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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至抗战前夕国立北京大学教授薪俸状况考察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月刊》2013年2期 陈育红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民初至抗战前夕,北京大学教授实际所得薪俸与教育部所颁薪俸标准二者间并非完全一致。制度层面之规定体现的仅仅是政策制定者的一种意愿,能否切实落到实处,则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北京政府前期,国立北京大学教授薪俸虽普遍较高,但由于采取现金与钞票搭放形式,中钞的贬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授薪俸的实际水准;1920年后北京大学教授又频遭欠薪困扰;自1931年始直至抗战爆发前夕,大学教授们则享受到一段“黄金时光”。这一时期,大学教授尚享有在外兼职的权利。民初至抗战前夕国立北京大学教授的薪俸虽不能和少数特权阶层相比,但属于高收入群体应是无疑的。
    关 键 词:北京大学 教授 薪俸
    作者简介:陈育红,历史学博士,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学院讲师。
     
    从社会史与生活史的视角来探析民国大学教授这一群体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民国时期大学教授的薪俸与生活状况一直是坊间关注且津津乐道的话题,学术界针对该问题之研究亦日渐深入,并已有诸多研究成果相继面世,但是有关大学教授薪俸的专题研究仍然有着很大的拓展空间①。就现有成果而言,在涉及民国大学教授群体的生活状况时,一些研究或只注意到官方出台的薪俸标准,就武断得出民初至抗战前夕大学教授生活相当优越之结论;或仅借助于一些事后的传记与回忆录,便认为北京政府时期因欠薪而致大学教授生活极其窘迫。两种评价均不够客观甚或有失偏颇。本文在立足档案与史料基础上,结合时人日记、传记、回忆录等,对民初至抗战前夕国立北京大学教授薪俸做了尽可能全面真实的还原。北京大学是中国近代最早的国立大学,自1917年蔡元培长校之后,其在国内大学中一直居于示范性地位。因此,客观地展示彼时国立北京大学教授所处之经济与社会地位,亦可从一个侧面揭示出中国从传统向现代社会变迁过程中政府与知识精英群体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 法定薪俸与实际薪俸之“异”“合”
    1914年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简称《暂行规程》),这是民国成立后政府出台的第一个有关大学教职员薪俸之法规。规程规定:大学专任教师,月支180~280元;大学预科专任教师,月支140~240元;高等师范学校专任教师,月支160~250元;专门学校专任教师,月支160~250元②。规程并未按1912年《大学令》中所确定的教师等别(教授、助教授)来相应划分薪俸等级③,仅区分了大学专任教师与兼任教师。北京大学作为国内最有影响力之国立大学,无疑要率先执行这一标准。查阅当时北京大学职教员薪俸册,1914年预科专任教师月薪最高者为:胡浚济、沈尹默、沈步洲、韩述组,共4人,月薪均为240元;最低者为严培南,月薪为180元④。预科专任教师薪俸与《暂行规程》相符。
    《暂行规程》执行3年后,北京政府教育部于1917年5月另行公布了《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简称《薪俸规程》)。依据该规程,大学专任教师分为正教授、本科教授、预科教授及助教四等。正教授月薪300~400元,本科教授180~280元,预科教授140~240元,助教50~120元⑤。
    《薪俸规程》一经颁布,北京大学对本校职员(教职员统称职员——笔者注)薪俸标准旋即做了相应调整。胡适于1917年8月回国就任北大文科教授,在9月30日给母亲信中,即提到其“薪金已定每月二百六十元”;10月25日给母亲的信中又写道:“适在此上月所得薪俸为二百六十元,本月加至二百八十元,此为教授最高级之薪俸。”⑥周作人于1917年到北京大学国史编纂处做编辑,月薪120元;半年后(1918年)出任北大文科(文学院)教授,月薪定为240元⑦。北京大学档案馆现存的“教职员薪俸发放存根(1919年9月份)”显示,北大教授当时分为本科、预科两类。本科教授薪俸180~280元,预科教授薪俸自140~240元,各等均分为六级,级差皆为20元⑧。应该说,北京大学当时是认真执行了1917年部颁《薪俸规程》中的相关规定的。
    另外,根据1919年的薪俸存根我们还发现,当时北京大学教职员的月薪一般是在一个月以后分两次发放,每次支付半数,且大多以“现洋五成中票五成”发放。例如胡适于10月24日领取9月份的上半月薪水140元,10月31日领取下半月的140元;周作人也是在10月24日和11月1日分两次领取9月薪俸共计240元。仅有少数为一次性付清⑨。而所谓“现洋五成中票五成”乃指薪俸中一半以银圆(即现大洋)支付,一半以钞票即兑换券支付。当时“中票”⑩在市场上贬值,很难兑现。1918年间,北京大学以及北京其他国立大学的薪俸发放主要是钞票另加搭现二成,因教职员的联呈,教育部乃“酌将九月分薪俸搭现三成稍资接济”(11)。到1919年,搭现成数方增至“现洋五成中票五成”(12)。
    当时北京物价基本稳定。以1912年物价为1,1921年物价为1.3,即1921年的国币1银元相当于民初的7角5分。若以主要食物价格计算:1911~1920年间,每斤大米3.4分钱;每斤猪肉1角2分钱,每斤白糖6分钱,每斤食盐1~2分钱,每斤植物油7~9分钱。再根据《1918~1980年北京社会状况调查》显示,1920年代初,一户四五口之家庭的伙食费每年大约需要132.4元,亦即每月11元可维持日常生活(13)。如若不考虑薪俸的发放形式(即以钞票发放,搭现成数低的情况),相对于当时的消费水准,北京大学教授薪俸收入是非常高的。不过,当时的北大教授们似乎并不满意,在1920年2月召开的国立北京大学教职员待遇章程起草会议上,待遇章程起草委员会委员沈士远提议,“教育界之薪俸太薄,既不足衣食之费,更不敷研究学术之用,与其职业比较太低”,要求“加增薪俸、年功加俸、在职保证”。会议并议决修改教职员薪俸等级如下:
    一、废止正教授(14)名称。此后教授薪俸即适用今正教授薪俸等级。
    二、预科教授俸额如左表:
    第一级三四○元,第二级三二○元,第三级三○○元。
    第四级二八○元,第五级二六○元,第六级二四○元。
    三、助教俸额仍旧,惟凡助理学术或行政上事务之助教支薪,按事务员薪俸等级(15)。
    ……
    这一议决方案提高了教授薪俸,教授适用正教授薪俸等级,月薪增至300~400元;预科教授240~340元。从当时留存下来的薪俸记录看,这一议决方案或许并未得以实施。北京大学档案馆保存有1920年4月份本科与预科教员的薪俸记录,该月支薪表显示出:本科教授马寅初、黄右昌、黄振声共3人,月薪280元,属最高薪;张祖训、陈启修、朱锡龄3人,月薪260元;郑寿仁月薪240元;吴曾忍月薪220元;黄振华、龚湘月薪200元。预科教授郭汝熙、黄国聪、韩述祖240元;林损、伦明220元;王彦祖、柴春霖200元(16)。胡适当月所领薪俸也是280元,与1917年刚到北大时一样。1924年2月份,胡适、马叙伦、周作人、沈兼士的月薪280元,且除马叙伦之外,其余三人均分两次领取(17)。李书华于1922~1929年间担任北大教授。他回忆说:“北大教授待遇最高薪每月280元,也有每月260元或240元者。”(18)如此看来,1920年代前半期,国立北京大学教授薪俸还是以1917年部颁《薪俸规程》为标准,并未见有太大差异。
    南京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即于1927年9月颁布修正后的《大学教员薪俸表》,大学教师的薪俸大幅提高,教授薪俸提高至400~600元,副教授260~400元。或许考虑到这一标准规定过高,在执行中存在难度,《薪俸表》后又附注“各教员之薪俸,得因各大学之经济情形而酌量增减之”。不过当时南京国民政府政权尚未抵及北京。
    自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宣告成立至第二次北伐成功前,北方仍旧处在北洋奉系掌控之下,北京教育部所属国立大学多处在风雨飘摇中(19)。1927年7月,北洋奉系张作霖部提出改组北京高校计划,决定取消北京大学,将北京的国立九所高等学校合并,成立所谓“京师大学校”(20)。同年9月,颁布《国立京师大学校职员薪俸规程》,取消了1917年《薪俸规程》中“正教授”的设置,“本科教授”直接改称“教授”。规定为,大学教授薪俸160~300元,预科教授120~260元。这时与1917年本科教授月薪180~280元,预科教授140~240元之薪俸标准相比,在等级上更为细化,级别增至八级,起薪也随之降低(21)。
    1928年6月,国民政府第二次北伐成功。8月,国民政府决定设立北平大学区。该年11月13日国立北平大学召开第一次校务会议,通过国立北平大学本部教员待遇暂行规程,规定“国立北平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及助教”,“教授、副教授薪俸每月由一百八十元至三百二十元;讲师薪俸每小时由三元至五元;助教薪俸每月由五十元至一百二十元”(22)。教授、副教授薪俸每月仅为180~320元,比较1927年《大学教员薪俸表》中规定的教授薪俸400~600元,副教授260~400元,虽有“各教员之薪俸,得因各大学之经济情形而酌量增减之”之补注,但相差仍属太大。无怪乎有学者称:“以当时教师薪资与地位南北均无保障来看,该法令(指1927年《大学教员薪俸表》——引者注)之政治性实大于教育性。”(23)
    1920年代初期国立高校经费频遭拖欠,因之各国立大学拖欠教职员薪俸现象亦相当普遍。冯友兰就说:“当时北京的教育界是非常困难的,为数不多的教育经费,也被军阀们挪用了。学校发工资往往只发几成,甚至有发百分之几的。有一个教授,同时在四个大学里教课,到了年节,四个大学都发不出工资,当时称为‘四大皆空’。”(24)为此,包括北京大学在内的北京国立八校联合要求将俄国放弃之赔款用来充做学校经费(25)。1924年“俄国庚子赔款委员会”成立,经外长顾维钧与俄使加拉罕在北京达成《中俄协定》,北京国立各大学因此获得部分之俄款补助作为教育经费(26)。自1924~1926年间,国立八校共收到195万元的赔款补助(27)。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10月改组中俄庚款委员会。1929年,国民政府应国立北平大学各学院院长要求,从俄“弃”款中月拨35万元充作北平各大学经费(28)。但1932年以前,平津高校教育经费问题仍然严重,不仅是经费数额少,经费发放方式亦是一重要原因。自1932年6月起,平津教款改由中央银行汇入,1934年年底又改由国库支给。因此,1932年后直至1937年,平津教育经费基本上能够保证按时发放,国立大学所得政府拨款亦逐渐稳定且少有拖欠。
    这期间,北京大学还争取到与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简称“中基会”)的合作。中基会乃管理美国退还庚子赔款之机构,成立于1924年9月13日,该机构成立之目的在于保管经营美国自1914年后退还中国之第二次庚款美金共12545000元(内中本金为6137553元,余为利息),并以庚款之利润发展中国的教育与文化事业(29)。胡适早在1927年6月就被选为中基会的董事。蒋梦麟于1931年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后,力图振兴北大,但却面临着经费人才之压力,当时专任教授外出兼职现象普遍,严重影响到教学及学术发展。胡适等通过运作,成功促成中基会与北大的合作计划,解决了北大的经费问题。中基会与北大推出的合作计划,即为中基会与北大在1931~1935年的5年间各拿出100万元用于合作研究特款,其中有延聘研究教授之计划,规定研究教授之年俸4800~7200元,即相当于月俸400~600元(30)。8月5日,北大中基会合作研究特款顾问委员会开会,决议聘请汪敬熙等15人为研究教授(31)。
    中基会与北京大学合作特款原定合作结束时间为1935年,但在1934年稍作调整,决定时间延长至1937年止,中基会拨款每年改为10万元,北大仍旧每年拨款20万元。因时局影响,合款最终仍提前于1936年结束。至1936年年底时,合作特款共支用有195万元(32)。北大与中基会最后所定“合款”教授(研究教授)月薪当为500元。
    1934年,胡适欲聘请梁实秋为北京大学研究教授兼外文系主任,在致梁信中言及“研究教授月薪五百元,教课六点钟,待遇方面总算过得去”。梁后来也回忆:“北大除了教授名义之外,还有所谓名誉教授与研究教授的名义,名誉教授是对某些资深教授的礼遇,固无论矣,所谓研究教授则是胡先生的创意,他想借基金会资助吸收一些比较年轻的人到北大,作为生力军,新血轮,待遇比一般教授高出四分之一,授课时数亦相当减少。”(33)
    据北京大学哲学系薪俸册记载:教授张颐、汤用彤、马叙伦在1931~1934年4年间的10月份薪俸收入如下:张颐,400~500~500~500元;汤用彤,500~500~500~500元;马叙伦,400~400~400~400元。汤用彤1931年10月所领薪俸为500元,即为“合款”待遇;张颐自1932年始聘为合聘教授,拿500元月薪。贺麟从1932年起晋升为北大副教授,其薪俸为300~300~320元(34)。
    表1为1931~1934年间国立北京大学教师月薪收入统计。表中数据显示,1931~1934年间北大教授平均月薪均在400元以上,薪俸最高者可达500元(外教更高达700元),最低360元;副教授平均月薪在285~302元间,最高360元,最低240元。
    我们再来看看同时期天津地区的零售物价情况,如表2所示:
    将北京大学教授收入与当时的物价做一比较即可清楚地发现,教授当时属于高收入群体。以1934年10月为例,教授500元的月薪收入折算上海籼米大约5000升,美国白面大约8000斤。
    北京大学档案馆保存有1935年的“国立北京大学核发薪金清册”,根据当年2月“薪金清册”记载:全校13个系共有教授58人,教授分“一般”与“合款”两种。其中“一般”教授有39人,月薪360~400元;“合款”教授有19人,月薪均为500元,另有一名美籍教授奥斯榖(W. F. Osgood)也享受合款,月薪700元。副教授共有12人,月薪280~320元(35)。名誉教授3人,只支讲师薪。
    1936年国立北京大学对各系教授薪俸记载也显示,除“合款”教授外,一般教授月薪多在300~400元间。
    结合前述1931~1935年数据,可以得出:1930年代,北京大学一般教授的月薪为300~400元,副教授月薪为240~360元,另有“合款”教授月薪为500元(不包括外教)。北京大学教授及副教授最高与最低薪俸均略低于1927年南京政府《大学教员薪俸表》中规定之标准,但总体而言,仍基本达到部颁规定标准。
    二 合法兼课收入之估算
    大学教授兼课行为在整个民国时期皆普遍存在,其辐射面亦相当广。北京政府时期,甚至出现为多挣兼课费一人在外兼几十节课之“商业化教授”。此种情形虽未“常态化”,但大学教授兼课行为之普遍性与广泛性却是不容置疑的。易言之,众多大学教授在外兼课所得实际已成为其每月固定之薪俸收入来源,数额亦颇为可观。因此,笔者以为,考察民初至抗战前夕国立北京大学教授薪俸状况时,将其合法兼课收入纳入考察范畴应是合理的。
    早在1914年北京政府教育部颁布的《暂行规程》中,有关兼任教师的课时费即有如下规定:“大学校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三元至五元”,“高等师范学校、专门学校、大学预科之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二元至四元”(36)。1917年5月,教育部颁布《薪俸规程》,讲师的课时费仍规定为“每小时2元至5元”(37)。不过,国立北京大学于1918年9月28日议决《修正讲师支薪规则》,规定:“(一)凡教授科学者,授课一小时,本科酬资五元,预科酬资四元(国文准此)。(二)凡教授第一外国语者,授课一小时,本科预科均酬资四元。教授兼习第二外国语者,本科预科均酬资三元。”(38)将讲师(兼任教师)课时费提高至每小时3~5元。
    同时,为限制当时盛行之兼课风,自1922年起,北京大学教授外出兼课限定为每周最多6小时。南京国民政府执掌政权后,教育部于1929年出台对各大学教师兼课的管理规定:“国立大学教授兼任他校或同校其它学院功课,每周至多以六小时为限”,“兼任教员之薪俸,按授课时间实数支给之,每一小时薪俸如下:(甲)大学校兼任教员,每一小时酌支三元至五元。(乙)高等师范学校、专门学校、大学预科之兼任教员,每一小时酌支二元至四元”(39)。国立大学教授兼课时限为6小时,在大学兼课每小时3~5元,其余高校则为2~4元,基本沿袭的是此前北京大学就兼职课时与酬资所做的规定。
    1932年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再就教师兼课事项进行讨论,并达成“大学教师为专职,如有兼任他校功课者,须得校长或院长之同意,但每星期至多以四小时为限”之共识(40),较1929年教育部部颁每周兼课6小时之规定显然更为严格。
    根据陶希圣的回忆,他于1931年秋季受聘北京大学法学院政治系教授,“最初兼任师范大学史学系和北平大学法学院政治系讲师,有时在中国大学讲课,后来又任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和清华大学政治系讲师。因为北京大学教授只可兼任别的大学功课每周四小时,所以我在上述各大学轮流讲课”。兼课费每月可得100元,正好用来补助《食货》半月刊(41)。钱穆也回忆他在北大任教期间,还同时兼任清华及燕大两校之课。当时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主任邀请他去兼秦汉史课一门,“余告以北大校规,校外兼课只许四小时,余已兼清华燕大两校课,适足四小时之限。逾越校规,非余所愿,亦非所能”(42)。可见,1932年后的北京大学实际也已执行大学教授“每星期至多以四小时为限”的规定。
    大学教师热衷兼职自有诸多历史原因,但如前所述,显然与当时严重的欠薪现象有关。国立大学教师薪俸仰赖于政府拨款。北京政府时期,由于财政拮据,加之政治动荡,导致教育经费无法得到保障。1920年之前,高校虽时有欠薪事件发生,但尚且不算频繁。1920年之后,欠薪现象日趋频繁,教师有时仅能拿到月薪的十分之一二。为此,北京国立学校教师多次发起罢教索薪运动。吴民祥曾对1920~1930年北京地区学校的索薪运动进行过粗略统计,发现1920~1927年间每年都有“索薪”运动发生,到1926年累计欠薪时间已达17个月之久(43)。顾颉刚当时在北京大学任职,据《顾颉刚日记》中记载:当时薪水拖欠现象严重,1925年1月薪水于次年6月和7月共分三次才全部结清;而1925年9月的薪水,迟至1926年6月尚未全部领到(44)。1927年年初,北大教职员往往只发薪俸四成,工友只发生活费半月(45)。许多教授不得已而离职他就,也有相当一部分教授选择离开北京南下另谋教职,时称“大逃亡”。
    其时任北京大学教授的李宗侗,后来在文章中也回忆道:“由民国十二年起,到民国十六年夏天为止,我在北京大学担任教授共有四年的时间。那时正好北洋政府经济困难,公教人员的薪水全发不下来,所以总是在欠薪的状态中,我在这四年中,薪金是每月两百二十银元,但是事实上,我每个月只领到一百一十元,恰好是半薪。幸而我家中尚有祖产少许的田地,在天津乡下,卖了足以维持生活,所以我亦不仗着学校的薪水……彼时北平的教育界,皆因欠薪而难维持生活,于是兼课之风大作。常有人兼课到五十几小时一星期。”(46)李宗侗回忆的“兼课到五十几小时一星期”并非虚言。直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最初几年,“北大有的教授到外校兼课每周竟达40小时以上,遂不得不用轮流在各校请假的办法来应付”(47)。1931年国联教育考察团在对中国大学进行考察之后,也提到:“据云有数位著名教授在数地数大学兼课,每周在30小时以上。”但认为中国大学的“此种现象,亦不能完全归咎于教授。盖有数种特殊情形,使彼等不得不陷于此种商业化之状态中。发薪无定期,动辄拖欠数月,使彼等之生活,大受打击。彼等欲策安全,遂不得已而兼职,以备遇此处欠薪时。尚有他处可靠”(48)。可见,由于教育经费的被挪用导致的“发薪无定期”成为大学教授们“不得已而兼职”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前所述,自1922年起,北京大学开始限制教授外出兼课时间为每周最多6小时,当时兼课的课时费为3~5元,则大学教授在外兼课每月最多可得120元,相当于其月薪收入的一半。至1930年代,教授兼课时数缩减至每周至多4小时。考虑到当时盛行的兼课风气,以及教授可以身兼数校之做法,一个教授在外兼课3~4节应该不成问题,按薪金每小时3~5元计算,可以推论,1920年代直至抗战前夕,一般大学教授的兼课月收入应该在50~120元之间,这的确是一笔不菲的收入。
    1911~1920年间米价恒定为每市石(合178斤)6元,也就是每斤大米3.4分钱,1块钱可以买30斤大米;猪肉每斤1角2分~1角3分钱,1块钱可以买8斤猪肉。1920~1926年间大米价格为每市石9.5元,也就是每斤大米5分多钱,1块钱可以买18斤大米;猪肉每斤1角4分~1角5分钱,1块钱可以买7斤猪肉。1926~1930年间大米每斤6.2分钱,猪肉每斤2角钱,白糖每斤1角钱,食盐每斤2~5分钱,植物油每斤1角5分钱。据史料分析,1920年代在北京较为有钱的知识阶层,全家每月必须的生活费(伙食、房租、交通费)80元已经很宽裕了。1927~1929年的调查材料也显示,当时北京的手工业者、木匠、人力车夫等家庭的消费每年大约为200元,合每月17元左右(49)。
    依李宗侗所忆,其于1923年至1927年夏,因欠薪每月所领薪俸为半数110元。按当时的物价及消费水平,应当能过上相当宽裕的生活了,何以须仰赖家中祖产的田地?更何况大学教授尚且享有在外兼课的权利。实际上,不能领取十足薪俸导致的实际生活水准下降是政府各部门职员面临的共同困境,并非大学教授的特殊际遇。当事人在回忆这段历史时,多“先入为主”,研究者亦因袭其说。笔者认为,1920年代国立大学教授频遭欠薪困扰的确严重影响到大学教授群体的实际生活水准,但不宜过分夸大。
    三 与公务员及其他教师薪俸之比较审视
    北京大学是中国近代最早的国立大学,自1917年蔡元培长校之后,在国内大学中一直居于示范性地位。即如蔡元培先生1921年时所宣称的,国内大学力量较大者唯有北大,以一校之力“单独担任全国教育”(50)。资料显示,民初至抗战前夕国立北京大学教授的薪俸状况基本代表了当时中国国立大学之普遍情形。
    1919年春,北京高等师范学校校长陈宝泉聘请当时尚在哈佛的吴宓担任北京高师英语科主任教授,月薪定为300元(51)。1922年北京高等师范学校127位教师中,平均月薪为100元,其中,月薪100元以内的教师有62人,100~199元的有33人,200~299元的有27人,300元以上的有4人(52)。国立交通大学1921年4月的教职员月薪表记载:校长月薪为400~800元,教授月薪200~800元(53)。国立交通大学教授月薪远高于同属国立之北大与北高师。此番差异,自因其直属有着丰厚收入来源之交通部,教授待遇自然更为优越。如此,虽居“示范性地位”之北京大学,其教授薪俸亦未免相形见绌。
    南京国民政府执掌政权后,在颁布的《大学教员薪俸表》中明确赋予各大学根据本校经济情形酌量予以增减的权利,因此国立大学在薪俸标准的制订上有着较大自主性。
    1927年鲁迅赴广州任国立中山大学教授,每月薪俸500元。鲁迅并在该年1月28目的日记中记下“收本月薪水小洋及库券各二百五十”(54)。1928年《中央大学教员薪俸表》规定:教授月薪400~500元,副教授300~340元(55)。1929年国立交通大学公布《交通大学暂行组织大纲》,教授月薪330~600元,副教授210~400元(56)。1930年9月国立武汉大学修正《大学教职员待遇规则》,教授月薪300~500元(57)。1935年,国立四川大学教授月薪280~500元;副教授200~280元(58)。根据清华大学1932年颁布的《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清华大学教授月薪一般为300~400元,最高可达500元;且教授每两年(休假之年除外)加薪一次,每次加月薪20元,有特殊学术成就者,可加月薪40元(59)。1934年6月,清华再次重申其于1932年所颁之《待遇规程》相关规定。考察《国立清华大学1931年至1936年各院系教师名单》中所载教师薪俸,基本遵照此待遇规程发放(60)。
    如前所述,1930年代后,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争取到与中基会的合作,设置研究教授,月薪定为500元,一般教授月薪300~400元,副教授月薪240~360元。国立北京大学与其他国立大学教授月薪未见太大差异。实际上,这一时期的国立大学所订薪俸标准虽不完全一致,但大体仍遵循部颁标准制订,尤其在1930年代政局稳定、经费来源予以保障后,各国立大学所订薪俸标准基本与政府部颁规定保持着一致。
    然而,若将国立北京大学教授与助教之薪俸做一比较,二者差距则是相当大的。
    北京政府时期,北京大学教师分教授、讲师、助教三种。教授与助教系专任性质,讲师兼任。当时北京大学本科教授月薪为180~280元,预科教授月薪140~240元,助教月薪50~120元,则本科教授每月最高薪俸是助教最高月薪的2.3倍,教授最低月薪是助教最低月薪的3.6倍。另外,大学教授还可以外出兼课,每月所得最高可达120元,相当于大学助教的最高月薪。1930年代,北京大学教授薪俸有了大幅度提升。该时期北大教授(300~500元)与助教(80~100元)相比较,教授每月最高薪俸是助教之5倍,每月最低薪俸则是助教之近4倍。若再将教授月薪最高额与助教月薪最低额进行比较,则已逾6倍。较之北京政府时期,北京大学教授与助教薪俸差距显然拉大。北大内部教师薪俸差异之悬殊于此可见一斑。
    再将该时期北京大学教授薪俸与公务员及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进行比较。
    北京政府时期,文官分为特、简、荐、委任四个等级。特任官即中央政府各部之部长(总长),简任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司局级、副部长级,荐任相当于处级,委任相当于科级以下职员。1912年10月北京政府颁布的《中央行政官官俸法》规定:特任官分2级,国务总理月薪1500元,各部总长月薪1000元;简任官分3级,月薪400~600元;荐任官7级,月薪200~360元;委任官12级,月薪50~150元(61)。因此,北京政府时期国立北京大学教授薪俸大致属文官中荐任官之薪俸等级。
    民国初期,政府标榜“司法独立”,提倡“厚薪以养廉”。法官月薪定为:特任法官即中央一级法院院长,只有一级,月薪1000元;简任法官5级,最高600元,最低400元,级差50元;荐任法官14级,最高360元,最低100元,级差20元(62)。北京大学教授薪俸亦大致与司法官荐任第12级至第5级之薪俸相当。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北京政府时期的文官制度基础上开始推行现代意义上的公务员制度,并沿袭文官制度之分等标准,将公务员亦分为特、简、荐、委任四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务员薪俸标准历经多次修订。1927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文官俸级表》,同年10月又颁布《修正文官俸级表》:各部部长月薪为800元;简任官月薪450~675元;荐任官月薪200~400元(63)。1933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重订《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各部部长月薪800元;简任官月薪430~680元;荐任官月薪180~400元(64)。1933年暂行俸给表虽名曰暂行性质,实际一直使用到1949年(65)。
    比较1927年《大学教员薪俸表》中教授月薪400~600元、副教授月薪260~400元之规定,教授薪俸大体相当于1927年《修正文官俸级表》与1933年《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中简任官之薪俸,副教授大体相当于荐任官之薪俸,亦即就标准薪俸而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大学教授薪俸与司局长、厅长级别相当,副教授则与处级公务员之薪俸相当。
    不过,如本文前述,制度层面的规定体现的仅仅是政策制定者的一种意愿,能否切实落到实处,则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由于中央政府财政困乏,1920年代至1930年代初期,北京大学教授和公务员的实际薪俸都并未完全按标准薪俸执行。
    其时,就连各省制订的公务员薪俸标准亦不完全一致,公务员实际薪俸一般由各省根据各自的财政情况自行决定,因而省际之间有时差异颇大。如福建省简任官月薪390~640元,荐任官140~360元,委任官40~160元;湖北省简任官月薪320~520元,荐任官110~300元,委任官45~160元;绥远简任官月薪250~600元,荐任官70~160元,委任官20~80元(66)。显然,各省公务员的实际薪俸多未达到《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所规定之标准。北京大学教授实际月薪收入(300~500元)大致相当于各省简任官每月之实际薪俸。
    另据师连舫1934年对内政部19名科长(为荐任职)薪俸所做统计显示:内政部科长平均薪俸额为300元,其中最高薪俸370元,最低薪俸220元,各占10%之比例。薪俸超过310元者,占64%(67)。内政部科长之薪俸略低于大学教授之薪俸(300~500元),而与大学副教授之薪俸(240~360元)相当。
    1936年内政部调查地方高级行政官吏(68)薪俸,统计结果显示:1936年上半年,苏皖等21省市中(实际仅19省,湖南、云南两省缺少薪俸数据),实际薪俸最高为680元,最低仅有39元,平均薪俸(众数)399元。其中有9个省市最低俸给超过360元,占所调查全部省市的47%有余;有11个省市最高俸给超过500元,占所调查全部省市的58%;且有14个省市高级行政官吏的平均俸给(众数)超过400元,占所调查全部省市比例的70%(69)。上述数据显示出大多数省市地方高级行政官吏的薪俸比同时期北京大学教授要高。
    实际上,地方高级行政官吏除法定薪俸之外,尚领取有各种办公补贴。上述调查的19个省市中,即有14省市的高级官吏领有公费补助,平均实支公费合每月417元。14省市中,青海省主席实支公费数额最高,每月可领3000元;察哈尔省实支公费最低,但亦有50~240元(70)。1928年《中央日报》称:“战前一个省政府委员,月薪为500元,另加办公补贴,合计可多达一两千元。”(71)位高权重的部分官员不但有着较高的收入,他们尚且可利用职位或者特权攫取更大的利益。较之这部分“特权”官员,北京大学教授之薪俸似显得有些“寒碜”。
    不过,民国政府中委任级别的公务员占据大多数。他们的月薪在北京政府时期为50~150元;至南京政府初期的1927年,亦仅为60~180元;到1933年调整为55~200元,基本属于中等收入水平。普通公务员的月薪收入,较之北京大学助教要高些,但显然无法与教授相比。
    那么,同时期北京的中学教师群体月薪收入又如何呢?
    1914年对京师公立第一中学的教师进行的调查表明,该校教师月薪是按照钟点计算的,规定1小时1元,并且一周最多担任20小时(不兼任他处)。公立第八学校校长月薪为44元,高等班教师月薪24、25元左右,初等班教师月薪24元。至于私立学校也差不多,京师私立畿辅中学校长兼修身教授月薪50元,教师月薪最少者26元。有的英文教师月收入较高,因为每周课时在30节以上(72)。1933年教育部曾印发《民众学校问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北平市民众学校教师月收入20元(73)。1937年年初,北平各类学校向北平市社会局呈报了教师薪金调查表,该表记录了1937年北平市中等学校校长与教师的薪俸大致情况,其中11所中学校长的薪俸都在120元以上;教师的薪俸,则以30~90元居多,占总数的40%(74)。中学教师的月薪收入远低于大学教授,与北京大学的讲师和助教薪俸大体相当。
    小学教师虽亦为公教人员,但却属于低收入群体。据陶孟和1926年所做北京地区小学教师之生活状况调查显示:北平小学教员每月薪俸40元,通常一年为期;如管理学校行政事务,薪俸稍多;但每星期授课时数不足24小时者,酌量减薪。小学教师家庭之收入与支出能否相抵,仰赖于其每月所得薪俸能否按期十足发放。但因政府财政困难,小学教师薪金拖欠甚多。自1926年到1927年全年北京地区小学教师仅领得薪俸之五成,遂致小学教师家庭,无论人口多少均有亏短(75)。1930年代初,张钟元对苏、浙、闽、粤、冀、皖、鲁、豫、蜀等省小学教师的年薪收入做过一次广泛调查,结果显示:年薪最高560元,最低40元,亦即月薪最高不足50元,最低仅3元多,平均月薪16.25元(76)。时人曾推算出这样两个公式:“1大学教授待遇=6至30个小学教师待遇”;“1中学教师待遇=3至16个小学教师待遇”(77)。小学教师与大学教授薪俸之差距可谓天壤之别。显然,小学教师尽管受过相当的教育,所从事的职业也具有一定文化性质,但他们收入微薄,社会地位不高。他们的收入状况和生活方式,与同处于教育领域的大学教师大不相同,反而与处于下层社会中的人们更为接近。如1925年统计的北京电车公司职工工资中,售票生长月工资46.5元,售票生平均月收入约合20元左右(78)。甘博所做的调查也显示,北平月收入在20元以下的家庭有很多,低级警察13~16元,低级职员14元以上,电力公司雇员17元以上,医院护士15元(79)。
    由此可见,民初至抗战前夕北京大学教授的薪俸虽不能和少数特权阶层相比,但其属于高收入群体应是无疑的,尤其1930年代以后,大学教授收入稳定且充裕。不菲的兼职收入更令他们优裕的生活“锦上添花”。
    1930年代北平一户普通人家每月生活费平均只需要30元左右。即便是较为有钱的知识阶层,全家每月生活费80元也已经相当宽裕。以主要食物价格计算,1930~1936年间,大米每斤6.2分钱;猪肉每斤2角钱;白糖每斤1角钱;食盐每斤2~5分钱;植物油每斤1角5分钱;鸡蛋每斤2角钱(80)。大学教授每月在外兼课收入几乎就够满足全家享受较为宽裕的生活。优厚的薪俸使北京大学的教授们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方面都具备了极高水准。教授住的房子大,每月花房租费六七十元者不少见。食物支出方面也很充裕,“单身时吃饭每月十元出头,却不肯吃,买饭票按顿数算,经常外出吃小馆”(81)。一个大学教授的薪俸除了抚养五口之家外,还能请得起五个佣人(82)。他们大都还会有闲情逸致去“下饭馆、看戏、泡茶座、逛琉璃厂买书籍、碑帖、文物”。北京有两大著名公园——中央公园(今中山公园)和北海公园,设有茶座,客人可以边喝茶边听曲,遂成为当时很多大学教授经常光顾之地。大学教授生活无忧,生活水平较高,并且普遍受到社会的尊敬。郭廷以曾称:“一九三七年前五年,可以说是民国以来教育学术的黄金时代。”(83)实际上,这一时期亦堪称大学教授们的“黄金时代”。
    四 结语
    国立大学教师是一个依赖政府薪金来维持生计的群体,教师的薪俸直接受制于所在学校之经费状况。教育经费问题不仅与整个国家的财政状况息息相关,亦与当时的社会政治情形,如国家政局的稳定、为政者之主观意愿,及其校长的个人影响力等因素有关。这可从民初至抗战前夕国立北京大学教授群体的薪俸状况中得到印证。
    北京政府时期,由于地方军阀势力分裂割据,中央财政陷于软弱的状态,中央财政能力下降。在中央财政本已窘困情形下,动荡不安的政治局面进一步加剧了教育经费之困境。由于政局不稳,政府精力主要忙于维持统治和剿灭异己,教育被看做是可有可无的装饰。这一时期国立北京大学教授的薪俸虽普遍较高,但由于采取现金与钞票搭放形式,中钞的贬值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教授薪俸的实际水准。中央财政的困乏亦使得国立大学长期处于欠薪状态,索薪运动贯穿整个1920年代,国立北京大学教授薪俸因此遭受严重影响。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军费支出仍旧相当庞大,其财政政策严重倚赖于借债,拖欠国立高校教育经费之事仍时有发生。但1932年后,拖欠高等教育经费事件因大规模内战的停止、国家财政之稳定而渐趋减少,大学教授薪俸得以按时足额发放。这一时期,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还争取到与中基会的合作,北大教授薪俸亦因此得以稳定且优厚。当时国立清华大学流传有“清华教授是神仙”之说法(84),其时的北大教授们亦然——北大教授们享受到一段难得的“神仙”般的“黄金时光”。然而,神仙亦有神仙的烦恼。进言之,在针对大学教授个体的探讨中,会发现其时仍有部分教授的经济生活充斥着压力。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另著文述之。
    注释:
    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民国年间教师薪俸问题逐渐纳入学术界研究视野。慈鸿飞的《二三十年代教师、公务员工资及生活状况考》(《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3期)当是较早涉足该领域之学术性论文。迄今为止,已有诸多研究成果相继面世,其中尤以对小学教师薪俸状况之考察成果丰硕。与此同时,针对大学教师群体的薪俸与生活状况之考察亦日渐深入,较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姜良芹:《抗战时期高校教师工资制度及生活状况初探》,《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张军:《民国教授的选聘条件与薪俸标准》,《学位》2008年第1期;陈育红:《战前中国大学教师薪俸制度及其实际状况的考察》,《民国档案》2009年第1期;陈娜:《民国时期的高校教师待遇情况》,《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7期;黄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37)大学教师薪俸研究》,《教育与考试》2011年第2期;王爱:《民国时期的教授高薪制度》,《陕西教育·高教》2012年第4期;沈楠:《上海公立高校教师工薪收入及生活状况考察(1930~1950年代)》,华中师范大学2007届硕士毕业论文,等等。研究教师薪俸的学术性专著有:张明武:《经济独立与生活变迁:民国时期武汉教师薪俸及生活状况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另,陈明远的著作:《文化人与钱》,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文化人的经济生活》,文汇出版社2005年版;《何以为生:文化名人的经济背景》,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对民国年间“文化人”的经济生活状况进行了考察,唯书中涉及高校教师部分所谈多为个体,论述尚显单薄。马嘶:《百年冷暖:20世纪中国知识分子生活状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该书描述了一批知名“文化人”的生活状况,对教师的经济待遇做了一定的描述,但亦较为笼统。此外,针对民国年间大学教师群体的考察,多有专章或专节讨论薪俸状况,例如庞海江的《近代大学教师群体透析》(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程斯辉的《中国近代大学校长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等等。尽管学术界讨论民国时期教师薪俸问题的论文与相关论述已经不少,但无论从新材料的挖掘,抑或是对原有材料的解读、利用而言,大学教授薪俸之专题研究仍然有着很大的拓展空间。
    ②刘英杰主编:《中国教育大事典(1840~1949)》,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657页。
    ③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教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08~110、167页。
    ④“预科三年三月份职教员薪金册”,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2卷(1912~193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9~500页。
    ⑥耿云志、欧阳哲生编:《胡适书信集》上册(1907~1933),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111~112页。
    ⑦陈明远:《何以为生:文化名人的经济背景》,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⑧⑨《教职员薪俸发放存根》,北京大学档案,编号BD1919039.1。
    ⑩当时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是北洋军阀政府的两大金融支柱,它们发行的钞票(兑换券)叫做“中交票”或“中交券”,简称为“中票”。
    (11)《教育部指令》(第1194号),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2卷(1912~1937),第485~486页;《教育部指令》(第1408号),《北京大学日刊》第256号,1918年11月22日。
    (12)《教育部会计科致本校函》,《北京大学日刊》第474号,1919年10月31日。
    (13)陈明远:《文化人与钱》,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14、35页。
    (14)从所查材料看,自1917年规定大学设正教授以来,正教授仅为法定之名称,各大学实际并无此种设置。
    (15)(21)(22)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2卷(1912~1937),第491~492、493、523页。
    (16)《北大教职员俸给簿》,北京大学档案,编号BD1918018。
    (17)《马寅初等人领薪存根》,北京大学档案,编号BD1919037.2。
    (18)李书华:《七年北大》,台北,《传记文学》第6卷第2期,1965年2月。
    (19)当时的国立大学有直属教育部的,如北京有北京大学、北平大学、北平师范大学,等等;也有交通部下辖的,如国立交通大学;另有1928年9月升格国立的清华大学,属教育部与外交部共管。
    (20)萧超然等:《北京大学校史(1898~1949)》,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35~236页。
    (23)陈能治:《战前十年中国的大学教育(1927~1937)》,台北,“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73页。
    (24)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1卷(《三松堂自序》),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7页。
    (25)《八校请拨俄国庚子赔款充教育基金呈文》,《北京大学日刊》,1923年11月27日。
    (26)陈能治:《战前十年中国的大学教育(1927~1937)》,台北,“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18页。
    (27)王树槐:《庚子赔款》,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第31号,1974年版,第251~264页。
    (28)宓汝成:《庚款“退款”及其管理和利用》,《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6期。
    (29)苏云峰:《从清华学堂到清华大学(1928~1937)》,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81页。
    (30)王学珍、郭建荣主编:《北京大学史料》第2卷(1912~1937),第1363页。
    (31)胡适著,曹伯言整理:《胡适日记全编》第6册(1931~1937),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142页。
    (32)杨萃华:《中基会对科学的赞助》,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版,第142~143页。
    (33)梁实秋:《怀念胡适先生》,朱文华编:《自由之师:名人笔下的胡适,胡适笔下的名人》,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90页。
    (34)李向群:《1931年至1934年北大教员工资收入与当时物价情况简介》,《北京档案史料》1998年第1期。
    (35)《国立北京大学核发薪金清册》(1935年2月份),北京大学档案,编号BD1934014.3。
    (36)(37)刘英杰主编:《中国教育大事典(1840~1949)》,第657、658页。
    (38)《修正讲师支薪规则》,《北京大学日刊》第216号,1918年9月30日。
    (39)《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令优待大学教员暨规定兼课、请假、代课、补课的部令和往来文书》(1929.6~1934.10),清华大学档案,编号1-2-1-125。
    (40)《国立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会议决议案》(1932年7月),国民政府教育部编:《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丙编·教育概况·“学校教育概况”),第6页。
    (41)陶希圣:《北平二三事(上)》,台北,《传记文学》第1卷第6期,第7~9页。
    (42)钱穆:《八十忆双亲师友杂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66~167页。
    (43)吴民祥:《流动与求索——中国近代大学教师流动研究:1898~1949》,浙江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10~211页。另见田正平、商丽浩主编:《中国高等教育百年史论》,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14~515页.
    (44)顾颉刚:《顾颉刚日记》第1卷(1913~1926),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版,第703~704页。
    (45)萧超然等:《北京大学校史(1898~1949)》,第187页。
    (46)李宗侗:《北大教书与办猛进杂志》,台北,《传记文学》第9卷第4期,第45~46页。
    (47)萧超然等:《北京大学校史(1898~1949)》,第283页。
    (48)国联教育考察团:《中国教育之改进》,国立编译馆译,1932年版,第46页。
    (49)陈明远:《文化人与钱》,第13、35~38页。
    (50)蔡元培:《在旧金山华侨欢迎会的演说词》(1921年7月16日)。高平叔编:《蔡元培全集》第4卷(1921~1924),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7页。
    (51)吴宓著,吴学昭整理:《吴宓自编年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86页。
    (52)《北京高师教职员薪俸一览表》,《教育杂志》第14卷第12期,1922年12月。
    (53)吴琼:《民国时期教师薪俸的历史演变》,《教育评论》1999年第6期。
    (54)鲁迅:《鲁迅全集》第16卷《日记》,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小洋”是当时广东等地通用的货币,又称毫洋;“库券”是当时国民政府发行的国库券,以资北伐的经费。参见该卷第7页注释。
    (55)中央大学编印:《国立中央大学一览》(1928年),第64页。转引自王德滋等主编:《南京大学百年史》,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56)《交通大学校史》编写组:《交通大学校史(1896~1927)》,上海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311页。
    (57)国立武汉大学编:《国立武汉大学一览(民国24年度)》,1935年版,第223页。
    (58)李双龙:《民国四川教育经费探析》,四川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6页。
    (59)《国立清华大学专任教授休假条例》、《国立清华大学教师服务及待遇规程》,清华大学档案,编号1-2-1-109。
    (60)《国立清华大学1931年至1936年各院系教师名单》,清华大学档案,编号1-2-1-112。
    (61)慈鸿飞:《二三十年代教师、公务员工资及生活状况考》,《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3期。
    (6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司法官俸给表》,国务院法制局颁《司法官考试任用官等及官俸法案、条例》(1919年),全宗号1002,案卷号991。转引自杨天宏:《民国时期司法职员的薪俸问题》,《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63)铨叙部秘书处第三科编:《公务员薪给审查》,《铨叙年鉴》(民国20至22年)第六类“铨叙行政”,1934年版,第525页。
    (64)铨叙部秘书处第三科编:《铨叙年鉴》(民国20至22年)第五类“铨叙法规”第四部“俸给”,第240页。
    (65)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在各等级别公务员之薪俸规定上并未见有变化。见《国民政府公报》1946年11月14日。1949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颁行《公务员俸给法》,参见傅良肃:《考铨制度》,台北,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639~640页。
    (66)“铨叙法规”(俸给),铨叙部秘书处第三科编:《铨叙年鉴》(民国20至22年),第240~250页。
    (67)师连舫:《内政部之科长》,《行政效率》第2号,1934年7月。
    (68)调查表所列举地方高级行政官吏,在省政府为省主席、省政府委员、秘书长、厅长及保安处长,在市政府为市长、秘书长、局长。
    (69)《地方高级行政官吏调查统计》,《内政统计季刊》第2号,1937年1月。
    (70)《地方高级行政官吏调查统计》,《内政统计季刊》第2号,1937年1月。
    (71)《浙省指委会呈请核减党员服务于行政机关者的薪给》,《中央日报》,1928年7月21日,第7版。
    (72)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326、331、335页。
    (73)黄裳:《民众学校教职员待遇的调查与研究》,《东方杂志》第31卷第14号,1934年,第18页。
    (74)《1937年北平市立各级教育机构教职员薪金一览》,《北京档案史料》2004年第1期。
    (75)陶孟和:《北平生活费之分析》,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82~87页。
    (76)赵端英:《各国小学教师待遇的比较研究》,《教育杂志》第26卷第10号,1936年10月。
    (77)杨竞芬:《给小学教师一股强心剂》,《教育谈》1937年第5期。
    (78)《北平电车公司工资名簿》,北京档案馆11-001-1034。
    (79)北京档案馆编:《档案与北京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下,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80)陈明远:《文化人与钱》,第91、36、80页。
    (81)邓云乡:《文化古城旧事》,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82)李子真:《尊师论——向大学教师要求,为大学教师要求》,《高等教育季刊》第3卷第2期,1943年6月。转引自姜良芹:《抗战时期高校教师工资制度及生活状况初探》,《南京师大学报》1999年第3期。
    (83)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9页。
    (84)冯友兰:《三松堂全集》第1卷(《三松堂自序》),第70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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