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民间寺观的转手俗称“转香火”。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有什刹海观音庵(海潮观音寺)转手契书一套,包括手本、转香火契、卖契、赠与契。本文以契书为基本史料,考察了观音庵由尼庙、僧寺转为民间私产,最终并入醇亲王府家庙的演变过程。认为民间寺观的“转香火”,具有卖、典(老典)、租(长租)、抵押(指房地借银)、施舍、馈赠等多种形式;交易双方,则有僧人之间、僧人与民人(或僧人与旗人)之间、民人之间、民人与旗人之间等不同范围。在寺观产业流入民间的同时,民间不动产也在不断地转为寺观之产。这种跨越僧(道)俗两界的财产对流,应是清代社会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关 键 词:寺观 转香火 僧录司 手本 契书 醇王府家庙 作者简介:刘小萌(1952-),北京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清代寺观保留的不动产交易契书,一类是僧人道士的专用书证——手本,再一类则是民间广泛流行的旗契(旗人契书)、民契(民人契书)。关于旗契、民契,笔者已有专门的考察,①(P891-901)这里只说明手本。②手本存世者堪称凤毛麟角,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醇王府档案》中藏有什刹海观音庵契书一套七份,起首为手本一式两份,道光十年(1830)六月初四、六月十四日各一份。其中,日期稍前的手本文字如下: 具禀西北城关内鸭儿胡同观音庵住持湛一,为恳恩更名入册事:切此庵原系了尘住持,近因回住祖庭,今将此庵情愿请湛一在内住持,永远焚修。诚恐稽查未便,理宜禀明。伏乞城主老爷恩准金批入册施行。 道光十年六月(朱笔添加:初四) 观音庵,又名海潮观音庵,位于京城西北城关内鸭儿胡同路南,什刹海的北岸。雍、乾年间原为尼庙,后改僧庙。③据《乾隆京城全图》,该庵因适应什刹海北岸街道和建筑的走向,坐东北而朝西南,正院大殿三间,左右偏殿各二间,前有东西厢房各三间,南有小院,房(灰棚)两间。这种格局,直到晚清同治年间迄未改变(有同治十一年盛恺转香火契为证,见下文)。 从上引手本可知,道光年间,观音庵原由僧人了尘住持。十年(1830)六月,了尘因“回住祖庭”,改由僧人湛一住持。为此,湛一写立手本,呈请更名入册。手本白纸墨书,呈报对象为“城主老爷”,钤盖有“僧录司管理西北城诸山事务”红色印文。手本上还落有朱笔批语:“旧手本存案”“奉印堂谕,准其更名入册。”将以上信息彼此参证,知手本呈报对象“城主老爷”,应指京城僧录司下分管西北城诸山(寺庙)事务僧官;而朱笔批语中提到的“印堂”,则指僧官上司即僧录司主官(正印或副印)。又,僧官批阅时,在手本“了尘”“湛一”名字上端右侧均加有朱点(、)或朱圈(○),起提示作用;又在正文结束语之后加一红色大勾(“”,称朱勾),表示正文到此结束,以防他人添写。这都是清代官员批阅下行文书时的惯用做法,称“标朱”。 清沿明制,僧人道士由礼部僧录司、道录司管理。光绪《清会典》卷三六《礼部》载:“凡僧官道官皆注于籍。京师僧官曰僧录司,正印一人,副印一人,左右善世二人,阐教二人,讲经二人,觉义二人。僧官分设各城者,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东南城、东北城、西城南路凡八处。”对比“僧录司管理西北城诸山事务”印文,会发现一个问题:光绪《清会典》所载京城八处僧官,有“东北城”却没有“西北城”。究其原因,清代京城僧官的管辖区划,前后屡有变动。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京城寺庙清册:雍正年间京城僧官分设六处:东北城关、东南城关、西北城关、西城北路、西城南路、中城(皇城)。④乾隆年间改设八处:西城北路、西城南路、西北城、西南城、东城、东北城、东南城、中城。⑤道光十年(1830)手本印文出自管理“西北城”的“城主老爷”(僧官),与乾隆清册记载正相吻合。至于光绪《清会典》所载八处,为道光二十四年(1844)例,已在手本写立之后,故与印文不合。⑥(P805) 道光十年(1830)六月的手本共一式两份,除前引一份,尚有日期略晚的一份。两相比对,差异有二。其一为文字。略晚的一份在“近因回住祖庭”后多出“一人不能兼理二处”一句。其二为呈报对象、印文、批语。略晚一份的呈报对象为“印堂老和尚”(僧录司正印或副印),印文为“钦命管理僧录司印务批”,手本正文后落有朱笔批语:“旧手本存案,准更名入册。”又在呈报日期“道光十六年六月”之上,朱笔加一“印”字;日期后朱笔添加“十四(日)”两字。这些都表明,稍晚的这份手本,系湛一呈报给僧官上级僧录司主官(印堂老爷)而获批准者。 以上考察表明,寺庙转手(更换住持),必须由新住持出面呈报;呈报程序,由新住持写立手本一式两份,一呈报所在城区僧官,一呈报僧录司主官;经僧录司主官和僧官批准钤印,旧手本存档,新手本更名入册。至此,新住持取得对寺庙的合法拥有权,并得到官府的认可和保护。同时又说明,钤有官印的手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不过,同为法律文书,手本与民间契书(民契、旗契)还是存有诸多差异:①呈报对象不同(寺庙向僧录司呈报,民人向大兴、宛平两县衙门呈报,旗人向八旗左右翼税关呈报)。②呈报者身份不同(手本限于僧、道,民契限于民人,旗契限于旗人)。③呈报目的不同(呈递手本是为了“更名入册”,民契、旗契多用于不动产交易)。④转手理由不同(手本为“回住祖庭”“一身不能照料二庙”,民契、旗契多为“手乏无钱”)。⑤转手价格不同(手本无价,民契、旗契有价)。⑥纳税与否不同(手本无税,民契、旗契均按百分之三取税)。⑦形制不同(手本无官刻文书,民契、旗契书均有官刻契纸而形制各异)。⑧附加条款有无不同(手本无附加条款,民契、旗契均有违约责任等附加条款)。⑨中保人的有无不同(手本无中保人,民契、旗契均有中保人等具名)。这些区别或者有助于说明,手本在其形成之初,只是僧人道士向官府呈报寺观更名入册的文书,与民间流行的买卖契书,有着本质区别。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在寺观不断转手的场合,手本作为住持合法拥有寺观的法律证明,逐渐被赋予了类似契书的性质。下面,仍以近代史研究所藏观音庵契书为例,作进一步的说明。 近代史研究所藏观音庵契书一套七份,除前述道光十年(1830)手本(一式两份),作为其下手契的尚有五份,包括转香火契两份,卖契两份,赠与契一份,清一色白契,生动反映了庙宇在僧人、民人间几经转手,最终转为王府私产的过程。 前面提到,道光十年(1830)六月,观音庵改由湛一住持。据同治十一年(1872)十二月下手契,当观音庵再次转手时,住持已是盛恺。盛恺是何时从湛一处承接香火(寺庙)的,两人是否师徒关系,已无从得知。不过,从契书“仝随庙字(指道光十年手本)一张”的文字来看,盛恺承接住持时,并未写立手本,当然也没有呈报僧官,而是采取了私相授受的方式。这种方式,成为日后观音庵转手的固定模式。兹将盛恺写立“转香火”白契,征引如次: 立字转香火人盛恺,因回祖廷,一身不能焚修二处,情愿将自置德胜门内十刹海鸦儿胡同海潮观音庵一座,供养理旺在内焚修为业。理旺不肯空手接庙,仝众言明供养盛恺盘费钱壹佰八拾吊整,两家并无反悔。其钱笔下(中空数格)。入庙之后,如有盛恺亲派人等出来争竞,有盛恺一面承管。恐口无凭立字为证。 前小院一所,大灰棚间半,小灰棚一间,仝随庙字一张。 转香人盛恺(押) 中保人王石(押) 接香火人理旺(押)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六日立 此契仍保留手本的若干习惯用语,如说“转香火”,如说“因回祖廷,一身不能焚修二处”,“供养……在内焚修为业”等。虽未明言买卖,却有“理旺不肯空手接庙,仝众言明供养盛恺盘费钱壹佰八拾吊整”的文字。所谓“盘费钱”,其实就是变相卖价。因知此“转香火”契的性质,实为不动产买卖。⑦契中不仅载明转手价格,还有违约责任、附产说明、中保人及交易双方(转香人、接香火人)具名,这些都是民间卖契中的必要条款。随之,也就凸显了观音庵的私有性质。 光绪七年(1881),理旺又以“因回祖廷,一身不能焚修二处”的同样理由,写立转香火白契,将观音庵转给僧人定福: 立字转香火人理旺,因回祖延,一身不能焚修二处,愿将自置德胜门内十刹海鸦儿胡同海潮观音庵一座,供养定福在内焚修为业。定福不肯空手接庙,仝众言明供养理旺盘费钱贰佰吊整,两家并无反悔。其钱笔下(中空数格)。入庙之后,如有理旺亲派人等出来争竞,有理旺一面承管。恐口无凭立字为证。 大殿三间,住房二间,山门群墙一盖[概]无有。 转香人理旺(押) 中保人马二(押) 接香火人定福(押) 光绪七年十二月初十日立 理旺将观音庵转给定福,收取“盘费钱”贰佰吊,名“转”实卖,且价格略高于前次交易的壹佰八拾吊。契书虽照样沿用“因回祖廷,一身不能焚修二处”的说法,只是寺庙交易的套语,不应视作转手的真实理由。契书说观音庵只有大殿三间,住房二间,山门群墙一概无有,足见这是一处规模很小的庙宇。而当十三年后(光绪二十年,1894)定福再次转手时,所写契书已彻底放弃“转香火”的说法,改用民间卖契的习惯用语: 立卖字僧人定福,今因手乏无钱,将自置海潮庵空地壹块,并无砖瓦木植,座落在鸦儿胡同十刹海北河沿,自己无力不能兴修,情愿卖与刘名下使用。言明卖价银壹佰捌拾两正[整],其银笔下交足无欠。自卖之后,倘有僧俗人等争竞者,有定福一面承管。恐后无凭立字存照。 外有白字贰张手本贰套跟随。 僧人定福(押) 代笔人文海(押) 光绪二十年三月十一日 十三年间,小庙显然经历了一次大的变故,可能是一场火灾,以致庙宇毁坏,砖瓦无存,只剩下空地一块。定福在契中明言庙产系“自置”,出卖原因是“手乏无钱”,交易对象也不再是僧人,而是刘姓民人。这次交易,从内容到形式,乃至契书行文,与民间的不动产买卖已如出一辙。又过十年(光绪三十年,1904),业主刘绍堂将这块空地白契卖给了兴隆木厂。卖契这样写道: 立卖地基文约人刘绍堂,今因自置空地一块,座落在十刹海北河沿鸦儿胡同中间。东至民房,西至龙华寺,北至官道,南至官道,东西宽肆丈五尺,南北长拾肆丈。今凭中说合,情愿卖与兴隆木厂使用,言明价银兑足银贰佰柒拾两正[整],其银笔下交足无欠。立字之后,倘有亲族人等争论,有卖主人一面承管。恐后无凭立字存证。 随带白字三章[张]庙本二套跟随。 中保人王翰章(押) 立卖字人刘绍堂(押) 光绪三十年七月初六日立 兴隆木厂是当时京城内承办皇工和王府工程的著名商家,厂主马文藏。马文藏购买这块空地,价银270两,明显高于以往历次交易。这或者是因为地价升值,或者是因为他急于购买,且出手阔绰。具体原因已无从查考。现在所知道的,就是只隔了短短一个月,马文藏就将这块空地转手赠送给他的老主顾、邻近的醇亲王府,并写有赠予契一纸: 立字据人兴隆木厂商人马文藏,今将自置地基一段,座落在十刹海北河沿鸦儿胡同中间,东至民房,西至龙华寺庙,北至官道,南至官道,东西宽肆丈五尺,南北长拾肆丈,情愿进呈醇亲王府应用。恐日后有亲族人等争论,俱有兴隆木厂承管。为此进呈。 光绪三十年八月日立字人马文藏(押) 兴隆木厂与醇王府的关系非同一般。光绪十五年(1889)载湉(光绪帝)大婚,慈禧太后归政。在此之前,以光绪帝的名义发布上谕,宣布重新修葺西苑及万寿山殿宇,取“颐养冲和”之意,将清漪园改名颐和园,作为太后颐养天年的地方。颐和园工程浩大,前后历时十年。当时,醇亲王奕譞总理海军衙门,同时负责园工。他仰承太后意旨挪用大笔海军经费用于园工,而兴隆木厂又是园工的主要承包商之一。⑧光绪十六年(1890)奕譞死,子载沣袭醇亲王爵,与兴隆木厂的业务联系依旧密切。了解这段背景,对马文藏何以要将空地无偿进呈醇王府,也就不会有什么疑问了。据上引赠予契,观音庵所遗空地,正好位于醇王府家庙(祠堂)龙华寺的东邻。这块空地在成为醇王府私产后,随即并入了龙华寺。⑨(P256)这样一来,在几易其手之后,庙产变民产的最终结果是成为醇王府的私产。这也是观音庵契书被保存在近代史所《醇王府档案》中的由来。 以上,根据契书与相关资料,概括考察了海潮观音庙176年(1728—1904)间隶属关系的变化。最后,就寺观“转香火”问题,提出几点浅见: (1)清代寺观手本,最初只是僧人(住持)为“转香火”(更名入册)事呈报僧录司的文书;经僧录司批准并钤盖印章的手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随着寺庙的一再转手,手本具有了类似契书(上手契)的性质,并与下手契一并粘连。这类手本,或可视作僧道中流通的特殊印契(红契)。 (2)小型寺观多具有比较单一的私有性质。清代京城,佛道流行,寺观众多,形态迥异,大小悬殊,关系复杂。按当时的笼统说法,即有“敕建”“私建”“官修”“官庙”“私庙”等区别。⑩问题还在于:“敕建”庙未必都是官庙,而官庙的领属关系和生存方式又大相径庭。所谓“私庙”,则是相对“官庙”而言的,实际说明的只是其民间性质,产权关系则相当复杂。如从今日产权关系概念分析,“私庙”内部实际包含个人所有、家庭或家族所有、单一村落(街道)或多个村落(街道)所有、特定人群(如京西八旗各驻防营、京南行业或同乡会馆)所有等不同情况。 关于寺观所有权问题,不属本文探讨范围。本文只以观音庵为例说明:相比于形形色色的大中寺观,民间小型寺观的所有权关系相对简单,且往往具有比较单一的私有性质。寺观的私有性,首先表现在住持对寺观拥有充分处置权(出卖权),这种权利不会遭到本地绅耆或其他相关人群的干预;其次,表现在寺观的频繁转手。道光十年(1830)至光绪三十年(1904)七十余年间,观音庵先后五次转手,且其手本的下手契,为清一色白契,都是其私有性的集中体现。这在民间小型寺观的转手过程中,并非罕见的个案。(11) (3)私人寺观带有摆脱官府控制的倾向。不管民间寺观来源如何,产权关系怎样,清朝官府对寺观的所有权归属,始终没有明确界定。(12)(P150)清前期,官府试图将公私寺观的“转香火”(转手)统统纳入僧录司(道录司)的控制之下,借以加强对全社会寺观与僧人道士的掌控。(13)观音庵被登录于雍正六年(1728)僧录司《六城寺庙清册》和乾隆年间《八城庙宇僧尼总册》,即为明证。但后来的变化却表明:私人寺观的“转香火”普遍倾向于使用白契。(14)使用白契,意味着交易双方的私相授受。真实目的则是卖主(转香人)从买主(接香人)收取卖价,以实现寺观所有权(产权)所附有的权益。通过“转香火”过程中的白契流行现象,或可看出私人寺观力图摆脱官府控制的倾向。随着清朝政府对社会控制力的逐步削弱,这种倾向也在相应增长。 (4)寺观的转手具有多种途径和复杂的表现形式。民间寺观的“转香火”,具有卖、典(老典)、租(长租)、抵押(指房地借银)、施舍、馈赠、投身等多种形式;交易双方,则有僧人之间、僧人与民人(或僧人与旗人)之间、民人之间、民人与旗人之间等不同范围。在寺观产业流入民间的同时,民间不动产也在源源不断地转为寺观之产。这种跨越僧(道)俗两界的财产对流,是清代社会中司空见惯的现象,值得继续研究。 注释: ①刘小萌.清代北京旗人社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②手本一词,原有状词(法律用语)、公文、名帖等多重含义。明时,下属见上司或门生见老师所用名帖称手本。刘銮:《五石瓠》:“官司移会用六扣(按,六扣即六摺)白柬,谓之手本;万历间士夫剌亦用六扣,然称名帖;后以青壳粘前后叶而绵六扣,称手本,为下官见上官所投。其门生初见座师,则用红绫壳为手本,亦始万历末年。”清代下级官员谒见上官时所呈递的名帖亦称手本。寺庙手本,作为僧人呈报僧官的上行文书,其名称或由此而来. ③观音庵又名海潮观音庵(见本文所引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六盛恺转香火契),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雍正六年(1728)掌僧录司囗印元焕、普彬进呈《六城寺庙清册·西北城关内外寺庙庵院僧尼清册》(抄本,历史研究所定宜庄研究员提供,下引阙名《八城庙宇僧尼总册》亦同,谨致谢忱)载:“鸭儿胡同,海潮观音庵,住持尼智成。”说明该庙雍正时期已存,为尼庙。又,历史研究所藏阙名《八城庙宇僧尼总册·西北城关内外寺庙庵院僧尼清册》(抄本)所载文字完全相同。据法国远东学院吕敏教授《北京内城寺庙碑刻志》(稿本)推定,阙名清册造制约在乾隆三十四年(1769)之后。两清册相隔至少四十一年,而智成尚在。由此可以推知,尼庙改僧庙当在乾隆三十四年以后. ④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雍正六年掌僧录司囗印元焕、普彬进呈.六城寺庙清册.[Z]抄本. 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阙名.八城庙宇僧尼总册[Z].抄本. ⑥大清会典事例(卷501)·礼部(第6册)[Z].北京:中华书局,1991. ⑦类似的转香火契,见张荣芬、张蕰芬、宣立品《大觉禅寺》(第199页,北京出版社,2006)载寺藏契约093号:“立转供养香火静妙庵住持僧胜林,因一人不能照料二庙,情愿供养净持师替我接代焚修。有胜林陈欠账目全钱贰佰吊正,有净持替我清还囗贰佰吊正。其钱笔下交清并无欠少,恐口无凭,立转香火字存照。立转供养人胜林(押),接代香火僧人净持(押)。同治元年三月初二日。” ⑧马氏兴隆木厂曾参与清皇宫、颐和园、北海(两苑)等大型皇家工程的修缮,是京城规模最大的木厂之一。修缮颐和园,雇佣头目、匠夫、壮夫多达千余人。参见近代史研究所藏:《醇王府档案·有关颐和园修建工程事》。马氏又有“六百年古建筑世家”的美誉,其十四代传人马旭初,在20世纪80年代仍为京城最受尊重的古建专家。参见王受之.北京手记·哲匠世家[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 ⑨龙华寺全称大藏龙华寺,建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后海北沿23号,今为北海幼儿园。见什刹海研究会,什刹海景区管理处.什刹海志[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3。 ⑩康熙六年,通计直省敕建寺庙一万二千四百八十二,私建寺庙六万七千一百四十(光绪《清会典事例》卷501·礼部,第6册第794页)。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乾隆《八城庙宇僧尼总册》(抄本)中,列有官修庙六十一处。又,“(嘉庆)六年谕,嗣后除京城各官庙照例不准招租外,所有私庙房间仍准照旧出租……”(载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01·礼部,第6册第803页). (11)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藏契书一套二件,与观音庵的转手过程如出一辙。原契抄录如次:第一件:“立投契人李恭泰,因有大悲寺庙一处,坐落在高碑胡同,共计房二十叁间,庙墙南北十三丈,东西十五丈,坍塌倒坏,净剩空地一块,本住持无力重修,情愿送李恭泰作为家庙,李恭泰给和尚清安银七拾两正[整]作为香资,以为永远为业。恐后无凭,立字存照。均有源成号首饰铺一面承管。顺契人李恭泰(押),铺保人源成号(戳记)”(无年月白契)。第二件:“立卖空地宛平县人李恭泰,因有祖遗自置大悲寺庙宇一座,共房二十三间,坐落在前门内高碑胡同东头路南,因年久失修早经坍塌,只剩空地一块。除邻居侵占不计外,现下东西长十一丈,南北长十丈,东至小胡同,西至小胡同,南至本人李姓地基,北至高碑胡同车道,四至分明。经中人说合,情愿卖与钱申泰木厂永远为业。言明价钱贰佰伍拾两。其银笔下交足,并不欠少。自卖之后,倘有亲族人等争竞或来路不明、契纸复出、别情发觉等事,俱有卖主一面承管,不与买主相干。空口无凭,立字为证。外有老白字一纸红契一套一并跟随。立卖字人李恭泰(押)宣统二年九月十五日(知情底保人、中保人等略)”(白契). (12)参见:李贵连.清末民初寺庙财产权研究稿[C]//.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郭华清.北洋政府的寺庙管理政策评析[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清王朝时期,政府没有对寺庙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规定,因此寺庙财产所有权具有某种不确定性。例如,民间建造的寺庙,按道理其所有权应该归“民间”,但“民间”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一族、一姓、一村、数村都可以是“民间”,都可以是寺庙的拥有者。清朝时期寺庙财产所有权的这种不确定性,为清末官府占用寺庙移作他用留下了空间,也为民间对寺庙财产的争夺留下了空隙. (13)僧录司对寺庙与僧人日常生活的控制是多方面的,连僧人师兄弟分家析产这样的具体事务,都要呈报僧录司批准。见《大觉禅寺》第189-190页载寺藏契约049号、050号. (14)参见《大觉禅寺》第197页载寺藏契约086号:“立转香火文约僧人湛一,因本庙无人照管,将自治[置]西直门门洞庙,转于月宽师焚修住持,永远为业。转价清钱叁佰叁拾吊整,当日交足并无欠少。言明自立字之后,如有僧俗人等争竞者,有立字见正[证]人一面承管。原有城印手本二囗白契三张。此系两家情愿,并无返回[悔],恐后无凭,立字存照。道光贰拾年四月十三日立字人湛一(押)(中保人、代笔人等略)”(白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