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绢计赃是指将绢作为一种货币手段用于国家法律中对赃罪的评定与计算即以绢量刑。据现有文献记载,晋泰始四年(268年)开始出现以绢计赃的现象。到北魏时期已经相当普遍,并且一直持续到南宋,大约存在了一千多年的时间。同时,在这一千多年的时间里,从晋到盛唐之间是纯粹的以绢计赃。从唐开元年间开始出现以绢计赃和以钱计赃并存的现象。到北宋时期,又稍有变化,开始出现以钱量刑的情况。即关于强盗、窃盗的立法上,明确了以钱量刑。但在监守自盗、贪官污吏方面的立法,仍使用以绢量刑。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南宋。南宋以后,以绢计赃的情况逐渐消失,皆以钱计赃。 中国古代实行以绢计赃的原因如下:其一,古代重农抑商政策和盐铁专卖政策使得大商人减少,大额商品交易减少,市场对黄金的需求也就减少;其二,绢布本身就被赋予了货币功能,这种功能时强时弱;其三,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实行,使绢的货币功能进一步加强。其四,绢帛大量存在,取材方便;其五,国家财政收支中绢的数量大;其六,绢匹价格相对平稳。 以绢计赃消失的原因与绢的货币功能的减弱息息相关。从宋朝开始绢帛不再是法定货币,随着铜钱的发行量增大,绢帛的货币功能总体呈下降趋势。具体表现在,首先,赋税制度发生变化,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以满足军需要求,官方将税绢按一定比例折成现钱,这造成国家财政收入中绢的比重减少;其次,南宋中期后大量种植棉花,棉布产量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绢帛的生产和流通;最后,纸币发行量急剧增加,造成市场交易中纸币的使用超过了其他货币。 (文章来源:汪圣铎、马元元:《论中国古代的“以绢计赃”现象》;《兰州学刊》2016年第6期。李延宁/摘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