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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西藏地方代表出席制宪国大问题之探析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史学集刊》2013年4期 张皓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1946年西藏地方代表出席制宪国民大会,意义重大。英国在即将退出印度前夕,要求西藏地方政府组成“慰问同盟国代表团”,企图唆使分裂分子“独立”。针对英国的企图,国民政府允诺西藏“高度自治”,要求选派代表出席制宪国大;并采取措施,排除英国的阻拦,使西藏地方代表顺利抵达内地。尽管存在争论,但是西藏地方代表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统一,参与拟定了《中华民国宪法》有关西藏的条文,“高度自治”具体落实为“西藏地方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的条文,西藏“为中华领土,重复昭示世界”。
    关 键 词:西藏地方代表 “高度自治” 制宪国大 《中华民国宪法》
    作者简介:张皓,历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国现当代政治史。
     
    1946年11月,国民政府召开制宪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噶厦即西藏地方政府选派代表参加,成为民国史上西藏地方与中央关系演变的一件大事,值得认真研究。有学者介绍了西藏代表是如何冲破英美两国的阻挠的,①还有学者在探讨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处长沈宗濂的贡献时也提到了西藏代表出席国民大会问题。②但是,尚有一些问题未弄清楚:西藏地方代表③出席制宪国大的实质原因与代表如何产生,国民政府如何针对英国的企图采取应对措施,《中华民国宪法》有关西藏条文的拟定及西藏地方代表的态度如何,国民政府允许噶厦“高度自治”的含义与在该宪法中怎样体现,等等。本文即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国民政府的争取与噶厦决定派代表出席制宪国大
    日本投降前后,苏联政府向中国施压,迫使中国准许外蒙独立。英国认为有机可乘,乃“借口外蒙独立,鼓动西藏仿效,并表示可首先承认”。④它唆使噶厦派人前往重庆,认为这样“似乎造成了提出这一问题的绝好机会”;“只有西藏人才能向中国人提出自治问题,我们不能在西藏之前先代表西藏或是其他任何方式同中国商谈西藏问题”,但可以“在他们到达重庆之后,支持其同中国人商谈自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将得到我们外交上的全力支持”。⑤在英国眼中,“自治”成为“独立”的代名词,它企图同苏联一样向中国施压,迫使中国准许西藏“自治”。
    西藏分裂头子、摄政达扎采纳英国的建议,决定组织“慰问同盟国代表团”,以此名义前往内地。团长由札萨喇嘛绒伯伦·土登桑培担任,副团长为札萨凯墨·索朗旺堆,成员有凯墨·次旺顿珠(四品官)、强俄巴·多吉欧珠(五品官)、益西达杰(翻译)。多吉欧珠回忆指出“此举的罪恶目的所在”:“首先,他们出面慰问‘同盟国’,这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他们在向世界宣布:他们不属于同盟国范围,而是独立于‘汉政府’之外的一个地区或者一个国家。这显然是搞‘西藏独立’的一个大阴谋;其次,噶厦政府常用一切国际场合和世界上有名望的人物来为他们的分裂活动争取舆论支持,这是他们的惯用伎俩;再者,通过这次的游说活动,向美英帝国主义乞求援助,来为他们的‘独立’活动做好物资和军事上的准备。”⑥这也表明噶厦是活动英美支持其“独立”而不是提出“独立”,显然它认识到西藏情况与外蒙完全不一样。
    如何反对英国的分裂企图、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统一的问题摆在国民政府面前。蒋介石接连采取了两项措施:首先,争取噶厦选派代表参加国民大会,其电令内容及如何争取,在1945年8月23日沈宗濂致噶厦函中体现出来:“查国民代表大会,原定于民国二十六年即戊寅年,在南京举行,因中日战事发生,未能如期开会。现在日寇已经投降,中国国土全部收复,中央定于本年十一月十二日,即藏历十月初七,在首都召开大会。顷奉蒋主席电令,内开:国民大会西藏原已派定代表十人,现查前派代表散居各地,且间有死亡,名额已不足数,故本年在首都召开大会,深望西藏选派地位崇高、能以传达摄政及噶厦意旨之人,补充足额,前往参加,借以增进中藏情感。会后并由中央招待各代表前往各佛教圣地瞻礼。希即将名单呈阅,以便通知大会。等因。奉此,按国民大会,关系重要,会期约二十日,为时甚短,适值天气凉爽,极合卫生。所有藏代表等,由拉萨启程,往返旅费以及会后朝佛等一切费用,概由中央供给,不致使代表等私人有所耗损。请贵噶厦早日选定代表,于藏历七月三十日前,将名单送交本处,以凭转呈蒋主席钧察。特此函请贵噶厦迅予办理,并祈赐复为荷。”⑦函件说明了国民大会召开的日期及会期、西藏代表遴选的要求及提出日期、费用的优待等问题。接着,在8月24日召开的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国防最高委员会联席会议上,蒋介石专门阐述了处理外蒙与西藏问题的原则。他说:“我们对于外蒙合理合法的要求,决不加以阻碍,并将予以扶持而使之实现。”⑧但是对于“西藏民族的政治地位,在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本已决定予以高度的自治,扶助其政治之进步,与民生之康乐”,⑨在这里“我可以负责声明,如果西藏民族此时提出自治的愿望,我们政府亦必将赋予高度的自治。如果他们将来在经济条件上能够达到独立自主的时候,我们政府亦将如对外蒙一样的精神扶助他们的独立,但必须其能巩固其本身永久独立的地位,不可蹈袭高丽过去的覆辙,一面要求祖国承认其独立,而一面即被日本的违约并吞为其奴辱,又要使我祖国为之数十年之牺牲奋斗,而始获得今日的解放”。⑩
    由此看来,蒋介石承认外蒙独立,而对于西藏,一方面认为并不具备独立条件,一方面指出英国像日本对朝鲜半岛一样对西藏有所企图,指出西藏并不能从中国分割出去,但可给予“高度的自治”。噶厦派遣代表参加国民大会,可以讨论如何实施“高度的自治”。这样,蒋介石将召开国民大会对于噶厦的重要性向噶厦说明了。8月29日,蒋介石指示沈宗濂征求噶厦关于“高度的自治”的意见,“并切实宣扬中央政策为要”。(11)遵此,沈宗濂向噶厦表示:“此次西藏代表前去参加大会,可以提出各种要求,政府将尽力予以解决。”(12)9月5日,他向蒙藏会委员长罗良汇报了与噶厦协商的情况:“中央赋予西藏(高度自治),职已遵照六全大会决议广为宣传,并力促藏方派要员参加国民大会,情形颇为接近。”(13)
    噶厦于是“决定在慰问同盟国代表团的基础上再增加人数,以作为同时出席南京‘国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14)前往南京协商如何“高度自治”。11月6日,沈宗濂在致罗良电中对此作了分析:“遵将中央政策宣扬,全藏官民对于中央深仁厚德,同深感戴。在民众方面,久苦差役繁重,极度剥削,纵能获得自治,仍望中央予以扶持,出诸水火。在僧侣方面,全藏僧众来自西康、青海者占十之六七,因宗教种族关系,向来倾(向)中央,西藏自治后,仍愿拥护中央,保持密切联系。在官吏方面,老成一派深知西藏缺乏独立条件,惟冀保全禄位、财产,今得中央许以自治,认为私人权利不受影响,表示欣慰庆祝,推选代表在渝参加国大。此派在藏政府会议中极力主张,可见中央政策已收实效。”(15)英国驻江孜商务专员兼驻拉萨商务代办黎吉生(Richardson)从两方面进行破坏。其一,他宣称:“以中国政治业已进步,抗战胜利复积极建设,如西藏派员参加国民大会,是无异承认西藏为中国之一部分,则西藏现行政治体制自不容存在,现任官吏及贵族亦在淘汰之列。”(16)他还宣称:“如西藏代表团参加了中国召开的国民大会,西藏政府就是破坏1914年的西姆拉条约。”(17)其二,如果噶厦一定要派代表,不能派噶伦级别官员。所派代表,不仅要“前往新德里游览”,(18)而且须“赴英京伦敦一行”。(19)
    这使噶厦的态度有所转变。其一,它决定“表面参加国民大会,实际仅代表西藏向中国庆贺胜利而已,又必要时并赴英伦作同样之庆贺”。(20)沈宗濂就此指出:“访英中央决不容许”。(21)噶厦“以道出印度,难以拒绝”,(22)并向沈宗濂“再三声明,访印非出本意,决不涉及政治问题”。(23)到南京后,西藏代表向喜绕嘉措说:“此行系奉藏政府命令前来庆祝胜利。虽曾对英国政府表示庆祝,但其意义与此迥异,盖仅为希望不干涉代表团来京之行,故庆贺英国一事,仅为达成庆贺中央之步骤。”(24)其二,重新讨论向中央政府提出的问题。10月26日沈宗濂报告:达扎召集各噶伦“连日开会讨论代表应向中央商请各项问题,虑英人阻挠,内容极密”。(25)11月3日,达扎又召集僧俗官员会议,决定:“(1)赴渝国大代表,应向中央报告全藏人民希望协助之意;(2)对于英人仍保持英、藏和好之关系。”(26)最终,蒋介石了解到,噶厦决定西藏出席国民大会的代表必须秉持三项原则:(1)“以保持现有特殊地位为原则,不可任意发言,引起中央对藏用武力之决心”;(2)“如中央仍采怀柔政策,则要求独立,最低限度要求完全自治”;(3)“如获独立,则中藏地界之划分须依据西姆拉会议之条款。”(27)他于1946年1月29日指示蒙藏会予以注意。
    在提出代表名单上,也出了问题。沈宗濂要求在1945年藏历七月三十日即9月5日前提出名单,但噶厦迟至9月26日才致函沈宗濂,派土登桑培、索朗旺堆“及新旧任驻京代表等参加国民代表大会,并特派该代表等为恭贺战争胜利专员”,要求“立即呈报中央”。这有两个问题产生:其一,噶厦并未确定两名札萨所率之“僧俗藏官三员名单”,沈宗濂因而要求噶厦“从速派定”,“以便一并呈请中央,准备招待”。(28)噶厦于10月11日突然询问沈宗濂“国民大会是否延期”,沈宗濂回答“并无此事”。(29)至10月下旬,噶厦才“遵派代表十人”。(30)其二,军令部曾对蒙藏会、外交部及国民党中宣部指出,噶厦本来决定派一名噶伦、各机关各派一名参加国民大会,却改派扎萨或台吉一人率随员三、四人赴内地参加,级别降低,军令部向蒋介石提出“是否应责令其改派代表”。(31)11月1日,蒙藏会说明:“查国民大会西藏地方代表十名,曾经噶厦于民国三十年推派在案。第因大会一再展期,原派代表十名中现在内地者仅二三名。本年夏间,本会复电沈处长转商藏当局,如能改派地位较高而能实际前来参加大会者则较为妥善。”(32)外交部于11月20日要求军令部与蒙藏会协商,指出噶厦为黎吉生“蜚语所动,变更预定计划”,指示驻藏办事处“相机勒令噶厦对于国大代表人选仍照原定计划办理,以高级要员充任”。(33)
    12月4日,蒙藏会驻藏办事处向蒙藏会呈报西藏出席国大的代表名单。12月29日,西藏驻京办事处在致蒙藏代表选举事务所的公函中,提出了西藏地方代表的名单。在原有“慰问团”人员的基础上,新增加5人共10人:首席代表2名,即土登桑培、索朗旺堆;代表8名,即益西达杰、图登策敦、土丹参烈、土丹桑布、土丹桑格、次旺顿珠、多吉欧珠、姜邦阿旺。此外,书记官为王珠,翻译官为林钦、格西图登谭珠,仆人为姜巴格桑、奔麻策旺、格桑南迦、策登扎喜、屯辛、意希屯达、策林瑙布、王度、巴桑、汤曲、罗桑彭错、巴卓彭错、彭错、土登、图诧、策林奥邦。这份名单是经过仔细斟酌的,反映了噶厦内部的政治关系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就首席代表而言,僧官札萨喇嘛土登桑培(即琼登敦达,又称达尔康),曾到印度留学,懂英语,曾任电报局局长,“性耿直不苟,对中央尚表好感,其亲汉之成份较亲英为多,盖本人系佛教徒,因宗教关系,亲英心理稍薄,其在西藏政治上颇具势力”。俗官札萨索朗旺堆(即凯墨巴、古桑梓、古桑子),现任“外交局”局长索康之弟,“过去并不亲汉,近年来因与汉人交往密切,亦倾向中央”。(34)《申报》报道说:土登桑培“管理全藏财政局长,在西藏资望甚高”,索朗旺堆“管理全藏盐业负责人,西藏最大贵族之一”。(35)沈宗濂还汇报说:“达氏任财政局长兼电报局长,新升札萨,与摄政关系甚深。古氏为西藏大政家,现任札萨,系索康噶伦之胞叔,曾赴西宁迎达赖。该两员均系三品,与噶伦同级。”(36)其中,索朗旺堆原为四品,升为三品,说明噶厦虽未派噶伦带队,但将带队官员的品级提到与噶伦相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央政府的要求。
    在8名代表中,土丹参烈时任西藏驻南京办事处处长;土丹桑格(又作图登生格)时任西藏驻京代表;俗官任喜凯末色是索朗旺堆的妻弟,按贵族子弟例,为四品官;僧官土丹桑布(又作图澄桑波),曾任前藏区副行政专员,准备出任西藏驻京办事处处长;图登策敦为箴卓僧官,“年事甚轻”,准备出任西藏驻京办事处副处长;罗札僧官益西达杰(又称意希塔佳),已故国民党中央委员贡觉仲尼之徒,“在北平居住颇久,深通汉语”,准备出任西藏驻京代表;来村巴俗官姜邦阿旺,“系西藏农务局之官员”;来村巴俗官多吉欧珠(又称蒋奥巴),其“本人对汉文、汉语甚具根基,为西藏人中最聪明及思想纯正之有为青年”。(37)首席代表与代表的遴选,反映了噶厦内部的裙带关系及与内地的关系,并说明噶厦借机调换驻京人员。
    10名代表中无人来自三大寺,这反映了达扎与前摄政热振的权力之争。国民政府所得情报说:“一般僧民均言,如不及早设法扶助热振出任藏王,则西藏土地与宗教将有不保之虞。”10月23日,达扎“因恐三大寺堪布参加国民大会于彼不利”,召集三大寺堪布,“提出决定,不准三大寺堪布赴渝”。(38)在前述11月3日达扎召集的僧俗官员会议上,也无三大寺堪布参加。由于国民政府竭力劝说西藏代表赴宁出席国民大会,表示“亲友、佣人都可以陪同去”,(39)噶厦因而又增加了索朗旺堆的夫人德央、英语译员桑都·仁青、秘书巴拉·旺久、十四世达赖喇嘛之胞兄嘉乐顿珠和姐夫多吉尼玛。《申报》对其中两人作介绍:“嘉乐顿珠,系一青年,能通国语,随同达赖人西藏,愿至内地求学。此次随行,为赴各地朝佛,其中另有女性随员乃凯满(即凯墨)夫人德钦仰谦(即德央),为西藏贵族女子自逊清迄今为第一人。”(40)
    黎吉生宣称:沈宗濂“取得了一个战术上的成就”:他说服西藏政府派了一个官方代表团到中国去。他通知他们时,并没有提到国民代表大会,只说在1946年五月南京将举行一个重要的会议讨论未来的宪法,西藏人应当派一个高级代表团去参加。西藏政府决定不接受这一邀请,但出于典型的天真和渴望不得罪人的原因,决定派一个友好代表团到印度和中国去祝贺盟军的胜利。英国代表团警告他们,这样一个代表团在中国将受到压力,同时他们也被提醒注意英国和西藏之间的规定,即西藏不许在中国议会里有代表。对此,他们的回答是,“代表团没有意思作议会代表团”。(41)黎吉生所言颠倒黑白,将其阻挠噶厦派遣代表出席国民大会的失败心理表露无遗。
    二、英印政府阻挠西藏地方代表赴京并唆使噶厦撤回代表与国民政府的对策
    1945年10月下旬,沈宗濂直接致电陈布雷:“开会日期、地点未知有无更改?边地早雪,行将封山,应否敦促即日起程,乞电示祇遵。”(42)陈布雷就此询问蒙藏会,蒙藏会反问陈布雷:“国民大会如能短期举行,拟请电复沈处长敦促该代表等启行。”(43)11月11日,蒙藏会致电沈宗濂:“国民大会召集日期及地点,俟中央决定后即行电达。西藏地方代表选定后,自可准备首途。”(44)11月21日,沈宗濂要求噶厦“敦促早日就道,盖由拉赴内地,道路既远,途次需时,故以早日登程为宜”。(45)
    当时担任英国驻锡金政治专员的霍普金森(A. J. Hopkinson,又译为霍金森)前往拉萨阻拦出席国大,未得逞后乃“坚约”“前往新德里游览”,西藏地方代表不得不“允为一行”。他派专机迎接并“亲自伴行”,(46)指派锡金人、曾任英驻藏代办处处长的热耶巴·索朗多丹和巴布扎西担任向导和翻译。针对英国的企图,首席噶伦土登贡钦在代表们启程时训示说:“你们肩负的担子很重,对外只能说去慰问汉、英、美同盟国的胜利,对参加国民代表大会和全藏会议报告书等事项一定要严守机密。每个团员一定要服从团长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47)此外,噶厦要求沈宗濂陪同前往南京,首席代表土登桑培、索朗旺堆对沈宗濂强调他们“所负使命重大,陈述事项多端,初次赴渝,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对上对下,均难发生联系”;其他代表与噶厦一些要员也“请以中藏关系为重,再三敦促”。沈宗濂就此向国民政府指出:“该代表等虽不免顾虑过多,惟据密讯,英人坚邀该代表等经印途中赴新德里一行,恐不免乘机离间挑拨,似有同行监护之必要。”国民政府予以批准,沈宗濂与西藏代表“密事联络,切嘱沿途慎重”。(48)
    1946年1月2日,沈宗濂先行出发作准备,临行前,他“与噶伦全体,及总堪布作五时密谈,各问题均有相当了解”,他们“对中央之热忱,表示极为诚恳”。(49)沈宗濂本计划1月底抵达印度,但“因值严冬,冰雪塞道”,至2月初“始抵印境”。(50)1月14日,土登桑培离开拉萨。1月25日,索朗旺堆及其他代表“带同礼品起程赴印”,(51)定于2月15日“齐集葛林堡(即噶伦堡),二十日赴冈多(即锡金首都甘托克),二十二日离冈多,二十五日到新德里,住至三月八日,三月九日起前往各处礼佛参观,二十五日离印”,(52)“约在三月底四月初间搭轮赴沪,拟于国民大会开会前半个月到达南京”。(53)至于呈送给中央政府的重要文件,“为避免英人资(盗)窃,中途泄露起见”,由陆路专人护送,2月4日启程,(54)3月1日左右抵达德格。
    为阻挠或迟滞西藏代表赴京,英国政府再次强迫他们到新德里。1946年1月24日,中国驻加尔各答领事陈质平报告:“英驻锡金行政官霍金森再度告西藏国民大会代表,将举行大庆祝胜利,有各土王百余人参加。查新德里定于三月四日至九日举行胜利庆祝周,有阅兵游行各种仪式,并于四日六日特约戏剧,在广场举行特别表演节目,预计有大批土王参加。霍氏坚约该代表等前往新德里游览,当即以此为邀请理由。”(55)为此,本来前往拉萨阻止噶厦派遣代表的霍普金森,于1月31日离开拉萨“兼程南下”,计划在甘托克会面西藏代表。为防止西藏代表先行离开,他指示属员“加意招待先到僧官图丹桑批(即土登桑培),暗中监视行动,力阻他往”。(56)
    英国举行“胜利庆祝周”,引起国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外交部指示驻印使领馆:“是否因藏代表到印而特定此庆祝大会,抑系预定此日期,藏代表特赶来赴会,应查明报部。”(57)驻印专员公署查询后于3月下旬回报:“印府于本月初所举行之胜利周,非因藏代表抵印而特别举行,藏代表取道印境时顺道参加,其规模浩大,计耗印币一百万盾,阿比尼西亚亦遣代表前来观光,显系印府以庆祝胜利,而向彼等宣扬大英帝国国威。”(58)此前,沈宗濂于2月8日向国民政府提议以主持驻新德里专员公署为名,前往相机处理:“深恐英人乘机逞其鼓(蛊)惑之伎俩,藏代表在新德里之行动自应加以注意。新德里专员公署现无人主持,职拟前往新德里一行,暗中加以运用。拟请饬由外交部,将职伴同藏代表访问之意通知印督,免到新德里时印政府不予同时接待,而不能达成任务。”蒋介石当即指示外交部:“此事极关重要,而且时机急迫,即希迅予酌办为要。”接着,国民政府外交部次长甘乃光致函印度驻重庆专员梅农,要求转告英印总督,西藏地方代表8名到新德里及拜访英印总督将由沈宗濂陪同。(59)
    2月25日,西藏地方代表自噶伦堡抵加尔各答,当晚乘车赴新德里。关于在新德里的情况,中国驻新德里领事薛寿衡于3月10日作了汇报:“西藏国民大会代表八人,随从二人,于二月二十七日抵新德里。三月二日晋见印督,递赠藏政府送英礼品及庆贺胜利公函,由印督招待午餐。三日首席代表二人来本署访候。四日中午武官处乐武官设宴,当晚本署设宴招待,藏代表全体人员由沈顾问接待,极为欢洽。印政府自四日至九日举行胜利庆祝,每日有阅兵游行、烟火、舞蹈、美展及空战演习等节目,各土邦王公及我藏代表各代办被邀参加。现西藏代表定于十日离新德里,赴各处朝佛游览。在新德里期内,本署每日均与之保持接触,未闻有与印政府作任何政治谈判情事。沈处长将于十一日离此。”(60)据此,到新德里去的西藏地方代表不是10人而是8人,而且比原计划3月25日晚了2天;沈宗濂与中国驻新德里使领馆密切联系,并在西藏地方代表离开新德里后才离开。
    国民政府将计划于1945年11月12日召开的制宪国大改至1946年5月5日召开。英国之所以要求西藏地方代表在参加“庆祝胜利周”后“各处朝佛游览”,是企图迟滞他们赴中国内地。中国驻加尔各答领事沈祖征对霍普金森的“招待”及使领馆的对策、西藏地方代表的态度作了系列汇报。2月27日:“闻英方代拟拜佛及参观工厂之城市侨民五、六处,每处逗留四、五日,意在延展留印时间,使难赶及国民大会会期。”“英方所定日程使藏代表终日奔忙,毫无自由,至之处皆有人陪伴监视,而所备西餐尤所不喜”。(61)3月16日,他报告:“各代表受英方招待,日进西餐,每饭不饱,经与沈处长商定,俟其到达后,由本馆当地侨领及沈处长本人排日欢宴,以表亲睦。”(62)3月20日:“西藏代表对英方监视之照料殊感不满,至加雅地方朝佛后,首席代表古桑梓对英方人员谓:‘尔等之照料,吾人实不需要’云云。于是古及代表仆从七人今晨乘车赴孟买,余二十一人明日抵加,英方对赴孟之一行已不加照料,本馆已电孟馆接待,及代订旅馆。”(63)3月25日:“西藏首席代表琼登敦达札萨一行,廿一日由加雅抵加尔各答,寓大东旅馆。该代表以天热蚊咬,患皮肤病。霍布金森促入陆军医院或赴岗多,并以警察将拘捕此种有传染病者为恫吓意,在使入医院或至岗多后便于阻止来华。该代表等洞悉其奸,不予允许。彼老羞成怒,表示不再负招待责任,令于半小时内迁出大东旅馆。现各代表及仆从由本馆协助沈处长在中国旅行社招待所布置住所安置。”(64)3月31日:“霍布金森令藏代表迁出大东旅馆,后嗣又谓:‘皮肤病不传染留住,照预定英方招待至二十八日为止。’是日首席代表琼登敦达迁寓中国旅行社招待所,首席代表桑古梓等一行同日由孟抵加。”(65)可见,由于瓦热那斯城气候酷热、潮湿,毒蚊成灾,西藏地方代表感染了痱子,霍普金森、索朗多丹等宣称他们患了传染病,施压回锡金,阻止前往南京。土登桑培派译员益西达杰请求沈宗濂帮助,沈宗濂帮助代表团住进国民政府驻加尔各答领事馆,霍普金森、索朗多丹的企图失败。
    对于英人的阻拦,军令部认为“有诱邀西藏代表赴英伦之企图”,要蒙藏会指示沈宗濂“从速陪同该代表等早日赴京”。(66)西藏地方代表启程离开拉萨后,蒙藏会驻藏办事处就电请加尔各答领事馆“代定三月底、四月初由印赴沪邮船船位”。但是,“是时尚无邮船可乘,而美军运输船行期不定,船位每船不过十个左右,且不属予(于)中国”。显然,英国在轮船上做文章,使领事馆一时“实无办法”。陈质平领事乃提出乘中国航空公司飞机或者包专机“飞渝转京,大件行李由船运沪,因船运行李物件并无限制”。(67)不过,行李与人分离,多有不便。由于“藏代表及随从二十八人所携带礼物行李约四十驮左右,驮重一百六十磅”,(68)需要两架飞机,沈宗濂直接请示蒋介石定夺,得到蒋介石批准。土登桑培等同意乘飞机前往内地,并对沈宗濂提出于3月25日到加尔各答候机。虽然最终于3月28日才到加尔各答,晚了两三天,但终于冲破英国的阻挠,准备启程到中国内地了。
    4月4日,西藏地方代表及随员自加尔各答乘中航公司飞机飞抵南京,十四世达赖喇嘛之兄嘉乐顿珠、姐夫多吉尼玛(汉名黄国桢)同行。《申报》4月5日电称:出席国大的西藏代表“取道印度飞昆明,五日晨九时离昆,下午飞抵京。渠等为首批乘机来京之国大代表,且为边疆代表最先报到者,抵机场时曾受热烈之欢迎,洪秘书处长兰友对此不辞万里跋涉,欣然赴会之藏胞代表,关怀备至。渠等在开会前,预定谒陵,访察首都市政建设,并畅游京郊名胜,更拟一游栖霞山,会后如时间许可,且拟至镇江、上海、杭州等地观光”。(69)《申报》后来又载文指出:“此次西藏国大代表,先各地代表到京,即为西藏内向之表示。”(70)国民政府设法安排西藏地方代表早日到内地的意义及抵达后的安排,于此可见。
    按照5月5日召开制宪国大的计划,国民政府安排西藏地方代表会前在南京参观,会后赴外地观光。噶厦则打算利用这个时机协商西藏的地位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如果满意,就参加国民大会;否则就拒绝。因此,两名首席代表呈文在重庆的蒋介石,提出他们此次来京“除庆祝胜利外,并有关于藏地之苦情上达钧座,望能于国民大会会期前面陈”,并提出“应否来渝晋谒,或在京恭候,敬乞赐示”。4月16日,蒋介石复函,一方面欢迎西藏地方代表前来参加国民大会,一方面表示“在京相晤可也”。(71)但是,国民政府于4月25日突然下令延期召开国民大会。内政部长张厉生解释说,虽然是由于“各党各派”即中共、民盟问题而不得不推迟的,国民政府“有不得已之苦衷”,但是“失信于代表,颇难辞咎”。他安慰包括西藏地方代表在内的各地代表说:“国大会期虽无期延期,但以情势度之,决不甚远。”(72)但至7月4日,国民政府才宣布于11月12日召开国民大会。
    5月12日,蒋介石、宋美龄夫妇接见并宴请西藏地方代表。土登桑培等“均穿戴藏地礼服”,首先“呈递哈达,继呈献达赖佛与达札摄政主照片及函件并藏产珍贵礼品”。他说:“中国抗战多年,无数军民同胞牺牲壮烈,率赖主席英明领导,胜利果属于我,西藏达赖喇嘛暨达札摄政以及僧侣大众,皆大欢喜。兹为增进汉藏情感亲密起见,特派代表等晋京,呈献方物,恭祝胜利。”看来,蒋介石安排了庆祝抗战胜利的活动,但对土登桑培等上达的“藏地之苦情”未作表示,仅仅是“慰勉有加”,“垂询西藏风土习惯”并“嘱代表等向达赖佛及摄政致问候”。(73)
    在这次接见以后,蒋介石亲自拟定西藏地方代表“于国民大会延期期间之行程”:6月6日,沈宗濂、熊耀文陪同到沪,上海市政府秘书长何德奎、警察局督察长张达率领仪队及乐队欢迎。西藏代表“曾至镇江、金山、焦山朝佛。此次来沪,拟作四五日之勾留,将考察各工厂及凭吊战迹,然后赴杭州观光,再回上海,俟彼等之行李到达后,再乘船至普陀山朝佛,并准备赴牯岭避暑。定今晨八时赴市府拜谒吴市长。市长已定后日晚间,盛大欢迎,宴请全体代表,并已决定于餐后邀观梅兰芳戏剧”。(74)6月11日,抵杭州。6月15日回上海,18日到普陀朝佛。7月1日,离沪回宁。7月29日、31日,西藏地方代表分两批抵北平,《申报》说:“彼等习于高原,不耐京渝酷暑,本月赴庐山避暑,因该处缺乏彼等之生活补给品,故仍来故都避暑,在此约有一两月停留,候秋凉即返京。”(75)
    正是在国民大会延期召开期间,英国唆使噶厦撤回代表,有关情况及噶厦的态度以及蒋介石的对策在下列电文显现出来:8月29日,蒋介石致电罗良:“八月十四日西藏政府召开大会,会议讨论撤回赴京国民大会代表问题。因英人于藏政府派定国大代表来京时,曾谴责藏方;又于西藏国大代表离印时,填写籍贯为华籍,认为自失独立之地位。现英方谓中央患于共产党,国民大会已宣布延期,如西藏代表未能开会而返,仍可挽回而求独立,并决以友善之态度尽力援助。藏官对英人建议极表赞成,通过召回赴京之国民大会代表。”(76)随后又电示罗良:“查国民大会西藏代表十人来京已久,所有关于国民大会事件及西藏其他问题,希督同驻藏办事处沈处长宗濂妥为,随时具报,借以考察西藏现政府之企图,而定对藏方针。”(77)
    遵照这一指示,沈宗濂在北平与土登桑培、索朗旺堆等协商后,于9月25日向罗良汇报:“就职等观察,各代表尚无克期回藏之意,惟俗总代表索朗旺堆前因水土不服及受其妻病故之感触,确曾电藏政府请假,拟先行回藏,但最近亦再未提及。”虽然如此,但是西藏地方代表提出三个要求:第一,早日晋谒蒋介石,称:“现届秋凉,并闻主席即将返京,代表等拟于下月初离平回京,晋谒主席,呈递藏政府公文;并呈准噶厦,如主席公忙,公文可由沈处长代递。”沈宗濂回答:“回京机位当提早洽办,晋见主席俟回京后再为请示。”第二,关于饶干(即邦达昌),认为他“派人遣赴拉萨,煽动共产主义,请中央将其押送西藏讯办”。沈宗濂回答:“饶干如系共产党及有扰乱西藏安宁情事,中央自必惩办,但藏政府须先缴出确实证据。就个人所知,饶干近年翻译之三民主义,与共产主义无关,且其本人及其兄均属资产阶级,不致为共党利用。至于押教西藏一节,即有确实证据,亦须请示上级长官,暂时不能发表意见。”第三,关于班禅转世问题,希望“班禅灵童早日赴藏,办理征认事宜”,要求“中央迅催王罗皆将所带达赖、摄政及噶厦之公文递呈中央,或于代表等留京期间电召王罗皆赴京详商此事”。沈宗濂提出可呈报国民政府,表示“中央对于班禅转世事深望短期内顺利完成”。(78)显然,后两个问题是“藏地之苦情”的具体表现,西藏地方代表希望晋谒蒋介石解决,但是沈宗濂的表态已经说明国民政府的态度,因此蒋介石一时不会再度接见。西藏地方代表并不甘心,通过罗良再次请求晋谒,理由是:“(一)此次西藏新派驻京代表三人呈现藏政府上呈中央之礼品;(二)国民大会西藏代表私人呈现钧座礼品;(三)首席代表二人呈递藏政府公文。”(79)并对罗良强调:“代表等抵京数月,所携藏政府公文尚未呈献主席。在未奉批示以前,是否参加国民大会,尚须报请藏政府。”(80)
    这使罗良极为重视,他于11月2日致电蒋介石,要求接见西藏地方代表。他再次指出了英国的企图,强调“今春藏方推派国大代表时,英人曾多方阻碍而不果。嗣于代表首途后,复根据西姆拉草约西藏不派代表出席中国之(议)会及其类似机关之条文,向藏方提出正式抗议,要求撤回所派代表”。接着,他分析了噶厦的态度与心理,认为:“藏人心理固愿与和好,但又不敢过拂英情。经此波折,徘徊瞻顾,大感应付棘手。其所以未早作表示者,据报藏政府鉴于共军肆虐,内乱再起,推测国民大会势难短期开成,倘再展期,藏代表即以不便久候为词,转返西藏,对中央对英国,两不得罪。现会期已迫,更感踌躇,故借题延宕,提出上述表示。”他总结认为,对于这些问题“深堪注意”,要求蒋介石“于短期内接见西藏代表,俾其呈递公文”。他还为蒋介石草拟了训词:“所呈公文阅悉。西藏人民希望恢复前清末年西藏与中央之关(系),深为欣慰。各项具体办法,当交关系部会研究后,提出即将召开之国民大会决定,诸位有何高见,亦可在大会上陈述,凡可能办到者,中央一定办理。在抗战时间,西藏与中央之关系逐渐增进,以后建国期中,仍盼精诚团结。中央允许西藏高度自治,本席曾一再申言,今后中央对藏一切设施,必能使西藏同胞满意。”(81)此时,国民大会即将召开,训词要求西藏地方代表将有关问题提交大会讨论,国民政府同意按照“高度自治”原则予以讨论,要求他们出席制宪国大,挫败英国的企图。11月7日,蒋介石回复同意训词大意,但未说明何时接见,而制宪国民大会很快就要召开,蒋介石夫妇第二次接见西藏地方代表已是在国民大会召开期间。
    三、西藏的地位:《中华民国宪法》有关条文的拟定
    11月11日,西藏地方代表向国民大会报到处报到。刚一报到,就发生了是参加还是参观国民大会的争论。噶厦责成昌都总管派人呈递“西藏民众大会”给国大的报告书,提出九项要求,大体是:“西藏乃佛法圣地自治自主之国”;(82)“中国与西藏的关系是施主与受施者的关系。汉、藏的语言、文字、服饰、风俗、习惯都各不相同,长江上游康定以西的地方都要划归西藏,在选认达赖和班禅转世灵童时,中央政府不得干涉等等。”多吉欧珠后来指出:“这是妄图从语言、文字和服饰、习俗的差异上来说明西藏不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进而割断中央与西藏地方的关系,最后想要达到‘独立’的目的。”(83)蒙藏会认为:在九项中,噶厦“再三致其恳切意向者有三:一为西藏系盛行佛法之地,请中央对西藏原有政教各权,准照旧由西藏达赖佛管理;二为请中央划定康藏界务;三为西藏地方如有外国欲加侵略之事发生,请中央帮助”。(84)
    土登桑培等将报告书先送交外交部,因外交部强调西藏是中国领土一部分而坚决拒收,只得呈交蒙藏会,要求在国大召开前回答,(85)其意显然是,如回答满意就参加国大。蒙藏会回复:“中央对西藏政教昌隆、僧俗福利及一般人民安居乐业负有维护之责,关于西藏政教一切旧有成规,中央历来尽力维护,绝无意加以变更,西藏达赖喇嘛之教权自应照旧维护,俾臻隆盛。关于康藏界务应如何勘划,以求合理之解决,可由西藏政府派高级负责官员前来中央,与主管机关商议。西藏地方如有外国侵略情事,中央素极密切注视,并望西藏政府遇有此类情事发生,以最迅速方法呈报中央,中央当本汉藏一体、休戚相关之义,立即负责予以保护。”(86)对于这些回答,土登桑培等人认为“至关重大,在南京不可能有什么结果。如果以后能在拉萨协商,客观条件有利于西藏地方政府,或许能有所进展”。噶厦回电同意“以后再说”,但指示:“会场上不要鼓掌;对决议进行表决时,不要举手;在决议内容里,力争不写关于西藏的事宜。”(87)
    计划于11月12日开幕的国民大会,延迟于11月15日开幕。进入会场时,陈立夫与土登桑培“同进会场,边走边谈”。(88)主席团成员212人,其中西藏代表为2名。(89)西藏地方代表及内地产生的代表分别参加各审查委员会为审查委员,其中有参加多个审查委员会的。黄正清、土丹参烈、图登策敦、计晋美、拉敏益西楚臣参加第一审查委员会,审查前言、总纲、人民之权利义务及选举。益西达结、拉敏益西楚臣、蔡仁团珠参加第二组,审查国民大会及宪法施行法及解释。滇增坚赞参加第三组,审查总统及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院。绛巴阿旺、多吉欧珠、图登生格参加第六组,审查省县制度。刘家驹、土丹桑布、次旺顿珠、蔡仁团珠、宋之枢参加第七组,审查基本国策。黄正清、土登桑培、次旺顿珠、土丹参烈、图登策敦、土丹桑格、绛巴阿汪、益西达杰、多吉欧珠、计晋美、何巴敦、滇增坚赞、喜绕嘉措参加第八组,审查蒙藏地方制度。由此看出:其一,参加审查蒙藏制度的代表最多,充分说明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不是代表的刘家驹、喜绕嘉措也参加讨论与审查,而噶厦所派首席代表之一的索朗旺堆未参加;其三,来自达赖系统和班禅系统的双方代表在一起讨论,意义重大。自11月15日国民大会开幕至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通过,各组围绕有关西藏条文的拟定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在宪法中体现出来。
    在第一章总纲中,第3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第4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这条强调了包括西藏内的省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第5条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此条是“就构成中国人民之各整个民族,如汉满蒙藏回族等之平等而言”。(90)这些规定是根据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关于边疆问题的决议拟定的。该决议强调:“查我蒙、藏、回三族同胞,俱为构成我大中华民族之一员,而其分布之地区,更为我领土不可分之一部。”(91)
    西藏地方代表对这几条并无异议,如前面所指出的,他们在从印度到内地时所填国籍中注明为“华籍”。来自甘肃藏区的代表黄正清则对第5条提出看法。他认为其他省区藏族的权利与西藏地区藏族的权利同等重要:“所谓平等,自应包括权利与义务,使其机会均等,但宪草中对边疆同胞之地位与权利仍未能广泛包括,殊为遗憾。其中所载西藏通常系指后藏,其实川、青、康各省亦有藏族,人口总数在四百万以上,彼等在文化经济信仰习惯上自成类型,但宪草中对此散居西藏外之边民并未明确规定,而所谓西藏地方之内,又不能与各该属省内之其他民族相竞争,故如宪草中不能明确规定其应选之国大代表,则彼等之权利自将被剥夺无疑。孙中山先生在建国大纲中说:‘对于国内各小民族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基于以上理由,吾人实不能使占有国内如此广大地区之藏族人民应享之权利,竟被忽视,并盼宪法中无此缺点。”(92)此前,孙科就解释说:“宪草第五条‘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下,原遵照政协决议加‘聚居于一定地方之少数民族,应保障其自治权’,其后总裁以大小民族待遇应一律平等,不应特别指出,故将此款删去。”(93)由于这是蒋介石拍板定的,黄正清的意见未被采纳。
    在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省一节中,第120条规定:“西藏地方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孔庆宗指出,此条的规定是“对于西藏内部的政教制度,特予保障,使其统治阶级不致骤生反感”。又说:此条“即中央对于西藏,应保障其自治制度,而明定之于宪法,以示尊重藏人所行适宜之政制。但所谓自治制度者,究指西藏地方于行宪时根据宪法所制定之新制度?抑指西藏于行宪时所行之原有制度乎?就宪法条文之本旨言,两者似均无不可。盖中央对于西藏之内政制度,固已许其以自治为原则,而未加以若何之限制也。”(94)
    孔庆宗指出了这条规定的含义,但在草拟时出现了激烈的争论。土登桑培等谓“西藏是否应归入地方制度中”,并“不愿在宪法中列入‘西藏’之字眼”。班禅系统代表计晋美等坚决主张宪法中必须列入西藏。罗家伦指出:“宪法中已列有各民族一律平等,西藏为五大族之一,西藏政府亦即地方政府,属地方制度。”又强调:“西藏乃中华民国领土之一部份,乃世界所公认者”,如果宪法中没有“西藏”的字眼,“则西藏即不能享受国家任何利益”。但是,“西藏情形特殊,中华民国有史以来即如此,吾人自应保存其特殊制度。”(95)此外,还有两点争论,即:其一,是称“地方制度”还是“省县制度”。草案原为“省县制度”,陈顾远等人提出改为“地方制度”,并于省一节后增加“蒙古西藏区域之自治,按其固有之情况及需要以法律定之”。(96)前一建议得到采纳,后者未被采纳。将第120条纳入省一节中,说明国民政府具有改西藏为行省的潜在计划。其二,在文字上,草案原规定“西藏地方自治制度,宪法应予以保障”。若干代表认为其中“宪法”二字应删去,因为宪法中再有“宪法应予以保障”的字样,殊属不妥。(97)这一主张得到采纳。此外,蒋介石认为“地方二字,可以不要”,(98)但许多代表认为这体现了西藏是中华民国的区域,不能删去。
    与第120条密切相关的有两处。其一,第三章国民大会等章中关于“蒙古各盟及西藏”概念的界定。宪草中原来界定为“民族自治区域”,但因若干代表提出而改为“蒙古各盟及西藏”。孙科解释说:“经研究后,以‘民族自治区’一词,过于空泛,严格而论,内地实亦为‘民族自治区’,同时该词有一种解释,为指蒙藏而言,何不直接改为蒙古各盟及西藏,故有目前之规定。”(99)
    其二,宪法中是否增列蒙藏地方自治制度条款的问题。第八组拟定“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西藏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两条。益西达杰反对加后一条,强调“西藏与蒙古不同”。江一平认为:“如果不加,则将西藏行同一省。加此一条,即是对西藏现行制度之一种保护。”罗家伦认为:“西藏乃中华民国领土之一部份,我们欢迎西藏列入,此乃表示并非分裂的,而是统一的。”第八组召集人白崇禧强调:加列第121条时“即已说明西藏仍保留其现在的政治制度,决不变更”。益西达杰则说他们“未奉命讨论此事”,并强调:“吾人不愿增加此条文,因吾等来此参加大会,乃为再进感情,促进彼此之亲密,如果如此一规定,则必影响双方感情。”傅斯年、刘踪萍等代表“均表示应加人此条,惟文字上可酌予修改”。(100)一部分代表认为:“蒙旗制度不应超越现行组织法范围,至西藏地方仍主继续以教统政制度。”最后归纳各方代表意见,决定“认蒙藏地方制度之规定应在不破坏统一,不割裂民族及不妨害国防之原则下,妥为制定”,(101)即“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作为第119条,“西藏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改为“西藏地方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作为第120条。益西达杰等表示同意,多吉欧珠回忆说:“在对宪法逐条讨论时,因为西藏地方政府指令我们不得表态,所以我们一直持沉默态度。宪法中有一条是关于西藏、内蒙实行自治的问题,会上我们也未敢发表意见。散会后,我们回到驻地,立即商量‘对策’,决定直接向白崇禧陈述‘宪法中不能写进西藏问题的意见’。白答复说:‘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大国,就象一个大公司。有汉、满、蒙、回、藏各族人民,大家都是这个大公司的主人。我们是五族共和,这样写没有关系。’我们对此再没有提出异议。”(102)
    对于西藏选举代表参加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等机构的问题,宪法也做了明确规定。第26条规定,国民大会中“西藏选出代表,其名额以法律定之”。第64条规定,立法委员包括“西藏选出者”,其“名额之分配,以法律定之”。第91条规定,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其中“西藏八人”。
    由此看来,国大代表、立法委员未规定名额,而监察委员则明确规定了。至于这些条文具体实施,是在1947年,大致为:关于国大代表,在3月28日立法院会议上“蒙古、西藏争执席次,发言踊跃”,钟天心认为“边地代表要求增加名额,系一种好现象,应予支持”,得到“全院鼓掌拥护”。会议决定国大代表西藏选出者由30名增至40名,(103)《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规定:“关于西藏者,主管选举机关分别为噶夏及蒙藏选举事务所所指定之机关,上级选举机关为蒙藏选举事务所。”“蒙藏选举事务所下,分设各区主管选举事务所,各置选举监督一人,在蒙古以盟旗最高行政长官充任,在西藏分别以噶夏及蒙藏选举监督所指定之人员充任,均由选举总务所派充之”。(104)关于立法委员,3月29日立法院会议决议“西藏代表八人增至十人”,(105)《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规定:“关于西藏者,主管选举机关分别为噶夏及蒙藏选举事务所所指定之机关,上级选举机关为蒙藏选举事务所。”“各选举区之候选人,以各该选举区内之人民为限……蒙古,西藏及各民族在边强地区者,以各该地人民为限。”(106)“蒙藏选举事务所下分设各区主管选举事务所,各置选举监督一人,在蒙古以盟旗行政长官充任,在西藏分别以噶夏及蒙藏选举监督所指定之人员充任,均由选举总事务所派充之”。(107)关于监察委员,3月30日立法院会议讨论决定:监察委员总额为230人,“每省得选五人,直辖市二人,蒙古各盟共八人,西藏八人,侨胞八人”。(108)《监察委员选举罢免法》规定:“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依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之名额分别选举之。”“在西藏地方议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监察委员依制定宪法之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之成例选出之,其名额之分配如下:(1)西藏地方选出者五名;(2)暂居内地之藏民选出者三名。”(109)
    显然,这些规定有利于达赖系统,遭到了班禅系统和其他省区藏民的反对。在讨论有关各条时,黄正清等人要求“于宪法中明确规定省属藏族应选出之国大代表及立委监委”,提出在第26条、第64条及第91条各条“西藏”后加“及省属藏族区域”等字,“立委于原有西藏八人外,增加‘省属藏族八人’,监委亦增八人。”他们强调:“普通所指‘西藏地方’系指前后藏而言,但实际上如甘、川、青、康、滇各省区内均有聚居一定地方之藏族,合计人口当有三百万人以上,而此等藏民区现未能容于所谓西藏地方,而在各省区内之选举及选举权,宪草中又无明文规定,因有此一提议。”(110)在立法院讨论如何实施这些条文时,班禅系统的代表认为“凡政府畀于西藏人民参与政治之人选名额,前藏均恃势强争多数(如参政员名额,前藏二名,后藏仅一名;出席国大代表名额,前藏十名,后藏仅六名)”,强调“今者国宪完成,政治民主,西藏之此种不平等事实自应废除”,要求“今后西藏人士参与中央各院部会及国大代表、参政员等人选名额,一律以前后藏平均分配”。(111)不过,这些要求未被采纳,国民政府称这是由于“国大代表及立监委名额,西藏方面业已规定公布,无法变更”。(112)
    在第十三章基本国策第六节边疆地区两条中,第168条规定:“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地位,应予以合法之保障,并于其地方自治事业,特别予以扶植。”第169条规定:“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及其他经济、社会事业,应积极举办,并扶助其发展。对于土地使用,应依其气候,土壤性质,及人民生活习惯之所宜,予以保障及发展。”
    制宪国大召开前,土登桑培就发表谈话,“要求经济提携沟通文化”:“战时拉萨之商业曾一度活跃,川康滇冀之商人,尝冒险入藏经商,获得厚利,其所费之运费,每年达六千万卢比,现银币可通用,每银币约合藏币八元,每藏币约合法币五百元。”(113)索朗旺堆也发表谈话:“西藏各地宗教气氛极为浓厚,与京沪等地绝不相同。方言也各地不同。拉萨为西藏政治,经济及文化中心,出产羊毛最多。外省居民经营商业者以北平,西康及云南人居多数,本地居民大多从事农业及游牧生活。关于教育方面,以藏文为主,普通入学,修毕六年者已属高等教育,学课包括地理、历史、数学等各普通课程。人民大多均能读经,故一般智识水平尚称平均。惟习读汉文者不多,习英文者更少。”(114)这两段谈话均强调了发展边疆地区经济与文化的必要性,第168、169两条体现了他们的主张。
    四、结论:西藏“为中华领土,重复昭示世界”
    国民党中央“虽有允许西藏高度自治之决议”,内政部“亦曾召集有关部会讨论”,但“未有具体决定”。(115)通过对《中华民国宪法》有关条文拟定的讨论,这得到解决。
    宪法第120条的规定,实际上承认西藏现状,表明国民政府所承认的西藏“高度自治”的底线就是如此。蒙藏会曾指出:“所谓西藏自治制度是否指西藏现行之政教合一制而言,以及此种制度实际上之范畴,与中央政府之关系究应如何予以明确规定,则尚待研究,并审度时机与西藏政教当局商讨。”(116)在讨论此条时,班禅系统代表于1946年12月4日提出9项要求:(1)“在国家领土与主权完整之前提下,前后藏应分别予以高度自治。”(2)“前后藏之界限以冈巴拉山以东为前藏自治区域。冈巴(拉)山以西为后藏自治区域。”(3)“西藏国防、外交由国家直接施行,其余归地方政府处理。”(4)“前后藏军队各留一千人,作为达赖、班禅之保卫队,其余改编为地方警察,并请中央派精锐部队常驻西藏,以备国防之用。”(5)“自治政府成立后,简任以上之官吏,由中央直接遴派;简任以下之官吏,按当地具有历史之人士分别充任。”(6)“并请中央派大员二人分驻前后藏指导。”(7)“西藏应普遍设立民意机构,增进行政效率。”(8)“言论出版自由,并准许秘密通信。”(9)“请中央派大批技术人员前往前后藏,开发一切交通、文化等事业。”(117)宪法通过后,他们于1947年3月又呈文蒋介石:第一,“恳请俯念数百万藏民之疾苦,实施宪法赋予之权利与保障,并划分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积极举办边疆教育、文化、交通、卫生、经济、社会等事业,俾西藏人民亦得平均发展,共享民主之权利。”第二,“中华民国之主权必待统一”,根据宪法第138条之规定,“早遣国军防守边圉”。第三,实行前后藏分区自治,“俾西藏人民得沾宪法之实惠”,强调“西藏地土广大,交通梗阻,人民各成部落,分区自治,经数百年而未变,并非前藏政府之命令所能统制,亦非少数官员所能代表”。(118)蒋介石将其“密交蒙藏委员会,会同交通、外交、国防、内政四部核议具报”。有关部会讨论后提出如下:关于前后藏分区自治,宪法已规定保障西藏地方自治制度,可在行宪国大上讨论实施办法。关于中央政府派遣军队驻守西藏边境,可由国防部统筹规划;关于现有西藏地方军队由中央改变为地方保安警察,“将来可待机由国防部会同内政部予以整编”。关于扶助西藏文化、交通、经济等建设之发展,宪法第169条已明文规定,“将来可由各主管部会逐步实施”。(119)班禅系统要求恢复前后藏分治之制,国防由中央政府统管,这在当时是解决不了的。
    不过,国民政府取得最大的成就,是在宪法中将西藏地位的规定纳入省一节中,西藏地方代表因而于1946年12月上旬致电噶厦,认识到“宪法草案对西藏规定与内地各省无大区别”,请示如何处理,达扎、噶厦回电“必要时退出会议”。(120)国民政府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协商,达成一致。11月28日13时,蒋介石夫妇第二次接见并宴请西藏地方代表土登桑培等10人及嘉乐顿珠、多吉尼玛夫妇,同时宴请班禅系统代表计晋美等6人及来自甘肃藏区的代表黄正清等,蒋介石之子蒋经国及曾任蒙藏会委员长、即将出任总统府秘书长的吴忠信作陪。12月4日中午,陈诚宴请西藏地方代表,“席间谈叙甚欢”。(121)12月20日下午6时,国民参政会秘书长邵力子、副秘书长雷震设宴招待侨民及西藏代表共60余人,“对于宪草等问题,曾交换意见。”(122)虽然达扎等“坚决反对国民大会所通过宪法中有关西藏之部分”,(123)但是噶厦内部争论激烈,有人指出,1946年初,“外交局”局长索康就“极力主张外交应归中央政府,外交局应即取消,如不从其主张,彼即辞职”;曾任藏军总司令的擦绒“亦竭力赞助”。(124)1947年3月21日中央社新德里专电又称:“一周前抵达加尔各答转返西藏之国大西藏代表团,不久将返拉萨。某西藏代表曾在加尔各答接见记者发表谈话,对此次国大工作及宪法,表示满意。”(125)可见,广大藏族人士坚持维护中华民族的团结与统一,连被视为亲英分子典型代表的索康与擦绒都反对分裂,像达扎及其亲信夏格巴这样的分裂分子毕竟是极少数。1948年3月23日西藏驻京办事处提交西藏出席行宪国大代表名单,7月6日又提出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名单,这说明噶厦承认宪法的有关规定,“国民大会西藏已派代表参加,其为中华领土,重复昭示世界。”(126)
    英国对此很不满,黎吉生指责西藏地方代表是“出了门的傻蛋”。(127)在阻止他们入京参加国大的企图失败后,英国“乃以印度行将独立为诱饵,唆使西藏酝酿独立之要求”,黎吉生“复以印度政府召开泛亚洲会议为词”,胁迫噶厦“组织代表团赴印参加,一如出席国民大会然”。国民政府就此指出:“是英人在藏之阴谋,在使西藏脱离中国版土,沦为英之附庸,以遂其侵略中国边疆之目的,业已昭然若揭。”(128)
    注释:
    ①周毓华:《1946年西藏代表出席国民代表大会始末》,《中国民族报》,2010年3月19日,第7版;周毓华:《“慰问同盟国代表团”活动考述》,《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②张瑞德:《“钦差”使命:沈宗濂在西藏(1943—1946)》,《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67期,2000年3月。
    ③西藏地方代表具有特定含义。1946年11月,出席制宪国大的首席代表土登桑培、索朗旺堆,反对来自班禅系统的计晋美等6人为代表,提出:“查国大西藏代表应由西藏政府选派,既有札萨等十人来京参加,兹又忽加选计晋美等六人充补,并非由西藏政府所派,未便承认。”国大蒙藏代表选举事务所回函:“查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三十日,立法院修正之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西藏代表由在西藏地方有选举权人选出者十名,曾经委托噶厦为选举监督。当选者即执事等十人。又,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其他省区内有选举权之藏族人民选出者六名,曾委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赵丕廉为选举监督。当选代表为计晋美等六人。前者系代表西藏地方,后者系由省区选出,并非西藏地方代表。名称、意义迥不相同。”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代表出席国民大会档案资料》,《民国档案》,1992年第3期,第48页。
    ④《沈宗濂为报英人鼓动西藏仿效外蒙独立等情致罗良鉴电》(1945年9月5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学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
    ⑤英国外交部档案,371/53613,1946年2月2日外交部远东局克逊和布莱威斯N. Brewis所提交的备忘录。转引自梁劲泰、李碧宪:《英国干涉西藏的不同历史阶段及特点》,《西藏研究》,1997年第4期。
    ⑥强俄巴·多吉欧珠:《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团慰问同盟国和出席南京国民代表大会”内幕》,西藏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1984年,第2页。
    ⑦《沈宗濂为速报国民大会代表名单事致噶厦函》(1945年8月23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81页。
    ⑧《完成民族主义,维护国际和平》(1945年8月24日),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21卷,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1984版,第174版。
    ⑨《国防中常联席会议蒋主席训辞全文(续完)》,《申报》,1945年8月26日,第2版。
    ⑩《完成民族主义,维护国际和平》(1945年8月24日),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第21卷,第174版。
    (11)《蒋介石为探询西藏对高度自治意见致沈宗濂函》(1945年8月29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82页。
    (12)强俄巴·多吉欧珠:《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团慰问同盟国和出席南京国民代表大会”内幕》,西藏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2页。
    (13)《沈宗濂为报英人鼓动西藏仿效外蒙独立等情致罗良鉴电》(1945年9月5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82页。
    (14)强俄巴·多吉欧珠:《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团慰问同盟国和出席南京国民代表大会”内幕》,《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2页。
    (15)《沈宗濂为报藏中各方对高度自治之态度致罗良鉴电》(1945年11月6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89页。
    (16)《为据报西藏派代表来渝参加国民大会等情,特电参考由》(1945年11月6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外交部”2005年版,第263页。
    (17)孜本夏格巴·汪钦德丹著,李有义译:《西藏政治史》,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历史研究室藏族史组1978年铅印,第243页。
    (1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代表出席国民大会档案资料》,《民国档案》,1992年第3期,第44页。
    (19)《沈宗濂为报陪同西藏代表前来参加国大途经印度等情事致罗良鉴函》(1946年2月8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00页。
    (20)《为据报西藏派代表来渝参加国民大会等情,特电参考由》(1945年11月6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63页。
    (21)《沈宗濂为报陪同西藏代表前来参加国大途经印度等情事致罗良鉴函》(1946年2月8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00页。
    (22)《沈宗濂为霍金森坚邀西藏国大代表赴印游览事致罗良鉴电》(1945年1 1月15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91页。
    (23)《沈宗濂为报陪同西藏代表前来参加国大途经印度等情事致罗良鉴函》(1946年2月8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00页。
    (24)《文官处抄送喜绕嘉措为报与国大西藏代表团谈话情形呈文致蒙藏委员会公函》(1947年1月1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39页。
    (25)《沈宗濂为西藏已派定代表及询开会日期支拨旅费等事致蒙藏委员会电》(1945年10月26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87页。
    (2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代表出席国民大会档案资料》,《民国档案》,1992年第3期,第44页。
    (27)《蒋介石对西藏出席国大代表将在会上提案内容事致蒙藏委员会代电》(1946年1月29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99页。
    (28)《沈宗濂为催定出席国大代表并早日起程事致噶厦函》(1945年11月2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91页。
    (2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代表出席国民大会档案资料》,《民国档案》,1992年第3期,第43页。
    (30)《沈宗濂为西藏已派定代表及询开会日期支拨旅费等事致蒙藏委员会电》(1945年10月26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87页。
    (31)《为据报西藏派代表来渝参加国民大会等情,特电参考由》(1945年11月6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63页。
    (32)《蒙藏委员会为西藏改派国民大会代表事致国民政府政务局代电》(1945年11月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89页。
    (33)《军令部为转抄外交部对国大西藏代表人选仍照原定计划办理代电事致蒙藏委员会代电》(1945年11月23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92页。
    (34)《函呈西藏派遣国民大会代表姓名及略例由》(1946年2月5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第267页。
    (35)《西藏国大代表昨来沪观光》,《申报》,1946年6月7日,第4版。
    (36)《国民政府政务局为沈宗濂请示西藏国大代表可否敦促起程事致蒙藏委员会函》(1945年10月3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88页。按清制,“驻藏大臣系一品,故藏官最高为二品,如噶伦是,札萨为三品,任喜湛渎为四品,箴卓、罗札、来村巴均为五品官名”;“西藏官员同一官等有僧官、俗官之分,以官职论次序,僧官在俗官之前。”(参见1946年2月5日之《函呈西藏派遣国民大会代表姓名及略例由》,“外交部”所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67页)民国时期,延续这一制度。
    (37)《函呈西藏派遣国民大会代表姓名及略例由》(1946年2月5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67页。
    (38)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代表出席国民大会档案资料》,《民国档案》,1992年第3期,第44页。
    (39)强俄巴·多吉欧珠:《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团慰问同盟国和出席南京国民代表大会”内幕》,西藏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5页。
    (40)《西藏国大代表昨来沪观光》,《申报》,1946年6月7日,第4版。
    (41)[英]黎吉生:《西藏简史》,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1979年铅印,第145页。
    (42)《国民政府政务局为沈宗濂请示西藏国大代表可否敦促起程事致蒙藏委员会函》(1945年10月3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88页。
    (43)《蒙藏委员会为西藏改派国民大会代表事致国民政府政务局代电》(1945年11月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89页。
    (44)《蒙藏委员会为速告西藏改派国大代表姓名以便办理手续及旅费会毕一次补发事致沈宗濂电》(1945年11月1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90页。
    (45)《沈宗濂为催定出席国大代表并早日起程事致噶厦函》(1945年11月2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91页。
    (46)《英属锡金行政长官霍金森对于藏方派遣国大代表多方阻挠之情报》(1945年12月10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64页。
    (47)强俄巴·多吉欧珠:《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团慰问同盟国和出席南京国民代表大会”内幕》,西藏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3页。
    (48)《英属锡金行政长官霍金森对于藏方派遣国大代表多方阻挠之情报》(1945年12月10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64页。
    (4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代表出席国民大会档案资料》,《民国档案》,1992年第3期,第45页。
    (50)《沈宗濂为报陪同西藏代表前来参加国大途经印度等情事致罗良鉴函》(1946年2月8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99页。
    (51)《驻藏办事处报送西藏出席国民大会代表名单致蒙藏委员会呈》(1946年1月2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97页。
    (52)《沈宗濂为报陪同西藏代表前来参加国大途经印度等情事致罗良鉴函》(1946年2月8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99页。
    (53)《驻藏办事处报送西藏出席国民大会代表名单致蒙藏委员会呈》(1946年1月2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97页。
    (54)《沈宗濂为报陪同西藏代表前来参加国大途经印度等情事致罗良鉴函》(1946年2月8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299-300页。
    (55)《驻加城领馆呈藏代表经印赴京之艰难、霍金森之挑拨及索康家族在藏势力等情由》(1946年1月24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65-266页。
    (5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代表出席国民大会档案资料》,《民国档案》,1992年第3期,第46页。
    (57)《驻新德里薛寿衡报部,藏籍国大在新德里活动由》(1946年3月10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70-271、270页。
    (58)《呈复印政府举行胜利周之原因,非因藏代表抵印而发》(1946年3月28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72页。
    (59)《蒋主席饬外交部,转知印督,驻藏沈处长将伴同藏籍国大代表赴新德里》(1946年2月21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68页。
    (60)《驻新德里薛寿衡报部,藏籍国大在新德里活动由》(1946年3月10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70-271页。
    (61)《驻加城领馆沈祖征电部,西藏国大代表已抵加城,英多方延宕其行程,以阻挠其进京赴会》(1946年2月27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70页。
    (62)《驻加城领馆电报西藏国大在印活动由》(1946年3月16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71页。
    (63)《驻加城领馆沈祖征电部,西藏国大摆脱英人,迳去孟买,又达赖兄[嘉乐]顿珠将赴京由》(1946年3月20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71页。
    (64)《赴京开会西藏国大因不满伴游英驻锡长官霍氏监视而迁居中国旅行社招待所由》(1946年3月23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72页。
    (65)《西藏代表迁入中旅招待所,四月四日中航专机径飞南京由》(1946年3月31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73页。
    (66)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代表出席国民大会档案资料》,《民国档案》,1992年第3期,第46页。
    (67)《驻加城领馆呈藏代表经印赴京之艰难、霍金森之挑拨及索康家族在藏势力等情由》(1946年1月24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65-266页。
    (68)《驻加城领馆沈祖征电部,西藏国大代表已抵加城,英多方延宕其行程,以阻挠其进京赴会》(1946年2月27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70页。
    (69)《藏国大代表自昆飞抵京》,《申报》,1946年4月6日,第1版。
    (70)张剑梅:《西藏二三事》,《申报》,1946年8月2日,第8版。
    (7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西藏代表出席国民大会档案资料》,《民国档案》,1992年第3期,第46、47页。
    (72)朱凤蔚:《晋京记》,《申报》,1946年5月23日,第7版。
    (73)《藏国大代表晋谒主席》,《申报》,1946年5月13日,第2版。
    (74)《西藏国大代表昨来沪观光》,《申报》,1946年6月7日,第4版。
    (75)《西藏国大代表抵平避暑》,《申报》,1946年7月31日,第2版。
    (76)《国民政府为英人阴谋策划西藏召回国大代表事给蒙藏委员会代电》(1946年8月29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14页。
    (77)《沈宗濂等为报与西藏国大代表洽谈班禅转世征认等情事致蒙藏委员会代电》(1946年9月25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16页。
    (78)《沈宗濂等为报与西藏国大代表洽谈班禅转世征认等情事致蒙藏委员会代电》(1946年9月25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16-317页。
    (79)《蒙藏委员会为西藏国大代表求见献礼事致蒋介石代电》(1946年10月13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18页。
    (80)《蒙藏委员会为西藏代表借题延宕参加国大会议请速予接见事致蒋介石呈》(1946年11月2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20页。
    (81)《蒙藏委员会为西藏代表借题延宕参加国大会议请速予接见事致蒋介石呈》(1946年11月2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20-321页。
    (82)《蒙藏委员会为拟驳覆噶厦称西藏为自治自主之国意见事致国民政府呈》(1948年5月25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403页。
    (83)强俄巴·多吉欧珠:《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团慰问同盟国和出席南京国民代表大会”内幕》,西藏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9页。
    (84)《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一九四七年度重大措施报告》(1948年2月),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87-388页。
    (85)Melvyn C. Goldstie,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1913-1951: Demise of the Lamaist Stat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9, p. 554.
    (86)《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一九四七年度重大措施报告》(1948年2月),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88页。
    (87)强俄巴·多吉欧珠:《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团慰问同盟国和出席南京国民代表大会”内幕》,西藏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9、7页。
    (88)张明:《国大预备会花絮》,《申报》,1946年11月19日,第1版。
    (89)《主席团候选人数总计二百十二人》,《申报》,1946年11月19日,第1版。
    (90)孔庆宗:《行宪与西藏及西藏问题》,《边政公论》,1948年第7卷第3期,第15页。
    (91)《边疆教育会议的召开》,《申报》,1946年12月28日,第2版。
    (92)《宪草必须符合五权宪法》,《申报》,1946年12月6日,第1版。
    (93)《宪草完成立法程序,呈送政府提交国大》,《申报》,1946年11月23日,第1版。
    (94)孔庆宗:《行宪与西藏及西藏问题》,《边政公论》,1948年第7卷第3期,第15、16页。
    (95)《综审会结束(续)》,《申报》,1946年12月21日,第1版。
    (96)《十一章省县制度决改为地方制度》,《申报》,1946年12月11日,第1版。
    (97)《综审会临时会议对若干问题作最后审查》,《申报》,1946年12月21日,第1版。
    (98)《主席亲自出席说明数点》,《申报》,1946年12月22日,第1版。
    (99)《宪草完成立法程序,呈送政府提交国大》,《申报》,1946年11月23日,第1版。
    (100)《综审会结束(续)》,《申报》,1946年12月21日,第1版。
    (101)《八组宪草审委会昨分别举行会议》,《申报》,1946年12月7日,第1版。
    (102)强俄巴·多吉欧珠:《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团慰问同盟国和出席南京国民代表大会”内幕》,西藏自治区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西藏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7-8页。
    (103)《国代选举罢免法草案立法院修正通过》,《申报》,1947年3月29日,第1版。
    (104)《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申报》,1947年3月30日,第7版。
    (105)《立委选举罢免法草案继续讨论》,《申报》,1947年3月30日,第1版。
    (106)《立委选举罢免法》,《申报》,1947年3月31日,第1版。
    (107)《立委选举罢免法》(续昨),《申报》,1947年4月1日,第1、2版。
    (108)《有关行宪十大法规立法程序全部完成》,《申报》,1947年3月31日,第1版。
    (109)《监院监委选举罢免法全文》,《申报》,1947年4月2日,第2版。
    (110)《宪草中有关选举诸问题(上)》,《申报》,1946年12月11日,第4版。
    (111)《国民政府文官处为抄发后藏代表呈请前后藏平均国大代表名额和派军驻守西藏事致蒙藏委员会函》(1947年3月13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46-347页。关于参政员名额,《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规定:“由曾在蒙古西藏地方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三年以上着(著)有信望,或熟谙各该地方政治社会情形信望久着(著)之人员中,遴选八名(蒙古五名,西藏三名)。”参见《国府明令公布参政会组织条例》,《申报》,1947年1月9日,第3版。
    (112)《蒙藏委员会为报核计晋美等呈请加强西藏边防议案综合要点事致行政院秘书处等函》(1947年4月1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54页。
    (113)《国大藏代表谈话》,《申报》,1946年4月8日,第1版。
    (114)《凯墨巴谈风物:藏人男女能歌善舞》,《申报》,1946年6月11日,第4版。
    (115)张剑梅:《西藏二三事》,《申报》,1946年8月2日,第8版。
    (116)《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一九四九年工作计划藏事部分稿》(1948年10月26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430页。
    (117)《国民政府为研议后藏国大代表计晋美等向政府提出九项要求事致蒙藏委员会代电》(1946年12月12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32-333、332页。
    (118)《国民政府文官处为抄发后藏代表呈请前后藏平均国大代表名额和派军驻守西藏事致蒙藏委员会函》(1947年3月13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46-347页。《中华民国宪法》第138条规定:“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于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119)《蒙藏委员会为报核计晋美等呈请加强西藏边防议案综合要点事致行政院秘书处等函》(1947年4月1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54页。
    (120)《蒙藏委员会为噶厦电西藏代表必要时退出国大会议事致国民政府代电》(1946年12月17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33页。
    (121)《国大会场空气融洽》,《申报》,1946年12月5日,第1版。
    (122)《邵力子雷震宴侨民西藏代表》,《申报》,1946年12月21日,第1版。
    (123)《国民党组织部关于藏政府商讨对宪法有关西藏部分及出席泛亚会议之对策事致蒙藏委员会代电》(1947年2月13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42页。
    (124)《驻加城领馆呈藏代表经印赴京之艰难、霍金森之挑拨及索康家族在藏势力等情由》(1946年1月24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266页。
    (125)《西藏国大代表对宪法表满意》,《申报》,1947年3月23日,第1版。
    (126)《陈锡章为藏当局构陷热振分析内幕情形致沈宗濂电》(1947年4月21日),张羽新、张双志编纂:《民国藏事史料汇编》第7册,第355页。
    (127)[英]黎吉生:《西藏简史》,第146页。
    (128)《英人侵藏之活动》(1945年4月5日),“外交部”编:《外交部档案业书——界务类》第五册西藏卷(一),第77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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