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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血亲复仇遇上国家法制:史上的法礼之辩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同舟共进》2015年11期 裴毅然 参加讨论

     
    人类群居,难免磕碰、摩擦,这时便需要法律维护秩序。而法律的制定又取决于人们对各种利害关系的认识,司法的精细当然能体现社会能力的提升——厘清各种利害次序,合理摆放各种价值。在我国的司法史上,“法礼之辩”历朝历代一直争论不清。所谓法礼之辩,即国家法律与忠孝礼节之间的矛盾,譬如一向让皇帝丞相挠头不已的“孝烈”。此类于法不容、于情可宥的案件,实质在于血亲报仇的礼教观念与国家刑法严正性之间的冲突,历朝历代都曾召开“最高国务会议”,每每争论激烈,难以统一意见。仅仅有唐一代,就有三则典型案例。
    其一,唐开元十九年(公元731年),监察御史杨汪奉命前往川中嶲州(治所今西昌),因有人举报嶲州都督张审素贪污军款。杨汪在路上被张审素同党劫持,当其面杀死告发者,并威胁杨汪,要他上奏免张审素之罪。后有人杀死张审素党羽,杨汪得以逃脱。自此,杨汪、张审素结怨。后杨汪上奏张审素谋反,张审素被诛,全家籍没,二子张瑝、张琇年幼免死,流放岭南。两子不久逃回原籍,隐匿数年,伺机为父报仇。开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年仅十几岁的张瑝、张琇兄弟在洛阳手刃仇人,现场留书,声明其父虽然贪赃,罪不致死,杨汪一伙构陷其父谋反大逆,其父乃蒙冤被杀。兄弟俩作案后,离开现场欲往别处寻杀构陷其父的杨汪同党,行至汜水,被官府逮捕。一时舆情汹汹,认为兄弟俩年幼孝烈,舍身为父报仇,应予宽恕,前朝屡例在先。但也有人认为预谋杀人,按律当斩。唐玄宗召集群臣专题讨论。右相张九龄援引汉代案例,认为两少年行为当属孝烈,应赦。左相裴耀卿、礼部尚书李林甫则认为赦免两兄弟,于国法相悖。唐玄宗赞同后一观点,下令河南府处决张氏兄弟。但相当一部分朝野人士为此伤感,收敛安葬,并建造数座假冢以防仇家报复。
    其二,初唐徐元庆案。武则天一朝时,同州下圭(今陕西渭南)徐元庆父徐爽,被县尉赵师韫冤杀。徐元庆寻仇许久,终于手刃赵师韫,然后投案自首。朝廷中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乃孝烈之举,当赦。武则天也想宽赦徐元庆,然左拾遗陈子昂出列谏阻,认为杀人当按国法处置,徐元庆当死;但徐元庆的报仇又符合礼教——父仇不共戴天,国家提倡的孝行,徐元庆又当赦。因此,陈子昂建议,处徐元庆死刑,以明国法;然后旌表其孝,墓碑铭刻。武则天最终采纳,时人认为礼法两全,兼顾左右。
    百年后的柳宗元则认为这一处理“首鼠两端”,当诛不当旌,当旌不当诛。柳宗元认为徐爽之罪当诛,赵师韫执行的是国家法律——“法其可仇乎?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柳宗元不鼓励“亲亲相仇”,主张分清是非曲直,才能避免非经悖圣。《驳复仇议》之所以为后人一再标举,司法界之所以再三选为大学法科范文,当然是相中这一“法礼之辩”的内核
    其三,唐宪宗元和六年(公元811年)九月,陕西富平人梁悦为父报仇,手刃仇人秦杲,自首县衙。鉴于此类案件前例不一,前人处理不尽相同,唐宪宗下敕要求尚书省集体讨论。职方员外郎韩愈撰《复仇议》,指出儒家经典及诸子经史向无问罪亲子复仇的记载,历代法律对此亦无规定,因为“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恃法专杀,无以禁其端矣”。韩愈要求皇帝根据“血亲复仇”案件的实际情况钦定亲裁:“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旨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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