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孝烈复仇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涉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两大原则,确乎有点难度。以古人笼统思维,无法厘清其间关系,长期感觉两难。当然,这一“法礼之辩”的难度,实质还是囿于鉴别能力,难于权衡轻重,惑于分清主次。而所谓认识能力,反映到司法界,即体现于如何摆放这些价值次序。血亲复仇涉及的“法礼之辩”,根柢当然还是在于“尊亲”“尊法”之间的价值区别。 在15、16世纪,血亲复仇在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为法律严禁,说明禁止血亲复仇成为人类进入近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文艺复兴之所以成为西方近代文明铺垫期、之所以得到西方史学界的再三肯定,当然得有如此这般实质性内容。 按说,个人的血亲之仇与国家的社会法律,孰轻孰重,不难分辨。个体的“孝”不能凌驾集体的“法”,鼓励“孝”也得有一定边界,不能触碰法律。这些今天看来属于常识的基本认知,在古代却是一道伦理大难题。原因有二:一是我国一向哲学贫弱,抽象思考能力较低,国人容易一根筋走到底(绝对化思维),只顾“血亲复仇”,不顾国家大法,即便士林官吏对这道情理难题都有点犯晕。二是古代法律公正性较低,人治高于法治,官吏执法差异度甚大,难以得到百姓认同,容易沦为“杀父仇人”。 人类文明最实质的内核即认识自我能力的提高,司法的精细度当然直接体现社会进步。当代法律的最高标准当然应该是:既合乎理想又顺应现实,中庸合度,平衡兼顾,维护社会和谐,体现价值导向。法礼之辩,应该不会成为当代司法难题。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