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教案危机,指西方在华教会势力(主要是天主教和基督新教)与中国反洋教者之间发生冲突,形成案事,从而引发、加剧社会危机。晚清时期,教案危机时有发生,令人瞩目。面对此局,清政府的应对状况如何,值得探讨。 以妥协为基本倾向 鸦片战争后,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日益加剧,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并且愈陷愈深。“教权”成为相关不平等条约的要项之一,这一条约背景是教案危机的构筑要件。作为防范和处置教案危机的中方主持者,清政府只能在此特定舞台上作有限回旋。即使如此,上至最高决策者,下至各级官员,仍有一定选择余地,其具体表现和应对之策也有优劣高下之别。在分析这一问题时,我们既应当把握总体的“主流态势”,又要看到内部差异。 就“主流态势”而言,当时清政府处在对外国和教会的妥协与抗争的纠结之中,而以妥协为基本倾向,抗争则有着很大局限。清政府只能在“守约”的前提下,在有限空间内进行抗争,“逾约”抗争则难以成为其典型表现。就其内部差异而言,一般来说,上级比下级、局内人比局外人表现出更强的妥协性,而抗争性较弱。外交的主体是国家,因此,越是上级官员(特别是清廷),越容易直接受到外国的“终极”挟制;下级官员或许并不直接受外交方面的挟制。局内人一般从实际情况出发,就其所能,行其可行之事;局外人则往往昧于内情,甚至大言无忌。不过,局内的下级官员并非因此就能得处善境,通常会因为辖境内发生案事,处置不当,而受到上级乃至朝廷的迫令和问责,从而处于尤为被动和难堪的境地。 晚清政府对教案危机的应对,必然涉及外交和内政。对清政府而言,教案是外交与内政两大方面要素的绞合体。在当时条件下,在教案的防范处置方面,内政受外交的制约尤其典型。有些本来纯属清政府内政的事情,外国和教会往往横加干预。清政府被迫屈从之事固然不少,但中外条约并无外国、教会可以干涉清朝官方政务的规定,因此,清政府并不轻易放弃藉约抵制的努力,这甚至是它强调“守约”的重要方面。对清政府来说,在涉教问题上,外交与内政绞合成一个繁难的巨大纽结。 以“持平办理”为基本原则 清政府处置教案危机的基本方针,可用“持平办理”、力求“民教相安”来概括。“持平办理”是其解决教案问题的基本手段和原则,“民教相安”则是其着力追求的目标。这个目标意味着,须将教案导致的“不安”转化为“相安”,防止再次发生新的教案。显然,对于教案来说,“民教相安”既是化解的结果,也是防范的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