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平办理”与“民教相安”所涉主体不尽相同。前者的主体自然只是教案的办理者,涉及外国方面和清朝官方。清政府当然希望并要求外国方面能遵守“持平”原则,但对其并没有制约力。清朝官方能够实施法定行令的对象,只是本朝的各级官府和官员,要求、督饬他们在办案中“持平”。“民教相安”则是要尽力营造的一种状态和局面,主体牵涉很广,包括中国与外国、教方与非教方、官方与民间。当然,清朝政府也希望外国和教方能做出努力,共促此局,但同样缺乏制约力,其所督饬的对象也只能是本朝的官员和绅民。本国教民当然也应在其内,但是,教民恃教脱管的现象在相当程度上是实际存在的。尽管如此,清政府仍然竭力督饬本朝官民,以期“民教相安”。在当时清朝官方的话语中,“持平办理”、“民教相安”有时可能是分开的,所用字眼也可能稍有差异,但在许多时候和场合,二者是联系在一起的,将其视为清政府处置教案的完整方针,不但成立而且确当。 至于应对教案危机的手段,除了“持平办理”之外,清政府在可能条件下,也会对外国和教方采取敷衍、拖延乃至欺饰这一“策略”,对涉案的本国官、绅、民区别对待。另外,还包括对教案的防范,譬如平时进行“非攻教”(特别是不暴力打教)而要隐然“修政”和强化“圣道”的宣传、教化。 教案加剧社会紊乱 晚清政府对教案的防范处置,对“反洋教”而言自然是“灭火”。特定时势条件下的“反洋教”,当然包括“反侵略”成分,但又并非纯然如此。晚清政府对教案的防范处置,不免有屈从外国、对内镇压的负面效用。不过,“反洋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体,譬如,与所谓“崇正黜邪”的文化因素息息相关。无论如何,教案显然会引发和加剧社会紊乱,清政府力图通过缓和乃至平息教案,特别是制止“打教”,以尽量维持社会秩序。这已不单单是出于维持其政权统治的需要,同时也有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责任所需。严复抱有深刻的“教案危机”之感,他认为,打教致乱,“而大犯万国所不韪”,“而蚩蚩者流,一摇足,一举手,皆足祸延国家”。这不能不说是当时一个很现实而又切要的问题。清政府对相关事件的平息处置,未必没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真酌量。 对于教案的引发和处置来说,都可能兼具理性与偏执。理性可作为与感性相对的判断、推理情境的指称,也可从更素常的意义上指从理智上控制行为的能力。而偏执当然属于非理性,更准确说是非理性主义的表现。一般而言,易于引发恶性教案的集群性暴力打教事件中,往往不乏非理性主义的诱因成分,例如为反教谣言煽惑而盲动。薛福成、郑观应等新派人物的涉教言论,则显出较强的理性色彩。 总之,清政府应对教案危机的机制和情状非常复杂,既不好作正面或负面、肯定或否定等非此即彼的简单价值判断,也不宜以某种固定的范式来机械套定,需要通过实事求是的细致审视,获取相关具体认识,在此基础上才能作出科学概括。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