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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造假何时了?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社会科学报 黄明理 参加讨论

    新世纪之初,国内曾掀起过一场声讨学术造假的“运动”。随后,学术规范建设开始倍受重视,部分高校还曾专门开设学术道德课程,近年来又先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学术检测手段。按理学术造假现象应该日益消退甚至绝灭,但这一现象却发展成了一种“学术病症”。当然,学术造假在国际上也层出不穷,如韩国的黄禹锡、日本的小保方晴子以及美国的Anil Potti团队,等等。“学者”、“科学家”是多么神圣而荣耀的称谓,难道真的陷入了无可奈何花落去的宿命吗?
    舆论界常常会将“学术之假”与学术造假混同,进而对“学术之假”在道德上无限上纲。“学术之假”至少可以分为“无心之假”和“有心之假”(即学术造假)两种不同情况。其中,“无心之假”往往是由于作者知识有限、能力不足、态度不甚严谨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制约而导致的学术不端行为。例如,有的是学术刊物疏漏而导致的一稿两发;有的可能是由于学术规范变得日趋严格,学术不端行为的判定越来越明确等。对于这些无心之假,不应当盲目归咎于道德品质或人格问题,而是要给予宽容和纠错的机会。
    而“有心之假”即学术造假,则是作者的主观行为,且为人们所诟病。学术假造因造假主体主观程度的差异,必须承担的道德责任也有所不同:有的是全盘式的剽窃,有的则是留有余地的剽窃;有的是故意伪造数据,有的则是放大客观数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有的是故意一稿多发(网上曾爆出某学者有一稿16发的“壮举”),有的则是稍作改动一稿两发;有的会因为剽窃而自觉悔过,有的则大言不惭地声称剽窃有理……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同“罪”,必然会出现偏差,也难以取得实效。同时,学术造假以“个体作案”居多,但也不乏“团伙作案”者。团伙学术造假者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如果说“个体作案”式的学术造假之危害是点式的,那么,“团伙作案”式的学术造假之危害则是面式的。
    一些学术造假者,常常会搬出大环境使然等理由来为自己辩护,以期减轻责任。但这种归因偏差实为文过饰非的道德问题。客观来看,科研制度的不尽合理、科研目标的“大跃进”可能是学术造假的一个诱因,但大部分学者为何能够严于律己、洁身自好呢?学术研究本是神圣的求真之大善,一些人却被个人虚荣或蝇头小利蒙蔽了职业良知。学术造假作为完全自觉自愿的故意行为,辩解恰恰暴露了辩护者道德自省和自律精神的缺乏。因此,学术造假者必须承担造假的全责,不应当享有道德上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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