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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官的训诫(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北京日报 冯贤亮 参加讨论

    为官的理念与从政的目的,希望通过持之以恒的工作,与民以“信”
    在康熙看来,知县在面对民众遭受侵扰甚至破家的危难时,应该有慈念之心,让他们少受官衙诉讼之累,即使已经累及词讼,也应该及早结案,使之不伤元气,而无愧于“父母官”之称,不要成为谚语所云的“破家县令”,提示州县官应该怀有的警醒意识。道光年间,曾先后任元和县知县、川沙厅知事的山阴人何士祁,讲述了其在衙门日常办公的一般情形:“冬春辰初、夏秋卯初,必发二梆,然后至签押房,阅视上日所送片稿及批词、公文、禀信、稿件。饭后看审案卷籍。未刻发二梆,审理堂事。晚则查核账簿,标记刑名、钱谷簿,查看门簿。或无堂事,则与幕友酌商地方事宜,或考订律例,或检阅史传,或赴市廖村野以察民风。……与民约者,尤在必信。……刻刻振作,犹恐有失。”何氏讲述自己日常从政安排的同时,似乎也在显示其为官的理念与从政的目的,并希望通过这样持之以恒的工作,与民以“信”。
    在民众的心目中,州县官本是老百姓的依靠,是“父母”,是亲民之官,“为一州则一州之民生所属,为一县则一县之民生所属”,应该“事事裁决精当,而后上之道府,达于院司”。这也是王朝统治者对他们的期望: “一个衙门一个官,在朝廷本意,原是叫他们替百姓判断曲直,调处是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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