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共领导的农民协会、工会等基层社会组织,真正推进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民主化,工农群众及人民代表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是近代社会治理民主化的典型。 一般来说,基层指县及县以下的社会,基层社会治理则指官方和民间等主体对县及县以下实行的社会管理。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过程中,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社会治理模式。鸦片战争后,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日益加重,中国逐渐从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受到冲击,治理主体、治理对象与治理方式发生转变。 治理主体多元化 鸦片战争以前,传统的社会治理主要依赖官方与民间系统,即“公”与“私”两大系统。基层社会的官方治理系统包括文官体系的知县、副县级(县丞、巡检司、典史)、乡保(乡约、保甲、里甲)以及武官体系的绿营汛塘;民间治理系统则指以乡绅为核心而组织起来的乡族体系。这两大系统构成了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双轨政治”,即皇权力量到达县一级,县以下则由乡绅等管理。 晚清是中国社会治理发生变革的重要时期,官方系统与民间系统之间原有的力量对比被打破。从嘉庆年间的白莲教起事到咸同时期的太平天国运动,清朝官方的基层治理系统逐渐失灵,以乡绅为中心的团练组织成为应对社会动乱的重要力量,民间治理系统开始一枝独大。鸦片战争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对中国经济和社会产生巨大冲击,中华民族面临亡国灭种的危险。这促使国人逐渐觉醒,寻求救亡图存之道。因此,中国的基层社会治理在原有的“公”与“私”两大系统之外,逐渐衍生出新的治理主体。 晚清时期,各种社团逐渐出现,对基层社会治理产生了较大影响。譬如,清末民初,爱育善堂、广仁善堂、崇正善堂、明善善堂、述善善堂、润身善社、方便医院、广济医院与惠行善院组成的九善堂,在广州的救济与调解纠纷等基层社会治理中充当了重要角色。 虽然清末成立的地方自治研究社和警察组织受到西方的影响,但在中国固有传统中依然可以找到其影子。18世纪后,伴随着人口的增加,在县的数量没有太大变动的情况下,广东等省的县丞、巡检司与典史已经开始划定分辖区域,打破了原来皇权不下县的治理格局。地方自治研究社和警察组织正是延续了这一方向,在县下划分出更多的分辖区域,以便对基层社会实行有效管理。 民国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进一步变化。在官方系统方面,县下设区进行管理,真正打破了皇权不下县的传统。区逐渐成为县下常设的政区,区下设置的类型不一的组织则类似于以前的保甲管理制度。在民治系统方面,乡族与近代社团并存。华南地区的农民协会、上海的工会以及各地的商会(团)、城镇的自治会(社),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1912年成立的广州商团,在原有商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一个处于官民之间的组织,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 可见,在内部变革与外来冲击下,近代基层社会治理已经逐渐打破传统模式,出现了更多治理主体,从而呈现出治理主体多元化局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