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正式的法律文本中,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前面被冠以“人民”的定语。从法律文本来看,“人民法院”的称谓源自现行宪法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宪法中,除了“军事法院”的表述以外,其他宪法条文中一律将审判机关表述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表述依据在于宪法。从宪法上的权力源流关系来看,法院前面冠以“人民”,是要表明法院的审判权最终来源于人民。宪法确立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人民无法直接行使这种权力,但人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途径和形式来组织国家机构。司法机关的产生过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纽带,与人民建立了间接的联系。 我国“人民法院”名称的由来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建设过程中,其政权建制中也曾设立了各种审判机关。但其名称并不统一,分别有“裁判部”、“边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县司法处”、“省法院”、“县司法科”、“人民法庭”等。 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正式名称,较早可以追溯至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1948年8月7日,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选举产生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1948年9月22日,根据《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7条的规定,设立“华北人民法院”。1948年10月23日,根据《华北人民政府通令》规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机关,一律改为某某(地区名)人民法院。 进一步追问“人民法院”的名称背后的原理,最早源于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较早提出法院名称应为“人民法院”是毛泽东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48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的报告中指出:“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我们有广大的统一战线,我们政权的任务是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要打倒它们,就要打倒它们的国家,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此后,新成立的华北人民政府设立的审判机关名称为“华北人民法院”,陈瑾昆任院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