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制宪正式确定“人民法院”名称 在1954年制宪过程中,宪法起草委员会曾认真讨论是否在所有国家机关名称之前加上“人民”二字。在宪法起草座谈会上,黄炎培非常重视在国家机关名称前面加上“人民”二字。根据制宪时讨论的记载,1954年5月,宪法起草委员会各组召集人联席会议上,在有关法院和检察院的讨论中,李维汉主持讨论,征求大家对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意见。黄炎培提出建议:“是否在‘法院’和‘检察署’之上都加‘人民’二字?”陈劭先说:“法院有的叫‘专门法院’,上面没有人民二字。”李维汉最后说:“那就不加吧。”由此,此次会议拟定的宪法草案条款,有关法院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依法设立的专门法院行使。” 1954年5月28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黄炎培再次强调“人民”作为国家机关定语的重要性,他说:“‘中央人民政府’的名称很庄重,其中‘人民’两字,很亲切。”在中央人民政府宪法草案通过后,黄炎培对“人民”二字出现在宪法中的频率,高度赞赏。他说:全部宪草多少字呢?8954个字,而中间“人民一个名词有多少呢?有262个”。 此外,黄炎培还特意赋诗一首,赞颂宪法文本,题为《人民的宪法》。录其部分,如下: 这是一幅走向社会主义的设计图, 这是一张导致世界和平的保证书, 全文一百零六条, 八千九百五十四个字, 还收集了全国一百一十八万多条的意见, 心那么细!又那么虚! 每一条,每一字, 都经过反复的推敲,周详的考虑! 谁知道,这美丽的中华人民的宪法, 当初起草,是在美丽的杭州人民的西湖! 宪法草案提交人大会议讨论时,也有人大代表建议,具体宪法条文中有关“人民法院”。的表述,“人民”可以略去,只在小标题中表述为“人民法院”。但这一意见并没有被采纳。6月15至9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宪法草案提交全民讨论,有意见认为:“在同一个宪法草案里,有的写成‘人民法院’,有的又写作‘法院’,建议统一起来,一律叫‘人民法院’。”最后通过的宪法文本采纳了这条意见。最终通过的1954年宪法文本在法院名称之前统一冠以“人民”作为定语。 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共中央的宪法草案建议稿中,有关专门法院的规定表述是“专门法院”,而非“专门人民法院”。但经过广泛讨论后,最终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文本中,增加了“人民”二字,正式表述为“专门人民法院”,这一表述被现行宪法一直沿用至今。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