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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高窟坚守者:保护传承世界遗产的文化自觉与担当(5)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光明日报 樊锦诗 参加讨论

    莫高窟是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为了让它发挥更大的弘扬功能,我们主动让几代艺术家临摹的莫高窟有代表性的原大原状复制洞窟和壁画、彩塑精品走出敦煌、走出甘肃、走出国门,在兰州、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台湾、香港等地区和印度、波兰、捷克、日本、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举办敦煌艺术展览,近年还创新举办了不少数字敦煌艺术展。这些展览均获得极大成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敦煌艺术在国内外的影响越来越大。如2008年在中国美术馆举办的“盛世和光”展览,展期两个月,参观人数达66万人次;2014年在浙江美术馆举办的“煌煌大观”展览,展期三个月,参观人数40余万人次;现在正在上海举办的“敦煌:生灵的歌”展览也轰动了申城。
    敦煌研究院按照科学核定的日游客承载量,严格控制每日游客参观数量。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洞窟,让游客得到更好的观赏体验,我们经过反复探索验证,利用科技手段将洞窟壁画、彩塑搬到洞外展示,建成了莫高窟数字展示中心,让游客先观看4K超高清宽银幕电影《千年莫高》和8K超高清球幕电影《梦幻佛宫》,对敦煌艺术有了初步体验后,再到莫高窟实体适度观赏洞窟。游客普遍反映这种参观方式使千年文物走出洞窟,活了起来,比单一参观洞窟效果更好。在旅游淡季我们还主动组织当地(敦煌及其周边市县)民众免费观看上述两部影片,丰富了他们的文化生活,加深了他们对敦煌艺术的理解和热爱。
    遗产地的严格管理
    保护传承工作的落实,必须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以纲带目,小中见大,协调推进,科学管理。
    制定专项法规 敦煌研究院在莫高窟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一贯严格遵循国际《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行规。在甘肃省政府的支持下,我院起草了《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3月批准颁布实施。《条例》明确了莫高窟的保护对象、范围,规定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应遵循的保护方针和原则,赋予我们保护管理莫高窟方面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责任。
    《条例》要求我们在保护方面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莫高窟加固、修缮、修复、日常保养、人文和自然环境保护以及文物安全等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条例》还规定莫高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抵押或者赠与、出租、出售,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我们依据《条例》制定了保护的规章制度,规范了保护的行为。在保护范围内保管机构和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也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在建筑布局、结构、体量、高度、色调等方面与莫高窟文化内涵和环境风貌相协调。我们自身也不在核心保护区建设商业设施,兜售商品。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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