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论 国际国内两个法庭的判决相互印证 关于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屠杀人数,战后中国和国际法庭早有定论,且相互印证。 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国际审判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长达1218页的远东国际法庭判决书中,有两个专章“攻击南京”和“南京大屠杀”,明确指出“在日军占领后最初六个星期内,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杀的平民和俘虏,总数达二十万人以上。”“这个数字还没有将被日军所烧弃了的尸体,投入到长江,或以其他方法处分的人们计算在内。” 为何是“20万人以上”而不是“30万”?参加远东军事法庭审判的唯一一名中国大法官梅汝璈此后撰写回忆文章专门就此作出说明。 而1946年2月举行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则首次、直接和明确地作出30万这一数字这个重要历史判决,出处则是著名的《谷寿夫判决书》。 《谷寿夫判决书》是指中华民国36年(1947年)3月10日,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以“三十六年度审字第一号”下达的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30余万”的就有3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