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时期的反贪措施 (一)颁布文书和诰谕,劝勉官吏 朱元璋颁布了许多劝勉官吏的文书和诰谕,如《祖训录》、《臣戒录》、《醒贪简要录》、《彰善瘅恶录》等,他亲自组织编写的《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以下统称《大诰》)是其中最重要的几种。《大诰》选录了当时全国刑事案件中的官民事例,共236个条目,其中有150个条目是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因此《大诰》实际上就是以惩治贪污为主的法规汇编。朱元璋要求全体臣民户户有此一本,如犯笞、杖、徒、流罪名,家有《大诰》则减一等,无者则加一等。他还把《大明律》和《大诰》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并把他们列为科举考试内容,就连农村最基层的单位里也要“置塾师教之”。在朱元璋的倡导下,《大诰》风行全国,人人读之,人人讲之,至洪武三十年(1397年)出现了“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凡193400余人”的空前景象。另外,朱元璋还规定每县乃至里都要建“申明亭”,把贪官污吏的名字及其罪状列于其上,让人人皆知,以示警戒。 (二)乱世用重典 朱元璋认为“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其对贪污的惩治尤其严厉。前面所说的《大诰》就是重典治吏特别是重典惩贪思想的反映。《大诰》并不是法律条文和量刑标准,而是一种“法外之法”,把“法外用刑”合法化。《大诰》中的许多酷刑如族诛、凌迟、极刑、枭令、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枷项游历等30余种都为《大明律》所未设。同一犯罪,尤其是贪污罪,《大诰》的处罚规定要比《大明律》大大加重。朱元璋还创立了“剥皮实草”之刑,规定贪污60两银子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并将之挂于官府公座两旁,使官吏一见便触目惊心。明初对贪官用刑之酷是历史上罕见的。 (三)对功臣宗亲贪贿严惩不贷 对于贪官污吏,即便是功臣宗亲,朱元璋也一律严惩不贷。永嘉侯朱亮祖出镇广东,收受贿赂、贪赃枉法,强迫番禺知县道同释放被捕的犯法土豪及其亲戚,并诬告道同致死,朱元璋得知此事后,将朱亮祖及其儿子朱暹依法处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