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反贪运动的经验教训 朱元璋所进行的反贪运动,无论其规模之大、持续时间之长、用刑之酷及深入彻底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认真总结这次反贪运动的经验教训,对于后人反腐倡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洪武时期的反贪运动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坚持超前预防与事后预防并举、社会舆论导向与依法惩处相协调的原则。超前预防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即运用各种预防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引发犯罪的可能性,将犯罪的苗头消灭于萌芽状态;事后预防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针对暴露出来的某些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以防止今后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朱元璋把法制教育和宣传寓于整个反贪运动中的做法就具有超前预防的意义,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积极作用。他颁布《大诰》则具有事后预防的性质,有惩前毖后之功效。朱元璋并不是一味迷信酷刑,而是注重宣传教育和依法制裁相结合;他颁布《大诰》、建申明亭,在舆论导向上下功夫,确实起到了酷刑所起不到的作用。 二是坚持专门机构办案与发动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朱元璋发动群众监督甚至逮治贪官污吏赴京是依靠群众同贪污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大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洪武时期的反贪运动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元末吏治的极端腐败和自己青少年时期的苦难经历使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为朱元璋称帝后进行大规模的反贪运动奠定了思想基础。但也正是这种经历使朱元璋产生了一种片面、狭隘的看法,认为“人皆贪”,“谕人为善,从者罕焉”。这种认识上的片面性导致了反贪斗争的扩大化。如“空印案”中被惩治者虽必有一部分系贪污舞弊分子,但不分青红皂白,凡与核钱粮、军需诸事有关的人员皆治罪,不免冤枉了一些清正廉洁的官吏;“郭桓案”发生后,“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也犯了扩大化的错误,著名的清官方克勤就是在这次大案中被诬告致死的。 而且,在反贪运动中,朱元璋往往独断专行,凭感情用事。明初虽制定了《大明律》、颁布了《大诰》,但朱元璋经常既不以《大诰》、更不以《大明律》定刑,而是任情行事,如有一次,朱元璋见犯赃者特别多,便下令说:“今后犯赃者,不分轻重皆诛之。”他还亲自参加刑狱的审判,往往刻意追求查出的贪赃案件之多和数目之大,这样势必会制造出许多冤假错案,把反贪斗争引入歧途。 作为一个封建帝王,朱元璋反贪运动的局限性实际上都与缺乏法治观念有关,只有遵循依法治国,加强制度建设,才能从根本上惩治贪污。 虽然洪武年间的反贪运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我们不能以此抹杀朱元璋对明初吏治的贡献。正是由于朱元璋大刀阔斧地进行了反贪运动,明朝前期一百年中政治比较清明,社会比较安定,对明初阶级矛盾的缓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