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是全人类的公敌。无论是现代法治国家,还是古代帝制社会,预防与惩治腐败都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治理腐败我们既要学习借鉴现代法治国家的先进经验,也要善于吸取中国古代惩治官吏贪腐的经验与智慧。根植于中国传统社会土壤的诸多反腐举措,始终将官吏这一权力主体与普通百姓区分开来,在赋予权力的同时,也给予相应的规则约束。尽管由于时代局限,古代惩治贪腐的做法存在种种不足,但也有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入仕途,全程监督。中国古代官吏选拔任用制度不仅经历了从察举到科举日渐严密完善的程序,而且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监察制度,将官吏从选拔上任开始即纳入监察范围。至明清时期,科道御史监察制度从维护国家风宪宏纲的高度,构建了一张防治贪腐的法网。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在御史监督风纪的同时,引入保荐连带责任追究机制。自秦汉察举制实施以来,朝廷就特别重视保举人对被保举人的连带责任追究,以此确保被选拔官吏的清廉和才能。汉唐律中“贡举非其人”便是对保举不实者专门设置的连带惩罚条款。明清时期官吏层层保结形成日益牢固的私谊监督机制,即考选入职的进士、举人分发地方任职前,必须由同乡京官出具印结方能成行。而出具印结者为了防范被保举人任职后发生贪腐罪案的株连,往往会派子侄随同新官到任,以师爷或门丁的身份贴身监督。这种连保责任一直到其任期考满,取得任所上司官员的考语保荐为止,而上司的保荐又催生出新一轮的连保责任。这种环环相扣的连保责任看似建立在私谊保荐的基础上,但它在保荐人和被保荐人之间所形成的约束力更加坚实。因为“贡举非其人”的株连风险会倒逼保荐人的实际监督力,而被保荐人也怯于株连上司,在监临主守时自然有所顾忌。这种保荐连带责任追究未必能够彻底消灭官吏贪腐,但内含“谁提拔,谁负责”的制度深意,有力抑制了贪腐分子提拔任用的通道,因为没有人会为道德操守有亏者去冒株连风险。 特定身份,特定约束。中国古代社会从来不隐讳等级差别,而且古代法律制度也始终浸染着宗法礼制等级色彩。但是这种等级制不仅强调权利有差等,而且强调义务也有差别,要求权责一致。官吏作为操持朝廷各级衙门的权力主体,其特定身份被赋予特定约束,如掌印堂官与同僚副职不能混淆权责,监临主守之责是无法推卸给僚属的。就是作为自然人,官吏与普通百姓也有不同的身份要求。首先,“见色”,严禁与部民妻女发生关系。即府州县官及子侄不能在其任所娶妻纳妾,更不能与部民私通奸情,前者为“娶部民妻女”,后者为“奸部民妻女”。为什么要严格限制官吏及子侄在自己任所的私德行为?关键就在于防止滥用权力而威逼利诱,而且一旦娶、奸得逞,女方家庭又会反过来影响其施政的公正廉明。其次,“临财”,监守自盗、徇私枉法从重处罚。中国古代对于官吏贪污受贿的打击,集中体现在财产犯罪的“六赃”中,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监临赃等是用以惩治官吏贪腐的,其中徇私枉法、监守自盗又是打击重点。这些规定较为全面地概括了古代官吏权力寻租和临财失节的基本情形,惩治这类犯罪也为促进清廉德教提供了丰富的反面教材,实现了惩办与教化的生动结合。再次,“事亲”,不孝罪中有专条。官吏不仅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公众人物,同时也是为人之子的普通一员,事亲尽孝与尽忠报国是同等重要的礼治要求。中国古代的不孝罪专门针对官吏可能犯的罪名便有“冒匿父母丧”,遇父母丧却秘而不发,以求干进。只有贪恋权欲者因害怕丁忧中断官运而匿父母丧,看似惩治官吏不孝,其实质却是打击恋权无耻的贪婪之徒。可见,官吏在我国古代法律中一直是被赋予特定身份与特定约束的主体,不能混同普通老百姓,他们既然掌控权力,就必须为此接受更加严苛的规范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