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分明,婪赃追赔。中国封建社会“家天下”的皇权特征常被后人评判为公私不分、贪赃枉法的总根源,其实并不尽然。公私分明不仅在古代官箴名训中被奉为从政圭臬,而且在律典中也有鲜明要求,如《唐律疏议》有关公罪从轻、私罪从重的原则性规定,就体现了公私分明的特点,即秉公执法、不徇私利的过失犯罪为公罪,而徇私枉法、苟取私利的故意犯罪为私罪,前者从轻处罚,后者从重惩办。有关公罪私罪区别对待的原则性规定,一直沿袭到近代。显然,公私分明对于官吏的行为约束并不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责任,而是现实的职责要求。如征收皇粮国税中有田赋正课和田赋附加,田赋附加为了确保正课足额而征收的脚耗、水耗、仓耗、鼠耗、火耗等环节性消耗,均有法定比例,超过比例便为侵吞婪赃。因公“和雇人力”、“和买什物”也有严格限制,若和雇、和买私用则法所不许。官吏在公务接待中可以使唤驿站的官奴婢,但不能私自借用官奴婢。由此可见,所有这些人、财、物、权的使用与支配均有清晰的公私界限,假公济私一应私罪都在从重打击之内。如果官吏混淆公私界限,贪污受贿,不仅要革职判罪,而且贪污所得必须追赔。这种婪赃追赔的无限责任形式,将家产甚至祖产与官吏贪腐行为捆绑起来,提高了官吏贪腐的犯罪成本和潜在风险,如清代《兵部处分则例》对于官员经手各项钱粮干没侵欺,一律革职追赃,上司如有讳饰捏报者革职,失察者降级调用,对于赃款钱物追赔还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时限。又如《户部漕运全书》对漕粮挽运失防各种责任追究也非常严苛,如有官吏私自侵吞挪用,要求“革职变产追完”,即将家产变卖抵账,一直抵完婪赃为止。这种近乎严酷的抑制贪腐的风险机制,虽未必能消灭所有贪污腐败,但在官吏临财取舍时必有所震慑和顾虑。 贪婪败法,万劫不复。中国古代官吏犯罪有两种情形存在牵连风险,一是谋反,二是贪赃枉法。谋反株连九族,抄没家产。贪赃枉法牵连家属虽然没有生命之虞,却有身份和财产之失,所以官吏贪婪败法,其结果往往万劫不复。如秦汉时期即有一种“赃获”官奴婢,即“被赃罪没入为官奴婢”,也即因官吏犯赃罪株连家属成为官奴婢。清代嘉庆皇帝惩治和珅时曾公开表明,“自古有籍没之例,所以惩戒贪渎。”“籍没”就是指没收赃吏的家产以充公,并将其家属户籍身份变更为官奴婢,各地方驿站的官妓和奴才常由籍没官吏家属而来,他们在承应侍奉地方官享乐时,自然而然也成为警示后者的鲜活素材。为官一任如果不能廉洁自持,贪婪妄取,就会将全家生命财产置于危险境地。不但贪赃枉法要追赃,官员离任交接出现钱粮亏空,也要追赔家产。中国古代地方官员前后任交接时的程序,类似现代的离任审计,若出现亏空缺额,候任者如不在交盘账册上签名盖章后接手,前任是无法离开的。如此严格的交接手续,警告贪腐者侵吞贪婪的潜在风险,增强了官吏廉勤谨慎的责任心,因为一旦交盘亏空追赔家产,不仅包括贪污侵占的公款公物,而且也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亏空短欠。清末法律变革,贪例追赃籍没也随着株连之条而取消,御史温肃颇不以为然,认为取消追赃籍没后,会出现贪吏“以一人之身而博万人之利”的局面,因为官吏失去贪腐的后顾之忧,会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毫无疑问,中国古代充满人治色彩的反腐机制与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相去甚远,但这些制度安排及其经验智慧,却给予我们一些直观而深刻的历史启示:如贪腐是公权力滥用的必然结果,只有管住权力人及其手中的权,才能有效抑制贪腐;在官员权力运行缺乏公开透明和有效监督的历史条件下,单纯靠官员道德操守来自觉防范贪腐可能过于理想,预防和惩治贪腐的有效办法在于增加官员贪腐的犯罪成本;一份权力即一份责任,要使官员时刻警醒特定身份和特定约束,形成荣辱与共的连带责任风险体系,等等。 (作者:龚汝富,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