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实困境:少数民族村寨文化发展问题再审视 第一,在城镇化进程中面临被边缘化的困境。据调查统计,2000-2010年的10年间,全国农村自然村落由363万个锐减到271万个,平均每天有250多个村落消失[6]。少数民族村寨文化消失的现象虽然没有沿海地区严重,但被边缘化的现象却是相当突出的。主要原因是在城乡结合部,少数民族群众在分享改革开放繁荣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实惠和实际利益的同时,传统民居普遍被钢混的现代建筑所取代,传统的少数民族村寨特色文化逐渐消失了;在边远地区,交通闭塞、经济落后、人口迁移,使少数民族村寨逐渐空壳化,民族村寨逐渐破落、特色文化逐渐失传。广西桂西北地区的融水县,苗族村寨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人口高达60%以上;隆林、资源等县苗族村寨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劳动力也达到30~40%。由于劳动力外出务工,子女和老人随迁,村寨人口越来越少,村寨空壳化程度越来越突出,苗族传统芦笙坡80%以上长年没有保护,传统芦笙文化活动正在逐渐被现代影视文化所取代,当地群众说,如今的苗寨,已经没有原来浓郁的苗族风情了[7]。城镇化的进程使人们在追逐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忽视了对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和传承能力培育,其短视行为和盲目拆建将一些民族文化的保护放在了次要,甚至是不要的地位上。 第二,在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中面临同质化的问题。近年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少数民族地区新农村建设却往往把重点放在“村容整洁”上。青海省投入资金218亿元,实施了生产设施建设、“四通”(水、电、路、话)、农牧民转移培训、扶贫整村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新农村规划和村庄环境整治等新农村建设八大工程,其中海北州以9个示范村和120个整治村的环境治理为重点,海东地区以400个村“六乱”(柴草乱垛、棚圈乱搭、粪土乱堆、污水乱泼、垃圾乱倒、畜禽乱跑)治理为重点[8]。内蒙古自治区新牧区建设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和村容村貌的改造,自治区民委的帮扶点阿拉达尔吐苏木,修建水泥路1.84公里,统一修缮、统一挂帽、统一粉刷新建水泥路两侧围墙3.6公里,并在墙体上绘制蒙古族历史、风俗、体育、文化等风情图画[9]。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由于过度使用现代材料,用砖混结构取代传统木楼,有的甚至将原有的“土、石、木”拆除后重新钢混结构新房,进而出现千村一面的现象[10]。新农村建设在强调统一规划的同时,对妨碍这些“统一规划”的民族文化传承载体没有进行有效保护,即便一些地方进行了保护,也失去了其原有的文化意蕴和传承功能,成为一种象征和摆设;另外,由于规划的相互抄袭,缺乏创新元素,导致一些新农村民族文化村寨特色没有充分彰显出来。 第三,在重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少数民族村寨文化因迁移而整体消失的现象十分突出。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资源过程中,工程征地和水库淹没建成的整村搬迁重建,使少数民族村寨特色文化普遍消失。广西现有各类水库4556座,截至2013年底,全区共有水库移民及涉及人口570多万人,其中原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及其后代173.55万人,他们集中分布在柳州、桂林、百色、河池、崇左市等桂西北地区,这里以大石山区为主,人均耕地少,是全国主要的集中连片贫困区,更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搬迁,被淹没的少数民族村寨大多无法重建,被搬迁的少数民族大多生活不适应,权益无保障。在新世纪以来建设的龙滩、百色等大型水电站,水库移民多数就地后靠,民居以钢混结构楼房为主,原有的壮族、苗族、瑶族等少数民族村寨文化消失了。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贵州、云南、四川、西藏、新疆、青海等西部诸流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区。除水利水电工程外,广西百色的铝矿开发、贵州的煤矿开发、新疆的石油开发等重大矿产资源和能源资源的开发活动,也普遍出现类似问题[11]。开发与保护没有做到并举并重,使一些传统的文化基因在开发中受到破坏。 第四,在自然保护区的设立与建设过程中,散居少数民族村寨文化逐渐遗失的现象十分突出。我国民族地区大多地处大江大河上游,中央始终把加强民族地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重要位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四个重点地区和四项重点工程,全部在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实施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项目,也主要在少数民族地区;全国22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当一部分在少数民族地区,如四川若尔盖湿地自然保护区、云南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等。但由于众多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杂散在自然保护区中的少数民族村寨被迫迁出,集中安置,受其影响,传统文化逐渐遗失。其中,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实施的“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退牧还草3360万亩,围栏封山育林182.68万亩,退耕还林9.81万亩,治理黑土滩14.6万亩。工程实施以后,少数民族牧民在政府统一安置下,整村迁出保护区,传统文化渐渐遗失了[12]。海南省截至2012年底,已设立森林、野生动植物、海岸线、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地质遗迹等自然保护区49个,总面积为270.25万公顷。这些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两者不允许有任何人类活动,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少数民族必须全部迁出。随着村寨的不断迁移和改造,传统文化失去了生存的自然条件,逐步遗失在迁移过程中[13]。一些民族文化村落由于满足和适应国家和区域重大生态修复和治理的需要而受到忽视,为国家生态安全战略“牺牲”了民族文化发展的“小我”,应该进行物质利益的补偿和文化传承的补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