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标本协治:少数民族村寨文化发展的能力再提升 第一,抓住重点,积极探索少数民族村寨文化发展新路。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在“十二五”期间,全国重点保护和改造1000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确保其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收入大幅提高,村寨风貌、特色民居得到合理保护,民族文化得到有效保护,村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民族关系更加和谐。为此,在改善少数民族村寨的生产生活条件时,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旅游配套设施;开展人居环境整治,着力加快改善少数民族农村人居环境;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按照“一村一品”,实现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民族特色旅游业,充分发挥村寨自然风光优美、人文景观独特的优势,把经济发展与特色民居保护、民族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培育壮大特色村寨乡村旅游。加强旅游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升旅游业的增效性;改造提高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绿色无污染的原产地“名、优、特”农牧产品。在推进少数民族传统民居保护与建设时,要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保护、改建等不同方式,保护传统的营造法式和建造技艺,保持民族村寨的建筑风格以及与自然相协调的乡村风貌;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可借鉴文物保护的方法,有选择地采取修缮加固、消除火灾隐患等措施加以保护;在重点旅游景区,对那些没有民族特色的建筑,可采取“穿衣戴帽”等方式进行城乡风貌改造,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移民搬迁、村屯合并等项目时,要通过专业人员设计图纸,引导群众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新民居。在加强少数民族村寨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时,要突出保护好乡土文化,加强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抢救与保护。 第二,典型引路,打造更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村寨保护模式。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深远,必须切实做好成功经验的总结推广,以便让少数民族群众对少数民族村寨文化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当前作用与长远利益“看得见、摸得着”,从而充分调动他们在保护与传承少数民族村寨文化、促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湖北宣恩县沙道沟镇两河口村彭家寨,以保存完好而集中的土家吊脚楼群而著称。该村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明确规定:寨中主要建筑依自然地势地形选址,完整地保留形成于清朝末期的土家吊脚楼、凉亭桥等传统干栏式建筑群。现存48栋吊脚楼等干栏建筑,集土家吊脚楼群整体美、空间美、层次美、轮廓美于一体,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列为重点保护对象。该村利用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及时启动彭家寨的特色建筑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工程。大力发展乡村旅游项目,群众普遍受益,每户农家乐的年收入均在2万元至5万元不等。科学规划特色村寨及其特色经济建设的美好前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水田种水果发展椪柑150亩,白柚120亩,建成了以贡水白柚、椪柑为主导产业的高效经济林;自发组建“彭家寨八宝铜铃文艺表演队”,用地方民歌、民间舞蹈、草把龙、三棒鼓、花锣鼓等乡土节目,招徕顾客,吸引游客。这一典型事例充分证明,少数民族村寨建设既要大胆试点、追求发展,又要加强保护、展示特色,还要调整结构、夯实基础、提升发展软实力[14]。这些较为成熟的实践探索,为民族文化村寨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基础上的集成创新的“半成品”,将其与本地区、本民族、本文化结合起来,就能形成良好的推广和示范效应。 第三,遵循规律,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的保护主体作用。西部少数民族在生态环境、生计方式、社会组织、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语言文字和地方知识等诸多方面有别于东部居民。他们的定居农耕程度更低,拥有私有财产的内容更少,对周边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依赖程度更高,因而,在生态资源和共同体基础上进行的畜牧、狩猎、采集和礼品交换,在他们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更高。社区生活、集体组织、亲属关系、传统习俗、宗教信仰和节日仪式对他们生活的意义更大,由此造成的消费也更多。简言之,他们对生态资源、社会资源和包括宗教信仰在内的文化共同体资源的依赖更强,对自身文化的认同度、依赖度更强,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的形式和方法有重要的发言权,我们的国家重大项目开发,既要遵循文化延续性传承发展的自身规律,更要遵循少数民族群众作为民族文化的传承主体的客观事实,又要遵循少数民族村寨涵养文化的现实依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将民族工作,尤其是民族村寨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项目开发工作的全过程和各阶段,开展充分论证、研究少数民族的重大关切,落实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诉求,调动少数民族群众的首创精神,体现少数民族群众的主体地位,创造性地开展少数民族村寨保护工作。 第四,完善政策,保障少数民族村寨文化发展权益。针对自然保护区运行管理对当地少数民族村寨建设与发展的深刻影响,建议着力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的原则,遵循政府主导和全民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分类、分级和分区管理,确保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享有合法权益,共享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发展的红利。二是完善自然保护区分类体系,合理设置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允许保护区内存在一定的人类经济活动,探索建立人与自然保护区和谐发展、相互促进的新型模式。三是全面实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既要合理确定国家或政府层面的生态补偿范围和标准,又要创新机制,让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共享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实际利益,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的平均水平,从而调动他们参与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从长远来看,建议国务院尽快设立全国生态补偿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范围内生态补偿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等相关部委领导组成,行使生态补偿工作的协调、监督、仲裁、奖惩等相关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15]。此外,在水电移民方面,西部少数民族水电移民需要国家做出更多物质补偿和制度安排。在现有政策法规基础上,增强民族地区水电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力度,既体现保护各民族文化公平传承的精神,又给居民留出经济、社会和文化转型空间。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水电项目规划设计中,应像对待城镇、历史文物和珍稀物种一样,慎重地对待少数民族社区,千方百计利用设计技术实现少征地、少移民。二是把恢复家园和保持社区文化,作为移民补偿补助和安置目标。三是对少数民族水电移民的隐形收益损失进行补偿。同时,建议在国家层面上设立一个以库区为单位,针对移民社区文化重建,以传承群体为资助目标,由移民群体按项目书来申请的民族地区水电移民社区文化保护和发展基金,为民族文化重建提供资金支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