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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民族国家协调发展的政治基础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贺金瑞

【内容提要】在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多民族国家协调发展的政治基础。我们要尊重和维护少数民族文化身份,同时要坚持和发展其国家公民属性;要主张各民族的平等发展权利,同时保证各民族对国家社会的义务的一致;要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的特殊利益,更要坚守国家利益至高无上,在不断完善民族政治基础中推进民族发展,实现多民族国家政治稳定。

【关键词】民族发展;民族国家;民族政治发展

【作者简介】贺金瑞,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哲学、民族政治学。


    中图分类号:C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8575(2010)04-0005-07
    从根本上奠定民族关系的政治基础,必须尊重少数民族自身的民族身份和文化属性,同时要根据民族群体原本是由其自身的个体成员构成这一事实,应当注意其在城市化进程中个人作为社会和国家公民的政治属性,全面发展少数民族个体成员与国家认同关系。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还要研究各民族的平等权利,通过构建民族平等、权力共享的权利和义务统一关系,保证民族发展;要研究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体现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通过不断调整利益关系夯实多民族国家稳定发展的政治基础。
    一、民族自身性与国家公民的二重性
    
人类群体的差异性产生了民族身份性,不同民族不仅有民族身份的象征符号和精神烙印,而且存在着民族成员对自己民族身份确认的文化。我国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民族成员确认自己身份的制度安排,也是承认他们自身与其他成员共同性的前提和基础。多民族国家具有多元民族身份认同文化,这是民族国家建构政治共同体的基本层次。在多民族国家内部,特定的个体在不同的层面上认同于不同的群体,塞缪尔•亨廷顿认为“个人有多重身份,群体在较小的程度上亦是如此。identities包括归属的,地域性的,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社会的以及国别的。随着时间和情况变化,这些identities的各自轻重分量也会变化,它们有时是相辅相成,有时也会彼此冲突”。[1]民族自身性的第一个层次就是指由共同语言、宗教、信仰、习俗、世系、种族、历史和地域等方面的因素构成的社会群体,包括一系列规范和价值体系、行为模式等软性因素,并从一整套物质的象征物获得支持。在现代这个层次的民族是政治化、公民化了的人群,其强调拥有制度化的政治权利,比如成员众多的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基本制度,成为一个自治的政治实体。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个人归属于民族群体这一层次,也得到现代社群主义理论的支持。现代社群主义认为,公民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它是由各种不同的群体组成。个人首先面对的是民族群体而不是国家,个人是通过他所归属的群体,特别是族群而与国家发生关系的,所以首先应该承认的是族群的地位。他们认为,族群身份的认同有效保证了群体的团结。当族群受到来自社会与政府的不公正对待时,这种集体的认同“起到了动员个体在一般的社会情境中活动的作用,帮助设定了我们的需求、欲望以及实现它们的途径,形成了突出表现在自我表现认同的强烈的情感依附”。[2]研究族群政治的学者认为强调少数族群集体身份和认同,目的是要求获得国家政治生活的起码的尊重与承认,通过获得集体身份抵制主流社会或国家的同化。人有民族身份认同的意识,人也就有归属于民族群体的愿望。美国社会学家C•H•库利认为,由于民族共同体反映的是具有亲密的、面对面交往与合作的人的社会关系的特征,因而民族共同体的形式更具有人类共同体生活的初级形态的含义。
    民族自身的另外一个层次是民族个体成员。作为民族个体成员不仅具有个体的民族文化身份,也具有作为国家公民的政治属性,这样民族个体成员同时具有民族文化身份和国家公民二重属性。人是社会性的动物,归属于某个群体是人的本性。但集体身份要落实到个人才有意义,个体并不完全是自我的主观认同,而首先具有民族的文化身份属性,这不仅是他们的认同条件,而且是一个必须承认的基本文化权利。
    少数民族个体成员作为国家公民,国家保障其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基本人权,确切说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具有母体性,它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同时作为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公民基本权利主要划分为两大类:(1)消极的防御权,是指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一般不需要国家以积极的方式予以保障,国家仅负有不侵害该项权利的合法行使的义务以及在该项权利受到侵害予以救济的义务,比如政治自由、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2)积极的受益权,是指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比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和物质帮助权以及财产权。少数民族个体成员作为国家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个体成员的民族身份与国家公民身份会保持一致,但有些时候,二者也会产生冲突,正如菲利克斯•格罗斯所言:“国家在过去不曾、在现代即20世纪也不可能强加给社会一种单一的哲学或意识形态取向。民族文化具有一定的凝聚力,这种凝聚力我们很难加以描述,但却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民族的价值观和传统习俗中。”[3](p.197)所以,个体所具有的民族自身特性与国家公民的二重性是民族国家时代多民族国家的共同特性,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在民族认同的基础上,形成更高层次的国家认同,是多民族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民族发展政治的重要课题。
    二、平等权利与对国家社会义务的统一
    
在多民族国家,国家公民在民族构成上的非单质性决定了必须高度关注国家内部的民族关系。民族关系需要民族平等、权力共享的民主政治发展;需要体现合理的利益分配的经济调整;需要尊重、发展各民族文化的文化关系。
    在西方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话题,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和加拿大一些国家的少数民族权宜保障运动,特别是美国黑人自我意识的觉醒。在对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上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对弱小群体直接实行保护措施,还不如通过保障所有个人的基本公民政治权利来给予非直接的保护,个人的群体从属性不应被考虑。自由主义者坚持个人立场,主张把“公民权利延伸到所有民族与文化背景的人和团体”[3](p.1)中去,以维护国家的统一。相反,社群主义者认为保护族群文化就是维护国家利益,菲利克斯•格罗斯指出:“民族文化具有一定的凝聚力,这种凝聚力我们很难加以描述,但却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民族的价值观和传统习俗中。”[3](p.197)多元文化主义试图调和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在少数民族集体权利问题上的争论。多元文化主义主张自由主义政府不但要基于个人立场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平等权利,还要从国家内部少数群体的角度出发,承认少数群体的文化差异和独特的文化身份,保持少数群体的文化完整性和传承性。多元文化主义反对普遍平等与文化同化,主张主流社会赋予少数群体差异的公民身份,实施“差异政治”,为少数群体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提供广阔空间,最终实现真正的平等以及文化多元国家的和谐发展。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不尽义务而可以享受的权利,享受权利的前提是履行义务。各个民族在享受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自己应尽的维持多民族统一国家的义务。同时,各个民族都有平等地获得自身发展的权利,每个民族都是人类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对于人类历史的发展和世界文明的创造都作出了贡献,因而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具有完全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值得指出的是,无论哪个民族,不管其发展程度再高、力量再强,都没有理由剥夺另一个民族的发展权。社会发展保障每个民族不论其具体政治、经济贡献大小,发展程度高低,先进还是落后,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民族自身发展的权利。这是按照人类基本物质需要拥有分配经济利益的基本经济权利和基本政治权利在民族领域的延伸。
    在实现各个民族发展权利上,要特别重视机会平等与不平等的问题。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是政治哲学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实现平等的两种途径和结果状态。机会平等是指各民族间拥有平等的获得非基本政治、经济权利的机会,是一种竞争规则的平等。从实质上说,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规定着政治、法律、经济运行和分配方式的规则,因此机会平等也就是民族间政治、法律的平等。按照这个平等原则,每个民族都享有按照自身向社会所做的政治、经济贡献的大小、按照自己向社会提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来比例地获得政治、经济利益的非基本权利,即类似于“按劳分配”。结果平等是指各民族获得的非基本权利都完全平等的状态,大致上等同于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
    每个民族因为居住区域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存在着优劣之别,文明开发和进化存在着先后之异,发展基础和水平存在着高低之分,面对同等的机会,在同样的规则下竞争非基本权利,其发展的结果和状态注定是不会完全同等的。居住环境优越、自然资源丰富、发展基础较好的民族,在同等的机会下,必定要处于竞争的优势地位,必定要获得较多的非基本权利。所以民族间的“按贡献大小分配”就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发展结果的不平等。机会平等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规则。当社会具有了这种理念,并在其规则下运行的时候,能够给予各个民族提供更为广阔的选择余地和发展空间,为所有民族都提供一种平等竞争的公平环境,从而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优化社会进步的质量。
    因此机会平等所造成民族间的差距和社会的不均等,要以我们对结果平等的追求来解决。在经济上每个民族都平等地享有财富,按需分配,各取所需;在政治和其他社会生活方面,每个民族都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样的结果平等的实现程度归根结底受着社会经济条件成熟程度的制约和决定。只有达到社会财富极大涌流、所有人都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状态下,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实行了按需分配的时候,真正的结果平等才能实现。在现阶段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和促进社会进步,为实现结果平等创造物质前提。的确,完全的结果平等表面看来更有利于社会的均衡,更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全体民族的绝对平等也是我们致力追求的最终目标。但在现阶段,人为地片面强调结果平等实质上同样是不公平、不正义的。
    实现人类自由全面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实现民族间的结果平等也是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每个民族首先都应当得到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无论如何不能剥夺。这既要靠国家与政府的强制力来保障,也要有系统的社会救助体系作为辅助渠道。其次,为刺激和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政府应当强调机会平等对发展的激励作用,创造和保障各民族平等竞争的环境,为各个民族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造就一个具有公正的竞争规则和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再次,基于实现民族间结果平等的最终目标,政府应当对整个机会平等实施的全过程加以控制,对机会平等条件下自由竞争的结果进行有力调节,不能放任自流,任由民族个体之间的差距两极分化。
    三、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关系问题
    
在整个人类历史中,利益作为一个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概念,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社会现象。正如马克思所言,“世界并不是某一独特利益的天下,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4]利益是一个主体多元的关系性概念,即只有多个主体构成的社会关系的存在,才会产生利益问题。
    就近代民族国家的发展而言,从民族到民族国家这中间的关键环节是民族是否把国家当作自己的国家,即民族是否认同国家,而这种认同又取决于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产生利益主体多元事实角度,有必要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分别进行界定。所谓国家利益在汉语中,“国家利益”具有双重概念。一个概念是国际政治范畴中的国家利益,指的是一个民族国家的利益,其英文为NATIONALINTEREST,与之相对立的概念是集团利益、国际利益,或世界利益。另一个概念是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指的是政府利益或政府所代表的全国性利益,其英文是INTERESTOFSTATE。与之相对立的概念是地方利益、集体利益,或个人利益。在国内政治意义上,国家利益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实现的价值目标性概念,主要是指一切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物质与精神需要的东西。《中国国家利益分析》一书的作者阎学通,利用效用分析法提出了一套分析国家利益的科学方法,为判断中国国家利益的大小提供了一种衡量依据。据此说,国家利益反映了这个国家的全体国民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需求与兴趣。国家利益的决定,有内在和外部两方面因素,所有这些因素中,既有给定的、不会改变的内容,也有不断变化的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利益实际上是一种综合加权指数。
    当前中国主要国家利益的重要性等次及它们的实现顺序已显轮廓,这就是:首先,完成民族国家的建设尤其是“四个现代化”,包括国家富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广大民众的安居乐业,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铲除腐败现象的根源,在减少地区经济差别和不断改进生活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各民族的和睦相处。其次,争取在不造成任何大的震荡和外部冲突的条件下,保障我国领土领海的完整和不受侵犯,加快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第三,不仅要发挥亚太地区重要大国的主导作用,更要争取成为国际社会“指导委员会”和各种国际机制的重要成员,逐步推动现有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多数国家的利益和人类进步的方向。
    “民族利益”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学界对其的界定也不尽一致。辞海把民族利益解释为:“一个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语言、宗教、风俗习惯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利益。”[5]唐鸣认为:“民族利益就是所有与民族的生存、发展有关的需要的满足。”[6]雷振扬认为:“民族利益是在多民族国家由于民族之间发展的差异,各民族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这种需要对民族的生存与发展表现为正价值,即好处或潜在的好处。”[7]概而言之,民族利益是民族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资源、条件和机会的总和,民族的发展过程也是不断争取和实现民族利益的过程。民族利益是客观的、历史的、差异的和具有主体性与价值性的。对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来说,民族地区经济利益是其根本利益所在,也是较易导致民族纠纷和民族摩擦的问题。宁骚认为,“少数民族方面基于经济利益的各种分散的微观矛盾、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民族文化聚集起来,演化为大规模的民族冲突”。[8]
    在我国这样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由于生存环境、生产方式、发展程度、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又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我们看到在产生不同的利益群体、发生了不同的利益分化的条件下,对不同利益群体谋取利益方式和造成利益群体间的差异,在群体间相互认同度很低,这些问题必然造成民族地区与国家利益关系的错综复杂。如果各民族利益发展不平衡任其下去会直接影响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稳定。
    每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都与它所依存的国家有着密切的关系,民族与国家是现代民族国家中两个最基本的要素,但以往我们却很少从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关系角度探讨新时期中国发展和民族利益实现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我国各族人民在统一国家的长远利益和共同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进程实现的利益也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具体说:
    1.国家统一市场的构建与民族传统和民族地区文化的矛盾。民族国家构建统一市场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一项根本要求和本质内容,其内涵是:从各个方面打破国内各个地区、各个族体间的壁垒,建立和发展统一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商品流通市场,建构能够传承保护民族文化并促进全社会、经济现代化的统一的文化模式。在这一过程中,民族国家必然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整合,以求把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整合在统一的政治共同体中,把多样性文化传统的民族整合为统一的国家公民和民族大家庭成员,从而从根本上为民族国家的统一、稳定和发展创造坚实的基础。但是多民族国家内的各民族往往是民族文化与认同比较深厚的传统民族,他们具有相当大的民族自我认同意识和文化自主性,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作为整体发展的国家与组成部分的民族文化发展间存在矛盾。
    2.国家与民族的政治权力分配问题。政治权力是在政治关系中权力主体为夺取、制造和分配以物质利益为中心的各种价值资源,依靠一定的政治强制力而拥有的对政治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9]政治权力是政治的集中表现,政治就是通过政治权力对社会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在多民族国家,政治权力的分布对于国家内部各民族间价值的权威性分配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每个民族都会为了获得和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去争取或构建政治权力,力求在政治权力分配格局中处于有利地位。新中国成立后,各民族人民都成为国家的主人,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权力。国家通过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实现政治权力的分配,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然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自治机关与上级国家机关之间在权利归属和责任承担方面界限模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难以定位,从而影响了少数民族自治权的行使,也造成了少数民族与国家在财税等方面的摩擦;二是由于自治权是国家在权力分配中赋予自治民族的一些特殊权力,这样处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非自治民族因自身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与自治民族产生矛盾,甚至对国家产生不满。
    3.国家与民族的经济利益分配问题。在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与其所寄寓、所依存的国家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国家利益的实现也是各民族利益的实现,国家发展的成果会惠及各民族人民。然而由于利益是主体多元的概念,是主体需要与社会资源难以满足需要的矛盾状态,民族利益作为各民族基于自身发展状况,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往往反映着各民族自身的独特需求,因而容易与其他民族利益或国家利益发生矛盾。在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现代化进程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一方面,个别民族仅从自己所处的经济区位或矿产资源开发优势出发,无视其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分工合作体系中的职责,只顾自己民族的发展,或者超越现实条件的可能提出优先发展本民族的不切实际的要求,造成了民族之间以及民族与国家间的矛盾摩擦;另一发面,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人民生活水平与东部发达地区差距越来越大,同时国家企事业单位在民族地区开办工厂、矿山、水电事业,在开发利用边疆民族地区的资源的同时不注意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权和照顾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不能积极地从科学技术方面帮助其发展生产。相反,由于工厂、矿山的废气、废水、烟尘的污染,导致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农作物减产、生态环境的恶化等,从而引起少数民族的极大不满。
    4.国家民族政策的正确合理与错误失当的问题。政策的本质是社会利益关系的集中反映,政策过程实际上是政策主体对各种利益需求的分配、调整的过程。民族政策作为政策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就是国家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手段和方式。民族政策是针对国内民族关系的状况和其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民族政策对民族的发展、民族关系的调整、民族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直接的影响。民族政策的制定应立足于本国的民族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这样的民族政策才能发挥化解民族矛盾,实现国家整合的作用,否则会产生消极影响。我国的各项民族政策从根本上说是符合我国民族实际情况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过多强调对少数民族的优惠、照顾,忽视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自主增长能力的培养。而经济自主能力是一个民族和地区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过多地强调民族优惠政策,容易助长等、要、靠的心理,不仅不能从根本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也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东西部发展差距的问题。
    如何协调国家利益与各民族自身的利益,如何协调不同民族之间的利益,成为多民族国家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出了一些特殊的模式和政策,这些模式和政策有的比较成功,一定程度上消弭了民族矛盾和问题,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发展,而另外一些则失败了,使国家陷入民族纷争和冲突的旋涡,甚至导致国家解体。一些模式和政策比较成功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这三个国家的典型特征都是移民国家,在历史上处理民族关系时都曾采取过隔离、同化或一体化的政策。后来随着移民结构的巨大变化,在移民群体的压力下,都逐渐放弃了同化主义模式,而采取了更为宽容和多元化的政策。
    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核心价值在于:一是所有国家公民必须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强调各民族都应承担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任何形式的多元文化主义都是毫无意义的。其二是宣传多民族是国家财富,而不是负担,多元文化主义意味着多种文化的平等共存,不存在其中一种文化居于统治或主导地位的问题。其三是承认文化多样性,但更强调国家统一性。国家充分地尊重和保护民族文化,目的在于使人们认识到多元文化作为该国社会内在特征的重要性,认识到民族文化的发展必须以不破坏国家的统一为前提和限度。其四是在对待具体问题时更侧重于公民个人身份的角度,而不是上升到整个民族的角度来处理。
    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最重要和积极的影响在于,它立足于处理好各民族群体与主流社会之间的关系,保持国家的统一与稳定,促进了实施国文化事业、经济贸易和国际交往的发展;它尊重少数民族群体成员对自己民族文化认同,提高了民族成员的平等意识和自尊心,从而强化了他们对整个国家和社会产生更高层次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它推动了人权保护向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发展。当然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也并非完美无缺,在实施多元文化的过程中,种族之间、民族之间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矛盾和斗争还将存在,并在一定情况下有可能变得尖锐起来。然而不管我们如何评价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它所带给世界的尊重、保护民族文化多样性的这种思想理念是值得我们赞扬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也一再向我们证明只有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各民族的合理的权利和利益,才能实现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的双赢。
    我国的民族共同体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是实现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整体利益的社会共同体。而国家作为当今国际法的主体,对外拥有主权,对内拥有对国内利益分配与调整的最高权威和强有力的力量保障。民族内部的利益分配与调整,民族之间利益的分配与调整,民族与国家之间利益的分配与调整,离不开国家功能的发挥。国家应该兼顾各方发展利益,包括民族的、地区的利益,尤其要格外照顾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同时各民族和地区也要在以国家利益为重的前提下维护地方利益。由于我们在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变化,过去各地区利益的实现主要依靠计划指标、行政分配和行政协调等方式,只要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必然涵盖着包括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利益的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完善,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国家政治资源的配置为辅助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利益的实现方式。国内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由于工业基础落后和自然地理条件的制约,加上与东部沿海地区在生产经营条件、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西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市场经济竞争发展中与东部地区的发展出现了差距。毫无疑义,各民族地区利益的实现必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而调整自己的利益实现方式,要努力克服交通、信息、文化、地理环境等的制约,积极地通过与市场价格、供求、信息、竞争、风险等的相互联系,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民族地区的收益。
    国家整体利益同民族地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即要保证国家整体利益,又要兼顾民族地区利益。中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一方面,国家及其有关部门要有民族观念,在制定政策和安排计划时。要十分注意照顾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利益和特点,尊重民族地区的自治权。要从各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出发,把国家整体利益同当地各民族利益很好结合起来,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另一方面,民族自治地区要有全局观念,在制定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的过程中,要考虑和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要符合国家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不应损害国家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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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菲利克斯•格罗斯(王建娥、魏强译).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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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唐鸣.民族矛盾的根本原因和一般原因[J].社会主义研究,2001,(4):45.
    [7]雷振扬.民族利益与民族关系初探[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6):6.
    [8]宁骚.论民族冲突的根源[J].转引自马平.少数民族利益论[J].西北民族学院学报.2002,(3):44.
    [9]周平.政治学导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27.
    来源:《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栏目编辑:焦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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