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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李伟梁

 

【内容摘要】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能否很好融入城市社会,是关系到城市社会和谐、城市民族关系稳定的重要问题。他们在城市经历了“从流入到生存、适应再到融入”的过程,但从总体上说仍只是部分地融入城市社会。作为少数族群,他们的族群认同带有一种强烈的“选择性”,极大地促进了族群内部的整合,但不利于城市社会各族群之间的融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融入城市社会的过程中,既遭到了来自社会的排斥,也在不断进行自我的限制,从而使其社会融入困难重重。应该大力构筑以融合为中心的社会政策体系,但不能对少数民族“一味”地实行保护政策,否则会形成“隔离”这种事与愿违的结果。

【关 键 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族群认同;社会排斥

【作者简介】李伟梁,浙江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发展社会学和城市社会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4922(2010)02-0035-06


    在当前中国社会快速转型期内,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以及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人口流动日趋频繁,边疆少数民族人口进入内地城市务工和经商的数量逐渐增加。这对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往、了解、学习和合作,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内地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的产品,活跃市场,丰富城市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民族心理和风俗习惯的不同,地域、历史和文化的差异等原因,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增加,活动范围的扩大,增加了城市民族关系的复杂性,加大了城市民族工作的难度,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研究课题。其中,一个非常值得注意和研究的问题就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问题。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与族群认同
    
社会融入(social inclusion),也称社会融合,是国际移民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国际移民理论认为,由于迁入地与迁出地的文化差异,移民往往会出现一种“非整合”现象,即移民在迁入后一般表现出马赛克般的群体分割、文化多元主义和远离主体社会的三种生存状态[1]。由于移民与东道主社会之间存在严重的社会差异和社会排斥问题,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欧盟、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围绕移民的社会融入问题纷纷开展了有关政策的制定,出台了许多相关的研究报告。早在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首脑会议就将社会融入作为社会发展三大领域之一,要求各国采取行动,切实推动社会融入。会议指出,社会融入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权利与责任,每个人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作为一个综合而有挑战性的概念,社会融合不只是具有一个维度或意义。虽然社会融入的概念很难界定,但有学者认为尽管如此,它依然是可以定义的,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社会融入既是一个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结果;社会融入是一种个人的和群体的现象,包括态度以及行为的改变;融入包括整体性融入和差异性融入,后者就是对主流社会的选择性适应。移民融入问题,应该说是世界各国均会遇到的共同性问题,所不同的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面临的更多是跨国移民融入本土社会的问题,而中国则主要是外来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问题[2]。在本文的研究中,社会融入主要指外来人口进入流入地之后,不断地在就业创业、娱乐消费、语言文化、社会交往和心理认同等方面作出种种调适,在适应自身所处的生存环境的基础上与周围社会逐渐融为一体的过程和状态。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社会融入主要包括经济、社会和心理三个方面。其中,经济层面的融入主要是城市就业和收入,也就是职业上的转换;社会层面的融入主要是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化,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行为举止方面的市民化;心理层面上的融入主要是自我认同和心理归属。其社会融入实际上是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社会结构和二元心理结构的逐步消解的过程,即在经济上,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变;在社会上,从农民向市民、外地人向本地人转变;在心理上,包括认同和归属两个方面的转变。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经历了从“流入到生存、适应再到融入”的过程,也有学者将其概括为“经济生活的立足阶段”到“社会行为适应阶段”,再到“现代心理认同阶段”的逐步递进深入过程[3]。其中,经济生活的立足是其城市融入的关键因素,其次就是社会交往与文化生活,包括人际交往、语言文字、培训学习、社区参与、休闲娱乐和节日庆祝等行为适应,最后是心理感受,包括生活满意度、留城倾向、心理认同感和归属感等。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过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权威报告显示,农民工群体正在发生着三大转变: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由城乡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由谋求生存向追求平等转变[4]。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不仅包括其城市适应,更指的是其最终“沉淀”于市民社会中,成为新市民。如果说以汉族为主的农民工主体在经济、生活上已经基本上“融入”或“卷入”了城市社会,那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农民工)只能说是部分地“融入”或“卷入”城市社会。与汉族流动人口相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职业、社会交往、语言、风俗习惯、心理等方面的社会融入程度相对更低。
    作为少数族群,在移民之后往往保持自己的种族与文化认同,因为这关系着族群自身整体利益的问题,如争取经济、政治、文化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位等等[5]。族裔聚集地是一个家族、邻居、朋友和从事少数族裔雇工和消费的相识之人组成的社会系统。其族裔边界是彼此承认对方为与我们一样的人或在同一个时段来自同一个地方的人群。语言、宗教、生理、态度、服装、食物及消费品共同形成某一群体的突出文化标志,并且演变成辨认其文化内涵的基础[6]。在城市里,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平时生活环境的改变,其原本“隐而不见”的族群(差别)意识会得到激发和进一步明确[7],或者说,其族群认同意识会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在更多的时候,这种族群认同是一种“选择性认同”,或者基于特定地域的族群关系,或者基于族群权益的保障策略。就其正功能而言,它加强了族群内部的整合,增强了族群成员的生存适应能力,还有集体行动能力,能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这种“选择性”的族群认同,既有可能降低了城市社会的秩序稳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其城市认同,从而不利于其城市融入的推进。另外,这种“选择性”的族群认同加上一些外部因素的作用,最终会形成比较明显的“族群区隔”,例如,在武汉市的维吾尔族、回族和藏族等外来族群与本地族群之间的关系状态就是如此①。这种族群区隔的形成一方面意味着不同族群之间的区别和隔膜的存在,但同时也意味着族群之间的隔离状态已经被打破,或者说族群之间的融合已经或正在逐步形成。按照连续统的方法,大概可以得到一条比较清晰的从“族群隔离”到“族群区隔”再到“族群融合”的族群关系演化路径。
    二、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社会排斥与自我限制
    
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进入到城市之后,他们在不断地融入到城市社会的过程中,一方面不断地遭到来自社会的排斥,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地进行自我的限制。
    与社会融入经常一起使用的概念就是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所谓社会排斥就是指一定的社会成员或者社会群体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在社会主流关系网络之外,不能获取正当的经济、政治、公共服务等资源的过程或状态[8]。现代社会中,外来移民、流动人口、罪犯和穷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所遭受的社会排斥如果不断加剧,就会产生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城市对于流动人口的态度往往是“经济吸纳、社会拒入”,流动人口成为城市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弱势群体之一。流动人口普遍缺乏必要的权益保障,与城市主流社会往往存在很大的距离,不能很好地融入城市社会。他们在城市社会中往往受到严重的社会歧视,包括就业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生活待遇、执法、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中的歧视。他们虽然长期居住、工作于城市中,但无论在生活上、工作上,还是在心理上,他们都处于城市社会的边缘,无法顺利融入其中,这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以及和谐的城市民族关系的建立。尽早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符合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和城市的最大利益。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所遭受的社会排斥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拒入,包括主观拒入和客观拒入两个方面,前者如社会歧视,后者如户籍壁垒、社会保障缺失等。实际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融入过程中不仅仅遭受了社会排斥,还受到一定程度的自我限制,这种自我限制本质上就是一种自我拒入。与普通流动人口相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的“自我限制”特征要更加强烈些。这种“自我限制”一方面有利于其民族文化传统、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民族特色的保留,避免了绝对同化,但另外一方面却使其社会融入困难重重。
    首先,是职业上的自我限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就业的主渠道是参加民族经济活动。“族裔聚集地企业积极地吸收同族雇员。雇主使用同族背景作为一个筛选员工的因素。他们在聚集区内寻找他们需要的那些雇员,并且聘用那些与他们有真正或者象征性的关联的,或者是那些由其熟识的人所推介的人。关于员工的聘用、品行规范,以及企业运行,通常是基于本民族文化及可以实施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来执行的……文化同根的人们彼此之间有多种联系,譬如同属于一个教会或同一个家族源”[9]。对于作为雇工的一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由于社会资源的缺少往往无法顺利进入多元的劳动力市场,雇工阶层多半选择依靠其族裔资本来创造自身工作机会。族裔资本存在于社会网络之中,人们利用各自所有的社会关系资源来为自己创造机会,由于人们可能已经是朋友、家族亲戚、合作投资者或有共同的熟人。共同的文化背景允许人们建立多种社会联系关系。他们之间彼此的信任,从而使得具有相同文化背景的人得以一同工作。
    其次,是社会交往上的自我限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在城市里的人际关系以血缘、地缘关系为主,以亲戚、朋友、老乡等为主要交往对象,除了其职业发展主要在同族或同乡圈子内,建立的业缘关系也带有明显的同质性特点外,其生活交往、语言交流主要也来自传统社会关系网络。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异质性关系的匮乏严重阻碍了其城市社会的发展,社会资本的不足也就意味资源和机会比较稀缺,不利于其迅速融入城市社会之中。
    再次,就是宗教文化上的自我限制。宗教信仰和文化习俗上的不同仍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障碍因素。伊斯兰教信仰者饮食方面的规定与汉族的饮食习惯大不相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们与普通市民的进一步交往。根据斯金纳的观点,将佛教与伊斯兰教相比,前者是处世宽恕的,而后者是相对不宽恕的,并且是排外的[10],势必也会影响其社会融入。
    最后,是心理层面上的自我限制。虽然他们渴望得到城里人的接纳与认同,由于身份地位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地位不平等,往往使流动人口产生自卑心理,甚至出现“自愿性隔离”②,无法与城里人正常交往。由于在生活和工作中经常遭受到这样那样的歧视,无法得到城里人的平等对待,久而久之,他们会产生压抑心理和怨恨情绪。他们处于城市的边缘低层地位,具有过客看客心态、心理隔膜感和疏离感。为了融入城市现代生活,他们怀着进入城市的良好愿望时,却发现自己已经被固定在了一个受歧视的社会位置上,一方面他们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种漂泊感,另一方面他们却主动地退避而进入传统的社会网络,积极寻求传统的社会资源来服务于自己的利益,通过血缘、地缘、族缘关系构建起自己的社会关系网。
    三、大力构筑以融合为中心的社会政策体系
    
在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虽然在适用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文书以及消除歧视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社会融合的概念仍未被充分纳入一般发展的理论。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确保把社会融合的概念作为所有政策的中心,并寻找务实的方式方法来实现“人人共享的社会”③,促进社会更好接纳包括少数族裔以及残疾人士、艾滋病患者和违法犯罪者等在内的弱势社群的社会政策体系构建。
    在中国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进程中,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没有消解,城市里又形成了由“当地人”和“外地人”两大群体所构成的新二元社会结构。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说,他们与城市主流社会之间依然存在诸多的社会排斥与自我限制。城市化进程实际上也是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其基点在于社会一体化,即处于边缘地位的弱势社群得到主流社会的接纳与包容,从而建立“人人共享的社会”,准确来讲,应该是建立“人人共享的城市社会”。如何促进社会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内的弱势社群,需要我们制定并执行社会一体化计划,以建立真正的全民共享的和谐社会。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社会融入,不仅需要我们在保障全体公民的平等权利及消除社会歧视方面作出努力,更加需要将社会融合的理念作为民族社会政策的中心和重点加以体现。为此,我们应该重点作出如下努力:
    第一,改革城乡户籍制度,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改革户籍制度,有利于消除城乡对立,消除对外来人口的社会排斥和社会歧视,建立和谐城市人际关系。户籍制度成为阻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最大体制障碍,在这一点上他们与普通农民工所遭遇的问题没什么两样,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大力加强民族工作立法,落实和完善城市民族政策,调整和改善民族工作管理和服务方式,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规范是民族国家的一种强制性秩序规则,我们必须尊重法律的规训作用,将外来者纳入同一利益体系与法律规范的融合模式。要实现民族国家内部各个族群之间的信任,法律规范无疑是其根本的保障。法律在已划定的人际运作和制度运作的区域,规范了社会的信任关系;法律制度之下的信任为个体间交往、公民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根本的保障[11]。但是,在城市社会中,如何制定公平的法律规范,怎样的民族法规政策才算是平等的,这些都是值得研究和反思的。
    第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解决生活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安居乐业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如住房保障、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医疗保健和权益保障等。与普通市民相比,作为流动人口的少数民族往往处于职业层级和经济收入的最低位置,居住环境恶劣,教育机会匮乏,医疗保健水平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项目不全、水平偏低和账户无法自由流转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以健康因素为例,有研究指出,社会地位越高的人越健康,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得不同的病,工作岗位的等级越低,受到的心理压力便越大,因而更容易面临心理健康方面的挑战。就业状况也是影响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就业保障和失业后重新就业的机会对健康有重大的影响。社会决定健康的因素包括生活环境、受教育程度、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上所作出的努力和回报的平衡性、工作中的自主权、再培训的机会、就业保障及社会支持网络。而贫困和社会不平等(尤其是收入不平等)被认为是最有害于健康的社会现象[12]。
    第三,加强社会公共服务,提高社会参与程度。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往往又无一技之长,难以满足城市主流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极大地限制他们在城市的适应能力和发展空间。素质高的流动人口,在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上均有明显的优势,也更加具有现代意识和市民观念,也更加容易融入城市社会。为此,必须不断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和文化素质;吸纳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大力开展民族社会工作服务,提高其心理调适能力和发挥自身潜能;加强民族社区、流动人口聚居、杂散居社区建设,增强社区参与程度,建立社区归属感。“广泛发展的社区自治组织与第三部门组织,有利于在边缘群体与主流社会未能融合之前形成有化解矛盾的缓冲机制。边缘群体与市民一样需要公共物品,在主流社会的公共空间尚无法吸收他们的情况下,应当帮助他们在法治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公共生活”[13]。
    第四,加强民族平等宣传,促进民族交流团结。民族身份、民族心理、民族风俗和民族文化价值观等是阻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的重要因素。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过程就是其民族认同、民族心理、民族文化价值观不断变化的过程。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心理、民族价值观念和民族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多样性,既是其城市社会融入过程中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的地方,也是其社会融入过程中最容易受到威胁和破坏的地方,同时也是其社会融入的深层内容。作为城市社会的一员,流动人员有责任了解所在城市社会的法律、文化和价值,并尽量遵守或保持尊重。而城市居民也必须尊重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民族风俗习惯、民族身份和价值观,尊重接纳而不是歧视排斥他们。必须大力加强民族文化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民族平等,促进民族交流互动,消除民族歧视。
    四、总结与讨论
    
与普通的人口流动相比,少数民族人口流动不仅仅是城乡流动的反映,还是跨民族交往的反映。因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也显得更加复杂,遭受城乡流动与跨民族交往的双重挑战与考验。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城乡差异和民族差异的普遍存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正日益成为城市社会中典型的弱势社群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程度的高低正是衡量我国城乡差异和民族差异大小的重要标尺。应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视为来自民族地区的“留学生”,他们在城市的工作生活其实就是其自身的继续社会化过程,其城市社会融入实际上是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社会结构、二元心理结构的逐步消解的过程,其城市社会融入程度的提高往往意味着其现代化、城市化和市民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早融入城市社会,符合流动人口和所流入城市各自的利益。城市政府必须承担责任,制定发展战略和具体政策,大力构筑以融合为中心的社会政策体系,宣传社会包容、社会公平和社会平等,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城市民族经济,宣传民族风俗习惯,开展民族文化节庆活动,加强民族社区建设,以不断满足其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让广大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共享城市社会改革发展的进步成果,促进其城市融入,加强民族团结,共建和谐社会。
    但是,对少数民族“一味”地实行保护政策并不能真正地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在某种意义上,保护实际上成了一种“隔离”,渐渐地从政策性“隔离”向自愿性“隔离”转变。少数族群如果长期处于一个整体性被照顾的体系与政策的环境中,他们因此也会整体性地感到自己的族群属于一个较低社会经济地位的范畴。实行这样一些照顾性政策的目的,本来是想淡化族群差异,缩小族群差距,但是其结果却很可能反而推动少数族群的自我凝聚、强化其整体意识和进行社会动员。政府的官员会尽量满足当地少数族群的要求,以免被评为“不尊重少数民族,不落实民族政策”。[14]对少数族群利益的过度保护也会不断增强少数族群提出各种利益诉求的动力,反而有可能加剧族群矛盾和社会冲突,造成进一步的族群歧视。在自身权益保障方面,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往往在碰到问题后会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包括向公安机关反映被偷被抢被打等问题,向市、区政府或民委反映生意纠纷、受民族歧视等问题,主动利用民族政策为自己谋求平等保护,但与此同时,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很多人进城后不太了解城市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只是凭自己原有的是非观念和道德标准规范自己的行为,致使诸如乱摆设摊点、无证经营、贩卖管制刀具、打架斗殴等等现象屡有发生,多次引起矛盾和纠纷(杨健吾,2002)。事后,他们往往又试图利用民族政策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谋求“特殊”保护,从而给城市管理建设和民族工作留下种种难题。少数族群受到的特殊保护过多或过度,越有可能导致政策性歧视和社会性歧视,会片面强化其成员的族群意识,从而逐步拉开少数族群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社会距离与心理距离。因此,过度保护所带来的族群区隔甚至隔离的风险是进行政策制定和评估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
    注释:
    ① 笔者在这里用“族群区隔”而不是“族群隔离”,主要是认为在现实的城市社会形态里,少数民族外来人口与城市居民之间往往并没有、也没有办法形成隔离的状态,无论是地域空间,还是日常交往和经济生活等,而族群区隔则比较直接地指出了外来族群(他族)和本地(我族)之间在居住空间、日常交往、风俗习惯和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区别和隔膜。
    ② 郭星华等人研究发现,市民与民工之间的自愿性隔离程度很高。所谓的自愿性隔离,就是指群体成员由于共同的文化和心理需要,主动降低心理层面上的价值认同,自愿选择结成自己的社群网络并以此作为他们行动的依托。参见郭星华,杨杰丽:城市农民工群体的自愿性隔离,江苏行政学院2005年第1期。
    ③ 2005年联合国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http://www.un.org/chinese/ga/60/docs/1/index.htm,2005年8月5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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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加)董维真.医学社会学与健康社会学//李捷理.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29.
    [13]秦晖.使“进城农民”融入城市的社会发展过程之中[J].探索与争鸣,2003,(5).
    [14]马戎.民族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97.
    来源:《黑龙江民族丛刊》


    栏目编辑:焦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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