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迄今已经颁布30周年。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社会主义民族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中国的民族实际做出的正确选择,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巨大优越性;几十年来,实行这一制度的一条重要经验,是不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制度模式解决民族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我们党在探索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过程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的民族实际相结合,确立和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选择。 从我国的历史看,自秦汉成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以后,虽然几经分合,但统一始终是主流,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各民族对统一的中国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和向心力,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依据;从我国的民族关系看,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多元一体格局,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祖国的疆域,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明,共同捍卫了祖国的统一,特别是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的斗争中,各族人民结成了血肉联系,激发了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基础;从我国民族的分布和发展状况看,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同时各地区资源条件和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这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条件。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法律保障。早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我国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第一部专门法,标志着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在法制化的轨道迈出了重要一步。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全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中所具有的共同性问题作了明确、全面的规定。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迫切要求。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这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此外,截至201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139件,单行条例777件,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的变通和补充规定75件,13个辖有自治地方的省先后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以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的统一,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也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要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等,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全国已建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建立的自治机关中,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同时,每个民族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从根本上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极大地激发了各族干部群众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了他们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多项经济文化发展的自治权,还明确规定了上级国家机关从财政、税收、投资、信贷、技术等方面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的职责。此外,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的职责和具体措施,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提高了各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2013年,民族地区主要经济指标有较大幅度提高。包括5个自治区在内的民族8省区GDP总计64533亿元,增速为10.7%;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6579元和22699元,分别比上年提高13.9%和10.5%。 ——加强了民族团结、维护了国家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法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做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确保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文化权益,进一步消除了历史上因民族压迫、民族剥削和民族歧视造成的民族隔阂。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规定,也促进了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联系,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此外,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同时,党和国家还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对祖国的认同感和向心力。在当今世界一些多民族国家和地区民族、宗教纠纷不断,甚至引发流血冲突的背景下,我国保持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不断发展。这充分显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和优越性。 ——推动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机关配备少数民族干部以及国家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各级少数民族干部、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都做了明确规定,促进了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几十年来,一批又一批的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政机关、管理部门担任各级各类职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培训和选拔,培养了一支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干部已经从1950年的1万多人增加到299万多人,他们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位认识不足,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重视不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还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社会事业方面还需要加大力度等。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贡献。 第一,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握其内涵,是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有效实施的基础。要以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各族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性,提高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党、全国人民和全社会的责任。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都应带头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并认真研究解决这一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把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好、落实好。 第二,制定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部国家基本法,有些条款规定尚显得比较原则。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以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能够得到更好地贯彻落实。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要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要制定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要制定或修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第三,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环节。在党委的领导下,各级人大要经常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经常检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纠正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为,努力维护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尊严和权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