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国务院在《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中提出“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同年9月9日,习近平同志批示:“为把云南建设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不懈奋斗。”这是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着眼全局和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中央赋予云南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国家加快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一项主要内容。 示范区建设具备良好基础 云南是一个多民族边疆省份,是我国多民族大家庭的缩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云南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云南实际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民族地区发展改革稳定之路,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民族工作路子,开创了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创造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云南现象”,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工作道路、理论、制度成功实践的生动典范。 ——在战略上,牢固树立“在云南,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的理念,坚持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扶持互助,文化上包容互荣,社会建设上共建互享,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推动民族工作与时俱进。坚持重大决策充分考虑多民族实际,重要工作体现多民族特点,把握了民族工作的主动权。 ——在发展上,提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决不让一个民族地区落伍”的要求,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族施策,深入开展兴边富民、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扶持特困民族和散居民族发展、扶持边远少数民族特殊困难群体和集中连片地区扶贫攻坚,把各族群众的力量凝聚到建设美好家园的行动上,推动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打牢民族团结的群众基础。 ——在文化上,倡导各民族“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民族文化发展观,大力推进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充分发挥民族文化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各民族交流交往的重要作用,保护和发展云南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形成了各民族文化共生共荣、和谐发展的生动局面。 ——在组织上,提出“不懂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不称职,做不好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是失职”的要求,坚持把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对党忠诚、德才兼备、熟悉民族工作的干部作为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对少数民族干部和代表人士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在全国率先实现了25个世居少数民族在省直部门都有一名以上厅级领导干部,不断成长壮大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成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中坚力量。 ——在机制上,做到“四个三”。一是坚持“三加强”: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的领导机制;加强民族工作部门职能,建立健全民族工作部门牵头抓总、协同左右、联动上下、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民族工作的运行机制;加强民族工作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民族团结目标责任考核奖惩的落实机制。 二是实行“三优先”:少数民族干部人才优先培养使用、少数民族群众利益优先保障、民族地区困难问题优先解决。三是采取“三重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在教育疏导、重在平时做好工作、重在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四是明确“三要求”:要求把民族工作作为领导干部的重要工作,要求把解决民族问题能力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要求把抓民族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政绩。 ——在方法上,强化“四个坚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唱响民族团结主旋律,集聚民族团结正能量,营造民族团结好氛围,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团结大多数,依法孤立打击极少数。坚持在法律面前族族平等、人人平等,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建设和谐寺院,充分发挥宗教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示范区建设有力推进、成效明显 云南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示范区建设的奋斗目标,省委九届三次全委会通过了建设示范区的《决议》,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示范区建设意见》,明确了示范区建设的思路、目标和任务。在全国率先成立了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民族工作领导机构,率先建立了民族问题专家咨询研究机制,率先开展了州、县、乡、村、户五级联创的示范点建设,率先制定实施了示范区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率先制定了藏区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法规和寺院民主管理制度。 示范区建设已经成为云南民族团结和谐的新形象。“民族团结和谐的云南现象”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是中央有关部委和重要媒体对云南民族工作成绩的高度概括。推进示范区建设,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促进云南民族工作继往开来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以示范区建设凝聚共识,弘扬以高原情怀和大山品质为核心的云南精神,汇聚民族团结正能量,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以权益保障为重点,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出台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了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以示范区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团结稳定信息网络,加强对全省民族关系暨团结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在农村推广民族团结公约,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和谐寺院建设,在城市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社区,涌现出一批曾经的热点难点地区“由乱到治”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典型。全省没有发生一起因民族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营造了示范区共建共享,民族团结共同维护的良好氛围,不断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省始终保持着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边疆安宁的大好局面。 示范区建设已经成为全省各族人民实现美好生活梦想的新载体。2013年整合资金近700亿元,深入实施《云南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云南省兴边富民工程“十二五”规划》、《云南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年)》,开展独龙族整族帮扶,以整村、整乡、整县、怒江州整州推进为平台,以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为主战场,以资源大整合、部门大帮扶、群众大参与为抓手,系统连片全面地改善到乡到村到户的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培育壮大富民产业,提高了精准度和效果,去年减少农村扶贫对象100万人以上。据初步统计,2013年,民族自治地方实现生产总值4606.6亿元,同比增长12.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5772元,同比增长17.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0236元,同比增长10.3%;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701.9亿元,同比增长32.9%,民族地区主要经济指标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族群众更加好在好过起来。示范区建设把各族人民对过上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让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得到全省各族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 示范区建设已经成为创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实践。2013年,“十县百乡千村万户示范点创建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启动实施,省级投入2.83亿元,整合各级各部门项目资金20.1亿元,群众投资投劳11.9亿元,共投入34.83亿元,实施了10个示范县、31个示范乡镇、321个示范村建设,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类型多样、具有标杆性的示范典型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在民族特色村寨建设中,坚持以民族文化保护开发为载体,与旅游业融合互动发展,打造了一批民居有特色、产业强、群众富、环境好、村美人和谐的民族特色示范村镇,使其成为民族文化的品牌、特色旅游的名片、美丽云南的窗口。 示范区建设已经成为展现新时期云南民族工作风采的新窗口。2012年示范区建设全面启动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领会深刻、推进有力,示范区建设已经成为全省各族人民的共识和行动,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上下联动、合力建设的良好格局。各级各部门通过实实在在、卓有成效的民族工作实践,进一步强化了“不谋民族工作就不足以谋全局”、“决不让一个兄弟民族掉队,决不让一个民族地区落伍”等理念和做法,深化了民族工作的“云南经验”,也涌现出独龙族优秀干部高德荣、怒江州贡山县独龙江乡等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的新典型,在全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示范区建设 不断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当前,云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不充分、不协调、不平衡、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而繁重,是云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和短板。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立足跨越,奋力赶超,努力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着力解决各族群众基本民生问题。云南民族地区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扶贫任务艰巨,面临着扶贫投入不足、扶贫内生动力严重不足的矛盾。要解决此矛盾,应创新举措、整合资源、创新扶贫工作模式和体制机制,以群众得实惠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整乡整村推进为主要平台,优先保障与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收入关系最密切的建设项目,整合资源,合力攻坚;进一步系统地解决少数民族贫困群众基本的安居房、基本的增收产业、基本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的公共服务,项目到村到户,缺什么补什么,差多少补多少,加大扶持互助的力度,让各族群众更加好在好过起来,实现共享发展成果。 全力保障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一要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二要抓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使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寺院,实现全覆盖,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唱响民族团结主旋律,集聚民族团结正能量,营造民族团结好氛围,让“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三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重心下移、注重平时、做在前头,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隐患。四要加强和谐寺院建设,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开展宗教活动,使各族群众在宗教信仰上做到依法、平等、自愿、有序,实现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五要建立健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属地管理、层层明责、层层包保、定期排查,责任到人。六要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抓手,以发展促团结,以团结保发展,把各族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示范创建和建设美好幸福家园上来,努力把“热点”、“难点”转化为和谐稳定的“亮点”,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大力繁荣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以实施“十项精品、百名人才”(重点打造10个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民族文化精品项目、培养100名民族民间高端人才)工程为重点,着力推进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创新。实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和民族文化精品工程,组织开展全省民族文化资源普查,把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民族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培养在全国有影响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少数民族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向各族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 坚持抓好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在示范区建设中,要把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来抓,充分相信、坚定依靠、同等使用各族干部,按照“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目标,既要强调一定比例,又要不受比例限制地加大少数民族干部选拔任用力度;既要大力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又要注重培养使用熟悉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的领导干部。通过定向招录、优先培养、多岗锻炼、上挂下派、对口帮扶、考核激励等培养方式,提高各族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群众拥护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是要加强民族工作的战略研究和顶层设计,积极开展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国际视野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研究,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伟大实践。二是要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善于运用法律和制度治理民族事务,实现民族事务治理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制度化。三是要善于总结群众创造的鲜活经验,问计于民、求策于民,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群众经验,使之转化为促进民族工作和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网络舆情的搜集、监测、分析、研判,把握信息化制高点,不断提高在“虚拟社会”与敌对势力和破坏势力的斗争能力。 (作者系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