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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建设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广西日报 广西日报 参加讨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
    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合乎中国国情的唯一正确选择。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顺利实施的基本法律,是建国以来民族区域自治经验的结晶。3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培养壮大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3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继续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 广西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情况
    广西是多民族聚居的边疆自治区,也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一个省区,世居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12个民族,另有40多个其他民族成分,少数民族人口约占38%,2013年少数民族人口约为1900多万,其中壮族人口为1500多万。自1958年自治区成立以来,特别是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广西各族人民在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指引下,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着力健全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了全区经济快速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边疆安宁巩固。
    ——民族区域自治稳步推进。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广西就开启了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区域自治”的进程。除建立壮族自治区以外,目前,广西还建立有12个自治县,批准3个县享受自治县待遇,成立了58个民族乡。11个世居少数民族中有8个实行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92%以上。形成了各民族政治上平等、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依法管理民族内部事务、多层级的民族区域自治格局。
    ——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广西各民族与全国各民族一样,其平等权利依法得到保障,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平等地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平等地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目前广西的自治区主席、各自治县县长、各民族乡乡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同时,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各类机关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与此同时,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也都依法选举产生相当数量少数民族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保障了少数民族参政议政的政治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广西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着力抓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不断加强和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边疆和谐稳定和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30年来,广西各族人民奋发图强,艰苦创业,夺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开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崭新局面。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民政、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全区自下而上开展群众性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涌现出一批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人物。中央高度评价广西“是民族团结的模范、维护统一的模范、维护稳定的模范,是我国民族关系‘三个离不开’的模范”。
    2 广西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做法和主要经验
    第一,不断健全和完善民族法规体系,促进民族事务管理法制化。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全面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法治桂的一项重要任务,与时俱进,不断加以完善和发展。不断健全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1958年开始就组织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先后易稿18次,1993年形成了条例(草案)第19稿;指导、帮助12个自治县制定自治县自治条例和有关单行条例,使各自治县能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项自治权利。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各族干部群众深刻了解和把握民族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着力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第二,促进民族团结,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民族地区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一是经常性地广泛开展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教育;二是以各种活动为载体,采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等措施,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广泛开展;三是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支持少数民族举办传统节庆活动;四是建立协调民族关系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实施了民族关系监测评价处置机制,初步建立“两个信息资料库”、“三支队伍”和“四项制度”,有效维护了广西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五是形成了民族工作的“五个三”全新思路,即夯实三大基础,构筑三道防线,建立三支队伍,健全三个机制,加强三项工作,受到中央领导的高度赞许。
    第三,把握发展第一要务,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全区各级各部门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经济发展,采取非常措施重点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加大各种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自治县、少数民族聚居县给予特殊倾斜照顾。实施“兴边富民”行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从2008年开始,组织开展了3次边境0-3公里兴边富民行动基础建设大会战。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重点抓好产业扶贫,并配套采取教育扶贫、劳务输出扶贫、异地安置扶贫等多种措施,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大力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加快发展,共投入资金6.96亿元,实施项目两万多个,使京族、毛南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第四,坚持发展民族教育,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和文明素质。一是多措并举推动民族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着力改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办学条件,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各种教育经费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在中小学举办寄宿制民族班,在大学举办民族预科班,所属大中专院校每年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比例不低于40%,民族院校在70%以上;稳步推进壮文进校工作,全区有壮文学校94所,分布在8个设区市的26个县48个乡镇;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广西提前一年并率先在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区中实现义务教育“两基”攻坚目标,在全国率先实施并完成三年职业教育攻坚计划,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二是推进民族文化繁荣发展。以农村文化建设为重点,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举办“三月三歌节”等民族传统节日,成立各类业余文艺队,活跃、丰富了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大力实施精品战略,打造了桂剧《大儒还乡》、壮剧《天上恋曲》等一批精品力作;深入开展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搞好少数民族语文工作,初步建成少数民族语文工作管理网络,率先探索和尝试开展我国少数民族语文标准化考试,少数民族语文宣传、学习、使用工作有效推进。
    第五,加强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区党委、政府把加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突出关键环节,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狠抓民族基础教育,保证有充裕的少数民族干部来源;扩大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规模,保证少数民族干部的高水平高质量;在招收国家公务员时划出一定比例专门招收本地少数民族考生,确保少数民族公务员所占比例;通过将少数民族干部保送到党校和大中专院校进行学历培训、选派到发达地区和上级机关挂职锻炼,多方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3 进一步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广西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运用各种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民族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意识,是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基础和前提。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应把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教学内容,对青少年进行民族知识、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教育;党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做学法、知法、懂法、执法的模范。
    第二,形成推进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合力。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各级各部门共同的职责。政府及其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种组织和公民都要遵守和执行。要切实纠正某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少数民族的事、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事等错误观念和做法,切实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全区各地方、各部门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三,尽快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体系。加快配套法规建设,对于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深入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目标,形成以自治区自治条例为主干的地方法规体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任务之一。就广西而言,当前首要而紧迫的任务,就是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适时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启动工作领导小组,着手开展条例的调研、论证、起草。同时,推动自治区涉及民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第四,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的协调、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自治区政府要建立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政府各部门贯彻实施的情况定期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作用。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地区、各部门得到遵守和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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