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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珍:民族“差异性”认知的“限度”(2)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贵州民族研究》 王慧珍 参加讨论

    (二)从民族“差异性”到民族“特权性”的误解
    1.地方政府主体对民族“差异性”补偿认知的偏差
    由于大多数民族地区先天的地理和经济劣势,为了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国家设定了针对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是基于民族客观经济、教育“差异性”的补偿认知,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并创造条件贯彻国家的民族政策,但是,这种对差异性的认知会因为对民族问题的敏感而发生偏差。一些少数民族散居的地方政府,凡是在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上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呈现出“姑息迁就”、“谨小慎微”、“缩手缩脚”的主基调,助长了个体消极认知的发展,以上政府行为极大地纵容了打着民族旗号违法乱纪的个人,伤害了本地民众的利益和部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制造出更深的民族误解,“积恶成疾”引发更大的民族问题,危害了国家的长远稳定和整体的民族团结和谐。法国大革命时期政治思想家西耶斯曾说过,“要彻底搞乱这个社会,只要将优免给予一些人而使其他人丧气就足够了”。[4]在面对法律和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大是大非面前,地方政府必须立场坚定,依法治理。
    2.个体对民族“差异性”的消极认知
    个体把自身的民族身份作为与其他民族公民政治权利相异的基础,利用地方政府对民族问题的敏感进一步推进和提高民族“差异性”的消极认知,使得立足于补偿基础上的民族“差异性”认知演化为消极的“特权”认知,导致故意制造事端,向政府施压等超越政策和法律的行为,以获取不当利益。在民族“差异性”的认知层次,最优先的差异是对文化、信仰的多元认知,这是最基本、首要的也是最高级的认知,符合我国尊重“多元文化”的国家政策,但是文化的多元尊重并不代表政治权利的多元性,把文化、信仰的“差异性”提升为政治和经济的“特权性”,这是个体在认知民族“差异性”时发生了偏差,必然导致不良的社会后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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