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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珍:民族“差异性”认知的“限度”(3)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贵州民族研究》 王慧珍 参加讨论

    二、消极民族“差异性”认知的现实结果
    (一)“民族身份”优先于“公民身份”的个体政治意识排序
    “民族身份”(ethnic identity)是体现在民族关系中个体的文化、生物“符号”或“角色”,是个人对自己所属身份内在的群体认同。与此同时,它还是不同人群相互区分的重要标志,是涉及民族关系时的一种“尊严”(dignity)。[5]由于对民族“差异性”政治意义的加强,导致“民族身份”优先于“公民身份”的个体政治意识排序,这在我国实际的民族政治生活中虽然为数不多,但有时还是较为明显。政治意识首先是基于某政治共同体内个体身份确定基础上对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态度、情感和意志的综合心理,“民族身份”是基于民族共同体内的个人身份认同,必然加强民族政治意识,在政治生活中把民族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作为第一思考,反之,“公民身份”则是把“国家共同体”范围内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作为首要思维。大多时候,这两者并不冲突,少数民族群体为了利益的获取注重民族身份的工具性利用,这是民主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现象,应该正视。但是工具理性必须置位于价值理性的基础,基于“民族身份”维护和追求个体政治权利的民族政治意识是民主制度下政治参与开放性的表现,但是当危及“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和谐”这些基本价值时,工具性利用的结果也就失去其意义。
    (二)立足“差异性”的经济和人权价值错位
    民族平等最早来源于17到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平等的人权观念,民族平等的首要表现就是平等的政治和发展权利,尊重文化信仰“差异性”的价值和形式平等。基于物质层面上少数民族天然的地理劣势和发展落后这一“差异性”现实,为了实现事实上平等,我们国家在教育、财政、税收、农业、人口、就业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较汉族更优惠的发展政策,从“形式上的平等”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这正如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提到的立足于自由的公正基础上的“差别原则”运用,各民族身份、地位、尊严的一律平等是首要价值,用补偿和优惠来弥补已经呈现在眼前的由于客观条件导致的物质“差异性”。优惠政策是一种补救措施,当“优惠”的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可能产生“逆向歧视”时,政策便终止。针对目前优惠政策带来的促进民族地区整体发展、民族事实平等进步方面,也显现出一些问题,经济价值已经违背或者超越平等价值,比如部分汉族成员对优惠政策造成的“逆向歧视”的不满以及部分少数民族成员对优惠政策“污名化”效应的抵触,还有民族间优惠政策的攀比,甚至为了争取到更多的优惠政策得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方法策略。从民族平等的价值出发,最终却导致价值的实践背离,有人把民族政策理解为民族优惠政策,把民族优惠政策又认定为不可改变的“差异性”法律规定。因此,在基于民族“差异性”认知的过程中,必须秉持正确的价值观念,不忘初心,以民族的平等、尊重来促进民族和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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