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还是“国家主义”?
——辛亥革命与民国时期的民族政治 熊芳亮
如果单单以背离或者抛弃作为“五族共和”遭受失败的历史注解,很显然等于忽视、忽略或者割裂了“五族共和”与民国族治之间的联系与影响。只有追问背后的政治动机与理论局限,充分借鉴和吸取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才会使我们对历史的反思和纪念更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00年来,学界对于辛亥革命重要内容之一的民族革命的认识和分析逐渐深入,对“五族共和”这一奠定民国政治基础、可视为辛亥革命最重大革命成果的积极意义和历史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然而,为什么北洋政府会选择走上“规复清朝旧制”的旧途?为什么不到短短的10年之间,中华民国的缔造者孙中山就宣称“五族共和”是“欺人之语”,是“根本的错误”? 清末新政:皇权体制与族类政治的全面失败 19世纪末20世纪初,清朝政府处心积虑实施200多年的族类隔离政策已经完全破产。在社会层面,清政府在东北、蒙古、西藏、苗疆等地实行严格的封禁政策和差别化的户籍管理制度,禁止、限制族际之间的通婚、往来,不仅导致各族之间缺乏基本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而且加深了相互之间的隔阂、畏惧与歧视。在文化层面,清政府大兴文字狱,禁止民族地区使用汉语文,钳制了族际之间的文化交流与交往,错失了在空前大一统时代推进思想进步与文化繁荣的大好时机。在军事层面,清政府的封禁政策导致边疆地区人烟稀少的状况长时期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造成东北、蒙古、新疆地区有边无人、有边无防,给西方列强侵略中国、划分势力范围提供了极大军事便利和政治口实。在经济层面,清政府在东北、蒙古、西藏等地实行严格的禁商、禁垦、禁矿政策,制约了商业繁荣和经济发展,不仅无法为清朝增加财源,反而带来巨大负担,这种情况在签订《马关条约》、《辛丑条约》承担巨额战争债务之后显得更加严峻。在政治层面,在遭受两次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起义、中法战争、甲午战争、庚子之变等内外多次持续打击之后,清朝皇权日渐衰败、中央集权日渐衰微、地方分离分治趋向日渐成势,庚子之变期间的“东南互保”、外蒙古事变,英国侵藏期间的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出逃,已经明确为清政府敲响了隔离政策破产的警钟。 在此背景之下,清政府被迫于1901年正式宣布实行“新政”,试图摆脱政治困局,挽救皇权统治。但令人遗憾的是,清政府的新政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首先,由于没有实行新政的全局规划和统一纲领,新政最初是以皇帝上谕的形式要求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各举所知,各抒所见”。如此草率颁行率意而为,实际上将各地新政的策划、执行大权全盘交给封疆大吏,各地督抚、将军、都统借机大肆扩大地方政治、经济、军事自主权,一方面在全国形成地方势力尾大不掉威胁到中央统治,另一方面在民族地区改变了既有的行政体制和力量平衡。这些措施甚至造成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直接冲突和军事对抗。 其次,清政府曾长期采取“崇信黄教”的政策,借助宗教势力强化对蒙藏地区的控制。但是,八世哲布尊丹巴在庚子之变期间听信谣言引狼入室、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在英军入侵西藏期间临阵出逃,令日渐衰败的清政府对黄教势力失去了信任和耐心。为推行新政,清政府在极不恰当的时机、以极不恰当的方式骤然改变了以往的政策,一方面限制达赖喇嘛、哲布尊丹巴等宗教领袖的政治权力,试图在蒙藏地区实现政教分离;另一方面抑制喇嘛寺院,严格控制寺院的喇嘛人数,甚至在川边地区扶持法国教堂,其结果是将蒙藏地区的宗教势力推向了中央政府的对立面。 第三,为了缓解族际关系、消除族际隔阂,清政府先后取消了满汉、蒙汉之间的通婚禁令,满族和蒙古族使用汉字的禁令,还改革户籍制度,允许八旗居民加入地方户籍。但是,这些措施相对于新政所造成的冲击而言,取得的效果实在微乎其微。 “五族共和”:辛亥革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治方案 就在清政府实行新政的同时,以“驱除鞑虏”为政治纲领的民族主义运动也在风起云涌。西方民族主义思想的传播,为革命派提供了新的理论武器,“再不以民族主义提倡于吾中国,则吾中国乃真亡矣”的危机感,使革命派开始使用“民族主义”宣传革命思想,把“排满革命”视为“民族运动”。 1905年,孙中山将“民族主义”纳入“三民主义”的革命体系之中,提出要实行“民族革命”,“光复我们民族的国家”,使“排满革命”过渡到“民族革命”的新阶段。不过,革命派的“民族革命”主张遭到改良派和社会有识之士的强烈批判。 改良派认为,就历史而言,“中华民族自始本非一族,实由多民族混合而成”,经过数千年的交流、交往、交融,中华民族已经密不可分、命运一体,“如孪体之人,利害相共”;就政治而言,朝代更迭与国家兴亡有着天壤之别,清朝替代明朝只是“朝代之迁移,与国家之存亡毫无关系”,强调“中国为中国的国家而非满洲国家”;就事实而言,中国“其土地合二十一行省、蒙古、回部、西藏而为其土地,其人民乃合汉、满、蒙、回、藏五族为其人民,不仅于国内之事实为然,即国际之事实亦然”;就实力而言,“蒙、回、藏人之文化,不能骤等于汉人”,而“汉人之兵力,不能骤及于蒙、回、藏人”;就策略而言,政治力量“分则小,合则大,分则弱,合则强”;就形势而言,无论汉满蒙各族,都不能单独与列强抗争,“汉人”既不能“自为一国”,满蒙也“不能无汉人而独自存立”,“必当联合而为一国者”;就后果而言,“排满革命”的结果必然是“五族互排”,“全体瓦解,外人乘之”,“群雄乘势剖而食之,事未成而国已裂矣”。 为调和国家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对立和矛盾,梁启超提出“中华民族”、“中国民族”的概念,主张“合国内本部属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的“大民族主义”,反对以“排满”为主张的“小民族主义”,以“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成为数千年来不可分裂不可磨灭之一大民族”。改良派认为,皇权专制是维系主权完整和民族统一的政治纽带,一旦“皇统即异”,蒙古、新疆、西藏等地能否维系在中国之内尚难预测,如若不能,则中国定将有危险之虞,因此“欲保全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则不可不保全蒙、回、藏;欲保全蒙、回、藏,则不可不保全君主”,通过“存皇室而予国人以参政之权”,从而实现“以汉满蒙诸民族共立于立宪之下”。 清政府、革命派、改良派以及包括蒙古、新疆、西藏等地在内的地方势力,在辛亥革命前夕就中国的前途和命运展开了激烈的政治博弈。为达到维系皇权统治的政治目的,清政府被迫接受了改良派君主立宪的政治主张,于1906年宣布“仿行立宪”。但清朝皇室的王公贵族并不甘心失去政治特权和既得利益,以立宪收揽地方军政大权,以国有挤压民间实业的生存空间,这不仅让改良派大失所望,也把地方封疆大吏——无论是蒙、藏政教势力,还是内地督抚——都推到了自己的对立面。正因如此,当辛亥革命的枪声响起,不但革命派,一些改良派、地方势力都迅速参与到反抗清朝统治的革命序列之中,清政府的统治很快就土崩瓦解了。 辛亥革命最初的目标,既包括推翻封建皇权、建立共和国家,也包括取消满族特权、恢复汉族国家。正因革命力量将清政府视为“外国”,所以各地都以“独立”的形式宣布“起义”,并在“独立”宣告中明确宣示革命是“特举义师,光复故国”。 但是,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改良派和地方势力纷纷改头换面投身革命,不仅改变了辛亥革命初期南北双方的力量对比,也改变了辛亥革命的历史轨迹。 就政治革命而言,各地督抚积极参与反清革命,是中央与地方矛盾激化的突出体现,他们所寻求的不仅仅是建立共和制度,而是改变中央集权的现状,消除清政府在新政后期不断加强中央集权带给地方势力的严重威胁。所以辛亥革命的目标,除了要改变国体推翻皇权,又增加了取消中央集权、强化地方权力的内容。在如何实现共和建国的问题上,苏、杭都督明确通电主张依照美国大陆会议制度,建立联邦国家。事实上,是“独立”后的各省都督所派遣代表组成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而非同盟会等革命派组织扮演了中华民国缔造者的角色。 革命领导权的变更和组织形式的重大变化,为改良派纠正革命初期的“排满”错误提供了政治契机。为避免国家分裂、种族仇杀、生灵涂炭,改良派在皇权存废问题上作出重大妥协,认为皇权“存之废之,无关大计”,“民主共和,最宜于国土辽阔种族不一风俗各殊之民族”,“与其畛生灵以锋镝之惨,毋宁纳民族于共和主义之中”,“今为满计,为汉计,为蒙藏回计,无不以归纳共和为福利”,寻求在国家主义与共和体制之下实现国家统一和民族统一的政治途径。而外蒙古、西藏等地发生的独立运动和西方列强的干涉、瓜分行动,也使革命派逐渐认识到了“排满革命”所导致的现实危险。“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最终采纳了改良派的意见,同意在“礼遇旧皇室”,“以人道主义待满人”的条件下进行南北和谈。1912年1月1日,新成立的中华民国宣言“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
责任编辑: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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