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经2016年 1月1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便于在全州范围内,特别是在广大农牧民群众和寺庙僧尼中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结合全州实际,四川省民委组织本部门的翻译骨干人员,将《条例》翻译成藏文。并于6月21日至22日,历时2天,邀请专业人员,对译文进行了审核校对,力争《条例》的译文达到既能忠实原文,又能通俗易懂,为全州范围内宣传贯彻实施夯实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