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记载,自清康熙至19世纪中期,我国在北起外兴安岭、南至南沙群岛的曾母暗沙,西起巴尔喀什湖和帕米尔高原、东抵鄂霍次克海、库页岛和台湾广大地区的领土内,实现了全国的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成为当时世界上的强大国家。据统计,1840年我国国土面积为1300多万平方公里。远比明朝、宋朝等朝代的版图辽阔。面对广阔疆域内的众多民族,清朝是如何管辖的呢?我国著名清史、满族史专家王钟翰曾这样总结道:“平心而论,清代统治者对于我国边疆地区各民族创制、执行不同的民族和宗教政策,不但超越周秦汉三代,就连煊赫一时、地跨欧亚二洲的大元帝国亦瞠乎其后。” 一、总结历史教训,多策并举完成融合 民族问题是封建时期历朝历代统治者执政都需要面对的一个大问题,原因就在于它关系错综复杂、利益冲突严重。清朝继承了从周朝以来两千多年的民族问题处理方法,不断总结经验,妥善处理和协调各民族之间关系,可以说清是自秦统一中国以来我国封建王朝中处理民族问题最好的朝代之一。 清朝统治者对不同地区的民族问题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实现了“康雍乾”盛世时期的民族融合。其主要措施有册封、赐爵、俸禄、联姻、划地、年班、建守、兴学、赈济、优恤、朝觐、围猎、赏赉、编旗等,同时实施恩威并用、剿抚并施的措施,解决了民族交流、融合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由于民族问题处理妥当,清军在军事上势如破竹。在中原地区,清军1644年攻占北京;1645年灭李自成大顺政权和南明的弘光政权;1646年灭张献忠大西政权和南明的隆武、绍武政权;1662年入滇,灭南明永历政权;1683年入台,郑克塽降。在民族地区,康熙于1691年、1695年、1697年三次与噶尔丹激战,完成内外蒙古的统一;1689年与俄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确定了中俄东段边境线;1727年与俄签订《中俄布连斯奇界约》,确定了中俄中段边境线。在西北地区,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不断征伐,1757年终于平定了准噶尔部,巩固了对天山北路的蒙古族等民族聚居地的统治;1759年,清军平定了大小和卓的叛乱,最终统一了天山南北。至此,清朝在全国设置了18个省,5个将军辖区,以及驻藏大臣、西宁办事大臣和蒙古的盟旗。 二、尊重民族信仰自由,区别对待因俗而治 清朝初期,多尔衮打下南京后,宣布汉民一律剃发易服,即推行“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政策,故演出了“扬州十日”“嘉定三屠”的历史悲剧。激烈的反抗使清朝统治者调整政策,区别对待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不要求其他民族与满族保持一致,基本做到了重教尊俗,尤其尊重伊斯兰教。比如,允许穆斯林戴白帽、做礼拜。康熙年间,北京回、汉之间发生矛盾,康熙下令绝对尊重伊斯兰教,穆斯林后来把康熙圣谕刊刻在了北京牛街清真寺的石碑上。 三、因地制宜,实行多元管理 清朝对边疆民族的管理形式多种多样,结合各民族、地区的实际,采取八旗、府县、军府、盟旗、扎萨克、政教合一、伯克、流官、土官、土司、部落、番氏等体制,维持各民族地区总体上的平衡。如在中原地区仍实行原来的府州县制;在满族地区实行军府制,同时一部分地区实行郡县制;对边疆地区则实行部落制,以乡村长制管理;在蒙古族地区实行部落制的同时,还将部分地区编入八旗;在新疆,东疆地区采取府县制,北疆地区实施军府制,南疆地区实施伯克制。后来中亚在新疆地区发动政变,清朝再次派兵平叛,1884年实行行省制,将新疆纳入中央直接管理。 清军入关后,行儒教大礼,成为“天子”,又在热河建立了避暑山庄。在热河北的木兰,清朝设立围场,每年围猎时,组织蒙古族和其他内陆亚洲的同盟聚居在这里,处理民族问题。如此做法,避免了在北京给其他各民族首领带来的无形压力,以此克服了民族的狭隘性。 清朝在安抚的基础上,还有武力征服的背景。如“顺者以德服,逆者以兵临”,一旦发生反叛行径,则是派遣八旗兵进行镇压。主要手段还是通过民族关系的协调,来解决民族之间的纠纷。如外蒙古当时分三个部落,发生纠纷时,康熙不是一味派兵镇压,而是了解情况后采取调解对策。通过在多伦诺尔(今内蒙古)的会盟,较好地处理蒙古首领家族的内讧矛盾。此外,康熙看到其中一个部落首领年纪较大,就采取联姻方式,将自己小女儿嫁给部落首领的孙子,这样通过皇权与亲属关系,确保了外蒙古150余年的稳定局面。历代封建王朝修建长城,以此对抗来自北方的进犯。清朝却没有修建长城,用康熙的话说:“昔秦兴土石之工,修筑长城。我朝施恩于喀尔喀,使之防备朔方,较长城更为坚固。” 四、创建民族事务机构,制定方针依法处理民族关系 封建时期历朝历代为了加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大多设有兼职官员或者机构处理边疆地区的民族事务。清朝皇太极时期,为了借助蒙古族力量达到削弱明朝、实现夺取天下的目的,1636年创设了“蒙古衙门”,专司协调满藏事务。这是我国最早的民族事务掌控机构——理藩院的雏形。 1638年6月,随着清王朝统治范围的扩大,皇太极改“蒙古衙门”为理藩院,使之成为统管内、外蒙古,察哈尔、青海、西藏、新疆以及西南地区土司各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同时还兼办部分与外国通商及外事交接事务。为了依法办事,颁行了《理藩院则例》,规范了理藩院的要旨、行事要则和其他规定,并充分尊重客观存在的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针对蒙古族制定了《蒙古律例》,针对回部制定了《回疆则例》,针对西藏制定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针对南方“苗疆”制定了《苗汉杂居章程》《苗民禁婚令》等规章,专门处理涉及各民族之间关系的问题,走上了一条历史上少有的法制化道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