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通行本《唐會要》卷九四突厥、吐谷渾的記載錯訛甚夥,而且紀年與其他唐代文獻相互衝突。對照江蘇書局本與文淵閣本《唐會要》本卷內容,并將《唐會要》與《資治通鑑綱目》相關記載對勘,可以發現《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兩種版本分目不一,內容與《資治通鑑綱目》高度一致且未超出《綱目》的范圍。通過對《唐會要》紀年、文字及編纂等方面的錯訛進行分析,同時將傳世文獻中殘留的《唐會要》突厥、吐谷渾的佚文與通行本《唐會要》卷九四的記載相比對,可以確認《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并非原帙,而是後人根據《資治通鑑綱目》補撰。 關鍵詞: 唐會要 突厥吐谷渾卷 補撰 《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補撰考 吳玉貴 (發表於《文史》2015年第2期) 在輯錄整理六至十世紀突厥語諸族群漢文史料的過程中,我曾經注意到一個非常奇特的現象,就是《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 [1]中記載的許多內容,與卷內分目標示的题目互不相干[2],而且有些記載在年代上與其他相關文獻的繫年嚴重牴牾,無法嵌入由傳統文獻組成的編年系列[3]。這個現象與我們對唐代基礎文獻的認識大相徑庭,但又沒有合理的解釋。近刊黃麗婧《〈唐會要〉闕卷後人僞撰考》一文(以下簡稱黃文)發現[4],包括突厥、吐谷渾卷在內的今流行本《唐會要》九二、九三、九四諸卷,與明確標示爲“補撰”的七、八、九、十諸卷一樣,也是出自後人補撰或僞撰,而且明確指出,卷九四(即本文所稱“突厥、吐谷渾卷”)的內容係節抄自朱熹《資治通鑑綱目》(以下簡稱“《綱目》”。拜讀此文之後,積年疑霾,一朝廓清。經與突厥、吐谷渾傳統史料對比研究,我完全贊同她的觀點。但是就唐代歷史文獻研究而言,判定《唐會要》九二、九三、九四諸卷出自僞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而對原始史料本來就十分稀缺零散的唐代北方遊牧族群的研究來說,斷定《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是後人補撰或僞撰,更是一個涉及學科研究基礎史料的大問題。本文不避續貂之嫌,試專門就集中記述突厥、吐谷渾歷史的卷目內容,逐條對勘《唐會要》與《綱目》的相關記載,并參照其他傳統文獻,梳理考證出《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的各種錯誤;在此基礎上,通過文本對比分析、年代錯誤分析、其他類型錯誤分析以及對《唐會要》相關佚文的認證,希望不僅能從多個角度進一步證實《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確實出自補撰,而且能夠推進對相關記載進行史料學的分析和研究。 一 《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文本對勘分析 現在學術界流行的《唐會要》的版本,主要是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以下稱“上古本”)和中華書局斷句本(以下稱“中華本”)[5]。如所周知,經四庫館臣整理之後,《唐會要》分爲武英殿聚珍版叢書活字本和《四庫全書》本兩種版本。後來坊間流傳的所有刻本或印本,無一例外都源出殿本,中華本據以重印的商務印書館國學基本叢書本是根據殿本排印,上古本也是以出自殿本的江蘇書局刻本爲底本整理。本文首先主要做了兩方面的工作,一是不同版本內容分佈的對照,一是具體文字的比勘,考慮到上古本在學界影響最廣,對比和校勘都以江蘇書局刻本爲基礎。 從內容分佈來說,《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各分目下記載的內容共有七十九段,除個別文字差歧外,文淵閣本與江蘇書局本的段落總數和具體內容基本完全一致,但分卷、分目則有明顯區別[6]。首先,江蘇書局本“北突厥”的全部內容都集中在卷九四,而文淵閣本“北突厥”則別爲上、下兩目,分佈在卷九三、九四之內。其次,江蘇書局本“沙陀突厥”,文淵閣本作“西陀突厥”。第三,江蘇書局本“西突厥”目下之西20段,“沙陀突厥”目下之沙8-15段的內容,在文淵閣本中都移到了“北突厥”目下。 從諸分目下具體記載的歷史事實分析,文淵閣本的分目應該更具合理性。江蘇書局本“北突厥”的內容迄于唐玄宗開元四年默啜可汗被斬首,而實際上突厥第二汗國亡于天寶四載回紇殺白眉可汗。在江蘇書局本的分目中,開元四年以後突厥第二汗國(即“北突厥”)的記載,都被錯誤地放在了“沙陀突厥”目下。文淵閣本“北突厥”下的內容中雖然也摻雜了一些與“北突厥”不相關涉的內容,但所謂“北突厥”的記載至少首尾完足,與江蘇書局本相比,更接近突厥歷史的實際情況。其次,江蘇書局本“沙陀突厥”目下原有十五段,雖然數量較多,但實際上有一半屬於北突厥或西突厥的內容,與沙陀突厥歷史全無關係。文淵閣本“西陀突厥”分目中,保留了七條屬於薛延陀的內容,顯然是專爲薛延陀立目。懷疑是因爲《唐會要》卷九六已有“薛延陀”分目,因此不得已將保留的內容名之爲“西陀突厥”。雖然文淵閣本的分目名稱不知所云,但至少在內容上較爲單一,較之江蘇書局本將薛延陀、突騎施、北突厥等內容雜揉在“沙陀突厥”目下要合理得多。 總之,從《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內容的分卷、分目的情況分析,至少有三點值得特別關注。首先,將前代著作的內容打亂重新作分卷、分目,這至少是很罕見的特殊做法,不符合常理。其次,從分目來看,無論是江蘇書局本還是文淵閣本,都表現出對唐代突厥歷史相當陌生,內容與類目張冠李戴,嚴重不符。第三,突厥、吐谷渾卷有關薛延陀的內容,與《唐會要》卷九六《薛延陀》的記載大量重複。所有這些現象的指向都是一致的,即今本《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不是《唐會要》原書內容,而是後人補撰。 以下將分卷、分目對照結果用表格表示,江蘇書局本與文淵閣本位置不同的段落以星號標識,段落編號及內容請參見附錄一“《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對勘”: 表1:突厥、吐谷渾卷分卷分目及內容分佈表:
除了內容分佈對照外,根據黃文的提示,我們在本文附錄一中,將《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的內容與《綱目》進行了詳細對勘[7]。對勘結果表明,突厥、吐谷渾卷記載的每一段文字都可以在《綱目》中找到相應的記載。除了抄錄之外,沒有其他任何理由能夠解釋這種驚人的相似程度。以下試根據對勘情況,對相關問題作進一步具體分析。 《綱目》的敘事原則是“大書以提要,分注以備言”[8],即以大字爲“綱”,撮要書事;夾行小字爲“目”,詳備始末。《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抄錄的內容或出自《綱目》的“綱”,或源于“目”,或“綱”“目”雜抄,并無一定之規。根據對勘比較,突厥、吐谷渾卷對《綱目》的抄錄可以分爲“照抄”和“改抄”兩種形式。所謂“照抄”,包括兩種類型,一是原封不動抄錄《綱目》的內容;一是節錄《綱目》的內容,即照抄時對《綱目》的內容有所刪節,但并不改動原來的文字。以下試各舉一例。 第一種類型如吐04段:“吐谷渾、突厥各請互市,詔皆許之。先是,中國喪亂,民乏耕牛,至是資於戎狄,雜畜被野。”兩相比較,與《綱目》卷三九唐太宗貞觀八年正月“李靖討吐谷渾”條下“目”的內容一字不差。 在照抄的形式中,一字不易的類型較少,更多屬於節錄類型的照抄。這種類型可以舉《唐會要》北13段爲例。本段內容完全是由《綱目》卷三九“突厥阿史那社爾來降”條刪節而成。以下試加比較(凡《唐會要》刪去的文字下加底點):
在這段記載中,除了刪去十八個字外,《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與《綱目》的內容完全一致,一望可知,是節錄了《綱目》的內容,故爾將這種情況也列爲照抄一類。兩種類型合計,《唐會要》照抄《綱目》共二十五段,約佔全卷總數三分之一強。 所謂改抄,是指《唐會要》在抄錄《綱目》的內容時,對原來的文字有所改動。改抄也可以分爲兩種類型,一是抄錄時只改動個別文字,但《綱目》原來的文字內容及順序仍保持不變。如《綱目》卷三九唐太宗貞觀八年十月“李靖討吐谷渾”條:“吐谷渾可汗伏允老耄,其臣天柱王用事,數入塞侵盜,詔大舉討之。上欲以李靖爲將,爲其老,重勞之。靖聞之,請行。上大悅,以靖爲西海道行軍大總管,節度諸軍討之。”《唐會要》吐05段除了刪節了“不欲”二字外,衹是將“爲其老”改成了“因其老”,其他所有文字與《綱目》仍然完全一致。 改抄的另一種類型是對《綱目》的文字順序有所調整,但原來的文字內容基本不變。如《綱目》卷四三唐玄宗開元十五年九月“突厥遣使入貢”條,“綱”:“突厥遣使入貢”。“目”稱:“吐蕃之寇瓜州也,遺突厥毗伽可汗書,欲與之俱入寇,毗伽獻其書。上嘉之,聽於西受降城爲互市,歲齎縑帛數十萬匹就市戎馬,以助軍旅,且爲監牧之種,由是國馬益耗焉。”《唐會要》沙10段作:“吐蕃寇瓜州,遺突厥毗伽書,欲與俱入寇。毗伽獻其書於朝,上嘉之,聽於西受降城互市,于是遣使入貢。”《唐會要》在本條中分別抄錄了《綱目》“綱”與“目”中的內容,但是由於體例的原因,將《綱目》“綱”下所載“突厥遣使入貢”,移置到了本段的末尾,作“于是遣使入貢”,將《綱目》原文“綱”與“目”的內容雜糅在了一起,并對文字作了相應的刪節改動。雖然局部有所調整,但從整體而言,仍然保留了明顯的抄錄的痕跡。經統計,屬於改抄性質的內容有五十四段,約佔總數將近三分之二。 這裡需要特別解釋的是,正如上文所舉吐05段、沙10段一樣,無論是改動文字,還是變易順序,《唐會要》在改抄時對《綱目》原文的改動都很細微,保留了明顯的抄錄痕跡。經全文逐句逐字比較,除了吐01段“仍自稱爲吐谷渾可汗”一句,在《綱目》中沒有找到相應的記載外,《唐會要》改抄後的所有內容,都還可以《綱目》追溯到源頭。 以下仍根據附錄一“《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對勘”的段落編號,分類具列《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抄錄《綱目》的情況,供參考: 表2:突厥、吐谷渾卷抄錄《綱目》類型表[9]:
就史料性質而言,《唐會要》具有明顯的分類資料彙編的性質,保留了大量比《舊唐書》、《通典》、《新唐書》、《通鑑》等唐代基本文獻更原始的資料,具有非常重要的史料價值,因而受到學界的特別重視。有關“四夷”的記載也是如此。例如,貞觀十九年,唐太宗出兵高麗,曾警告薛延陀不得趁虛入塞。《唐會要》卷九六《薛延陀》記載此事稱: 太宗以其數與思摩交兵,乃降璽書責讓之。又謂其使曰:“語爾可汗,我父子並東征高麗,汝若能寇邊者,但當來也。”可汗遣使致謝,請發兵來助,太宗答以優詔而止其兵。及太宗拔遼東諸城,破駐蹕之陳,降高延壽,聲震戎狄,而莫離支潛令靺鞨誑惑延陀,啗以厚利,延陀氣懾不敢動。太宗在安市城,謂邊(近)臣曰:“以我量之,夷男其死矣。”聞者莫測。(2045頁) 《通典》、《舊唐書》、《新唐書》、《冊府元龜》(以下稱《冊府》)、《通鑑》也記載了這一事件,試具引如下,以說明《唐會要》的敘事特點及獨特的史料價值。《通典》卷一九九《薛延陀》: 既而李思摩數侵掠之。延陀復使突利失寇定襄,掠百姓,太宗遣英國公李勣援之,虜已出塞而還。太宗以璽書責讓之,可汗乃遣使致謝,復請發兵助軍,太宗優詔答而止焉。(5466頁) 《舊唐書》卷一九九下《鐵勒傳》: 十九年,謂其使人曰:“語爾可汗,我父子並東征高麗,汝若能寇邊者,但當來也。”夷男遣使致謝,復請發兵助軍,太宗答以優詔而止。其冬,太宗拔遼東諸城,破駐蹕陣,而高麗莫離支潛令靺鞨誑惑夷男,啗以厚利,夷男氣懾不敢動。(5346頁) 《新唐書》卷二一七下《回鶻傳》附《薛延陀傳》: 俄遣使請率師助伐高麗,以刺帝意,帝引使者謂曰:“歸語爾可汗,我父子東征,能寇邊者可即來。”夷男沮縮,不敢謀,以使謝,固請助軍。帝嘉答。高麗莫離支令靺鞨以厚利啗夷男,欲與連和,夷男氣素索,不發。(6137-6138頁) 《冊府》卷九九一《外臣部·備禦》: 帝以其數與思摩交兵,乃璽書責讓之。又謂其使人曰:“語爾可汗,我天(父)子並東征高麗,汝若能寇邊者,但當來也。”可汗遣使致謝,復請發兵助軍。帝答以優詔,而止其兵。及太宗拔遼東諸城,破駐驛之陣,降高延壽,聲振戎狄,而莫離支潛令粟(末)靺鞨誑感(惑)延陀,啗以厚利,延陀氣懾不敢動。(11641頁) 《通鑑》卷一九八貞觀十九年: 上之伐高麗也,薛延陀遣使入貢,上謂之曰:“語爾可汗:今我父子東征高麗,汝能爲寇,宜亟來!”真珠可汗惶恐,遣使致謝,且請發兵助軍;上不許。及高麗敗於駐驆山,莫離支使靺鞨說真珠,啗以厚利,真珠懾服不敢動。(6227頁) 以上六種記載中,《唐會要》卷九六不但記載細節最爲詳盡,而且“太宗在安市城,謂邊(近)臣曰:‘以我量之,夷男其死矣。’聞者莫測”一節,其他幾種傳統文獻都沒有記載。《通鑑》本條“真珠懾服不敢動”下《考異》稱:“《實錄》‘上謂近臣曰:以我量之,延陀其死矣。聞者莫能測。’”證明《唐會要》這段記載記載直接來源於《太宗實錄》,史料價值明顯高於其他幾種記載。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唐會要》卷九四突厥、吐谷渾卷共七十九段記載中,沒有一條的內容超出《綱目》記載的范圍。這也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今本《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并非《唐會要》原帙,而是後人根據《綱目》的記載抄錄補撰。 二 《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年代錯誤分析 與唐代其他傳統文獻相比,《唐會要》卷九四突厥、吐谷渾的錯訛甚夥,但是由於《唐會要》獨特的史料價值,這些錯誤在不同的點校本和相關研究論著中,都沒有引起應有的關注。清理這些錯訛,不僅有助於廓清這些錯誤對研究工作造成的影響,而且對認識突厥、吐谷渾卷的補撰性質也有關鍵作用。在本文附錄二“《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校證”中,我們結合相關文獻,校證出了突厥、吐谷渾卷存在的四十三處錯誤。以下試根據附錄二的編碼,將這些錯誤分爲年代、文字及編纂三種類型,列表如下: 表3:突厥、吐谷渾卷錯誤分類表:
在這些錯誤中,年代失誤佔二十四條,超出總數的一半。 《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涉及的年代問題中,最突出的是使用中宗嗣聖年號紀年的問題。所謂嗣聖紀年,是由如何認識和記載武則天臨朝稱制和纂唐建周時期的歷史而引發的唐朝國史編纂中的一段著名的公案。以下試扼要介紹。 弘道元年(683)十二月唐高宗去世,第七子李顯繼位,是爲中宗,由母后武則天臨朝稱制。次年(684)正月朔,中宗改元嗣聖。二月,武則天廢中宗爲廬陵王,改立第八子李旦爲帝,是爲睿宗,改元文明,武則天獨攬唐朝大權。此後歷光宅、垂拱、永昌諸年號,到載初元年(690)九月,武則天又改元天授,代唐建周,改易國號,將睿宗降爲皇嗣,賜姓武氏,由武則天本人正式稱帝。從嗣聖元年中宗被廢,到神龍元年(705)恢復唐朝國號,期間總共經歷了二十一年,其中六年(684-690,文明、光宅、垂拱、永昌、載初)以睿宗爲名義上的皇帝,實際由武則天執政;十五年(690-705,天授、如意、長壽、延載、證聖、天冊萬歲、萬歲登封、萬歲通天、神功、聖曆、久視、大足、長安)爲武則天正式在位的武周時期。中宗恢復唐朝國號後,吳兢等史家在撰述唐朝國史(即《唐書》)時,遵循正史爲皇帝設本紀的成例,設立《武則天本紀》來記錄武則天掌權和在位時期的歷史。 到了唐德宗時期(779-805年),史家沈既濟對吳兢等人爲武則天設立本紀提出嚴厲批評,認爲這二十一年的歷史應該列在中宗嗣聖年號之下來記述。提出模仿《春秋》書法紀事的方案,“併《天后紀》(即《武則天本紀》——引者)合《孝和紀》(即《中宗本紀》——引者),每於歲首,必書孝和所在以統之,書曰:‘某年正月日,皇帝在房陵,太后行某事,改某制’云云。則《紀》稱孝和,而事述太后,俾名不失正,而禮不違常,名禮兩得,人無間矣。其姓氏名諱,入宮之由,歷位之資,才藝智略,年辰崩葬,別纂錄入《皇后傳》,列於廢后王庶人之下,題其篇曰‘則天順聖武皇后’云[10]。”簡言之,就是取消《武則天本紀》,將武則天聽政和在位期間的歷史,都通過使用中宗嗣聖年號紀年的方式,併入《中宗本紀》之下,以彰顯中宗的正統地位。 但在後來編纂唐代國史的過程中,沈既濟的觀點一直沒有得到認可。在五代和北宋修定的紀傳體正史《舊唐書》、《新唐書》,都保留了《武則天本紀》,在編年體通史《資治通鑑》(元豐七年,1084)中,也沒有用嗣聖紀年取代武則天的年號。直到《資治通鑑》修成兩年後(元祐元年,1086),《通鑑》的主要撰稿人之一范祖禹在個人著作《唐鑑》中,首次採用了沈既濟的觀點,將武后垂廉聽政和正式在位的二十一年的歷史置於中宗嗣聖年號之下記述。此後朱熹在《綱目》中,沿襲了范祖禹的撰著形式,也使用中宗嗣聖年號來記錄武則天時期的歷史,通過《春秋》筆法,強化正統觀念。雖然《綱目》在當時尤其在明代產生過很大的影響,但是與《唐鑑》一樣,因爲取材范圍不出《通鑑》,史料價值非常有限,所以對唐史研究基本沒有產生影響。今天能夠見到的唐宋時期編撰的記述武則天時期歷史的傳統史書,無一例外,全部都是以睿宗和武則天的年號紀年。即便就《唐會要》來說,除了突厥、吐谷渾卷之外,只有明確標明“補撰”的卷八在“嗣聖十三年”下注“即武后萬歲通天元年”;卷十“永昌元年”下注“即嗣聖六年”[11]。在《唐會要》其他記載中,也沒有以嗣聖紀年的史例。 在《唐會要》的原文中,不可能出現以嗣聖年號紀年的文字。正如黃文指出,抄錄《綱目》嗣聖紀年,是判斷《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出自補撰的一個最重要的指標。突厥、吐谷渾卷涉及嗣聖紀年共有12處,江蘇書局本和文淵閣本對嗣聖紀年的處理并不相同。以下將江蘇書局本、文淵閣本嗣聖紀年情況列表對照,并附列《綱目》相關記載的紀年、與《綱目》嗣聖紀年相當的武則天年號紀年以及傳統史料記載的相關事件的年代,以供比較。 表4:突厥、吐谷渾卷嗣聖紀年對照表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文淵閣本《唐會要》完全照錄《綱目》,採取了嗣聖紀年(嗣聖“十九年”一段誤作“十八年”),而江蘇書局本則試圖將嗣聖紀年回改爲武則天年號,但由於粗疏和不熟悉唐史,在回改過程中出現了不少新的問題。首先是回改不盡,十二處嗣聖紀年,江蘇書局本只改了七處,遺漏了五處未改;其次是回改的七處中,改錯了四處。由於江蘇書局本《唐會要》涉及嗣聖紀年處,有回改者,有漏改者,也有誤改者,導致回改的武則天年號與漏改的嗣聖紀年、改對的武則天年號與改錯的武則天年號,在同一文本中完全混雜在了一起,使得原本相對比較簡單的抄錄《綱目》嗣聖紀年的問題,變得非常複雜,使研究者無從措手。幸虧有文淵閣本的參照,才得以對行用嗣聖紀年的問題有一個比較直觀、清楚的認識,并成爲認識《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出自補撰的有力證據。 除了嗣聖紀年之外,《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中另外還有十九處年代錯誤。在這些錯誤中,除了疏忽致誤外,有助於判斷《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出自補撰的錯誤有兩類,一是《唐會要》從《綱目》而誤,二是《唐會要》在照抄時因爲沒有顧及到《綱目》的體例而出現錯誤。以下試各舉兩例。如西02段(B01條):[12] 武德元年八月,以西突厥曷娑那可汗爲歸義王。曷娑那獻大珠,帝曰:“珠誠至寶,然朕寶王赤心,珠無所用之。”竟還之。 據《通鑑》卷一八六、《冊府》卷九七四《外臣部·褒異》、《冊府》卷九七七《外臣部·降附》記載,曷娑那武德元年十二月降唐,受封歸義王及獻大珠諸事,只能在十二月降唐之後,不可能在此前的“八月”。根據文字比較,《唐會要》本段抄自《綱目》卷三八,《綱目》誤繫於隋恭帝侗皇泰二年(相當武德元年)八月,《唐會要》從誤。 與此類似的是西12段(B08條)的記載: (貞觀)二十二年四月,葉護賀魯來降。咄陸既奔吐火羅,部落亡散,其葉護阿史那賀魯帥其餘衆數千帳內屬,詔以爲瑤池都督。 《通鑑》卷一九九、《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唐會要》卷七三《安西都護府》、《玉海》卷一三三《唐安西大都護府》引《唐書》事在二十三年二月丙戌十一日,《綱目》卷四○誤繫於二十二年四月,《唐會要》從誤。 作爲“綱目體”的史書,《綱目》中“綱”與“目”的文字是相互關聯,不可隨意分割的。《唐會要》在抄錄《綱目》的文字時,有時會因爲忽略綱目體著作的敘事特點而造成年代錯誤。以下試舉兩例。如北11段(A08條)載: (貞觀)三年十一月,頡利因薛延陀之封,大懼,始遣使稱臣,請尚公主。 《通鑑》卷一九三、《舊唐書》卷二《太宗紀》上繫此事於三年八月。與《唐會要》“十一月”不同。按,《唐會要》本段雜抄《綱目》。《綱目》卷三九唐太宗貞觀三年十一月“綱”載:“以李靖爲定襄道行軍總管,統諸軍討突厥。”“目”稱:“初,薛延陀真珠可汗遣其弟入貢,突厥頡利可汗大懼,始遣使稱臣,請尚公主”云云。《唐會要》“三年十一月”,顯然來自《綱目》。但是,《綱目》本條“目”的原文是在貞觀三年十一月李靖出兵事下追述前事,所以用編年體之“始言”法,明確稱“初”。《唐會要》刪去“初”字,在貞觀三年十一月下徑自改抄《綱目》本條“目”下的文字,遂誤將頡利可汗“八月”入貢事,移置到了“十一月”。 無獨有偶,沙8段(C05條)的情況也與此相類: 景龍二年十一月,突騎施烏質勒卒,子娑葛自立爲可汗,故將闕啜忠節不服,數相攻擊。 《通鑑》卷二○八及《舊唐書》卷九七《郭元振傳》、《新唐書》卷一二二《郭元振傳》、《冊府》卷九六四《外臣部·封冊》、《新唐書》卷二一五下《西突厥傳》此事在神龍二年。查《綱目》卷四二本條與《唐會要》一字不差,惟《綱目》本節文字在景龍二年十一月牛師獎討突騎施條之“目”下,追敘此前烏質勒之死、娑葛即位及與闕啜忠節之矛盾。《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之補撰者沒有注意到綱目體著作的敘事特點,在“景龍二年”下徑抄《綱目》本條“目”下的文字,於是誤將烏質勒之死及娑葛繼立的時間從神龍二年提前到了景龍二年。 三 《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其他錯誤分析 年代錯誤之外,《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至少還有十九處文字或編纂的錯誤。分析、比較這些錯誤及其與《綱目》原始文本的關係,也可以從不同的角度證實,突厥、吐谷渾卷的確是照抄《綱目》而成,并非《唐會要》原帙。以下試分三種情況,予以論證。 首先,在《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的文字錯誤中,有些是照抄了《綱目》的錯誤。例如沙8段(C06條): 忠節逆嘉賓於討舒河口,娑葛遣兵襲之,擒忠節,殺嘉賓、守素。 考查唐代文獻,沒有發現西域“討舒河”的記載。《通鑑》卷二○九、《舊唐書》卷九七《郭元振傳》、《新唐書》卷一二二《郭元振傳》、《冊府》卷三六六《將帥部·機略》作“計舒河”;《北史》卷九七《西域傳·龜茲》作“計戍水”;敦煌寫本《沙州圖經》作“計戍河”。“計戍河”(或“計戍水”)顯然就是“計舒河”的異譯。據對勘,《唐會要》沙8段改抄自《綱目》,而《綱目》卷四二本條亦誤作“討舒河”,顯然《綱目》因字形相近,將“計舒河”誤作“討舒河”,《唐會要》在照抄《綱目》時,連同錯誤也一同抄了下來。其他如北03段(A02條)之“梁師都”誤作“梁王師都”、北11段(A09條)“張公謹”誤作“張公瑾”、西06段(B04條)“沙鉢羅咥利失”誤作“沙鉢羅咄咥利失”等等,都屬於這種類型。 不僅文字錯誤中有些是照抄了《綱目》的錯誤,《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中有些屬於編纂的失誤,也完全是因爲照抄了《綱目》原有的錯誤而失誤。例如北11段(A10條)載: (貞觀三年)十二月,突利入朝,太宗喜曰:“朕治安中國,四夷自服,豈非上策乎!” 《唐會要》本段文字改抄自《綱目》卷三九。據《資治通鑑》卷一九三、《唐會要》卷九六“靺鞨”所載,“治安中國”云云,是唐太宗在靺鞨使節入朝時說的話,與突厥突利可汗入朝無涉。由於兩件事相距只有半月,而且《通鑑》原文將它放在同一節內敘述,所以《綱目》混淆了兩件事,并將唐太宗的話誤置于突利可汗入朝事下。《唐會要》從《綱目》誤。其他如西08段(B05)將咥利失可汗可汗的弟弟伽那設之子乙毗沙鉢羅葉護,誤作咥利失可汗之子,《唐會要》同樣也是承《綱目》而誤。 除了直接承襲《綱目》的錯誤之外,《唐會要》在抄錄《綱目》的過程中自身造成的一些失誤,也有助於加深對《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出自補撰的認識。如,北12段(A11條): 四年二月,李靖襲破突厥于陰山,頡利遁依沙鉢羅設蘇尼失部落。王道宗引兵逼之,使蘇尼失執頡利,張寶相取之以獻。蘇尼失舉衆降,漠南遂空。 此所謂“王道宗”就是唐初名將“任城王李道宗”,唐代傳統史料例作“任城王道宗”。《唐會要》的補撰者因爲不熟悉唐史,誤將諸王封號當成了郡望,將“王”當成了姓,在節抄《綱目》時誤刪王號,於是“任城王李道宗”就易姓成了“王道宗”。巧合的是,這種情況并非孤例。北15段(A12條),同樣也將“趙郡王孝恭”誤作“王孝恭”,而在沙7段(C03條)則又將“江夏王道宗”誤作了“王道宗”。《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中出現的這些類型相同的錯誤,不僅不符合唐代傳統文獻的表述慣例,而且在《唐會要》的其他記載中也沒有見到。這種情況同樣表明,《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并非原帙,而是由後人照抄《綱目》補撰而成。 四 《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之佚文 經過我們考察,在《通鑑》之《考異》和“胡注”的引文中,還可以見到殘存的《唐會要》有關突厥、吐谷渾的記載,根據這些蛛絲馬跡,同樣也可以證明,今本《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并非原帙,而是出自後人補撰。 其一,《通鑑》卷二○一龍朔三年載吐蕃滅吐谷渾事(6336頁),“胡注”稱:“《唐會要》曰:吐谷渾自永嘉之末,始西度洮水,建國於群羌之故地,龍朔三年,爲吐蕃所滅,凡三百五十年。”這段文字不見今本《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 其二,《通鑑》卷二一四開元二十六年六月載,“突騎施可汗蘇祿,(中略)酋長莫賀達干、都摩度兩部最強,其部落又分爲黃姓、黑姓,互相乖阻,於是莫賀達干勒兵夜襲蘇祿,殺之。”(6833-6834頁)《考異》在“酋長莫賀達干”下稱:“《會要》作‘莫賀咄達干’。今從《實錄》。”我們知道,在《舊唐書》、《通典》、《太平寰宇記》和《新唐書》中,突騎施的記載都附見于西突厥之下。通過《考異》可知,司馬光所見《唐會要》西突厥的記載中有上述這件史事的記載,但今本《唐會要》不僅沒有這段記載,甚至連“莫賀咄達干”也無蹤影可尋。 其三,《通鑑》卷二一四開元二十八年三月載,“甲寅,蓋嘉運入獻捷。上赦吐火仙罪,以爲左金吾大將軍。嘉運請立阿史那懷道之子昕爲十姓可汗;從之。夏,四月,辛未,以昕妻李氏爲交河公主。”(6841頁)在“阿史那懷道之子昕爲十姓可汗”下,《考異》引《會要》載:“二十九年,以解(“斛”之誤字——引者)瑟羅之孫、懷道之子昕爲可汗,遣兵送之。天寶元年,昕至碎葉西南俱南城,爲莫賀咄達干所殺。三年,安西節度使馬靈詧斬之,更立其酋長爲伊地米里骨咄祿毗伽可汗。”本條記載毫無疑問屬於《唐會要》記載西突厥的內容[13],但在今本《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中也未見記載。 經查,以上《考異》和“胡注”的引文不僅不見于《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在今本《唐會要》的其他部分也未見記載。揆諸常理,以上三條西突厥和吐谷渾的引文不可能恰巧在流傳過程中都被闕漏。這些佚文內容的闕失同樣表明,今本《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的內容并非原帙,而是出自後人補撰。 附錄一:《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對勘 一 本文以江蘇書局本卷九四爲對勘主體,原文所分“北突厥”、“西突厥”、“沙陀突厥”、“吐谷渾”等四個分目,分別以“北”、“西”、“沙”、“吐”表示。凡與文淵閣本分卷、分目不同的段落,一律在江蘇書局本序號後加“*”號。有關分卷、分目情況,請參見本文表1:“突厥、吐谷渾卷分卷分目對照表”。 二 文淵閣本分段及內容與江蘇書局本基本一致,只是個別文字及清諱的處理略有差歧。凡文淵閣本與江蘇書局本不同的文字,都在江蘇書局本的錄文下標示底綫,并在相應位置錄出文淵閣本的異文。 三 在與江蘇書局本錄文相應的位置,抄錄《綱目》的相關內容,“目”的文字加實心方頭括號。凡《綱目》與江蘇書局本相同的文字,以點綫表示,不同的文字以間斷底綫表示。 四 由於體例原因,《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繫年錯誤很多,與《綱目》差異較大。有關年代差異的問題,請參見下文附錄二“《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校證”,在此不作對勘。 (一) 《唐會要》“北突厥”對勘
(二) 《唐會要》“西突厥”對勘
(三) 《唐會要》“沙陀突厥”對勘
(四) 《唐會要》“吐谷渾”對勘
附錄二:《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校證 一 A、B、C、D分別表示江蘇書局本“北突厥”、“西突厥”、“沙陀突厥”、“吐谷渾”諸目。 二 本文各段《唐會要》引文,見上文附錄一:“《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對勘”錄文及分段。《通鑑綱目》引文同上。 三 本文在《唐會要》引文後特別標示了上古本頁碼,以方便核檢。 四 每條考證後提示“上古本”及“三秦本”校勘情況。 A01. 北02段:“武德元年八月,遣鄭元璹以女妓賂始畢可汗。始畢遣使來報,帝宴之,引升御座以寵之。”(2000頁)按,據《通鑑》卷一八六,本年九月壬戌,突厥使來,十月戊寅設宴,引升御座。(5815-5816頁)《冊府》卷九七○《外臣部·朝貢》(11396頁)、《冊府》卷九七四《外臣部·褒異》(11441頁)、《冊府》卷一○九《帝王部·宴享》(1299頁)、《玉海》卷一○五《唐九部樂》引《通典》[16](1915頁)俱同。《綱目》卷三八闕書九月,本條誤繫于八月下,《唐會要》從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02 . 北03段:“(二年)八月,梁王師都與突厥合數千騎寇延州,總管段德操擊破之。”(2000頁)《通鑑》卷一八七本年八月“梁王師都”作“梁師都”(5860頁)。按,史無梁師都自稱“梁王”,或唐朝稱梁師都爲“梁王”的記載。《舊唐書》卷五六《梁師都傳》(2280頁)、《新唐書》卷八七《梁師都傳》(3730頁)俱載,梁師都建梁國,僭即“皇帝”位,無論自稱或他稱都不應稱作“王”。《綱目》卷三八本條亦作“梁王師都”,《綱目》本條下《考異》謂“王”當作“主”。《唐會要》從《綱目》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03. 北03段:“十一月,師都請爲鄉導,謀大舉入寇。是月,處羅死,其弟頡利可汗咄苾立。” (2000頁)前承“二年二月”處羅可汗立及“八月”梁師都與突厥寇延州事。據《通鑑》卷一八七,梁師都請爲向導入寇及處羅死、頡利可汗立諸事,俱在武德三年十一月(5896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5154頁)、《通典》卷一九七《突厥》上(5408頁)、《新唐書》卷二一五上《突厥傳》(6029頁)、《新唐書》卷三五《五行志》(923頁)、《冊府》卷九六七《外臣部·繼襲》(11371頁)同,《唐會要》“十一月”上當誤奪“三年”二字。上古本失校。 A04. 北04段:“三年五月,頡利恃其士馬雄盛,有憑陵中國之志,言辭驕慢,求請無厭。” (2000頁)《綱目》卷三八本條及《通鑑》卷一八九(5907頁)事在四年三月,《唐會要》蓋因上文“十一月”上奪“三年”二字,遂連帶將下文“四年”事亦誤繫於“三年”;“五月”亦當從《通鑑》作“三月”,形近而訛。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05. 北05段:“四年三月,頡利遣使送鄭元璹等還。” (2000頁)《綱目》卷三八本條及《通鑑》卷一九○(5948頁)事在武德五年三月庚子,《唐會要》蓋因上文將“四年三月”突厥入汾陽事,誤作“三年五月”,本段因連帶將“五年”誤作“四年”。以下“六月”、“八月”事俱在武德五年。上古本失校。 A06 . 北07段:“七年閏七月,秦王世民與虜遇於豳州,(中略)頡利大驚,乃請和親。” (2001頁)《通鑑》卷一九一(5990-5993頁)載,本年閏七月己未,高祖命秦王與齊王率兵出豳州,準備禦敵;八月,遇於豳州城西五隴阪,頡利退兵。《綱目》卷三八本條節抄《通鑑》,略去任命齊王元吉事,但仍將秦王受命出征與豳州之戰分繫於閏七月與八月之下。《唐會要》略去任命秦王事,徑將豳州之役置於“閏七月”,誤。上古本失校。 A07 . 北08段:“九年秋七月,頡利寇邊。” (2001頁)《通鑑》卷一九一(5997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5157頁)、《通典》卷一九七《突厥》上(5409頁),事在武德八年七月,《綱目》卷三九本條同。《唐會要》置於“九年”,誤。上古本失校。 A08. 北11段:“三年十一月,頡利因薛延陀之封,大懼,始遣使稱臣,請尚公主。” (2001-2002頁)《通鑑》卷一九三事在貞觀三年八月丙子(6065頁),《舊唐書》卷二《太宗紀》上亦繫於八月(37頁)。按,《綱目》卷三九唐太宗貞觀三年十一月“以李靖爲定襄道行軍總管”條之“目”下追述前事稱:“初,薛延陀真珠可汗遣其弟入貢,突厥頡利可汗大懼,始遣使稱臣,請尚公主”云云。《唐會要》本段在貞觀三年十一月下徑抄《綱目》,遂誤將“十一月”事移置於“八月”。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09 . 北11段:“代州都督張公瑾上突厥可取六狀” (2002頁),《綱目》卷三九本條同。“張公瑾”應是“張公謹”之誤,參見《舊唐書》六八《張公謹傳》(2506頁)、《新唐書》八九《張公謹傳》(3755頁)、《通鑑》卷一九三(6065-6066頁)。《唐會要》從《綱目》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10 . 北11段:“(貞觀三年)十二月,突利入朝,太宗喜曰:‘朕治安中國,四夷自服,豈非上策乎!’” (2002頁)《綱目》卷三九本條亦載:“十二月,突厥突利可汗入朝。”【目】稱:“上謂侍臣曰:‘往者太上皇以百姓之故,稱臣於突厥,朕常痛心焉。今單于稽顙,庶幾可雪前恥矣。昔人謂禦戎無上策,朕今治安中國,而四夷自服,豈非上策乎!’”《唐會要》明顯節錄自《綱目》。惟據《通鑑》卷一九三貞觀三年載“十二月,戊辰,突利可汗入朝,上謂侍臣曰:‘往者太上皇以百姓之故,稱臣於突厥,朕常痛心。今單于稽顙,庶幾可雪前恥。’壬午,靺鞨遣使入貢,上曰:「靺鞨遠來,蓋突厥已服之故也。昔人謂禦戎無上策,朕今治安中國,而四夷自服,豈非上策乎!”(6067頁)《唐會要》卷九六“靺鞨”亦載:“初,上謂侍臣曰:‘靺鞨遠來,蓋突厥服之所致也。昔周宣之時,獫狁孔熾,出兵驅逐,比之蚊蚋,議者以爲中策。漢武帝北事匈奴,中國虛竭,議者以爲下策。秦始皇北築長城,人神怨憤,議者以爲無策。然則自古以來,其無上策乎!朕承隋之弊,而四夷歸伏,無爲而治,得非上策乎?’禮部侍郎李百藥進曰:‘陛下以武功定四海,以文德綏萬物,至道所感,格於天地。斯蓋二儀降福,以祚聖人,豈與周、漢失策,較其長短哉!’太宗大悅。”(2041頁)則“治安中國”云云,是太宗在靺鞨使節入朝時說的話,《綱目》誤置于突利可汗入朝事下。《唐會要》本段從《綱目》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11. 北12段:“四年二月,李靖襲破突厥于陰山,頡利遁依沙鉢羅設蘇尼失部落。王道宗引兵逼之,使蘇尼失執頡利,張寶相取之以獻。蘇尼失舉衆降,漠南遂空。” (2002頁)按,此所謂“王道宗”,即唐初名將任城王李道宗。岑先生解釋《唐會要》之“王道宗”稱:“王道宗上不記王號,即李道宗也[17]。”今按,《通鑑》卷一九三作“任城王道宗”(6074頁)。唐代傳統史料中迄未見不記載諸王具體封號,徑稱諸王爲“王”某某的史例,《唐會要》本段疑是因爲補撰者不熟悉唐史,將“任城王”李道宗,誤解成了“任城”王道宗,故爾誤刪“任城”二字。并非“不記王號”。上古本失校。 A12 . 北15段:“薛延陀奉詔,乃遣王孝恭等齎冊立之”。(2002頁)“王孝恭”,《通典》卷一九七《突厥》上(5416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5164頁)、《新唐書》卷二一五上《突厥傳》(6040頁)、《通鑑》卷一九五(6149頁)作“趙郡王孝恭”。懷疑與上文A11條一樣,本段應該也是將“趙郡王”李孝恭,理解成了“趙郡”王孝恭,故爾誤刪“趙郡”二字。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13 . 北16段:“十八年十一月,突厥泥熟俟利苾北渡河,延陀惡之,數相攻擊。” (2003頁)按,《通鑑》卷一九七貞觀十八年(6215-6216頁)、《新唐書》卷二《太宗紀》(43頁)、《冊府》卷四六《帝王部·智識》(524頁)事在本年十二月戊午,《綱目》卷四○本條亦在十二月。《唐會要》“十一”當是“十二”之誤。上古本失校。 A14 . 北17段:“正月,遣右驍衛郎將高侃擊車鼻。” (2003頁)本條前承“貞觀二十一年十一月”,此“正月”前當有奪文。《通鑑》卷一九九事在貞觀二十三年正月(6265-6266頁),《通典》卷一九八《突厥》中(5432-5433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5165-5166頁)同。《綱目》卷四○本條亦在二十三年正月。《唐會要》“正月”前當奪“二十三年”。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15 . 北22段:“開耀七年,阿史那伏念自立爲可汗,與阿史德溫傅連兵爲寇,詔復以行儉爲大總管,曹懷舜副之,引兵討伏念。” (2004頁)上古本“校勘記”:“開耀無七年,兩《唐書·突厥傳》繋此事於永隆年。”今按,《舊唐書》卷五《高宗紀》下繫此事於永隆二年正月癸巳(107頁)。永隆二年九月,高宗改永隆二年爲開耀元年,此“七”顯爲“元”之誤字。《通鑑》卷二○二(6400頁)、《綱目》卷四一本條正作“開耀元年正月癸巳”。《唐會要》本段當源於《綱目》,但因形近,將“元年”誤作“七年”。諸書紀事或沿用舊年號,或改稱新紀年,二者并無不同,上古本“校勘記”未得要領。三秦本雜引諸書,亦未及致誤之緣由。 A16 . 北23段:“永淳元年十月,突厥餘黨阿史那骨篤祿、阿史德元珍等招集亡散,寇并州,代州都督薛仁貴將兵擊之。” (2004頁)《通鑑》卷二○三總敘此事於永淳元年末,稱“是歲”,不出月(6412頁)。《舊唐書》卷五《高宗紀》下,事在本年十二月(110頁),《綱目》卷四一本條誤置於“十月”下,《唐會要》從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17 . 北23段:“虜以仁貴流象州死,仁貴免冑示之,而虜失色,下馬列拜引去。”(2004頁)《通鑑》卷二○三“免冑示之,而虜失色”作“免冑示之面,虜相顧失色”(6412頁),《綱目》卷四一本條同。當從《綱目》及《通鑑》作“面”,字屬上句。《唐會要》涉形近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18. 北25段:“長壽二年九月,武后以僧懷義討之。”(2004頁)《四庫全書》文淵閣本《唐會要》及《綱目》卷四一本條俱在“嗣聖六年”(即武則天永昌元年),與《通鑑》卷二○四“永昌元年九月”合(6460頁)。蓋文淵閣本《唐會要》原文從《綱目》,以中宗嗣聖年號紀年,點校本所據之武英殿聚珍版系統《唐會要》,將部分嗣聖紀年回改爲武則天年號,本段將與“嗣聖六年”相當的“永昌元年”,誤改成了“長壽二年”。上古本失校。三秦本雜引諸書,未得要領。 A19 . 北26段:“聖曆元年三月,默啜請爲其女求婚,武后遣閻知微等冊爲遷善可汗。”(2004頁)《四庫全書》文淵閣本《唐會要》及《綱目》卷四一本條俱在“嗣聖十四年”(即武則天神功元年),與《通鑑》卷二○四“神功元年三月”合。本段疑與上文A18條相同,是在回改嗣聖紀年爲武則天年號時,將與“嗣聖十四年”相當的“神功元年”,誤改成了“聖曆元年”。上古本失校。三秦本雜引諸書,但未及嗣聖十四年與神功元年的對應關係,稱:“吳玉貴《唐會要四夷部證誤》(載《文史》二○○四年第三輯)在列舉了各種記載及岑仲勉《突厥集史》的考證後得出‘默啜受冊爲遷善可汗在神功元年’的結論,似不確。”既未具列“不確”之理由,亦未指出應在何年。 A20. 北27段:“以知微爲南面可汗,發兵寇媯、澶等州。”(2005頁)《通鑑》卷二○六聖曆元年八月“澶”作“檀”(6531頁),《通典》卷一九八《突厥》中(5436頁)、《舊唐書》卷六《則天皇后紀》(127頁)、《新唐書》卷二○六《武承嗣傳》(5839頁)、《冊府》卷九九八《外臣部·姦詐》(11711頁)同。《唐會要》涉形近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21. 北28段:“默啜立其弟咄悉蔔爲左廂察。”(2005頁)《通鑑》卷二○六聖曆二年“咄悉蔔”作“咄悉匐”(6543頁),《通典》卷一九八《突厥》中(5436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5169頁)、《新唐書》卷二一五上《突厥傳》(6046頁)同。《唐會要》涉形近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A22 . 北29段:“大足二年正月,默啜寇鹽、夏,遂寇并州,遣薛季昶等禦之。”(2005頁)大足元年十月,武則天改元長安,不當有大足二年。《綱目》卷四二本條在“嗣聖十九年”(即長安二年),與《通鑑》卷二○七(6558頁)、《舊唐書》卷六《則天皇后紀》(130頁)、《新唐書》卷四《則天皇后紀》(102-103頁)“長安二年正月”合。本條應與上文A18、A19條相同,也是在回改嗣聖紀年爲武則天年號時,將與“嗣聖十九年”相當的“長安二年”,誤改成了“大足二年”。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引諸書,但無按斷。又,《四庫全書》文淵閣本《唐會要》作“(嗣聖)十八年七月”,亦誤。 B01 . 西02段:“武德元年八月,以西突厥曷娑那可汗爲歸義王。曷娑那獻大珠,帝曰:‘珠誠至寶,然朕寶王赤心,珠無所用之。’竟還之。”(2006頁)按,據《通鑑》卷一八六曷娑那降唐在武德元年十二月癸酉始降唐(5826頁),《冊府》卷九七四《外臣部·褒異》(11441頁)、《冊府》卷九七七《外臣部·降附》(11479頁)亦繫於“十二月”,封歸義王及獻大珠事不可能在此前的“八月”。查《唐會要》本段與《綱目》卷三八“唐殺西突厥曷薩那”條之“目”下的文字完全一致,只是將《綱目》“唐主曰”改寫作“帝曰”,明顯抄自《綱目》。《綱目》本條誤繫於隋恭帝侗皇泰二年(相當武德元年)八月,《唐會要》從誤。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引《通鑑》異文,無按斷。 B02 . 西04段:“(武德二年)八月,西突厥、高昌各遣使入貢。” (2006頁)前承“二年八月”殺曷薩那事。按,《綱目》卷三八本條在隋恭帝侗皇泰二年(相當武德二年)七月,次於葛薩那被殺事前,與《通鑑》卷二○七(5859頁)、《舊唐書》卷一《高祖紀》(9頁)、《冊府》卷九七○《外臣部·朝貢》(11396頁)合。《唐會要》本段蓋在編次資料時誤將七月事置於八月之下,且與上文西02段殺曷薩那事互乙。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引《舊唐書》、《通鑑》異文,無按斷。 B03 . 西06段:“貞觀八年十月,西突厥咄陸可汗死”。(2007頁)《通鑑》卷一九四事在本年十二月(6110頁)。《綱目》卷三八本條前承冬十月下營大明宮、以李靖爲特進、吐谷渾寇涼州、聘鄭氏爲充華、皇甫德參爲監察御史五事,《唐會要》蓋因此置于十月。惟據《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李靖、吐谷渾事在本年十一月(44頁),《綱目》本年營大明宮以下不出月,《唐會要》從置於十月下,誤。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引《通鑑》異文,無按斷。 B04. 西06段:“沙鉢羅咄咥利失”(2007頁),《通鑑》卷一九四貞觀八年作“沙鉢羅咥利失”(6110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下《突厥傳》(5183頁)、《通典》卷一九九《突厥》下(5457頁)、《新唐書》卷二一五下《西突厥傳》(6229頁)、《冊府》卷九六一《外臣部·繼襲》(11372頁)、《太平寰宇記》卷一九四《西突厥》(3771頁)同,即唐宋傳統文獻俱無“咄”字。惟《綱目》卷三八本條與《唐會要》同,作“沙鉢羅咄咥利失”。疑《綱目》衍“咄”字,《唐會要》從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B05. 西08段:“十三年十二月,西突厥咥利失可汗死,子乙毗沙鉢羅葉護立,號南庭,咄陸爲北庭。” (2007頁)《通鑑》卷一九五(6151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下《突厥傳》(5184頁)、《通典》卷一九九《突厥》下(5457頁)、《太平寰宇記》卷一九七《西突厥》(3772頁)、《冊府》卷九六七《外臣部·繼襲》(11372頁)、《冊府》卷一○○○《外臣部·強盛》(11733頁)俱稱乙毗沙鉢羅葉護可汗爲咥利失可汗可汗的弟弟伽那設之子,此稱咥利失可汗之子,誤。又,據《新唐書》卷二一五下《西突厥傳》(6509頁),咥利失可汗死後,先由其子繼立爲乙屈利失乙毗可汗,然後乙毗沙鉢羅葉護可汗方始繼位,不得徑稱咥利失可汗死,乙毗沙鉢羅葉護立。查《唐會要》本段與《綱目》卷三九完全一致,當是從《綱目》而誤。上古本失校。三秦本羅列諸書異文,無按斷。 B06. 西10段:“上遣使立莫賀咄之子爲乙毗射匱可汗,率諸部擊咄陸,敗之,使人招其故部落,皆曰:使我千人戰死,一人獨存,亦不汝從。” (2007頁)據此,則咄陸可汗被乙毗射匱可汗所敗。《通鑑》卷一九八貞觀十六年本條下載:“上遣使齎璽書,立莫賀咄之子爲乙毗射匱可汗。乙毗射匱既立,悉禮遣乙毗咄陸所留唐使者,帥所部擊乙毗咄陸於白水胡城。乙毗咄陸出兵擊之,乙毗射匱大敗。乙毗咄陸遣使招其故部落,故部落皆曰:‘使我千人戰死,一人獨存,亦不汝從!’”(6178-6179頁)與《唐會要》正好相反。《新唐書》卷二一五下《西突厥傳》(6059-6060頁),與《通鑑》同。按,《綱目》卷四○本條載:“上遣使立莫賀咄之子爲乙毗射匱可汗,率諸部擊咄陸,咄陸敗之,使人招其故部落,皆曰:“使我千人戰死,一人獨存,亦不汝從。”《唐會要》本段當是編次《綱目》資料時,誤刪了“咄陸敗之”的“咄陸”二字,因而產生了歧義。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引《通鑑》異文,無按斷。 B07. 西11段:“(貞觀)十九年六月,乙毗射匱可汗遣使入貢,且請婚,許之,使割龜茲、于闐、疏勒、朱俱波、葱嶺五國以爲聘禮。” (2007頁)《通鑑》卷一九八在貞觀二十年六月丁卯(6236頁),《冊府》卷九七八《外臣部·和親》(11497頁)、《綱目》卷四○本條亦在二十年六月。《唐會要》本段置於十九年,誤。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引《通鑑》異文,無按斷。 B08. 西12段:“(貞觀)二十二年四月,葉護賀魯來降。咄陸既奔吐火羅,部落亡散,其葉護阿史那賀魯帥其餘衆數千帳內屬,詔以爲瑤池都督。” (2007-2008頁)《通鑑》卷一九九(6266頁)、《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62頁)記載,置瑤池都督府在貞觀二十三年二月丙戌,《唐會要》卷七三《安西都護府》(1567頁)、《玉海》卷一三三《唐安西大都護府》引《唐書》(2453頁)繫於二十三年二月十一日。本年二月丙子朔,十一日正在丙子。查《綱目》卷四○本條亦誤繫置瑤池都督府事於二十二年四月下,《唐會要》從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B09. 西13段:“永徽三年七月,賀魯招集離散,廬帳漸盛,聞太宗崩,遂叛。(中略)詔梁建方、契苾何力發兵及回紇以討之。” (2008頁)據《通鑑》卷一九九,賀魯叛唐在永徽二年正月(6273-6274頁),詔梁建方等發兵征討在同年七月(同卷,6274-6275頁),《綱目》卷四○本條總置於高宗永徽二年七月“梁建方等討賀魯”條下。此“三年”當是“二年”之誤。又,《綱目》用編年體例“始言”之法,在本條“目”下追敘正月賀魯叛唐事。《唐會要》不明就裡,在“七月”下徑抄《綱目》“目”中的文字,遂將“正月”賀魯叛唐事,誤繫於“七月”之下。上古本失校。三秦本雜引諸書異文,無按斷。 B10. 西16段:“定方至是曳咥河西,沙鉢羅帥十萬拒戰,擊敗之。(2008頁)”《通鑑》卷二○○作“至曳咥河西”(6306頁),無“是”字,《舊唐書》卷一九四下《突厥傳》(5187頁)、《通典》卷一九九《突厥》下(5459頁)、《新唐書》卷二一五下《西突厥傳》(6062頁)、《綱目》卷四○本條同。按,曳咥河即今額爾齊斯河,“是”字顯爲衍文。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B11 . 西17段:“龍朔二年十月,敕興昔亡、繼往絕二可汗發兵,與蘇海政討龜茲。” (2008頁)《通鑑》卷二○○此事在本年十二月(6332-6333頁),《冊府》卷四四九《將帥部·專殺》(5324頁)同。《綱目》卷四○本條誤置於十月,《唐會要》從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B12 . 西17段:“繼往絕尋死,十姓無王,附於吐蕃。” (2008頁)《通鑑》卷二○○“王”作“主”(6333頁),《綱目》卷四一本條同。按,唐無十姓突厥稱王之史例,當從《通鑑》及《綱目》,《唐會要》涉形近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B13 . 西18段:“三年十月,西突厥寇庭州,刺史來濟將兵拒之,不能禦,遂赴敵死。” (2008頁)《通鑑》卷二○○事在龍朔二年末,稱“是歲”。《舊唐書》卷八○《來濟傳》(2743頁)、《新唐書》卷一○五《來濟傳》(4032頁)、《冊府》卷四二五《將帥部·死事》(5062頁)俱繫於“二年”;《綱目》卷四一本條亦在龍朔二年末,前承“十月”(應爲“十二月”之誤)殺興昔亡可汗事。《唐會要》“三年”應爲“二年”之誤,“十月”從《綱目》誤。上古本失校。三秦本雜引諸書異文,無按斷。 B14. 西21段:“長壽二年十月,西突厥十姓,自垂拱以來,爲東突厥所侵掠,散亡略盡,繼往絕可汗斛瑟羅收其餘衆,入居內地,武后以爲竭忠事主可汗。” (2009頁)《四庫全書》文淵閣本《唐會要》及《綱目》卷四一本條俱在“嗣聖七年”(相當於武則天天授元年),與《通鑑》卷二○四“天授元年十月”(6469頁)合。《通典》卷一九九《突厥》下(5461頁)、《舊唐書》卷一九四下《突厥傳》(5190頁)俱在“天授元年”。蓋與上文A18、A19、A22諸條相同,本條也屬於回改嗣聖紀年爲武則天年號時,誤將與“嗣聖七年”相當的“天授元年”,改成了“長壽二年”。上古本失校。三秦本雜引諸書異文,無按斷。 C01. 沙2段:“薛延陀真珠可汗聞將東封,境內以虛” (2009頁),《通鑑》卷一九六“以”作“必”(6170頁),《綱目》卷四○本條同。《唐會要》涉形近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C02. 沙7段:“(貞觀)二十一年八月,多彌猜褊好殺,廢父時貴臣,專用己所親昵,國人不附。” (2010頁)《通鑑》卷一九八事在二十年六月乙亥(6237頁),《新唐書》卷二《太宗紀》(45頁)、《冊府》卷九九一《外臣部·備禦》(11640頁)同,《冊府》卷九八五《外臣部·征討》(11570頁)亦繫于二十年六月。“二十一年”當是“二十年”之誤;又,《綱目》卷四○本條誤繫於“二十年八月”,此“八月”或從《綱目》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C03 . 沙7段:“上詔王道宗等將兵擊之,國中驚擾。” (2011頁)《通鑑》卷一九八“王道宗”作“江夏王道宗”(6237頁),《舊唐書》卷一九九下《鐵勒傳》(5347頁)、《冊府》卷九八五《外臣部·征討》(11570頁)同,《新唐書》卷二《太宗紀》作“江夏郡王道宗”(45頁)。本段疑與上文上文A11、A12條相同,是後人在補撰《唐會要》時,將“江夏王”李道宗,理解成了“江夏”王道宗,故爾誤刪去了“江夏”二字。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C04 . 沙7段:“鐵勒百餘萬戶請爲州郡,混元以降,書未前聞。” (2011頁)《通鑑》卷一九八“書”作“殊”(6239頁),《舊唐書》卷199下《鐵勒傳》、《冊府》卷一二《帝王部·告功》(134-135頁)、《唐大詔令集》卷七九《破契苾幸靈州詔》(450頁)、《綱目》卷四○本條同。《唐會要》蓋涉音近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C05. 沙8段:“景龍二年十一月,突騎施烏質勒卒,子娑葛自立爲可汗,故將闕啜忠節不服,數相攻擊。” (2011頁)據《通鑑》卷二○八,烏質勒卒於中宗神龍二年十二月(6607-6608頁),《舊唐書》卷九七《郭元振傳》(3044-3045頁)、《新唐書》卷一二二《郭元振傳》(4362-4363頁)、《冊府》卷九六四《外臣部·封冊》(11342頁)、《新唐書》卷二一五下《西突厥傳》(6066頁)或在神龍二年,或稱“神龍中”,與《通鑑》合。查《綱目》卷四二本條與《唐會要》一字不差,惟《綱目》本節文字在景龍二年“冬十一月,突騎施犯塞,遣將軍牛師獎將兵討之”條之“目”下,追敘牛師獎討突騎施之由來,兼及此前烏質勒之死、娑葛即位及與闕啜忠節之矛盾,并非烏質勒卒於景龍二年。《唐會要》之僞撰者未察綱目體敘事特點,在“景龍二年”下徑抄《綱目》本條“目”下的文字,遂將烏質勒之死及娑葛繼立的時間誤置於景龍二年。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C06. 沙8段:“忠節逆嘉賓於討舒河口,娑葛遣兵襲之,擒忠節,殺嘉賓、守素。” (2011頁)“討舒河”,《通鑑》卷二○九作“計舒河”(6628頁),《舊唐書》卷九七《郭元振傳》(3046頁)、《新唐書》卷一二二《郭元振傳》(4365頁)、《冊府》卷三六六《將帥部·機略》(4357頁)同。按,《北史》卷九七《西域傳·龜茲》“其南三百里,有大河東流,號計戍水,即黃河也。”(3218頁)敦煌寫本《沙州圖經》在記載從石城鎮所出六條道路時也稱,“一道,北去焉耆一千六百里,有水草。路當蒲昌海西,度計戍河[18]。”“計戍河”(或“計戍水”)即“計舒河”。《唐會要》當涉形近誤。又,《綱目》卷四二本條亦誤作“討舒河”,《唐會要》承《綱目》誤。上古本、三秦本俱失校。 D01 . 吐03段:“四年七月,吐谷渾寇洮、岷二州,遣岐州刺史柴紹救之,爲其所圍。” (2013頁)《通鑑》卷一九八在武德六年六月癸酉(5969頁),《綱目》卷三八本條同。《唐會要》繫於四年七月,誤。上古本失校。三秦本在“校證”中引《新唐書》卷一《高祖紀》(16頁)、《通鑑》卷一九○(5967頁)武德六年五月庚寅河州刺史盧士良擊吐谷渾事,與柴紹救岷州事無關。 [1] 本文所稱“突厥、吐谷渾卷”,是指現代通行本即出自武英殿聚珍本系統的《唐會要》卷九四的內容。這些內容在《四庫全書》文淵閣本《唐会要》中分布在九三和九四兩卷,而且分目也不相同(參見下文表1:“突厥、吐谷渾分卷分目對照表”),爲了敘述方便,在本文中不列卷次,徑稱“突厥、吐谷渾卷”。 [2] 特別明顯的是在“沙陀突厥”目下彙集了薛延陀、突騎施以及北突厥等與沙陀突厥全不相關的內容。詳請參見本文附錄一“《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對勘”(三)“《唐會要》“沙陀突厥”對勘”之沙01-07段、沙08段、沙09-15段。 [3] 參見吳玉貴《突厥第二汗國漢文史料編年輯考》武則天延載元年“參見資料”引《唐會要》九四《北突厥》“備考”,中華書局,2009年,578-579頁。 [4] 《江淮論壇》2012年,第4期,177-183頁。 [5] 上海古籍出版社點校本(1991年,2006年新1版)由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整理,中華書局斷句本是1955年據商務印書館國學基本叢書本原紙型重印。以下凡討論上古本的內容都是引自新1版。近年,又有牛繼清《唐會要校證》(三秦出版社,2012年)出版,下文簡稱“三秦本”。 [6] 三秦本“前言”說:“本次校證,採用江蘇書局本爲工作底本,以武英殿聚珍本(簡稱殿本)、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簡稱四庫本)對校,同時吸收上古本利用上海圖書舘藏四種鈔本的校勘成果;以兩《唐書》、《通典》、《資治通鑑》、《太平御覽》、《冊府元龜》等文獻進行充分的他校。”但是從卷九四反映的情況看,三秦本既沒有校出文淵閣本與江蘇書局本的異文,甚至對兩種版本內容分布的重大歧異也隻字未提。真是咄咄怪事! [7] 參見本文附錄一“《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對勘”。 [8] 《御批資治通鑑綱目》卷首“朱子序例”。 [9] “綱目”表示《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雜抄了《綱目》中“綱”與“目”的文字;“綱”表示只抄錄了“綱”的文字;“目”表示只抄錄了“目”的文字 。 [10] 《唐會要》卷六三《修國史》,1294頁。參見《冊府》卷五五九《國史部·論議》,6715頁;《新唐書》卷一三二《沈既濟傳》,4539頁。“別纂錄入《皇后傳》,列於廢后王庶人之下”,點校本原文作“別纂錄入皇后列傳,於廢后王庶人之下”。今據《冊府》乙正。《新唐書》作“宜入《皇后傳》”,可證。 [11] 分別見上古本第122頁,第239頁。 [12] 爲盡量避免重復,以下討論《唐會要》錯誤例證時,衹簡述結論,不具體徴引史料。詳細考證請參見本文附錄二“《唐會要》突厥、吐谷渾卷校證”。 [13] 此外,在《通鑑》卷二一五天寶元年五月(6854頁)、同卷天寶三載五月(6860頁),《考異》又節引了《唐會要》本條記載。 [14] 高祖初起義兵晉陽劉文靜曰 上古本斷句作“高祖初起義兵,晉陽劉文靜曰”,以“晉陽”屬下句。按,《舊唐書》卷五七《劉文靜傳》、《新唐書》卷八八《劉文靜傳》俱載文靜世居京兆武功,自稱彭城人,“晉陽”當從上句,據正。 [15] 擒忠節殺嘉賓守素牛師獎與娑葛戰敗 上古本斷句作“擒忠節,殺嘉賓。守素、牛師獎與娑葛戰敗,”《通鑑》卷二○九載:“生擒忠節,殺嘉賓,擒呂守素於僻城,縛於驛柱,冎而殺之。”(6628頁)《舊唐書》卷九七《郭元振傳》、《新唐書》卷一二二《郭元振傳》、《文苑英華》卷九七二《兵部尚書贈少保郭公行狀》等亦稱,馮嘉(家?)賓、呂守素先後見殺。“守素”當從上文。此據文意重新斷句。 [16] 《玉海》本條引《通典》稱:“武德元年十月,突厥使来朝,帝宴太極殿,奏九部樂。”今本《通典》未見《玉海》所引內容。 [17] 《突厥集史》卷五《編年》,中華書局,1958年,195頁。 [18] 《沙州圖經卷第五》,李正宇《古本敦煌鄉土志八種箋證》,甘肅人民出版社,2008年,164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