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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祥学:明清以来壮族地区的狩猎活动与农耕环境的关系

http://www.newdu.com 2017-11-02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明清以来壮族地区的狩猎活动与农耕环境的关系
    刘祥学
    (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桂林541001)
    [内容提要]壮族是典型的稻作民族,狩猎只是山居壮族生产活动的一部分。明清以来,狩猎在山居壮族经济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这个变迁过程,真实地反映了壮族地区农耕生产发展、人地关系变迁的情况。壮族开展狩猎生产的目的既是在农业生产处于落后状态的重要谋生手段,更是对农耕环境的适应与改善,而后者意义更为重要。
    [关键词]明清;壮族地区;狩猎;环境适应
    以广西为主要聚居区的壮族,是典型的稻作民族,狩猎是作为山居壮族一项副业生产活动而存在的,在经济生活中并不占主要地位。在现有的学术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专注于壮族稻作农业的研究,而对其狩猎生产,则有意无意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迄今为止,尚无专文对此展开论述。由于狩猎活动的开展,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与生态环境基础,故而对壮族的狩猎生产活动进行考察,可以较好地解释壮族地区农耕生产发展状况以及人地关系变迁的内在驱动力。在此,笔者试以明清时期壮族的狩猎生产为研究视角,系统探讨边疆地区的人类行为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不当之处,敬请学者批评指正。
    一
    狩猎与畜牧都是壮族较为重要的副业,不过畜牧主要是为了满足农耕生产的需求,而狩猎则是在粮食生产无法解决基本生存需求的情况下,从自然环境中获取野兽,增加食物,弥补粮食生产的不足,解决基本的生计问题。因而壮族开展狩猎活动的基本社会背景,就是农业生产的不发达。
    在汉族的文化视野中,狩猎往往是经济落后的象征。史载“蛮夷散居四裔,岭南山壑林箐间多有之。……捕禽兽,逐水草,织绩木皮叶,染草实以为衣”①。一般而言,影响农业收成的因素,涉及到工具、耕作技术、气候、自然环境等多方面。工具与耕作技术的改进,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粮食产量;气候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则会造成农作物的暂时性减产。而自然地理环境是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在同样的工具与技术条件下,土地肥沃、水热条件好的平原,农业生产总会比土地贫瘠,日照不充足的山区发达。因此,对壮族地区而言,从事狩猎生产的,主要以分布在农业生产较为落后,粮食产量较低地区的壮族为主。
    此外,壮族狩猎生产活动的开展,还离不开基本的自然生态基础。即壮族居住地周围保持着较完整的自然生态环境,才能为各种野生动物提供良好的繁衍生息条件。通常农业垦殖程度较低,耕种面积越小,原始植被就保存得完好,野生动物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就越小,就越有利于野生动物的繁殖与发展;农业垦殖程度越高,耕种面积越广,对原始生态环境的破坏就越大,野生动物生存受到人类的干扰也越大。故凡是农业生产较发达的地区,野生动物往往缺乏良好的栖息环境,当然不利于狩猎活动的开展。同时在农业生产获得充分发展的情况下,粮食生产已能完全满足生存的需要,开展狩猎活动的驱动力也会相应减弱。
    这样,不同历史时期,随着壮族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的差异,自然环境的变迁,狩猎的区域也会产生相应的变动。换言之,狩猎生产形态的存在,也是判定当地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有的史料没有明确记载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但从描述手持刀弩、药箭等,可作武器,亦可作狩猎工具的壮族形象,大致可以反映出来。
    由于明以前的史料,对壮族的狩猎记载大多较为简略,无法对各个时期壮族的狩猎区域的变迁,作更细致的研究。从现有史料记载看,宋代时,壮族地区狩猎占生产重要地位的主要有龙江流域的抚水州蛮与右江流域的山僚。大体相当于今桂黔交界、桂滇接壤的区域。《宋史》载抚水州蛮在宜州南,“民则有区、廖、潘、吴四姓。亦种水田、采鱼,其保聚山险者,虽有纁田,收谷粟甚少,但以药箭射生,取鸟兽尽,即徙他处,无羊马、桑柘”;又言融州一带,“诸蛮族类不一,大抵依阻山谷,并林木为居,……出入腰弓矢,匿草中射人,得牛酒则释然矣”②。这些少数民族中,当有部分为壮族先民。《宋史》载其出入携带弓矢,专为射人,当然是诬蔑之词。从其所居环境看,应主要是出于打猎的需要;史料又载南丹州地区居民,善于使用弓弩、药箭,右江上游地区的僚人,“依山林而居,无酋长版籍。……以射生食动而活”③。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器》载“两江州峒及诸外蛮无不带刀者”。带刀作为其习俗,其主要用途,除作为兵器外,当然还具有防范野兽的作用。同时也说明狩猎在当时左右江流域地区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只是因为这一区域有较多的“峒”,较为适合发展农业。因此,居于岩溶地区“峒”中的壮族先民以农业为主,而居于山区的山僚,狩猎在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当时分布在牂柯故地的西南夷,“多种粳稻,以木弩射獐鹿充食”④。综合分析,宋代宜州以西的红水河流域以及右江上游广大地区,是狩猎占重要地位的经济区域。
    元代,史料记载缺失,壮族狩猎经济状况难以详论。至明代,左右江流域的岩溶山区及红水河腹地仍是壮族重要的狩猎区。虽然,对这一地区壮族的狩猎活动,在明代同样没有明确的史料记载,但根据明代广西地方志记载,称桂西北的泗城州各少数民族,主要贡物为乌蛇、麖,田州、镇安府以及东兰、那地和忻城县土著居民贡物都是黄蜡、蜂蜜等,⑤史志又载左州等地“山高土旷,地远人稀,草莽稠密”,“人性愚朴,刀耕火种”⑥,农业生产较为落后;镇安府“僻在诸峒,上雾下潦。……郡人田事之外无日不陵山阪涉涧,数射飞逐走,以相娱快”⑦。因此,可以认为分布在左右江上游地区、红水河腹地山区的壮族,狩猎在其经济生活中应还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此外,分布在大藤峡罗运一带地区“幽崖奥谷”中的生伶人(僮人的一种)“不室而处,饥则拾橡薯,射狐鼠,杂峰虿蚁蚳”⑧;力山(今蒙山县)一带,“又有僮人,善传毒药弩矢”⑨。由此可见,分布在今大瑶山周围一带的部分壮族,狩猎经济尚占重要地位。明代史料还记载滇东南地区广西府一带的沙蛮“掘鼠而食之”;广南府地区的侬人“醢鼠捕虫”⑩。其时这一地区部分壮族的农业生产还较为落后,狩猎是生活的重要补充。
    入清以后,随着农业垦殖的发展,壮族的狩猎活动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其时史料明确提到壮族狩猎占有重要地位的地区有:桂南的十万大山一带。史载灵山僮人“本广西狼兵,……散处县属之十万山中,善药弩,以捕猎为生”11;桂中山区。主要是贵县(治今贵港市)北部山区与马平县境山地。贵县当地被称为“狼人”的壮族,自明正德年间以后征调至此防备瑶族,史载“居县属五山九怀之中,长子孙焉,世以耕猎为生”12;马平县境内的“狼人”,“善伏弩机,猎山而食,儿能骑犬,引弓射雉兔、掘鼠”13。乾隆《象州志》卷四《诸蛮》载当地壮人“伏草射人”,应与狩猎活动有关。左江中游山区。分布在此地的壮族,多依狩猎资生。如史载“左州狼,……诛茆为屋,掘鼠为肴”;“罗阳狼人,火种刀耕,暇则猎较”;“上映狼人,种山猎兽”14。与贵州接壤的桂北山区。主要是怀远县永吉、三峒等村落的伶人(又称伶僮),与明代大藤峡地区的伶人一样,以狩猎为生。天河县一带的壮人,清嘉庆时还有“出入佩环刀,持镖枪”15的习俗,其社会生活中,狩猎应占有一定比重。南丹土州壮人“倚山而庐,耕种度日,暇则射猎,以药敷弩,箭所中之兽立毙”16。桂滇交接的桂西与滇东南山区。广西西林县的土人,散处山林,“终年一收,闲则猎较”,“男出携枪佩刀”17;史料又载沙人“散处广南、广西、曲靖、临安、开化等五府,其居多在高山深箐,……以耕渔射猎为生,出入带刀弩”,这一带的侬人同样“出入携镖弩”18,可见,清代居于滇东南山区的壮族,狩猎在生产中仍占有一定的地位。
    至民国年间,在各地壮族的经济生活中,“以狩猎为生”的现象已不存在,这在壮族地区的各方志文献中,已不见诸记载。但根据解放初期的社会调查,作为农闲之余暂时性的狩猎活动,在各地山区的壮族中,仍普遍存在的。总之,随着农业生产发展与生态环境变迁,狩猎在壮族经济生活的地位不断下降,以狩猎资生的区域,不断缩小,是总的发展趋势。
    二
    狩猎作为山居壮族的重要生产活动,自古以来就与农业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它既是壮族在农业生产处于落后状态的重要谋生手段,就其开展狩猎活动的最终目的而言,也是壮族对农耕环境的适应与改善行为。后者意义甚至更为重要。
    由于壮族所居的山区大多只能一年一熟,水田少,产量低,不得不依赖种植芋、薯、苞谷等杂粮,以维持生计。但山区众多的野生动物,对农作物造成的危害巨大。据史料记载,危害农作物的野生动物,主要有野猪类、猕猴类、鼠类以及山雀、野鸡等禽鸟类,对人畜危害较大的则有虎、豹、豺狼等。史籍记载的野猪有两种,一称山猪,或称箭猪,小体较小,主要践食薯类作物的藤茎与块根。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志兽》记载,“山猪,即毫猪,身有棘刺,能振发以射人。三二百为群,以害禾稼,州峒中甚苦之”。再就是野猪,其性情凶悍,食量较大,且极贪婪,食谱较广,很多农作物都适合其口味,常十只二十只成群在夜间活动,践食农作物。一小时内可将两三亩畲地作物一扫而光,被壮族视为危害最大的野兽。野猪,在古代又称为“山猪”、“懒妇”、“田豕”,《岭外代答》卷九《禽兽门》载“懒妇,世传纤妇慵懒者所化,状如山猪而小,喜食禾苗。……安平、七源等州有之”。安平州在今大新县西,七源州今属何地,说法有二,一属左江,一属右江。可见,宋代左右流流域山区是“懒妇”较多之地。清人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二十一《兽语·箭猪》载“又有山猪,雄大而有力,口旁出两牙,长六七寸,甚猛利,肉味美多脂,以多食禾稻故也,一名懒妇。以机轴紝织之器置田间,则不敢近”;清人檀萃《滇海虞衡志》卷七亦载“野猪,田豕也,一名懒妇猪,如山猪而小”。猕猴类有多种,也是成群结队活动,行踪飘忽,喜食野果,喜摘食水果、玉米等作物,因其性贪,进入畲地后,把苞谷棒子摘下,却不能全部带走,而摘下的也未必已经成熟,故给农户造成的损失也不小。鼠类主要有石鼠、仰鼠等,石鼠即鼫鼠,“专食山豆根”;此外《岭外代答》卷九《禽兽门》还载“钦州有鼠,形如猪”,称为“仰鼠”,即鼢鼠,专食薯、豆、草根等。两种鼠类都好食粟豆、稻茎、谷穗和薯类块根,“(鼫鼠)与鼢鼠俱为田害,鼢小居田,而鼫大居山也”19。山雀、野鸡、乌鸦等鸟类对农作物的危害各不相同。麻雀主要是在稻谷、麦等作物即将成熟或收割凉晒后,吃食黄熟的谷子、麦穗。它们数十,甚至千百成群,不用多久便可将山上杂粮、畲地作物、稻谷等啄尽。野鸡则专门喜欢在播种时,搔食谷物、花生、玉米等农作物种子。乌鸦则喜欢啄食坡地里成熟的苞谷。此外,与箭猪一样,危害庄稼的动物有麂、獾、野象等。
    不论以上哪种动物,均会造成粮食减产,甚至绝收。这对居于山区,田少产量较低的壮族而言,危害也是不可小视的。因而山区壮族把因动物践踏、偷食,而产生的灾害,称为鸟兽灾害。历史上各地壮族地区都曾出现过不同程度的兽灾。见诸于史料记载的有:象灾。明洪武十八年(1385年)太平府“十万山象出害稼”;“世宗嘉靖二十年(1541年)八月,合浦大廉山群象践禾稼”20。此外,明代桂南山区出现野象危害庄稼事件的,计有:崇祯时张国经纂修《廉州府志》卷十四《外总志·象牙》载“嘉靖丁未(嘉靖二十六年, 1547年),大廉山群象践民稼,逐之不去,太守胡公鳌拉乡士夫率其乡民捕之, ……凡得十余只”;乾隆时谢钟龄纂《横州志》卷二《气运志·星野》载万历十年(1587年)秋时,“有象出北乡,害稼”;雍正时黄绍美修、吴邦瑗所纂《钦州志》卷一《历年纪》载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象由灵山地方来辛立乡,践踏田禾,触害百姓。知州董廷钦命哨官张奇设策擒之,民始安耕”。鼠灾。弘治十三年(1499年)九月,桂北一带的融江流域,“民大疫,鼠杀稼,虎狼为民害”;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富川“山鼠数百成群,食田禾,竹生实,是岁饥”21。虎灾。主要有明嘉靖至万历年间桂北山区的融县、宜山、罗城、怀远等地,根据雍正《广西通志》卷三《禨祥》记载,明代发生过“虎害”的地区还有太平府、桂林、武缘县、梧州、兴业、象州、来宾等地。鸟灾,见诸史载的有清咸丰三年(年)三月,融县“禾初生,有小鸟千万成群,下啄禾殆尽”22。都安是弥猴的重要分布区,民国年间县境的东陇乡各地,“每群四、五十,种玉米时,则挖食米种;米粒未充饱时,则群折食米包。薯种萌芽即行挖食,薯块既成,又遭其挖,为害颇大。”23
    史籍所记当然是其中较为严重的鸟兽灾害,至于一般的动物危害,当然很难在史料上反映出来。尽管如此,在一些社会调查资料中,也会有所反映。如解放初期民族工作者对南丹和东兰等地壮族社会历史进行调查时,就发现当地的鸟兽灾害较为严重,当地的鸟类灾害有大头雕、谷雀、麻雀、乌鸦等,兽灾有猴子、野猪等。当年一户壮族村民种植一块苞谷地,下种60斤,结果被野鸡搔食20斤。24播下的种子被吃,以及种子发芽长成幼苗后被吃,相当于减小播种面积;庄稼快成熟时或收获后被动物偷吃,相当于减产。两者都容易造成山居壮族粮食短缺而致发生饥荒。因而为了防止鸟兽危害庄稼,每当庄稼即将成熟时节,都需要在畲地旁搭盖临时棚厂,派人在晚间专门守护。或在庄稼地中安放稻草人以及纸草扎成的老鹰等假猛禽模型,惊吓麻雀、野鸡、山猪等动物。史称岭南壮族地区“田夫以机杼织紝之具,悬于田傍”25;又载“村落有水草处,多以草结为鹭鸶之状,用灰涂之,百十为群,俯仰饮啄,顾盼张翼,无不绝肖”26。有的则在园中彻夜驱赶害鸟,如横州的壮族村寨,“有物状如蝙蝠而大如鸦,遇夜则飞,好食龙眼。将熟时,架木为台于园中,至昏黄则人持一竹破其中,击以作声骇之,彻夜复然,彼人呼为飞仓”27。显然,靠这种方式守护庄稼及果树,不仅费力,效率也是极其低下的。而对于老鼠、乌鸦、山雀等,常常是防不胜防,无能为力。因此,山居壮族开展的狩猎活动,其根本目的并非单纯为了获取生存所需的食物,也是出于拓展垦殖空间,提高耕作效率,保护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的需要。也就是说,狩猎在某种意义上是山区壮族保护农耕生产的重要手段。只有在农业较为发达的地区,那些富裕人家以及一些懒汉,才将狩猎作为消遣,并希望通过打猎,获取被视为“山珍”的鸟兽,以满足食用的欲望。两者的差异在于,以保护农耕为目的狩猎,数次不多,一般一年约在10次左右,而以消遣、吃喝为目的的狩猎,则次数较多,常常举行。
    三
    壮族狩猎过程中,工具与技术决定了狩猎的方式和效果,同时也影响到农耕环境的变迁,而农耕环境的变迁,最终又会影响到狩猎活动的开展。
    从壮族使用的狩猎工具看,在火器广泛应用之前,刀、枪、矛、弓箭、弩是壮族狩猎使用的主要工具,这从史籍记载云南广南府、广西左右江地区以及天河县等地壮族出入所携带的器具中可以得到反映。但又以弓箭、弩箭的使用最为有效,适于捕杀飞禽类动物与小型动物,对于体形较大的虎、豹、野猪、猿、熊、麂等,效果则较为有限。它们中箭后一般难以立即倒毙,或受伤而逃,或带伤向猎人发起报复性攻击,这时则需要使用适于防身的刀、枪、矛等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狩猎面临的风险较大。为此,壮族往往在箭头上涂上毒药,制成毒箭,增加弩箭的杀伤力,以提高狩猎的成功率。前述壮族使用毒箭较为有名的是红水河南丹一带、左右江地区的壮族,他们可以上射飞鸟,下射走兽。明中叶之后,火铳开始逐渐推广,成为最重要的狩猎工具。不过,清中叶之前,壮族所居的山区,林木茂密,野生动物众多,单独狩猎只能对付飞禽类与小型动物,无力捕获体形较大的兽类,狩猎效率较低,危险性较大。因而在很长的时期内,壮族社会内部形成了集体协作、相互分工的“围猎”方式,实行平均分配猎物的制度。这种“围猎”方式,是与狩猎工具较为落后的情况相适应的,尤其是常适于捕捉大型的兽类,既壮声势,又可提高成功率。明之前,壮族的狩猎方式因史料无载,无从考察。明之后,则偶有记载。如崇祯《廉州府志》卷十四《外总志·象牙》记载的捕象过程为:“预令联木为牌栅,以一丈为一叚,数人舁之,俟群象伏小山,一时牌栅四合,瞬息而辨,栅外深堑,环以弓矢、长枪,令不得破牌栅而逃。令人俟间伐栅中木,从日中火攻之,象畏热,不三四日皆毙”。当然猎捕野象活动多由官府组织,但从明代史料看,左右江一带壮族土司所率土兵多应征参加过明代广西地方官府组织的捕象活动。明人王济《君子堂日询手镜》也记载横州壮族的捕猿,“村老一人来告,云承捕猿之令,已号召得三百余夫合围,得一小黑猿于独岭上”。清以后,随着火铳的普遍使用,以及农耕环境的变迁,狩猎日益演变为小规模的个体活动,大规模的围猎逐渐消失。至民国年间,还残存围猎这一形式的有东部桂、粤交界贺县、怀集与连山一带的壮族,常在秋冬的农闲时节,纠集猎手上山围猎,获得猎物,不但猎手平分,连猎狗也有份;再就是桂北南丹一带壮族,秋收完毕后,即进行集体围猎。少时七八人,多时二三十人,分工协作。除射中的人可多得一份外,其余均分。28除改进工具之外,各地山区壮族普遍训练使用猎犬作为帮手,《桂海虞衡志·志兽》载“蛮犬,如猎狗,警而猘”。从狩猎技术看,在狩猎工具较为简陋的情况下,壮族多使用套索、陷井、铁猫、千斤顶等,以猎捕兽类,尤其是猎捕体形较大,性别凶猛的野兽。清人赵翼在镇安任职,记载了当地壮族的捕猎虎、豹之法:“镇安多虎患,……居人设陷井及地弩之类,无不备。……其法以木作架,悬铁钩,钩肉以饵之,虎来搏肉,必触机,机动而虎已被钩悬于空中矣”29。在火药普遍使用后,又有炸药诱饵、绊弩等,以对付兽类。即将炸药用肉等包裹,野兽咬食时,将其炸死;在野兽出没之处,设下绊绳,连接弩机或火铳,野兽只要一触动绊绳,箭、铳即发,将其射死。此外壮族还采取“鹰猎”的方式,以捕捉害鸟,即在霜降后诱捕鹞鹰,训练后让其捕捉山雀等害鸟。30以上这些经验与技术,都是壮族在长期的狩猎生活中积累下来的,具有一定的捕猎效果。
    应该说,狩猎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山区壮族的农耕环境,通过猎捕一些鸟兽,可以减少其种群数量,防止鸟兽灾害,增加收成。但壮族狩猎活动在改善农耕环境的同时,也同样会对周围的自然环境产生一定的消极作用。表现在:一是落后的猎捕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对林木资源造成破坏。主要是在围猎大型的猛兽或捕捉行动迅速的猿、猴时,由于工具落后,常需要出动大量人力,将它们包围在一定范围内,然后砍伐林木,挖掘沟堑,然后放火烧山。如前所述,明代廉州捕猎野象,即要损耗不少林木。王济《君子堂日询手镜》记载横州一带壮族围捕猿猴的过程也大致相同,在出动三百人将黑猿围在一座独立的山岭之后,“督邻村益夫二百,尽伐岭木,则猿可获”。因此,每围捕一次,即导致一座山的林木被毁。
    二是落后的猎捕方式,使一些大型猛兽绝迹。主要是在工具落后的情况下,每捕获一些猛兽,往往是以杀死更多野兽为结果的。如桂南山区,明代森林茂密,是野象的重要分布地之一,北部湾沿岸的大廉山、十万大山以及横州等地,都有野象分布。经过明代广西地方官府有组织的猎捕之后,数量大为减少。至嘉庆时,桂南已见不到野象的踪影。这当中当然有气候变迁、森林变迁等诸多因素,人为的围捕当然也是其一。至于华南虎等,明代中叶还在各壮族地区时常出没为患,至清代中叶后,虎患即开始减少。至民国年间,虎迹要到没有开发的边远地区森林地带,才能见到。
    但猛兽减少这个过程,既与滥捕有关,也是与农业垦殖发展,毁林开荒有密切关系的。清中叶以后,随着壮族山区农耕范围的扩大,自然环境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桂南的钦州、廉州山区,至道光年间时已开垦殆尽,史称“山原陵谷皆垦辟”,“人烟稠密,幽林日开”31;桂西南的左江流域的养利州、镇安府,根据清人赵翼《檐曝杂记》卷三《镇安风土》以及《瓯北集》卷十三的记载,山林植被在乾隆时即已开始遭到较大的毁坏,山地多已垦辟。桂北山区,因交通不便,开荒毁林程度稍低。凌云、凤山、南丹、东兰、融水、三江等地,民国年间以种植油茶树、桐树、松、杉等经济林为大宗,如凌云县,“各乡多私有林,以松、杉、茶、油、茴油、桐等为大宗”32。
    但在深山地区,尚有稍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如凤山县,“属天然林者,则有长里乡之那洪、百乐两村,……可称为凤山林海,惜其交通不便,阻碍运出外乡;那爱村之天然林,亦称广大。……九加乡九文村,有天然林,最称广大。……奇音乡叩王天然林最为丰富”33;融县的背江北岸山区是林木的重要分布地,分布着较大面积的杉、栗木等人工次生林。宜北(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县地天然林颇多,满山遍野,森林苍翠,不知其名者,可称杂树。邑人砍树做成香菌,获利甚大”34。其余桂中、桂东南、桂东北低山丘陵地区,清以前垦殖即已发展,天然植被为人工植被所取代。这样,伴随山区自然环境的变迁,动物种群分布也随之发生变化,先是野象在桂南山地绝迹,之后是虎、豹等大型兽类的减少,壮族为保护农耕而猎捕的主要兽类,即由原来的多元防范,最后转变为主要以对农作物危害较大,种群较多的野猪、麂等动物为主。
    四
    综上所述,明清以来壮族狩猎生产活动的开展,受到诸多自然地理因素的制约。由于壮族地区拥有优良的水利条件,适于发展农耕,因此狩猎业在壮族经济社会中,始终处于辅助、次要的地位。农业发展状况,对狩猎活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归根结底,壮族狩猎的发展与壮族地区人地关系的变化密切相关,主要表现在:
    (一)内在的驱动力变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于壮族的狩猎活动而言,人地关系越是轻松,开展狩猎活动的条件就越好,农耕生产越是落后,其内在的驱动力就越强。随着明清时期对壮族聚居区统治的不断强化,先进生产工具、耕作技术传入,壮族地区开发程度不断提高,在人地关系趋紧,自然环境变迁的同时,从事狩猎的内在驱动力也在减弱。根本原因是狩猎受技术、季节、气候、动物种群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很不稳定,部分壮族通过狩猎以维持生活,只是权宜之计。而农业的发展,对于解决基本的生计问题,比狩猎更有保障。故在汉族不断迁入,传入先进的生产技术与工具之后,壮族很容易地就会放弃狩猎,转而以发展农业为主。在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壮族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也随之变迁。
    (二)人文地理因素对壮族的狩猎有明显的影响,最终又会影响到壮族地区人地关系的演化。从壮族的狩猎活动而言,由于具有较明显的农耕环境保护目的,一些山居壮族在农耕发展中,多只考虑如何减少鸟兽灾害,而较少考虑植被资源的保护。如民国年间在桂北的南丹一带山区,当地壮族认为林木过多,会使野生动物过多,危害农田,因而对水源林不注意保护,随意砍伐。结果在有效减少了鸟兽灾害的同时,也使山林植被受到破坏,水源枯竭,最终又影响到农业的耕作成效。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嘉靖)方瑜纂修:《南宁府志》卷十一,《蛮夷》。中国书店1992年12月出版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本第48册。
    ②《宋史》卷四九五,《蛮夷三·抚水州》。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
    ③(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十,《蛮俗门·僚俗》。丛书集成新编本,第94册,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
    ④《宋史》卷四九六,《蛮夷四·西南诸夷》。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
    ⑤(嘉靖)林富、黄佐纂修:《广西通志》卷五十一,《外志·土官属流沿革》。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1册。
    ⑥(嘉靖)林富、黄佐纂修:《广西通志》卷五十,《外志一·土官总叙》。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1册。
    ⑦(万历)苏濬纂修:《广西通志》卷三十一,《外夷志一》。万历二十七年刻本。
    ⑧(明)田汝成:《炎徼纪闻》卷二,《断藤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352册。
    ⑨《明史》卷三一七,《广西土司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
    ⑩(景泰)陈文纂修:《云南图经志》卷三,《广西府·风俗》、《广南府·风俗》。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
    11(清)傅恒:《皇清职贡图》卷四。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594册。
    12(清)傅恒:《皇清职贡图》卷四。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594册。
    13(乾隆)舒启修,吴光昇纂:《马平县志》卷二,《徭僮》。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本。
    14(嘉庆)谢启昆纂修:《广西通志》卷二七九,《诸蛮二·狼》。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5(嘉庆)谢启昆纂修:《广西通志》卷二七八,《诸蛮一·僮》。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6(乾隆)李文琰修,何天祥纂:《庆远府志》卷十,《诸蛮》。海南出版社2001年6月版故宫珍本丛刊本,第196册。
    17(康熙)王维淮纂:《西林县志·风俗》。中国书店1992年12月出版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本第48册。
    18(清)傅恒:《皇清职贡图》卷七。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594册。
    19(明)刘文泰等编纂:《本草品汇精要续集》卷五,《鼫鼠》。续修四库全书子部,第990-991册。
    20(崇祯)张国经纂修:《廉州府志》卷十四,《外总志·象牙》。中国书店1992年12月出版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本49册。
    21(万历)苏濬:《广西通志》卷四十一,《杂纪四·灾异》。万历二十七年刻本。
    22(民国)黄志勋修,龙泰任纂:《融县志》第六编,《灾异》。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本。
    23(民国)张文杰纂修:《都安县志稿·附录·县志拾零·夷江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地方志办公室2001年整理编印本。
    2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5月版,第174页;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五册,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6月版,第135页。
    25(明)魏濬:《峤南琐记》卷上。丛书集成新编94册,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
    26(明)魏濬:《峤南琐记》卷上。丛书集成新编94册,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
    27(明)王济:《君子堂日询手镜》。丛书集成新编94册,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
    2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册,第193页,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年5月版。
    29(清)赵翼:《檐曝杂记》卷三,《镇安多虎》。续修四库全书子部,第1138册。
    30梁庭望编著:《壮族风俗志》,第118-119页,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10月版。
    31(道光)朱椿年等修,杜以宽、叶轮纂:《钦州志》卷一,《舆地志·物产》,道光十四年(1834年)刻本;(道光)张堉春修,陈治昌等纂:《廉州府志》卷二,《舆地二·气候》。道光十三年(1833年)刻本。
    32(民国)何景熙修,罗增麟纂:《凌云县志》第五编,《经济·林产及林业》。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本。
    33(民国)谢次颜、潘鼎新修,黄文观等纂:《凤山县志》第五编,《经济·林业》。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油印本。
    34(民国)黄志勋修,龙泰任纂:《融县志》第四编,《经济·物产》。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本; (民国)覃玉成纂:《宜北县志》第四编,《经济·林业》。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年印行本。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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