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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条格·条格》初探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社科院历史研究所辽宋金 陈高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韩国近年发现的《至正条格》残本,对于元史和中国法制史研究具有极重要的价值。本文对《至正条格》中的“条格”部分逐篇加以考察,重点是:1.与《通制条格》相应篇目的异同;2.新增条目的背景与意义。
    关键词:《至正条格》  《通制条格》  条格  断例
    2002年,韩国的韩国学中央研究院工作人员在庆州调查古文书时,发现了元刊《至正条格》残本。2007年8月,韩国学中央研究院主办的“蒙元时期法律文化及丽元交流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在首尔召开,会上公布了元刊《至正条格》残本的影印本和校注本。校註本是由韩国庆北大学李玠奭教授、首尔大学金浩东教授和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金文京教授共同完成的。除了正文的校注外,还有三种附录和四篇论文①。
    元刊《至正条格》残本的发现,对于元代社会历史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都有重要的意义。元刊《至正条格》残本由“条格”和“断例”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组成。本文拟对《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以下称为《至正条格·条格》)作初步的考察。抛砖引玉,衷心希望得到指正。
    
    元朝建立后,很长时间没有修律,只是根据施政的需要,不断颁布各种条画和法令。到了元仁宗即位后,指定官员,汇集各种条画和法令,编成《大元通制》一书。《大元通制》分为三部分:“一曰诏制,二曰条格,三曰断例。”②《大元通制》完成于延祜三年(公元1316年),正式颁布于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此书久佚。20世纪30年代北平图书馆将原内阁大库所藏明初墨格写本影印出版,但只有《条格》部分22卷,是一个残本。这个残本以《通制条格》之名行于世,受到研究者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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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金浩东:《<至正条格>之编纂及元末政治》,李蚧爽:《<至正条格>之编纂及其法制史上的意义》,金文京:《有关庆州发现元刊本<至正条格>的若干问题》,安承俊:《有关<至正条格>的所藏及保存原委之考察》。
    ②《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中华书局点校本。
    元顺帝(公元1333—1368年)即位之初,苏天爵上书要求续编《通制》,他说:“英宗皇帝始命中书定为《通制》,颁行多方,官吏遵守。然自延祐至今,又几二十年矣。夫人情有万状,岂一例之能拘,加以一时官曹才识有高下之异,以致诸人罪状议拟有轻重之殊,是以烦条碎目,与日俱增。每罚一辜,或断一事,有司引用,不能遍举。若不类编,颁示中外,诚恐远方之民或不识而误犯,奸贪之吏独习知而舞文。事至于斯,深为未便。宜从都省早为奏闻,精选文臣学通经术、明于治体、练达民政者,圆坐听读,定拟去取,续为《通制》,刻板印行。”①文中提到“宜从都省早为奏闻”,可知此文不是直接上奏皇帝,而是苏天爵任监察御史时向御史台上书,请求御史台建议“都省”(中书省)将此事向皇帝上奏。元末著名文臣欧阳玄作《至正条格序》,其中说:“至元四年(公元l338年)戊寅三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臣言:‘《大元通制》为书,缵集于延韦占之乙卯,颁行于至治之癸未(亥)。距今二十余年。朝廷续降诏条,法司续议格例,岁月既久,简牍滋繁,因革靡常,前后衡决,有司无所质正。往复稽留,奸吏舞文。台臣屡以为言,请择老成耆旧文学法理之臣,重新删定为宜。’”②“台臣屡以为言”,也就是御史台主管官员屡次就此建议,其中无疑有苏天爵的贡献。中书省臣上奏发生了作用,“上乃敕中书专官典治其事,遴选枢府、宪台、大宗正、翰林集贤等官明章程习典故者,遍阅故府所藏新旧条格,杂议而圜听之,参酌比校,增损去存,务当其可。书成,为《制诏》百有五十,《条格》千有七百,《断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冬十一月十有四日,右丞相阿鲁图……等入奏,请赐其名曰:《至正条格》。上曰:‘可。’既而群臣复议曰:‘《制诏》,国之典常,尊而阁之,礼也……《条格》、《断例》,有司奉行之事也……请以《制诏》三本,一置宣文阁,以备圣览,一留中书,[一]藏国史院。《条格》、《断例》,申命锓梓示万方。’上是其议。”③《元史·顺帝纪》简要记录了修纂的过程,可与上述文字相互补充。顺帝后至元四年(公元1338年)三月,“命中书平章政事阿吉刺监修《至正条格》”④。后至元六年(公元1340年)七月,“命翰林学士承旨腆哈、奎章阁学士崾崾等删修《大元通制》”⑤。至正五年(公元1355年)十一月,“《至正条格》成”。至正六年四月,“颁《至正条格》于天下”⑥。需要说明的是,后至元四年三月这一工作启动时,尚无《至正条格》一名。上述“监修《至正条格》”云云,应是后人修史时任意改动造成的。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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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苏天爵:《乞续编通制》,《滋溪文稿》卷二六,中华书局1997年版。
    ②欧阳玄:《至正条格序》,《圭斋文集》卷七,《四部丛刊》本。
    ③《至正条格序》。
    ④《元史》卷三九《顺帝纪》二。
    ⑤《元史》卷四○《顺帝纪》三。
    ⑥《元史》卷四一《顺帝纪》四。
    ⑦金文京教授认为“删修《大元通制》之举与《至正条格》之编纂当是两回事”(《有关庆州发现元刊本至正条格的若干问题》)。从《至正条格》残本来看,它无疑是将《大元通制》修订补充而成的。元朝怎么可能同时进行两种性质相同的法典修订工作呢?
    由上文可知,《至正条格》作为书名,出于执政官员的建议。中书参知政事朵尔直班“以谓是书上有祖宗制诰,安得独称今日年号;又律中条格乃其一门耳,安可独以为书名。时相不能从,唯除制诰而已”①。书名用至正年号,表明修纂年代,还说得过去。此书和《大元通制》一样,由《制诏》、《条格》、《断例》三部分组成,现在单以“条格”为书名,则是没有道理的。“时相”应指阿鲁图,他自称“素不读汉人文书,未解其义”②,所以才会出现这样不合适的书名。所谓“唯除制诰而已”,则指颁行时只有《条格》、《断例》两部分而言。《至正条格》由朝廷颁行,实际上便成为“有司奉行”的法典。现存元代政书《南台备要》(南御史台文书汇编)成书于《至正条格》之后,其中所收文书,不止一次引用《至正条格》作为依据。例如,有人提出,中书省派出人员“通报事情,办集公务,往往推称缘故及托病,不经由元行站道,辄乘站船,恣意远转,探觑亲戚,不行回还,以致公事迟慢。若不立法,深为未便”。中书省交刑部处理。刑部“检会到《至正条格》内”二款作为依据,提出处理意见。中书省同意施行。说明《至正条格》确为各级政府机构遵循。③
    明初修《永乐大典》,将《至正条格》收入。明人《文渊阁书目》载:“元《至正条格》一部,三十八册。”④则此书明代尚在。《千顷堂书目》收“《至正条格》四册”,但系后人增补,不见于黄虞稷原书。难以据此推断《至正条格》存佚。⑤清乾隆朝修《四库全书》,其“史部四十政书类存目二”中收“《至正条格》二十三卷。《永乐大典》本。元顺帝时官撰,凡分目二十七……原本卷数不可考,今载于《永乐大典》者,凡二十三卷”⑥。此应是《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见下),修《四库全书》时从《永乐大典》辑出,已非完璧。但《四库全书》将它列入“存目”,此本没有保存下来。钱大听作《元史艺文志》,在“史部·刑法类”著录“《至正条格》二十三卷”。与《四库》同。但钱氏是否看到过此书,尚难断言。⑦此后,这部书再未见著录,论者都以为已从世上消失。1983—1984年,内蒙古文物考古所等单位在额济纳旗黑城遗址获得元代文书多种,其中有《至正条格》残页,“共有八张,用纸有宣纸和麻纸两种,刻文都是赵孟頫体大字,且字体书写风格相同,应是同一雕版两次印造的”⑧。方龄贵先生见到残叶图版后说:“吉光片羽,藉以得识庐山真面,足为平生快事。”⑨反映了研究者的共同心声。韩国庆州的元刻残本发现,无疑给研究者带来更大的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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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元史》卷一三九《朵尔直班传》。
    ②《元史》卷一三九《阿鲁图传》。
    ③洪金富点校:《元代台宪文书汇编》,台北中研院史语所2003年版,第181页。
    ④《文渊阁书目》卷三“宿字号第一厨书目·刑书”,《四库全书》本。
    ⑤《千顷堂书目》卷一○“政刑类补”,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
    ⑥《四库全书总目》卷八四“史部政书类存目二”,中华书局1965年版。
    ⑦钱大昕对自己见过的元代珍稀文献,一般都作文字记录。除《元史艺文志》外,他的著作中没有再涉及《至正条格》。
    ⑧李逸友:《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页。
    ⑨方龄贵:《读黑城出土文书》,《元史从考》,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页。
    韩国庆州发现的《至正条格》残本,《条格》、《断例》各一册,《条格》存12卷,《断例》存目录和13卷。两册版式基本相同,但《条格》每半页19行,行27字;《断例》每半页20行,行26字;两者显然不是同一版本。无论《条格》或《断例》,每遇“圣旨”、“皇帝”、“上位”等字样,必抬头一字或二字,这是刊刻于元代的有力证据。两者都有不少简体字,如:“与”、“铁”、“断”、迁”、“聀”(职)等,这些都是元代民间坊刻本常见的现象。抬头和简体字,在元代坊刻《元典章》中也可以看到,但元代坊刻《元典章》错讹甚多,而此残本则错讹甚少。
    元末沈仲纬在《刑统赋疏》中分别列举《条格》和《断例》的篇目,他说:“《条格》:祭祀、户令、学令、选举、宫卫、军房、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厩牧、关市、捕亡、赏令、医药、田令、赋役、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①沈仲纬此书有后至元五年俞淖和至正元年杨维桢两序,当时《至正条格》尚未成书,他所述无疑是《大元通制》中《条格》部分亦即《通制条格》的结构。《四库全书总目》记载,《至正条格》“凡分目二十七”,其顺序与《刑统赋疏》所述完全相同。可见《至正条格·条格》的结构完全沿袭《通制条格》而成。
    今存《通制条格》残本为19卷,即卷二、三、四“户令”,卷五“学令”,卷六“选举”,卷七“军防”,卷八“仪制”,卷九“衣服”,卷一三“禄令”,卷一四“仓库”,卷一五“厩牧”,卷一六“田令”,卷一七“赋役”,卷一八“关市”,卷一九“捕亡”,卷二0“赏令”,卷二一“医药”,卷二二“假宁”,卷二七、二八“杂令”,卷二九“僧道”、卷三0“营缮”。缺“祭祀”、“宫卫”、“公式”、“狱官”、“河防”、“服制”、“站赤”、“榷货”共八篇。除“宫卫”外,其余排列顺序与《刑统赋疏》所言相合。可以推知,卷三○“营缮”以后,尚有“河防”、“服制”、“站赤”、“榷货”和“宫卫”等篇。②以每篇1卷计,全书应有35卷,但也有可能更多。新发现的《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存12卷,即第23卷至第34卷,分别是:卷二三“仓库”,卷二四“厩牧”,卷二五、二六“田令”,卷二七“赋役”,卷二八“关市”,卷二九“捕亡”,卷三○“赏令”,卷三一“医药”,卷三二“假宁”,卷三三、三四“狱官”。在《通制条格》中,“仓库”篇是第14卷,而在《至正条格·条格》中,“仓库”篇是第23卷。也就是说,在前书中,“仓库”以前部分,从“祭祀”到“禄令”共9篇(缺“宫卫”),13卷。多数1篇1卷,“户令”门占3卷;而在后书中,“仓库”篇以前部分占了22卷,多出9卷。多出的原因,不外有二。一是若干篇为2卷或更多,二是可能“宫卫”篇在原有的序列中。
    黑城出土《至正条格》残页F20:W7所载文字见于《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地内宿藏”,此页中缝有“条格卷四十一”等字。整理者李逸友先生认为:“‘杂令’之后还有‘僧道’、‘营缮’等章节,因此,可以推测出《至正条格》全书约在四十五卷以上。”③新发现《至正条格·条格》残本最后是卷三四“狱官”,按顺序后面尚有“杂令”、“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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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元]沈仲纬:《刑统赋疏》,《枕碧楼丛书》本。
    ②《通制条格》的“宫卫”门,为什么不按顺序排列,目前无法解释。
    ③《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第70页。
    “营缮”、“河防”、“服制”、“站赤”、“榷货”等篇,可能还有“宫卫”①。即以每篇1卷计,《至正条格》的《条格》部分,应为41卷。但有的篇肯定不止1卷,如《通制条格》的“杂令”为两卷,《至正条格》的“杂令”不会少于两卷,其他各篇亦有可能多于1卷者。因此,《至正条格·条格》应为42卷甚至更多,是可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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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至正条格·条格》无疑亦应有“宫卫”门,它的位置也是不清楚的。
    出处:《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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