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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南海政策的“民间探险”与“政府介入”互动阶段(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东南亚纵横》2009年第 程爱勤 参加讨论

    1946年7月4日,菲律宾获得独立。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菲律宾第一”的“民族主义”思潮,开始席卷全国。菲律宾个别人或团体开始在南沙群岛进行具有实质意义的所谓“民间探险”活动。虽然无论是菲律宾政府还是所谓的“探险者”,都一再声称这些“探险行为”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而非政府主持或由政府授意的行为,但从当时菲律宾政府的态度和某些关键人物的介入,以及后来菲律宾政府的公开表态,恐怕没有一个研究者真正认为这是一个纯民间行为。
    一
    这个时期,菲律宾个人或民间机构对中国南沙群岛海域所进行的“民间探险”活动频繁,为随后的官方介入打下了所谓的行为基础和法理基础。这时期的“民间探险”行为,实际上成为菲律宾政府正式介入中国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排头兵、探路石。1956年3月,菲律宾海事学会会长托马斯•克洛玛(Tomas Cloma)组织远征队到中国南沙群岛进行“探险”活动。虽然克洛玛本人一再声称这次对南沙群岛的探险完全是私人行为,没有任何官方支持,但由于菲律宾副总统兼外长加西亚(Carlos Garcia)等菲律宾政府重量级人物参加了在3月1日举行的为克洛玛南沙“探险”举行的欢送宴会,所以有媒体认为,这次行动是经菲律宾政府同意的具有官方色彩的行为[1]。5月11日,克洛玛率船队侵入中国南沙群岛海域,并在所登临的岛礁上都插上了菲律宾国旗,宣布对其“正式拥有”,并将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屿更名为“卡拉延群岛,”(Kalayaan,意即“自由群岛”)。后来经过不断的补充和修正,他们所谓的“卡拉延群岛”最终确定包括南沙群岛的33个岛礁、沙洲、沙滩、珊瑚礁和大片渔区[2]。5月17日,克洛玛向菲律宾政府正式递交“照会”,报告其在南沙群岛的行动,并声称,他以“发现和占领之权利”向世人宣布“卡拉延群岛”是“自由之群岛”。该群岛位于“菲律宾海域之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之内”[3]。5月21日,克洛玛又向菲律宾政府递交了第二份“照会”,声称:“此一主张乃系菲公民所为,并不‘代表菲政府’,因为我们并未获得菲政府授权。因为若经菲政府授权,将可能使该群岛变成菲律宾领土之一部分的后果。基此理由,我希望及请求菲政府支持及保障我们的主张,不要在联合国提出另一个主张,以免招引他国的反对”[4]。我们注意到,在第一次登临南沙群岛部分岛屿的时候,克洛玛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所登临之岛插上菲律宾国旗,这应该是很原始的以国家名义扩张领土的行为模式,而且在5月17日克洛玛向菲律宾政府报告其行为的时候,也没有过于强调他是以个人的名义占有所登临的岛屿,从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克洛玛为国家或政府谋取领土的意图是很明确的。只是因为感到此行为在法律或法理上都有欠恰当,缺乏必要的理论支持,所以克洛玛才在5月21日向菲律宾政府的报告中以个人占有名义与菲律宾政府唱起了“双簧戏”,目的还是谋取南沙群岛的部分主权。5月21日的克洛玛报告已经说得非常明确,就是因为菲律宾对南沙群岛拥有部分主权的法理不充足,害怕“招引他国的反对”,才不得不想出了以个人名义占有。新华社1956年5月29日就此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关于南沙群岛主权问题的声明”。声明全文如下“:根据最近某些外国通讯社的报道,菲律宾外交部长加西亚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曾说,南中国海上包括太平岛和南威岛在内的一群岛屿,‘理应’属于菲律宾,理由是它们距离菲律宾最近。外国通讯社并且透露菲律宾政府正在同台湾的蒋介石集团进行接触,企图‘解决’南沙群岛的所谓主权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发表如下声明:南中国海上的上述太平岛和南威岛,以及它们附近的一些小岛,统称南沙群岛。这些岛屿向来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主权。早在1951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周恩来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草案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就已经严正地指出:‘西沙群岛和南威岛正如整个南沙群岛及中沙群岛、东沙群岛一样,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菲律宾政府为了企图侵占中国的领土南沙群岛而提出的借口,是根本站不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郑重声明,中国对于南沙群岛的合法主权,绝不容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见《人民日报》1956年5月30日第1版)[5]。
    同年6月8日,克洛玛再次率领由14人组成的“远征队”侵入南沙群岛海域,接济第一次入侵时留滞在那里的29名成员[6]。6月9日,克洛玛向中国台湾当局驻马尼拉“大使馆”致送所谓“照会”,声称:“我们的第二支探险队实地调查了在自由地群岛中除了南威岛之外的其他主要岛屿,并在太平岛上设立电台。移徙者也在岛上定居及进行整建工作,种植香蕉和其它菲律宾植物”[7]。7月8日,克洛玛在将从南沙群岛岛屿上取下的中国台湾当局的“国旗”送还台湾前夕,公然大肆鼓吹自己已经在南沙群岛设立所谓“自由地”政府,并派“国务卿”到马尼拉请求菲律宾政府将该地收为保护领[8]。8月14日,托马斯•克洛玛在香港发表“发现”南沙群岛的讲话。10月1日,中国台湾当局海军的两艘舰只在南沙群岛所属的北子礁附近海域截获由克洛玛之弟费尔文•克洛玛率领的菲律宾航海学校第四号训练船,没收了其船上的枪支弹药、海图和有关资料。在审讯中,费尔文•克洛玛声称,他们进入南沙地区完全属于“个人行动”,到太平岛是进行“个人拜访”,并没有获得菲律宾政府的支持[9]。
    二
    在克洛玛导演的南沙群岛“民间探险”活动一步步展开的同时,菲律宾政府也在逐步介入南沙群岛主权问题,一些政府要员和机构通过不同渠道和形式对克洛玛的“探险”行为做出反应。1956年7月17日,菲律宾海关在得知克洛玛将于7月20日“秘密动身赴南沙”的消息后,以“避免与其发生冲突”为由,决定“放行他及他的船舶”[10]。对于菲律宾政府不置可否的态度,菲律宾英文报纸《前锋报》在10月5日发表社论说,鉴于克洛玛一再对外扬言南沙群岛是其发现的无主“自由地”,菲政府如果认为其“言行不当,即应公开发表指责声明,倘若认为其所为无误,亦应公开声明,予以支持,不能长此持取暧昧之态度”[11]。
    经过长达半年之久的观察,1956年12月,加西亚正式回复克洛玛的声明说:菲律宾外交部所关注的是,“除了一般国际所知道名为南沙群岛的7个岛群外,外交部将你所称的‘自由地’内的岛、小岛、珊瑚礁、沙洲和滩视为无主地,其中有些岛礁是新出现的,有些尚未标注在国际地图上,而这些岛礁的存在与否是不确定的。其他的大多数岛礁都未曾被占领过,也没有人居住过。换言之,它们对菲律宾人进行经济开发和迁徙定居是开放的。只要任何国家对这些岛礁的专属主权尚未依一般可接受的国际法之原则或国际社会所承认之原则而建立起来的话,菲律宾人在国际法下享有与其他国家之公民在从事该类活动时一样多的权利。关于国际上已确认的南沙群岛的7个岛群,菲律宾政府认为均属由战后胜利的盟军所‘事实’托管的岛屿,它是1951年9月8日在旧金山签字的日本和平条约之结果。在该条约中,日本宣布放弃其对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的权利、名义和主张。直至目前,盟军并没有解决这些岛群的归属问题。因此,只要这个岛群仍维持其现状,即它是平等地开放给菲律宾或盟军成员国国民的。在社会、经济和商业之机会和待遇平等之基础上,他们可以从事经济开发和定居。”声明还说:“从这些包括自由地在内的群岛和小岛的地理位置来看,它们除了有渔产、珊瑚、海产和磷酸肥等经济潜力外,因其接近菲律宾西边的疆界,与菲律宾群岛有历史和地理关系,对我国(菲律宾)国防和安全有重大战略价值,所以只要菲律宾国民依法行为的话,菲律宾政府不会不关心他们在这些无人居住和未被占领的岛群上的经济开发和迁徙定居的问题”[12]。
    这是菲律宾政府首次对南沙群岛主权问题的正式表态,也是菲律宾决定介入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标志。正是在这样的政府支持和鼓励之下,1957年5月13日,克洛玛再次率领一群菲律宾人侵入南沙群岛海域,“企图移居南沙群岛之南子礁”[13],实现事实上的占有。
    三
    虽然菲律宾政府已经在做介入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各项准备,但其主张主权的法理依据,也就是理论支撑仍在准备之中,还没有摆脱已有国际条约的影响,更没有形成完整的主张,但已经在不断地提出了新的法理主张,只是内容尚待充实。如1956年5月19日,菲律宾外交部长加西亚在记者招待会上称,因为南海上的太平岛和南威岛非常“邻近”菲律宾,故而应属于菲律宾[14],但在各有关国家和地区(如中国、中国台湾省当局、越南西贡当局、英国、荷兰等)的抗议下,菲律宾政府于6月9日又对中国台湾当局和越南西贡当局明确表示,它对南沙群岛并无主权要求[15]。据说,菲律宾政府这样表态的“主要原因是美国的不支持”[16]。对于菲律宾政府的这个表态,克洛玛相当不满意,他在7月23日恼羞成怒地声称,如菲政府不予支持,他可能请法国政府承认他的“自由地”为保护邦。如果法国同样不支持,向中国政府租借其中一小岛,也是一项办法[17]。
    1957年2月16日,加西亚在记者招待会上再次声称“,根据日本和约,自从日本将该岛放弃给盟国时,任何国对该岛的专有权并未建立。”他说:“所谓南沙群岛于二次大战时为日本所占,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放弃,日本将之交给盟国,我们认为盟国有权加以处置。菲律宾是盟国之一。”他在致克洛玛的信中也说:“南沙群岛既为新浮出水面的,未包括在地图中,且未经占据,也无人居住,菲人当然有权作经济开拓与垦拓。根据国际法,在任何国家未建立专有主权时,其他任何国家的国民都有这一权利”[18]。
    在这里加西亚实际上已经明确提出了南沙群岛“主权未定”的观点[19]。3天后(1957年2月19日),菲律宾众议员加芒芒、民里洛和加示底溜等人发表书面谈话,支持菲律宾对南沙主权的主张,声称“自由岛并不包括于南沙群岛”,并称“南沙群岛与菲律宾的距离即可构成后者对前者行使主权”[20]。1957年2月23日,针对中国台湾当局的抗议,加西亚仍然表示,“南沙各岛是未经占领的、没人居住的岛屿,外人可自动前往作经济开发和居住”[21]。
    可以看出,在这个时期,菲律宾政府已经做好正式介入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准备了,在旧有的国际理念下也形成了几个主张南沙群岛主权基本主张原则,只是尚未完善。这些法理原则包括:“邻近原则”“、无主原则”或“主权未定原则”、“大陆架原则”、“占领原则”或“发现原则”,还有“安全原则”。这个时期菲律宾政府主张拥有南沙群岛部分主权的法理解释主要是围绕着这几个原则进行的。
    但由于许多基本的法理理念尚未理顺,菲律宾政府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上还是不敢轻易地突破原有的国际条约。如1961年6月16日菲律宾公布的共和国第3046号令规定,菲律宾领土北从北纬21°7('位于巴丹群岛最北端的雅米岛),南到北纬4°24('位于法朗西斯礁Prances Reef),西从东经116°55('位在凯伊Cay),东到东经126°36(′位在普森角Pusan Point)[22]。1961年6月17日发布第3046号共和国法案《菲律宾领海基线订定法》(An Act Define the 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Philippines),将以经纬度为标准的划线方法,改用群岛岛屿直线基线标准来划定海域。它规定:“菲律宾宪法所称的国家领土,包括美西在1898年12月10日所签订的巴黎条约中规定割让给美国的所有土地,其范围载于上述条约第三条,此项土地也包括所有岛屿,其规定载于美西于1900年11月7日在华府所签订的条约及1930年1月2日美英所签订的条约。当菲国政府颁行宪法时,对所有领土拥有管辖权;因此,在上引诸条约规定之领土范围内的水域,一直被视为菲国群岛领土之一部分;因此,围绕、连接菲国各岛屿之间的所有水域,不论其宽度或面积大小,一直被视为陆地领土的必要附属物,构成菲国内陆和内水之一部分;因此,在群岛最外缘岛屿之外而却是上述诸条约所规定的疆界范围之内的水域,仍构成菲律宾的领海;因此,划定菲律宾领海之基线,是由连接群岛最外缘岛屿之适当点的直线来决定;因此,所说的基线应该清楚,而且特别明定及说明,以备为关切者提供咨询之用”[23]。1968年9月18日菲律宾参、众两院通过的专门修正第3046号法案第一条和第5446号法案所确定的北方领土的7个基点为:雅米岛西部(位于北纬21°7′3″、东经121°57'24″)、土马鲁克礁(Tumaruk Rk.位于北纬20°28′28″、东经122°2′6″)、巴林坦群岛(Balintang Islands,位于北纬19°57′45″,东经122°9′28″)、雅米岛东部(位于北纬21°7′3″,东经121°57′24″)、雅米岛西部(位于北纬21°7′26″,东经121°56′39″)、瑞尔(Raile,位于北纬20°43′,东经121°46′55″)、狄奎岛(Dequey I.,位于北纬20°20′6″,东经121°46′35″)[24]。依照上述几个条约和法规文件划出来的菲律宾边界线,基本上是一个呈东西窄南北宽的矩形,仅在西南角有一些不规则。此矩形的最宽处位于东北部,约270英里,最窄处位于矩形的西南角,不足2英里,在南海的最宽处约147英里[24],根本不涉及南沙群岛主权问题。
    这表明南沙群岛主权问题在这个时期仍然还没有真正地成为菲律宾外交政策的法定内容或目标,菲律宾有关部门和人士在该时期所进行的针对南沙群岛主权的行为或讲话,并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意义,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四
    在这个阶段,菲律宾政府一方面加快拥有南沙群岛部分主权的法理准备,另一方面也在加强对南沙群岛海域资源的控制。菲律宾有关部门对在南沙群岛海域传统渔场进行渔业生产的非菲律宾的渔船加大了强制措施据江南先生的统计,从1956~1965年10年中,仅中国台湾省被扣押的渔船就有近百艘。具体统计如下:1956年,中国台湾省在公主港、亚里巴等地被扣渔船5艘。1957年中国台湾省在苏洛、宿务、三宝颜等地被扣渔船17艘1958年,中国台湾省在多罗港、蒙律克斯等地被扣渔船4艘。1959年,中国台湾省在奎松、亚巴里、苏洛、三宝颜等地被扣渔船16艘。1962年,中国台湾省在纳卯、岷市巴拉望等地被扣渔船24艘。1963年,中国台湾省在纳卯、那丝宝等地被扣渔船5艘。1964年,中国台湾省在三宝颜、苏洛、公主港等地被扣渔船10艘。1965年,中国台湾省在三宝颜、拉允隆、纳卯等地被扣渔船7艘。1966年10月前,中国台湾省在亚巴里被扣渔船7艘。[25]
    在1956~1970年这段时期内,菲律宾政府介入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过程虽然比较复杂,但脉络却是清晰的,其主要表现就是以“民间探险”为呼,以“政府介入为应,两者相互推动,相互促进。整个阶段的发展步骤显示出进展有序、逐步深入的态势。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由于菲律宾在主张拥有南沙群岛部分主权的法理法律上的准备不足,以及国际政治与法律环境的不允许,虽然该时期的菲律宾“民间人士”和媒体舆论在南沙主权问题上不断推波助澜,但菲律宾政府对南沙群岛事务的介入总体上还是有节制的,行为基本上还是平和的,还没有真正地将南沙群岛主权问题列入其外交操作日程。
    注释:
    [1] 中国香港《大公报》1956年5月31日。
    [2] 李金明:《中国南海疆域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第201页。
    [3] [6]陈鸿瑜:《南海诸岛主权与国际冲突》,中国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7年3月版,第83页;第86页。
    [4] Marwyn S.Samuels,Contest for the South China Sea,Methuen,New York and London Methuen&Co.,1982,p.82.
    [5] 《东沙、西沙、南沙群岛简介资料》,1973年8月29日。
    [7] [9] 《华侨商报》,马尼拉,1956年7月8日;7月17日。
    [8] 《华侨日报》,中国香港,1956年10月19日。
    [10] 《华侨日报》,中国香港,1956年10月6日。
    [11] Marwyn S.Samuels,Contest for the South China Sea,Methuen,New York and London Methuen&Co.,1982,p.82~83.
    [12] 《南洋商报》1957年6月4日。
    [13] Shao Hsun-Cheng,“Chinese island in the South China Sea,”People’s China,No.13,July 1,1956,p.25~27.
    [14] 陈鸿瑜:《南海诸岛主权与国际冲突》,中国台北:幼狮文化事业公司,1987年3月版,第86页。
    [15] 陈榕星:《南沙争端及发展趋势》,文载雷鸣:《南沙自古属中华》,广州,1988年11月版,第322页。
    [16] 《华侨商报》,马尼拉,1956年7月24日。
    [17] 《大中华日报》,马尼拉,1957年2月17日。
    [18] 《华商日报》,马尼拉,1957年2月16日。
    [19] 《华商日报》,马尼拉,1957年2月20日。
    [20] 《大中华日报》,马尼拉,1957年2月24日。
    [21] Republic Act No.3046,“Act to define the 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Philippines,”June 17,1961,in Offical Gazette,Vol,57,No.46,Manila,November 13,1961,p.8271~8276.
    [22] S.Houston Lay,Robin Churchill,Myron Nordquist(eds.),New Directions in the Law of the Sea,Documents-Volume 1,Ocean a Publications,Ins.,New York,1973,p.27.
    [23] Republic Act No.5446,An Act to Amend Section One of Republic Act Numbered Thirty Hundred And Forty-Six,entitled “An Act to define the 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Philippines.”
    [24] 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编:《海洋法资料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6页。
    [25] 江南:《动乱的东南亚》,中国台北:台湾日报社出版,1977年1月版,第352~353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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