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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处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方针与实践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 祁若雄 参加讨论

    摘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50年代中国共产党从实际出发,采用慎重、平稳、灵活、从缓方法成功地和平解决了当时新疆十分复杂的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对今天处理此类问题具有重要借鉴作用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新疆;少数民族;宗教
    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长期以来几乎是全民信仰同一宗教,导致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往往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国内外敌对势力正是利用这点,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不断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危害祖国统一的活动。有鉴于此,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50年代,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处理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这一实践被李维汉誉为我国和平解决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典范。回顾和探讨党的这一实践,对于我们今天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新时期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具有重要借鉴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状况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党面临着掌握国家政权后,如何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这一崭新而又繁重的任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已构成了这一总任务的一部分。
    在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中,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更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首先它表现在我国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国际性和复杂性5个特点在新疆显得尤为突出。建国初期,在新疆主要的13个民族中,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等7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蒙古族信仰藏传佛教;锡伯、达斡尔、满3个民族信仰佛教或萨满教;俄罗斯族部分群众信仰东正教。全疆信教人口占总人口的93%以上。对于当时的新疆少数民族来说,宗教信仰往往是以民族整体形式出现的,一个人生下来就是某种宗教的信徒,没有个人选择的自由。同时,宗教已渗透到各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宗教信仰与宗教感情溶进到了他们的共同心理素质中。对于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态度,往往被视为是对该民族本身的态度。新疆当时同蒙古、苏联、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5个国家接壤。从古至今,新疆各种宗教的演变发展总是受到周边国家的影响。就新疆各民族的宗教状况来说,有不同民族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民族信仰同一宗教、同一民族信仰不同宗教、同一民族信仰同一宗教或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等不同情况。
    宗教还对新疆各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民族心理等方面有着深层影响,往往同新疆各少数民族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制度联系在一起。如新疆少数民族宗教中存在着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在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农村,寺院、墓地、经文学校占有大量的土地。据统计,全疆的宗教性土地约有159万亩。寺院还向群众征收“吾守尔”、“扎卡提”等宗教税,就连过古尔邦节时,每家每户宰杀牛羊的皮张和肠衣都得交寺院。信教群众生孩子、死人、结婚、离婚,都要花钱请阿訇念经。同时,普遍存在着宗教插手干预当地行政、司法、教育和婚姻等现象。在南疆,每个县一般设有宗教法庭和掌管全县宗教事务的卡孜库尕提、卡孜毋弗提、卡孜艾来木、卡孜热依斯和卡孜等5位阿訇(即宗教人士),负责审理与宗教有关,涉及婚姻、财产等的案件。宗教人士拥有的一系列特权包括:责打不蒙面纱妇女,处罚不做乃玛孜(即礼拜)和不封斋的手工业工人、商人和农民,管理集市上的交易,为结婚、离婚、借贷契约、买卖土地文书、分割遗产作证盖模等。各地不仅办有数目远远超过普通学校的经文学校,就连普通学校也开设了经文课。
    其次,由于特殊的地理、人文和社会历史条件,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还有着自己的特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历史久远,在漫长的历史中,各种宗教的消长与新疆的历史发展交织在一起,与各民族的历史、文化活动相联系,甚至成了民族间斗争、同化乃至融合的粘合剂,造成了新疆少数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中源于宗教的内容较多较突出,有些宗教因素已演化成传统文化的某些内容,沉淀于其民族心理中。这是其一。新疆在多种宗教并存条件下形成了伊斯兰教占主导地位的局面,这对新疆许多民族宗教信仰的同一性产生着深刻影响。新疆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清真寺和宗教人士的数量之多,都是全国其他地区所无法比拟的。许多民族共同信仰伊斯兰教,使得他们相互感染,形成了宗教至上的共同意识。这是其二。新疆少数民族宗教传统色彩浓厚。新疆相对封闭落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加之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又被大大小小的绿洲所分割,商品交换极不发达。这种状况使新疆少数民族宗教在各方面固守传统,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现代科学文化水平低,且对之十分冷淡。这是其三。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与政治关系密切。从清末泛伊斯兰主义思想渗入新疆后,到三四十年代这一思想进一步演化成敌对势力在新疆搞分裂的旗号。敌对势力在新疆搞分裂和破坏活动,总是要利用新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这是其四。宗教上层人士在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众中影响大。这是其五。
    总之,上述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状况是党制定当地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事关党在新疆工作的成败。
    二、全面宣传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有策略地分阶段进行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对宗教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之际,又被载入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成为新中国宗教政策的核心。
    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和后来的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在新疆宣传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十分注重从实际出发,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采取了把宣传和贯彻的重心放在毫不动摇地坚持信教自由这一作法上。具体讲就是针对宗教界违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迫别人信教的情况,全面地讲清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特别是不信教也有自由,别人不得强迫。在党员和区以上干部中可以宣传不信教也有自由,但在广大地区和一般情况下,在群众中暂不宣传,待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对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地予以宣传和贯彻。对于这一作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新疆分局曾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包括了信教与不信教这两方面自由的意义的。不信教亦有自由,这是可以说的和应该说的,但不必强调,如强调容易增加我们与少数民族之间的隔阂。目前主要的是要说明信仰宗教是有自由的,以消除少数民族对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了解而发生怀疑、误会、不安以至不满。”(注:参见《王恩茂文集》(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7页。)对于新疆分局的这一作法,中共西北局十分赞同,并就此批示道:“我们认为很好,即转发各省参考。”(注:新疆分局1950年113号卷档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藏。)
    随着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新疆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新疆落后的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改善,群众的觉悟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党的各级组织已在全疆各地普遍建立起来,还发展了一大批各民族党员,党在各族群众中也树立起了很高威信。另一方面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也在客观上削弱了宗教的影响和基础。但是全疆各地仍存在着强迫少年儿童学经、强迫群众封斋做乃玛孜、对开始不信教的少数民族党员肆意攻击诬蔑的现象。据此,新疆区党委把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的信不信教都有自由的两个方面内容向新疆各族群众都讲清楚。进行的步骤是先向党团员讲清楚,然后再向群众讲清楚(注:参见吕剑人:《我的回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5页。)。
    党在新疆有策略地分阶段宣传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一作法,不仅成功地使反动势力制造的“共产党要消灭宗教”的谣言不攻自破,彻底打消了各族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关于“共产党是不是不让人信仰宗教”的疑虑和担心,安定了各族群众的宗教情感,而且极大地赢得了各族群众和宗教人士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拥护。
    三、最大限度地团结、教育和争取宗教人士,将其纳入爱国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之中
    1950年3月,新疆分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阿訇应该包括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之内,我们主要的是团结广大的工农群众。但同时必须争取与团结极大多数的阿訇。”“各县人民代表会议,应该注意阿訇代表参加,要给阿訇发言权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注:参见《王恩茂文集》(上册),第28~29页。)同年9月6日,在新疆喀什召开的南疆地县委书记及团以上干部会议进一步具体指出:我们不仅不应反对阿訇,而且必须团结与利用进步的阿訇,参加爱国运动与保卫世界和平(注:参见《王恩茂文集》(上册),第60页。)。根据这一思路,新疆分局和后来成立的新疆区党委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采取了把宗教人士和封建地主阶级区别开来,对爱国、进步、影响大的宗教人士政治上保护过关、经济上照顾利益,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对宗教人士中的恶霸地主确需处理时也要慎重,并注意不提及他们的宗教身分等具体办法。如在减租反霸中,1951年10月22日和11月20日,新疆分局先后要求各级党委通过召开阿訇、毛拉座谈会的形式,宣传减租反霸的正义性及有关政策法令,解除其思想顾虑,争取他们支持农民的翻身运动,在减租反霸中注意照顾宗教人士及其家属(注:《中国共产党新疆历史大事记》(上),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62页。)。在土改前夕,1952年5月7日、12月3日,西北局两次电示新疆分局,要求将宗教界有地位的人士(阿訇、活佛、教主、大喇嘛)列入保护名单。并强调:“凡已列入保护名单的人物,今后对其一切有关的重大问题的处理,一般均须经当地党委讨论,分局批准,重要者须报请中央批准后执行。”(注:《中国共产党新疆历史大事记》(上)第69页。)1953年1月5日,新疆分局又向各级党委发出指示,要求各地应该吸收宗教界人士参加各族各界代表会议、民主人士座谈会、土改委员会、土改参观团等,并经常召开宗教界座谈会,以利于我们发动群众开展土改。我们不仅要争取、团结宗教界的进步人士,而且还要争取团结宗教界的中间分子以至于落后分子,对于他们不能采取歧视的态度(注:参见《王恩茂文集》(上册),第162页。)。
    根据上述一系列指示,新疆的各级党委和政府相继安排了大批有影响的宗教人士当上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委员,参事室和各级伊斯兰教协会也安排了一批宗教人士。党和政府的各级部门还经常组织宗教界人士学习党的宗教政策,进行形势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安排他们到内地参观以开阔眼界,并规定:在农村一般宗教职业者可与农民一样分得土改果实;对各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其家庭是地主成分,以前虽有罪恶,只要彻底守法改过,也说服群众不予斗争,并在没收分配财产时予以照顾;在合作社时期,鼓励凡有劳动能力的宗教人士积极入社参加生产劳动,自食其力;对于年老和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家住城镇不具备劳动条件的宗教人士发给生活补助费。与此同时,新疆分局还遵照西北局关于“妥慎处理阿訇中的地主恶霸问题。阿訇中必须按地主恶霸处理的,不要和阿訇混为一谈”(注:《中国共产党新疆历史大事记》(上),第35页。)的指示,在减租反霸和土地改革中,对确需处理的阿訇中的地主恶霸,也尽量予以区别对待,不一律逮捕,在处理和向群众宣传时也只讲他们是地主恶霸,不提他们的阿訇身分,从而团结了绝大多数守法的宗教人士和广大的信教群众。
    由于党在新疆最大限度地团结、教育和争取了宗教人士,成功地将其纳入了爱国反封建统一战线中,因此,党在处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时得到了广大宗教界人士的理解和支持,极大地减少了各种阻力。
    四、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灵活处理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现象和少数民族党员信教问题
    新中国建立前,在新疆虽然宗教的教权(主要是伊斯兰教和喇嘛教)已与当地的政权基本分开,但仍普遍存在着宗教经常干涉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等现象。我们党在向新疆各族群众广泛深入宣传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婚姻和教育的同时,还本着承认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此采取了允许暂时存在,并逐步废除的作法。如在教育上,一段时间内允许经文学校存在,普通学校开设的经文课保留,但进行必要的改革。正如1950年3月29日,新疆分局的一位负责同志指出的那样:通过决议取消经文学校,是容易做得到的。但经文学校目前暂不取消。因为我们正在着重宣传广大信教群众有信教自由,既然允许信教自由,允许有到清真寺做礼拜的自由,目前就应该允许经文学校存在和到经文学校诵读经文的自由,否则,就容易给信教群众造成误解。同时,广大群众的觉悟还没有到要求取消经文学校的程度。我们也没有办好新式学校。目前虽然取消经文学校的条件没有成熟,但各经文学校进行改革是可以的和必需的,如反对强迫进经文学校,取消反动的说教和增加一些新民主主义政治内容的课程等(注:参见《王恩茂文集》(上册),第28页。)。同时,对宗教干预婚姻、司法等问题也采取了类似做法。如少数民族群众的生、婚、丧事须由人民政府管理,但经政府登记办理后,允许按宗教习惯举办各种仪式。宗教税目前可以继续征收,但贫苦农民无法缴纳者和缴纳有困难者应同意免缴或少缴。宗教法庭暂时仍可存在,但只能处理有关教规的事情。这样,使当时新疆普遍存在的宗教经常干预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等现象得到了逐步消除。
    另外,对于少数民族党员信教问题,也采取了十分灵活的处理办法。早在1950年3月2日,党中央就电复新疆分局:“因为在少数民族中真正放弃宗教信仰,须经过思想改造过程,这种改造,主要应在入党以后来进行,而不能在入党以前要求其放弃宗教信仰作为入党的一个条件。”(注:《同意新疆建党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藏。)1953年3月,新疆分局组织部在总结新疆建党工作时明确指出:党允许少数民族党员和群众一道参加宗教活动,遵守带宗教性的民族风俗习惯,其目的是在于密切联系群众,顺利地进行各项工作。但绝不允许在党内进行宗教活动,亦不得因参加宗教活动而违背党的政策,损害党的利益(注:《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史资料》,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4~1285页。)。随着新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党根据新情况对这一方针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其具体做法是:从1958年下半年以来,一方面在党内展开了无神论教育,使每个共产党员懂得做一个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另一方面,在接收党员时,把放弃宗教信仰作为一项重要条件。从而保证了党员的质量,使党的组织适应了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注:《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史资料》,第1321页。)。
    总之,无论是消除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等现象,还是处理少数民族党员信教问题,我们党都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了循序渐进的灵活处理办法,从而避免了可能引起的大的社会震荡。
    五、对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新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也存在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搞破坏的问题。因此,对于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必须严格区别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早在新中国建立前,无论是境外还是境内的敌对势力往往打着宗教旗号,利用新疆少数民族宗教的民族性、群众性来为分裂和破坏活动服务,并利用宗教作为煽动群众的一种手段。有鉴于此,1950年6月10日,党中央批转的乌兰夫、刘格平《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意见》和1952年5月7日西北局《关于新疆若干工作方针的意见》先后提出,对于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搞破坏活动必须依法打击,但由于这类活动往往披着民族和宗教的外衣,蒙骗了相当数量群众参加,因此,在打击时一定要慎重稳妥。在处理勾结匪徒及帝国主义的阿訇、毛拉时,“除揭露他们的罪恶外,必须向群众说明,系治他们的叛国罪、破坏治安罪,而不要提及他们的宗教身分”(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76~277页。)。“应当集中打击其中帝国主义间谍分子、罪恶深重民愤最大的恶霸地主分子,尽力分化和争取其余一般成员,我们应当有意识地用惩办帝国主义间谍、反革命特务和恶霸、土匪名义去解决。”(注:档案1952年永久17号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藏。)
    50年代,在新疆和田地区连续发生了四起有组织、有纲领、有计划的反革命暴乱,其主要策划者阿不都依米提大毛拉就是在国外敌对势力的策划下,以宗教作掩护,通过讲经布道来发展反动组织,并蒙骗信教群众手捧《古兰经》宣誓效忠于他,鼓吹用“圣战”来建立“斯拉木(伊斯兰)”政府,纠集大批受蒙骗的信教群众发动了反革命暴乱。当时的新疆分局和后来的新疆区党委正是遵照党中央和西北局的上述指示精神,采取果断措施,平息了这些反革命暴乱。事后,新疆分局、区党委对建国前后新疆有关情况特别是对和田地区发生的反革命暴乱事件进行了深刻分析和认真总结,提出了新疆今后处理类似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对宗教的正常、合法活动予以坚决保护;对于一般性的违法活动进行制止,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活动坚决打击,并有意识地用惩办帝国主义间谍、反革命特务和恶霸、土匪名义去打击。同时区别对待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盲目追随、受蒙骗而参加了这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信教群众,对前者必须惩办,对后者坚持团结和教育(注:参见《王恩茂文集》(上册),第234~235、291~292页。)。
    这一作法使党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了在处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时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的把宗教的合法活动与一般违法活动混淆,以及将宗教的一般违法活动和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破坏活动混淆的“左”和右的倾向。
    六、紧密结合中心工作,谨慎从缓地用和平方式进行宗教制度改革
    对于包括新疆在内的我国少数民族宗教制度中存在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党一直主张要谨慎从缓地进行改革,并在不同的时间、场合多次强调了这一点。1950年4月14日,党中央转发的《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广大群众的觉悟未提高前,不要轻言改革”。“目前不要去反对他们一般的宗教剥削和宗教权利”(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第276~277页。)。6月13日,刘少奇指出: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注:参见《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92页。)。26日,周恩来也在政务院第37次会议上语重心长地讲:“假如少数民族中有积极分子提出改革,应该好言相劝,劝他们不要着急。这个问题现在还不能够提,慢些改比快些改要妥当得多。”(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2页。)
    根据党中央的这些指示精神,新疆分局和后来的新疆区党委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对少数民族宗教制度的改革采取了谨慎从缓的方针,土改时妥善对待宗教土地就是突出的例子。1952年5月7日,西北局电示新疆分局:“寺院土地目前肯定一律不动,将来如何解决放后再看,但也用不着第二次土改,可能到土地国有时一同解决,也可能在不久期间内出现其他情况逐渐得到解决。”(注:档案1952年永久17号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藏。)17日,刘少奇又电示新疆分局:在你们的土改法令上明确规定保留清真寺、拱北和喇嘛寺的土地。在土改进行中,所有党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及土地工作队均应向群众明白宣布这条纪律,不许含糊或不予宣布,更不许宣布其他办法(注:《刘少奇年谱》(下卷),第297页。)。8月5日,新疆分局第二届党代会就此作出如下决定:寺院现有的土地、房屋和其他财产,在土地改革中一律加以保护。如有部分农民群众要求征收分配的,须进行说服。
    随着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进行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1958年5月,国家民委副主任杨静仁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就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改革提出了5项原则,即:民族和宗教分开;宗教信仰和宗教制度分开,宗教制度要逐步改革;宗教和行政分开;宗教和教育分开;党内外分开。强调教育党员要划清共产主义同宗教信仰、无神论和有神论的界限。为了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改革工作,中央统战部于同年5月和9月先后两次召开了专门座谈会。在座谈会上,李维汉指出:“宗教制度的改革,毫无疑问,要用和平的方式进行”,“改革中会遇到一些敌我矛盾,但为数一定很小,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注:李维汉:《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62页。)。12月7日,党中央批转的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当前伊斯兰教、喇嘛教工作的报告》就这一改革作了部署安排。
    新疆区党委根据上述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新疆实际,决定在新疆不专门搞宗教制度改革运动,对宗教制度的改革结合各项中心工作用和平方式逐步进行。在社会上也不公开提宗教制度改革的口号,而是响亮地提出反对宗教界坏人坏事,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这一口号。1959年2月,新疆第七次统战会议专门研究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改革问题。会议提出,改革的方法是结合各项工作进行,也可发生某个问题时解决某个问题,也可召开宗教人士座谈会协商解决,通过宗教界的进步分子去宣传。但不专门搞宗教制度改革运动(注:自治区党委第七次统战会议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藏。)。6月6日,新疆区党委又就新疆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改革提出四条具体意见:第一,反对简单急躁的做法和一扫而光思想,采取逐步削弱的办法进行。第二,进行的步骤是先党内后党外、由干部到群众、自上而下、逐步扩大,不规定统一的时间表。第三,今年开始在党内、大专院校、县以上干部中进行无神论教育,在群众中只是全面地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需要指出的是无神论教育是个长期的思想教育过程。第四,不搞强迫命令,凡广大群众不能接受的事,不要勉强去做(注:《关于当前阶级斗争和统战工作问题》(1959年6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藏。)。
    从1958年下半年至1960年底,新疆在继续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整顿人民公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运动及工农业、科教文卫事业的发展,首先在党内进行无神论教育,帮助共产党员划清共产主义同宗教信仰的界限,同时在宗教上层开展反对坏人坏事的斗争。然后,逐步废除宗教的一切封建特权,废除寺院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高利贷、无偿劳役等剥削制度,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自食其力。不提倡修寺院,对寺院适当合并,但对寺院不人为地拆除和占用。寺院不得强迫信教群众封斋和出家当喇嘛,要允许出家喇嘛有还俗自由,但对信教群众自愿封斋和出家当喇嘛也不禁止。禁止寺院敲榨勒索信教群众财物,但对信教群众自愿给予寺院和宗教人士布施的行为也不干涉。废除寺院的封建管理制度,组成新的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加以领导。通过以上作法,逐步地完成了以废除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为主要内容的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改革。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新疆少数民族宗教制度改革的成绩是主要的,但由于受当时“左”的错误影响,个别地方在具体进行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偏差和扩大化错误,如有的地方干涉和限制了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开展了不作礼拜、不封斋的签名运动;有的地方没收经文书籍、拆除寺院,还召开现场会议推广这种作法;有的地方寺院合并过多,保留下来的寺院被人民公社、生产队占用;有的地方甚至乱挖“麻扎”(墓地)来积肥;个别地方甚至混淆了宗教封建特权、宗教信仰和民族的风俗习惯。
    纵观50年代党处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实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党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具有慎重、稳妥、灵活的特点,既成功地达到了目的,又没有引起大的震动,还使新疆各族人民得到充分享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这在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从总体和全局上看,50年代党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处理的主流是健康的,政策是正确的,工作是稳健的。进行宗教制度改革时,在具体执行中有过某些“左”倾之举,发生过一些偏差,但那仅是局部和个别的,很快得到了纠正。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50年代党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使当地少数民族宗教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为:第一,随着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的废除,新疆少数民族宗教摆脱了为反动阶级控制利用的工具地位,成为纯属个人信仰的行为和思想问题。第二,政教分离原则得到了较好体现,新疆原先存在的宗教经常干预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的普遍现象逐步变成不时发生的个别现象。第三,新疆各民族全民信教状况和广大群众的宗教观念发生了变化,就民族而言,新疆各民族中出现了相当数量的不信教群体,逐步改变了实际生活中民族和宗教不分的情况。就个人而言,原来只有信教自由的权利而没有不信教自由的权利,现在则有了个人选择的权利,即拥有了不信教自由的权利。第四,新疆少数民族宗教界有了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具有一定宗教知识素养的宗教学者和宗教职业者,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可信赖力量。第五,教育党员划清了共产主义同宗教信仰、无神论同有神论的界限,澄清了他们对宗教问题的许多糊涂观念,从而纯洁了少数民族党员的党性,进一步提高了新疆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力。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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