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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论吐蕃王朝时期的土地所有制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国藏学:藏文版》1 才旦扎西 参加讨论

    近几年来,从事研究西藏历史的诸学者,通过分析和研究吐蕃王朝时期的政治、法律、军事等上层建筑,对当时的吐蕃社会究竟进入到何种社会制度问题,各抒己见。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得出了诸多不同的结论。在此,笔者亦欲通过赞普王朝的土地所有制作些粗浅的,初步的分析研究,来对当时的吐蕃到底属于哪种社会制度问题,发表自己的管窥之见,以求教于方家。
    据《白史》记载,当赞普松赞干布以武力征服象雄,赞普君臣举办大喜宴庆功时,该大臣作歌赞颂国土的扩大。智慧超群的噶尔东赞大臣亦作歌回答了赞普之问。从其歌中不难看出,吐蕃古昔无文字,乃于此王之时创制。吐蕃典籍律例诏册,论、相品级宫阶,权势大小,职位高低,为善者予以奖赏,作恶者予以惩治,以及农田耦耕一天之亩数“突”,牧场一件皮褐所需之皮张“推”,乃至升、合、两等一切量度,举凡吐蕃之一切纯良风俗,贤明政事,均为此赤松赞王时出现。
    彼时,赞普统一制定了丈量田地面积的计量单位“突”。“突”是二牛抬杠一天所耕土地面积。也是从那时起,吐蕃王朝给农民分配田地使用了计量单位。在于阗发现的吐蕃简牍中载有:“……之农田一突,邦布小农田一突,资悉波农田一突半”。又载:“……论本二人领受:零星农田一突,通颊好田一突。右茹茹本田一突”。[1]可见,当时不仅有了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耕牛来犁耕土地的传统,而且丈量田地面积之计量单位“突”也已确定下来并十分流行于吐蕃社会之中。
    当时的吐蕃土地所有制形式共有六种,即王田,氏族田,固定的俸禄田,不固定的俸禄田,赏赐田,寺院庄园田。下面就对这六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分别作一初步的探讨和论述。
    一、王田
    王田是完全属于赞普的土地。赞普把这些王田分配给各茹、各地的农民,让其耕种,尔后征收赋税。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中载;“兔年春,商议决定把挪穷阿王田分成五块,按农民人数给予分配。王和分田官员制定规矩,把农民点名入册。除了势家田、固定田和不能耕种的田地外,所有王田都分配完毕,规定农民不许把王田不耕而种,亦不许扩充田地。王田分成块块后,其间还要竖立分界标志。倘若有谁违反此规定而扩充土地或不耕而种,没收其田地以及收成,且要严惩不贷。农民人数入册后上交城区官员。若有农民不种田或不引水灌溉者,官员有言而无信或强行没收农民收成者,皆依法规治办。(你们)要服从旧官员一样服从新增官员尚伦钦布格桑和赞拉盆大臣……”。[2]这就是说,农民不允许把王田不耕而种,也无权随意扩充田地,越过田间分界线。倘若农民违犯规定任意扩充田地或不耕而种,政府就要把田地充公,没收其全部收成,且予以严惩。显而易见,赞普王室就是征收田地赋税之主人。在于阗发现的吐蕃简牍中的有关土地表现册中也记载,获得土地的农民,除了把收成总数的六分之一上交外,还要把种子如数交还给政府。总之,有关王田方面的研究,汉藏诸学者的见解基本相同。
    二、氏族田
    在松赞干布建立统一的各民族团体政权之前,吐蕃各氏族团体把吐蕃分成几个领域,各居一方,建立政权,严重影响各氏族间的团结,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此,松赞干布大王一经建立统一而强大的吐蕃政权,就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让各氏族团体遵守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条款,如法上交各种赋税。然后,在此条件的前提下,保证其继承土地、牲畜等原有财产的私有权。象这类归各氏族团体所有的田地就是氏族田。当时各氏族团体实行私有权的区域共有:雅隆地区归属枯氏和涅氏;羊卓地区归属岗钦氏和古仍氏等五部;琛阿琛隆地区归属管氏和怒氏;甲乌萨次地区归属章杰五父;摘和雄巴地区归属那囊氏;扎仍上下地区归属次邦氏;后藏上下地区归属卓氏和秋氏;盆域千户部落归属扎氏和玛氏;年惹仲巴地区归属支氏和结氏;香和雷其日地区归属雷氏;大小玉瓦地区归属镇嘎氏;夏岗三部地区归属整氏和恰氏;当续嘎母地区归属恰氏和范氏;朵康地区归属朵钦桂东八部。赞普划分的这些地区,由各氏族以“突”丈量土地,把田地分配给自己辖区的农民,把可耕的农田、林园等登记入册,农民每年按期向氏族团体交纳各种田赋。由此,这些土地也就逐渐成为属于各氏族团体所辖农民的私有田,使他们成为拥有一部分生产资料的封建社会农民。这一情况在于阗发现的吐蕃简牍中亦可以找到史料佐证:“鲁拉措领受田一突。”“洛卓有中等田一突。”“超浦领受噶尔孜高之良田一突。”
    三、固定的俸禄田
    固定的俸禄田是赞普为了嘉奖那些功绩卓著的大臣、将军、贵族等而酬赏的土地。拥有这类土地的大臣、将军、贵族等人逝世后,其子孙仍有权继承这些土地。倘若其世系家族绝嗣后。亲朋好友也可以继承其田地。而且,该家族中即使有人背叛赞普,其土地也不予没收,仍可以由其子嗣继承管理。比如,在赞普赤松德赞为了歌颂其大臣达扎路恭的丰功伟绩而建立的布达拉雪碑,即恩兰·达扎路恭功碑上记有如下之文字:“‘大公’之子孙某代或因绝嗣,其所属奴隶、土地、牲畜决不由赞普没收而定举以界其近亲兄弟一支。”又镌刻有:“‘大公’子孙后代各掌握之手中掌管奴隶、土地、牧场、草料、园林等等一切所有,永不没收,永不减少,他人不得抢夺。若彼等自家不愿再管时,不拘其血统远近,贤与不肖,亦不得更换而界予焉。”[3]另外,赞普赤德松赞在位时所修建的谐拉康碑文中曰:“‘囊桑努贡’之子孙后代无论何时,设或断绝后嗣,或因罪置狱,其奴隶、牧场、草料、园林等项,天廷亦不没收,亦不转赐他人。”[14]以上两个例子足以说明,固定的俸禄田以及牧场、奴隶等都是旧大臣、将军、贵族所有的私有财产,他们有权让其所属农民在俸禄田里务农并收回收成的全部。
    四、不固定的俸禄田
    不固定的俸禄田与固定的俸禄田一样,是赞普酬赏给有功大臣、将军、贵族的田地,所不同的是,倘若拥有这类田地的大臣、将军和贵族等背叛了赞普或断嗣绝后,那么,其土地、牧场、奴隶等均由赞普没收。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中作有如下记载:公元689年冬季,噶尔家族获罪谴。翌年,于“哲”之“乌园”内,清查获罪谴家族之财产。公元678年,若桑支·彭野芸与枯·尺聂古松二人获罪谴。公元680年,清点查抄获罪谴家族枯和若桑支财产。公元691年,清查土地赋税并统计绝户数字。拥有不固定俸禄田的大臣、将军和贵族有权让其所属奴隶在此田地里务农,其收成亦不必上交政府而可以完全归入自家粮仓。
    五、赏赐田
    赏赐田是某些大臣和将军等在位期间赞普赏赐给他们的私有土地。在于阗发现的吐蕃简牍中载有:“班丹领受:资悉波之田地三突,军官俸田一突,茹本之新垦荒地一突;副先锋官田一突……”大臣和将军等在位期间有权征收赏赐田的收成赋税。但是,倘若他们的职位有了升降变化,抑或被罢免,其赏赐田就得移交给新任大臣和将军。可以说,这已经完全是一种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
    六、寺庙庄园田
    寺庙庄园田是赞普赐予出家僧人以维持其生活的土地。从松赞干布始,尤其是到法王赤松德赞执政时期,根据吐蕃政治形式和王朝统治利益的需要,赞普王室竭尽全力来扶植佛教,给出家僧人以极其优厚的生活待遇和不交纳赋税、不服兵役等特殊权力。并且由赞普下诏,让众人礼拜和供养出家僧人,使得出家僧人的人数与日俱增。特别是,赞普赤德松赞为了使佛教能在雪域高原扎根、开花、结果而创建桑耶不变天成寺后,继而给每个僧人赐属民三户,给寺院赐属民二百户及管理使用所属百姓的权利。此外,赞普还保障所有僧人的生活费用完全由赞普王库负担的同时,还让僧人出任政府大臣,让其参政议政。而且,为了使众比丘的政治权力得到长期保障,使僧人参政的制度合法化,赞普还召集众臣立盟书,下令并告诫众臣谁也不许违背这一誓言。亦制定了不管吐蕃政权的兴衰升落情况如何,上下众人不允许霸占属于寺院的土地、奴隶等,寺院的财产将永远属于寺院的规定。如,赞普赤德松赞为娘·定埃增桑布所授谐拉康盟书誓文曰:“于社稷诸事有莫大之功业。及至在子之驾前,常为社稷献策擘划,忠城如一,上下臣工奉为楷模栋梁,各方宁谧安乐。”[5]又在噶迥寺建寺碑文中曰:“赞普赤德松赞之祖、父、子孙无论何时,定断作三宝之顺缘者不降低、减少、不隳不灭,如同寺庙户籍文书诏令之前所言,依之管理行事。”[6]尤其是,赞普赤热巴坚掌政后,又把每个僧人所拥有的属民提高到七户,史称“七户养僧制。”制定以恶指指僧者断指,以恶意视僧者剜目,以恶语诽谤僧人者割舌等特殊法律,以维护僧人的权利,提高僧人的社会地位。在经济方面,赞普给各寺院和神殿赏赐农田、牲畜、牧场、奴隶等,作为其永久不变的供养。如,赞普热巴坚为尚布次邦达桑所修建的堆隆江浦石碑碑文中写道:“回向赞普陛下之功德,广为祝寿延病,乃于堆隆之江浦,建神殿,立三宝之所依处,敞事四部比丘等众。作为供养顺缘之奴隶、农田、牧场及供物、财产、牲畜等项,一应备齐。”又曰:“作为寺产之民户及产业之上,不征赋税,不征徭役、不取租庸、罚金等项。领诏敕授寺产寺属民户之文书。”[7]在于阗发现的吐蕃简牍中亦记载云:于阗一高处有座寺院,共居六比丘,拥有五十户属民。这些属民每年向寺院交纳赋税。在著这简牍之前,因于阗发生战乱,属民未能向寺院交税,使得庙中六比丘之生活无着落。著这简牍之当年,寺院前去征税,并请贵族官员督促属民交税。总之,由于赞普王室给佛教寺院以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特殊照顾和大力扶植,使得以前从事单纯宗教事务的各寺院,逐渐演变成为一个与宗教紧密相联的封建经济组织,使得佛教徒完全变成为拥有庄园土地和生产资料的封建领主。
    关于吐蕃赞普王朝时期的社会到底进入何种社会制度问题。当今某些研究西藏历史文化的学者在其大作中发表见解说:在西藏历史文献中从未发现任何关于吐蕃赞普时代的农民向地主租田方面的记载,亦没有关于当时买卖土地方面的记载。又说:倘若当时可以买卖和出租土地,那么,当时的西藏社会肯定进入了封建社会,这是毫无疑问的。言下之意,是想说明当时的吐蕃仍处于奴隶社会时代。然而,笔者发现在于阗本吐蕃旧文书中载有:“那吉去出售中等王田时,视土制之优劣,以步丈量,每一突田地要价麦子或青稞十四克十升。朗楚增盖了手印。”[8]在《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中也记载:“及至牛年,赞普驻于辗噶尔,大论东赞于“祐”定牛腿税(肉类赋税)。达杰赞布王征收农田贡赋。与罗桑王之大论仁大夏行土地大宗交换。”[9]如此,在诸吐蕃文书中清楚地载录着当时吐蕃社会中可以买卖土地的情况。因此,上述某些学者的观点是违背当时吐蕃历史事实的。
    总的来说,通过对吐蕃赞普时期的不同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了粗浅、初步的分析研究,我们直接或间接的获知,在诸赞普时期的吐蕃社会,不仅可以买卖和出租土地,而且有征收田赋的制度;给农民丈量土地的单位“突”也得到了广泛使用;吐蕃的平民亦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和生产资料,并在此土地上使用私有的生产工具进行耕种劳动。而且,当时的王、臣、氏族团体也基本上是从所属平民征收赋税的地主阶级,佛教徒也变成为寺院庄园和生产资料私有的封建领主;可以说,在西藏发展迅速、体系完整的政教合一的封建社会中产生的三大领主——政府、贵族、寺院的最早雏形也就是在诸赞普时期形成的。而当时的生产方式基本上达到了与封建社会毫无二致的地步。
    (译自《中国藏学》藏文版1992年第四期)
    译注:[1]见王尧,陈践先生编著的《吐蕃简牍宗录》。
    [2]见陈践,王尧先生编著的《吐蕃文献选读》藏文本。
    [3]见王尧先生编著的《吐蕃金石录》。
    [4]同上
    [5]同[3]
    [6]同[3]
    [7]同[3]
    [8]同[2]
    [9]见王尧,陈践编著的《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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