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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与广西民族“四个模范”的形成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广西民族研究》2010年第 罗树杰 参加讨论

    摘要:历史上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和民族剥削政策,造成广西的民族隔阂。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民族识别、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民族经济、民族教育、民族文化等一系列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经过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使广西成为民族团结的模范、维护统一的模范、维护稳定的模范,是我国民族关系“三个离不开”的模范。
    关键词:民族政策;民族团结进步;“四个模范”;广西民族
    2008年12月12日在庆祝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庆祝大会上,中共中央代表团团长周永康对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高度评价:“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民族团结的模范、维护统一的模范、维护稳定的模范,是我国民族关系‘三个离不开’的模范,是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的生动体现。”这是中央领导同志第一次如此高度评价一个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何取得如此显著的成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历史、文化的原因,更有各民族的共同努力奋斗,但是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共产党实行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进步、民族区域自治和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一系列政策。
    一、旧中国剥削阶级实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造成广西的民族隔阂
    旧中国统治阶级实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造成广西民族隔阂很深,故民间有“鸡不拢鸭”、“铜不粘铁,苗不粘汉”之类的俗语,深刻描写了这种民族隔阂状况。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少数民族获得了翻身解放,与汉族一起成为国家的主人。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大民族主义思想和对少数民族的偏见并没有很快消除。到20世纪50年代仍然在诸多方面表现出来,影响民族团结。其主要表现有:第一,不承认少数民族的民族成分,剥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新中国经过民族识别,少数民族已经确定为单一民族,取得了合法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个别地方却不承认少数民族地位,不予少数民族享受同等权益。第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治要求。如:灵川县流峰瑶族向专区、县要求建立自治区达30余次均被置之不理;有的建立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也没有自治权,自治县人民委员会的“大印”由县委管起来;自治县县长不是由实行自治的主体民族的干部来担任。第三,不尊重少数民族干部的职权。在一些地方工作中,存在汉族干部包办代替、独断专行的“少数民族当家,汉族做主”、“少数民族干部有职无权、甚至无事可做”的现象。少数民族干部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被歧视的现象比较突出。第四,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语言。如:龙胜银行营业所个别干部竟以“戴首饰是封建尾巴”借口,低价收购侗、苗、瑶族的首饰、耳环2548两,引起少数民族妇女到处哭诉,怨声载道。大瑶山公安队员因讲瑶话被禁闭数天;宜山五区京口乡小学,汉、壮民族学生玩弄瑶族学生的长头发,瑶族学生出了体育费却不给他们摸球,发展少年先锋队时,因瑶族不懂汉话,被认为“联系同学不好”而不予吸收,讥笑瑶族学生带饭的竹筒叫尿筒,瑶族学生因难忍歧视而退学。第五,保守排外。由于长期受歧视和不平等的待遇,是一些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产生了保守排外的情绪。如:有的地方由于宣传不全面,瑶族群众误会为瑶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瑶汉分家”,开会举手赶走汉族;有的自治乡不愿接受区领导,不出席汉族区长召集的会议[1]。
    二、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促成了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四个模范”的形成
    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实行一系列促进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为各民族的相互了解、交流、学习与融合建立了良好的平台,民族关系由隔阂变得越来越融洽。
    (一)民族识别政策的实施使各少数民族“返本归原”,大大增加了各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感和维护国家统一自觉性
    国民党时期的边疆民族政策条文上虽然宣布“国内各民族平等”、“各民族共同参政建国”,但实际上实行的却是民族歧视、民族压迫政策。国民党政府不仅从孙中山倡导的“五族共和”上倒退,认为只有回教而不承认有回族,忽视国内少数民族的存在,甚至把少数民族称为汉族的宗族。
    新中国建立后,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形成了一个平等、团结、统一的民族大家庭。少数民族要求自己的地位得到确认,权利得到保障。于是除了那些历来被公认的少数民族外,许多长期受压迫、受歧视的少数民族纷纷提出确认自己的族称和公开自己的民族成分,迫切要求承认为新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一员。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全国汇总自报的民族名称达400多个,其中广西20多个。这些自报的民族名称到底是不是单一的民族成分还是某一个民族的一部分?为了在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落实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帮助发展民族经济文化,让少数民族享受应该享受的各项权利,民族识别工作势在必行。经过民族识别,包括壮族这样一个全国第二大民族改变长期深受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甚至不被承认或被迫隐瞒自己民族成分或被分割成不同群体的状况,得以“返本归原”。如,壮族就长期被分割为“壮”、“俍”等。经过民族识别后,统一了族称,得到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己的族称和民族成分,成为统一多民族大家庭中的一个平等成员,实现了当家做主、享受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赋予的民族平等和区域自治的权利,政治地位大大提高了。因此,大大增强了少数民族对国家的认同感、维护国家统一自觉性以及民族自豪感,少数民族的民族自我意识和民族认同也得到固化和强化,增强民族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少数民族实现了千百年来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愿望,极大地调动了各民族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历史上,统治阶级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少数民族不仅被剥夺了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而且还被剥夺了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中国共产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随着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解放,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就着手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政府,广西的民族区域自治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完善。从1951年开始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试点:1月,广西第一个乡镇一级少数民族自治政府——蒙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岭祖(今属金秀忠良乡)瑶民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2月,大瑶山东南乡瑶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6月,在中央访问团的帮助下,广西第一个县级自治地方——龙胜各族联合自治区(县级自治区)成立;9月,全县(即今全州县)东山瑶族自治区(区级自治区)成立。这一年,广西全省建立了一个县级自治区(龙胜)、两个区级自治区(蒙山县岭祖瑶民自治区、全县东山瑶民自治区两个区)和7个乡级自治区(大瑶山东南乡等)。1952年,广西省委、省政府在建立龙胜、大瑶山等地的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一定经验之后,便逐步着手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1952年12月10日,行政公署一级的桂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6年9月,中共中央鉴于壮族自治州的建制与壮族作为全国人口最多的一个少数民族的地位不相适应,并根据壮族人民的要求,倡议建立省一级的壮族自治区。经过广西各民族人民的充分酝酿和讨论,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宣告成立。到1958年止,除龙胜、大瑶山外,还广西还先后建立了大苗山、隆林、巴马、都安、东兴5个自治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少数民族的感情和意愿的原则,着手处理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问题,帮助那些本来有条件建立自治地方但因历史原因而未能建立的少数民族建立自己的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从1984年起,广西先后成立了富川、罗城、环江、恭城、大化5个自治县。至此,在广西凡有条件建立自治县的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彝族、仡佬族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任务基本完成。20世纪90年代又给瑶族、苗族人口较多,但又不具备成立自治县的西林、凌云和资源享受自治县待遇,并先后建立62个民族乡(2001-2005年经过撤并乡镇后保留58个民族乡),使散居的少数民族也享受到了民族自主的权利,大大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让少数民族当家做主,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按照自身的情况和特点来发展本民族,并在平等的基础上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共同管理和建设国家,既符合社会少数民族梦寐以求的当家做主的愿望和要求,又有利于调动少数民族的积极性,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岭祖瑶民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并任命瑶胞为区长,这是自盘古开天辟地以来的第一个瑶民自治政府,瑶民高兴地说:“石板下的笋子出头啦!”1957年6月12日通过的《广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赞同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决议》中说:“应该建立一个省一级的壮族自治区,首先是壮族人民表示热烈的拥护,他们十分感动,感到党的民族政策的伟大,表示要主动和汉族人民进一步搞好团结,瑶、苗、侗、仫佬、毛南、回、彝、水、仡佬等少数民族也一致表示赞同,他们由自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体验中,深切地认识到建立壮族自治区的意义。汉族人民认识到建立壮族自治区是壮族人民应当享有的自治权利,是团结少数民族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措施。因此,汉族表示拥护和支持壮族人民根据宪法规定实现这种权利”。[2]1957年6月7日广西省副省长陈再励在国务院第五十一次全体会议上作的《关于酝酿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情况的汇报》中说:听到要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消息后,“玉林县有一些壮族聚居村,解放前被统治者禁止讲壮话,企图汉化,他们被迫长期隐瞒了自己的民族成分。这次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听说要讨论建立壮族自治区问题,高兴到了不得”。[3]
    成立民族自治地方之初,有些非自治民族不太理解,特别是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时,有的汉族不太理解,希望桂东保留广西省,桂西成立壮族自治区,但是经过讨论和几十年的发展,各民族人民都认识到合则两利,分则两害,各民族更加团结了。
    (三)民族经济政策的实施使少数民族摆脱了贫困状态,奠定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经济基础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落实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全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团结和睦,边疆巩固安宁,人民安居乐业,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2007年,广西GDP达到5955.6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1958年增长41.8倍,比1978年增长14.1倍;财政收入达到703.88亿元,分别比1958年、1978年增长151.1倍、48.1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元,是1978年的42.2倍;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224元,是1978年的26.9倍[4]。这些成就标志着广西人民生活实现由贫困到温饱再向小康迈进的历史性跨越,进而迈向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
    新世纪,广西正面临着新的千载难逢的一次发展机遇: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全面建成;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中越共同构建两廊一圈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的全面启动,特别是2008年初,国家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标志着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正式纳入国家发展战略,2009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批准实施,这是国家从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布局的高度出发,必将进一步促进广西的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是新时期广西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西部大开发的10年,是广西经济发展最好最快的10年。在这10年中,广西地区生产总值从2080亿元增加到7759亿元,年均增长12.1%,将近翻了两番,并自2002年起连续8年保持两位数增长;人均生产总值从4652元增加到16000元,增长2.4倍;财政收入从220亿元增加到近1000亿元,年均增长1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超过2万亿元。[5]广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一极,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在总体发展的同时,在中央和兄弟省区的帮助下,广西加大民族地区的扶贫攻坚力度,通过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对口支援、边境大会战、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等措施,有力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的面貌和自我发展能力,它有利于改善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推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全面进步,从整体上带动和提升民族地区发展水平,对于振兴民族经济,巩固民族团结,保障边疆稳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四)民族教育政策的实施使少数民族摆脱愚昧状态,培养了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骨干人才
    由于历史、地理环境等多方面原因,广西各少数民族大多居住在大石山区、高寒山区和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落后,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艰苦,存在着行路难、用电难、饮水难、读书难、就医难等问题。1950年,广西仅有少数民族小学生1.5万人;普通中学少数民族学生0.76万人;中专学校在校生仅1200人,少数民族学生很少;1949年,广西大专院校少数民族学生仅30人,到1956年也仅有300人。自治区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各级党委、政府在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的同时,还充分尊重各族群众的意愿,从民族地区实际、少数民族特点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发展教育同振兴当地经济结合起来,建立了符合广西民族地区特点的教育结构和教育体制:构建保障少数民族教育的政策体系;建立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举办少数民族女童班;举办中小学寄宿制民族班;积极稳妥地开展壮汉双语教学;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帮助贫困地区中小学(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管理水平;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为民族团结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建立一支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民族地区教育管理队伍和专任教师队伍。
    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广西民族教育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比例基本相当。到2007年,全区有独立建制民族学校165所,其中民族高等学校2所,民族中学19所,民族小学52所,壮文学校(含壮文初中)92所,承办寄宿制中小学民族班的学校172所。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总数的比重为:小学36.24%,初中37.28%,普通高中34.93%,中等职业学校43.78%,高等学校34.95%[6]。实现了广西民族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提高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成长起来,少数民族有了自己的博士、教授等各类拔尖人才、知名专家,甚至成为国家级领导人,成为广西民族团结进步的骨干力量,有力地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为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五)民族文化政策的实施使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得到继承和弘扬,增强了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形成了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文化心理基础
    文化既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产物,又是民族精神的结晶,是民族或族群间区别的“遗传基因”,也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家园和灵魂所在。为了保护中华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大批少数民族优秀文化得以保护和弘扬,《刘三姐》、铜鼓文化等成为壮族和广西的标志性文化符号。近年来,在世界范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潮流中,广西也积极申报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项目,并确定本土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名录和传承人,以新的理念规划和建设了“1+10”广西民族生态博物馆,各级政府部门的主导,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和指导,尤其是文化拥有者的主人意识和由此产生的自觉行动,对广西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起到积极的作用,也使得少数民族增加了对本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对促进民族平等、团结、进步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总之,由于新中国实行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进步的一系列政策,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广西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休戚与共,共同推动了自治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各民族形成了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自觉性,“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从民族间很少通婚到普遍自由通婚,各民族间水乳交融,血浓于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亲密无间。
    三、进一步发展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四个模范”的思考
    (一)坚持和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度重视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今天广西取得的民族团结进步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新一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已经把正确处理好民族问题作为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来加强建设,这为提高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组织保证。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需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把正确处理民族间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道路,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繁荣”的主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决反对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渗透、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自觉维护国家统一这个各民族人民的最高利益,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二)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各民族人民从民族区域自治中得到实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之一,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它不只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统一,既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既要有利于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又有利于实行自治民族的发展和进步,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集体都坚决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对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问题上,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强大生命力。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7]因此,在新时期,广西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遵守执行这部法律的自觉性;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定或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执行的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保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落到实处,让广西各民族从民族区域自治中得到实惠。
    (三)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以及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
    胡锦涛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关键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科学确定发展思路和发展目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集中各族干部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着力解决当前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8]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继续深化改革开放,重点要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的新进展,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和民族协调发展;建立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各民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继承和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激发社会活力,增进社会和民族的团结和睦,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同时,必须转变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吸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绝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GDP的增长,切实以科技为先导,以效益为优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加速发展经济的时候,搞好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与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为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人才保障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少数民族干部具有汉族干部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并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在新世纪新阶段,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来抓。在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快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因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仅仅依靠少数民族干部是不够的,需要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当今世界,人才已成为最富活力、最具竞争力的“第一资源”,人才的竞争成为国力竞争、企业竞争中第一位的竞争,谁赢得人才,谁就赢得未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人才紧缺已成为突出问题。因此,人才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要把加强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作为重要战略任务来落实,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民族地区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手段和方式帮助民族地区更多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不断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同时,胡锦涛还强调“要努力消除束缚人才合理流动的体制性障碍,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创造良好的用人机制和环境,鼓励、支持和吸引各级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贡献聪明才智。
    (五)保护优秀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的文化自觉,使各民族文化共同发展繁荣,实现和而不同
    中国的现代化绝不是全盘西化,少数民族的现代化也绝不是汉化。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的少数民族现代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和弘扬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当前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中,特别要促进少数民族的文化自觉,克服文化的自卑心理,增强对自己文化的自豪感和自信心显得十分重要,使传承少数民族优秀文化成为一种自觉行为,使广西少数民族文化成为新时代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9]的和谐美好境界。
    注释:[1]以上现象来源于以下文件:中共广西省委:《广西省民族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报告》(1953年3月30日);莫矜:《关于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1956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广西民族工作档案选编》(1950-1965年)下,第108-112页、第129页;《广西省教育厅、广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必须加强在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进行民族政策教育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广西民族工作档案选编》(1950-1965)下,第478-421页;《中共广西僮族自治区委员会统战部、广西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十三年来民族工作初步总结》(修正草稿,1962年8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广西民族工作档案选编》(1950-1965)上,第232页.
    [2]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广西民族区域自治文件资料汇编》,第181-182页.
    [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广西民族区域自治文件资料汇编》,第150页.
    [4]《辉煌五十年 魅力新广西——热烈庆祝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1958-2008)》.宏观经济研究[J].2008,(12).
    [5]向志强,王秋凤:《广西:西部大开发10年 经济发展最好最快 群众得实惠》,新华网广西频道.
    http://www.gx.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0-07/30/content_20482060.htm.
    [6]黄小鹏.黄永和.壮乡教育谱新篇——广西民族教育50年[J].中国民族教育.2008,(12).
    [7]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5/27/content-3012700.htm.
    [8]胡锦涛.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5/27/content_3012700.htm.
    [9]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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