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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嘉时期新疆的金矿开采——以内地人的活动为中心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 贾建飞 参加讨论

    摘要:清朝统一新疆后,采取积极移民新疆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内地人前往新疆,促进了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矿产开发,金矿即为典型例子。但是,出于对地方安全的顾虑,清朝对于内地人在新疆的金矿开采活动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禁到开的发展变化过程。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满、汉档案及其他相关文献的解读,论述内地人对新疆金矿的开采和清朝对此之管理。
    关键词:乾嘉时期;新疆;金矿开采;内地人
    一
    清朝在统一新疆和维护在新疆统治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因此平定新疆在很多人眼中属劳民伤财之举,新疆也成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对此,乾隆不断宣扬清朝用兵新疆的军事花费没有想象中那么庞大,并通过自内地向新疆移民加速新疆的发展以促进新疆的自给自足来消除时人的这种非议。乾隆尤其强调清朝防线从陕甘向新疆推移后,清朝间接节约了财政开支。不过,必须承认,统一新疆在财政上并没有给清朝带来多少直接经济收益,正如米华健(James A.Millward)所谓,除了玉石外,就再没有其他值钱的东西自新疆运往内地了。[1]其实,具有悠久开采历史的玉石只不过是新疆众多矿产中的一种,除玉石外,新疆还有丰富的煤、铁、铜、铅和金等矿产资源。在清朝统一新疆后,矿产开采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尤其是煤矿,因为事关新疆军民日常生产、生活,统一新疆后不久就已在北疆各地得到开发利用。相较煤矿的开采而言,清朝对新疆金矿的开发较晚,力度较小,限制也颇多,这也造成新疆金矿对于清朝的收益较玉石要小很多。
    新疆的金矿在南北疆均有分布,尤其南疆的和阗是主要的金矿产地。[2]早在清朝统一新疆前的18世纪初,新疆生产黄金的消息就已传到正处殖民扩张中的俄国。沙皇得知叶尔羌地区盛产黄金,便积极策划侵占准噶尔至叶尔羌之间的地区。沙皇还于1713年批准从额尔齐斯河上游修筑一条通往叶尔羌的堡垒线。不过,在诸游牧民族尤其是准噶尔的抵抗下,其扩张受到遏制。然而,俄国并不死心,1721年又下令加快发展与新疆等地的商贸关系,“以便探访何地出产黄金、产量如何,欲往其地何路可通,即便路甚艰险,亦须查明能否到达其地并加以占领”。[3]直至光绪时期,俄国依然在对新疆的金矿进行探测。
    清朝统一新疆后,一方面继续在挖金历史较早、产金较多且多以当地维吾尔人采挖的和阗开采金矿,另一方面也逐渐对新疆其他地方的金矿进行勘测开采。乾隆二十六年(1761),清朝在绥来县城西三百数十里之金沟河设立金厂,“督兵问采”,但因“折本甚巨,旋罢之”。[4]虽然如此,因担心挖金民人聚集,致生事端,对地方安全造成危害,且限于勘察和开采技术及金砂的储量等因素影响,清朝对于开采新疆金矿的态度一直非常暧昧,除和阗外,新疆其他地方的金矿开采屡开屡禁。且相对于煤矿多为招商采办而言,金矿主要系官办或官督民办,雇用民人采挖,禁止平民私自采挖。
    但是,受利益的诱惑和生计的压力,无论官府是开是禁,都不能阻止内地民人前往新疆采挖金砂。在清朝统一新疆初期即不断有内地民人,尤其是陕甘民人冒险前来新疆偷挖金砂,档案中揭示出的与此相关的案例和参与其中的内地民人可谓比比皆是。从抓获的私挖金砂者的情况看,这些人多系内地尤其是陕甘两省赤贫,为了生计铤而走险,亦有部分在新疆开铺贸易、种地之人;就其淘金地方而言,与内地人移居新疆的情况大致相符,先是集中在内地人较多的巴里坤和乌鲁木齐地区,随着时间的推移,伊犁、塔尔巴哈台和喀喇沙尔等地也吸引了很多内地人前去淘金。
    面对内地人在新疆各地日益严重的私挖金砂活动,清朝也逐渐加快了在这些地方的金矿开采活动。可以说,民人在新疆的私挖金砂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新疆采金业的发展。
    二
    据笔者目前已掌握的资料,新疆最早拿获内地淘金人犯是在乾隆三十一年(1766)。当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褔奏,在乌鲁木齐所辖的昌吉和呼图壁等地查拿偷挖黄金人犯高祥瑞、张文正、王贤(音译)等13人,押送吐鲁番审理。[5]此或为清代北疆拿获私挖金砂者之始。乾隆三十六年(1771),乌鲁木齐办事大臣徐绩又奏,在奎屯河、呼图壁河源拿获私自“淘碎金民人周一强等,查获碎金二两二钱二分”。得知二处产金,徐绩遂向乾隆请旨,官为设厂,“派千总二员,兵二百名,每四人合给木床一幅,锨、镢各一把并簸箕等物”前往试采金砂。从乾隆三十六年八月初一日起至落雪止,二处共采获碎金27两3钱;自乾隆三十七年(1772)三月至五月山水涨发不能淘采之日止,共淘获碎金34两2钱8分7厘。然而,相对淘金之支出,金矿之收益显然入不敷出,后来上任之乌鲁木齐参赞大臣索诺穆策凌查知采金之事于事无益,遂会同伊犁将军舒赫德等人具奏,“兵丁淘获之金较之屯种所收之粮甚少”,请求停止兵丁采金。对此,乾隆提出“将此二处出产之金,或令民人淘洗征收关税,或应禁止不准淘洗,著交伊等公同筹划,与事有益,定议具奏”。索诺穆策凌和舒赫德遂奏请裁撤金厂,将采金兵丁撤回满城,并于次年回屯耕种。同时,鉴于“本处商民参杂,若令淘洗,恐所获无多,反易滋事”,便在二处设卡查禁,“俟有识认金矿之人,能以多获之时,再行招商开采交税”。[6]因此,可以说内地民人私挖金砂带动了清代乌鲁木齐金矿的开采,只不过由于政府的限制,其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乾隆三十六年,巴里坤提督巴彦弼奏称,在乌鲁木齐所属玛纳斯地方南面一带,有入山伐木之人常获金块;在玛纳斯西接库尔喀喇乌苏之地,山势绵亘数百里,沙砾内有金屑显露,必有金砂苗线可寻。由此,玛纳斯也开始试采沙金。[7]但是,同样因为担心游民私采、聚众生事,清朝对采金之事防范甚严。正如纪晓岚所述:“夜深宝气满山头,玛纳斯南半紫鏐。两载惊心驰羽檄,春冰消后似防秋。”[8]不过,政府的禁令并未能完全禁止内地民人前往北疆各地淘金。由于内地出口民人日多,为谋生计,不断有内地民人私相前往北疆各地淘洗金砂。乾隆四十七年(1782),乌鲁木齐都统明亮奏,应在新疆设立司金局,发给民人路票以入山淘洗金砂,让厂民交纳金课予以管理,以减少清廷所担心的民人私自聚集而带来的社会隐患:
    迪化州所属南山一带,并奎屯河、呼图壁、玛纳斯、库尔喀喇乌苏等处依山傍水之区,间产金砂。自新疆开辟以来,内地民人出口谋生,较之从前更为人烟稠密,因有金砂可拣,往往私行淘洗。其地方形势,山重水复,多有僻路可通,虽派委弁兵前往查禁,而一时闻风四散,易致远飏。迨弁兵撤退,又复三五成群,依然聚集,是一切约束稽查耳目难周。倘或人数渐多,奸良不一,甚至争斗滋事,酿成人命,既无尸亲,又无乡保,或竟行隐匿,或致死者含冤、生者漏网。况幽僻荒远之所,最易藏奸,复恐有各处获罪人犯,潜行窜入,随同搭伙,难以分别缉捕,殊非盘诘奸宄、慎重边防之意。即此时添设卡伦,分拨兵丁,常川防守,而惟利是视之小民,既不能尽绝根株,亦难保无贿纵磕诈别生枝节之处,仍多未便。奴才再四思维,天地自然之利,与其徒有禁止之虚名,终不免於聚散无常,随时偷漏,似不如明切晓谕,听从民便,量行收课。为核实查办之举,遂将查照各省金银铜厂成例发给官票,令民人出资淘洗,交课归公各情节,出示开导该户民等。初时尚怀疑虑,今经月余以来,渐次踊跃乐从。此凡有入厂之人,先行呈明本处档房,给发官票,将籍贯姓名年貌一行几人等级簿籍。到厂之后,计所获金砂,十分之内酌量交课一二分,按名抽收,设立课长,分司其事,以省繁琐。所收课金交档房存贮,按三月一次,据实具奏,遇赴京便员带解交纳。至各处附近要隘设卡巡逻,验票放行,毋得留难需索。如无官票,即系来历不明形迹可疑者,立即送官讯究。查有私金,即行入官,在国家府库充盈,原不藉此些微课项备充公用,而新疆重地,理宜整齐严肃,兹於酌量收课之中,为整饬地方之计。嗣后五方杂处之人,往来出入均得按籍稽核,易就约束。偶遇命盗事件,无难弋获,照例完结。即统计要犯,亦得一体严查,庶与内地之编排保甲无异,似属清厘边陲、除暴安良之一法。俟将来次第酌定规条,果能出产旺盛,与贫民生计多有裨益,自可永远遵行。如系出产平常,所获金砂除工本口食之资并应交官项外,实无余利,则人情不致争趋,彼时场地情形与往来踪迹,更得烛照数计胥归掌握之中,一切盘诘查禁事宜办理裕如,益得边境宁谥,俾各处户民永享安堵之乐矣。[9]
    自此,清朝才同意民人在乌鲁木齐各地采挖金砂,由官为监管。同年晚些时候,明亮进一步提出办理金厂厂务的八条条款,并获得了乾隆的认可,其中主要有:设立司金局,“以便文移往来,稽查地方”;在挖金人内,“择其熟习老诚者,作为课长”,“每挖金民人五十名设立课长一名,经管约束客民,稽查往来出入,并每月交纳课金各事宜”;金厂每课长领客民50名,发给照票,每名每月交纳课金3分,每至月底令课长汇齐交纳;每月交纳课金之后,课长需将余剩之金呈验领票后方准售卖,如无照票,即照私金治罪;各铺户需将所买之金呈明给票,方准售卖,否则亦照私金治罪;添设新卡7处,严密稽查,以缉奸匪等等。[10]这些措施不仅规范了对金夫的管理,吸引了内地民人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金夫聚集可能给地方治安带来的困扰,也使乌鲁木齐等地的金矿开采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乾隆四十八年(1783),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具奏裁汰司金局,改归镇迪道总理。次年,海禄鉴于乌鲁木齐人烟稠杂,又奏请加强对乌鲁木齐人员的管理,除“照内地编排保甲,设牌头、甲长、保长,按户填写门牌,随时稽察”外,对于各厂人等,由“该地方官给票查验”。[11]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对采金业的管理。
    在此政策鼓励下,北疆各地相继开办金厂。在海禄的奏折中可以了解到当时官厂所收的课金。自开设官厂至乾隆四十八年冬季止,所收各项金共849两7钱多;乾隆四十九年(1784)正月起至闰三月止,春季四个月共收获课金153两9钱7分。另据嘉庆时期成书的《三州辑略》记载,乌鲁木齐各地的金厂、金夫及所收课金的情况如下:在迪化州属计有东沟口、水西沟、白杨沟、绣沙嘴、头屯、骆骆脖、大西沟等7处金厂,金夫653名,[12]每名每月交课金三分,共课金19两5钱9分;昌吉县属三屯和呼图壁2处金厂,有金夫47名,每名每月课金3分,共课金1两4钱1分;绥来县属乌兰乌苏博罗屯古、红楠、达子桥3处金厂,金夫104名,每名每月课金3分,共课金3两1钱2分;库尔喀喇乌苏属济尔噶朗和奎屯2处金厂,金夫419名,每名每月课金3分,共课金12两5钱7分。[13]上述各处共有金夫1223名,每月共应收课金36两6钱9分。
    三
    尽管清朝通过制定章程,使民人参与淘金之事合法化,但是民人私自淘金之事却并未禁绝,依然不断有内地民人前来新疆私采金砂。
    根据档案明确所载,自乾隆四十八年(1783)至嘉庆时期(1796—1820),清朝在乌鲁木齐及其附近共查处民人私挖金砂案7例,其详细情况如下:
    (1)刘通案
    乾隆四十九年(1784)二月,署理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先后上奏拿获私开金厂和私挖金矿人犯刘通等人。刘通是山西民人,在瑚图斯私开金厂,并交结土尔扈特头目,“勒收差使金两,擅责金夫”等,为官府拿获,其所采金砂并羊马价银等悉数追缴。海禄因“厂地私金多有走漏”,遂饬令各属并巴里坤镇一体严查。据奇台县报告,共查出铺户质当金砂15两5钱1分,还有铺户等已经易换并带至内地者,共换金154两8钱4分,合银1922两2钱4分;另外,巴里坤总兵佛喜亦奏称,盘获商民桑立、党绪、毛成章等带往内地金砂共71两8分。据供认,上述查获商民铺户均非与刘通合伙之人。[14]
    (2)李万卿案
    乾隆四十九年三月,古城游击黄宣禀称,有民人置办挖金器具欲往厂地偷挖金子,遂派人前往缉拿,共在戈壁三个泉子等地拿获陆续前往私采金砂人犯79名,驮载挖金器具口粮之马14匹、驴5头。据其中的民人李万卿等供认,因为听说刘通在瑚图斯地方私采金砂被捕获,瑚图斯地方被官方封闭,因此这些人不敢前往瑚图斯地方采金,欲另寻地方采挖。原来只有李万卿等11人商量进山寻矿,后有葛现章等68人闻讯亦先后前来。只是尚未有所收获即被拿获。[15]
    (3)郭四秃子案
    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巴里坤总兵佛喜查处了一起规模更大的私采金砂案。据报在巴里坤西北五百余里外的红柳峡地方有偷挖金砂人犯,佛喜遂前往缉拿。此次共缉拿私挖金砂人犯达423名,搜出金砂30两9钱9分,马8匹,骡1头,驴101头。此案中,郭四秃子系领头之人,包管众人口粮。据郭四秃子供认,他本系陕西乾州人士,又名郭镇江,于乾隆四十四年(1779)出口,在巴里坤开过茶铺。后来因茶铺生意平常,遂想进山挖金。因为觉得从前刘通挖金之处在土尔扈特所居的“达子地方”,而红柳峡地方附近奇台县,离“达子”甚远,近于内地,所以才来这里开挖。乾隆四十九年正月间约吕保、刘伶吉、李建斗、王同、李玉花等人一同前去,二月挖起。期间,奇台县差役共来查过两次,经贿赂后没有进行干涉。后来,闻讯前来挖金之人日多。闰三月,终被官府拿获。连带贿赂金砂等在内,此次共缴获金砂44两9钱7分。另外,红柳峡地方出示严禁永远封闭。[16]
    (4)李自禄案
    乾隆四十九年九月间,官兵在乌鲁木齐北山一带巡哨,于青山子地方拿获偷挖金砂人犯李自禄等66名,搜获金砂6两2钱2分,马4匹,驴8头。[17]
    (5)孙希文等
    案乾隆五十四年(1789),乌鲁木齐都统尚安派人查获孙希文私挖金砂一案。此案之出,在于私挖金砂对金厂产生的影响,“向年夏令金厂人夫总比春冬较多”,但是本年六月间,金厂人夫却很少,因此尚安怀疑是有人潜赴别处私挖金砂,于是派人前赴山内搜查,后来在明地沟梧桐窝地方拿获私挖金砂人犯孙希文等75人。据尚安奏报,此案并无领头之人,75人均为无业贫民,其中部分人是迪化、昌吉和济木萨等地户民,其余绝大多数是内地前来民人。此次共缴获私挖金砂6两3分。[18]
    (6)王永春等
    案乾隆五十七年(1792),乌鲁木齐都统尚安拿获于玛纳斯北山私挖金子之王永春等人,共拿获人犯47名,缴获金砂8两7钱。王永春等47人皆系流落贫民,有当地户民,亦有内地前来民人。他们知道玛纳斯北山出产金砂,遂避开卡伦道路,进山采金。[19]
    (7)庞顺等
    案嘉庆十三年(1808),官府在玛纳斯抓获偷挖金砂之陕西民人庞顺等,这是有档案记载的乾嘉时期在乌鲁木齐及其所属地方抓获的最后一次较大规模的私挖金砂案。庞顺,49岁,于乾隆五十二年(1787)随父庞义来到玛纳斯佣工,后在玛纳斯组织民人(人数不详)偷挖金砂。[20]
    当然,私挖金砂者绝对不止此数,只是没有明确记载。某些档案中有间接的证据表明依然存在其他的私挖金砂者,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乌鲁木齐明亮奏称“各处卡伦盘获民人无票私金一十二两一钱二分八厘,念系初犯,将私金入官,姑免治罪,仍补给照票,令其入厂淘挖。嗣后再有拿获,即行照例治罪”。[21]
    因此,上述前六例私挖金砂人犯即“照例治罪”。如李万卿案中各犯,为首11人在奇台县古城、济木萨等地枷号3个月,然后重责40棍后递解回籍;其余68人每人重责40棍,然后递解原籍严加管束。郭四秃子案中各犯,官府按照“盗掘金银矿砂聚至三十人以上,为首发近边充军之例”,将郭四秃子从重发配云贵极边烟瘴充军;吕保等5人,从重枷号5个月,然后各重责40棍,递解回籍,交地方官严加管束。该案余犯张学正等417名,因俱系闻风前往,情节较轻,其中27名本地户民交各州县枷责发落;另外390名内地商民各重责40棍,然后分批押解回籍,枷号3个月,由地方官严加管束。而收受贿赂之衙役也从重发配广西极边烟瘴之地充军。另有逃跑未获之金夫杨满拉、石通事及受贿衙役饬令严加缉拿。[22]对庞顺的处理略微不同,枷号后发配黑龙江,其原因如下述是嘉庆中期对私挖金砂犯的处理有了改变。
    至于这些人何以不入金厂而选择私挖金砂,乌鲁木齐都统尚安认为,并非这些人不愿进入金厂,而是因为担心在官厂所挖金砂不敷官府所收课金,“有干责处”,所以才会绕道山中私挖金砂,“希冀自得”。[23]
    尚安之言说明两点:第一,金夫认为官府之课金过高;第二,金厂金苗不盛。这些都可能造成金夫采挖金砂入不敷出,所以金厂的吸引力自然降低。据乌鲁木齐都统和宁称,乾隆四十七年(1782)乌鲁木齐都统明亮奏开南山金厂之时,原有挖金人夫653名,后因“金砂渐微”,金夫数量日减。至乾隆五十三年(1788)只存金夫300名,嘉庆二年(1797)只存190名,嘉庆十年(1805)“金愈不旺,人夫更少,只存九十二名”,嘉庆十二年(1807)因“金窝被水冲损,益难刨挖,金夫陆续逃散,至冬间,仅剩八名,纳课无几”,降至历史最低点。故和宁奏称应永远关闭迪化州南山金厂,并严禁附近地方私挖金砂。[24]乾隆五十年(1785)、五十一年(1786)的两份档案也指出,乾隆五十年乌鲁木齐所属迪化州南山一带、呼图壁、绥来县和库尔喀喇乌苏等处金厂收获课金中,库尔喀喇乌苏因“砂矿微细,获金寥寥”,不少金夫另谋生计,导致金夫数量由原来的419名,减少至235名,已经无法全额缴纳课金,至年底,共欠课金13两3钱4分。[25]至乾隆六十年(1795),乌鲁木齐都统宜绵奏称:“自乾隆四十七年乌鲁木齐所属库尔喀喇乌苏南山开设金山以来十三余年,金砂愈微,金夫日少,每年金课征收日难。”宜绵听闻塔尔巴哈台所属达尔达木图等地出产金砂,因此奏请在达尔达木图设厂采金征收课金。[26]
    嘉庆时期(1796—1820),情况日益恶化。虽然金厂依然运行,但是对民人的吸引力更趋削弱。如档案记载,嘉庆十八年(1813),库尔喀喇乌苏君营眷兵子弟侯得禄和马魁曾想到南山金厂挖金,但是因为不能赚钱,二人又返回了库尔喀喇乌苏。[27]
    乌鲁木齐金厂的这种情况逐渐也影响到了私挖金砂者的地域选择。当时,私挖金砂者多集中在巴里坤和乌鲁木齐等地,随着上述地区金苗渐衰,以及内地人在新疆境内流动范围不断延伸,新疆官方主导的金矿采挖和私挖金砂者的活动随之开始向其他地区扩展,如伊犁、喀喇沙尔,尤其是塔尔巴哈台地区。
    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伊犁发现有内地民人偷挖金砂,最早是在乾隆四十年(1775)。当年六月,官兵在伊犁辟里沁沟内双树子地方抓获私采金砂之人80余名。由于该地有金,当地官府派遣绿旗兵丁和回子前往采金,自当年七月初八日至十月十八日,共收获金子4两7钱4分8厘。就在此期间,官兵亦发现辟里沁沟内仍有私挖金砂之人,抓获挖金民人徐清(音译)等共35人,搜出金子2钱4分2厘。[28]
    南疆地区主要是在喀喇沙尔附近的珠尔都斯山发现有内地民人偷挖金砂。乾隆时期即已在珠尔都斯山设立济尔噶郎金厂,由屯戍兵丁淘挖。[29]乾隆五十八年(1793),在喀喇沙尔曾抓获私挖金犯刘新恩、张吉良等51人,缴获金砂2两5钱5分。[30]但在此地大规模抓获私挖金砂人犯主要发生在道光时期,如道光二十一年(18411),抓获以张明德、张其柏、李尚从、倪邦宗、韩云集和回民马三等人为首的偷挖金砂团伙共111人,另有张昇、徐登昌、陈三、王五、陈伏才和徐伏等潜逃。这些人大多来自喀喇沙尔,也有一些人来自乌鲁木齐和玛纳斯等北疆地方。他们自道光十九年(1814)开始来到珠尔都斯山中淘金,“夏聚冬散,出没无常”,在当地逐渐形成了一个以采金为中心的行业网络,喀喇沙尔当地磨户民人吴添才、王添相、王兴才、司文炳和蒋添成为其提供口粮,当地的土尔扈特为其提供驮运所需之马驼,民人赵玉等则受雇于他们驮运所需物品和淘挖金砂。对于上述偷挖金砂者及相关人员,清廷根据大清律例给予了严重惩罚。张明德等为首者“各枷号三个月,发黑龙江等处给官兵为奴”;从犯“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对吴添才、王添相、王兴才和司文炳等私人,因与为首偷挖金砂者“串通偷挖金子并包揽口粮”,“收换金子,窝顿不法”,“与纠伙挖金之犯无异”,清朝对他们亦“照偷挖金砂为首例,各枷号三个月,发黑龙江等处给官兵为奴”。至于那些容纳挖金民人往来住宿者(如南青云)和提供口粮但“尚无接收金子”者,则照偷挖金砂从犯之例“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分别解赴陕督、乌鲁木齐都统衙门定地军徒,补枷折责”。而那些“并未受雇挖金,仅止进山小有手艺,图谋糊口,为日无多者”,“分别责惩递籍省释”。[31]
    除了喀喇沙尔以外,目前尚未发现有内地人前往南疆主要产金之地叶尔羌和和阗私挖金砂的案例。[32]不过,上述伊犁、喀喇沙尔地区的盗挖金砂活动较之塔尔巴哈台地区要大为逊色。乾隆末期,尤其是嘉庆时期,见诸记载的金矿开采和私挖金砂活动多发生在塔尔巴哈台。
    四
    塔尔巴哈台地区黄金储量丰富,但由于塔尔巴哈台地近外藩哈萨克,亦有不少蒙古人在此地游牧,故清朝禁止在塔尔巴哈台地区开采金矿。不仅如此,清朝不允许内地人携眷前往该地,亦不准在塔尔巴哈台屯田。
    乾隆二十九年(1764),伊犁将军明瑞奏称,因“塔尔巴哈台、雅尔地方来年驻兵屯田,若有贩卖货物商民前来,于官兵有益”,希望能发给乌鲁木齐商民内“情愿前往塔尔巴哈台、雅尔地方贸易者”照票,鼓励他们前来。此后,自乌鲁木齐、玛纳斯等地前来之内地商民“络绎不绝”,但良莠不齐,无业游民亦很多,坑蒙拐骗当地的蒙古人。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永保因担心无业游民在塔尔巴哈台惹事生非,于乾隆五十三年(1788)奏请加强对这些人申领照票的核查和管制,并逐步驱逐塔尔巴哈台的内地无业游民等。[33]
    塔尔巴哈台之达尔达木图山产金。早在乾隆三十五年(1770),塔尔巴哈台即曾抓获徐大恒、朱操隆、杨西章、李生辉和王国后(名字皆为音译)等5名私挖金子人犯,这5人进山后尚无收获即被抓获;乾隆六十年(1795),又抓获私挖金砂人犯,缴获私金43两2钱4分;嘉庆元年(1796),塔尔巴哈台地方加大了防范民人私挖金砂的力度。[34]这些都表明此地曾经有内地人开采过金砂,而且当地围绕金砂开采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产业链,正如松筠称,“沿途自库尔喀喇乌苏至塔尔巴哈台一带”颇多自甘凉等地逃荒出口穷民,这些人“赖有金砂可采,藉占微利,即采樵汲水,运往售卖,亦无不可谋生”,并在沿途设立了各种服务于往来人员的商铺。[35]
    乾隆六十年(1795)乌鲁木齐都统宜绵即奏请在塔尔巴哈台查看以便设厂开采,[36]嘉庆元年,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伍弥乌逊等人经过查勘后也曾奏请开采金矿,但是均遭到了军机处的驳斥。军机处认为该地临近各游牧地,开采金矿可能会影响到各游牧部族的生活,因而对金山采取了封禁措施。嘉庆六年(1801),伊犁将军保宁又派伊犁领队大臣松筠前往查勘金矿开采是否确会影响到各游牧部族的生活。松筠认为该地“周围约广数百余里,均系戈壁,水草不生,广有矿铜,生产金砂。该处于哈萨克、土尔扈特相距遥远,即额鲁特游牧亦并毫无妨碍”。自金山封闭后,来自甘凉一带的金夫“顿失生业,糊口维艰”。由于路远,缺乏盘费,这些人又无法回归故里。另外,金矿关闭,导致往来人员减少,给当地这些依赖金砂采挖的穷民造成了严重的生计影响,对当地之商业贸易尤其是粮食流通等又造成严重影响,非常不利于当地民众生活,正如当地铺户民人所言:“口外米粮本贱,前有金厂,可以随时销售,百货亦得流通;近则米粮日壅,商贾不前,实於边氓生计有碍。”而这些穷民“多系不谙耕作之人,即使官为借给牛具籽种,拨以地亩,教以耕种,而边地粮贱不能厚其生计,仍恐易於涣散”,因此“以地利以济民食,实莫若开采金砂为便。且查于哈萨克等处游牧均无妨碍,自不致民夷争竞之端”。基于这些理由,保宁等提出希望能够照库尔喀喇乌苏金厂章程,“听民领票进山采挖,每名月征课金三分”。[37]
    但是,此举似乎并未得到嘉庆帝的准许,因为根据嘉庆十三年(1808)伊犁将军松筠的奏折,当年松筠奉旨查禁达尔达木图金厂,虽不治偷挖金砂民人之罪,然而却晓谕他们各谋生业,毋再私采,同时命令“凡见私行入山贩卖粮食者,一体查禁,可期永杜私采”。而对于那些因官方禁令而生计受到影响的民人,松筠则建议让其“报荒闲田,凡遇此项人民,随时招致,按照初垦新荒之例,拨于耕作”。为了确保不再有人偷挖金砂,松筠奏请,由玛纳斯副将和库尔喀喇乌苏游击各由就近汛地派拨弁兵驻守卡伦,并由塔尔巴哈台和库尔喀喇乌苏两处领队大臣每年冬夏轮替带兵巡查。对此,嘉庆帝基本表示赞赏,只是命令松筠加大巡查力度,“著定为每年四季巡查四次,不必指定月日,使守卡弁兵得以先期预备”。[38]也就是,通过出其不意的巡查,杜绝民人私采。[39]
    官府的禁令同样无法杜绝内地民人在塔尔巴哈台私采金砂。正如前文所述,乾隆时期即已在此地抓获过私挖金砂人犯。至嘉庆时期,这种案例大为增多(详见下表)。
    乾嘉时期塔尔巴哈台抓获私挖金砂人犯及缴获金砂情况[40]
    
    从上表可以看出,多数缴获或是盗挖金砂的数量都不大,但也有个别案子缴获金砂为数十两至百余两。上述私挖金砂者大多系“内地民人出口,因无营生,起意赴山偷挖金砂”,[41]不过,在嘉庆十五年(1810)三月抓获的偷挖金砂人中有来自玛纳斯和库尔喀喇乌苏等地方的户民。如果按照以往的处罚“枷杖递解回籍”,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祥保担心他们回到玛纳斯等户籍所在地后“将来必复至山偷挖,不足以示警戒”。[42]嘉庆后来充分考虑了他的建议,针对塔尔巴哈台日益频繁的偷挖金砂局面,改变了以前对偷挖金砂主犯的处罚方式。以舒章一案为例,经过审理,为首者“定枷号三个月,期满发遣东三省给兵为奴”,包括那些来自玛纳斯等北疆地方的户民在内的从犯“定枷号三个月,期满接送陕甘总督加重定地充徒”。其他30多名私入金山“打柴打草及讨要账目”,但因未参与偷挖金砂,“枷号,递回原籍严加管束”。[43]此后,抓获偷挖金砂之犯皆按此处理。
    嘉庆十八年(1813)以后,档案中基本不见偷挖金砂者。这与松筠奏请开放塔尔巴哈台的金砂开采有关。当年,松筠再次出任伊犁将军,因有商民提出请票前往达尔达木图山内采挖金砂,松筠认为“事属可行”,于次年再次奏请放开此处金矿开采之禁,令商民前往开采。对此,嘉庆指出,可以“酌拟章程,令商民试采。二三年后,果于国课民生如有裨益,再详立规条,永远遵办”。[44]自此,塔尔巴哈台开始在达尔达木图山设立金厂,吸引了很多内地和新疆的民人参与其中。譬如,档案记载,嘉庆十九年(1814),向在库尔喀喇乌苏佣工之回民海满云和张德盛因闻塔尔巴哈台北山开设金厂,便约同共往,后又路遇回民胡有朋、马相林等人,众人结伴同往。[45]
    从档案可知,当时达尔达木图金厂下有乡约,负责管理金厂金夫及收取金课。乡约之下又有金夫头,金夫头下有金夫,而金夫又各自雇有伙计。如在记载曹自禄杀人一案的档案中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记载。道光五年(1825),达尔达木图金厂乡约常生植等禀报,有金夫头王三孝举报曹自禄杀人。40岁的曹自禄来自甘肃省永昌县,向在口外各处负苦为生,道光四年(1824)到达尔达木图金厂,受雇于王三孝,每月工银二两。道光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曹自禄同王三孝到各厂征收金夫金课,因金夫王樊高常常不交金课,曹自禄与王樊生所雇伙计、山西人燕凌云发生争吵,曹自禄推伤燕凌云,致其毙命。[46]上述常生植至少自道光五年至道光二十八年 (1848)一直都担任达尔达木图金厂乡约,时间长达23年之久。[47]
    达尔达木图金厂最初共有金夫1062名,每名每月纳课3分。如同乌鲁木齐的金厂,达尔达木图山金厂的金夫数量也随着金砂开采不断发生变化,嘉庆二十一年(1816)即减少为706名(销票出厂362名,请票入厂6名),嘉庆二十二年(1817)又增加到906名。到道光七年(1827),“因近年来产砂甚稀,刨夫渐少”,仅剩508名。道光九年(1729),“陆续交票出厂者共368名,请票进厂者仅105名”,金厂刨(金)夫仅剩245名。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了道光二十九年(1849)。[48]由于缺乏记载,此后达尔达木图金厂的情况不详。据清末《塔城直隶厅乡土志》载,自清朝统一新疆后,在塔尔巴哈台,“内地商民聚此开挖者几数万人。旧有十厂:曰老兰州湾,曰新兰州湾,曰东新兴工,曰西新兴工,曰老南工,曰老东工,曰察罕阿腾,曰马拉水,曰车站沟,曰札工”。咸丰初年,有内地商民刘光和、卞极明等共五大帮曾在开办最晚之札工金厂淘挖金砂,公举刘光和为金头,但五年后“始见矿中稍含明金颗粒,所出尚不敷费资”,再过四年,“已形竭蹶”。至同治三年(1864),由于回民起义的影响,塔城告急,刘光和等率领矿夫往援,加之哈萨克人乘机劫掠,札工金厂遂废弃,上述十个金厂均告衰败。[49]
    综上所述,清代乾嘉时期新疆尤其是北疆的金矿开采,与内地人的大量进入及私挖金砂活动具有直接和密切的关系。但是,由于清朝政策的影响,加之受到技术的限制等,新疆的金矿开采行业一直未能获得实质性的发展,也未能为清朝带来如玉石那样的收益。故光绪十九年(1893),当时出任清朝驻俄国公使的许景澄曾奏请应该利用俄国人的勘测结果加快新疆的金矿开采:“新疆省南路以和阗为极边,其地绵亘二千余里,西洋人通称为昆仑山。光绪十六年,俄国地里会遣矿学人博格达诺委翅前往该处详测金矿所在,著有图说,计自和阗州至克里雅城,得矿三处……克里雅以东,得矿五处……均在昆仑山麓。逾山以南,得矿一处……凡九处。其金砂或凝结岩壁,或随山水冲注,土民赴采者,约及二千人,日可出金五十余两。诚能就已开矿地,由官设厂经理,数年而后,财用渐裕,可省中原输挽。似应按照该俄人所述各矿情形,复加查察,庶于边情地利,得有确征。”[50]但是,终清一代,这种情况亦未得到实质性的改变。
    注释:[1]参见《清高宗实录》(九)卷649,乾隆二十六年十一月甲子,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75页;James A.Millward,Beyond the Pass, Ethnicity, and Empire in Qing Central Asia, 1759—1864 ,Stanford, 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245-247.
    [2]参见戴良佐:《略论清代新疆的黄金生产》,《新疆地方志》1984年第2期。
    [3]《准噶尔史略》编写组:《准噶尔史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6页。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新疆乡土志稿》之《绥来县乡土志》,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149页。
    [5]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满文录副奏折,档案号:077-2106,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等“奏在乌鲁木齐昌吉呼图壁地方查拿偷挖黄金人犯并押送吐鲁番审理折”,乾隆三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案:本文所用满、汉档案均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不再注明。
    [6]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092-037,乌鲁木齐都统明亮“奏为试办奎屯河等处民人淘金交课事”,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十五日;佚名:《乌鲁木齐政略》“金厂”,参见王希隆:《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78页。
    [7]满文录副奏折,档案号:091-1618:乌鲁木齐办事大臣巴彦弼等“奏玛纳斯山内有私挖金子之人请派员巡查如矿源充足则请旨采办折”,乾隆三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8]纪晓岚自注:玛纳斯南山一带皆产金,恐游民私采,聚众生衅,雪消以后,防御甚至,近得策断其粮道,乃少弥。纪昀“乌鲁木齐杂诗”,《纪晓岚文集》第一册,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603页。
    [9]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092-037,乌鲁木齐都统明亮“奏为试办奎屯河等处民人淘金交课事”,乾隆四十七年三月十五日。
    [10]参见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092-038,乌鲁木齐都统明亮“奏为迪化州等处厂金收获数目并办理厂务条款事”,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十七日。
    [11]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204,乾隆四十九年四月甲午。
    [12]此处的数字为乾隆四十七年(1782)乌鲁木齐初设金厂时的数字,而非嘉庆时期的数字。
    [13]参见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093-005,署理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奏报乾隆四十九年春季份收获课金数目事”,乾隆四十九年五月初六日。
    [14]参见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093-001,署理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奏为查明山西民人刘通等私开金厂追获入官金银数目事”,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初二日;档案号:04-01-36-0093-004,署理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奏为拿获私挖金砂人犯郭四秃子等并查处差役贿纵情弊审明定拟事”,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15]参见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093-003,署理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奏为查拿红柳峡地方私挖金矿人犯事”,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十三日。
    [16]参见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093-004,署理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奏为拿获私挖金砂人犯郭四秃子等并查处差役贿纵情弊审明定拟事”,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17]参见录副奏折,档案号:03-1099-006,乌鲁木齐都统常青“奏报拿获私挖金矿人犯分别办理事”,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
    [18]参见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1-0426-032,乌鲁木齐都统尚安“奏为拿获私挖金砂人犯孙希文等遵旨按内地之例稍为加重办理事”,乾隆五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19]参见满文录副奏折,档案号:154-0845,乌鲁木齐都统尚安奏审理私挖金子之王永春等人折,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20]参见录副奏折,档案号:03-2141-052,伊犁将军松筠“奏为审拟偷挖金砂民人庞顺所供大概情形事”,嘉庆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档案号:03-2452-013,伊犁将军松筠“奏为查审民人庞顺偷挖金砂拟发黑龙江一案并查明历年专查领队大臣等分别严议议处事”,嘉庆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21]档案号:04-01-36-0092-038,朱批奏折,乌鲁木齐都统明亮“奏报迪化州等处金厂收获数目并办理厂务条款事”,乾隆四十七年八月初七日。
    [22]参见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093-003,署理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奏为查拿红柳峡地方私挖金矿人犯事”,乾隆四十九年闰三月十三日;档案号:04-01-36-0093-004,署理乌鲁木齐都统海禄“奏为拿获私挖金砂人犯郭四秃子等并查处差役贿纵情弊审明定拟事”,乾隆四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23]参见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1-0426-032,乌鲁木齐都统尚安“奏为拿获私挖金砂人犯孙希文等遵旨按内地之例稍为加重办理事”,乾隆五十四年八月十六日。
    [24]参见录副奏折,档案号:03-2141-051,乌鲁木齐都统和宁“奏请封闭迪化州南山金厂事”,嘉庆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25]参见录副奏折,档案号:03-0630-078,乌鲁木齐都统永铎“奏报秋季课金事”,乾隆五十年十二月初七日;档案号:03-1099-023,乌鲁木齐都统永铎“奏报五十年冬季收获课金数目事”,乾隆五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26]参见满文录副奏折,159-2711,乌鲁木齐都统宜绵等奏派查看塔尔巴哈台达尔达木图等处金砂以便设厂采挖折,乾隆六十年二月初六日。
    [27]参见录副奏折,档案号:03-2321-054,署理乌鲁木齐都统刘芬“奏为审明绥来县民人侯得禄扎伤马魁身死一案拟绞监候事”,嘉庆十九年八月十九日。
    [28]参见满文录副奏折,档案号:107-1931,伊犁将军伊勒图“奏报委派兵丁回子到伊犁辟里沁沟双树子地方试采金子等情折”,乾隆四十年闰十月二十日。
    [29]参见戴良佐:《略论清代新疆的黄金生产》,《新疆地方志》1984年第2期。
    [30]参见满文录副奏折,档案号:158-0201,喀喇沙尔办事大臣德勒克扎布“奏将喀喇沙尔抓获之私挖金子案犯刘新恩等治罪折”,乾隆五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31]参见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098-005,喀喇沙尔办事大臣永芹“奏为审明张明德等纠众偷挖金砂一案按律定拟并城守营游记富克精阿失察偷挖金砂请议处事”,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初七日。
    [32]米华健曾经提到,在乾隆五十年左右,有很多甘肃人在和阗偷挖金矿(参见James A.Millward,Beyond the Pass,p.167)。但笔者尚未发现这样的材料。
    [33]参见满文录副奏折,档案号:072-2801,伊犁将军明瑞等“奏发给情愿往塔尔巴哈台等处经商之乌鲁木齐商人执照折”,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34]参见满文录副奏折,档案号:090-0258,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安泰等“奏将塔尔巴哈台地方拿获私挖金子案犯锁解乌鲁木齐折”,乾隆三十五年九月初八日。
    [35]参见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095-013,伊犁将军保宁等“奏请开采塔尔巴哈台属达尔达木图乌兰讬罗海等处金砂事”,嘉庆六年二月初二日。
    [36]参见满文录副奏折,档案号:159-2711,乌鲁木齐都统宜绵等“奏派员查看塔尔巴哈台达尔达木图等处金矿以便设厂采挖折”,乾隆六十年二月初六日。
    [37]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095-013,伊犁将军保宁等“奏请开采塔尔巴哈台属达尔达木图乌兰讬罗海等处金砂事”,嘉庆六年二月初二日。
    [38]参见录副奏折,档案号:03-2141-056,伊犁将军松筠“奏为查禁达尔达木图金厂酌定章程事”,嘉庆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档案号:03-2141-059,伊犁将军松筠“奏为遵旨安设卡伦严谨私挖金砂事”,嘉庆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39]参见录副奏折,档案号:03-2142-007,乌鲁木齐都统兴奎“奏为轮查达尔达木图金厂并古城巴里坤等处金铅旧厂并无私采事”,嘉庆十四年十二月初二日;档案号:03-2155-251,乌鲁木齐都统兴奎“奏报秋季查巡达尔达木图金厂情形事”,嘉庆十六年十一月初三日;档案号:04-2141-021,乌鲁木齐都统兴奎“奏为按季轮查达尔达木图金厂及古城巴里坤金铅旧厂并无奸民私挖事”,嘉庆十七年十二月初二日。
    [40]资料来源: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满、汉录副奏折,宫中档朱批奏折。
    [41]录副奏折,档案号:03-2142-012,乌鲁木齐都统兴奎“奏为拿获偷挖金砂人犯王兴得等人事”,嘉庆十五年五月初六日。
    [42]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096-023,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祥保“奏为缉获偷挖金砂奸民事”,嘉庆十五年四月初五日。
    [43]参见满文录副奏折,档案号:180-2699,伊犁将军晋昌等“奏遵旨将塔尔巴哈台拿获之盗挖金砂者发遣东三省折”,嘉庆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档案号:04-01-36-0097-005,朱批奏折,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那彦宝“奏为准咨查明偷挖金砂各犯原供分别定批并请议处原参赞大臣祥保等员查办禁案疏漏事”,嘉庆十六年八月初四日。
    [44]录副奏折,档案号:03-2142-031,伊犁将军松筠“奏为遵旨酌拟商民试采铜铅金砂章程俟二三年后再详立规条事”,嘉庆十九年二月初四日。
    [45]参见录副奏折,档案号:03-2321-066,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奏为审明回民海满云扎伤马相林身死一案拟斩监侯事”,嘉庆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46]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26-0054-073,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彦德“奏为审明民人曹自禄推毙人命一案按律定拟事”,道光五年九月初二日。
    [47]有关常生植的最晚一份档案是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101-016,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成凯等“奏为审明张东铭争挖金砂界址起衅刃伤人命案按律定拟事”,道光二十八年四月初六日。
    [48]参见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36-0101-016,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贡楚克札布“奏为征收达尔达木图金厂课金循例批解事”,嘉庆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档案号:04-01-36-0098-010,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贡楚克札布“奏为达尔达木图金厂添设刨夫事”,嘉庆二十二年六月初九日;档案号:04-01-30-0471-009,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那彦宝等“奏报道光七年份征收达尔达木图金厂课金数目事”,道光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档案号:04-01-36-0099-024,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达凌阿等“奏为达尔达木图金厂金苗不旺刨夫减少事”,道光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4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新疆乡土志稿》之《绥来县乡土志》,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412—413页。
    [50]《清德宗实录》(五)卷三百二十九,光绪十九年十月甲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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