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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盐池宴”、“诸弟之乱”与夷离堇任期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史学集刊》2007年第6期 任爱君 参加讨论

    摘要:中原史料关于契丹“盐池宴”的记载,始终是学界产生困惑的疑端;但经过南、北史料系统(即《辽史》等代表的北方史料和《新五代史》等代表的中原史料)的分析与研究,可以清晰地辨别出“盐池宴”与“诸弟之乱”存在的史料类同关系,还可发现大夷离堇职务与部落首领世选与任期问题存在的疑端,从而解决辽初史料整理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关键词:契丹辽朝;盐池宴;诸弟之乱;大夷离堇;本部夷离堇
    契丹辽朝前期的历史发展,因史料系统的缺陷而导致认识程度的模糊,是导致当前学界对一些基本史料认识仍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契丹辽朝初期的“盐池宴”等一些基本史实,阐幽引微,匡讹纠谬。
    一、南、北史料关于“盐池宴”与“诸弟之乱”的记载
    所谓“盐池宴”,即阿保机创立契丹政权之际、对内部反对势力采取的镇压策略。学界专门论述此问题者目前仅肖爱民先生一人,并对以往研究状况作了具体回顾,①介绍了目前存在的五种观点:即舒焚先生认为“盐池宴”不是历史事实;华山、费国庆先生认为纯系中原地区的谣传;蔡美彪先生认为应与“诸弟之乱”事件相关;岛田正郎认为纯系辽朝的润色与加工;还有学者认为反映了辽太祖用暴力夺取政权的形式,②但他们又都没有对此问题作出专门的分析与论证。故本文谨就“盐池宴”的内容、性质等方面作些附丽之谈。
    1、中原史料关于“盐池宴”的记载与分析
    “盐池宴”的记载,主要见于《新五代史》,但其史源,则来自五代时期的史料描述。
    《汉高祖实录》、《唐余录》皆曰:“僖昭之际,其王邪律阿保机怙强恃勇,拒诸族不受代,自号天皇王。后诸族邀之,请用旧制,保机不得已,传旗鼓,且曰:我为长九年,所得汉人颇众,欲以古汉城领本族,率汉人守之,自为一部。诸族诺之。俄设策复并诸族,僭称皇帝,土地日广。[1](卷266,《后梁纪一》太祖开平元年五月条,引《考异》注)
    贾纬《备史》云:“武皇会保机故云州城,结以兄弟之好;时列兵相去五里,使人马上持杯往来,以展酬酢之礼。保机喜,谓武皇曰:我蕃中酋长,旧法三年则罢,若他日见公,复相礼否?武皇曰:我受朝命领太原,亦有迁移之制,但不受代则可,何忧罢乎!保机由此用其教,不受诸族之代。[1](卷266,《后梁纪一》太祖开平元年五月条)
    所谓“僖昭之际”,即唐僖宗至唐昭宗时期(873-904),但这个时间与《辽史》记载的907年为阿保机夺取汗位、916年自称契丹皇帝的时间,存在二、三十年的差距。故《唐余录》等之记载,在史料真实性上存在疑问。但是,应说明的是,上引《唐余录》等史料,皆属当时官、私修史书之一,所记契丹史事,虽因原书已佚、史源不清,但这也不能直接否定其史学价值,只能对其史料渊源详细斟酌。那么,《新五代史》关于“盐池宴”的记载又如何?它怎样利用了五代时期的历史记载呢?兹将《新五代史》的相关记录转载如下:
    阿保机乘间入塞,攻陷城邑,俘其人民,依唐州县置城以居之。汉人教阿保机曰:“中国之王无代立者。”由是阿保机益以威制诸部而不肯代。其立九年,诸部以其久不代,共责诮之。阿保机不得已,传其旗鼓,而谓诸部曰:“吾立九年,所得汉人多矣,吾欲自为一部以治汉城,可乎?”诸部许之。汉城在炭山东南滦河上,有盐铁之利,乃后魏滑盐县也。其地可植五谷,阿保机率汉人耕种,为治城郭邑屋廛市如幽州制度,汉人安之,不复思归。阿保机知其众可用,用其妻述律策,使人告诸部大人曰:“我有盐池,诸部所食。然诸部知食盐之利,而不知盐有主人,可乎?当来犒我。”诸部以为然,共以牛酒会盐池。阿保机伏兵其旁,酒酣伏发,尽杀诸部大人,遂立,不复代。[2](卷72,《四夷附录第一•契丹》)同时于此应加以说明的是:后来的许多史书也都沿用了如此意义的描述,此不重录。
    欧氏《新五代史》“四夷附录”对五代史料的承袭之迹十分明显,五代史料确属欧氏“契丹传”的主要史源。而欧氏关于“盐池宴”记录的要点,就在于:阿保机“九年不肯代立”所牵涉的职务、契丹首领“三年任期”的选举方式、贵族社会关于代立与否的争论与争夺等;同时,还遗留如下疑问:即阿保机的代立者是谁?阿保机交出的“旗鼓”是可汗的仪仗,还是夷离堇的标志?阿保机“尽杀诸部大人”,是八部之长,还是与阿保机身份地位等同的部落贵族?这都是没有明确记载的缺憾。
    五代史料的史源,已经无从搜索了。但从《新五代史》的记载来看,“盐池宴”已经成为耶律阿保机建立政权的重要步骤和直接手段,甚至是契丹君主政权建立的标志,那么,它就应该是契丹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重大事件。而这样重大的事件,在《辽史》的相关记载中能够找到直接的对应材料吗?这还应结合契丹人的历史陈述作出探讨。
    2、《辽史》关于“诸弟之乱”的历史记录
    契丹人关于辽朝政权创立过程发生重大事件的记录,就是“诸弟之乱”;它始于太祖初元五年(911),大规模爆发于初元七年(913),基本平息于初元八年(914)。史称:
    [五年]五月,皇弟剌葛、迭剌、寅底石、安端谋反。安端妻粘睦姑知之,以告,得实。上不忍加诛,乃与诸弟登山刑牲,告天地为誓而赦其罪。出剌葛为迭剌部夷离堇。[3](卷1,《太祖纪上》)
    所谓“不忍加诛”,其实别有隐情!诸弟的此次(也是首次)谋反,以次弟剌葛获得迭剌部夷离堇职务而结束,显示谋反的止息乃是因为权力的分配;初元六年十月,再次“谋反”,次年三月,“弟迭剌哥图为奚王,与安端拥千余骑而至”,[3](卷1,《太祖纪上》)迭剌哥即迭剌,为阿保机三弟;这则史料的价值在于:再次说明“谋反”系索要官职(权力)而引发!这种公然索要也正是首次剌葛等谋反的翻版,说明原本那种大家族利益为上的传统观念已让位于简捷有力的个体家庭观念,个体家庭意识已成为契丹社会意识发展的主流。因为行国政权与专制政体的矛盾以及家庭观念、权力平均分配意识的影响,成为当时客观而复杂的意识形态领域的直接表现,阿保机母亲支持诸弟的要求,《辽史》卷1《太祖纪上》记载,剌葛“具天子旗鼓,将自立,皇太后阴遣人谕令避去”。就是这种意识观念在社会生活中的直接反映。故诸弟索要官职的活动升级为叛乱的时候,既有家族内部的矛盾,也有受人指使与利用的嫌疑。史称:
    辖底诱剌葛等乱,不从者杀之。车驾还至赤水城,辖底惧,与剌葛俱北走,至榆河为追兵所获。太祖问曰:“朕初即位,尝以国让,叔父辞之;今反欲立吾弟,何也?”辖底对曰:“始臣不知天子之贵,及陛下即位,卫从甚严,与凡庶不同。臣尝奏事心动,始有可窥觎之意。度陛下英武,必不可取;诸弟懦弱,得则易图也。事若成,岂容诸弟乎。”太祖谓诸弟曰:“汝辈乃从斯人之言耶!”[3](卷112,《逆臣上•耶律辖底传》)
    叛乱的主要力量并非失势的遥辇氏贵族家庭,而是得势的世里氏家族内部的分裂,这是否可以用新、旧势力的对抗来衡量?是值得深思的问题。蔡美彪先生认为,阿保机的宽宥策略,不是因其“仁厚”,“而是再一次说明所谓诸弟之乱,是有着支持他们的强大社会势力,并且有传统的旧制度作为他们举行叛乱的根据”。参见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之四“两种势力的斗争”,原刊《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转引自孙进己等主编:“北方史地资料之四”《契丹史论著汇编》(上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8年版,第989页。如果说“诸弟之乱”体现着诸多故俗的影响,亦可差强人意;因当时社会发展形态,先是可汗家族的平稳转移,尔后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动荡,这是一个次序递进的发展过程。[4](P149-153)太祖惩治叛乱主犯时采取了严酷的杀戮政策,然后权宜立法,“闲民使不为变耳”。[3](卷61,《刑法志上》)所谓“权宜”,即有临时立法的目的;“闲民”即通告,令所有人都知道叛乱或谋反的结局。但太祖立法仅为惩治诸弟逆党吗?而《辽史》记载的“遥辇故族尤觖望”其义何在?史称,神册三年(918)迭列哥阴谋南逃,自料必死,但结果却诸戚请免,上素恶其弟寅底石妻涅里衮,乃曰:“涅里衮能代其死,则从。”涅里衮自缢圹中,并以奴女古、叛人曷鲁只生瘗其中。遂赦迭列哥。[3](卷1,《太祖纪上》)令人费解的是:三弟迭烈哥欲逃往何处?为何四弟寅底石之妻被抵罪!?这是《辽史》遗留的诸多谜团之一。但中原史料关于西部奚的记载,或可为解开部分谜团起到醒示作用:
    奚人常为契丹守界上,而苦其苛虐,奚王去诸怨叛,以别部西徙妫州……赂刘守光以自讬……去诸卒,子扫剌立。庄宗破刘守光,赐扫剌姓李,更其名绍威。……初,绍威娶契丹女舍利逐不鲁之姊为妻,后逐不鲁叛亡入西奚,绍威纳之。……耶律德光以立晋北归,……乃发其墓,粉其骨而扬之。[2](卷74,《四夷附录第三•奚》)
    案:刘守光据有幽州,乃唐天佑四年(907)四月至天佑十年(913)十一月;这正是契丹社会“诸弟之乱”及其余波未靖之际,逐不鲁叛亡西部奚当在此时,则奚王去诸及逐不鲁之“叛亡”均针对辽太祖而言,他们大约代表了部分契丹失势贵族的势力,故辽朝修史时,对西部奚采取隐饰和回避,而西部奚返回契丹本土后的基本情况,史书也没有记载。
    综如上述,“诸弟之乱”的内容,可归纳为:(一)使契丹社会经历了一次贵族家庭内部的血腥杀戮,但也扫清了建立君主专制政权的障碍。对此问题的认识,蔡美彪先生曾有精确评论,他在叙述“诸弟之乱”时将《新五代史》等“汉人教阿保机不受代”的记载放在一起来考虑,并指出:“这些传说反映出唐朝和后梁封建国家的存在对契丹所必然产生的影响,是值得重视的。但是阿保机建国显然并不是决定于偶然的建言,而是决定于契丹历史发展中的那些必然因素。”参见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之四“两种势力的斗争”之注释,转引自孙进己等主编:“北方史地资料之四”《契丹史论著汇编》(上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8年版,第987页。史称,耶律曷鲁病重之际,建议析分迭剌部、免除其难制之势;[3](卷73,《耶律曷鲁传》)同样,辖底临刑时,也建议析分迭剌;[3](卷112,《逆臣上•耶律辖底传》)于是,阿保机将迭剌部分割为南、北两院部和孟、仲、季三父房族等,关于此部的具体划分情况,详见《辽史》卷45《百官志一》北面皇族帐官。辽朝的史官们因此把其作为太祖真正具有“帝王之度”与“英雄之智”的主要表现。关于太祖“英雄之智、帝王之度”的内容,详见《辽史》卷45《百官志一》北面诸帐官。(二)迭剌部的“强大难制”拥有两层含义,首先是对遥辇氏汗族而言;其次是汗位世选权力过渡到世里氏家庭之后,引发了大家族内部个体家庭间的权力争夺,“诸弟之乱”就是典型例证之一。故迭剌部的划分,形式上是部落组织的重新整顿,实际标志着个体家庭势力的胜利和氏族大家族形态的瓦解。(三)世选权力在日益高涨的私有制观念推动下,愈来愈被那些日益富有的个体家庭所垄断,如“夷离堇房”的出现等,但也由此揭开了疯狂内争的序幕;在契丹辽朝初期围绕皇权争夺反复发生的各种政治事件中,就可以看出大家族观念影响的深刻程度。目前学界已注意到辽太祖时期的一些世选方式被逐渐改变,蔡美彪先生认为这个改变过程,就是破坏旧的传统准则建立新的统治秩序。参见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之三“遥辇氏后期的社会变动和氏族部落组织的逐步革新”,转引自孙进己等主编:“北方史地资料之四”《契丹史论著汇编》(上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8年版;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之四“新旧制度的斗争和阿保机的建国”,《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正是新的统治秩序的确立,使得原本拥有世选南、北府宰相的那些贵族家庭已经在阿保机夺取政权的胜利进军中相继被剥夺了权力或者被消灭。《辽史》卷1《太祖纪上》记载,太祖四年“以后兄萧敌鲁为北府宰相,后族为相自此始。”其实,这是剥夺了另一个家庭世选权力的结果,因为《辽史》卷85《萧塔烈葛传》记载其八世祖曾因大败安禄山军队而享受世选北府宰相的权利,但到辽朝时期萧塔列葛家族已经成为迭剌部成员,后来隶属五院部,失去了自己的部落组织;又据《太祖纪下》记载,神册五年以皇弟苏为南府宰相,“南府宰相,自诸弟构乱,府之名族多罹其祸,故其位久虚,以锄得部辖得里、只里骨摄之。府中数请择任宗室,上以旧制不可辄变;请不已,乃告于宗庙而后授之。宗室为南府宰相自此始。”这段记载,就明确指出权力争夺过程中部分贵族家庭势力的下降,从而造就了一批新的贵族家庭。
    契丹社会积聚的矛盾和斗争,也随着个体家庭势力的上涨一起释放出来,不仅造成氏族大家庭形态下个体家庭势力的纷纷自立,也造成了个体家庭间的重新组合,而某些“世选”权力的重新调配就是这种错位与变动的直接表现。像突吕不部人耶律欲稳那样:“太祖始置宫分以自卫,欲稳率门客首附宫籍”,将自己的家庭依附到阿保机的家庭之列;还有遥辇部人耶律海里,“太祖传位,海里与有力焉。”是以遥辇氏家庭背叛者的身份投靠阿保机的阵营。[3](卷73,《耶律欲稳传》、《耶律海里本传》)因此,在这个具体的社会背景下,契丹社会在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即从相对简单的游牧形态下的行国政治向君主专制的封建政治方向的位移。从简单的行国政治向君主专制形态的过渡,是9世纪末期至10世纪初期契丹社会发展的本质特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契丹人的社会变迁并不是一场从下到上的深刻的社会革命,而是一种从上到下的社会变革过程。这一切变化的根源,都来自于8世纪中期遥辇氏汗国政权确立的“世选”制度及其行政权与军事权的分立原则,这种分离,正是耶律阿保机夺取契丹汗权、重新统一军、政权力和再造君主专制政权的根本前提。
    二、关于“盐池宴”与“诸弟之乱”的史料对应关系
    学界对“盐池宴”的态度,往往都脱离不开“新、旧势力斗争”的这一模式,日本学者松井认为,阿保机由于汉文化的影响,采取诱杀诸部酋长、破坏部落选举制度的办法建立君主专制政权。见[日]松井著,刘凤翥译,邢复礼校:《契丹勃兴史》,《民族史译文集》(第10辑)1981年版;陈述:《契丹世选考》,也基本持与松井相同态度,参见《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47年第8期;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以上,又并见孙进己等主编:“北方史地资料之四”《契丹史论著汇编》(上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8年版,第93-141、1002-1009、965-994页。或将注意点着落在肯定首领任期问题关于所谓部落首领的“任期”问题,详见下文。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评析,[日]岛田正郎:《辽代社会史研究》,认为此事不过是历史传说的润色与加工,(东京)三和书房1952(昭和27)年版,第12-13页;舒焚:《辽史稿》也认为不是事实,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5页;华山、费国庆:《阿保机建国前契丹社会初探》,认为纯属子虚乌有,《文史哲》1958年第6期,又见华山《宋史论集》,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276-295页。或加以简单的论述;白寿彝总主编,陈振主编:《中国通史》第7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43页;赵振海:《辽太祖阿保机“以家代国”的斗争》,《华中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又见孙进己等主编:“北方史地资料之四”《契丹史论著汇编》(上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8年版,第230-234页。然而,否定者既无根据,推测者又乏力证,究其症结恰在于史料的辨析与考据。笔者认为“盐池宴”事件,其实是对阿保机创立专制政权过程的渲染与附会,但它绝不是空穴来风。
    阿保机处置“诸弟之乱”从逆者,主要在担任可汗的第七、八两年(913-914),如,
    八年春正月……于骨里部人特离敏执逆党怖胡、亚里只等十七人来献,上亲鞫之,辞多连宗室及有胁从者,乃杖杀首恶怖胡,余并原释。于越率懒之子化哥屡蓄奸谋,上每优容之,而反复不悛,召父老群臣正其罪,并其子戮之,分其财以给卫士。有司鞫逆党三百余人,狱既具,上以人命至重,死不复生,赐宴一日,随其平生之好,使为之。酒酣,或歌、或舞、或戏射、角抵,各极其意。明日,乃以轻重论刑。……秋七月丙申朔,有司上诸帐族与谋逆者三百余人罪状,皆弃市。[3](卷1,《太祖纪上》)
    这是《辽史》关于太祖任可汗期间发生的唯一一次重大事件的处理记录,其中就包含了相关的“宴饮”情况的描述。那么,它与中原盛传的“盐池宴”事件是否有着直接的联系?可以说,关于“诸弟之乱”的处理方式与“盐池宴”的记载相比较,无论是方法,还是事件发生的时段、特征都比较吻合,说明它们是对同一历史事件在不同区域的分别叙述。那么,两者之中哪个才是最贴近史实的记录呢?
    从《辽史》关于阿保机处置逆党的态度,即“赐宴一日”的记载来看,已经显示出隐饰其中的某些痕迹。这在“诸弟之乱”的“主犯”耶律辖底传记中同样可以觅到线索。史称,辖底策划并参与“诸弟之乱”而被擒获,“囚数月,缢杀之”;[3](卷112,《逆臣上•耶律辖底传》)此事,在其子《迭里特传》中记载:“从剌葛乱,与其父辖底俱缢杀之”;[3](卷112,《逆臣上•耶律辖底传附迭里特》)而《太祖纪》的记载则稍有含糊,“前于越赫底里子解里、剌葛妻辖剌已实预逆谋,命皆绞杀之”,似乎被杀者仅解里(即迭里特)及剌葛妻辖剌已两人,其实是辽代修史的润色与隐饰,本记载含糊之处有二:第一、此赫底里、解里,明即辖底、迭里特,却未言及对辖底的处置方式,容易使人生疑;第二、辖底时任于越之职,其官号记载不当有“前”字。也是元朝修史的疏略;记载中的“赫底里”正是“辖底”名字的不同译写。那么,问题也由此产生,阿保机何以将首犯辖底拘押数月再行处置?又何以饮宴一日、再论决刑律?这都是值得深思的事情。笔者认为,它或许说明契丹社会存在的一种惩治罪犯的习惯,或是经历了一次重大的转变。《辽史》卷61《刑法志上》记载,“治诸弟逆党,权宜立法”,刑名之多,无以复加。这也是契丹社会首次形成“成文法”,标志着许多特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专制时代已经来临。
    综合《辽史》与《新五代史》相关记载,有理由相信:在阿保机时,契丹社会从前和以后都没有如太祖八年这样大规模惩治罪犯的记录。同时,据前分析可知,所谓“盐池宴”的记载,其实是太祖八年惩治叛乱罪犯实况的另种版本与解说;《辽史》与《新五代史》在具体史事记载方面存在的差异,正隐含着契丹辽朝初期史事的一个相当隐秘的情节,即辽太祖对既有的遥辇氏汗国政权的全面颠覆。因此所谓“诸弟之乱”或“盐池宴”事件,也完全可视为是契丹专制主义政权对遥辇氏汗国政治体系的彻底荡涤。
    因此,关于南、北史料系统中存在的客观对应关系,仅以“盐池宴”的记载,可以作出这样的譬喻,即辽朝史料的记录应属“源”即事实的主流,而中原地区的记载则属“流”即事实的枝干;当然,辽朝的记录或许还存在许多人为的掩饰,但拂去迷雾可见到合理的民俗习惯影响及其痕迹,而中原的记载主要采择于“听闻”,本来就存在流传中诧异与夸大的假象,甚至还有着理解的差异以及建立在观念差异基础上的判断和推测;这些都是正确处理“盐池宴”与“诸弟之乱”史料对应关系时,必须审慎注意的重要问题。
    以上分析的结果,已表明了“盐池宴”所揭示的诸要素的基本性质,那么,“尽杀诸部大人”的记录又该怎样理解?笔者认为,《辽史》关于太祖八年处理“诸弟之乱”从犯的记载,与《新五代史》关于“尽杀诸部大人”的记录,都是对于同一事件的不同描述,如,
    有司所鞠逆党三百余人,狱既具,上以人命至重,死不复生,赐宴一日,随其平生之好,使为之。酒酣,或歌或舞,或戏射、角抵,各极其意。明日,乃以轻重论刑。
    关于量罪论刑时采取的赦免或除罪议程,以及执行死罪的刑名等,[3](卷1,《太祖纪上》)《辽史》中记录颇详。存在其中的共同之处,譬如“赐宴一日”,说明辽太祖确实采用宴饮的方式作为清除反对势力的手段;这就是《新五代史》记载的“尽杀诸部大人”的事实真相,这些被杀的人都是契丹社会个体家庭势力的代表人物,阿保机的胜利就建立在反对阵营覆败的基础之上。故所谓“尽杀诸部大人”,不过是对这些反对阵营成员的统称,并非是指简单意义的契丹八部首领,而是包括一些部落首领在内的所有反对阵营内契丹贵族家庭的代表人物。《辽史》没有记载太祖八年处置罪犯的地点,《新五代史》则明确记载在“北魏滑盐县”故地——汉城,即阿保机私人部落所在地;但北魏无滑盐县,滑盐县乃汉代所设,汉滑盐县应当包括今“潮河流域,但北及多伦县境”;[5](“北魏《延昌地形志》北边州镇考证”安州密云郡条》)潮河上游及多伦县一带,位于今河北省境内大马群山北端及以东以北地区。这个汉代滑盐县的辖区,与阿保机的汉城即太祖三年(909)“置羊城于炭山之北以通市易”[3](卷1,《太祖纪上》)的“羊城”所在地,基本吻合。炭山汉城,是《辽史》失载的阿保机拥有的私城(投下)之一。炭山,即今河北北部大马群山脉北端。据《金史》记载:辽朝秦国大长公主私城抚州,就建立在今河北省张北县境内的喀喇巴尔哈孙古城,金代称抚州,又名“燕子城”或“燕赐城”,女真语又称“吉甫鲁湾城”,[6](卷24,《地理志上》抚州柔远县条)据说燕赐城即宴赐城的别写,“当初因宴赐蒙古、鞑靼等部头领于此,城因而得名”。[7](P102)其实,“燕子城”一名,早已见于《辽史》的记载中。[3](卷8,《景宗纪上》,保宁五年七月“驻跸燕子城”)因此,燕子或燕赐城之得名,只能同辽景宗朝以前存在的历史胜迹有关,它恰好与炭山汉城及“盐池宴”地点相合,故《新五代史》记载的“盐池”,应即辽代的狗泊(即今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西南的九连城淖尔)或即元代著名之察罕脑儿(即今河北省沽源县平安堡东北之囫囵淖尔)。
    三、关于本部夷离堇与大迭烈府夷离堇的任期问题
    综上所述,“诸弟之乱”的爆发,始于家庭成员内部权力平均分配观念的作祟,但南、北史料记录系统存在的差异,应以《辽史》为准,而中原史料也表达出如下基本问题:
    1、关于本部夷离堇与大迭烈府夷离堇的区别与联系
    夷离堇,据《国语解》记载:“统军马大官。会同初,改为大王”;[3](卷116,《国语解》)即作为官职和官称,在会同元年(938)时,其作用与属性已发生变更;但于此需要讨论的是:《国语解》的解释存在着将不同级别或职位的官号等同看待的缺陷。早在辽太祖之前,契丹社会无论部之大小其首领都称为“夷离堇”,即中原史料记载中的“大人”(或部长)。如《新五代史》记载:“部之长号大人,而常推一大人建旗鼓以统八部”。[2](卷72,《四夷附录第一•契丹》)这里记载的“部之长号大人”,正是契丹语称呼的夷离堇。故“夷离堇”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史称:五院、六院部各置夷离堇,会同元年更名为大王;[3](卷33,《营卫志下》部族下“五院部”)那么,其他各部又如何?“太祖更诸部夷离堇为令稳。统和中,又改节度使”,[3](卷33,《营卫志下》部族下“品部”)所谓太祖将“夷离堇”官号改为“令稳”,应是太宗官制改革的内容,即会同元年十一月的事情。[3](卷4,《太宗纪下》)此外,契丹社会还曾存在一个级别更高的夷离堇,即阿保机建立政权前世里氏家族享受的世选夷离堇职务,也就是《国语解》中的“统军马大官”;但《国语解》“会同初,改为大王”的说法则是指迭剌部而言,即相当于中原史料中的“部之长”或“大人”。这就是《国语解》在说明“夷离堇”称号时,具体释词中存在的将不同级别的相同官号完全混淆的问题。
    辽太祖建立专制政权之前,社会组织结构已存在两种夷离堇的职务,目前学界也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8](P7-14)拙作关于契丹四楼研究的几篇论文,也注意到此问题。但鲜少发掘与研究。陈述:《头下考》(上)一文,认为世里氏乃遥辇氏之头下,参见孙进己等主编:“北方史地资料之四”《契丹史论著汇编》(上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8年版,第1261-1271页。据《辽史》记载:
    唐天复元年,岁辛酉,痕德堇可汗立,以太祖为本部夷离堇,专征讨,连破室韦、于厥及奚帅辖剌哥,俘获甚众。冬十月,授大迭烈府夷离堇。[3](卷1,《太祖纪上》)
    即是两种夷离堇职务具体存在的明确记录。韩儒林先生在论述突厥语官号“俟斤”时,曾指出“俟斤”乃契丹“夷离堇”称谓的始源,并认为:
    契丹曾臣属于突厥,故其君长大贺氏亦膺“俟斤”之号。厥后历代沿用,迄辽太宗始有所改易。……夷离堇乃Irkin之辽代音译,是耶律阿保机初起时即居是官。……《辽史•国语解》:“夷离堇:统军民大官。”则其职位较唐代大异。韩儒林:《突厥官号考释》,参见氏著:《穹庐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15-316页。
    韩先生关于“夷离堇”官号起源的论证非常精准,但关于“夷离堇”职能的论述也有所混淆。因为,辽太祖担任的夷离堇职务实际分为两个不同系统的兼任,而韩先生据《国语解》之解释就产生了“其职位较唐代大异”的感慨。其实,关于契丹社会存在的各部夷离堇与大迭烈府夷离堇,只要稍加分析就可以将它们区别出来,如:蔡美彪先生将契丹社会10世纪前后出现的标志性事件,列举为三次夷离堇职位的争夺:第一次争夺,即唐朝咸通年间(860-874)爆发的夷离堇匀德实被杀事件,时值遥辇氏鲜质可汗时期,后来被“再为本部夷离堇”的耶律蒲古只平息。参见《辽史》卷71《后妃传•玄祖简献皇后萧氏传》、卷73《耶律欲稳传》、卷75《耶律铎臻传》。此次争夺的是迭烈府夷离堇即大夷离堇。第二次争夺,即耶律辖底窃取其兄罨古只夷离堇职位,时值遥辇氏痕德堇可汗时期,辖底遂成为夷离堇;[3](卷112,《耶律辖底传》)这次是本部夷离堇的争夺。第三次争夺,即于越释鲁被害,耶律阿保机在平叛过程中获得两种夷离堇职务并控制了部落领导权。笔者认为,蔡先生的分析实有筚路蓝缕之功,只是还没有将迭剌部夷离堇与大迭烈府夷离堇完全区别开来。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原刊《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转引自孙进己等主编:“北方史地资料之四”《契丹史论著汇编》(上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8年版,第982-986页。笔者认为,对世里氏家族成员出任迭剌部(即本部)夷离堇与迭烈府夷离堇的记载,理应加以区分并利用考古资料弥补其缺陷。史称,肃祖(即辽太祖之高祖)四子,仅懿祖和牙新出任迭剌部夷离堇,牙新“有德行。分五石烈为七,六爪为十一”,[3](卷64,《皇子表》肃祖四子)对部落人口的增殖作出很大贡献;而懿祖也曾九任迭剌部夷离堇,《辽史》卷64《皇子表》,误记帖剌九任夷离堇。据《耶律羽之墓志》九任夷离堇者,乃帖剌之父懿祖勤德,帖剌本人仅两次出任夷离堇。其次子帖剌即蒲古只,又译匣马葛,乃一人三名[3](卷66,《皇族表》校勘记四)也两次出任本部夷离堇,[3](卷75,《耶律铎臻传》)这在《耶律羽之墓志铭》已得到验证。[9](P2)而辽玄祖次子岩木也曾“三为迭剌部夷离堇”。[3](卷64,《皇子表》)那么,本部夷离堇与迭烈府夷离堇是否存在等同的关系?笔者认为,两者不能等同,这有前引《太祖纪上》的记录为证,说明本部夷离堇与大迭烈府夷离堇具有品级与职权的差异。
    但是,迭剌部夷离堇与大迭烈府夷离堇的关系,却是又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就在于迭剌部夷离堇只是等同于八部夷离堇的“部”之首领称号;大迭烈府夷离堇则是一个能够统领八部在内所有契丹诸部的最高军事首长称号;而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就在于:能够出任迭剌部夷离堇者才有机会成为大迭烈府夷离堇,这是其它诸部夷离堇所无法比拟的条件和地位。在契丹部落的早期,可能存在着所有迭剌部夷离堇都同时出任大迭烈府夷离堇的事实,但后来就不存在这种必然联系了,像耶律辖底、剌葛就没有成为大迭烈府夷离堇。但随着权力集中现象的日益发展,那种将迭剌部夷离堇与大迭烈府夷离堇集于一身的现象,也司空见惯,这就更加突显出大迭烈府夷离堇和迭剌部夷离堇的重要与尊贵。
    于此将契丹社会客观存在的本部夷离堇与迭烈府夷离堇之差异与联系揭示出来,何天明:《辽代政权机构史稿》第五章之“辽太祖析分迭剌部”,曾论两夷离堇之不同,见解与此略同,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关于契丹大迭烈府夷离堇是否存在任期问题,论述中曾经疏忽,经吉林大学程妮娜教授予以提示,故深表谢意!目的是为了更加便利下文的讨论与阐释。
    2、关于契丹部落首领的“任期”问题
    迄今为止,学界对契丹首领的“任期”问题,大多从肯定立场予以描述,姚从吾:《说辽朝契丹人的世选制度》,《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台北)1954年第6期,同时参见孙进己等主编:“北方史地资料之四”《契丹史论著汇编》(上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8年版,第1010-1099页;舒焚:《辽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23-126页;华山、费国庆《阿保机建国前契丹社会试探》,转引自华山:《宋史论集》,齐鲁书社1982年版;[日]岛田正郎《辽代社会史研究》,(东京)三和书房1952(昭和27)年版,第13-15页;白寿彝总主编、陈振主编《中国通史》第7卷《中古时代——五代辽宋夏金时期》(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240-1245页;冯家升《辽史证误三种》,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391页;也认为古史关于契丹可汗相代立的记载,近乎实际。但也有学者从否定立场加以评论,如张去非认为:隋唐时期的历史记载,清楚表明契丹汗位由特定家族世袭并无相代之事,并列举史实否定三年更代之说,认为纯系将契丹曾有之旧俗植入阿保机事迹而倒置年代的结果。[10]同时参见孙进己等主编:“北方史地资料之四”《契丹史论著汇编》(上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8年版,第1000-1001页。那么,契丹首领任期问题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不妨作些回顾。
    关于正史中存在契丹首领任期的记载,始于《旧五代史》“契丹传”,成型于《新五代史》“四夷附录第一”,后又被元修《辽史》所吸纳。《旧五代史》明确提出“三年任期”,
    “[契丹]分为八部,每部皆号大人,内推一人为主,建旗鼓以尊之。每三年第其名以代之;[11](卷137,《契丹传》)
    而《新五代史》则着重强调“替代”(即任期限制)问题,而忽略确切年限的记载,
    部之长号大人,而常推一大人建旗鼓以统八部。至其岁久,或其国有灾疾而畜牧衰,则八部聚议,以旗鼓立其次而代之。被代者以为约本如此,不敢争。某部大人遥辇次立,时刘仁恭据有幽州,数出兵摘星岭攻之,每岁秋霜落,则烧其野草,契丹马多饥死,即以良马赂仁恭求示牧地,请听盟约甚谨。八部之人以为遥辇不任事,选于其众,以阿保机代之。阿保机亦不知其何部人也,为人多智勇而善骑射。……其立九年,诸部以其久不代,共责诮之。阿保机不得已,传其旗鼓。[2](卷74,《四夷附录一•契丹》)
    欧氏《新五代史》没有明确“三年任期”是否属实的问题。同时,根据其他史书记载,可知正史系统关于契丹首领更代的记载,皆源于五代史料的影响,据《资治通鉴考异》:
    苏逢吉《汉高祖实录》曰:“契丹本姓大贺氏,后分八族……管县四十一,县有令。八族之长,皆号大人,称刺史,尝推一人为王,建旗鼓以尊之。每三年,第其名以相代。”
    《汉高祖实录》、《唐余录》皆曰:“僖昭之际,其王邪律阿保机怙强恃勇,拒诸族不受代,自号天皇王。后诸族邀之,请用旧制。保机不得已,传旗鼓。”
    赵志忠《虏庭杂记》:“太祖讳忆,番名阿保谨,又讳斡里。太祖生而智,八部落主爱其雄勇,遂退其旧主阿辇氏归本部,立太祖为王。”又云“凡立王,则众部酋长皆聚会议,其有德行功业者立之。或灾害不生,群牧孳盛,人民安堵,则王更不替代;苟不然其诸酋长会聚部别选一名为王;故王以番法,亦甘心退焉,不为众所害”。[1](卷266,《后梁纪一》太祖开平元年五月条引注)
    因此,所有关于契丹首领“任期”的记载,皆源于五代的传闻及北宋降人的陈述。赵志忠据说乃契丹翰林学士,北宋庆历年间(1041-1048)自契丹逃归北宋,时当辽兴宗朝时期。其时,契丹人对于国初史实已经基本修订完毕,赵志忠所得知的契丹史事必来源国史,故此说亦不可尽信。欧阳修采纳了降人赵志忠的说法,并对后世史学产生极大影响,这也是迄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赞成张去非先生的否定态度,但是并不同意其源自契丹旧俗及年代倒置的结论,即将契丹人曾有的故俗加到阿保机时期的结果。[10]对此问题的探讨,还要回到“本部夷离堇与迭烈府夷离堇”的角度来理解,才能得到较为贴近事实的答案。笔者认为,上述史料客观存在着将可汗职位的产生与诸夷离堇选举现象相混淆的问题,即将“契丹王”与“契丹大人”的产生经过笼统地加以汇总和记录,结果就会造成相应的错误认识。其实,这种记录的错误,也早被古人所注意,但他们也未能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如:
    《新唐书》载契丹八部名,与《汉高祖实录》所载八部名,多不同,盖年纪相远,虏语不常耳,其实一也。阿保机云“我为长九年”,则其在国不受代久矣,非因武皇之教也。今从《汉高祖实录》。[1](卷266,《后梁纪一》太祖开平元年五月条注引文)
    《资治通鉴考异》已经注意到上述史书记载中出现的年代混淆问题,但思考的角度仍然牢系在阿保机担任契丹可汗的任期问题上,结果,基本问题已经发现,却作出史料予夺的裁决,正所谓南辕北辙。若仔细研读则可体味其中蕴蓄的基本情况,譬如,《辽史》摘录:
    契丹王钦德,习尔之族也,是为痕德堇可汗。光启中,钞掠奚、室韦诸部,皆役服之,数与刘仁恭相攻。晚年政衰。八部大人,法常三岁代,迭剌部耶律阿保机建旗鼓,自为一部,不肯受代,自号为王,尽有契丹国,遥辇氏遂亡。[3](卷63,《世表》)
    此段史料,不知元朝修《辽史》采自何书,行文中明确表明契丹八部大人三年替代的习惯,即“八部”之夷离堇存在三年任期的选举(或替代)现象。本来出任部长和自称为王,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权力概念,而这段史料即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譬如《辖底传》记载的夷离堇选举情况;[3](卷112,《逆臣传•耶律辖底传》)又据《皇子表》,也可得到迭剌部夷离堇与大迭烈府夷离堇选举产生的事例,如九任夷离堇的辽懿祖勤德和三为夷离堇的岩木,[3](卷64,《皇子表》)说明契丹夷离堇确实经过选举产生并存在具体的“任期”。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即诸史关于契丹首领“三年任期”的传说,绝非空穴来风,而是误将部落夷离堇的选举和任期与可汗的世选混为一谈,并在叙事中又误植为阿保机出任可汗的选举与任期上,这与利用部落旧俗夺取汗位的事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此外,还有一个与契丹首领“任期”相关的问题,即前文已提出的疑问:就是迭里特事迹中存在的抵牾现象。前文中推论:迭里特所任夷离堇必非迭剌部夷离堇而是大迭烈府夷离堇,既然如此,所谓“帝以其亲,每加赐赉,然知其为人,未尝任以职”的记载,就不是记载的讹误,而是蓄意为之!道理很简单,前文已指出世里氏家族世选契丹大迭烈府夷离堇,但能够获得此职者只能是担任迭剌部夷离堇的人;随着夷离堇职位的不断加强,世选也呈现出向世袭发展的趋势,像辖底那样以迭剌部夷离堇身份与于越释鲁同知国政,就说明大迭烈府夷离堇仍操纵在释鲁的手中,故有人称辖底为耶律释鲁的“同党”是有一定道理的。参见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转引自孙进己等主编:“北方史地资料之四”《契丹史论著汇编》(上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1988年版,第965-994页;肖爱民《耶律阿保机“盐池宴”考辩》,《北方文物》2003年第4期。而阿保机时期,诸弟是以“谋反”手段得到迭剌部夷离堇的职位,意味着迭剌部已经被阿保机诸弟所控制;而大迭烈府夷离堇的职权则需要依靠迭剌部的作用才能发挥,二者不可须臾分离,否则会使大迭烈府夷离堇之职,如同虚设。阿保机正是将本部夷离堇与大迭烈府夷离堇的职能分离开来,让剌葛和迭里特分别担任,既限制了迭剌部首领对部落事务的干预,也限制了大迭烈府夷离堇与契丹可汗的权力纷争,从而有效地控制了部落社会的各种组织机构,促成契丹社会军、政权力的重新集中。这样,担任大迭烈府夷离堇职务的迭里特,就彻底失去了以前作为大迭烈府夷离堇的一切基本权力。这就是迭里特被推选为“迭烈府夷离堇”而又“未尝(被)任以职”的缘由所在,蔡美彪《契丹的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生》,认为迭栗底(即迭里特)担任迭剌部夷离堇,显然失实。但蔡先生此文已注意到夷离堇职务在契丹社会的重要作用,并进行专门考述,特具独创之功。因为他的职权已经被担任迭剌部夷离堇的剌葛所分离,这真是釜底抽薪!同时,自“诸弟之乱”以后,契丹政权组织结构中再也没有出现大迭烈府夷离堇的记载,说明它已经在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过程中被完全废弃,这也是大迭烈府夷离堇曾经选举与取消的基本辙迹。与其景况相映衬的是“大于越”,它作为一种官称虽被辽朝政权继承下来,但已陷入“贵官,无所职”[3](卷116,《国语解•于越》)的尴尬境地,彻底失去了昔日荣耀无限的光辉!
    参考文献:
    [1]司马光.资治通鉴[Z].北京:中华书局,1956.
    [2]欧阳修.新五代史[Z].北京:中华书局,1974.
    [3]脱脱.辽史[Z].北京:中华书局,1974.
    [4]任爱君.契丹史实揭要[M].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2001.
    [5]王仲荦.北周地理志: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0.
    [6]脱脱.金史[Z].北京:中华书局,1975.
    [7]周清澍.内蒙古历史地理[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3.
    [8]李锡厚.耶律阿保机传[M].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1.
    [9]盖之庸.内蒙古辽代石刻文研究[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
    [10]张去非.关于契丹汗位的承袭制度[J].历史教学,1964,(3).
    [11]薛居正.旧五代史[Z].北京:中华书局,197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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