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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蒙古市场的对俄开放过程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黑龙江史志》2007年12期 刘秉贤 参加讨论

    摘要:经济侵略是晚清以来俄国侵略蒙古的主要手段,而侵略权益的获得和保持又是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实现的。从对蒙古市场的觊觎、染指、侵占,到迫使蒙古市场全面对俄开放,始终与《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等三个不平等条约紧密相联。本文将就关于蒙古市场的三个重要条约的签订过程及结果进行分析,廓清蒙古市场是怎样一步步对俄开放的,以及由此给汉蒙关系带来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中俄陆路通商章程》;蒙古市场;俄国
    一、同治朝《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的签订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俄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中俄北京条约》,该约第五条载:“俄国商人除照旧在恰克图贸易外,其由恰克图到京经由库伦、张家口地方,如有零星贸易,亦准行销。”[1]这使俄国认为自己有了扩大通商的契机。据此条款,俄商擅自赴库伦贸易并与当地官民发生冲突,清政府因惧怕节外生枝,最终被迫应允了库伦贸易。得寸进尺的俄国商人又欲前往蒙古各旗进行贸易,在清政府看来这是有悖于和约的。由于两国的立场不同,由《中俄北京条约》第五款所滋生的分歧日益扩大,于是,签订陆路通商条约以便两国的管理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在谈判《中俄陆路通商章程》时,俄国提出“蒙古地方任意行走、张家口设立行栈、陆路通商必处处免其稽查”等谈判要点,而清政府考虑的是库伦一带为蒙古错居之地,地方辽阔,部落繁多,如果俄商随地贸易,不仅难以稽查,一旦发生纠纷,库伦大臣也鞭长莫及。而张家口距北京不足四百里,若俄商在此设立行栈,势必导致俄国人越聚越多,从而酿成心腹之患。正是由于关系重大,所以两国政府反复争论,各不相让,导致数月之久不能定妥。看到清政府如此力持定义,急于在中国扩大内陆贸易的俄国接受了“张家口不再设立行栈、其陆路行走亦任由中国官吏盘查”等条件。对于俄国来说,在蒙古地方任便贸易在此次谈判中才是最重要的,故而便以俄商在蒙古的民间贸易已经是既成事实为由拒不退让,谈判几乎破裂。对于清政府来说,允许俄国在蒙古贸易虽然让人心忧,但比起在京畿的张家口允许俄人设立行栈来,前者似乎就在可以答应之列了。况且在当时外患扰攘的情况下,清政府也不愿意在此问题上过多纠缠:“值此四方多敌,自不便因此一节致启衅端。”[2]最终,清政府作出了让步。在同治元年签订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第二款规定:“俄商小本营生,准许前往中国所属设官之蒙古各处,及该官所属之各盟贸易,亦不纳税。其不设官之蒙古地方,如该商欲前往贸易,中国亦断不阻拦。”[3]由于清朝统治蒙古的特殊体制,即派驻的将军、大臣分别辖制所有蒙古盟旗,这实际上已经允许“俄商小本营生”在整个蒙古地区免税贸易。于是,俄商在外蒙古各地遍设贸易站、代销站、流动帐篷等,任意抬高物价,扰乱了商业秩序。此外,第十款还规定:“俄商在他口贩买土货运津回国,除在他口按照各国总例缴纳税饷外,其赴天津应纳一复进口税。”[4]对于中俄贸易的大宗商品砖茶,还议定了每百斤六钱的低关税。这表明中国内地市场向俄商打开了大门,俄商可以穿越蒙古高原一路南下,到内地产茶区采办茶叶并开设茶庄和茶厂。凭借着低关税和资本雄厚的优势,俄商很快取代了华商作为中俄茶叶贸易中间商的身份。由于砖茶在蒙古地区如同钱粮一样重要,所以砖茶贸易有着巨大的利润空间,俄商由内地运茶回国途中常在蒙古地区非法洒卖砖茶,其运费低,质量好,遂染指由华商供给的蒙民茶叶市场。其结果就是:“自江汉关通商以后,俄商汉口开设洋行,将红茶、砖茶装入轮船自汉运津,由津运俄,运费省俭,所运日多,遂将山西商人生意占去三分之二。”[5]
    二、同治八年《中俄陆路通商章程》的修订
    同治元年所订《中俄陆路通商章程》规定了三年以后修约,于是同治四年俄国便迫不及待地提出了修约要求。在所要求修改的数条款中,有关蒙古市场的是:将蒙古贸易小本营生一节删去。就此问题双方多次照会,为尽快达成协议,清政府首先接受了俄国提出的于天津免征俄商运货回国的复进口税的要求,并想以这种妥协换取俄国在蒙古贸易问题上的一点让步。清政府之所以千方百计不允许俄商在蒙古地区进行大宗商品贸易,是因为其深知俄商若把大量资金注入蒙古势必会加强俄国在蒙古的经济渗透和影响力,而且蒙古广漠,难于管理,俄国的干预将造成对满蒙关系的破坏,这是清政府最为担心的,也被当局认为是“非驭蒙古之道”。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俄国提出删去“小本营生”的同时还提出将在蒙古未销售完的货物全部运到张家口销售。试想,如果允许俄商在蒙古的大宗贸易,那么在张家口任意贸易也就指日可待了。清政府必须尽力避免这样的心腹之患。
    此次修约,两国就“蒙古贸易”这一条款交涉长达"14个月之久,仍无结果,只得暂缓二年再议。同治六年,俄国又就此提出了要求,并且又附加了一条:于张家口立领事官,开设行栈。这一招正中要害。因为对清政府来说,政治上的要求比经济上的要求紧要的多:“俄患不在商务而在边界,商务所在尚可通融,边界所关尤应杜绝。”’[6]政府在“张家口设领事官”的威胁下,同意俄国关于删去“小本营生”的要求,并体现在同治八年修订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中:“俄商准许前往中国所属设官之蒙古各处,及该官所属之各盟贸易,亦不纳税。其不设官之蒙古地方,如该商欲前往贸易,中国亦断不阻拦。”’[7]
    从整个事态的发展来看,俄国政府显然是完全摸透了清政府的心理,清政府最害怕什么,俄国就针对此提出要求,以转移清政府的谈判重点,达到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目的。于是,俄国终于以坚持不懈的阴谋外交手段实现了其既定目标。
    此次修约进一步扩大并深化了同治元年条约所取得的特权。取消了“小本营生”的限制,俄商就可以利用大宗生意提高其在蒙古市场的份额。他们不仅在蒙古地区的城镇进行大规模的商业贸易,还涌入多伦诺尔的新旧庙、哲盟科右前旗的葛根庙、呼伦贝尔的甘朱尔庙等处的集市贸易……列帐数十里,商贩云集,俄国货充斥市场。到1885年俄国已于库伦和蒙古其他中心城市开设了十个规模较大的商业公司。’[8]
    三、《圣•彼得堡条约》的签订
    1871年趁新疆各族反清暴动规模不断扩大之际侵占了伊犁地区。1875-1877年清政府派左宗棠出兵新疆。俄国看到吞并伊犁已无望,就借谈判“交还伊犁”之机,向清政府索取西北更多的侵略权益。起初,崇厚负责谈判事宜,在未获得清政府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与俄国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里瓦吉亚条约》,清政府表示不批准该条约,其后又派曾纪泽前往俄国继续谈判。曾纪泽始终认为中俄之间的争执就是分界、通商和赔款三端。三端之中,分界最重,通商次之,赔款最轻。如果能在分界一端中争得权益,就是这次外交的最大胜利。其理由是:“查西洋定约之例有二:一则长守不渝,一可随时修改。长守不渝者,分界是也。分界不能两全,此有所益,则彼有所损,是以定约之际,其慎其难。随时修改者,通商是也。通商之损益,不可逆睹,或开办乃见端倪,或久办乃分利弊;是以定约之时,必商定年限修改,所以保其利而去其弊也……至于通商各条,惟当即其太甚者酌加更易,余者宜从权应允。”’[9]
    曾纪泽的这种外交思路与清政府的统治思想是完全一致的,在保地为主的宗旨下,商业利益的忍痛割爱似乎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既然“可随时修改”,所以一时也无关大局。其实,作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帝国,俄国的目的除了疆域扩大之外,还在于经济的扩张,对资本的渴求是其大肆掠夺殖民地的一个重要动因。而当时的清廷之中,张之洞已经敏锐觉察到商权的重要:“界务商务两大端,行迹则界务重,后患则商务重。”’⑽他希望曾纪泽在修约谈判中能对关系极为重要的界务商务两个问题力持定见,决不让步。时任朝廷重臣的李鸿章也根据由各种渠道搜罗来的材料知悉俄方重在争商。但李鸿章把这一消息告知曾纪泽时,曾纪泽却以为这是俄国故意耍弄的手腕,想以此迷惑清政府,因而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我们现在可以从1980年9月10日俄国署理外务部侍郎热梅尼在致署理外务部尚书格尔斯的信中印证李鸿章之言,信中说:“吾人与中国谈判之要点,乃商务方面之利益,其余一切当附属之。吾人准备对中国人所作之土地方面之重大让步,在布策之巧妙手腕中,可成为从中国方面骗取对我国商务具有真实利益之方法。”[11]俄国政府确实是在耍手腕,曾纪泽虽然想到了这一点,但是在理解上却出现了方向性的错误。由此而签订的《圣•彼得堡条约》给蒙古地区带来了无穷的后患。
    其中关于陆路通商涉及到蒙古的条款主要有:
    1、俄国人民准在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及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12]这一条款不仅使俄商的免税贸易区正式扩大到整个内外蒙古,不再有“设官与不设官”之分,而且西北(新疆)蒙古各盟旗地域,也成为其免税贸易区。
    2、俄国由恰克图、尼布楚运货前往天津,应由张家口、东坝、通州行走。其由俄国边界运货至科布多、归化城前往天津者,亦由此路行走。’[13]实际将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归化城等蒙古重要驿站开放给了俄国。同时为了体现《圣•彼得堡条约》的精神,又重新修订了《中俄陆路通商章程》,以上条款得到确认。
    至此,俄国独享了在整个蒙古地区的免税贸易权,使俄国在蒙古地区的贸易实质上失去限制。而这种利益的丧失并不像曾纪泽当初所设想的那样可以“商定年限修改,所以保其利而去其弊”,因为在晚清衰败的国势下,要想从修约中争回利权,无异于虎口夺食。
    蒙古高原是俄国与中国内地之间的一个缓冲地带,对于清政府来说,控制蒙古贸易,不仅是加强蒙古地区与内地经济联系的手段,更是巩固边防的重要措施。对于俄国来说,侵占觊觎已久的蒙古市场是其侵华计划中的重要一环。签订商约是俄国采取的主要方式。然而在双方国力不均衡的大背景下,商约的实质注定是不平等的。最终,在三次不平等商约的庇护下,俄国完成了对蒙古市场的渗透和占领。这一结果所带来的影响远远不止在经济方面,而是波及到了政治、文化等多个重要领域。长期以来,内地商人与蒙古各部所构筑的经济、政治、文化联系对维系蒙汉关系的稳定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随着清政府在蒙古地区商权的丧失,原来的各方面蒙汉联系被打断,新的俄蒙联系在俄国政府有意的推动下开始加强,并由此逐渐将蒙古推上了一条亲俄道路。
    用资料打下了基础。根据资料的逻辑划分排除了无关资料,确定了主体资料、辅助资料。在使用资料过程中,主体资料之间是排列关系,主体资料和辅助资料之间是组合关系,如主体资料与背景资料组合不仅回答了该事物“是什么的问题”,也回答了该事物“为什么是这样的问题”,使该事物因果关系清晰,让人了然于胸。再如,主体资料与对比资料组合不仅表明了事物的“时间地位”,而且也表明了事物的“空间地位”,可以加深对该事物的认知程度。这样在竖写中就把握住了重点,详略得当,也就不会发生混乱记事现象。最后它使条目保持完整。我们常讲竖写要写好两个面(起点与终点)一条线,但有时写出来却不尽人意,其实问题还是出在逻辑上,只要抓住逻辑并让其贯穿始终,事物就能清晰完整。从开头看,尽管竖写开头的写法很多,但归纳起来从时间上看,是一轮志书的上限;从事物本身看,是一个事物的开始(指断限内的新事物);从逻辑角度看,是事物的内涵。中间的这条线也是严格按照事物的内涵来编写的,把主体资料按时间顺序排列起来,即是主线资料,按主题与主线的关系编写就能写好中间这条线。具体说,内涵上严格按照事物主题来编写,外延上要让标题概念的母项外延与所记事物子项外延之和相等。这样编写可避免资料均衡使用,中间跑题等问题。而竖写的终点,一般为志书断限的下限或事物的消亡。有时编纂者把这个面写得很宽泛,认为对终点(或现状)介绍得越详细越好,其实也大可不必,还应遵循逻辑原则,该记则记,无关不记,不要废话连篇。两头与中间都按照逻辑关系原则编写,就能把事物完整地穿起来,使之条理清晰,浑然一体。
    四是志体性。地方志之所以姓“志”,就是因为它有着特殊的体例要求。在竖写中主要体现在文体与文风上。文体指记叙体、语体文,具体是要求用第三人称表述,记述手法用白描,句式用陈述句,记述次序用顺序,记述内容要具备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和结果六要素。因它不是情感交流,不是内心独白,所以不能写成小说,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它不对事物作解释、说明,讲解道理,所以不能写成教科书。它不是总结体会,所以不能写成工作总结。它不能渲染气氛,联想假设,所以不能写成报告和新闻消息。方志语言对文风的要求是必须准确、真实。像“有人”“少数人认为”“近来”“大概”“差不多”这类的模糊性词语不能用。它要求用最少的语言表达最多的内容,所以空话、大话、套话、浮夸、溢美之词都不能用。
    五是创新性。志书只有创新才能有生命力,才能流芳百世。志书从以前单一的体裁发展到现在的多种体裁,就是创新的结果。现在有些志书样式呆板,缺少变化,色调单一,从感官上就不吸引眼球。竖写的创新应含在志书的整体创新之中,借助于整体创新这个平台,竖写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一是要改变单一色调,向多彩配合上发展。如标题,一些图和表,甚至背景纸面都可设计成不同的颜色,让其在感官上做到更吸引人。二是向多体配合上发展。让志体、表体图体有机结合,改变过去分家的做法。要让专业性图片、各种统计表随着志体走,使三者在一个记述单元中相互分工,相互配合,使图体、表体起到化繁为简,文省事明,反映面貌,表现动态和揭示本质的作用。在编纂中志体与表体的相互配合较多,但能做到三者密切配合的还很不够,还应加强。应该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一定要根据志体的需要合理搭配使用表体与图体,而不能生搬硬套,因为并不是每一个记述单元中都必须含这三种体裁,要视情况而定。三是适应由单一的纸介志书向现代化电子版转化的要求。竖写要借助多媒体技术做到文字、数据、图片、图像和声音互为一体,以其丰富多彩的表现形式,使其达到高超的交互性、高度的集成性和灵活多变性。这将是竖写甚至是志书的一次重大飞跃,也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未来人们对志书的兴趣和需求。
    以上,仅是笔者针对竖写自身内容所作的粗浅的技术层面的分析,其实影响竖写的因素很多,有的因素是与整个志书密切相关的,本文未作深入探讨。如政治观点,志书是官书,必然要为一定的阶级服务,如果政治观点出现了问题,整个竖写就被一票否决了,记述再好也没用。只要我们紧紧把握住竖写的理论实质,就能克服竖写中的一些障碍,从而编写出上乘作品来。
    注释:
    [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2,第150页
    [2]宝跙等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四)[M](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第369页
    [3]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2,第180,页
    [4]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2,第180页
    [5]沈云龙编(刘坤一遗集•奏疏(卷十七)[M](台湾云海出版社,1966第2303页
    [6]宝跙等修(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六十七)[M]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第6219-6220页
    [7]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2,第271页
    [8](美)雷麦(俄国在华投资(第8卷)[J]亚,1934第3期
    [9]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1840-1895)第二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第1280页
    [10]王树跜编(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卷三十五)[M]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第412页
    [11]梅尼致格尔斯函1980年9月10日《伊犁交涉俄方文件》((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6第22页,转引自:米镇波(清代中俄恰克图边境贸易[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第136页
    [12]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2第383页
    [13]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82,第38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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