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于越府是辽代北面朝官系统的机构。大于越最初是契丹族遥辇氏部落联盟时期的职官。辽代有数位契丹贵族得践此职。一般认为,大于越是辽代的尊官,就像封建传统职官制度中的三公。实际上,在辽代的不同时期,这个职官的实际权力、地位、铨选条件是不一样的,不能与“三公”并论,应当结合辽代的具体情况分析。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大于越因地位高、权力大,直接左右着辽朝的政局。辽代的大于越全部都由契丹族担任。 关键词:大于越府;职官;权力;地位;铨选;契丹族 对于辽代大于越的研究,以岛田正郎为代表的日本学者起步较早。其主要观点,在《遼朝官制の研究》中有比较系统的陈述。综而观之,“尊官”是他对这个职官的主要定位。我国学者近些年来也在一些论著中涉及到这个问题,但未见有对“尊官”持有大的疑义者。当然,研究辽代大于越的史料缺漏严重是这个问题难以深入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样,这也是研究辽代历史时存在的共同问题,以往的研究能够达到比较系统已属不易。但是,如果能够把辽代各个历史阶段有关大于越的史料认真仔细地分析就会发现,“尊官”之说并不能对整个辽代的大于越形成定论,至少有些疑问还是应当提出的。 检索《辽史•百官志一》,“北面朝官”中设有“大于越府”,职官仅见“大于越”一职。实际上,在记载辽代历史的资料中,还可以见到“于越”。根据任职者所处的的历史时期不同,“大于越”与“于越”,甚至于越本身都在级别、地位上有一定的区别。这需要针对每位任职者的情况做具体分析。 目前,可以肯定大于越府及其职官是契丹本族官制中固有的,是辽代政权体系中的一个特殊机构。研究大于越府,涉及辽代政权机构的源流、行政和军事等许多方面,也要对“三公”进行比较,才能对其有初步了解。 据《辽史》卷56《仪卫志二》记载,“于越”一职的出现,是在遥辇氏时期。“太祖仲父述澜,以遥辇氏于越之官,占居潢河沃壤,始置城邑,为树艺、桑麻、组织之教,有辽王业之隆,其亦肇迹于此乎”。“述澜”,即耶律释鲁。[1]这段史料很明显地道出了“于越”在当时已经是遥辇氏部族联盟中的一个职官。而且只是“于越”而不是“大于越”。由于释鲁是《辽史》里见到的比较早的于越,所以,在对于越的研究中,多数学者将耶律释鲁定为辽代最早的于越。但是,实际上这条史料并没有清楚地印证这一点。既然此时已经有于越,那么,在遥辇氏之前有没有“于越”当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如果于越是象“三公”一样的“尊官”,显然是不会管这么多的事务。另外,仅从字面上也看不出这个职官担负哪些具体职能,而是比较全面,有大权在握之意。那些建城之类的事务,与契丹族社会从游牧向定居变化有很密切的关系,既然谈到“有辽王业之隆”始于此时,可见耶律释鲁的所作所为对契丹社会当时的发展方向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此不难想象于越在当时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对于耶律释鲁这位于越,在《辽史》卷64《皇子表》里也可以了解到他“贤而有智,先遥辇氏可汗岁贡于突厥,至释鲁为于越,始免。教民种树桑麻”,后来被其子耶律滑哥“所弑”的情况。史料中隐约地透露了他在与突厥关系方面的强硬态度和做法。据此,其掌握一定的军权,在对突厥交往中担任比较主要的角色也是可能的。因此,在耶律释鲁担任于越时,这个职官在契丹族遥辇联盟中具有军、政两重职能是大体上可以肯定的。军政合一,也符合游牧民族的统治特点。但是,作为辽代政权机构之一,大于越府建于何时,终无得力的资料印证。所以,今天我们对大于越府的研究,更多的是针对每一个任职者及其曾经履行的职能进行。从中尽可能地摸索大于越府以及于越在辽代政权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契丹族的“于越”,并不是没有军政实权,而要看任职者是谁、在哪个时期担任这个职官。辽朝的创立者耶律阿保机就是从于越一职登上帝位的。所以,在现有的史料中,明确地谈到于越拥有军国大权的还要追溯到耶律阿保机担任此职。 在契丹族早期职官体系中,可汗之下有大迭烈府夷离堇、某夷离堇。唐朝时期也设立过松漠都督等军政职官。一般认为,可汗是其最高首领。有的史书中也把契丹首领称为“王”。大迭烈府夷离堇和某部夷离堇都是军政实权的拥有者,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主宰着契丹族的命运。耶律阿保机称帝以前,就先后担任过这些职务。直至公元903年,他统兵“伐女直,下之,获其户三百。九月,复攻下河东怀远等军。冬十月,引军略至蓟北,俘获以还。先是德祖俘奚七千户,徙饶乐之清河,至是创为奚迭剌部,分十三县。遂拜太祖于越、总知军国事”[2]。显然,军功以及对奚族的降伏和成功统治是阿保机得到这个官职的重要原因。因为对强悍的奚族征讨的胜利,在契丹早期历史中是很关键的。但是,于越在任免程序上仍需要得到痕德堇可汗的授拜。应当注意,此时这个职官仅提“于越”也未加“大”字。如果从军政权力来讲,耶律阿保机在被任命以前已经是契丹族军政大权的拥有者,也是在各个方面立有大功而又无人可比的人。在他担任大迭烈府夷离堇前后,就已经主持了对室韦、于厥、乌古、奚等族的征讨;统兵40万伐“河东代北”;建早期的城镇“龙化州”以及宗教建筑“开教寺”等。这些在契丹族的历史上都是具有开创性的功劳和举措。因此,从职官铨选原则的角度讲,阿保机被任命为于越,符合《辽史•百官志一》所记载的“非有大功德者不受”的规定。由此亦可看出,于越这个职官,从其出现时起就与契丹族的其他职官有着不同的特点,决不是一般人可以践职的。这也许就是有辽一代任职者很少的原因之一。耶律阿保机担任这个职务以后,直至登上帝位,再没有任过他职,所以《辽史•百官志一》说“太祖以遥辇氏于越受禅”是准确的。因为在他担任于越期间有“总知军国事”的大权,所以,至少此时还不能肯定于越是“无职掌”的“尊官”。 在此需要指出,于越既然是契丹本族的职官,那么,就未必一定与中原政权的情况相一致。具体讲,在与“三公”这种传统的对高级官员的“加衔”的比较方面,未必有很强的可比性。因为,作为“加衔”的“三公”,的确是表示恩宠而无实际权力。三公本身又有三个位置,也有高低尊贵之分。一般认为,太师是最尊者。作为加衔,历朝历代又有演变,情况不尽一致。辽代以唐朝制度为参考,在南面朝官系统所有机构之前设立了三师府和三公府,这是一种尊官的形态。然而,在北面朝官系统却并非如此。大于越府被放在了后面。当然,位置靠后或许不能说明其地位就比放在其前面的低,但毕竟是与唐朝的不同了。这种形式上的不同,也隐约地含有实际地位、权力的变化。辽代的于越,有尊官的意义,但又不是绝对的。如果说是作为一种表示恩宠的“加衔”,于越有这方面的意思。但与此同时,被“加”者又拥有军政权力,有时甚至很大。而在机构中的职官设置方面,大于越府只有大于越,并没有“三公”那么多的位置,这也是辽代的特点。对于这些,都需要经过对辽代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于越进行分析方能弄清。 在耶律阿保机之后担任于越职官的人,几乎在辽朝各个皇帝时期都可以检索到。只是任职者的数量与其他机构任职的职官相比减少许多,而且很难与一个机构的规模所应当配备的职官相吻合。这种职官缺漏严重的情况,对辽朝许多机构来说并不为鲜。应当指出的是,于越是否也是缺漏,因没有史证而不能妄言。好在《辽史•百官志一》所肯定的“终辽之世,以于越得重名者三人:耶律曷鲁、屋质、仁先,谓之三于越”的情况有比较详细的记载。这使得我们对耶律阿保机之后设置的于越能够有所了解。既然是“得重名者”,当然就有代表性。基于这种情况,初步肯定辽代大于越府的存在也是有道理的。但是,大于越府中仅见的职官“大于越”在史料中却无记载。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对三位有名的于越的探讨查找一些线索。 在可以检索到的辽代被任命为于越的人中,耶律曷鲁是一个特殊者。据《辽史•耶律曷鲁传》记载说:“太祖既备礼受册,拜曷鲁为阿鲁敦于越。‘阿鲁敦’者,辽言盛名也”。[3]在于越前加“阿鲁敦”,辽代只有耶律曷鲁一人。究其原因,当与其同辽太祖的特殊关系以及对阿保机取得帝位的无可替代的贡献有关。“阿鲁敦”在这里解释为“盛名”,可以理解为名气大。但对“阿鲁敦”意思的解释,并非仅有“盛大”一种。《辽史•国语解》的解释就略有区别。其曰:“阿庐朵里一名阿鲁敦。贵显名。辽于越官兼此者,惟曷鲁耳”。在这条史料中,把“阿庐朵里”与“阿鲁敦”并列,当是从读音相近考虑的,与《太祖纪上》相同。而整个辽代只有耶律曷鲁得到了兼有此称呼的于越职官,名与《传》相同。但这里的“贵显”与“盛名”显然是有一定的区别的。“显贵”可以是有名者,但更重要的是表明某人的地位与影响。应当说,这是与耶律曷鲁的家庭背景相吻合。如果从耶律阿保机身边的重要人物的角度看,也可以说的过去。这样,我们可以认为,辽代设置大于越府的原因,可能会是因耶律曷鲁而起。因为当时皇帝之下也没有更尊贵、职权更重的官职了。但是,在这个职官设置以后,却未必按照初始的原则继续选拜带有“阿鲁敦”贵称的于越。因为也很少有人达到耶律曷鲁所具有的开国功臣的那种资格、名望、功绩,甚至在出身方面也很难遇到象耶律阿保机与耶律曷鲁那样的关系。在此,我们不妨简单看一下耶律曷鲁凭哪些功绩能够得到阿鲁敦于越的。 耶律曷鲁为契丹迭剌部人,“祖匣马葛,简宪皇帝兄。父偶思,遥辇时为本部夷离堇”,[4]耶律曷鲁是其长子,与阿保机在叔伯兄弟中是最为要好的。无论在多么困难和危险的情况下,他都坚定地站在阿保机一边。耶律阿保机担任挞马狘沙里时,契丹族内部出现了一次较大的动乱。按照痕德堇可汗的命令,耶律阿保机对动乱分子的首恶进行了处理,[5]但却得罪了一批人。为保护阿保机的安全,耶律曷鲁如贴身护卫一般始终紧随其身边。甚至连迭剌部的军政长官夷离堇都可以舍而不任。其忠心可见一斑。在阿保机当上皇帝以前的许多重大战役和事务中,曷鲁都担当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如,他只身前往奚族驻地,力劝其首领举族降伏;讨乌古部、黑车子室韦为领军先锋;与阿保机设谋战败刘仁恭;全力推举阿保机即皇帝位等。在辽太祖与耶律曷鲁交往的史实中,找不到一条对曷鲁不满意的内容。只有对曷鲁未能报答的耿耿于怀。所以,在阿保机践位后,即将自己原来掌握的军国大权全部交给了耶律曷鲁。也就是《耶律曷鲁传》记载的“明日,即皇帝位,命曷鲁总军国事”。如果是这样,辽太祖拜授的第一任于越就与《辽史》记载的“无职掌”产生矛盾了。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在耶律曷鲁担任的“阿鲁敦于越”前以及担任以后都是军国大政实权的拥有者。耶律阿保机任于越时的军政大权全部转到了耶律曷鲁的手中。不难看出,辽太祖设立的“阿鲁敦于越”,是“班百僚之上”的有大功德之人,但并非无职掌。所以,《辽史•百官志一》序言里记载的“于越坐而论议以象公师”并不符合辽初的情况。 那么,辽代其他“于越”的情况又是怎样呢?与耶律曷鲁在同一条史料里提到的另外两名“重名者”屋质、仁先是我们必须注意的。 耶律屋质是辽代为数不多的侍奉了几代皇帝的人物之一。早在辽太宗时期,他就担任了契丹族的重要职官“惕隐”。至景宗保宁初年“以功加于越”,还担任过“右皮室详稳”;穆宗即位时,因平定察割之乱有功,曾命其为“知国事”,但他推辞不受;应历五年(公元958年),“为北院大王,总山西事”。[6]在以上所举的耶律屋质担任的职官中,只有“知国事”的权力地位较高。他所处的历史时期,正好是辽太祖~辽景宗几位契丹帝王在位。尽管史书中还有辽太祖八年(公元914年),“于越率懒之子化哥屡蓄奸谋,上每优容之,而反复不悛,诏父老群臣正其罪,并其子戮之分其财以给卫士”[7]等关于于越的记载,但是前任于越中能够系统探讨的就是耶律曷鲁。如果把耶律屋质与耶律曷鲁相比,显然是相差太多了。在史料方面比较吻合的是《辽史•国语解》的“其位居北、南大王上”,被加于越以前,耶律屋质所任正是北院大王。另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在授予方式上,耶律屋质的于越是以“加”官的形式出现于史籍中,与过去的“拜授”也出现区别。“加官”是在原有官职之外再加领其他职官之意。中原封建政权有加官制度,契丹族在其政权机构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吸收这些内容。在北院大王之外加于越,显然已经带有“尊官”之意。事实上,耶律屋质在被加于越以后不久就死了,史料中没有反映出他在这短时期内所处的显赫地位,也没有留下在军国大政中的什么惊人的事迹。应当说,耶律屋质能够被任于越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他有四朝元老的资历。当然,他也曾为皇位的继承贡献过力量,特别是在太宗死后皇位之争的和平解决方面贡献过力量。这都会成为他获此殊荣的重要因素。 两名“重名者”中的另一位是耶律仁先。他出身契丹贵族,父亲是南府宰相,这对他人仕辽朝上层统治集团是十分有利的。耶律仁先从辽兴宗重熙三年(公元1034年)“补护卫”,直到辽道宗咸雍元年(公元1065年)“加于越”,已经担任过许多要职。[8]就职务来看,他主要担任过北面林牙、北院枢密副使、同知南京留守事、契丹行宫都部署、北院大王(公元1047、1060两次任职)、知北院枢密使、东京留守、南院枢密使、南京兵马副元帅、北院枢密使等。若从“重名”角度来看,耶律仁先已经够有名的了。因为他所任职的契丹北枢密院是辽朝最高军政机关。在这个部门之上,只有作为尊官的于越了。因此,他所得到的于越是与《辽史》记载相符合的。而且,耶律仁先被“加”为于越之前,在辽代许多重大事件和事务中扮演的角色,取得的政绩,也可以称得上“大功德者”了。在辽兴宗重熙十一年发生的辽宋关南争地事件中,他与其他辽朝使者配合,与宋签定了“增银、绢十万两、匹,仍称‘贡’”的“誓书”,[9]使争议得到和平解决;清宁六年(公元1060年)再任北院大王时,“民欢迎数百里,如见父兄”,可谓德高;耶律重元“谋逆”,仁先腾挪迂回,统兵护卫,最终击溃叛军,道宗“执仁先手曰:‘平乱皆卿之功也。’加尚父,进封宋王,为北院枢密使,亲制文以褒之,诏画滦河战图以旌其功”,这种宠遇,在辽朝兴宗、道宗两朝也是少有的。基此也可以认为,“于越”是作为尊官加授的,也是“班百僚之上”的。但是,从耶律仁先就任于越以后的情况看,仍然不能说于越是“无职掌”的。因为,在这种“加官”的形式下是不能将一人所兼数职割裂开来的。既然他以于越之尊同时兼任北院枢密使,就说明他有职有权。就是在耶律乙辛得宠的时期,仁先也还是能够起到抑制作用的。不然,怎么会因耶律乙辛的排斥而“出为南京留守”呢?即使后来仁先被派往边地,担任西北路招讨使,也还是得到了皇帝给予的“赐鹰纽印及剑”,可“便宜从事”的特殊待遇。由此可见,于越“无职掌”之说是值得商榷的。 在辽代的于越中,除上述三人外,耶律休哥也是很有影响者之一。按照他的名望与政绩,也应当归于“重名者”之列。就连《耶律仁先传》里都谈到“议者以为自于越休哥之后,惟仁先一人而已”。如果按照历史发展顺序,耶律休哥应当在耶律仁先之前,可不知是何原因未被列入“重名者”。 在辽代的于越中,耶律休哥是以军事家著称的。从他身上我们可以对辽朝中前期于越的铨选和职权等有进一步的了解。 耶律休哥同样出身契丹贵族。父亲是“南院夷离堇”,也就是南院大王。他在辽穆宗应历末年担任惕隐。辽景宗乾亨元年(公元979年),宋军出精兵围困辽朝南京。耶律休哥临危授命,代替五院大王奚底统契丹族五院部骑兵,与耶律斜轸在高粱河之战中大败宋军,稳固了辽朝对燕云的统治。此后,又在满城等战役中迫宋军投降。因军功而被授予北院大王。[10]乾亨二年(公元980年),景宗亲征,围困瓦桥关。耶律休哥与宋军数战皆胜,得到景宗“尔勇过于名,若人人如卿,何忧不克”的赞许。班师后即被“拜于越”。[11]很清楚,在此之前我们所看到的主要是耶律休哥在军事方面的功绩。当然,在辽代历史中,公元979、980年的对宋战役是十分关键的,如果失败,历史或许会出现另一种局面,辽朝的版图也可能发生变化。以这样的功劳得到提升也是自然的。在此我们注意到,他也是由北院大王被拜授于越的。这与此前的耶律屋质基本一致。说明北、南院大王是多数被提升为于越者曾经担任的职官。另外,与其前任和后任者不同的是,史书中又以“拜”字落笔,这与“加”字还是有区别的,给人以受到尊重的感觉。 在探讨大于越府这个问题上,耶律休哥被“拜于越”以后的军政权力以及影响也很有代表性。在他被拜于越不久,辽圣宗即位,萧太后称制,辽朝社会的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为加强对燕云地区的统治,萧太后“令休哥总南面军务,以便宜从事”,也就是在涉及南面军务时可以自主决定。很明显,这虽然与耶律曷鲁的“总军国事”不能并论,但也非一般军将可比了。正因有了这样的权力,他才能在宋军杨继业、曹彬、米信的大举进攻中镇定自若,指挥自如。在契丹主力骑兵未至的情况下,较好地利用了敌驻我扰的战术,为辽军主力赢得了集结的宝贵时间。后来,他又在多次战役中担任先锋,几乎每一仗都取得大胜,以至宋人“欲止儿啼,乃曰:‘于越至矣!’”。[12];另外,他还主持了“立更休法,劝农桑,修武备”、“省赋役,恤孤寡,戒戍兵无犯宋境”等经济和行政事务。而且,在此期间,他显然是以于越、总南面军务的身份主持这些军政事务的。此亦证明,于越“无职掌”之说在辽朝中期的于越身上也没有体现出来。 除以上几位辽代有名的于越外,辽代还加、拜了一些于越,虽然资料更为散乱,但也可以看到一些情况。辽太宗会同五年(公元942年)二月“诏以明王隈恩代于越信恩为西南路招讨使以讨之,且谕明王宜先练习边事,而后之官”。[13]据《辽史•皇子表》,太宗会同时期的“明王”只有耶律安端,“字猥隐”。他是在天禄初年被赐为明王的。[14]可见,此人在太宗年间还不是“明王”。当时被命接替西南路招讨使。“猥隐”与“隈恩”之音接近。但史料中的“于越信恩”却无从考索。只可以肯定他是辽太宗年间的于越,其他方面只好存疑。另外,这里还是透漏出一个问题,即“于越信恩”是掌管着西南面招讨使司的军政权力的。这说明辽太宗年间于越是有职权的。 辽世宗年间的于越有耶律释鲁的孙子耶律洼,曾担任惕隐、北院大王等职,因与耶律吼“定策立世宗”有功,被“拜于越”。[15]他是在耶律屋质以前得到于越之官的。但得到此官之后却未见有什么政绩。 世宗年间另一位于越是耶律鲁不古(字信宁),天禄中被拜于越。任于越以前的主要政绩和官职并不引人注目,只是对辽太祖创制契丹字有赞成之功。担任过林牙、西南边大详稳。在军事方面有一定的功劳。他与另外几位于越不同的是在拜于越以后担任了北院大王。而且也不是什么有大功德者。这或许说明铨选于越的条件并不是绝对的,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具有灵活性。 还有一些于越,或是辽代北面朝官大于越府之外的,或是没有详细的资料可以研究。比如,辽圣宗统和六年(公元988年)六月,乙酉,“夷离堇阿鲁勃送沙州节度使曹恭顺还,授于越”。[16]从资料中看不出有什么突出的政绩和名望。只是其担任的职官夷离堇值得注意。而这个夷离堇与其他人在被加或拜于越以前的职官“北院大王”等应当如何看待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因为此时辽代的部族长官大多数已经改为大王或节度使。夷离堇也是部族官,但是,凡属大部族的长官,在辽圣宗年间都是称某院、某部大王。夷离堇这个职官,往往在被辽朝统治的周边部族中见到,如女直等部、党项等部。从这位阿鲁勃的情况分析,似应属于此类。[17]此类情况还有一些,不予详述。 除上述情况以外,研究辽代于越时还有一位特殊人物应当注意,这就是耶律乙辛。此人出身于契丹迭剌部,家境甚贫。这样,其身世显然不能与其他几位于越相比。辽兴宗重熙中期初入仕途,担任“文班吏”。[18]道宗年间不断受到重用,先后担任北院枢密副使、南院枢密使、契丹北院枢密使等军政要职。并于咸雍五年(公元1069年)“加守太师”。太师是南面朝官系统的尊官,与乙辛担任的职务联系起来分析,此时他已经是掌握了军国大政了。这种情况在辽代于越中是少见的。大康五年(公元1079年)三月,“以北院枢密使魏王耶律乙辛知南院大王事,加于越”。可以说,在“加于越”以前,乙辛的职权、地位已经达到了一人之下,倾国之上。正因如此,他才能左右当时的政局,使辽朝历史上出现了“耶律乙辛之乱”,当然,这也是加速辽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我们研究“大于越”这个问题时,可以从反面证明于越的权力之大,大到可以左右朝政,甚至皇权,这是一个典型的事例。要是按照对于越功德的界定,如果说有“德”,乙辛算什么德!有功,乙辛又有什么功!是“尊官”,又有谁尊他!到是于越这个“无职掌”的“尊官”使乙辛如虎添翼,成为辽朝末年的一位祸害。回顾于越之官的设立,到给人一种成也“于越”,败也“于越”之感! 最后还要指出,有辽一代,得践此职者皆契丹人。这是与辽朝政权的民族性紧密相关的。也就是在铨选原则上与辽朝的其他机构职官的有着明显的不同。在民族性这个原则下,再有功德的汉人也不会被加授为于越。可见,辽代著名的汉官韩知古、韩延徽、室昉等人,甚至最为得宠的韩德让都未得到尊官“于越”,并不是偶然的。 当然,笔者所探讨的大于越府的基本情况也还是很不全面。至少是还很难勾画出这个机构的基本轮廓。对于已经涉及到的于越,也未必能全面论证清楚。但经过以上的探讨,我的观点趋向于辽代大于越府是存在的。这个部门的职官在一定历史时期是拥有很高权力的。 参考文献:[1]《辽史》卷1《太祖纪上》P2。 [2]《辽史》卷1《太祖纪上》载为神册元年(916年)三月丙辰,“以迭烈部夷离堇曷鲁为阿庐朵里于越”,P11。 [3]《辽史》卷73《耶律曷鲁传》P1219。 [4]《辽史》卷61《刑法志上》P936。 [5]《辽史》卷77《耶律屋质传》P1255~1258。 [6]《辽史》卷1《太祖纪上》P9。 [7]《辽史》卷96《耶律仁先传》P1395~11398。文中不另加注者皆引自本传。 [8]《契丹国志》卷20.P191~194。 [9]《辽史》卷9《景宗纪下》载:乾亨二年正月,丁亥,“以惕隐休哥为北院大王”。可见,在高粱河之战时他还是代理“北院大王”。 [10]《辽史》卷83《耶律休哥传》P1300。 [11]《辽史》卷83《耶律休哥传》P1300~1301。 [12]《辽史》卷4《太宗纪下》P51。 [13]《辽史》卷4《世宗纪》记载,天禄元年“以安端主东丹国,封明王”。 [14]《辽史》卷77《耶律洼传》P1261。 [15]《辽史》卷4《圣宗纪三》P131。 [16]类似的情况在《辽史》卷4《太宗纪下》也有:太宗会同四年(公元941年)三月,“特授回鹘使阔里于越,并赐旌旗、弓剑、衣马,余赐有差”。这显然也不是北面官大于越府的于越。 [17]《辽史》卷110《奸臣传•耶律乙辛》P1483~1486。此段文后不另加注者皆引于此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