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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代的“诸色人”——金代民族歧视制度化趋势及其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 闫兴潘 参加讨论

    摘要:“诸色人”一词在金代有着特殊的意义,它专指金朝境内除女真人之外的渤海、契丹、奚等少数民族及居于多数的汉族人群。在制度方面,金代的民族区分更多地表现在“诸色人”与女真人的区分上。针对“诸色人”的各种民族歧视,其制度化的特征已表现在多个方面,这表明了金代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发展的重要特点,同时也可能对元代四等人制的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诸色人;女真人;民族政策
    金朝是我国女真人建立起来的少数民族政权,统治了包括淮河以北的原北宋和辽的大部分地域,在其境内,居住着女真、渤海、契丹、奚、汉等多个民族。女真人以少数而居于统治地位,多民族共存的状况以及民族间的复杂关系是其在政治上不得不考虑的重要方面,因而,金代的民族关系也是辽金史研究者关注的重点之一①。学者们对于金代民族政策和民族歧视的变化及其对政治和社会的影响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在金代,存在着女真、渤海、契丹和奚、汉人、南人五个民族等级,他们由于与统治者的关系差异而处于不同的等级地位,所享有的权利亦因此而产生差别。但金代的这种民族等级并非如元代那样是法定的,而只是当时人的一种总体看法。这些成果对于金代民族关系的进一步研究是大有裨益的,但对于与金代民族关系紧密相关的“诸色人”问题,迄今研究者甚少关注。笔者拟从这一问题出发,探讨金代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重要特点及其影响。
    一、“诸色人”之释义
    关于金代史料中的“诸色人”一词,陶晋生、赵东晖、李文泽三位先生在其研究中略有涉及,他们认为,“诸色人”在金代是对女真人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的称呼,不包括汉族人②。刘铭恕先生从探讨元代“色目人”一词的渊源出发,认为金代的“诸色人”即是元代“色目人”一词的来源,但他试图以金代的民族状况比拟元代的四等人制,使得其对“诸色人”一词的定义前后发生矛盾,亦产生了此词是否包含汉人在内的问题。[1]那么“诸色人”一词在金代有何特殊意义?其所指的究竟是哪些群体呢?特别是,此词所指,是否包括金朝统治下的汉人群体?
    其实,“诸色人”在金代是一个所指明确的词,意为金朝境内相对于女真人而言的其他各族人。熙宗皇统八年(1148年)十一月,左丞相宗贤、左丞禀希望州县官只用“本国人”,熙宗回答道:“四海之内,皆朕臣子,若分别待之,岂能致一。谚不云乎,‘疑人勿使,使人勿疑。’自今本国及诸色人,量才通用之。”[2]84—85世宗大定九年(1169年)二月“甲寅,诏女直人与诸色人公事相关,只就女直理问。”[2]144宣宗贞祐元年(1213年)十月“乙巳,诏应迁加官赏,诸色人与本朝人一体”。[2]302哀宗末年“女直人无死事者。长公主言于哀宗曰:‘近来立功效命多诸色人,无事时则自家人争强,有事则他人尽力,焉得不怨。’”[2]2705这几个例子中的“本国人”、“本朝人”、“自家人”,都是指女真人而言的,而与女真人对举的“诸色人”,自然是指除女真人之外的其他各族人。这种将女真人和“诸色人”对举的例子还可举出。[2]149,306在这种情况下,“诸色人”的范围是很明确的,即它不仅包括除女真人之外的渤海、契丹、奚等少数民族,而且还包括汉族人在内。从以上例子中也可以看到,“诸色人”一词在金代出现得很早,熙宗时期,此词已被用来称呼金朝境内非女真人的各民族,且“诸色人”这个对非女真人的统称贯穿了整个金代。
    在金代的史料中,也有单用“诸色人”一词指称某一群体的状况,这种使用状况往往与特定的历史背景有关,此时“诸色人”所指仍与上面的分析相同。宣宗贞祐二年(1214年)十一月丙子“许诸色人试武举”。[2]305三年(1215)九月丁丑,“诸色人以功赐国姓者,能以千人败敌三千人,赐及缌麻以上亲,二千人以上,赐及大功以上亲,千人以上,赐止其家”。[2]313《金史》中有关武举的史料并未明言参加此科考试的民族限制。[2]1151—1152,1165-1166金代中武举之人,有姓名可考者共六位:王哲(天眷年间,1138—1141年)[3]、纥石烈鹤寿(泰和三年,1203年)[2]2667—2669、古里甲石伦(贞祐二年前)[2]2439—2444、温迪罕缴住(兴定二年,1218年)[2]336、韩琇(元光元年,1222年)[4]、赵璧(金朝末期)[5]。由于金初制度草创,熙宗时期的武举又未留下相关记载[2]1151—1152,王哲此时能参加武举考试,可能与这种政治状况有关。至章宗泰和年间,武举的相关制度已经建立起来[2]1151,1165,272,由于泰和三年(1203年)规定,武举中第者均收充亲军[2]1165—1166,而亲军又都是由女真人组成的。[6]425—443可见,此时即使没有明确规定只允许女真人参加武举,可能也已经形成惯例。所以,见于《金史》记载的几位武举出身者,都是女真人。宣宗允许诸色人参加武举的诏令,是在之前只允许女真人参加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整,此后才又有汉人参加或欲参加武举的记载③。因而这里的“诸色人”仍是相对于女真人而言的④。诸色人以功赐国姓,从相关研究看,获得赐姓的多为汉人和契丹人⑤,且“国姓”完颜氏只赐给那些于国有大功者,所以被赐予国姓的“诸色人”,仍是指那些为金朝建立功勋的非女真人。因而,单用“诸色人”一词时,其所指仍然是很明确的。同时,也正是由于“诸色人”在金代所指的群体很清楚,因而即使单独使用,也仍然不会对当时人造成理解上的混乱。
    但史料中另外一种使用“诸色人”的方式,非常容易让人误以为“诸色人”不包括汉族人在内。泰和元年(1201年)关于县级官员的注授制度规定:“曾亏永及犯选格,女直人展至广威,汉人至宣武,方注县令。……又吏格……若但曾亏永及犯选格……女直人迁至武义,汉人诸色人武略,并注诸司除授,皆两除一差。若至明威方注丞簙,女直人迁至广威,汉人、诸色人迁至宣威者,皆两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2]1179,1210—1211这里女真人与汉人、诸色人并列,似乎诸色人并不包括汉族人。但从此段文字的叙述顺序可以发现,其开始叙述时,女真人只与汉人对举,而不用诸色人一词,因而在其后的叙述中,将汉人从诸色人中单列出来与女真人对举,有着避免将汉人误等于诸色人的作用。且根据规定,“汉人”与“诸色人”的迁官规定是一致的,如若没有特殊的作用,根本没有必要将“汉人”从“诸色人”中单独列出。所以这里的“诸色人”一词,是在特殊语境中的使用方法,不能以此认为“诸色人”不包括汉族人。
    另外,金代史料中也有使用其他词,而意义与“诸色人”相同的状况,但这些词必须是在与女真人对举的情况下,才具有这样的意义。在吏员出职的制度中,“省令史、译史。皇统八年格,初考迁一重,女直人依本法外,诸人越进义,每三十月各迁两重,百二十月出职”。[2]1173这里“诸人”与“诸色人”的所指相同。章宗初年,与军功有关的迁转制度规定:“迁至镇国者取旨升除后,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女直一命迁至昭信校尉、余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2]1166—1167这里的“余人”即等于“诸色人”。但如上所述,“诸人”、“余人”只有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才具有与“诸色人”相同的意义,但它们并不具有“诸色人”一词即使单独使用而仍能表示明确意义的功能。
    所以,“诸色人”一词在金代虽然使用方式各有不同,但此词的所指是明确的,即它包括除女真人之外的渤海、契丹、奚等少数民族,也包括居于多数的汉族。这是此词在金代所具有的特殊意义。辽宋两朝虽然也使用“诸色人”一词,但却不存在类似金代这样的特殊意义。如《宋史》卷一六三《职官三》“司勋郎中、员外郎”条:“元祐元年,吏部言:‘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应工匠伎艺之属无法入官者,虽有劳绩,并止比类支赐,未经酬奖者亦如之。’”[7]《辽史》卷四五《百官志一》“著帐户司”条:“著账户司。本诸斡鲁朵户析出,及诸色人犯罪没入。”[8]此处的“诸色人”乃是一种泛指,而没有特指某一或某几个民族的意义。“诸色人”在金代所具有的特殊意义,说明金代的民族关系及民族政策相对于辽宋——特别是相对于同是少数民族政权的辽——而言,有着非常显著的差异。
    二、“诸色人”与金代的民族关系
    关于金代的民族歧视和民族政策,刘浦江先生认为,金代的五个民族等级并非像元代那样在法令中有着具体规定,而只是当时人的一种大致看法。且这种民族等级只是金初的状况。海陵王之后,虽然民族不平等仍然存在,但民族等级已经消失[9]60—61。然而从金代统治者对“诸色人”的各种规定中,却可以发现民族之间的不平等不仅在金朝始终存在,而且有将这种民族不平等制度化的趋势,即在金代的法令制度中,大致存在女真人与“诸色人”这两个被差别对待的民族群体。从零碎的材料来看,这种存在于女真人和“诸色人”之间的不平等在制度上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迁转制度的不平等,这在金代制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在关于右职吏员杂选的规定中,省令史、译史的迁转制度为“皇统八年格,初考迁一重,女直人依本法外,诸人越进义,每三十月各迁两重,百二十月出职,除正六品以下、正七品以上职官。正隆二年,更为五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人迁敦武校尉(从八品下),余人迁保义校尉(正九品上),百五十月出职,系正班与从七品。”[2]1173“护卫。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迁敦武,余迁保义,百五十月出职,与从五品以下、从六品以上除。……大定十四年官制,从下添两重,遂命女直初迁修武(从八品上),余人敦武(从八品下)。”[2]1183女真人相对于非女真人的迁转,存在着明显的优势,此类规定在官吏迁转制度中不胜枚举。[2]1173—1190且这种有差别的迁转制度并非只限于一般状况,甚至在论功行赏的特殊情况下,也仍然有非常具体的显现。大定初年,陕西的乱局平定后,世宗在奖谕诏书中规定,“陕西将士……昭信以下,女直人迁宣武(从五品下),余人迁奉信(疑为承信,正七品上,参校记),无官者,女直人授敦信(疑为昭信,正七品下,参校记),余人授忠武(从七品上)。押军谋克,武功以下、忠显以上迁两资,忠勇以下,女直人迁昭信(正七品下),余人迁忠显(从七品下),无官者,女直人授忠显(从七品下),余人授忠诩(正八品下)”。[2]1944可见即使同样立有军功,女真人和非女真人所受的赐赉还是存在差别的。女真人在仕进方面的制度优势可能即是世宗所说的“超迁格”。他曾就此与唐括安礼讨论,“上曰:‘除授格法不伦。奉职皆阀阅子孙,朕所知识,有资考出身月日。亲军不以门第收补,无荫者不至武义不得出职。但以女直人有超迁官资,故出职反在奉职上。天下一家,独女直有超迁格,何也?’安礼对曰:‘祖宗以来立此格,恐难辄改。’”[2]1965关于超迁格,金代史料没有具体的内容,但从世宗与安礼的讨论中可以得知,超迁格是在制度上专门为女真人“超迁官资”而设立的,女真人可以凭此比非女真人在仕途上获得更快的升迁,且这种制度是“祖宗”所立,可见女真人与非女真人官职迁转制度上的不平等在金初即已确立。
    (二)科举制度上的不平等,这一方面最明显的即是在武举方面
    如宣宗贞祐二年(1214年)十一月丙子“许诸色人试武举”。[2]305根据前面的论述,武举在熙宗时就已经设立,金初制度如何已不可考。[2]1151。至章宗时期,可能在制度上已经禁止“诸色人”应武举,所以宣宗即位后,在形势危机而猛安谋克军不可用的形势下[6]235—253不得不对这一歧视性的制度作出修改,允许非女真人应武举,此举有着增强自身武力以应对蒙古军事压力的意图。
    (三)礼制方面的不平等
    这方面的材料比较少见,但可从朝廷对不同民族官员朝拜礼节的讨论中略窥端倪。承安五年(1200年)五月,“上(章宗)谕旨有司曰:‘女直、汉人拜数可以相从者,酌中议之。’礼官奏曰:‘《周官》九拜,一曰稽首,拜中至重,臣拜君之礼也。乞自今,凡公服则用汉拜,若便服则各用本俗之拜。’主事陈松曰:‘本朝拜礼,其来久矣,乃便服之拜也。可令公服则朝拜,便服则从本朝拜。’平章政事张万公谓拜礼各便所习,不须改也。司空完颜襄曰:‘今诸人衽发皆从本朝之制,宜从本朝拜礼,松言是也。’上乃命公裳则朝拜,诸色人便服则皆用本朝拜”。[2]827—828并规定“拜礼不依本朝者罚”。[2]271即在朝廷的礼仪中,“诸色人”如果着便服,必须采用女真人传统的礼拜仪式,否则即要受到惩罚。这显然是在礼制方面对非女真人的歧视性制度。
    (四)法律诉讼方面的不平等
    元好问记载金代的律令中规定:“在律,官人与部民对讼,无罪犹解职。”[10]世宗时也规定:“女直人与诸色人公事相关,只就女直理问。”[2]144这确如刘浦江先生所言,非女真人在和女真人发生诉讼时,无论如何都处于劣势,即使是非女真族的官员也是如此。[9]82—83且女真人在法律诉讼中的这种优势,是由朝廷的律令规定的。显然,女真人和非女真人之间在法律诉讼方面的不平等已经形成具体的制度了。
    以上民族歧视的几个方面,很明显已经制度化了,金代的女真人在制度上天然地具有优势,而非女真人也不得不接受这种歧视性的制度。其实,金代民族歧视所涉及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并非以上制度化了的几个方面。刘浦江先生在其研究中列举了金代的女真人与非女真人在政治地位、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等方面存在的差别[9]75—86。其中某些部分亦可看出民族歧视制度化的状况,而更多的仍表现在女真统治者以其自身的民族偏见制造女真人与非女真人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
    金代的民族歧视在制度化的同时,也可以看到在特殊的状况下,统治者为了应对危机而对这些歧视性制度作出的调整,使其在制度上显示出对各民族的平等性。前面所举的宣宗允许“诸色人”试武举的制度调整,即是在危机形势下向非女真人开放武举考试。而民族歧视表现得最明显的官吏迁转制度,在宣宗时期也得到调整。贞祐元年(1213年),宣宗下诏“应迁加官赏,诸色人与本朝人一体”。[2]302但这一诏令似乎并未得到执行,随后,宣宗根据户部郎中奥屯阿虎的请求,命令“诸色人迁官并视女直人,有司妄生分别,以违制论”,[2]306,1196由此也可以看出取消这些歧视实际上非常困难。但至少在制度层面上,宣宗宣布了取消官吏迁转中歧视非女真人的规定,这同样也是在国家危机的形势下统治者被迫做出的调整,并以此作为缓和各民族矛盾的手段。
    事实上,女真人与“诸色人”的区分,不仅表现在两个群体在制度方面的差别对待上,即使是在对两者都一体对待的制度之中,这两个群体也是被区分开来的。世宗在处理移剌窝斡叛乱导致的被掠人问题时,规定“应因窝斡被掠女直及诸色人未经刷放者,官为赎放,隐匿者,以违制论。其年幼不能称说住贯者,从便住坐”。[2]149这个诏令对于被掠的女真人和非女真人,并未因其民族身份而差别对待。章宗在关于女真进士科“限丁习学”的制度中规定“内外官员、诸局分承应人、武卫军若猛安谋克、女直及诸色人,户止一丁者不许应试,两丁者许一人,四丁二人,六丁以上止许三人。三次终场,不在验丁之限”。[2]1142这个以户丁为依据限制女真进士科参加者数量的命令,也是针对“女直及诸色人”的,两个群体也未被区别对待⑥。由此可以看出,女真人与“诸色人”在制度上的区分,不仅体现在对两个群体差别对待的规定中,即使在对两者平等对待的制度中也是存在的。
    因而,金代虽然也存在女真、渤海、契丹和奚、汉人、南人这样的民族区分,但更为重要的区分则存在于女真人与非女真人之间。“诸色人”一词在金代作为对非女真人的总称,不仅存在于女真统治者的观念之中,更表现在制度上对非女真人的歧视。说明金代的民族歧视已经并非只是女真人的民族偏见,实际上其民族偏见已经在法令制度上体现出来,只不过这种制度化的民族歧视没有元代划分得具体,其歧视性也不如元代严重而已。金朝统治者将境内的非女真人全部归为“诸色人”,而与居于统治地位的女真人区分开来,也在制度层面上更为清楚地体现了其女真本位主义的政策。
    由此可以看到,女真、渤海、契丹和奚、汉人、南人的划分虽然是金代某个时期存在的事实,但并未形成类似元朝四等人制的制度。而由渤海、契丹、奚、汉族等这些非女真人所组成的“诸色人”,在金代的制度中俨然已经形成一个与统治民族女真族有别的群体。而且,“诸色人”所受到的民族歧视,在很多方面已经以法令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不仅只是事实层面上的民族不平等。因而从法令制度的层面上,可以说金代大致存在女真人与“诸色人”两个被区分开来且被区别对待的群体,这与元代的四等人制有类似之处。这是金代民族关系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结论
    “诸色人”一词,在金代有着特殊的意义。它所指的是除女真人之外的其他各族人,该词在金代成为一个意义明确的对几个民族的特有指称。而且,如王明荪先生所言,元代所建立的制度,其实多承袭金制[11],而金朝的《泰和律》又曾于元朝行用。[12]从这一历史背景考量,刘铭恕先生认为元代“色目人”源于金代“诸色人”的观点是非常有价值的。不过,金代的“诸色人”包括汉族人,而元代的“色目人”却不包括汉族人在内,这种差别是如何产生的,仍需要进一步研究。“诸色人”在金代不只是统治者对渤海、契丹、奚、汉族等的总称,而且在律令制度中,也将“诸色人”视作和女真人相区别的群体。其对“诸色人”的歧视,不仅表现在制造事实上的各种不平等,而且在制度及法律的规定中,也使“诸色人”受到多方面的歧视性待遇。这说明在金朝统治区域内的各民族,无论是在统治者的观念中,还是在法令制度上均已按民族身份划分为女真人和“诸色人”两个群体。
    金朝建立之后,虽然女真人的汉化趋势不断发展,但民族之间的界限并未趋于淡化,“诸色人”一词在统治者的观念中和法律制度中的出现,说明统治者是非常注意女真人和非女真人之间的区分的,这是金代女真本位主义的具体体现。同时,在制度规定中,“诸色人”受到多方面的歧视性待遇,民族歧视渗入到制度层面的趋势已经比较明显,这种状况可能对元代四等人制的形成有一定影响。因而,“诸色人”一词在金代所具有的特殊意义,确实表明了金代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发展的重要特点。
    注释:①张中政.汉儿、签军与金朝的民族等级[J].社会科学辑刊,1983, (3);刘浦江.金朝的民族政策与民族歧视[A].辽金史论[C].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乔幼梅.论女真统治者民族政策的演变[J].文史哲,2008, (2). 等等。
    ②陶晋生.金代的女真进士科[J].政治大学边政研究所年报(台北),1970,(1);赵东晖.金代科举制度研究[A].陈述.辽金史论集(第四辑)[C].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 222;李文泽.金代女真族科举考试制度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3).
    ③刘祁.归潜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0. 上面所引的赵璧卒于戊午岁(1260年),享年65,则其生于明昌六年(1195年),若其弱冠即应武举,亦应在贞祐末年或以后.
    ④关于金代武举,可参看兰婷.金代教育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
    ⑤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M].北京:中华书局,1984;夏宇旭.金代契丹人赐姓略议[J].东北史地,2010, (2).
    ⑥中华书局版校点本此处标点为“内外官员、诸局分承应人、武卫军、若猛安谋克女直及诸色人”。查《金史》中,除此之外,没有使用“猛安谋克女直”的例子。这里“女直”显然是与“诸色人”对举而言的,此处“女直与诸色人”也与前面所举多条史料中女真人与“诸色人”并举的用法相同。而“猛安谋克”在此处指的是猛安谋克组织的首领,而非猛安谋克组织,所以此处断句笔者略有修改。
    参考文献: [1]刘铭恕.元色目名称及其阶级制度渊源于金源说[J].金陵学报,1940, 10卷(1)、(2).
    [2]脱脱.金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5.
    [3]林间羽客樗栎道人.金莲正宗记(道藏第3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
    [4]苏天爵.滋溪文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7.
    [5]王恽.秋涧集[M].四部丛刊本.
    [6]三上次男著,金启孮译.金代女真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
    [7]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85.
    [8]脱脱.辽史[M].北京:中华书局,1874.
    [9]刘浦江.金朝的民族政策与民族歧视[A].辽金史论[C].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
    [10]元好问.遗山集[M].四部丛刊本.
    [11]王明荪.元代的士人与政治[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92.
    [12]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元代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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