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莱茵邦联改革是19世纪初德意志改革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鲁士等其他德意志邦国一样,莱茵邦联诸邦之所以选择改革而非革命道路,缘于德意志的独特历史传统、客观条件和思想意识,但就改革动因而言则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莱茵邦联的改革涉及建立现代宪法国家的努力、行政管理改革、职业官员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财政和经济改革、农业改革、教育和宗教改革等多个方面,相关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为南德诸邦的现代化进程注入了巨大的推动力,也对整个德意志的政治发展进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必须看到,莱茵邦联诸邦的改革运动毕竟是一次统治者进行的“上层革命”,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保守色彩。 关键词 德意志 拿破仑 莱茵邦联 改革 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使德意志受到巨大冲击,特别是在拿破仑统治时期,德意志的大部分地区处于法军占领和控制之下。然而,即使在这种形势下,德意志并没有出现法国大革命那种高亢激烈的社会政治运动,而是展开了广泛而和缓的改革运动,形成了所谓的“大改革时代”或“德意志改革时代”,走上了向现代社会转型的独特发展道路。在这场改革浪潮中,由于客观条件和具体环境各异,德意志各邦的改革深度和广度也不尽相同,它们大致可以划分为法占区的改革、莱茵邦联改革(Rheinbündische Reformen)、奥地利改革和普鲁士改革。但是,长期以来,以“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为关注取向的德国史学界,更多地将目光置于日后领导德意志民族统一运动的大邦普鲁士的改革之上,强调施泰因—哈登贝格改革的成就及其影响;而处于法国影响力之下的莱茵邦联则由于被视为“德意志民族国家史上的最可耻和最黑暗的篇章”,其相关改革鲜少被提及。我国史学界的相关研究也基本上呼应了这种取向。事实上,莱茵邦联诸邦的改革运动是19世纪初德意志“大改革”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改革对莱茵邦联相关邦国的现代化进程以及日后德国历史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拙文试图就莱茵邦联内部的改革运动做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 在论及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之前,有两点疑惑首先要给予解答,那就是:受到法国大革命强烈影响的莱茵邦联为何没有走上革命道路而是选择了改革道路?驱使莱茵邦联走上改革之路的动因是什么?对此,笔者试图从德意志和莱茵邦联两个层面加以解释。 从整个德意志层面看,包括莱茵邦联各邦在内的德意志诸邦没有出现像法国那样的激烈革命,而是选择了通过改革的方式来适应现代化进程的要求,其中原因深刻而复杂,与德国的历史传统、客观条件以及思想认识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德意志有着改革的传统。18世纪下半期开始,普鲁士和奥地利两大德意志邦国都在开明专制的旗帜下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普鲁士,弗里德里希大帝在“国家的目标是全体人民的幸福”、“政府不是君主个人的,而是全民的事”、“国王只是国家的第一奴仆”等理念的支配下,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促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在经济领域,作为封建君主,他采取重商主义的经济和财政体制,大力发展手工业、商业、贸易和农业,解放王室领地上的农奴,努力促进“一切有利于改善人民物质福利之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政治领域,则对传统的军队、司法和教育体制等进行改革。他的这些改革深得人心,以至于普鲁士人认为,法国革命不过是弗里德里希大帝统治下的“开明普鲁士邦”通行原则的应用而已。在奥地利,则有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幸运的竞争者”玛丽亚?特蕾西亚和约瑟夫二世的改革。相关改革涉及行政、军队、司法、教育、税收、宗教和解放农奴等。这些改革无疑为德国迈向现代社会指出了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日后的德意志改革完全可视为这些改革的继续。正是基于这种看法,有德国学者认为,德国之所以没有像法国一样发生革命,是因为“依据开明专制进行统治”的德意志诸邦“在法国革命前夕已经成为欧洲最进步的国家”。 其次,当时的德意志也缺乏法国革命的那种客观条件。诸如政治上四分五裂的德意志缺少巴黎这种影响全国的首都和特大中心城市,无法通过首都革命来激起整个德意志的反响。与法国相比,在资本主义发展相对落后的德国,弱小的资产阶级无力承担起革命的大任。德意志各邦负债不高,没有出现严重的财政入不敷出的状况,因此社会方面还没有出现法国革命前的那种激化形势,等等。所有这些因素都表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意志不可能出现法国那种轰轰烈烈的革命。 此外,法国革命过程中出现的过激举动则使许多德国人感到震惊,他们因此对革命产生了恐惧。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初,“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曾一度令许多德国人仰慕不已,很多知识分子为之大唱赞歌。然而,革命过程中出现的恐怖暴力和巨大社会动荡使多数德国人回到清醒的状态。包括大哲学家康德在内的许多德国知识分子对法国革命所持的立场都经历了一个从赞成到反对的转变过程。康德曾欢呼法国大革命,认为它“用实例证明了人的道德的新生”。但是,随着法国革命的激进发展,他逐渐对之失去了兴趣。1798年他特别提到了对法国革命的看法:“我们所看到的这一富有教养的民族正在进行的革命……充斥着悲惨和凶残,一个有正常思想的人希望若想再次进行这种革命的话,决不会以如此的代价来经历之。”诗人克洛普施托克曾经在法国大革命之初为之欢呼雀跃,称其为“本世纪最崇高的行为”。但是,在他目睹法国革命中的过激行为后却悲叹道:“我们的金色美梦破灭了。”著名作家席勒则明确提出:“要在社会中获得政治自由,必须首先实现自己内心的自由”,实际上曲折地表达了对暴力革命的抵触情绪。著名诗人和作家维兰德认为,与革命前法国的旧秩序相比,南德诸邦的自由主义政治以及普鲁士和奥地利已经开始实行的开明专制负担更小,财政更稳定,贵族更温和,无论统治者还是下层民众,都更尊重法律。这些状况使德国无须像法国大革命那样采取过激的社会政治行为。既然革命与恐怖相伴,选择改革道路来适应历史的发展和迈向现代社会,就成了多数德国人的共识。 就莱茵邦联各邦推行改革的动因而论,它们走上改革之路,除了德意志各邦所面对的共性因素之外,还有其独特的动力。它既是拿破仑为贯彻法国战略利益而施加压力的结果,也是相关各邦为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而进行努力的体现。 拿破仑战争期间,法国的强势地位使与法国接壤的一些德意志邦国纷纷讨好法国,并加强与法国的关系,以期获得尽可能多的好处。其中,巴伐利亚完全按照法国的旨意办事,分别于1801年8月和1802年5月与法国签订了和平友好条约以及领土交换与补偿协议。符滕堡、巴登等邦也紧紧投靠法国,希望以此扩大自己的利益。美因茨大主教达尔贝格也倒向法国,以便保住自己的位置,并尽可能多地获得补偿。1805年第三次反法联盟战争中,南德诸邦干脆与拿破仑结成联盟对抗英、奥、俄组成的反法联盟。拿破仑则报之以桃李,在对抗反法联盟胜利后,迫使德皇提升巴伐利亚和符滕堡为王国,巴登、黑森-达姆施塔特为大公国。南德诸邦还通过联姻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与拿破仑的关系。相关联姻包括:拿破仑弟弟热罗姆与符滕堡国王弗里德里希一世之女卡塔琳娜?冯?符滕堡的婚姻;巴登大公卡尔?路德维希之子卡尔?路德维希?弗里德里希与拿破仑之妻约瑟芬的第一次婚姻之女斯特凡妮的婚姻;巴伐利亚国王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的长女奥古斯特?阿马莉亚?卢多维卡与法国皇后约瑟芬第一次婚姻的长子欧仁-罗斯?德?博阿尔内的婚姻等。南德诸邦与拿破仑帝国的关系由此进一步得到加强。 拿破仑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加强南德诸邦乃至所有德意志中等邦国的力量,形成“第三德国”,使之依附法国,以对抗普鲁士和奥地利这两个德意志大邦。因此,在打败第三次反法联盟之后,拿破仑恩威并施,于1806年1月建议德意志中等邦国成立一个在他保护下的新邦联,联合起来捍卫自己的主权。虽然后者担心这种邦联会使自己刚刚获得的主权受到削弱,表现出抵触情绪,但最终因不敢与拿破仑决裂而不得不屈服。 1806年7月12日,16个德意志诸侯的全权代表在巴黎与法国外交大臣塔列朗签署《莱茵邦联文件》(Konf?derations-Akte der rheinischen Bundes-Staaten,简称Rheinbundakte),宣布脱离德意志帝国,组成由法国皇帝保护下的“莱茵邦联”。邦联的共同利益由设在法兰克福的邦联议会处理,邦联大会主席由总主教达尔贝格担任。此后,由于拿破仑在与第四次反法联盟战争中胜利和普鲁士的崩溃,莱茵邦联进一步扩大,中德和北德的一些邦国也加入进来。1808年,莱茵邦联已经拥有4个王国、5个大公国、13个公国、17个侯国,虽然名为“莱茵邦联”,却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邦联”体制。根据《莱茵邦联文件》,莱茵邦联除了军事上结成联盟外,还应有共同的宪法机构,下面要有一个常设的邦联大会以及邦联法院。作为邦联主席的达尔贝格为此曾经提出两份邦联宪法草案,但是巴伐利亚、符滕堡等邦担心新的邦联宪法会限制其处置自己邦国事务的自由和损害它们的主权,因此都以不合适为由加以拒绝。后来拿破仑又让法国外交部起草了一份新的邦联基本规程,但最终并没有得到实施。 莱茵邦联是拿破仑贯彻法国战略利益的工具。首先,它使法国与奥地利和普鲁士这两大德意志强国之间出现了一个缓冲地带,减轻了法国可能面对的直接威胁。这也是自中世纪后期以来法国与德意志皇权斗争的一贯策略。其次,莱茵邦联对拿破仑而言具有重要的军事价值。根据规定,邦联各成员都有义务在战时提供一定数额的兵员,最多时邦联各成员提供的兵员将近12万人。此外,拿破仑为了法国的利益不惜损害莱茵邦联成员的主权。1810年到1811年,法国无视《莱茵邦联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大陆封锁为借口,陆续吞并了萨尔姆、阿伦贝格和奥尔登堡等莱茵邦联邦国。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拿破仑试图通过推动莱茵邦联各邦的改革来强化其影响力。他要求邦联各成员按照法国模式进行改革,颁布宪法,实行与《拿破仑法典》相一致的法律规章,建立中央集权的官僚行政管理体制等,以期确立一种稳定法国优势统治的国家结构,进而长期稳定其统治。因此,不管拿破仑有意与否,他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莱茵邦联的现代化改革和向现代社会转型。 由于与法国关系的密切程度以及受法国影响的程度不同,莱茵邦联成员的前进步伐不尽一致,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拿破仑的亲属或亲信统治的邦国,包括其妹夫缪拉统治下的贝格大公国、其弟热罗姆?波拿巴统治的威斯特法伦王国和达尔贝格领导下的法兰克福大公国三个“人造邦国”。它们也是拿破仑控制下莱茵邦联的“示范邦国”,在改革方面毫无顾忌地把法国革命的成果“移植”过来,成为剔除封建因素最彻底的地区。第二类是南德各中等邦国,包括巴伐利亚、巴登、符滕堡和黑森-达姆施塔特等。它们一方面受到法国的巨大影响,努力仿照法国模式;另一方面则坚持自己的某些做法,因而与第一类邦国有所不同。第三类是日后陆续加入莱茵邦联的各邦,包括萨克森和中北部众多的小邦国。这些邦国受法国的影响较小,改革和变化不大。 就莱茵邦联各邦自身而言,除了上述拿破仑施加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压力外,改革的主要动因有两点:首先是为了调适和应对法国大革命带来的对传统社会政治结构的冲击和挑战,通过温和的改革方式移植法国革命的成果,以实现向现代国家的转型;其次是为了解决战争造成的领土变更,即帝国直属领地归并和教产世俗化带来的问题。帝国直属领地归并和教产世俗化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南德诸邦以及拿破仑新设立的威斯特法伦等邦国中出现了具有很大差异的政治、法律和宗教信仰传统并存的问题。例如,巴登在1802年到1810年的面积从3,900平方公里扩大到了15,000平方公里,而符滕堡则由9,500平方公里增加到了19,500平方公里,它们的人口也出现了相同比例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巴登原本是新教邦国,由于调整归并和领土扩大,天主教居民增加到占全部人口的2/3,新教居民却成了少数。巴伐利亚则吞并了多个帝国自由市、150个帝国骑士领地以及大量的修道院地产。符滕堡也存在不同宗教信仰居民和帝国直属领地的并入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中央集权,统一行政和司法管理,克服传统差异,消弭分离主义因素,使新并入的领地尽快融入主体,就成为各邦的当务之急。 二 莱茵邦联改革运动是在各邦君主和重臣们的领导下进行的。在巴伐利亚,大臣蒙特格拉斯是改革的主要推手。正是受益于国王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和蒙特格拉斯灵活而现代性的政策,这一南德邦国取得了很大成功。早在1796年的“安斯巴赫备忘录”(Ansbacher Denkschrift)中,蒙特格拉斯就已经提出了改革的主张。1806年他出任内政大臣,开始实施有关改革。他的改革虽然受到法国革命的影响,但基本原则仍建立在理性主义和启蒙精神之上。在巴登,改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和第二阶段改革的推行者为枢密顾问约翰?尼古劳斯?弗里德里希?布劳尔。第一阶段开始于1803年。在这一阶段,为了使调整归并和教产世俗化过程中新并入的领地顺利融入巴登,已经采取了一些温和的改革措施。第二阶段开始于1806年。在这一阶段,受法国的影响更加直接,布劳尔开始将《拿破仑法典》引入巴登。改革第三阶段开始于1809—1810年,在国务内阁大臣西吉斯蒙德?冯?赖岑施泰因男爵领导下进行。赖岑施泰因以法国为榜样,在开明专制理念的指导下,推行了激进的现代化改革。符滕堡的改革是在国王弗里德里希一世亲自主持下进行的。他在位19年(1797—1816年),把一个传统等级制的邦国改变成了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宪法国家。至于威斯特法伦王国和贝格大公国,则大刀阔斧地推行改革,毫不犹豫地引入法国的各种规章制度,被称为拿破仑在莱茵邦联中的“示范邦国”。在这些地区,法国占领期间的相关改革成为它们“迈向现代化的决定性推动力”。 宪法国家是现代国家和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莱茵邦联一些邦国在迈向现代宪法国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推动莱茵邦联诸邦向宪法国家转型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1806年旧的神圣罗马帝国的终结使各邦失去了帝国宪法和帝国法院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制定自己的宪法;二是各邦政府需要通过制定宪法来融合原有领地和新并入的领地,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管理;三是作为莱茵邦联“保护者”的拿破仑要求制定并实施宪法,以便使这里的人们感受到“新秩序的温暖”,进而巩固法国的影响或为并入法国做好准备。 在莱茵邦联各邦中,威斯特法伦、法兰克福和贝格等“示范邦国”成为迈向现代宪法国家的先锋。1807年11月15日,拿破仑在枫丹白露颁布了威斯特法伦王国宪法。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礼拜自由,废除农奴制度,王国境内所有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等。威斯特法伦由此成为德意志第一个拥有现代宪法的邦国。法兰克福大公国则于1810年8月16日颁布了自己的宪法,宣布废除农奴制度,减少贵族特权等。贝格大公国扮演的是“模仿者”的角色,它于1812年3月15日颁布了以威斯特法伦王国宪法和法兰克福大公国宪法为参照的国家宪法。 在南德诸邦中,巴伐利亚在迈向现代宪法国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早在1807年6月8日的秘密国家会议上,国王马克西米利安就已经提出了巴伐利亚将废除绝对君主制的问题。同年,他又根据蒙特格拉斯的提议,决定将来在巴伐利亚实行代议制和有别于等级制的宪法。1808年5月1日,巴伐利亚公布了以威斯特法伦王国宪法为蓝本的宪法;25日又在官方报纸上以庆典形式宣布了由马克西米利安国王和蒙特格拉斯等三位大臣签署的这部宪法。1808年巴伐利亚宪法的出台,除了莱茵邦联各邦面对的共同原因外,也有其自身的动因。就内部而言,加强国家整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君权,提高行政效率,改善税收,利用民意代表制来解决国家的庞大债务,通过宪法来缓和迈向现代国家进程中的各种矛盾等,都是巴伐利亚政府力推宪法治国的重要考虑。从外部看,则与拿破仑的施压有关,其目的在于通过颁布自己的宪法来对抗法国制定统一的莱茵邦联宪法的计划。1808年巴伐利亚宪法明确宣布了取消特权、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纳税平等的原则。 其他南德邦国在迈向现代宪法国家方面稍有拖沓。以巴登为例,巴登政府在1808年开始接受有关宪法的咨议,不过,以布劳尔为首的保守派内阁对宪法草案进行了严格限制,阻挠其出台。但是,相关邦国迈向宪法国家的努力并没有就此停止下来。1818年8月,巴登终于颁布了类似巴伐利亚的宪法;符滕堡则于1819年9月颁布了第一部宪法;黑森大公国则于1820年12月颁布了第一部宪法。这些邦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1814年法国宪法为榜样,规定设立贵族主导的上院和选举产生的代表民众的下院,形成两级议会,这也是德国早期宪法运动和宪政结构的重要特征,它实际上折射了从封建等级制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为了有效治理新并入的帝国直属领地和教会地产,莱茵邦联各邦还对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以此剔除封建分离因素,加强中央集权,统一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效率。相关改革的取向是:按照法国模式建立中央、中层和地方三级行政管理机构,取消原来的等级和城市自治管理,实现了从君主专制主义向官僚专制主义的转变。具体来说,中央行政管理实现部门化,在内阁之下建立4个到6个责任明确的管理部门。巴登于1809年11月26日颁布了由赖岑施泰因起草的“十一月敕令”(Novemberedikt),对该邦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根据该敕令,中央设立由5个部组成的内阁,由内阁大臣领导,直接向大公负责。全国则划分为10个行政管理区,每个区设立一名区长(Kreisdirektor),负责贯彻中央指令。巴伐利亚和符滕堡则分别在1799年和1806年开始进行行政管理改革,在中央实行分工明确的内阁制,中层则仿照法国的省长制,分别由总专员(Generalkommissar)和地方长官(Landvogt)管理地方事务。地方的自我管理权力因此受到削弱,教会的相关社会权利受到限制,国家开始直接介入诸如婚姻、行业规则的制定和教育事业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以巴伐利亚的教育事业为例,不仅初等教育从教会的控制下解放出来,大学也清除了耶稣会的影响,学术因此得到复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官员服务法规等也进行了改革,开始形成具有德国特色的职业官员制度。根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高层官员除了具有大学学习经历外,还必须有实践教育学习,必须具有法学或财政学专业背景,要通过分级考试并遵守法纪。巴伐利亚颁布的“1805年官员服务条例”对官员的权利和纪律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不能中止聘用和给予生活上的物质保障,将职位与薪资等挂钩等。这些规定为莱茵邦联其他邦国的改革树立了榜样。通过改革,贵族官员的特权被废除,通过考试和业绩来录用和晋升官员的体制得以确立,政府与君主的关系也出现了明显改变,传统的不负责任的王家顾问被减少,具有明确职责的大臣组成的政府与君主之间的合作变得日益重要。法律和规章的颁布须经相关大臣副署开始成为一种常态,官员们开始从“王侯的奴仆向法制的践行者”转变。 司法制度改革是莱茵邦联改革运动的一个亮点,但各成员邦改革的力度不一。在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是各邦围绕引入和实施《拿破仑法典》而进行的斗争。威斯特法伦和贝格等“示范邦国”的改革力度最大,它们全面引入了《拿破仑法典》,取消了领地裁判法庭等各种封建因素。巴登和法兰克福则在《拿破仑法典》的基础上推出了较温和的文本。符滕堡和巴登分别于1809年和1811年废除了领地裁判法庭。巴伐利亚则加强了对这类法庭的国家控制。在巴伐利亚,蒙特格拉斯主要就法院组织和诉讼法、刑法、民法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改革。但是,由于贵族的抵制等因素,巴伐利亚没有能够引入《拿破仑法典》,而只是对1756年颁布的旧刑法进行了修订,代之以1813年颁布的由法学家安泽尔姆?冯?费尔巴赫新编制的刑法。 南德诸邦还试图取消贵族的免税特权、兵役豁免权和这一特权等级对教会及学校的监督权,并且取得了一些成就;此外,修道院也失去了裁判权、庇护权和领地。司法改革的结果是,资本主义的财产权取代了封建法权,资产阶级的平等原则取代了封建等级特权。 推行司法独立原则是司法制度改革的又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是限制君主妄为的需要,也是现代公民社会消除等级特权的要求。从莱茵邦联初期开始,威斯特法伦、巴伐利亚等相关邦国就通过宪法等法律形式,确认了包括司法人员、事务等在内的司法独立的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为君主不得阻挠和干预司法、合议裁决、行政与审判分离等。此后,巴登、符滕堡等邦国也逐步实现了司法独立。 财政和经济改革是莱茵邦联改革运动的又一重要内容。在一段时间内,由于诸侯们的奢侈生活支出,因参加拿破仑战争而支出的高昂的军事费用,以及建立新的行政管理体制所需费用等,莱茵邦联各邦财政曾经入不敷出,债务不断增加。以巴登为例,1808年至1809年会计年度的收入为300万古尔登,支出则为350万古尔登,财政赤字50万古尔登。巴伐利亚1811年时积累的国家债务则已经达11,800万古尔登。巨大的财政压力迫使各邦政府进行现代化财政体制改革,在收支方面开源节流。 财政改革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在法律上明确君主与国家在财富、收入、债务方面分离,由此奠定现代国债制度的基础;二是国家明确自己的最高财政权,建立高效的财政管理体系。巴登政府在1808年颁布的税收敕令明确了税收的去特权化原则,将原本拥有免税特权的贵族也纳入税收管理体系,纳税群体得到扩大,从而有利于税收制度的统一和国家化。巴伐利亚政府则于1807年6月8日颁布了取消税收特权和等级税收管理的法令,规定每个公民都要纳税,明确征税和税收管理为国家之事。其次是进行关税改革。巴伐利亚于1807年颁布关税法,逐渐撤销内部关卡,代之以边境关税,由此成为德意志历史上第一个具有统一关税的邦国。符滕堡和巴登则分别于1808年和1812年先后建立统一的对外关税。莱茵邦联时期这种统一的关税政策为日后创立德意志关税同盟做了准备。 各邦在进行财政改革的同时,还积极推行包括统一货币和度量衡在内的新的经济政策。威斯特法伦和贝格等邦国实行了营业自由原则,剔除了行会限制和职业垄断等封建因素。南德诸邦的改革虽然没有达到这种力度,但已经着手清除行会制度,国家开始成为颁发职业许可证的唯一机关。到19世纪60年代,营业自由原则已经在这些地区得到普遍贯彻。总之,莱茵邦联内部的经济改革程度不一,但它们都无疑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扩大了现代经济资产阶级的生存基础”,为即将起动的工业化做了准备。 进行农业改革,废除农业领域的封建权利关系是莱茵邦联改革的最核心内容之一,它关系到依附农民从封建束缚下解放出来,实现其公民身份的转变,更体现为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平等认同,建立中央集权的政治、财税体制。但是,从整个农业改革进程看,尽管资本主义已经渗入到经济生活,商业化和货币化开始瓦解原有的封建关系,最终由于各种阻力和顾虑,相关改革进程缓慢,而且不尽彻底。 威斯特法伦和贝格都颁布了一系列赎免封建义务的法令,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1808年,贝格宣布废除农奴制度,1811年又颁布了反对封建制度的法令,但遭到贵族们的抵制。此外,农民也无力交付高额赎金。因此,通过赎免方式来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在总体上是失败的。南德诸邦的农业改革进展同样缓慢。在巴伐利亚,1803年进行的教产世俗化使国家成了拥有76%的农民的大地主。根据1778—1779年的法律,本来这些农民可以通过赎买的方式取消各类基于土地的封建关系。1808年巴伐利亚宪法又明确规定废除农奴制度,此后的有关敕令又对租金和劳役等进行规范,农民可以通过赎免方式摆脱封建关系,将土地转变为自由财产。但是,由于国家财政每年都需要地税收入来维持运转(地税占国家收入的15%—25%),因此政府在土地私有化方面明显迟疑不决。贵族们则更反对自己领地上的农民赎免封建义务。其结果是,农民从封建土地关系下解放出来的进程特别缓慢。尽管如此,到1848年革命前夕,该邦的农民解放进程已经结束。符滕堡和巴登的统治者也同样顾虑国家收入的流失,不愿加速解放农民的进程,它们分别在1817年和1820年之后才开始加快农民的赎免进程。由此可见,莱茵邦联时期的资本主义农业改革在某种程度上还只具有“开端”意义。 教育和宗教改革也是莱茵邦联时期改革运动涉及的领域。教育领域的改革取向是明确推行教育事业国家化政策,由国家重组教育事业。巴登、巴伐利亚和符滕堡等南德邦国一方面秉持启蒙运动后期的实用主义原则,另一方面则受到法国的影响,引入了专科教育模式,推广职业教育。巴伐利亚还建立了德国第一所农业高等学校。从此,培养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以及实现基于这种公民之上的高效率国家成为教育追求的目标。综合性大学也在改革中得到发展。在巴登,赖岑施泰因主政期间大力改革大学教育,他以哥廷根大学为榜样,采取国家直接介入方式,亲自重组并改革海德堡大学,大力推行哲学和教育学研讨班,使这所古老的德国大学生机勃发,进入了全盛时期。在巴伐利亚,建立于旧的因戈尔施塔特大学之上的兰茨胡特大学不仅摆脱了天主教会的传统影响,而且一反保守的和反改革的倾向,聘请北德意志地区信奉新教的教授来校任教,使该校迅速发展成为德国高等教育的最重要中心之一。 在宗教领域,莱茵邦联各邦的改革目标非常明确,即继续专制主义时期的政策,加强国家对教会及其支配之下的相关机构的控制。为此,巴登(1807年)、巴伐利亚(1804年、1809年)和符滕堡(1806年)都颁布了有关教会的法令,明确了教会在国家中的从属地位,从而呈现宗教世俗化和国家化趋势。根据这些法令,不仅教会控制之下的教育事业转移到国家手中,济贫机构和慈善机构等也被纳入国家控制之下,教会活动处于国家监督之下,教会的各种特权也被取消了。与此同时,宗教宽容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不同宗教信仰者因此得以和平共处。新教徒有在天主教徒占多数之地安家的自由,反之亦然。犹太人也逐渐获得了平等的权利。巴登在1807年和1809年宣布犹太人为自由的、具有同等权利的国家公民。它们是德意志历史上首批解放犹太人的法令。巴伐利亚则于1813年颁布了类似的法令。符滕堡的行动相对较晚,在1828年才颁布了相关法令。 三 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就其结果和影响而言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在很大程度上为德意志特别是南德诸邦的现代化进程注入了巨大的推动力,其影响力远远超出莱茵邦联时期,延及整个19世纪的德意志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程。 从国家政治层面看,莱茵邦联时期的相关改革影响到日后德意志的政治发展取向。 其一,莱茵邦联时期开始的建设现代宪法国家的努力,实际上成了1815年维也纳会议以后以南德诸邦为核心的德意志宪法运动的发端,为德国迈向现代宪法国家打下了基础。德意志邦联时期出现的两次宪法运动中,除了巴登、符滕堡、黑森-达姆施塔特等南德诸邦,不莱梅、萨克森、不伦瑞克、汉诺威等北德诸邦也相继成为宪法国家。所有这些成就,实际上是莱茵邦联时期开始的迈向现代宪法国家的延续。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南德诸邦为代表的宪法政治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也折射出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德意志国家政治生态的发展取向。这些特征包括:其一,在君主和议会之间协调平衡的同时,君主制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君主是国家首脑,掌握行政大权,“是宪法的缔造者而非创造物”。在这方面,巴伐利亚宪法具有代表性,它规定“君权神授”,国王保留宪法中没有涉及的一切权利。其二,建立两院制议会架构。上院(第一院)由王公贵族、君主任命的教会和大学的代表组成;下院(第二院)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市民和农民的代表组成。选举权具有一定的财产资格限制,选举人必须拥有地产或缴纳一定的赋税。在巴登和符滕堡,拥有选举权的居民约占居民总数的15%到17%,巴伐利亚则更低,仅占纳税人总数的6%。议会没有法律的创制权,只有申请和通过法律的权力;没有完全的预算权,只有批准税收的权力。由此形成了德意志国家在向现代宪法国家过渡中的君主制政府和议会组成的二元主义结构。此外,宪法赋予了人们一些基本权利,包括公民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言论和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权利。 上述情况表明,以南德诸邦为代表所颁布的宪法,实际上是旧秩序和新原则之间、王权及其政府与民意代表机构之间、贵族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之间的一种妥协,这也是近代德意志宪法和政治生态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正是在这种妥协的基础之上,德国开始了它的宪法和政治发展。实际上,日后普鲁士国家乃至德意志帝国的宪法发展和政治架构都基本上遵循了这一发展模式。 其二,莱茵邦联时期的改革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影响了德意志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的分布。在原莱茵邦联地区,特别是西南德和南德地区,由于法国革命和改革的影响,传统保守势力遭到压制甚至摧毁,以至于在1815年以后的政治反动年代里,并没有出现像普鲁士那样的贵族的实质性“复辟”,贵族没有扮演特别重要的政治角色。因此,巴登、符滕堡等西南德诸邦成了德意志地区资产阶级自由派力量最活跃的地区,成了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运动“首屈一指的中心”。 其三,莱茵邦联各邦的行政管理改革、职业官员制度的形成、司法制度改革和宗教、教育改革等的实施,也都有利于建立现代“统一而有效率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国家主权的彻底贯彻”,有利于消弭各邦内部的地方分离主义倾向。职业官员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一种招聘和晋升模式的改变,而且涉及官员的自我意识和竞争意识的培养,从而有利于提高效率。司法改革使司法与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分离开来,趋向独立,为德国迈向现代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而宗教改革则有利于现代世俗国家的建立。以巴伐利亚为例,鉴于教会地产的世俗化,国家开始承担起对教会的财政支持,从而有利于教会摆脱世俗事务,集中精力于宗教领域。 其四,必须看到的是,莱茵邦联各邦的改革在加强各邦国家权力的同时,也提升了各邦的自信,使其内部开始形成一种“国家意识”(Staatsbewuβtsein),进而导致了主权意志的增长。作为这种“国家意识”和主权意志的增长的结果,一方面加强了巴伐利亚等南德诸邦抵制拿破仑将莱茵邦联变为更严密的政治实体的计划,另一方面也使它们对日后的德意志民族统一运动保持一种相对冷淡的态度,不利于德意志的团结和统一。 就社会影响而言,各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乃至清除了传统封建因素,有利于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型,有利于从传统等级社会向现代阶级社会的转变。 首先,传统贵族特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削弱或被取消,这主要表现为贵族对国家高级职位的垄断被打破,贵族的免税特权被取消,贵族在法律面前的特权地位被废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法定原则。此外,到1812年为止,南德所有邦国普遍实行了义务兵役制,从而废除了贵族的兵役豁免权。 其次,从社会群体角度看,营业自由原则的推行打破了传统的行会限制和职业垄断,有利于职业领域的自由发展和社会阶层的开放性流动。在农业改革方面,虽然各邦改革进程有些犹豫迟缓,效果也不甚明显,但是农奴制度在法律意义上的废除毕竟软化了农民的封建依赖性,有利于农民摆脱封建土地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束缚。短短数年间,改革带来的上述变化甚至使“巴伐利亚这样一个最落后的邦国转变成了德意志最先进的邦国。 上述可见,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在一定程度上革除了陈旧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因素,既给国家也给民众带来了好处,有利于德意志的现代化进程。有学者甚至认为,正是莱茵邦联时期“奠定了”德意志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新的架构基础。只是由于学界长期以来只关注普鲁士的改革,这一点被人们不公平地忽略了。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毕竟是一次“上层革命”,以君主为代表的各邦上层统治者在这场改革中扮演了“现代化的发动机”的角色。他们为顺应时势而推动的相关改革是在尽可能顾及传统统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较浓厚的保守色彩,或者说,改革不尽彻底。 在建设宪法国家方面,巴伐利亚虽然在1808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间接选举国民议会,但诸如选举国民代表等目标并没有兑现,也没有召开过国民议会。在威斯特法伦,虽然早在1807年就颁布了宪法,也只是召开过两次国民议会。 从社会政治改革角度看,虽然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传统等级社会被现代阶级社会所取代,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原则都只是停留于理论上,旧的寡头统治方式仍然保存着。符滕堡国王弗里德里希一世就是一个典型的君主专制论者,他虽然反对等级制,却也不相信人民主权,并坚持着他的绝对统治。 从改革的力度看,即使在威斯特法伦和贝格等“示范邦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革命性的法规,但控制这些邦国的法国占领者忙于压榨和索取,无心认真贯彻相关法令,因此许多改革举措只是停留于纸面上,没有能够付诸实施。特别需要承认的一点是,如前所述,相关改革主要涉及莱茵兰和南德诸邦,莱茵邦联中的其他成员,诸如萨克森和中北部的一些小邦国等,则基本上没有受到改革的影响。在萨克森和梅克伦堡等地,传统的封建等级结构甚至没有什么变化,只有拿骚等少数邦国在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温和的现代化改革。 综上所述,莱茵邦联改革运动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就其结果而言,作为19世纪德意志“大改革”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莱茵邦联的改革推动了邦联内改革诸邦的现代化进程,也给德意志的现代化打上了自己的深刻烙印,其重要的历史影响不应被忽视和低估。当然,就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本身而言,它还只是德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进程的初发阶段。更确切一些说,莱茵邦联时期改革的不充分性显而易见,只能算作德意志现代化转型进程中一件“仍有待完善的作品”,以此为开端的现代化进程仍需要继续推进。事实上,一直到1848年革命以后,传统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基础才得到基本清除,换言之,拿破仑统治时期相继引入和推行的相关改革是在1848年革命的脚步声中才完成的。从这一意义上讲,莱茵邦联的改革运动与普鲁士施泰因—哈登贝格改革一样,都是持续近半个世纪的德意志现代化改革进程的序曲一部分。 本文作者邢来顺、韦红,分别为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政治学研究院教授。 原文载《世界历史》2015年第2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