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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明不是古典文明的简单延伸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国世界史研究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侯建新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来源:《史学理论研究》2014年第2期
    文明是文化的实体,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涉及一个民族全面的生活方式,用布罗代尔的话说即是“为一个时期或一个群体的集体生活所共有的各种特征”。[1]人类历史上曾先后或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文明,有的已经完结,有的存活下来,最早出现在8世纪至9世纪的欧洲文明与中华文明、伊斯兰文明等一样,是至今尚存的重要文明。当下头号大国美国,其实是欧洲文明的移植和发展,北美文化之根还是在欧洲,因此欧洲文明在现代时期又被称为欧美文明或北大西洋文明。不过,一讲欧洲文明,不少人往往笼统地称之为西方文明,而且总是从希腊罗马讲起并将其视为一体;后者到中世纪似乎进入休眠期,直到文艺复兴才重新再现古典理性的光辉。这样的历史认知在国内至今影响甚广甚深,以至进入中学教科书。有较广泛影响的亦是将古希腊罗马与八九世纪产生的欧洲文明视为一体,统称为“西方文明”;以西方文明概念为核心,形成古代、中世纪和近现代关于西方文明的历史分期。倘若将这样的历史分期推演为整个世界历史的分期更属不幸了,此且不论;这里着意指出的是一些人的西方文明概念问题:不同文明的文化边界被混淆了!虽然文化边界不易区分,希腊罗马文明与欧洲文明之关系尤其密切,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质的文明。它们在时间范畴里有先后,但在文明形态范畴里却是并立的。亨廷顿也使用了西方文明的概念,但他同时明确指出“从历史上看,西方文明就是欧洲文明”,显然排除了古希腊罗马文明,是不同于古典时代的文明。亨廷顿说,古典文明完结了,它与美索不达米亚文明、埃及文明和拜占庭文明等7个文明一样,已经不复存在。[2]
    雅典民主是身份制度,依然是不受制约的权力。欧洲文明是独特的文明,不是古典文明的简单延伸,二者颇有差异。雅典以民主制著称,然而其城邦制及“多数民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身份制度,而且未能解决权力制衡这样至关重要的问题。可以从一个大家比较熟悉的事例谈起,就是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的一个人民法庭判处死刑,投入监狱。因为节日将临,行刑暂缓,于是弟子们轮流探监,陪伴老师度过最后
    的日子,结果留下那几篇著名的对话录。一个月后,年近七旬的苏格拉底遣退妻儿,在众弟子面前举鸩自饮,从容就死。一个追求真理的哲人,却死在标榜民主的雅典城邦制手里,实为现代人难以化解的心结。苏格拉底一案由500人组成的陪审团审判,在第一轮投票中,以280票对220票被判有罪。本是难分伯仲的裁决,可是经过苏格拉底傲慢的“辩护”,原来同情他的部分陪审员因其轻慢的态度而倒戈,最后以360票对140票被判死刑。他的罪名是不敬旧神并“腐蚀青年思想”,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没有确凿的犯罪行为,该罪名难以成立。但在雅典,是否有罪,罪轻罪重,只凭陪审团投票认定。人民,确切地说是多数人,其决定就是最终的决定,不容置疑。多数群体的意志成为唯一的权威,不受制约的权威。雅典制度重视多数人的意愿,不愧为民主制的重要源头,然而它唯多数人是从,不能在表达多数人愿望的同时保护少数人,更不能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其局限性显而易见;更可怕的是,当绝对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绝对偏见的时候,缺乏纠错机制,易为不肖政治煽动家所利用,出现以人民的名义将雅典的英雄和功臣送上断头台那样的悲剧。如苏格拉底之死,又如通过“贝壳放逐法”将无罪的地米斯托克利等人流放,后者在同波斯的战争中功勋卓著。近代学者批评雅典民主为“多数人的暴政”,有一定的道理。所谓“多数人”是雅典城邦认定的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中的多数人,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妇女等被排斥在外,因此古典城邦制说到底还是一种身份制度。只有当个体属于城邦(亦即群体)时,公民的权利才具有存在的意义,不属于城邦的个体或者是被城邦抛弃的个体,被认为“要么是鬼神,要么是兽类”。显然,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古典民主,与“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现代民主制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欧洲文明的权力制衡模式最初深植于欧洲封建制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欧洲文明就其渊源而言,无疑吸纳了一部分古典文明和日耳曼人本身的传统文化,但更多的还是接受了基督教文化,形成一种独特的文明。笔者认为欧洲文明最大的创造是在个人与国家关系、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上,出现了新的模式。突出表现为两点:一是代表观念和代表机构,这是古典城邦直接民主制所不具备的。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以个体发展为前提,逐渐进入了权力制约机制的初级阶段。当欧洲经历了最初的暴力折磨、痛苦碰撞与交融后,8—9世纪形成的封建制就包含了那样的元素。欧洲封建主义是内外情势逼迫下产生的应变,是以个人关系为纽带的地方防御体系和秩序体系。领主附庸关系是封建制的重要内涵,双方无疑存在一种物质支持的交换,同时也深刻地渗透着某种原则和观念。领主附庸关系是依附和被依附关系,同时又表现为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契约关系。布洛赫指出,这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附庸一方违背约定,领主可以抛弃附庸,同样,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附庸同样可以离弃领主,当时一个专用词汇谓之“撤回忠诚”(diffidatio)。“撤回忠诚”在欧洲封建道德里是合法合理的,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遗留下来的大量资料,可以看到领主附庸关系的签约场面;实际上还有另外的场面,就是解除这种关系的仪式。由于这种仪式往往演变为武力相向,所以很少有文字记载并保留下来。“撤回忠诚”是从11世纪开始的欧洲封建关系的法律特性的一个关键,由此,弱者一方的抵抗权获得了合法地位,这就是欧洲著名抵抗权的起点。“有关抵抗权的整个观念就是这种存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高贵者和低贱者之间的契约概念所固有的”。[3]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以及不同等级之间的对抗本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人类各种文明史上不绝于缕,然而抵抗权被法律所承认,确为欧洲文明的特殊现象。它为法律框架下的博弈、谈判和斗争开辟了不同凡响的前景。此点同样不存在于古典文明中,而体现在早期日耳曼人的观念中,如科恩所说:“在日耳曼人的观念中,
    服从不是无条件的,毋庸置疑,如果受到国王不公正的对待,每位成员都有权反抗和报复。”[4]
    在欧洲封建制下,如果上层社会是封君封臣关系,基层社会则是佃农与领主、手工业者与城市封建主的关系,它们具有同构性和相似性。领主的权力同样受到一定约束,生产者的负担先是受到习惯法、继而受到庄园法和城市法的顽强保护。依附佃农相对领主而言是卑贱者,但是双方并不因此而成为通常意义上的主仆关系,而是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庄园法庭后又受到国王法庭的保护。这不是说生产者不受压迫和盘剥,而是说封建主的权力受到制约,从而为农民和市民个人的发展,财富的积累,继而第三等级的形成,创造了重要的社会条件。同样,还有贵族对王权的制约,教会对王权的制约,一个多元的社会开始形成。12世纪城市复兴,13世纪出现最早的议会,催生了中世纪最美丽的花朵——大学,同样也是欧洲文明的独特产物。
    即使罗马法的吸纳也是经过了欧洲文明的再改造。这期间,还有罗马法的复兴,给正在成型期的西欧文明带来重大的影响,伯恩斯指出,当时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具有与《圣经》同等的权威性,而且受到了像《圣经》一样的尊崇”[5]。罗马法对欧洲文明做出了贡献,但是罗马法的接纳经过了欧洲文明的主体改造和选择也不容否认。罗马法以私法为主,而权利观念又是私法中的精华。原罗马法中“权利”的概念具有多义性和含混性,甚至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词汇来表达;更重要的是它仅局限在私法领域,没有公法上的范式与之呼应,不能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权利主体手中,因此不能与现代权利概念对接。令人感兴趣的是,看起来中世纪教会法学家们在不断地解释罗马法,试图恢复罗马法的本意;但是更多的时候则不断输入他们自己的见解。所以,人们发现他们“注释集”里的罗马法,是不断变化的法律和法理,其思想原则、精神内核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自然权利(nature rights)和主体权利(subjective rights)的阐释,应然权利和实定权利两大法律体系的产生,特别是将自然权利等主体权利视作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是“源于自然”、永远不能被放弃权利的论述,显然是和现代法律政治概念接轨的,是古典时代不曾表述的。也就是说,即使中世纪的罗马法传播,也不是简单的移植,而是经过过滤、加工和选择的。事实上,只有经过欧洲文明的再锻造,罗马私法中的“权利”概念才被引申到公法领域,形成新的权力、权利观,给西欧的法律政治体系带来革命性的变革,从而演绎出一种以个体权利为基础的全新的法治文明。
    其实,早有名家将欧洲文明和古典文明做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它们有亲缘关系又是独立的不同文明。“文明”概念大约产生于18世纪,那时西方人认为文明只属于他们,因此文明一词(civilization)最初是单数形式。到19世纪时,他们的观念发生变化,认识到除自己生活中的文明形式外,还有其他不同的生活方式,也是人类的文明成果,于是“文明”出现了复数形式。人们普遍承认,历史上或现实世界存在着不同的文明,其中,明确区分了欧洲文明和希腊罗马文明,从黑格尔到亨廷顿莫不如此。黑格尔认为,世界精神的太阳最早在东方升起,东方国家是人类历史的幼年时期,古希腊罗马文明是它的青壮年,最后,“太阳”降落在体现“成熟和力量”的日耳曼民族身上,实现了世界精神的终极目的。他特别指出,“在表面上,日耳曼世界只是罗马世界的一种继续。然而其中有着一个崭新的精神,(重点符号系原作者所加)世界由之而必须更生。”[6]汤因比对已知的31种文明进行了分析和归纳,认为独立的文明有:中国文明、埃及文明、希腊文明、东正教文明、印度河文明、伊斯兰文明、
    西方文明等14种。他指出,希腊文明(显然包括罗马文明),无疑已经完结,被两个接替者所取代,一个是西方文明,另一个是拜占庭文明。汤因比的西方文明显然指欧洲文明,与业已完结的古典文明并立。斯宾格勒也持相似的看法。[7]最近明确重申这样观点的是亨廷顿。他从世界新秩序视角指出,当代是一个多极世界,并以多种文明为基础。亨廷顿将当代世界分为七种文明,分别是:中华文明、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拉丁美洲文明、日本文明、西方文明,可能还存在非洲文明。他特别解释说,欧洲文明的出现“通常被迫溯到大约公元700到800年”,显然绝非与古典文明一体,当然也不是它的简单延伸;依他所见,诞生于公元前的古典文明已然完结。眼下很少被人引证的一段文献表明,当年马克思也是这样认为的。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一节中,将前资本主义生产主要分为三种形式,即“亚细亚的”、“古典的”、“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的”指亚洲,“古典的”(classical)指希腊罗马,而“日耳曼的”则指罗马帝国覆灭后以西欧为代表的欧洲,三者属于不同的文明。[8]欧洲文明是次生与混合的文明,是独特的文明,也就是后来的资本主义文明。
     注 释:  [1] 费尔南•布罗代尔:《文明史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2] 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32、29页。
    [3] Friedrich Heer,The Medieval World: Europe 1100—1350,New York,1998,p.18.
    [4] Fritz Kern,Kingship and Law in the Middle Ages,New York,1970,p.87.
    [5] J.H.Bums,The Cambridge History of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350—1450,Cambridge,1988,p.47
    [6] 见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339—340页。
    [7] 见阿诺德•汤因比:《历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50、52页。又,斯宾格勒认为近代以前曾出现8种独立的文化系统,其中古典(希腊、罗马文化)和西方文化是并立的,见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4、107—149页。
    [8]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0—497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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