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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的发展与特点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中国世界史研究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姚惠娜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内容提要:20世纪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受到特殊的历史、政治环境的影响和推动,是世界民间社会发展中一个非常独特的例子。巴勒斯坦与以色列长期冲突的历史、派系分裂的内部政治和不具有完整主权的准国家地位,决定了巴民间社会具有以下显著的特征:在没有主权国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和发展,依赖外部援助生存,积极参与政治,具有突出的派系特征。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与巴民族权力机构之间有着合作互补、相互依赖的关系,但也有相互冲突的地方。民间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巴民族权力机构的威权统治,但总体来说对民主的推动力有限。
    民间社会(Civil Society)[1]是学术界持续了数个世纪的讨论话题,至今未有公认的确切定义。一般认为,它是介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民间公共领域。民间组织(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2]是指在民间公共领域中活动的自愿组织或自治机构,是民间社会的基础和主体。学术界进一步提出定义民间组织的五条标准:具有组织性(不论是正式或非正式);独立于政府体制;非营利性分配;自我治理;志愿性。[3]民间社会理论源于西方,也常用于分析非西方国家的社会与政治发展问题,特别是分析民间社会与国家关系、民间社会在促进政治民主化中的作用等。巴勒斯坦同以色列长期冲突的历史、派系分裂的内部政治和不具有完整主权的准国家地位,为民间社会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环境。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在1995年以前出现了强大的多元化民间组织。中东只有少数几个地方存在这样的政治空间。[4]这使巴勒斯坦民间社会成为世界民间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非常独特的例子。民间社会在巴勒斯坦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也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国际学术界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了对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尤其是民间组织的历史、发展和活动;民间社会在巴以和平构建、教育、卫生等领域的活动;民间组织对民间社会发展的作用;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建立后民间组织作用的变化;国际援助对民间社会发展及其在促进民主方面作用的影响;巴勒斯坦民间社会与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的比较研究等。世界银行除对巴勒斯坦民间社会进行资助外,还对其进行专门的研究。巴勒斯坦以政治为研究对象的学者和记者普遍关注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的发展。[5]巴勒斯坦学术界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民间社会与民主化进程的关系,以及民间社会与巴民族权力机构的关系等问题。巴勒斯坦的一些研究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有关民间社会发展的研究报告,如比尔宰特大学、巴勒斯坦经济政策研究所、阿拉伯思想论坛等。
    国内学术界对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对民间社会的主体——民间组织及其类别与功能进行介绍和分析。[6]
    本文将围绕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组织类型、突出特点、在民族国家构建中的作用,尤其是民间社会与准国家——巴民族权力机构的关系以及民间社会在推动民主化进程中的作用等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 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受到特殊历史、政治环境的影响和推动。
    第一,受外来势力交替统治的巴勒斯坦人,为争取生存空间、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利益,自发建立了民间社会。英国、约旦、埃及和以色列先后统治整个或部分巴勒斯坦。作为外来统治者,他们忽略巴勒斯坦人的利益,忽视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服务。在这种环境下,民间组织作为巴勒斯坦人政治动员的工具以及提供必要社会服务的机构而出现。这也导致民间社会与巴勒斯坦历史发展密切相关。巴勒斯坦近代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如英国统治、约旦和埃及分别统治、以色列占领、第一次因提法达[7]及巴民族权力机构建立等,都对民间社会的形成和塑造产生重要影响,成为划分其发展阶段的标志。
    英国统治时期(1918—1948年),巴勒斯坦民间社会获得初步发展。在组织形式上,包括以宗教为基础的社团、俱乐部、慈善组织、城市咖啡馆和乡村酒馆等,[8]1925年出现了类似欧洲工会的劳动者组织,1929年西墙事件后妇女协会获得迅速发展。从社会基础看,有的以家族为基础,如达贾尼体育俱乐部;有的以宗教为基础,如全国穆斯林协会、东正教俱乐部等;有的社会基础广泛,如妇女协会、工会等。除了代表相应部门追求社会经济领域的目标、宣传政治思想,这些组织也承担一定的社会福利功能,如卫生和母婴教育、扫盲等。它们大部分是以地方为基础的志愿者组织,其中有些拥有相当的权力。[9]具有典型的家长制结构是这一时期民间组织的突出特征,主导家族和著名人士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约旦和埃及分别统治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时期(1948—1967年),独立的巴勒斯坦民间组织受到限制,只是约旦的控制略微宽松,允许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活动。尽管如此,一些民间组织仍然顽强地生存下来,如学生、教师、专业人士、工人、妇女等分别组成的社团。到2001年,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活动的民间组织中,11.5%是在1949年至1967年之间建立的。[10]
    以色列占领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时期(1967—1993年),将两地与阿拉伯世界隔离,当地居民因此更加努力地建立自己的组织。以色列严格限制被占领土民间组织的活动,其军事法令要求,所有组织在进行任何活动之前都必须登记,取得批准。只有穆斯林兄弟会因为远离政治活动,主要致力于宗教教育和社会工作而获得了很大生存空间。20世纪80年代,被占领土爆发了巴勒斯坦人大规模反抗以色列占领的第一次因提法达,巴勒斯坦民间社会也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第一次因提法达期间(1987—1993年),附属于不同政治派别或直接由其建立的民间组织,如医疗协会、农业协会、教育委员会、妇女组织、学生组织、工人组织和人权组织等遍布被占领土,其中的一些成为因提法达的主力。巴勒斯坦妇女总会(GUPW)是这一时期活跃的民间组织,它努力推动妇女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从事慈善工作。穆斯林兄弟会也改变了对政治的保留态度,建立哈马斯,加入因提法达,通过民间组织提供社会服务而迅速发展壮大。
    巴民族权力机构建立后(1994年至今),巴勒斯坦开始向正式国家过渡。在新的环境下,由于与巴民族权力机构的关系各不相同以及资金来源限制,民间组织出现了不同的发展趋势。但民间社会仍然是巴勒斯坦社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也能够对巴当局的统治进行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从而继续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民族运动是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兴起之初,就被纳入民族运动的轨道。20世纪二三十年代,巴勒斯坦著名地方政治人士组成的协调各种力量进行民族斗争的阿拉伯委员会,控制了许多民间组织,并利用其作为动员群众的工具,从而扩大主导精英的政治基础。约旦统治约旦河西岸、埃及统治加沙地带期间,民间社会的发展受到这两个国家的限制,[11]但大部分民间组织在追求组织特殊利益的同时,仍然致力于民族解放事业,很多组织甚至将民族解放事业作为首要目标。
    民族解放斗争推动以色列占领下的巴勒斯坦民间社会获得重要发展。2001年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活动的民间组织中,47.5%是在1968年至1993年之间建立的。[12]首先,通过民间社会为被占领土居民提供救助和发展服务,这成为巴勒斯坦人反抗占领的一种斗争形式。[13]其次,各种政治势力竞相以民间社会的方式动员被占领土群众。巴解组织作为巴勒斯坦人唯一合法代表的地位在1974年获得阿拉伯世界和联合国承认。作为拥有行政、议会机构和大量资金的流亡准政府,巴解组织从组织和物质上支持被占领土民间社会的发展,以提高自己在当地的地位。最后,阿拉伯世界对巴勒斯坦解放斗争的援助推动了被占领土民间社会的繁荣。以色列1978年与埃及签署单独媾和的《戴维营协议》后,在被占领土建立“民事政府”,给予其一定程度的自治,企图将占领正常化。为帮助被占领土居民保持民族认同,抵制以色列的怀柔统治,在阿盟资助下,约旦和巴解组织共同成立了巴勒斯坦—约旦联合委员会,向被占领土提供物质支持。由于当地政府机构处于以色列控制之下,阿拉伯世界的援助都流向了民间社会。在这种背景下,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在20世纪80年代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治,爆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本土高等教育的兴起是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发展的基础。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高等教育的发展造就了大量新兴的中产阶级专业人士,他们是民间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大学和专业协会也成为民间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1972年以前,被占领土只有几个小规模的教师培训学校和职业学校,没有本土大学。几乎只有贵族精英子弟才有机会通过留学获得大学文凭。20世纪七八十年代,被占领土高等教育迅速发展,为平民子弟提供了进入大学深造的机会,来自难民营、农村及小城镇的生源约占大学生总数的70%。[14]民众教育程度的提高促进了公民参与意识的发展,也促使当地出现了新的公民参与形式,如期刊和报纸。在被占领土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背景下,高等教育造就的新一代民族主义精英逐渐取代原来的传统贵族,掌握了巴勒斯坦人的领导权。本土领导力量的这种结构性改变也促进了民间社会的发展。
    二、 巴勒斯坦民间组织的类型与民间社会的特点
    对于巴勒斯坦民间组织的分类,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分歧主要在于,是否应该将政党列入民间社会。有学者认为,巴勒斯坦政党普遍与民间社会联系紧密,因此可以将政党也列入民间社会。[15]考虑到政党与民间社会的根本性质不同,本文将二者区分开来。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16]巴勒斯坦民间组织可以分为专业化的发展型组织、慈善团体、服务和消费导向的组织、以宗教为基础的社团等四大类。
    专业化的发展型组织:指从事卫生、农业、教育、研究、倡导以及社区服务等工作的专业化世俗组织。这些组织曾与政党联系密切。第一次因提法达以来,他们获得西方社会援助,拥有了独立于巴解组织和已有政党的资金来源,从而实现了组织发展的重大转型,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工作人员专职化,[17]与政党的关系也变得松散。这类组织总数不多,根据1994年的统计,只有200个左右。[18]但由于独立性强,政治诉求强烈,他们成为当代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的主力。
    慈善团体:是巴勒斯坦传统的民间组织形式,一般由传统贵族领导,政治上相对独立。[19]它们是巴勒斯坦民间社会中规模最大的部门,2007年的调查显示,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有慈善团体770多个,占注册民间组织总数的51.7%。[20]这类组织缺乏国际援助,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专业化程度低,没有或只有小部分享受报酬的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在学校、日托中心等小范围内,以志愿者为基础,从事小规模的活动。它们为民众提供当地极端匮乏的基本社会服务,为巴勒斯坦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服务和消费导向的组织:包括农民和手工艺者组织的合作社、由学生或专业人士组成的地方工作委员会、专业协会、工会等组织,涵盖教育、运输、住房、农业甚至信贷支持等领域。根据1994年的统计,这类组织约有300个。[21]它们与政党关系密切,部分组织本身就是由政党建立的。20世纪70年代末,巴解组织尤其是法塔赫,为平衡左派政治势力和伊斯兰势力在民间社会的发展,建立了大批这样的组织。巴民族权力机构成立后,很多这类组织逐渐解体。有的专业协会试图进行改革,将目标由民族主义斗争转为满足成员的专业需求,但没有哪个组织能够成功转型,一些甚至因此丧失活力。
    以宗教为基础的社团:包括穆斯林组织和基督教徒组织。根据1994年的统计,这类组织约有300个左右。[22]第一次因提法达以及1988年哈马斯的建立,为伊斯兰势力支持的民间组织迅猛发展提供了契机。[23]哈马斯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主要的市、镇都建立了地方“伊斯兰协会”进行工作,设立了附属于清真寺的宗教学校、伊斯兰图书馆、托儿所、青年职业培训中心、体育俱乐部等机构,为居民提供免费服务。通过庞大的民间组织网络,哈马斯逐渐发展成为能与巴解组织抗衡的势力。巴勒斯坦伊斯兰圣战组织“杰哈德”也建立了一些类似的机构。
    20世纪巴勒斯坦特殊的环境造就了巴民间社会的显著特征。
    第一,巴勒斯坦民间社会是在没有主权国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和发展的。这种特殊的政治形势对民间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两个重要影响。
    首先,与阿拉伯世界除黎巴嫩以外的其他地区相比,巴勒斯坦民间社会享有更大程度的自治。在除黎巴嫩以外的阿拉伯世界,强大的威权主义国家极大地限制了民间社会的社会、政治活动空间和自治范围。而巴勒斯坦尚未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当地缺乏有效的国家机构,民间社会反而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巴民族权力机构建立之前,巴解组织处于流亡之中,由于空间距离和民族斗争的需要,其给予被占领土民间社会更多的是支持而不是管理和限制。巴民族权力机构具备了国家机构的大部分职能,但巴勒斯坦仍然不是具有完整主权的独立国家。英国、约旦、埃及和以色列统治时期,管理和控制民间社会的法律、政策直到现在还在当地起着作用。[24]这对民间社会的运行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在争取外部援助方面,给予了援助者更多的权利。
    其次,巴勒斯坦世俗民间组织承担着民族解放斗争与民族国家构建的双重任务。巴解组织致力于建立巴勒斯坦民族国家,但其长期在巴勒斯坦本土之外从事斗争。巴勒斯坦本土力量处于外部势力统治之下,主要目标是建立一个民间社会。[25]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的重心转向被占领土,内外联合斗争成为民族解放运动最重要的形式。[26]1982年巴解组织被逐出黎巴嫩后,其更加重视被占领土的群众工作,其所属各政治派别纷纷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建立各种妇女团体、学生会,发动青年运动,通过这些民间组织动员被占领土的大多数民众,使他们自觉参与到民族主义斗争中。[27]虽然被占领土也有世俗民间组织在巴解组织之外活动,但很多组织都与巴解组织具有共生关系,有些先于巴解组织成立,参与了巴解组织的创建,有些本身就是由巴解组织参与建立的。这些组织也与巴解组织一起致力于民族解放斗争的共同目标。
    第二,巴勒斯坦民间社会依赖外部援助生存。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经济基础薄弱,在以色列的长期限制与破坏下,经济状况更加恶化,无法为本地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物质支持。长期以来,当地民间社会都依赖外部援助生存。
    第一次因提法达爆发之前,巴勒斯坦民间社会主要依靠阿拉伯世界的援助。从1979年到1986年,阿盟通过巴勒斯坦—约旦联合委员会,共向被占领土提供4亿多美元的资金。[28]海湾阿拉伯国家向在本国打工的巴勒斯坦人征收5%的解放税,转交给巴解组织,由其设立民族基金,并分配给下属各政治派别。此外,阿拉伯及伊斯兰地区组织,如阿拉伯经济社会和发展基金、伊斯兰发展银行等,也对巴勒斯坦民间社会进行援助。但是,来自阿拉伯世界的援助往往受到政治形势左右。1988年,约旦终止与西岸的特殊关系,停止向当地数百个慈善团体提供资金。巴勒斯坦—约旦联合委员会也宣告解体。20世纪90年代初,巴解组织在海湾危机中采取同情伊拉克的立场,引起海湾阿拉伯国家的不满,导致它们停止对巴勒斯坦的援助,巴解组织和民间社会都失去了重要的资金来源。
    20世纪80年代中期,尤其是第一次因提法达爆发后,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开始获得大规模的西方援助。早在1948年,就有西方宗教组织为失去家园的巴勒斯坦难民提供帮助。第一次因提法达期间,来自欧洲的援助者,主要是民间组织,取代了阿拉伯地区力量,成为被占领土民间社会的主要资金来源。由于缺乏类似于法塔赫的渠道,左派政治势力更加倾向于向国际民间组织和西方援助项目寻求资金。[29]奥斯陆协议签署后,西方对巴勒斯坦的援助规模达到顶峰。同时,西方国家政府取代民间组织成为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的主要援助者。西方援助资金来源的显著政府化进程增强了这些国家对巴以和谈的影响。
    所有的外部援助都是援助者政治利益的反映。“美国的援助就是用于促使巴勒斯坦人接受其主导的‘谈判解决’,所谓的改善处于占领之下的巴勒斯坦人的生活质量,只是美国实施其政策的伪装。”[30]援助者不仅制定援助规则,而且干涉受援民间组织的战略方针、活动领域和活动方式。民间组织处在援助分配链的底部,争取援助使其发展受到援助者的控制和影响。有学者将巴勒斯坦民间组织与援助者的关系形象地比喻为奴隶与主人的关系。[31]民间组织之间也为争取援助而竞争。这种竞争使民间组织面对带有附加条件的援助时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不要就走,等着要的人多的是。”一名巴勒斯坦民间组织人士在谈到与外部援助的关系时说出了这样的话。[32]
    外部援助对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的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巴民族权力机构建立后,成为援助者的重要援助目标。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由于阿拉伯世界的援助终止而出现的资金危机进一步加剧。以提供服务为主的地方性民间组织受到的资金制约更大,被迫减少以致停止活动。那些得到西方国家和国际民间组织援助的民间组织则克服了资金危机,成功地转型为专业化组织。新成立的人权组织和倡导团体也吸引了许多西方援助者的注意力,在他们的资金支持下,开始繁荣发展。拥有宗教资金渠道的组织没有受到限制,如依靠穆斯林“天课”支持的伊斯兰组织,[33]有的反而获得了迅速发展的机会,如哈马斯所属的慈善组织。
    第三,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积极参与政治。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成立之前,政党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与民间社会紧密结合:一是通过层级组织建设和成员招募与民间社会建立密切联系;二是通过与各种社团结盟扩展社会基础。巴勒斯坦的共产党人最早开始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支持建立各种附属组织和分支组织。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受到共产党人支持的工会和各种妇女组织就一直活跃在约旦河西岸。[34]20世纪70年代后期,民阵、人阵以及法塔赫陆续开始在被占领土组织工会。第一次因提法达期间,被占领土大批政治领导人被以色列驱逐出境,民族主义政党的活动遭到禁止。各政党转而建立和发展从事专业问题的民间组织,作为政治活动的掩护,同时吸引成千上万的年轻人以及那些被边缘化的社团参加政治活动。[35]这一时期,法塔赫建立了青年运动“沙比巴(Shabiba)”,人阵建立了“行动阵线(Action Front)”,民阵成立了“团结(Wihda)”组织,巴勒斯坦共产党支持的农业和医疗救济委员会也迅速发展。
    巴民族权力机构建立后,民间社会政党化的趋势加强。一些民间组织突破其主要活动的社会领域,直接进入政治领域,积极参与选举,进而参与执政。奥斯陆协议签署后,巴勒斯坦特殊的政治环境导致政党政治衰落。[36]巴解组织内反对奥斯陆协议的世俗政治派别,如民阵和人阵,也逐渐失去巴勒斯坦群众的支持。[37]以色列的严厉打击更严重削弱了它们的势力,压缩了其活动空间。这些组织的许多领导人和活动家,以及他们的支持者和同情者,转而建立民间组织或加入已有的民间组织,以保持势力并继续参与政治,其中典型的代表是巴勒斯坦医疗救济委员会联盟(UPMRC)及其领导人穆斯塔法•巴尔古提(Mustafa alBarghuti)。1993年9月,巴勒斯坦医疗救济委员会联盟联合80多个与左派政党关系密切、较为国际化的重要民间组织成立巴勒斯坦民间组织网络(PNGO)。在世界银行的资金支持下,巴勒斯坦民间组织网络发展成为能够有效行动的游说组织。2002年,巴尔古提以民间组织为基础,建立政党性质的“巴勒斯坦民族倡议”组织(PNI)。2005年,他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加大选,自称代表巴勒斯坦人中与任何政治派别都没有关系的“沉默的大多数”,与阿巴斯竞争巴民族权力机构主席一职。2006年,巴尔古提当选巴立法委员,2007年任巴勒斯坦民族联合政府新闻部长。
    在巴勒斯坦特殊的政治环境下,民间社会与政党的区别在理论上存在,但在政治实践中,它们之间的界限经常是模糊的。为此,有的学者甚至将巴勒斯坦政党归入民间社会。
    第四,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具有突出的派系特征。巴勒斯坦民族运动内部的派系分裂投射在被占领土,使得当地民间社会具有突出的派系特征。巴勒斯坦各种世俗政党和派别都拥有自己的资金渠道,它们依靠这些资金支持、控制被占领土民间组织的发展。1982年至1987年底,被占领土不同派系的学生、妇女和工会运动获得迅速发展,各党派的资金支持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38]巴解组织主导力量法塔赫,就利用其在巴勒斯坦—约旦联合委员会中的主导地位,在向被占领土分发物资时,着重支持附属于自己的政治组织和民间组织,从而建立了控制被占领土各种社会运动的制度基础。[39]受党派斗争影响,巴勒斯坦民间社会派系分裂,竞争激烈。例如,被占领土各工会之间竞争的背后,就是法塔赫与巴解组织其他派别以及巴勒斯坦共产党之间争夺政治主导权的斗争。[40]
    派系区别不仅存在于工会、专业协会和妇女团体等规模较大的组织中,而且广泛存在于各种基层组织中,如医疗协会和农业委员会。约旦河西岸有四个分别受到巴勒斯坦共产党、人阵、民阵和法塔赫支持的医疗协会。巴勒斯坦共产党支持的巴勒斯坦医疗救济委员会联盟成立于1979年,主要由附属于巴共的妇女团体提供服务。1981年,人阵建立了人民卫生委员会(PCHS)。同期,民阵也开始提供卫生服务,并在1985年正式成立卫生委员会联盟(UHCC),主要由其所属的妇女行动委员会提供医疗服务。在这三个医疗协会的竞争压力下,法塔赫在1984年建立了卫生委员会(HSC)。人阵、民阵、法塔赫以及其他世俗政党在被占领土展开的民间组织竞争导致从事相似活动的团体过多。[41]分属不同派系的同类组织之间的竞争促进了工作,同时,也造成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42]巴民族权力机构的建立并没有改变民间社会派系竞争的局面。即使在奥斯陆协议签署9年后,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的大部分专业协会仍未能统一。[43]
    受伊斯兰势力支持的民间组织兴起后,成为巴勒斯坦民间社会派系竞争的重要力量。2006年,哈马斯赢得立法委员会选举,并在2007年割据加沙地带。巴勒斯坦民间社会随之分裂为三部分:支持巴民族权力机构的组织,主要在约旦河西岸活动;支持哈马斯的组织,主要在加沙地带活动;主张自由、民主的独立组织,由于遭到巴民族权力机构和哈马斯的双重反对,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的活动都受到限制。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的派系特征进一步增强。
    三、 巴勒斯坦民间社会的作用及评价
    在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建立之前,处在以色列占领之下的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居民已经学会进行自我组织,建立了充满活力的民间社会。本土国家机构的缺失,使得民间社会承担了国家本应承担的任务,成为被占领土农业、医疗保健、教育等社会服务领域的主力军。巴解组织回归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后,面临着如何处理与民间社会关系的问题。
    巴民族权力机构与民间社会之间主要是合作互补、相互依赖的关系。巴民族权力机构的过渡政权性质,决定了其仍然依赖民间社会提供社会服务。在其建立一年半后,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的医疗、教育培训、农业推广、住房援助、人权和法律援助、慈善福利、技术援助等多数社会服务仍然由民间组织提供。[44]同时,大部分民间组织都竭力寻求巴民族权力机构的承认、许可、支持和法律保护。
    另外,在二者的关系中也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巴民族权力机构试图控制民间社会,甚至希望将其并入政府。1995年,巴勒斯坦情报机构以问卷的形式对民间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详细调查。巴当局还规定,公开集会必须申请批准,政治团体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必须获得许可。[45]巴民族权力机构号召已有的民间组织加入新政府,或者在政府各部管理下继续提供服务。除了那些与法塔赫关系密切的组织响应了号召外,其他组织都拒绝了。[46]在争取外援方面,巴民族权力机构与民间社会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奥斯陆协议签署后,国际社会将大量的援助资金拨付给了巴民族权力机构,对民间社会的援助从1990年前后的1.7亿美元降到1994年的1亿美元,到1996年只有6000万美元。[47]但也有一些国际援助者绕过巴民族权力机构,直接与民间组织联系,引起巴当局的不满。1999年,巴民族权力机构批评民间组织“腐败”“受贿”“薪水过高”。新闻界也抨击民间组织,称其是将援助巴勒斯坦人的资金装入自己口袋的“肥猫”。[48]
    民间社会对巴民族权力机构进行监督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威权统治。首先,民间社会批评和反对巴民族权力机构的腐败,是其唯一的内部监督者。其次,民间社会是巴勒斯坦民主的主要内部监督和推动力量。2000年9月,为促进地方选举,民间组织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49]2005年1月,第二次大选正式启动后,民间组织联合建立“巴勒斯坦国民委员会”全程跟踪投票进程,监督选举。人权组织和倡导团体是巴勒斯坦民主化改革的重要推动者。倡导团体主要在民主、人权以及促进和平等领域进行活动。研究中心是倡导团体在巴勒斯坦的最新发展形式,主要对民主、政治和舆论进行研究,其中很多致力于和平或民间项目。此外,由世俗政治反对派构成的民间组织的领导人和活动家也呼吁内外势力向当局施压,试图迫使政府进行民主化改革。一些人还发表请愿书,希望能够影响决策。最后,民间社会推动巴勒斯坦法制建设。为限制民间社会发展,巴民族权力机构以埃及相关法律为基础,起草了民间组织法。该法律草案在1997年提交立法委员会后,遭到民间社会的强烈反对,不得不多次修改,花了六年时间才得以颁布。与中东地区其他类似法律相比,巴勒斯坦民间组织法较为宽松,且非常进步。[50]这与民间社会的压力和影响密不可分。此类活动使得巴民族权力机构与民间社会关系一度紧张,只是到2000年第二次因提法达爆发后,危急的政治环境才使双方合作增多。
    但总体来说,作为巴勒斯坦当局的监督和制约力量,世俗民间组织势力薄弱,尤其是那些与法塔赫没有联系的组织。因此,民间社会对巴勒斯坦民主化进程的推动力有限。
    第一,这些民间组织在与巴民族权力机构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奥斯陆协议签署后,巴解组织领导人回归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建立了以阿拉法特为首的新式家长制统治结构,[51]掌握了巴民族权力机构的领导权。而被占领土成长起来的本土领导人则被排除在权力结构之外。[52]回归者占据主导地位的统治当局还对民间社会进行限制,试图以此削弱本土精英的权力。[53]政治反对派是组成和领导民间组织的重要力量,但它们反对奥斯陆协议,没有参与官方的制度化进程,所以丧失了与统治者建立联盟的机会。它们还抵制了1996年巴勒斯坦首次大选,因而在立法委员会中也没有代表。这些民间组织依赖外部援助生存,很多时候还不得不为此与巴民族权力机构竞争,资金来源和渠道受到限制,导致国际援助减少。由于巴民族权力机构担负起了以前由民间社会承担的部分职责,民间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也受到压缩。在新的政治环境下,部分民间组织和网络走向解体,有的虽未解体,但也丧失了活力。
    第二,这些民间组织缺乏深厚的社会基础。充当反对派的世俗民间组织主要由城市中产阶级专业精英构成,大部分由当前政治中失势的左派人士组织和领导,缺乏深厚的群众基础。与以部落和家族为基础的传统社会慈善组织以及伊斯兰组织相比,它们不能进行组织的自我扩张,也没有发展出更有成效的政治机制。有的民间组织在规模上获得很大发展,但这种发展以国际援助为基础。为获得资金,这些民间组织不得不迎合援助者的要求和条件,根据援助者的利益行动,成为与国际援助者关系密切的“全球化精英”,[54]而不能满足巴勒斯坦民众的真正需求,导致失去原有的社会基础。[55]典型例子如一些妇女组织,它们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前与基层群众联系密切,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现在却日益专业化,与群众的距离越来越远。[56]虽然这些组织提供重要的专业服务,如教育、医疗和农业支持等,但同时也远离真正的社会推动力,因而对政治没有太多的影响。[57]事实上,面对巴民族权力机构中主导精英日益增长的威权主义,大部分世俗民间组织甚至无法捍卫自己狭窄的活动空间。
    注释:
    [1] 在中国学术界,英文术语Civil Society有三个不同译名:民间社会、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
    [2] 也称“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3] 莱斯特•M.萨拉蒙、S.沃加斯•索科洛斯基等著,陈一梅等译:《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4页。
    [4] 雷姆•哈马米:《奥斯陆以来的巴勒斯坦非政府组织:从非政府组织政治到社会运动?》(Rema Hammami,“Palestinian NGOs since Oslo:From NGO Politics to Social Movements?”),《中东报告》(Middle East Report)第30卷,2000年第1期,第16页。
    [5] 内森•J. 布朗:《奥斯陆协议后的巴勒斯坦政治:重新开始的阿拉伯巴勒斯坦》(Nathan JBrown, Palestinian Politics after the Oslo Accords, Resuming Arab Palestine),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6] 徐若琦:《巴勒斯坦非政府组织:类别与功能》,《阿拉伯世界研究》2009年第2期;王亚宁:《巴勒斯坦非政府组织——阿•哈克》,《科教文汇》2009年10月上旬刊。
    [7] 主要是通过非暴力的政治不合作方式进行,如罢工、示威游行、抵制以色列商品等。后来出现向以色列军警投掷石块及激进组织从事袭击等活动。巴勒斯坦人称之为因提法达(Intifada,起义),西方媒体称之为起义(uprising)。
    [8] 穆罕默德•穆斯利赫:《巴勒斯坦民间社会》(Muhammad Muslih, “Palestinian Civil Society”),《中东杂志》(Middle East Journal)第47卷,1993年第2期,第260页。
    [9] 内森•J. 布朗:《奥斯陆协议后的巴勒斯坦政治:重新开始的阿拉伯巴勒斯坦》,第149页。
    [10] 巴勒斯坦经济政策研究所:《西岸和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非政府组织图谱》(Palestine Economic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 (MAS), Mapping of Palestinia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the West Bank and Gaza Strip),拉姆安拉2001年版,转引自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Benoit Challand, Palestinian Civil Society:Foreign Donors and the Power to Promote and Exclude),罗德里奇出版社2009年版,第61页。
    [11] 劳里•A. 布兰德:《阿拉伯世界的巴勒斯坦人:制度构建与寻求建国》(Laurie A. Brand, Palestinians in the Arab World: Institution Building and the Search for State),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1—237页。
    [12] 巴勒斯坦经济政策研究所:《西岸和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非政府组织图谱》,转引自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62页。
    [13] 丹尼斯•J. 沙利文:《巴勒斯坦的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代理人和民间社会的基础》 (Denis J. Sullivan,“NGOs in Palestine: Agents of Development and Foundation of Civil Society” ),《巴勒斯坦研究杂志》(Journal of Palestine Studies)第25卷,1996年第3期,第93页。
    [14] 格伦•E. 鲁滨逊:《构建巴勒斯坦国:不完全的革命》(Glenn ERobinson, Building a Palestinian State:The Incomplete Revolution),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页。
    [15] 内森•J. 布朗:《奥斯陆协议后的巴勒斯坦政治:重新开始的阿拉伯巴勒斯坦》,第144页。
    [16] 世界银行:《第16696GZ号报告》(World Bank, Report No16696GZ),1996年,转引自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69页。
    [17] 内森•J布朗:《奥斯陆协议后的巴勒斯坦政治:重新开始的阿拉伯巴勒斯坦》,第150页。
    [18] 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69页。
    [19] 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69页。
    [20] 巴勒斯坦经济政策研究所:《西岸和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非政府组织图谱》,拉姆安拉2007年版,第12页。
    [21] 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69页。
    [22] 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69页。
    [23] 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83页。
    [24] 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59页。
    [25] 巴鲁赫•基默林、乔尔•米格代尔:《巴勒斯坦人:一个民族的构建》(Baruch Kimmerling and Joel Migdal, Palestinians: The Making of A People),哈佛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页。
    [26] 海伦娜•库班:《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民族,权力和政治》(Helena Cobban, The Palestinian Liberation Organisation: People, Power and Politics),剑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57页。
    [27] 海伦娜•库班:《巴解组织和“因提法达”》(Helena Cobban, “The PLO and the ‘Intifada’”),《中东杂志》(Middle East Journal)第44卷,1990年第2期,第218页。
    [28] 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78页。
    [29] 叶济德•萨义格:《武装斗争和寻求建国:巴勒斯坦民族运动,1949—1993》(Yezid Sayigh, Armed Struggle and the Search for State: The Palestinian National Movement, 1949-1993),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2页。
    [30] 哈利勒•纳赫利赫:《非政府组织与巴勒斯坦:金钱政治》(Khalil Nakhleh,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and Palestine: The Politics of Money”),《难民研究杂志》(Journal of Refugee Studies)第2卷,1989年第1期,第118页。
    [31] 莱拉•巴赫马德:《巴勒斯坦的非政府组织》(Layla Bahmad,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in Palestine),诺莫斯2008年版,第196页。
    [32] 莱拉•巴赫马德:《巴勒斯坦的非政府组织》,第196页。
    [33] 在巴勒斯坦分配的“天课”中,估计40%来自境外。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80页。
    [34] 海伦娜•库班:《巴解组织和“因提法达”》,第217页。
    [35] 叶济德•萨义格:《武装斗争和寻求建国:巴勒斯坦民族运动,1949—1993》,第610页。
    [36] 内森•J. 布朗:《奥斯陆协议后的巴勒斯坦政治:重新开始的阿拉伯巴勒斯坦》,第144—145页。
    [37] 阿迈勒•贾马尔:《巴勒斯坦民族运动:竞争的政治,1967—2005》(Amal Jamal, The Palestinian National Movement: Politics of Contention, 1967-2005),印第安纳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38] 雷克斯•布赖恩:《巴勒斯坦政治中的新家长制维度》(Rex Brynen, “The Neopatrimonial Dimension of Palestinian Politics”),《巴勒斯坦研究杂志》第25卷,1995年第1期,第29页。
    [39] 阿迈勒•贾马尔:《巴勒斯坦民族运动:竞争的政治,1967—2005》,第62页。
    [40] 约斯特•R. 希尔特曼:《占领之下的群众动员:西岸工会运动的兴起》(Joost R. Hiltermann, “Mass Mobilization under Occupation: The Emerging Trade Union Movement in the West Bank”),《中东研究与信息项目报告》(MERIP Reports)第136/137期,第30页。
    [41] 丹尼斯•J. 沙利文:《巴勒斯坦的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代理人和民间社会的基础》,第95页。
    [42] 格伦•E. 鲁滨逊:《专业中产阶级在巴勒斯坦社会动员中的作用:医疗和农业委员会》(Glenn E. Robinson, “The Role of the Professional Middle Class in the Mobilization of Palestinian Society: The Medical and Agricultural Committees”),《国际中东研究杂志》(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iddle East Studies)第25卷,1993年第2期,第302页。
    [43] 内森•J. 布朗:《奥斯陆协议后的巴勒斯坦政治:重新开始的阿拉伯巴勒斯坦》,第138页。
    [44] 丹尼斯•J. 沙利文:《巴勒斯坦的非政府组织:发展的代理人和民间社会的基础》,第93页。
    [45] 内森•J. 布朗:《奥斯陆协议后的巴勒斯坦政治:重新开始的阿拉伯巴勒斯坦》,第151页。
    [46] 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64页。
    [47] 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81页。
    [48] 雷姆•哈马米:《奥斯陆以来的巴勒斯坦非政府组织:从非政府组织政治到社会运动?》,第16页。
    [49] 内森•J. 布朗:《奥斯陆协议后的巴勒斯坦政治:重新开始的阿拉伯巴勒斯坦》,第144页。
    [50] 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66页。
    [51] 雷克斯•布赖恩:《巴勒斯坦政治中的新家长制维度》,第25页。
    [52] 哈利勒•希卡克:《巴勒斯坦的分裂》(Khalil Shikaki,“Palestinians Divided”),《外交》(Foreign Affairs)第81卷,2002年第1期,第93—97页。
    [53] 伊姆克奥•布鲁韦:《脆弱的民主与促进民间社会:埃及和巴勒斯坦的例子》(Imco Brouwer,“Weak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Promotion: The Case of Egypt and Palestine”),玛丽娜•奥塔韦、托马斯•卡罗瑟斯编:《资助的功效:援助民间社会与促进民主》(Marina Ottaway & Thomas Carothers, eds., Funding Virtue: Civil Society Aid and Democracy Promotion),卡耐基国际和平基金会2000年版,第31页。
    [54] 伊斯拉•贾德:《非政府组织:处于流行语和社会运动之间》(Islah Jad, “NGOs: Between Buzzwords and Social Movements”),《实践中的发展》(Development in Practice)第17卷,2007年第4/5期,第625页。
    [55] 贝努瓦•沙朗德:《巴勒斯坦民间社会:外部援助与促进和排斥的权力》,第17页。
    [56] 伊斯拉•贾德:《非政府组织:处于流行语和社会运动之间》,第622页。
    [57] 阿迈勒•贾马尔:《巴勒斯坦民族运动:竞争的政治,1967—2005》,第146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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