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实际,把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起来的一个创造,充分体现了各民族平等联合的原则。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它的主要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几个基本原理。 (一)关于各民族平等联合的思想 在马克思、恩格斯领导世界无产阶级革命和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为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积极主张区域自治和各民族的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因此,各民族平等的联合,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各民族平等联合,就是各民族在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联合和团结起来,进行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为实现共产主义目标而奋斗,这是马克思主义主张各民族平等联合的根本目的所在。 但是,究竟如何实现各民族平等的联合,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没有规定统一的模式。他们认为,各个民族和各个国家应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形式。在一些国家,要经过自由分立,才能达到平等基础上的自由联合;而在另一些国家,特别是人民革命胜利的国家,则可以不经过分立,就达到平等的联合。我国各民族就是在平等联合的基础上,通过进行共同的人民革命,取得革命的胜利,并在革命胜利的基础上,又平等联合共同创建了统一的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就是我国各民族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之内实行平等的联合,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的最恰当的政治形式。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后曾经提出过民族自决权的问题,至今有的人在谈论中国的民族政策时,也常常不恰当地把这个问题提出来。研究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更需要从理论上正确全面地理解这个问题。民族自决权在列宁的著作中有确切的含义,它指的是被压迫民族有实行政治分立,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权力。民族自决权的原理是列宁关于民族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但不是列宁关于民族理论的核心主张,更不是唯一的观点。自决权的观点体现了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彻底的无产阶级世界观,体现了无产阶级主张彻底的民族解放和阶级解放的立场。要全面理解民族自决权的观点,必须看到,它既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理论观点,同时又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政治战略。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列宁把它作为反对帝国主义的武器和促进各民族自愿联合的手段加以强调,从而使它成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世界革命的一个锐利武器。 列宁曾经赞成民族自决,但是,从来都不主张无条件的民族分离。他指出,分离权是被压迫民族应有的政治权力,同时他又指出宣传这种权力并不等于号召分离。他用形象的语言说,正像我们同意离婚权并不等于要投票赞成离婚一样。他还指出:“决不允许把民族有权自由分离的问题和某一民族在某个时期实行分离是否恰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后一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当在各个不同的场合,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分别地加以解决”。[1]由此可见,无产阶级承认民族自决权,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支持民族分离,它是否支持某一个民族的分离,是以是否有利于整个无产阶级革命和整个人类进步的利益来决定的。 从鸦片战争以来,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遭受到列强的压迫和侵略。帝国主义时刻在策划瓜分中国的阴谋,妄图把半殖民地的中国变成帝国主义的殖民地。整个中华民族包括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都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不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就不能实现民族的独立和解放。在这里,民族自决权就是要同帝国主义统治的分离。因此,中华民族的自决是同帝国主义分离的自决,而不是中国国内各民族各自为政的自决。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唯一道路是:“中国各民族,即汉族人民和少数民族人民,在工人阶级(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平等地联合和团结起来,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结成广泛的民族统一战线讲同世界人民和以平等待我们的国家联合起来),共同进行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彻底的斗争,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统一的共和国,对外彻底消灭帝国主义对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压迫,对内彻底消灭国内民族压迫制度,实现各民族的彻底解放和真正平等。”[2]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民族如果分裂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只能有利于帝国主义,或者就是帝国主义的分化阴谋,显然是违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积极地主张各民族平等联合,积极地维护祖国的统一,就是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社会主义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二)关于建立民主集中统一国家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多民族国家结构形式同民族问题密切相关。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应根据国内的民族关系和历史情况郑重地抉择国家的结构形式,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的结构形式,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单一制的民族国家,另一种是联邦制的民族国家。 所谓的单一制民族国家,即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它具有单一宪法和国籍,统一的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体系,在国家内按地域划分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统一直接领导。 所谓联邦制民族国家,即指由若干成员国(或邦、州、省)组成统一国家的制度。联邦制民族国家设有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宪法、法律和国籍。联邦的各个组成单位按联邦宪法的规定,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并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行使职权,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中央政府和各成员国的职权范围在联邦宪法中明文规定。 马克思主义在国家结构问题上,是坚持主张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尽可能大的统一的国家,原则上反对联邦制和分立制。只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由于本国民族关系所处的特殊情况不允许建立单一制统一民族国家时,才把联邦制作为一种例外。在只有经过自由分立才有利于各民族相互接近走向统一时,才把联邦制作为走向统一的过渡形式。因为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符合人类社会逐渐由分散、孤立到集中、统一的客观规律,有利于无产阶级革命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更有利于无产阶级在更大范围内组织阶级力量,保护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胜利成果。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结构问题的这一坚定立场,可以追溯到他们对1848年欧洲革命后德国的国家建设问题的态度和主张。1850年,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长期的封建割据和分裂状态等严重阻碍德国社会发展的事实,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中,对国家建设问题提出了:德国无产阶级“不仅要坚持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国,而且还要坚决使这个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集中于国家政权掌握之下,”[3]只有“实行最严格的中央集权制,”才“是真正革命政党的任务”。这说明,革命活动只有在集中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出自己的全部力量,这有利革命事业的发展。恩格斯在1891年批判“哥达纲领”时,针对“纲领”中主张建立分散的德意志国家形式,仍然坚持“单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原则,他指出:用什么代替现在分散的政权呢?在我看来,无产阶级应该“采取单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和国的形式。”[4] 列宁也和马克思、恩格斯一样,在国家结构问题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统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原则。同时,还进一步明确提出,无产阶级还应当坚持建立尽可能大的国家的原则。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者是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资本主义为了自己的发展总是要求有一个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总是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地域上,无产阶级才能广泛地展开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5]列宁进一步指出:“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决不主张任何联邦制的原则,也不主张任何分权制。中央集权制的大国是从中世纪的分散状态走向将来全世界社会主义的统一的一个巨大的历史步骤,除了通过这种国家(资本主义有密切联系的国家)以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其他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6]列宁还指出:“我们社会民主党人是各种民族主义的敌人,是民主集中制的拥护者。我们反对分立主义,我们深信,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大国比小国更能顺利地解决发展经济的任务,解决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任务。”[7]斯大林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反对联邦制》,并在作者注中强调:“本文反映了当时我们党内占统治地位的对国家联邦制度的否定态度。”[8]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什么在国家问题上,坚持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和建立尽可能大的国家原则呢?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建立统一而又大的国家符合整个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为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地由分散、孤立逐渐走向集中、统一的。因此,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乃是适应和促进这一发展趋势的重大步骤;第二、建立统一而又大的国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生产规模的逐渐扩大,就更加要求有越来越大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广的社会分工和资源、生产资料及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相互交流。因此,集中统一的大国,就更能适应这种社会发展的要求,必然在更大范围内促进经济的发展;第三、更为重要的是,这种集中统一的大国更有利于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在这样的国家里,无产阶级可以在更大的规模上和更大的范围内组织自己的阶级力量和阶级队伍,可以得到比小国更广阔的活动空间,使自己在与资产阶级和其它阶级之间的斗争中,有更大的回旋余地。在这样的国家里无产阶级革命所取得的胜利,在世界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中无论其所占的比重和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但是,必须指出,马克思主义者对联邦制的否定态度不是绝对的。恩格斯在1891年分析联邦制及其对一些国家的作用时,一方面认定它对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又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它可以成为民主集中制总原则的一个“例外”,或者是一种“过渡”,是“前进一步”。[9]也就是说,在特殊的情况下,只要有利于消除民族压迫,有利于国家由分散、分裂过渡到集中、统一,无产阶级政党也可以采用联邦制。 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正是在一些特殊条件下北联邦制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加以使用的。苏联实行联邦制,是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现实原因的。 第一,俄国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历史较短,一直到十五、十六世纪才逐渐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一些中亚细亚的民族并入俄国还不到百年。 第二,沙俄是一个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非俄罗斯人在全国的人口比重很大,占总人口的57%,这些民族都是沙俄统治下的被征服的各民族。各民族多数是各自聚集在一个地区,不少民族的经济文化相当发达,有的发展程度甚至超过俄罗斯民族。因此,各民族相互依存很弱,各自的独立性却很强,缺乏凝聚力。 第三,到十月革命时俄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完全隔绝的状态。在民族地区已经建立了不少独立的民族国家。 所以,以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采用联邦制的形式,把各个苏维埃民族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真正民主统一的国家的过渡形式和步骤,这是完全符合当时俄国历史情况的,因而也是恰当的。遗憾的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成这一过渡,终于成为导致今天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也从反面证明,联邦制并非是国家组成形式的一般原则,也不可能长期维护国家的集中统一。在建立“集中制共和国”的漫长过渡时期内,必将存在着帝国主义利用这种松散的联邦制国家形式,分裂和颠覆社会主义国家的危险。列宁当年之所以对联邦制在原则上持反对的态度,缘由也正在于此。 (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是建立多民族民主国家重要条件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一贯认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多民族国家实行民主制度的一个普遍原则。在多民族国家里,民族平等、民族自主都是国家民主的重要内容。人民的民主权利,包括各民族,特别是各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没有这些权利,就谈不上各少数民族的自主权利和平等权利,国家的民主制度也将存在严重的缺陷。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多民族的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所必需的前提,就是对各民族实行彻底的政治民主,即必须使地方,特别是那些具有经济、地理和民族成分等特征的地方实行自治。恩格斯说:地方和省的自治制并“不与政治的和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相抵触”。他还强调地方自治是“革命的最强有力的杠杆”。[10]列宁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把民族区域自治看作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一般的普遍原则。他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条件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11]“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省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的民主集中制”。[12]“非常明显,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较大的特点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受这种自治,那就不可能设想有现代的真正民主的国家”。[13]所以,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在民族地区建立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原则,积极主张并具体实践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取得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和条件 我国的社会性质、历史发展以及民族关系的特点与俄国不同。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各民族的根本利益。 (一)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长期存在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 我国自秦汉以来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国家,二千多年来,虽然也有短暂的分裂、战争,但是,统一是历史的主流。长期以来,中华各民族就生息繁衍在祖国的大地上。在政治、经济、文化的长期交往融合的过程中,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历史格局,建立了相依共存的密切关系,造就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共同心理,并转化为一种巨大的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到了近代,这种集中和统一,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民族压迫的过程中,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已经形成融为一体的中华民族。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是形成集中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社会基础。如果在本来就是集中统一的国家搞各民族独立自决或实行联邦制,那是历史的倒退,是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也是违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因此,在我国建立多民族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国,有着雄厚的历史积淀和民族基础。 (二)各民族分布特点和相依共存的状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客观条件 在我国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相互迁移,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中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聚居。少数民族聚居区除西藏地区很少有汉族以外,都有大量的汉族居住。就是一个少数民族也不都是聚居在一块地方,而是分散在好几个地方。从各民族人口构成来看,汉族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直至1990年55个少数民族人口仅为9132万人,只占总人口的 8.08%,这种民族分布特点和民族构成状况,决定了我国不适宜实行联邦制。 同时,由于我国各民族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各民族在经济上形成互补性和依赖性很强的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离开这个整体而独立地发展自己的经济。在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则有利于各民族互助互济,取长补短,在经济上形成整体优势,共同繁荣富强。 (三)近代以来各民族共同的革命斗争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 中国近代社会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虽然有北洋军阀和后来的国民党反动统治压迫兄弟民族,但整个中国则是受帝国主义侵略的国家,各民族的灾难是帝国主义一手造成的。因此,中国各民族与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是中国近代社会的主要矛盾。这种共同命运,使得各民族人民能够团结一致,共同斗争,并在斗争中结成了血肉相联,生死与共的情谊。特别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展,是由农村发展到城市,在农村革命的时间长,波及的地区广泛,各个民族地区和各族人民都以不同的方式参加了这一伟大的革命斗争。在这一革命斗争中,使各民族越来越亲密、团结得越来越牢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也越来越强大,不仅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民族共同体——中华民族,而且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了在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尤其是在解放战争中,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配合,人民解放军很快解放了祖国的大陆,没有给国内外敌人造成任何分裂的机会。我们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坚实的民族基础和社会基础月以径直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而不需要采用“联邦制”的过渡形式。 三、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性质 (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认识和实践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曾经提出以民族自决和联邦制原则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主张。从党的二大到1930年,党的民族纲领主要是强调民族自决权,主张实行联邦制。其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第一,当时党还处在发展的幼年时期,尚未达到政治上的成熟,对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历史条件还缺乏深入的了解,因而不可避免地照抄苏联的模式。第二,当时中国正处在帝国主义加紧侵略和国内军阀割据、混战的历史时期。在帝国主义分裂剥削政策的指导下,一方面掌握全国政权的军阀叫嚣武力统一;另一方面割据各地的军阀鼓吹“各省自治”或“联省自治”。各派军阀在帝国主义的支持下,为争夺地盘,连绵混战,企图各霸一方,破坏国家的统一,为帝国主义灭亡和瓜分中国效劳。中国共产党党为了揭穿和粉碎国内外阶级敌人的这种阴谋,才针锋相对地提出了由“人民统一中国”和以“联邦制”形式建国的方案。这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坚决反对民族压迫,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立场。这对于动员和团结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解放有着重大意义。 第二阶段: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逐步形成。 进入30年代以后,帝国主义列强继续加紧瓜分中国的活动,日本帝国主义在侵占我国东北后,更直接向华北进逼。这时,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挽救民族免遭灭亡成为全国各民族共同的根本利益。在这个时候再提民族自决的口号和联邦制的方案,已不能发挥激励全国人民共同反对国内外敌人的积极作用,反之会变成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用作分裂各民族的工具。因此,在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根据革命的需要,逐步调整了自己工作的重点,把促进民族团结统一和让少数民族在统一国家内实行区域自治放在了革命的首位。 1931年11月,“九一八”事变后不久,中华苏维埃政府便在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强调指出:要把各少数民族团结在苏维埃周围,增加革命力量,使他们得到自由和解放,建立自治区域。“七七”事变后,在1938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和毛泽东同志的报告中,都明确提出了国内各少数民族和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而在民族地区由少数民族自己管理内部事务的原则。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初步形成。 1945年4月,抗日战争胜利前夕,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对于中国的两种前途、两种命运以及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述。在谈到国内各少数民族的前途时,明确指出: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自治的权利。抗日战争胜利后,周恩来代表党中央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中也明确指出:在少数民族或,应鳅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至此,中国共产党在经过长期的探索后,终于在实践中形成了独具自己特色的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基础,实现祖国统一和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思想和政策。 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根据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和政策,于1946年在关中和西北地区为回族和蒙古族建立了自治地方。1947年又在内蒙古地区为蒙古族建立了全国第一个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实践的成功,也为新中国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全国解放后,究竟如何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毛泽东主席亲自请当时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李维汉同志研究这个问题。李维汉认真研究了国际国内的历史经验,结合中国民主革命问题的实际,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特另是少数民族代表人物的意见,认为中国同苏联的历史发展和民族的具体特点不同,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不适合中国国情,建议在统一的共和国内实行民族区域地方自治制。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采纳了这个建议。 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经过各民族和各民主党派代表充分讨论和协商,一致做出了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利益的历史抉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集中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议通过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具有宪法效力的《共同纲领》中确定下来。 1952年国家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宪法,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84年,在总结建国30多年的民族区域自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特别是吸收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工作的新鲜经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法律化,而且标志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到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2001年,根据国内外发展了的新形势和民族地区的新变化,对198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行了全面深人的修订和补充,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实际,在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 列宁曾经指出:一切民族都将走到社会主义,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一切民族的走法却不完全一样在民主的这种或那种形式上,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这种或那种类型上,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国家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设立自治机关,行使相应省一级地方国家政权的权力和自治权,管理本地区的行政事务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内的民族地方自治制,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民族地区的一种政权组织的具体形式,是社会主义制度保障少数民族平等自主权利的一种民主制度,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1、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地方自治制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地方自治。一切实行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既不是脱离祖国的“独立自治”,也不是半独立状态的“自治邦”或“州”,又不同于联邦式的民族“自治共和国”。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作为一级地方政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总原则行使自治权,自觉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民族都不得以自治为借口,违背宪法的总原则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而各行其是。国家的统一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统一领导,与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实现少数民族对本民族、本地方内部事务当家作主是辩证的统一。 2、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体现形式 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族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都有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是各少数民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最好形式。这是因为:一方面它保障了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共同生活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和人民民主权利。自治机关具有的两重性,主要表现以 第一,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一方面,它是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一部分,与普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令,并且有权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和其它各项事业。这不仅完全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行政体制方面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又充分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和人民民主权利。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滁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它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也可以由其他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及自治机关所属部门的干部中,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它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这就为各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提供了组织保证。 3、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相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相结合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与其它国家的“自治”有很大的不同,不是单一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把民族因素、地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恰当地结合起来。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的区域划分,根据当地的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划定,基本上能够和历史上发展形成的经济、文化区域统一起来。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制大体有三种类型:一种是以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大多数,同时也包括一些人口较少的民族;一种是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其中又包含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再一种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境内还包括其他一些人口较少的民族。 民族自治地方,依其人口多少、区域大小及历史条件,划分为自治县、自治州、自治区三级,适应中国民族大分微小聚居的特点。一个民族可以在一个较大的聚居区建立自治区,又可以在其它较小的聚居区建立自治州或自治县。此外,在不能够建立上述三级行政单位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可以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这就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和优越性,它既能适应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又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各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既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总之,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各民族共同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是我国民族政策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是国家集中统一和民族平等’自治的统一,是社会主义内容和民族形式的统一。这是一个伟大的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新贡献。 四、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的成就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得的成就 建国50多年来,我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证明,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着巨大的优越性,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历史牲的进步。 1、实现了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各民族人民成了国家和民族的主人 在旧中国,由于历代统治者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少数民族长期处于被剥削、被压迫、被奴役、被摧残的地位;随着旧制度的崩溃,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各族人民从各种落后、野蛮、黑暗、反动的制度下解放出来,成为国家和民族的主人,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目前,全国已经建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2个自治县,共计157个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3%,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约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5%,全国有44个民族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人民政权在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确立和保障了各族人民在管理国家大事和本民族事务中应有的地位。西藏自治区自1965年成立以来,西藏各族人民积极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各种权力,并通过选举全国和自治区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通过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区、地(市)、县、乡(镇)四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3.09%的选民参加了县级直接选举,有些地方选民参选率达到100%。在选举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所占的比例,在自治区和地市两级达80%以上,在县、乡(镇)两级达90%以上。据统计,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政协常务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分别占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总数的69.82%和62.25%。还有六位藏族公民先后担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担任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务委员,其中阿沛•阿旺晋美、帕巴拉•格列朗杰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这一切充分说明全国各民族人民不仅在政治上的平等,而且真正成了国家和民族的主人。 2、推动了各民族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落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建国初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相当落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不少地区还是刀耕火种和原始的游耕游牧,一些地区手工业还没有从农业中分化出来,基本上没有现代工业和本民族的工人阶级队伍。1949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总产值为36.6亿元,只占全国总产值的7.8%。解放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的大力帮助与正确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民族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落后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全国民族自治地方铁路、公路建设发展迅速,钢铁工业已经从无到有,煤炭、石油工业也走向了机械化、现代化,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根据西藏的特点和需要,先后召开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就西藏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例如:1984年后,在西藏农牧区实行“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使西藏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持续发展和提高。又如,在税收方面,全国只有西藏一直执行比全国低3个百分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农牧民一直免收各种税费;在金融方面,西藏一直实行比全国低两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除此之外,还对农牧民实行免费医疗,农牧民子女上学实行免费吃住等政策。与此同时,西藏在中央关心、全国支援下,经济社会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态势,国民生产总值从1965年的3.27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211.54亿元;人均GDP由1965年的241元增长到2004年的8000元。现代工业从无到有,建立起包括20多个门类、富有西藏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为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牢固基础。 3、推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科技卫生事业的发展,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解放前,民族地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都十分落后,绝大多数少数民族文盲率在95%以上,许多少数民族被称为‘瘴疠之地”,缺医少药,疾病流行,死亡率极高,文化、科技事业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民族区域自治使祖国大家庭的各民族成员不仅在政治、经济上有共同的基础,在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方面也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得到了迅速发展。就西藏而言,解放前的旧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学校,适龄儿童人学率不到2%,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现在民族教育体系已初步形成,到2003年西藏已有各级各类学校1011所,教学点2020个,在校学生45.34万人,小学入学率达到91.8%;文盲率下降到30%以下;西藏的医疗卫生条件显著改善,目前西藏拥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1305个,病床床位6216张,卫生技术人员8287人,每千人病床和卫生技术人员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口平均寿命从解放前的35.5岁提高到现在的67岁;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受到尊重和保护,优秀的文化传统得到继承和发扬,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 4、促进了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确立和发展,巩固了祖国的统—和民族团结 在中国历史上,由于统治阶级推行反动的民族政策,造成民族歧视、民族隔阂、民族械斗甚至是民族战争,致使民族间互不团结,社会生产力受到巨大破坏,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解放后,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使各民族在祖国的大家庭中,进一步增进交往,加深了解、联系和合作,中国的民族关系更加融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更加增强。在苏联解体、东欧动荡、南斯拉夫内战和世界民族主义泛滥的国际环境下,中国各民族团结一致,不受干扰,积极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正如江泽民总书记在谈到民族区域自治时所指出的:“经过几十年的考验,证明了这项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14]西藏经过50多年的发展,虽然也一度存在着以达赖为首的民族分裂势力的分裂活动,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特别是西藏人民的艰苦奋斗和英勇拼搏,西藏沿着社会主义道路,从黑暗走向光明,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富裕,从专制走向民主,从封闭走向开放,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今天的西藏,政通人和,百业俱兴,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局势稳定,民族团结,边防巩固,人民安居乐业,是西藏历史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好时期。 五、结束语 现在,我们国家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迈进。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更好地发挥它的优越性,这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1年来,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和保障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部很好的法律。但是,随着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轨道上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自治法相配套的一些法规还未出台;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尚未最后完成,监督机制也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影响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影响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因此,要抓紧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江泽民同志在1992年1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要抓紧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已制定的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国家和没有自治地方的省、市,要制定保障杂居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规,到本世纪末,要形成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15]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也是自治地方与非自治地方的主要区别。从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的整体情况来看,在如何行使自治权的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特别是在政治自治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但在如何行使经济方面的自治权方面,由于以往重视不够,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在经济权益方面更显得突出。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主要是消除历史上形成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方面的差距,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民族问题的主要矛盾,也是民族问题方面带有全局性的问题。离开这个主要矛盾、主要问题去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就会失去总的方向。因此,要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就必须重视保障和实现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特另要切实保障自治地方在经济方面的权利。以便让各少数民族运用国家赋予的这些权利,根据自己的特点、条件和需要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增强民族自我发展能力和民族经济的造血功能,逐步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在经济上的差距,这也是一切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历史事实说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实现西藏和全国各族人民平等发展及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更是西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必然结果,是西藏人民充分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所以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积极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实际行动促进西藏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24卷)[M].P269. [2]李维汉: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M].人民出版社.P697.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P390.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P275. [5][6][7][12]列宁全集(第20卷)[M].P29、P29、P217、P218. [8]斯大林全集(第2卷)[M].P291-P292.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P91(注释). [11]列宁全集(第2卷)[M].P553. [13]列宁全集(第20卷)[M].P30-31. [14][15]龚学增: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理论[M].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P14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