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获得国际承认是中华民国建立后面临的首要外交问题。各国均利用机会,以承认中华民国为砝码,企图其他问题的解决。其中日本就将承认中华民国同“满蒙问题”、贷款问题结合起来,形成了以承认问题为核心,开展对华外交的局面。在中华民国的承认问题上,日本积极谋求其主导地位,并企图通过这一主导地位实现承认问题、贷款问题、“满蒙问题”的一并解决。但由于中国的抵制,更由于该外交政策本身依赖列强的协调,随着远东地区国际格局的变化,特别是美国、德国对日本主导地位的挑战,使日本在承认问题上外交受挫。由此,进一步促使日本逐渐放弃列强共同行动的原则,越来越倾向于对华单独行动,这对日本外交的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中华民国/承认问题/日本外交/远东格局 标题注释:本文曾提交上海大学主办的“世界史研究再出发:长三角‘世界史’研究生学术论坛”,并获特等奖。谨向会议组委会及点评拙作的梁志、魏红霞等老师表示感谢。 中华民国成立于1912年1月1日,但此时中国尚未统一,南北两个政权仍处于相互对峙的局面。2月12日清帝退位,15日袁世凯当选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中国在形式上实现南北统一,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当时唯一合法政府。获得国际承认是中华民国建立后面临的首要外交问题。民国政府内部最初也对获得承认抱以很大的期望,“统一政府成立之后,于内必能统一全国之秩序,于外必能得各国之承认”。①这里的承认问题是指国际法意义上的正式承认,而非事实承认。当时各国公使、领事仍然驻华,政府间人员往来并未中断,只是各国普遍避免正式交往,例如日本政府建议:“在具有足以取得各国承认之资格的新政府成立以前,各国政府有必要指令其本国代表及领事与表面上可以认定为中国官员者进行接触,以处理日常事务及其他地方性事务。”②而驻北京的公使团商定:“对那些照会不提出答复;同外务部的必要联系将通过会晤或非正式函件进行。”③实际上就是将事实承认与正式承认区别开来,可见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缺乏的不是事实承认,而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正式承认。因此,本文研究的承认问题是对中华民国的正式承认。④ 如果说各国不承认南京临时政府尚符合国际惯例,但南北统一后,中华民国政府从国际法角度已获得了各国正式承认的基础。此时,列强仍然不承认中华民国反映了各国对华外交的协调与斗争。以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多注意列强侵华的共性,但忽略了其彼此的差异。⑤正是从差异性出发,王立新的《伍德罗·威尔逊政府承认中华民国问题再研究》一文分析了美国在列强中率先承认的原因及威尔逊政府对华外交的特点。⑥本文则以另一大国——日本为切入点进行分析,毕竟当时的远东国际格局正面临巨变,美国和日本成为当时的主要影响力量。对日本承认中华民国这一问题的叙述,以往多散见于中日关系史类著作⑦,且基本沿袭了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的论点:“迨清室逊位,袁世凯被选为临时大总统,日本乃起而倡不承认之要挟矣。”⑧本文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日本承认中华民国的经过,以及承认问题对日本外交走向的影响。 一、日本寻求承认问题的主导地位与初步实现 辛亥革命爆发后,日本政府曾倾向于支持清政府,但随着中国形势的变化,1912年初,日本就清帝退位的可能与中国新政府的承认等问题与英、俄等列强进行了协商。2月13日即清帝退位第二天,中国驻日临时外交代表汪大燮致函日本外务大臣内田康哉,“大清国皇帝业已辞位,我国改为共和政体,定名大中华民国。所有出使大臣改称临时外交代表,接续办事”。⑨此函虽属外交通告,但暗含要求日本承认之意,如果日本政府给予回复就等于承认了外交代表的地位,间接地承认了中华民国,因此日本政府未加理会。同日,内田康哉外相向设有中国领事馆的神奈川、兵库、长崎等地县知事发出“贵地之清国领事,业已失去资格,今后与该领事之交涉往来,希全以非正式方式进行”的指示。⑩日本政府虽然暂时拒绝承认,但是也意识到“鉴于目前中国形势演变,迫使吾人承认新政府之时期迟早终必到来”。(11)也有日本舆论呼吁“抓住第一个机会承认中国新政府”(12),为以后交涉的进行提供了可能。 此时日本的对华政策并非集中在承认新政府上,但承认中华民国成为一个国际外交问题为日本解决其他相关问题提供了机会。辛亥革命爆发后,日本的关注点首先放在中国东北。1912年1月14日,陆相山县有朋在《对清政略概要》中提出:“日本必须在此适当时机出兵满洲”(13)。当时,更有报道称日本准备动员一万军队,开往中国东北。(14)为制造事端,日本军方于2月3日炸毁了位于山海关外十英里处的京奉铁路桥梁。(15)以此为理由,华北驻屯军不顾中国抗议,派兵前往铁路桥附近进行监视(16),并且驻“南满”的日军也向奉天增兵。与此同时,日本积极推动“满蒙独立运动”,企图扶持宗社党的肃亲王善耆等人,联合一部分蒙古王公,在东北地区建立傀儡政权,并同时拉拢张作霖等人。日本的单独行动,遭到了列强的反对和中国方面的抵制。内田外相不得不于2月22日电令:“与宗社党有关的日本人之行动,原为日本政府所认可,但在此际,希用晓谕或其它稳妥办法,加以制止”(17),暂时放弃了“满蒙独立运动”。日本外交界认为,与直接插手“满蒙问题”相比,承认问题更易在列强之间取得共识,将两个问题联系在一起,利用彼此间的相互制约,会有利于“满蒙问题”的解决。2月21日,日本向各国发出照会,提出了关于承认中华民国的政府备忘录,开始将两个问题捆绑起来,并建议列强共同行动。当日本外交转为同列强保持协调后,暂时放弃了对中国的直接压迫,“满蒙问题”暂时陷入僵持,在这种情况下,承认问题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与承认问题密切相关的还有贷款问题。民国成立初期财政困难,不得不向外国借款,但各国银行坚持贷款的前提条件是中华民国得到列强的承认。(18)日本趁机主张将承认问题与贷款问题联系起来,宣称:“对华借款,本来是为援助中国革命后的善后经营,而应中国之请向其提供必要之资金援助。中国用此资金应付其当前之紧急需要,诸如维持秩序、确立政权等等,均与承认颇有关系”(19),此时的贷款属于政治性贷款,与控制中国政府财政密切相关。日本坚持“有权参加对华政治性借款”(20),利用承认问题需要列强协调的机会,提出各国在贷款问题上也采取一致行动,要求参加垄断对华贷款的四国银行团。因此,从长远看,同中国政府发生外交关系是必然的,承认只是时间问题,而真正的关键在于各国将承认同其他问题联系起来,例如日本就将承认中华民国同“满蒙问题”、贷款问题结合起来,形成了以承认问题为核心,开展对华外交的局面。 针对承认问题,日本提出中日具有特殊关系,并以此为依据,谋求主导国际承认的进程,“承认中国新政府问题,与帝国政府关系最重,为考虑将来各方面之对华施策,帝国政府在承认问题上保持主导地位,实至关紧要”。(21)中日特殊关系按照日本的说法在于“日、中两国间毕竟已有数千年之历史交往,且现时在政治、经济、交通、贸易等方面又接触频繁,关系紧密。此种关系,乃因两国相互毗连、地理上十分接近之所使然”。(22)但此种说法涉及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等,内容广泛而空洞。对此,各国没有明确表态。虽然俄国此前曾表示:日俄两国在中国享有特殊地位,因此“必须乘此时机迫使中国特别承认日、俄两国所享有之特殊权益”(23),但强调的是两国在中国东北等地区的特殊地位,且地位没有差异,自然不同意仅日本与中国存在特殊关系。所谓的中日特殊关系可以视为日本的外交辞令,但它反映了日本对华政策暗含的排他性,即对其他列强的排斥。(24)但日本自身的实力并不足以主导各国对华外交,在承认问题上,真正有利于日本的是这一时期的远东国际格局。 此时的远东地区,列强关系复杂,虽然充满竞争,但在表面上还继续维持着合作。从日本外交的实际情形来看:日本与俄国对中国东北及蒙古地区均有野心,这成为其联合的基础;法国在外交上紧密依靠俄国,日本可以通过俄国与之联合;日本与英国为盟国,此时日本有渐居同盟领导的趋势,但英国从整个国际关系以及联合对华出发,继续保持着联盟,同时在对华问题上美国倾向于同英国进行协调,而日本也可以通过英国联络美国;美国塔夫脱政府推行“金元外交”,力求维护列强合作,对中国问题尽量持“超然主义,避免卷入国际纠纷的漩涡中”(25);德国在华利益相对较小,易于笼络。对日本来说,承认问题提供了与列强协调的时间与平台。而贷款问题则更要求列强间的合作,无论是从实际利益还是从外交策略考虑,对于对华贷款,日本都不会放弃这一机会。这一时期的远东国际格局,使日本看到了在列强协调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可能。 为寻求主导地位,日本提出:“帝国政府希望在适当时机就此事率先采取主动措施。”(26)这一主动措施集中体现在2月下旬日本率先照会各国关于承认中华民国的政府备忘录。对此备忘录,俄国于22日,英国于24日,法国、德国于27日,美国于28日,分别表示同意。日本谋求承认问题上的主导地位得以初步实现。该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外国人仍继续保持在中国所享有之—切权利、特权及豁免权,至为重要。此等权利、特权及豁免权,其主要者虽均有条约可依据,但以中国及各外国之国法规定或过去之惯例为依据者亦复不少”,“各国政府应进一步促使新政府做出足以说明其真正维护各国在中国的共同权利及利益之充分保证,然后以此为条件予以承认”,并且特别强调:“在承认问题上以及在正式承认以前所应采取之步骤上,各国政府应完全保持统一步调。”(27)该政府备忘录反映了日本政府“意在主导承认问题,并企图推行‘以承认换承认’之策,继续获得在华优势地位。”(28)通过该照会,日本不仅使各国认可了其提出的对中华民国的承认条件,更重要的是获得了列强对共同行动原则的认可。之后,日本又获得了关于承认的具体条件的起草权,“各国政府既已在原则上对日本国政府之提案表示同意,则关于承认条件之文书起草工作,自应由日本国政府承担”。(29)3月23日,日本政府将备忘录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提出了《关于承认中国新政府之条件细目(草案)》,也得到各国的同意。 与承认问题相关的贷款问题、“满蒙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开始向有利于日本的方向上倾斜,这集中体现在日本加入垄断对华借款的国际银行团一事。无论是维护实际利益还是维持对华共同行动原则,日本都希望加入银行团,何况在其看来银行团对华贷款具有政治性。内田外相表示:“今后发生的对中国借款凡具有政治性质者,持原则上必须参加之方针。”(30)日本所要做的是将贷款问题同“满蒙问题”协调起来,实现两个问题的双赢,并起到制约承认问题的作用。经过三个多月的谈判,英、法、德、美四国于6月18日在巴黎举行的银行团代表会议上,同意日本加入,并在会议记录中写入:“谅解不得对日本国在满洲及接近南满洲之东部内蒙古拥有的特殊权利及利益有任何不利之影响。”(31)这是日本加入银行团的保留条件。通过这一条款,日本进一步获得了列强对日本在“满蒙地区”特殊地位的承认。同一天,俄国也加入银行团,四国银行团改组为六国银行团。日本的加入可以视为其最接近利用承认问题所要达到的目标——保持列强的共同行动,在列强协调中居于主导地位,利用主导地位实现承认、贷款、“满蒙”等问题的解决。可以说这一时期在承认中华民国问题上,日本外交的优势地位最为明显。 二、日本围绕承认问题的外交协调与主导地位的丧失 实际上,日本力求获得在承认问题上的主导地位,是为了实现之前制定的“使其他各国承认日本在中国的优势地位”的计划,并以此为依据扩大在华权益。日本在外交上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远东国际格局,基本实现了在1911年10月24日内阁会议上通过的“对英国贯彻同盟精神,与俄国采取协同步调,维护我国利益,同法国等在华利害相关国家尽力协调,同时讲究策略,尽最大可能拉拢美国”的外交决议。(32)但是,日本在承认问题上的主导地位是暂时的,无论是其暂时获得还是最终失去,都与这一时期的远东国际关系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分别探讨俄、法、英、美、德等国同日本在承认问题上的外交交涉及其对日本外交的影响。 日本欲保持主导地位首先需要处理好同俄国的关系,实现两国的合作。早在1912年1月24日,日本驻俄大使本野一郎就向本国政府提议:“新的共和政府一旦成立,必然要求各国政府予以承认。届时日、俄两国可否作为承认新政府之交换条件进一步要求巩固两国在满洲之权利。”(33)俄国政府也强调“中国政治问题中,满洲占第一位”,并在1月23日称:“我国在满洲的利益与日本的利益符合……那么在此问题上我们应和日本政府共同行动。”(34)为此,日俄两国首先在关外铁路方面展开合作。(35)日本也首先向俄国送交了关于承认中华民国的照会,并得到了俄国的完全同意。(36)由于俄国在“满蒙问题”上较为强硬,甚至向日本暗示俄日联合单干的可能性,“在迫使中国新政府承认各国共同权益之同时,日、俄两国政府还应该另行采取适当手段,以确保两国之特殊权利及利益”,并认为:“只要日、俄两国政府能显示出强硬态度,对中国共和政府不予承认,其他列强恐亦不会急于确认。”(37)虽然日俄两国在对中国北方地区的争夺中存在矛盾,但经过三次密约协调,特别是1912年7月8日签订的第三次日俄密约,划定了各自在中国东北及蒙古地区的势力范围(38),达成了两国在“满蒙问题”上的攻守同盟,而俄国的前述表态实际上鼓舞了日本对其他列强采取较为强硬和积极的态度。 此时的日法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日俄关系的延续。由于欧洲局势的严峻,法国在外交上对俄国尽量协调。据此,俄国向日本保证:“至少法国政府将同俄国政府采取同一立场”。(39)德国也认为:“法国可能将完全顺从俄国的指示。”(40)英国甚至指出:“法国公使纯粹是按俄国公使馆的利益行事。”(41)但法国在华利益较小,与俄国不同,法国这一时期主要关心对华贷款问题。2月27日,法国向日本表示反对单独对华贷款,“单独行动已使法国财界人士在中国之活动受到压抑,惹起法国财界人士颇大不满,致使恪守列国共同行动准则的法国政府陷于极端困难境地”,同时又向日本提出各国共同行动。(42)当时对华贷款垄断在英法德美四国银行团手中,法国此举是暗示按照共同行动原则日本可以加入,而且法国支持俄国加入四国银行团,自然没有理由反对日本加入。法国的态度拓宽了日本在承认问题上的外交空间,日本可以利用贷款问题,一方面为自己争取权益,一方面利用共同行动原则制约其他列强。法国也希望趁机扩大在华权益,中国报纸曾爆出俄、法公使在各国驻京公使会上提出承认中华民国的四项条件:“(一)不承认蒙藏为中国领土;(二)川黔特别权利;(三)付清本年赔款;(四)清偿届期欠款”。(43)法国这种趁火打劫的行径自然也为日本所乐见。 日本和英国在1902年建立了同盟关系,形成了在远东特别是中国问题上的日英协同,此点即日本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所说的“以日英同盟为基础之我对清外交”。(44)由于国际局势的变化,此时的日英同盟中日本已经有了居于主导的趋势,而英国不得不对日让步。1911年双方缔结第三次同盟条约,规定:“维持两缔约国在东亚及印度之领土权利,并防卫其在上述地域之特殊利益”(45),暗示英国已承认日本在中国的“特殊权益”。双方的这种合作在承认问题上得到进一步体现,英国政府甚至指示驻华公使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就承认的时间、方法和条件等问题与日本同事密切联系”。(46)英国“在签订一个新的关于西藏的条约前不承认中国共和政府”(47)的态度也鼓励了日本,“英、俄两国政府为保护其本国利益既已如此肆无忌惮,分别施行手段,帝国政府即不应再事袖手旁观……乘此时机,力图进一步巩固我国在满、蒙之地位”。(48)英国对日本外交的另一个作用在于联合美国。1912年2月,日本提出关于承认问题的备忘录之时就希望由英国密告美国政府。(49)7月,日本第一个收到美国的《承认中国新政府问题之秘密备忘录》,随后立刻同英国进行协商。直到7月24日,英国表示:“鉴于中国现状,目前尚不到考虑承认其新政府的程度”(50),日本才于8月初告知美国:“关于承认中国共和政府问题,美国政府倘若采取单独行动,结果将使各国政府间一向保持的协同步调发生破绽,并进而给中国造成无法预料的困难。”(51)1913年3月,美国再次提议承认中华民国,日本向英国提出:“帝国政府认为应该重视以往之交涉成果,并维持国际协调原则,倘若英国政府亦持同样意见,即希望英国政府亦向美国政府建议采取与帝国政府相同之措施。”(52)但这一次美国没有听从英日两国的劝告。 美国起初默认了日本的主导地位,不仅同意了日本关于承认问题的照会,而且在1912年7月一度有意承认民国政府时也首先征求了日本的意见。(53)但是,美国同意日本的照会是以不过分拖延为保留条件的。(54)进入1913年,美国政府担心:“继续恪守与列强的合作政策,在所有列强达成一致之前拒不承认中华民国,不仅会损害美国的利益,而且是在纵容其他国家的侵略企图。”(55)同时,美国国内有大量的舆论呼吁早日承认中国新政府,给予其不小的压力。(56)因此,美国政府逐渐倾向于承认中华民国,并在1913年3月18日退出了六国银行团。(57)此举公开破坏了在对华问题上列强的共同行动原则,也预示着在承认问题上,美国将采取单独行动。对此,日本提出抗议:“倘若美国政府无视以往帝国政府与各国政府间的交涉成果,而竟至单独承认中国共和政府,则帝国政府深表遗憾”。(58)但美国仍于4月2日照会包括日本在内的18个国家,建议在4月8日中国国会召开之际承认民国政府。(59)4月4日,日本照会美国劝其从缓行动。(60)美国认为:“不应让自身的行动受制于其他国家”(61),坚持“中国若能成立正式、合法的议会,即可视为已具备承认之首要条件”(62),并于5月2日递交国书,正式承认中华民国。(63)美国政府对中华民国的承认,更多出于对中国民主共和制度的支持,可以说是“美国外交政策中意识形态影响战胜经济与地缘政治利益,或者说是理想政治战胜现实政治的一个典型个案”。(64)但日本外交是现实主义的,美国此举无疑是对其主导地位的挑战。对此,日本外务省主张:“对承认问题,尽可能迅速再由帝国首先占据发言地位”(65),并向各国表示:“若列强中和其他国家意见不同……持有特殊见解,对何时承认有所犹豫时,不得妨碍全体的行动。”(66)日本显然希望组建一个没有美国的大国协调集团,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此举却因为德国的态度而未能成功。 德国最初在贷款等问题上曾给予日本不小的支持。1912年2月27日,日本照会德国,建议把共同行动的原则扩大到贷款问题,“以便列强在此期间内在承认新政府及在它们的行动上得协调进行”(67),显然是希望在对华贷款上也实现列强合作,同时自身也获得参与的权利。对此,德国表示:“如对中国新政府提供借款时,希望与各国政府采取共同行动”(68),表明其不反对日本参与,且之后第一个邀请日本加入银行团。但是,随着美国表示承认中华民国,德国立场开始变化,“美国单独承认中国将增加其在华的威信而使我们不利”(69),决定:“虽然不能同意诸如美国当局准备在中国国会开幕之际立刻承认中国新政府之类议论,在国会正式选出袁世凯为大总统时,德国政府即准备正式予以承认。”(70)另外,北京政府也注意到德国与俄、英、日不同,“美德两国颇热心于承认问题”(71),为争取德国也同意给予其在山东修建两条铁路,延长胶济铁路的特权。(72)同时,德国也认为中国恢复秩序的希望在于袁世凯,“因为他的威望也许能对国内秩序安宁提供保证”(73),而对袁世凯的支持较为积极,最终决定“假如袁世凯于总统选举之时获得特别多数票子,则我们当准备承认。因我们深信彼能维持秩序故也”。(74)德国态度的转变,实际上使得日本重建日欧大国合作,再次居于主导地位的打算彻底落空。 面对美国和德国的态度,日本不得不表示:“此期间美国政府突然决定采取承认步骤,德国政府亦如杉村大使来电所述,将候大总统正式选出后立即承认。处此形势下,作为邻邦且素有特殊关系之帝国政府,更须尽早选择适当时机予以正式承认。”(75)但仍然希望通过密切联系英国,积极同英国商讨关于承认的程序,试图在承认问题上即使无法继续主导,也要保持有利地位。但是,英国与日本态度有一定的差距,主张承认需要“召开具有代表性之国民会议明确制定宪法,并遵守宪法条文选出大总统”(76),这比日本坚持的“中国建成一个巩固而且具有实力之新政府,并足以证明此新政府抱有履行中国所负担之一切国际义务之意志”(77)显然更具有可操作性和诚意。随着二次革命的结束,英国认为中国“全国强烈地赞成恢复安定的统治,相信这样的统治只有在袁世凯的指导下才可能实现”。(78)而且,英国在华拥有巨大的商业利益,担心拖延承认会“激起全中国的愤怒……这种愤怒的表现,将是一场世界上从未见过的抵[英国]货运动”(79),遂表示:“对于中国新政府之承认,不可如葡萄牙国之迟迟拖延”。(80) 面对英国的态度,日本仍然施展手段,借以拖延。首先,日本利用中英之间的片马问题,表示:“此事与承认问题即有连带之关系”(81),与英国政府内部主张“承认一事必须视新政府在控制这个帝国的边远省份所表现的能力而定”(82)的观点相呼应。但是,英国外交部认为“把这一新内容加入英王陛下政府不得不与各国列强一致行动的承认问题之中,会使问题变得复杂”(83),不赞成与承认问题相捆绑。结果,日本的目的未能达到。随后,日本又借口1913年8月发生的兖州、汉口、南京三事件,要求推迟对中华民国的承认,这是在承认问题上日本最后一次设置障碍。为此,日本向英国方面探寻:“迫于国内舆论,日本国政府可能将承认日期推迟到中国三事件解决以后,届时英国政府是否将不予考虑而仍按原定步骤宣告承认?”英远东司司长回答:“希望中国事件能在承认以前获得解决;倘若日本国政府因事件不获解决而欲推迟承认日期,英国政府恐不能为此一同推延”(84),仍然坚持“当选取的结果一旦通知我们的时候,便立即承认中华民国。”(85)结果,英国的态度对日本产生了重要影响,日本虽然在三事件问题上对中国政府仍采取强硬态度,但不得不与承认问题脱钩。翌年1月,三事件最终结案,此时距日本承认中华民国已三月有余。 三、日本最终承认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最终获得承认,除了美国、德国、英国态度先后转变的因素外,北京政府的外交策略也是另一个重要原因。1913年2月,日本方面运动孙中山等认可“承认民国由日本主唱”。(86)此时,孙中山与袁世凯关系还未决裂,日本的举动是试图通过中国政界要人来影响北京政府。但是,北京政府坚持“今之言承认,非指国家而言,乃指政体而言”(87),即承认中华民国问题属于政府承认,而非国家承认。从帝制到共和属于中国内部的政体变更,不影响中国的国际法地位,因此除非否认中国存在,否则必将承认中华民国,且承认手续较为简单。而且,中华民国虽然从法律上未获得承认,“然事实上各国是已承认”(88),因此并不急于追求正式承认。同时,北京政府也意识到:“各国之迟迟未认吾新政体者,一则借口于政府之未巩固,一则取协调进行主义,以为牵制,吾若要求,彼将要挟愈甚”(89),因而采取同各国分别就有关问题进行交涉的方针,力图打破列强一致的情况,推动了各国态度的转变,而使日本不得不最终承认。然而此时的中日关系中,中国处于较弱的一方。日本如果放弃与各国协调,直接同中国进行交涉,必然使中国在外交方面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同时日本也不会轻易放弃任何可资利用机会。因此,有必要分析这一时期的中日关系,特别是中日之间围绕着承认问题在“满蒙问题”、贷款问题等方面的交涉。 其中贷款问题尤其需要列强之间进行协调,“凡事均由有关六国共同协商处理,且正欲以借款问题创此新意”。(90)北京政府意识到了贷款问题的政治倾向,反对日本的参与。为此,时任北京政府总理的熊希龄表示:“避免政治动机的渗入”,要求英法德三国“暂时不要拉入俄日银行代表”。(91)但是,日本外交暂时战胜了中国,最终正式加入。日本共同行动的目的虽已达到,但贷款的具体事宜则一直由英国负责。在退出银行团后,美国“反而在北京政府的承认问题上掌握了主动”。(92)五国银行团被迫加快步伐,于1913年4月26日同民国政府订立《善后借款合同》,“条约共二十一款,借款总额为二千五百万英镑,借款期限定为四十七年,年息五厘,债券九折出售,八四实收。合同规定以中国盐务收入之全数,关税中除应付款项外的余款及直隶(今河北)、山东、河南、四川、江苏等省所指定的中央税款为担保”。(93)虽然贷款的实现与北京政府的让步密切相关,但在日本看来,此举是对美国的外交胜利,“通过借款,其他五强国更有效地证明了他们对中国的友谊。美国的专断与高傲的行为,使一般人都感觉不快。美国想借讨好中国,博得中国的特殊好感,这一目的能否达到颇成疑问”。(94)但贷款问题一直由英国主导,无形中使日本更加依赖英国。况且贷款问题的解决,使得承认问题的复杂性相对减少,朝向承认的前景更加明朗,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缚了日本。英国驻华参赞甘伯乐(Campbell.C.W.)在致莫理循(George Morrison)的电文中就称:“据我了解把俄国拉进六国银行团就是为了避免这类单独行动”(95),这点对日本同样适用。纵观承认问题交涉期间日本的外交活动,可以说其最大的收获在于参与对华贷款,但迫使中国政府妥协主要还是英国的功劳,这也是日本重回英日同盟老路的重要原因。 随着1913年4月,美国正式决定承认中华民国以及德国、英国态度的转变,日本的主导地位逐渐丧失,不得不直接面对承认问题。此时因宋教仁被刺,中国政局走向十分复杂。由于日本一直对南北两派都试图施加影响,形势对日本而言非常不利,陷入了早先上海总领事有吉明所说的:“若再进一步策划活动,不独有伤于北方袁世凯之感情,且必惹起南方伍廷芳及其他进步党人之反感,且与对英关系亦将产生不良后果,徒劳无益”的尴尬境地。(96)日本先前的所作所为恰恰将承认问题复杂化,反而使得日本在面临单纯的承认问题时更加“为难”。一方面日本认为:“若然承认北京政府,即等于援助袁世凯与南方孙、黄等人作对。倘若造成如此结果,不仅为各国着想有欠妥善,即为中国本身着想,恐亦难以谓为得宜”(97);另一方面又表示:“日本人从个人角度来说,将会同情革命派;但政府一贯与各国协调,将致力于保持袁世凯政府的稳定。”(98)日本在中日关系上的处境正如美国国务卿布赖恩(William Jennings Bryan)所言:“过分拘泥于南北纷争,恐亦难免引起偏袒一方之责难”,相反“就美国政府而论,中国究由何人出任总统、施行何种政治等等,均非美国政府所应干预;只要正式、合法之国会能够成立,即应以此为基本条件而予以承认,相信此种立场最为光明正大”。(99)美国的言论从侧面反映了日本外交的软肋,日本对华的尴尬局面正是干预太多,甚至为此担心:“无论哪一方面爆发事变,即使走局部,但如果影响到中国秩序,各国也将把责任转嫁于我。”(100)相对而言,美国才抓住了承认问题的关键:对中华民国的承认,是对已经不存在的清政府的否认,在否认清政府这一点上,中国南北两方并无差异。因此,在美国承认了中华民国后,属于南方革命派的江西都督李烈钧亲自致函美国驻汉口领事表示谢意。(101)国民党人居多数的国会也致电美国参众两院表示感谢。(102) 但在临近承认的时候,由于兖州、汉口、南京三事件,中日关系上升到备受关注的程度。(103)如前文所述,日本在此时希望利用推迟承认来要挟中国,但由于英国的反对而作罢。此时中国暂时同英国、俄国在西藏和蒙古问题上达成妥协,日本已是孤立状态。但是,日本仍不肯放弃三事件带来的机会,以此为借口提出了满蒙五路借款问题。北京政府认为“惟须有交换利益,日本方可对付”(104),最终在承认的前一天即10月5日,日本驻华公使山座圆次郎和中国外交总长孙宝琦在北京交换了《中日满蒙五路借款修筑预约办法大纲》,内容有:(1)规定中国借用日本资款筑造四平街经郑家屯至南府、开原至海龙城、长春经南满铁路至洮南府的铁路线;(2)规定了借款的办法;(3)规定中国日后如修筑洮南至承德、海龙至长春两铁路时,需要借款时须先向日本商借。(105)日本扩大了在中国东北的权益,并将势力范围扩张到热河。中国方面“对俄订协约许外蒙有自治权,孙慕韩、李木斋两氏赴日,亦为商量铁路问题。直至民国二年之春,各国始先后承认中华民国”(106),将此协定与承认外蒙古自治一道视作为换取承认做出的重大让步。虽然如此,同日本最初的目标:“在东北地区延长租借地的租借年限,就与铁路有关的各项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进而确立日本在中国东北的地位”(107),“趁机实现满洲问题的根本解决”(108)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延长旅大租借地的要求为北京政府所拒绝,这预示着中日之间关于中国东北地区的斗争还将继续,此协议只是问题的暂时解决,而非日本的最终胜利。此次交涉日本不再直接将承认问题与“满蒙问题”联系起来,而是以三事件为借口进行要挟,并放弃了同列强的协调一致,采取单独行动,直接同中方交涉,“帝国政府自然要和各国政府采取共同措施,然而关于我国特殊利益问题,则不得不采取单独行动,实属万不得已”(109),这在当时被日本政府认为是不得已的下策。值得注意的是,此约是通过政府间换文的方式签订,已暗含了日本对中华民国政府的认可,这为最终正式承认扫清了障碍。 也许可以让日本外交界感到欣慰的是原驻华公使伊集院彦吉的努力,“本职与英国公使就承认问题交换意见时,曾事先备妥《大总统声明》文稿一份,于晤谈时当面出示英公使”。(110)这份《大总统声明》成为中英之间关于承认条件的底稿,经过中国同英国的协商,进行了简单修改,得到了双方的认可。日本又通过说服英国,加入了“具体执行承认手续时应该附加一个条件,即中国政府必须尊重以往签订之条约及惯例,并承担此等条约、惯例为基础之国际义务”。(111)特别是加入了惯例对中国影响较大,例如其中就包括“各国商人在北京内城和外城居住及营业一事,已成为公认的惯例”(112),而此点早在1906年日本以“各国商人为了贸易目的在北京居住已经成为历史上的一项惯例”(113)照会中国政府,而现在则进一步得到中方的保证。对此,德国表达了反对的意见,认为此系当然之事,“将来承认之时,殊无特别加以声明的必要”。(114)但日本的建议得到了英国的支持,北京政府最终被迫认可。10月6日,袁世凯正式就任大总统,并按照列强要求发表《大总统声明》称:“所有前清国政府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各外国政府间所订之一切条约、协约、公约,必当恪守及前政府与外国公司、人民间所缔结之正当契约,亦当恪守;又,各外国人民在中国按国际契约及国内法律并各项成案、成例已享之权利并特权豁免各事,亦切实承认,以联交谊而保和平。”(115)同日,日本等13国公使照会民国外交部,最终承认中华民国。日本新任驻华公使山座圆次郎10月6日报告:“袁世凯已于十月六日正式当选为大总统,本职立即以帝国政府名义完成承认中华民国之手续。”(116)10月7日报告:“对于我国政府之承认中华民国,十月七日孙外交总长曾以公文前来致谢。”(117)至此,承认中华民国的外交手续最终完成,承认问题结案。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公文致谢不同,10月7日中国外交总长孙宝琦亲自前往英国公使馆,“转达中国政府对英王陛下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所采取的行动以及过去两年间所抱得态度的谢意”。(118)相对日本,英国政府无疑更赢得了北京政府的友谊。 余论:从承认问题看日本外交的走向 经甲午、日俄两次战争后,日本开始试图主导远东事务。此次围绕对中华民国的承认,日本也一直为主导权而努力,选择的策略则是利用列强共同行动原则主导这一问题,迫使各国承认日本在中国的特殊利益,企图通过主导地位实现承认、贷款、“满蒙”等问题的一并解决。但是,日本的这一企图最终失败。虽然在贷款问题上依靠英国略有收获,但日本最关注的中国东北问题只是暂时解决,远未达到对此的期望,并且最后不得不追随各国承认了中华民国政府。这其中除了中国方面的抵制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承认问题上列强阵营的分裂。尤其是美国最终选择退出银行团,在列强中率先承认中华民国,其行动“直接挑战了日本所努力经营的对华外交一致的原则,否认了日本在该问题上的主导权”。(119)德国也意识到过多地接受日本的意见“将使我们陷于日本对华政策之牵绊中”(120),虽然表示不会单独承认,但利用共同行动的原则,采取“联络多国为一致之承认,借以牵制某国之野心”(121)的策略,离间日本同其他列强的关系,特别是同英国的关系,最终同英国一起将日本拖入了共同承认中。结果日本只能自食苦果,受此教训后的日本外交越来越倾向于单独行动,以直接同中国交涉来迫使北京政府让步。 早在1912年初,日本驻俄大使本野一郎就认为:“当前欧洲局势甚不稳定”,建议日本政府“如欲采取断然措施,此正其时”(122),希望利用列强无暇东顾的时机,采取单独行动,控制中国东北。对此,内田外相表示:承认问题还是要与各国协调行动,但“满洲问题,则应经日俄两国商讨后,与承认问题区别开来,采取适当办法加以解决,乃为妥善”(123),实际上,就是想与俄国一道,抛开其他列强,扩大在中国东北的权益。只是后来日本政府又放弃了此种打算,转而利用承认问题解决“满蒙问题”。但是,该图谋最终受挫,问题依旧存在。至1914年一战爆发后,日本外交思路逐渐回到1912年初,“欧洲战局尚酣,无暇顾及远东。今正值对中国提出要求之良机”(124),成为日本政府内部的共识。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中国方面递交了“二十一条”,其中“第二号,大体趣旨在使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地方之地位益形明确”,“故帝国此际欲使中国政府确认帝国在该两地当然应有之地位”。(125)因此,可以将该条款视为日本关于扩大在中国东北权益的继续行动。 利用一战爆发的国际形势,日本先将“二十一条”中的有关条款,在协约国内部取得了英、法、俄等国的秘密谅解,并最终迫使中国政府签订了“中日民四条约”。(126)此举与在承认中华民国等问题上美国、德国对日本外交的阻碍密切相关。在中日两国关于“二十一条”的交涉中,日本担心中国“或向美国乞求援助,或唆使德国人制造障碍”。(127)德国的挑战时间较短,一战中日本占领了德国在远东的据点——胶州湾。随着德国的战败,美国成为日本在远东的最主要对手。虽然日本利用英、法的支持在巴黎和会上暂时迫使美国让步,但是美国在1921年举行的华盛顿会议上,又采取与德国人相似的策略,首先拆散了英日同盟,最终迫使日本让步。1931年,日本制造九一八事变,占领中国东北,美国则宣布“不承认主义”。美日之间在远东地区的矛盾一直持续到太平洋战争结束,而美国这一次彻底战胜了日本。 以承认问题为视角,我们还可以看到日本外交不仅在国际上受到美国、德国的挑战,在内部还受到军部的冲击。日本政府本希望利用承认问题实现其在中国东北的利益,因此压制军方支持的第一次“满蒙独立运动”,并要求“陆海两省、参谋本部、军令部等部门均需遵守政府的方针”。(128)但由于被迫先行承认民国政府,对中国东北地区的图谋未能彻底如愿,为中日关系的走向埋下了隐患。而日本外交又始终无法达到军方的目标,加剧了日本外交界同军方的分歧,促使日本军方再次回归1912年初方案,采取单边行动,以求彻底占领中国东北。在1915-1916年军方又支持策划了第二次“满蒙独立运动”。直到1931年再次仿效1912年的行径,破坏铁路,制造事端,出兵占领中国东北,扶植傀儡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日本政府对军方越来越缺乏控制力,同时日本外交界也越来越被军方的行动所牵制,并最终丧失了独立性。 注释: ①《致孙文、国务各总长、参议院长电》(1912年1月21日),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下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51页。 ②「中国新政府承認條件に関する列国の提議」(明治45年2月21日)、外務省『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日本国際連合協會、1955年、367頁。 ③《朱尔典爵士致格雷爵士电》(1912年2月14日发自北京,同日收到),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69页。 ④这里的承认问题指的是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作为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合法代表,并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因清帝退位后,中华民国是中国唯一政府,如王建朗所述:“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列强在承认问题上并无文章可做。因为这时的中国并不存在两个独立的政府,而民国政府与清王朝的更替又纯属中国内政,对于独此一家的中国政府并不存在需要列强承认的问题。”(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但是,虽然中华民国政府有获得承认的权利,但各国却无承认的义务,并无必须与中华民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而且在国际法中,承认问题存在理论上的分歧,有国际法学者认为:没有一个新国家有权要求其他国家承认它,也没有一个国家有义务承认一个新国家。(詹宁斯等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l995年版,第96页)对于这一点,当时民国政府内部也有比较清晰的认识。详见《外交部条约研究会关于争取各国承认中华民国的报告》(1912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凤凰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0页。(该文件编者标为1913年,笔者认为有误,应为1912年。此报告为外交部条约研究会的第一篇报告,研讨了民国政府在寻求承认中应采取的策略,应形成于民国建立初期,而且报告也提到了“民国建立以来,倏经半载”,故时间应为1912年中旬。) ⑤侯中军的《“成立在我,承认在人”——辛亥革命期间中华民国承认问题再研究》(《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5期,第51-64页)探讨了与承认中华民国相关的国际法问题,并比较了美日两国在承认问题上态度的差异,但未能涉及其他列强。 ⑥王立新的《伍德罗·威尔逊政府承认中华民国问题再研究》(《求是学刊》2004年第6期,第142-147页)与秦珊的《1913年美国威尔逊政府率先承认中华民国的决策过程》(《南开学报》1999年第2期,第82-89页)的观点基本一致。 ⑦主要研究有: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的《日本侵华七十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148页),指出日本在拖延承认问题上扮演了主要角色,企图借此与俄国瓜分中国东北并加入国际银行团;俞辛焞的《辛亥革命时期中日外交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242、440-453页),比较清晰地叙述了在承认中华民国问题上日本的外交过程,主要“辨析北京政府与日本、与欧美列强之间的双重外交”,但分散在两节,也仅谈及了日本同中国、英国、美国的外交关系;另可参看臧运祜的《近代日本亚太政策的演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1-62页)。日本方面的相关研究有:入江啓四郎「辛亥革命と新政府承認」、植田捷雄『近代日本外交史の研究 神川先生還暦記念』、有斐閣、1956年、231-294頁;野村乙二朗「中華民国承認問題にみる日本外交の特質——米·独の態度への対応等に関して」、『政治経済史学』第95号、1973年12月、1-10頁;川岛真的《中国近代外交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8-221页)中认为中华民国的成立与获得各国承认是中国走向文明国的重要一步,但在修改不平等条约方面没有取得任何外交成果,他的这一观点也体现在《二十世纪初期的国权收回过程——从中华民国外交档案来探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与世界——第二届近代中国与世界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第1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73-577页),但对造成这种结果的外交原因没有展开具体分析。 ⑧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4页。 ⑨「内田外務大臣ヨリ在清国伊集院公使(電報) 皇帝退位、共和政体樹立ヲ清国公使ヨリ通告アリタル件」[第35號](明治45年2月13日)、外務省纂『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厳南堂書店、1961年、566頁。 ⑩「内田外務大臣ヨリ神奈川、兵庫、長崎各県知事宛(電報)清国領事ハ資格ヲ失ヒタル件」(明治45年2月13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567頁。 (11)「内田外務大臣ヨリ在露国本野大使宛(電報) 中国新政府承認條件ニ関シ露国ノ意向打診スヘキ件」[第34號](明治45年2月21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607-608頁。 (12)《窦纳乐爵士致格雷爵士函》(1912年2月6日),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8卷,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1页。 (13)山県有朋著、大山梓『山県有朋意見書』、原書房、1966年、337頁。 (14)《德国外交部代理秘书Zimmermann致德国驻美大使Bernstorff伯爵之电》(1912年1月25日),王光祈译:《辛亥革命与列强态度》,中华书局1929年版,第22页。 (15)《朱尔典爵士致格雷爵士电》(1912年2月3日发自北京,同日收到),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第348页。 (16)「内田外務大臣ヨリ在英国山座臨時代理大使宛(電報)京奉鉄道破壞地點ヘ監視兵派遣ヲ通告方ノ件」[第24號](明治45年2月4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315頁。 (17)《产经新闻》社撰,古屋奎二主笔,《蒋介石秘录》翻译组译:《蒋介石秘录》第1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26页。 (18)《朱尔典爵士致格雷爵士电 附件8 伟晋颂领事致朱尔典爵士函》(1912年3月4日收到),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第460页。 (19)「牧野外務大臣ヨリ在米国珍田大使宛(電報) 六国団体ヨリ米国団体脱退列国共同セルモ主義ヲ維持アリタキ旨美国政府ヘ申入方訓令ノ件」[第31号](大正2年3月2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1964年、2頁。 (20)《日本驻彼得堡大使馆致外交大臣备忘录》(1912年3月25日),陈春华等译:《俄国外交文书选译(有关中国部分1911.5-1912.5)》,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66页。 (21)「牧野外務大臣ヨリ在米国珍田大使宛(電報) 六国団体ヨリ米国団体脱退列国共同セルモ主義ヲ維持アリタキ旨美国政府ヘ申入方訓令ノ件」[第31号](大正2年3月2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2頁。 (22)「牧野外務大臣ヨリ在英国小池臨時代理大使宛(電報)日本政府ハ中日两国間ノ特殊関係ニ鑑ミ中国新政府ヲ早期承認意向ナルニ付右ニ関スニ英国政府ノ所見回電方訓令ノ件」[第59号](大正2年4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18頁。 (23)「在露国本野大使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 露外相カ中国新政府承認條件ニ日露兩国ノ特殊權益承認ヲ加ヘタシ申出トテシ件」[第40號](明治45年2月27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613頁。 (24)中日特殊关系与日本外交的关系比较复杂,大体上近代日本的外交策略是游走于躲避“黄祸”与利用“同种”之间,即与列强保持协调,又强调中日之间“同文同种”,中日特殊关系既有强调中日友善的一面,也暗含日本独霸中国的一面,参见许赛锋《日俄战争前后日本应对“黄祸论”之策略》,《军事历史研究》2014年第3期,第143-152页。 (25)「在米国埴原臨時代理大使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日露兩国ノ単独行動防止ニ関シ紐育タイムス評論ノ件」[第18號](明治45年2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531頁。 (26)《松树驻汉口总领事致内田外务大臣电》[第39号](1912年2月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主编,邹念之编译:《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202页。 (27)「中国新政府承認條件に関する列国の提議」(明治45年2月21日)、『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367-368頁。 (28)臧运祜:《近代日本亚太政策的演变》,第62页。 (29)「在英国小池臨時代理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電報) 中国新政府承認問題ニ付英国外務次官補談話ノ件」[第38号](明治45年3月4日)、『日本外交文書』(明治45年第2卷)、1963年、7頁。 (30)「内田外務大臣ヨリ在中国伊集院公使宛(電報) 招商局借款ヘ中止ニ決定タシル件」[第60號](明治45年3月2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230頁。 (31)臼井勝美『日本と中国:大正時代』、原書房、1972年、25頁。 (32)「対清政策ニ関スル内閣決議」(明治44年10月24日)、『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356-357頁。 (33)「在露国本野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電報) 満蒙ニ於ケル日露勢力分界線協約案ヲ露国外相ニ手交竝分界線及満洲問題ニ関シ意見交換ノ件」[第23號](明治45年1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明治45年第1巻)、1963年、59頁。 (34)《俄外交大臣上沙皇奏文》(1912年1月23日),程道德等编:《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第1卷(1911-1919),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页。 (35)「在露国本野大使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 関外鉄道保全ノ際事前通告スヘキ回答シ差支ナキヤ伺ノ件」[第20號](明治45年1月23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529頁。 (36)「在露国本野大使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 中国新政府承認條件ニ関シ露外相同意ノ件」[第38號](明治45年2月22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610頁。 (37)「在露国本野大使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 露外相カ中国新政府承認條件ニ日露兩国ノ特殊權益承認ヲ加ヘタシ申出トテシ件」[第40號](明治45年2月27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612-613頁。 (38)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第5-6页。参见「第三回日露協約」(明治45年7月8日)、『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369頁。 (39)「在露国本野大使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 露外相カ中国新政府承認條件ニ日露兩国ノ特殊權益承認ヲ加ヘタシ申出トテシ件」[第40號](明治45年2月27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613頁。 (40)《外交大臣雅哥致皇帝侍从参事屈乐尔公使(时在浑堡)电》[译文第8号](1913年4月5日),孙瑞芹译:《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60页。 (41)乔·厄·莫理循:《致文讷函》(1913年1月25日),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下卷(1912-1920),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84页。 (42)「在佛国安達臨時代理大臣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佛外相ハ我承認條件ニ同意セシモ借款ニ於ケ日本ノ単独行動ニ遺憾ヲ表セシ件」[第18號](明治45年2月27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614頁。 (43)黄季陆主编:《中华民国史料丛编·民立报》(第29册),1913年4月24日,第903号,第6版,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1969年版,总第7134页。 (44)「在中国伊集院公使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 英国公使ノ袁世凱ニ対スル行動不謹慎ニ付英国政府ニ照會方竝本使召還方ノ件」[第135號](明治45年2月20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578頁。 (45)「第三回日英同盟協」(明治44年7月13日)、『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352頁。 (46)《各国函电中有关承认中华民国问题的摘要·致朱尔典》(1912年3月6日),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8卷,第260页。 (47)The American chargé d'Affaire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March 18,1913,Foreign Rel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hereafter as FRUS),1913(Washington,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20),p.98. (48)《内田外务大臣复本野驻俄大使电》[第214号](1912年9月17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第421页。 (49)「在英国小池臨時代理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電報) 中国新政府承認問題処理方針ニ関スル我覚书ニ対シ英国ハ主義ニ於テ同意ノ旨回答ノ件」[第35号](明治45年2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明治45年第2巻)、5頁。 (50)「在英国加藤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電報) 中国新政府承認問題ニ関スル米国提案ニ付英国外務大臣ト会談ノ件」[第95号](明治45年7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明治45年第2巻)、18頁。 (51)「在米国珍田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電報) 中国新政府承認問題ハ列国ト協調スヘキ旨米国外務長官談話ノ件」[第128号](明治45年8月7日)、『日本外交文書』(明治45年第2巻)、20頁。 (52)「牧野外務大臣ヨリ在英国小池臨時代理大使宛(電報)中国新政府承認ハ列国共同ニテ行フベキ様对米措置方ニ関シ英政府申入アリ度キ旨訓令ノ件」[第54号](大正2年3月27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4頁。 (53)参见「在米国珍田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電報) 米国ガ中国新政府承認問題ヲ急グ政界事情ニ関シ報告ノ件」[第108号](明治45年7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明治45年第2巻)、17頁。 (54)Memorandum by the Division of Far Eastern Affairs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March 31,1913,FRUS,1913,p.106. (55)The American chargé d'Affaire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March 18,1913,FRUS,1913,p.98. (56)参见《驻旧金山副领事欧阳庚关于在美国各地演说力请承认中华民国事致外交部电》(1912年6月16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31页。 (57)刘绍唐主编:《民国大事日志》第1册,传记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31页。 (58)「牧野外務大臣ヨリ在米国珍田大使宛(電報) 六国団体ヨリ米国団体脱退列国共同セルモ主義ヲ維持アリタキ旨米国政府ヘ申入方訓令ノ件」[第31号](大正2年3月23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2頁。 (59)Aide Mémoire handed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representatives in Washington of countries having treaty relations with China,April 2,1913,FRUS,1913,pp.108-109. (60)The Japanese Embassy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April 4,1913,FRUS,1913,p.109. (61)From the Diary of Josephus Daniels,April 1,1913,Link,The Papers of Woodrow Wilson,Vol.27(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8),p.249. (62)「牧野外務大臣ヨリ在上海吉驻総领事宛(電報) 中国新政府承認問題ニ付米国トノ交涉経過通報ノ件」[第27号](大正2年4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20頁。 (63)参见《接悉美国总统正式承认中华民国电》[第160号](1913年5月7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编:《中美往来照会集(1863-1931)》第12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4页。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受美国倡议的影响,巴西在1913年4月8日致函中国政府,成为第一个承认中华民国的国家,秘鲁则在4月9日宣布承认。在美国正式承认后,墨西哥于5月2日,古巴于5月4日也宣布承认中华民国。 (64)王立新:《伍德罗·威尔逊政府承认中华民国问题再研究》,《求是学刊》2004年第6期,第147页。 (65)「牧野外務大臣ヨリ在中国伊集院公使宛(電報) 中国新政府承認実行ノ時期方法及条件ニ付各国公使ト意見交換方ニ関スル件」[第150号](大正2年3月26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3頁。 (66)「牧野外務大臣ヨリ在英国小池臨時代理大使宛(電報)中国新政府承認ニ関スニ第二回提議任国当局者ヘ提出方訓令ノ件」[第67号](大正2年4月19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24-25頁。 (67)《外交大臣基德伦致驻华盛顿大使本斯托夫伯爵 附件日本驻德大使珍田向德外交大臣基德伦面递口头照会》[第102号](1912年2月27日),孙瑞芹译:《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251-252页。 (68)「在独国杉村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電報) 中国新政府承認問題ニ関スル帝国政府独逸政府ヘ通知ノ件」(明治45年3月7日)、『日本外交文書』(明治45年第2巻)、1963年、8頁。 (69)《外交大臣雅哥致皇帝侍从参事屈乐尔公使(时在浑堡)电》[译文第8号](1913年4月5日),孙瑞芹译:《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260页。 (70)「在独国杉村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宛(電報) 独国ハ袁世凱ノ大総統当選ト同時ニ中国新政府承認ノ方針ナル旨同国外相談話」[第26号](大正2年4月5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13頁。 (71)《列邦承认民国问题(一)风谲云诡之承认说》,《民国汇报·纪事外交》1913年第1期,第8版。 (72)颜惠庆著,吴建雍等译:《颜惠庆自传:一位民国元老的历史记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5页。 (73)《外交大臣雅哥致皇帝侍从参事屈乐尔公使(时在浑堡)电》[译文第8号](1913年4月5日),孙瑞芹译:《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260页。 (74)《德国外交部秘书Jagow致德国驻日大使Rex伯爵之电》(1913年4月7日),王光祈译:《辛亥革命与列强态度》,第56页。 (75)「牧野外務大臣ヨリ在英国小池臨時代理大使宛(電報)日本政府ハ中日两国間ノ特殊関係ニ鑑ミ中国新政府ヲ早期承認意向ナルニ付右ニ関スニ英国政府ノ所見回電方訓令ノ件」[第59号](大正2年4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17頁。 (76)「在英国加藤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電報) 中国新政府承認問題ニ関スル米国覚書ニ対シ英国政府回答要領報告ノ件」[第158号](明治45年7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明治45年第2巻)、20頁。 (77)《内田外务大臣致本野驻俄大使电 附件关于承认中华民国的政府备忘录》[第3号](1912年2月21日),《日本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辛亥革命》,第397页。 (78)《艾斯敦先生致格雷爵士电》(1913年8月11日收到),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第460页。 (79)乔·厄·莫理循:《致豪·阿·格温函》(1912年9月),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下卷(1912-1920),第30页。 (80)「在英国山座臨時代理大使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亞細亞課長ト中国新政府承認問題ニツキ談話ノ件」[第37號](明治45年3月3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617頁。 (81)《驻日本外交代表公署捡送东京〈朝日新闻〉载“支那承认问题”译文致外交部呈》(1913年7月22日),《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43页。(该文件编者标为1914年,笔者认为有误,应为1913年。因为1913年10月,中华民国已获得包括日本在内的各国承认,日本报纸及中国使馆均无必要在1914年继续讨论此问题。另外,文件提到了徐世昌访日未果等史实,也可以判定时间应为1913年。) (82)《印度部致外交部函》(1912年4月2日),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8卷,第238页。 (83)《外交部致印度部函》(1912年4月11日),章开沅等主编:《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8卷,第240页。 (84)「在英国井上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宛(電報) 中国新政府ノ承認ハ延期出来ザル旨英国外相ヨリ在本邦同国大使ニ電訓シタル件」[第138号](大正2年4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59頁。 (85)《艾斯敦先生致格雷爵士电》(1913年10月4日发自北京,同日收到),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第712页。 (86)段云章编著:《孙文与日本史事编年》,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21页。 (87)《外交部条约研究会关于争取各国承认中华民国的报告》(1912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27页。 (88)张国淦著,杜春和编:《张国淦文集·北洋从政实录·孙中山与袁世凯的斗争》,燕山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页。 (89)《外交部条约研究会关于争取各国承认中华民国的报告》(1912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30页。 (90)「在米国埴原臨時代理大使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国務省ヨリ大倉組ノ鉄路借款ニ関シ質疑アリシ件」[第10號](明治45年1月26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194頁。 (91)《驻北京公使哈豪森上帝国首相柏特曼何尔味公文》[第甲248号](1913年11月7日),孙瑞芹译:《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387页。 (92)俞辛焞:《近代日本外交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8页。 (93)梁为楫、郑则民:《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681-682页。 (94)《驻东京大使雷克斯伯爵上帝国首相柏特曼何尔味公文》[第甲95号](1913年5月9日),孙瑞芹译:《德国外交文件有关中国交涉史料选译》第3卷,第267页。 (95)甘伯乐:《甘伯乐来函》(1913年1月12日),骆惠敏编:《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下卷(1912-1920),第82页。 (96)「在上海有吉総领事ヨリ内田外務大臣宛(電報) 招商局借款ハ此ノ際中止スルヲ可トスル件」[第60號](明治45年2月28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229頁。 (97)「牧野外務大臣ヨリ在米国珍田大使宛(電報) 中国新政府承認ニ関シ米国ト同一行動ヲ執ルヲ得ザル旨米国政府ニ回答方訓令ノ件」[第43号](大正2年4月4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9頁。 (98)臼井勝美『日本と中国:大正時代』、33頁。 (99)「在米国珍田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宛(電報)中国新政府承認ニ関シ日本ハ米国ト同一行動ヲ執ルヲ得ザル旨ノ我回答申入ノ件」[第55号](大正2年4月5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10頁。 (100)《驻汉口芳泽总领事致牧野外务大臣电报》(1913年7月3日)[第202号],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转引自俞辛焞:《辛亥革命时期中日外交史》,第382页。 (101)秦珊:《1913年美国威尔逊政府率先承认中华民国的决策过程》,《南开学报》1999年第2期,第89页。 (102)《外交部酌拟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后应办事项》,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北洋政府档案》(73),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版,第439页。 (103)参见《第61件—69件格林爵士致格雷爵士电》(1913年9月9日—29日收到),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第704-712页。 (104)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第32页。 (105)参见《发日本山座使照会》(1913年10月5日),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近代史资料汇编:中日关系史料——路矿交涉》(1912-1916年),台北,近代史研究所1976年版,第21-22页。「滿蒙鉄道借款修築に関する交換公文」(大正2年10月5日)、『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378頁。 (106)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7页。 (107)「対清政策に関する内閣決議」(明治44年10月24日)、『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1955年、356頁。 (108)「第三回日露協約締結に関する件」[第8號](明治45年1月13日)、『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361頁。 (109)「内田外務大臣ヨリ在德国杉村大使宛(電報) 日本ハ南滿洲ノ特殊利益擁護ノ爲ニハ単独行動ヲ辞セサル旨独当局ニ說明方ノ件」[第2號](明治45年2月4日)、『日本外交文書別冊』(清国事変—辛亥革命)、314頁。 (110)「在中国伊集院公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宛(電報) 中国新政府承認ニ関連シ大総統声明案文ニ関スル協議ノ経過報告ノ件」[第199号](大正2年6月10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41頁。 (111)「牧野外務大臣ヨリ在英国小池臨時代理大使宛(電報)日本政府ハ中日两国間ノ特殊関係ニ鑑ミ中国新政府ヲ早期承認意向ナルニ付右ニ関スル英国政府ノ所見回電方訓令ノ件」[第59号](大正2年4月8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18頁。 (112)《朱尔典爵士致格雷爵士电》(1913年5月26日收到),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第672页。 (113)《朱尔典爵士致格雷爵士电 附件2致外交部备忘录》(1913年5月26日收到),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第673页。 (114)《德国外交部秘书Jagow致德国驻英大使Lichnowsky侯爵之文件》(1913年4月21日),王光祈译:《辛亥革命与列强态度》,第59页。 (115)《大总统誓词》,《政府公报》第516号,1913年10月11日。 (116)「在中国山座公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宛(電報) 袁世凱大総統当選ニ付承認手続ヲアシタル件」[第871号](大正2年10月6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69頁。 (117)「在中国山座公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宛(電報) 中華民国ノ謝意日本政府ニ転達方申越ノ件」[第883号](大正2年10月7日)、『日本外交文書』(大正2年第2巻)、70頁。 (118)《艾斯敦先生致格雷爵士电》(1913年10月27日收到),胡滨译:《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第722页。 (119)侯中军:《“成立在我,承认在人”——辛亥革命期间中华民国承认问题再研究》,《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5期,第63页。 (120)《德国外交部秘书Jagow致德国驻日大使Rex伯爵之电》(1913年5月7日),王光祈译:《辛亥革命与列强态度》,第63页。 (121)《承认之好消息》,黄季陆主编:《中华民国史料丛编·民立报》第29册,1913年4月19日,第898号,第7版,总第7092页。 (122)「在露国本野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電報) 満蒙ニ於ケル日露勢力分界線協約案ヲ露国外相ニ手交竝分界線及満洲問題ニ関シ意見交換ノ件」[第23號](明治45年1月24日)、『日本外交文書』(明治45年第1巻)、59頁。 (123)「在露国本野大使ヨリ牧野外務大臣(電報) 満洲問題ハ中国新政府承認問題ト别ニ考慮シ可然旨露国當局ヘ說示方ノ件」[第20號](明治45年1月31日)、『日本外交文書』(明治45年第1巻)、60頁。 (124)《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致日本外相加藤高明“关于对中国提出要求之拙见”》(1914年12月3日),黄纪莲编:《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1915-1923),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125)《外相加藤高明致驻华公使日置益训令》(1914年12月3日),黄纪莲编:《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1915-1923),第18页。 (126)严格来讲,“二十一条”指的是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北京政府提出的日方要求。双方以此为基础,展开激烈交涉,直到5月9日中国政府迫于形势,接受了日方通牒,最后于25日中日两国在北京签署《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13件换文,这两个条约及13件换文统称“中日民四条约”。由于日本最后作出让步,“中日民四条约”并不等同于“二十一条”,相对而言,对中国的危害也大大降低。参见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54-173页。 (127)《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致日本外相加藤高明“关于对中国提出要求之拙见”》(1914年12月3日),黄纪莲编:《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1915-1923),第16页。 (128)「中国外交に関する政策の綱領」(大正元年)、『日本外交年表竝主要文書』(上)、375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