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既是中国近代史上最广泛的民族解放战争,也是最深刻的民主革命。中国人民为了取得对外反侵略战争的最终胜利,曾通过各种方式与途径坚持不懈进行着政治民主化的努力,而宪政运动无疑是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多年来,学术界对这一时期的宪政运动贡献了许多成果,但仍有些问题尚有探讨之余地。本文欲对抗日战争时期两次宪政运动的若干问题陈述一己之见,并愿求教于方家学者。 一、第一次宪政运动的发起问题 抗日战争时期的第一次宪政运动,起因于1939年9月一届四次国民参政会上提出的七个改良国内政治的提案。这七个提案,按照《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议事记录》的顺序为:1. 孔庚领衔等59人的《请政府遵照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开始宪政案》;2.陈绍禹领衔等26人的《请政府明令保障各抗日党派合法地位案》;3. 左舜生、张君劢、章伯钧领衔等36人的《请结束党治立施宪政以安定人心发扬民力而利抗战案》;4.江恒源领衔等40人的《为决定立国大计解除根本纠纷谨提具五项意见建议政府请求采纳施行案》;5.张申府领衔等21人的《建议集中人才办法案》;6.王造时领衔等37人的《为加紧精诚团结以增强抗战力量而保证最后胜利案》;7.张君劢领衔等55人的《改革政治以应付非常局面案》。 在此七提案上附署者虽不少,但实际上代表的仍是领衔人所属派别的意见。这些提案既有共同之处,也各有侧重。在宪政问题上,目前多数论著以邹韬奋的说法为据,将它们分为两个部分,即:“一部分是直接与宪政有关的,是属于最近将来的,即尚须略经过筹备时间的”;另一部分是“间接与宪政有关的,而重要性却并不轻的,是属于当前的,是有立刻执行必要的”。[①]这种分法有一定理由,但也容易给人留下它们都提出宪政要求这一印象。其实,1939年9月20日陈绍禹在新华日报社工作人员会议上的报告中,曾将七提案区分为“结束党治,实行宪政”;“保障各抗日党派合法权利”;“不分党派,集中人才参加抗战建国工作”;“改革战时行政机构”四种。[②]陈绍禹的区分,是就七提案内容而言。笔者认为,如从宪政要求这一层面上归类的话,则可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立足于改善国内政治关系,但未直接提出宪政问题;第二种是以解决国内团结、加强抗战力量为中心,间接提出宪政问题;第三种是明确提出结束训政、实施宪政要求;第四种则虽然提出宪政,实质上却是不得已的对策。下面,根据笔者分类,对七提案提出背景、各案重心,以及为什么成为共同促成第一次宪政运动的原因,作一尽量详细的分析。 第一种类型的提案 属于这种类型的,是中共参政员陈绍禹领衔提出的《请政府明令保障各抗日党派合法地位案》。陈案核心如其标题一样,强调的是“保障各抗日党派合法地位”,而这个要求是与中共当时最急需解决的问题紧密相联的。 自1939年1月下旬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秘密通过蒋介石提出的《限制异党活动办法》,并决议成立“防共委员会”后,一度缓和的国共矛盾再次显现,国民党不仅在河北制造摩擦、在山东袭击八路军,甚至还制造了“平江惨案”这一抗战以来国共间最尖锐的冲突。这些事件引起中共极大注意与担心,且将它们与国民党的抗日态度联系起来,认为国民党抗日坚决时便会重视改善与中共关系,反之便会想方设法制造分裂。基于这种估计,加之叛逃到南京的汪精卫正紧锣密鼓地筹备“国民党六全大会”,企图以实现宪政蛊惑人心,因此中共认为国共关系的这一变化很可能是国民党准备对日妥协的一个信号。[③]为了制止这种局面,中共采取的策略之一就是只要“蒋领导抗战一天”,我们就“不应对蒋有不尊重的表示”,以便“积极帮助蒋与督蒋向好一边走”。[④]中共这一决定,在纪念七七抗战两周年的《对时局宣言》中概括为“坚持抗战到底——反对中途妥协”、“巩固国内团结——反对内部分裂”、“力求全国进步——反对向后倒退”三句口号。[⑤]9月16日,毛泽东在和中央社、《扫荡报》、《新民报》记者谈话中,将这些口号总结为“坚持抗战、反对投降”,“坚持团结、反对分裂”,“坚持进步、反对倒退”。 陈绍禹的提案,正是根据这一形势,按照中共上述基本方针起草的。遵照中共中央“对外不说国民党投降”的指示[⑥],陈案只强调“日宼汉奸,尤其是汪精卫高举反蒋反共降日之旗帜,尽挑拨离间破坏团结之能事”,目的“便在于破坏我国各抗日党派之团结事业”。之后,才指出“近半年来,同为抗战最高国策而努力奋斗之我国各党派间,疑虑增多,纠纷时起”,以致“不仅使各抗日党派间,关系日益恶化,而且引起举国同胞对团结抗战之国策发生动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使抗日各党派间之关系,得到公平合理之解决”。对于解决的办法,陈案亦提出三项:第一,“由国民政府明令保障各抗日党派之合法权利”;第二,“由国民政府明令取消各种所谓防制(止)异党活动办法,严令禁止借口所谓‘异党’党籍或思想问题,而对人民和青年,施行非法压迫之行为”;第三,“在各种抗战工作中,各抗日党派之党员,一律有服务之权利,严禁因党派私见,而摒弃国家有用之人才”。[⑦] 纵观陈案,没有出现“宪政”二字,而且提案中提出的解决党派关系三项具体措施,核心集中在“由国民政府明令保障各抗日党派之合法权”上。“保障各抗日党派之合法权”,是国内各在野党派对于解决国内矛盾的一致认识与共同要求,它并非必须通过宪政实施方能达到。因此,认为陈案的目的在于发动宪政运动,理由并不充分。 第二种类型的提案 属于这种类型的,为职教社、救国会参政员提出的三个提案。 江恒源领衔提出的《为决定立国大计解除根本纠纷谨拟具五项意见建议政府请求采纳施行案》,代表了中华职教社在改善国内政治关系方面的态度。江案提出时,特别声明“此案列为密件,无论何人,不得在日报或杂志上发表”,因此国民参政会秘书处编印的大会记录,仅于该提案下注一“密”字,未录其文,以致当时很少有人看到它的具体内容,只能依据标题中的“解除根本纠纷”六字推测其内容。 事实上,江案的中心也着眼于解决国内矛盾,特别是国共间的矛盾。江案在分析国内矛盾时用“栋折榱崩,侨将压焉”八字文言表示出对形势的忧虑,认为“大敌当前,而身负领导民众重责之知识分子,尚复有如此情形,其影响于抗战建国前途为何如?”故希望“集团之上级领导者,明情达理”。江案用了许多隐喻,绕了很大圈子,落脚点仍放在希望国共两党团结一致。这一点,在提案提出的五项建议中也反映得很明显,尽管江案把实行宪政列于首位,但这似乎只是作为引子,以便强调切实保护民众自由权利、在野党派应遵守国家法令、执政者与在野者均应以国家为重、各政党均应约束各自党员等四个要求。而且,江案提出的“请政府转请中央,在最近适当期间,明白公布预定完成训政、公布宪法、实行宪政之期,并切实声明,届期绝不展缓”,以及“宪法公布以后,由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由国民政府对国民大会负责施政”等要求,为的是使“全国人民,可以安心努力,协助公务人员,完成地方自治”;“全国人民,可以群策群力,在国民党各级党部领导之下,积极从事于政治文化教育等工作,用以树立法治民治之永久基础”;“国民党以外各党,既知中央已定立国根本大计,自愿在国民党领导之下,依照国家法令,尽其所应尽之任务”等。[⑧]由此分析,江案提出宪政问题,主要是出于解决国内矛盾的考虑,还不是从国家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这一层面上出发。 救国会参政员张申府领衔提出的《建议集中人才办法案》,重在针对国民党排挤异己、垄断政权、损害团结的现实。张案将“集中人才”作为标题,反映了他把要不要真正团结全国各抗日力量,当作抗战建国政治建设中一个重大问题来认识。张案在这里提出的“集中人才”不是一般意义的招贤,而是将它提高到全国团结这一高度。抗战以来,国民党也强调过集中全国力量,但不过是希望将人才统一到国民党里,对于不愿意依附者则加以排斥甚至打击。邹韬奋曾说:“在参政会里尽管有若干党派的人物在那‘参政’,而在各学校中的青年和政府各机关中的职员,却因党派的关系,或甚至并无党派关系而被疑有党派,都在被排斥或甚至遇到更大的危险。这在群众较多的中国共产党、中国青年党,及救国会派,所遭受的苦难也最酷烈。”他还说青年党的李璜曾告诉他,一些学校的青年就是因为加入了青年党而被开除,虽经蒋介石当面允许饬令纠正,但同样的事情仍不断发生。左舜生也曾讲过,一些青年的失业也与其是青年党员有关。[⑨] 这种现象并非限于左倾人士,即使被认为是替独裁体制制造理论的“战国策派”骨干分子林同济、何永佶等也曾遭到告密。1940年年底,国民党云南省党部向重庆报告,说林同济在昆明组织新政党,以《战国策》杂志为其机关刊物。报告中还罗列了一些与林同济有来往的教授名单,首位是西南联大化学系主任曾昭抡。曾昭抡从一个内部渠道得知消息后十分诧异,他在日记中写到:“按《战国策》论调右倾,主张独裁,与我之政治主张,正系相反。此项消息,真是离奇。暑期中林(同济)、何(永佶)等与党部合作,举行学术讲演会,关系似颇亲密,不料今竟相忌至此。”曾昭抡愤愤地说:“国民党人之不能容人,于此可见。”[⑩]正是鉴于这种现实,张案提出“用人但问其才与不才,不问其党与不党”;“表扬大公无私之立场”;“承认各党派之合法存在”;“限制兼差,使人当其职”;“推进民权主义,实施民主制度”等集中人才的五项建议。[11]可见,这些建议强调的是“用人但问其才与不才,不问其党与不党”。至于“承认各党派之合法存在”的问题,在这里是从集中人才方法入手加以解决的。 另一位救国会参政员王造时领衔提出的《为加紧精诚团结以增强抗战力量而保证最后胜利案》,亦以强调“精诚团结”为中心。王造时本人受过国民党多次排斥伤害,他比别人更直接感受到精诚团结对于抗战的意义,因此王案特别指出“非团结不足以抗战,非抗战不足以图存”。在此基础上,王案提出保障最后胜利的三项办法:第一,“本国家至上、民族至上之原则,由各党派分别告诫地方各级党员,不得有摩擦行动,以免增加抗战建国前途之障碍”;第二,“为集中人才起见,不宜因党派关系而有所歧视”;第三,“从速完成地方自治,实行宪政,纳政党政治于民主法治中常规。”[12]与张申府案相比,王案文字虽少,但内容则较具体,尤其是“纳政党政治于民主法治中常规”这一要求,反映了他建设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政治理想。与陈绍禹、张申府两案相比,王案中提出了宪政二字,但是突出的是“纳政党政治于民主法制”之中,尚未希望发动一次宪政运动。 第三种类型的提案 属于这类型的,为左舜生、张君劢、章伯钧三人共同领衔的《请结束党治立施宪政以安定人心发扬民力而利抗战案》,和张君劢、左舜生、章伯钧三人共同领衔的《改革政治以应付非常局面案》两个提案。 如前所述,张申府案与王造时案虽然要求“推进民权主义”、“实施民主制度”、“纳政党政治于民主法治中常规”等,但侧重点在保障各党派合法地位,和各党派有公开活动的自由。而左张章案则公开要求立即实施宪政。值得注意的是,该案领衔者为三人,这不仅在参政会提案历史上非常少见,而且他们的这一联合,还是参政会中除国共两党外其他仅有三个政党的第一次公开合作。 左张章案虽由三人并列领衔,但起草者则是列于领衔者之首的青年党领袖左舜生,因此可视其首先代表了青年党的意见。左张章案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政治改革、揭露与应付敌伪、抗战与宪政的关系、政府对国民的责任、巩固团结避免摩擦等五方面阐述了宪政实施的理由,指出“在现在党治之下,政府仅能对党负责,对全国国民几无责任之可言”的事实。第二部分,提出实施宪政的三项办法:第一,“由政府授权国民参政会本届大会,推选若干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制定一可使全国共同遵守之宪法”。第二,“在国民大会未召集以前,行政院暂时对国民参政会负责,省市县政府分别对各级民意机关负责”。第三,“于最短期内颁布宪法,结束党治,全国各党各派一律公开活动,平流并进,永杜纠纷,共维国命”。[13] 左张章案是抗日战争时期在野党派第一次在参政会中毫无讳言地提出“结束党治”要求,它体现了青年党成立以来反对国民党训政制度的一贯立场。青年党是一个有纲领有组织的正规政党,而政党政治的基础是多党政治,但是在国民党训政制度下,青年党不要说发展就是生存也时时面临着威胁。例如,国民党西康省党部和特务机关获知青年党人刘东岩担任西康县长并有所活动并上报后,国民党中央组织部便一面下令西康省府主席刘文辉将刘东岩免职,一面责令国民参政会特务秘书兼议事组主任雷震转告李璜,要青年党严令刘东岩不得有政党活动。[14]李璜听后十分气愤,反问到:“国民党为什么可以在地方上活动,而青年党则不可,这岂不是只许国民党放火,不许青年党点灯吗?”[15]左舜生草拟提案时,肯定包含这方面的因素,因此左张章案从在野党派自身发展需要提出立宪问题,也就毫不奇怪了。 不过,该案提出的结束党治办法,是主张在国民大会召集之前先由“行政院暂时对国民参政会负责”,各地方政府“分别对各级民意机关负责”。这些措施,表明这三个在野政党考虑到宪政实施在当时环境下的可行性,故而提出这样一个逐步向宪政道路接近的步骤。而扩大国民参政会与地方参议会的职权,也是西方民主国家议会制度的一种形式。 与左张章案同时提出的张左章案,在标题上亦未明言“宪政”二字,但其精神则无疑与左张章案一样,也是意在向宪法政治的目标靠拢。张君劢是国社党的创建者,他从青年时代起就非常热心宪政设计,建立宪法政治是他多年追求不懈的理想。张左章案首先指出抗战已到严重关头,当前外交、经济、政治面临着国际法西斯势力步步紧逼、国内财政与人民生计日益困难、汪精卫等加紧扩大傀儡组织三大难关。接着指出“处此非常局面之中,唯有非常之步骤,方足以资应付”,欲求“扶危救急之道”,仅有“立即结束党治,实行宪政,以求全国政治上之彻底开发”,和“立即成立举国一致之战时行政院,以求全国行政上之全盘改革”两种办法。张左章案声称,此两者缺一不可,否则无论对民众还是对国家前途都不堪设想。由此可见,张左章案与左张章案精神完全一致,互为呼应。所不同的,是张君劢并不认为“在国民大会未召集以前,行政院暂时对国民参政会负责,省市县政府分别对各级民意机关负责”是最佳方案,而是考虑到国民参政会和地方参议会不仅均牢牢控制在执政的国民党手中,而且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都远不能适应形势。为此,张左章案方主张成立战时行政院,以作为宪政实施前的过渡。 为了说明这一主张,张左章案着重对战时行政院的必要性做了说明。它说:环顾“世界各强国历史,国家每遇对外作战,辄成立举国一致之战时内阁”,其原因就是“必如此始能提高政治效率,发挥整个国力”。这次英国与德国作战,战事爆发后,“英国即积极在内阁上为人事与机构之调整”,“即在日寇,亦复如是,两年战争,内阁三易,此正足以证明敌人重视战时政治之点”。返观中国,“抗战两年,机关化简单为复杂,人才变有用为无用”,“人民对后方政治愤懑哀痛”。如欲“振刷精神,一新耳目,恢复民信,矫正风气”,刻不容缓之事即为“人事之更张”。可见,“成立举国一致之战时行政院”不仅必须而且十分迫切。[16]细心揣摩此言,可知张左章案对左张章案做了进一步发挥,这种发挥主要表现在改革的阶段性步骤方面。从某种角度看,张君劢设计的“战时行政院”,也许是当时最简捷的办法,而且后来的“联合政府”方案也与这个设计有异曲同工之处。 第四种类型的提案 属于这种类型的,为国民党参政员孔庚领衔之《请政府遵照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开始宪政案》。 国民参政会秘书处编印的《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议事记录》,把孔庚案列于首位,笔者则把它放在最后介绍。这是因为尽管孔案在七提案中是唯一在标题上不绕弯子,径直提出宪政问题的提案,但它的提出完全是针对前述六案的对应措施。由于史料所缺,很少人知道孔案的由来,也很少人知道孔案并非孔庚本人起草,而是国民党参政会党团指导委员会代拟的。 说来事出有因。按照《国民参政会议事规则》,所有提案均先提交参政会秘书处,需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才能提交大会讨论。因此,前述六案于会前便送到了参政会秘书处。六案中,左张章案与张左章案由于要求立即实施宪政,使得国民党中枢异常紧张。当时,国民参政会党团指导委员会知道这两个提案时,尚未看到文本,于是要雷震立刻将两案亲自送到重庆上清寺国民党中央党部秘书处。雷震接到电话是晚上9时许,其时上弦月已下山,天色一片漆黑,无奈重庆连电催促,雷震深知事关重大,只得连夜上路。当时参政会仅有一辆电力不足、前灯不亮,白天勉强可开晚间无法行驶的旧福特牌汽车,雷震不得不打着一只手电筒充作前灯。沙坪坝至上清寺约30公里,到上清寺的沿嘉陵江马路弯弯曲曲,红岩嘴一带更有两个急坡,路上司乘两人屏声静息,生怕走神掉进江中。后来雷震说他当时心中一直嘀咕:“国民党要一党专政,在野党要结束训政,我们两条性命,可能被你们所结束。”冒着危险,雷震于深夜赶到上清寺,可党团指导委员们还埋怨车子开得太慢,让他们等着发急。党团指导委员们看了两案后,马上挑灯商讨对策,最后决定由国民党内年龄最长的参政员孔庚领衔提出一案,对便打消至少冲淡两案的精神。[17] 由于时间紧迫,孔案起草时根本顾不上文字,因而全案极其简略,仅为:“谨按政府遵照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原已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并经积极筹备。嗣以抗战军兴,致陷停顿,惟抗战军事攸赖长期努力,建国工作必须同时进展,爰建议政府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开始宪政。”[18]用雷震的话说,孔案的提出是为了“表明国民党早就有意结束党治,惟由于要应付日寇侵略,才把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之事,延搁了下来,并非国民党有意长久实行一党独裁的”。[19] 匆匆起草的孔案里,表达的不过是国民党原则上愿意召开国民大会和制定宪法这样一个姿态,至于这部宪法应体现什么样的民意,宪法通过前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等,都没有涉及。实际上,国民党统治集团对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从来不积极,他们对宪政的理解不过是形式上完成制宪程序,并且制定的宪法必须以维护和加强国民党统治为基本原则,使国民党在国家的领导地位从法律上获得合法性。这样的宪政对国民党只有百益而无一害,却与在野党派的参政要求背道而驰,根本不能体现民意政治。从这个角度观察,孔案根本不具备参与真正意义上宪政运动的资格。了解了孔案提出的过程,今后对于这次宪政运动的记述,肯定再也不会不加区别地与前述六案相提并论了。 将七提案视为一整体的原因 行文至此,可以说明七提案虽然不同程度涉及到宪政问题,但正式提出结束训政、实施宪政要求者,则为左舜生张君劢章伯钧联名领衔一案,与张君劢领衔一案。那么,为何人们一直将七提案当作一个整体,并认为抗战时期第一次宪政运动就是由七提案共同发起的呢? 回答这个问题,要从参政会运作方式寻找答案。国民参政会是作为准民意机关设立的,审议的问题无所不包,故将参政员分为负责初步审查各类提案的若干委员会。七提案在性质上都属于国内政治问题,按规定由负责内政的第三审查委员会主持初步审查。而七提案合并审查讨论时,人们的视点都聚集在宪政问题上,从而客观上造成了七提案共同促成第一次宪政运动的实际结果。于是,当年人们就将七提案当作一个共同体,这种现象沿用至今,以至鲜有深究。 将七提案作为一个整体介绍的方式本来无可非议,但若欲深入考察这次宪政运动,特别是联系到下面将要论及的与这次宪政运动紧密相关的“期成宪草”的话,那么必要的分类梳理就是不可缺少的了。 二、第一次宪政运动的成果问题 一届四次国民参政会提出的七个提案,被认为是抗战时期第一次宪政运动的发轫。9月15日晚间与16日上午,经过参政会第三审查委员扩大会议的两次激烈辩论,终于通过了治本与治标两项办法。16日下午,一届四次国民参政会第七次会议,以鼓掌方式,全体一致通过影响深远的《请政府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实行宪政决议案》。随后,蒋介石提出协助政府促成宪政的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会员名单。这样,抗战时期的第一次“晴天霹雳的宪政运动”便正式拉开了帷幕。 关于这次宪政运动,目前史论大多停留在各种形式的热烈讨论与宣传,而对运动中产生的极具价值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期成宪草”)却鲜有关注。[20]然而,拙见以为第一次宪政运动所取得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有形成果,恰恰就是这个由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出的五五宪草修正草案。关于这个草案的形成过程、基本内容、核心设计“国民大会议政会”的主要精神,以及围绕该草案的论争、时人对其评价等,笔者曾进行过专门研究[21],故此处仅作简要介绍与补充论述。 昆明宪草 “期成宪草”是在昆明九教授参政员草拟的五五宪草修正案基础上形成的,故简称为“昆明宪草”。1939年11月24日,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国民党五届六中全会决议1940年11月12日召集国民大会的报告,遂决定开始征集各方对五五宪草等问题的意见。同时,由于宪政期成会会员罗隆基、罗文干、陶孟和、周炳琳、傅斯年等均住在昆明,于是委托他们就近磋商并起草关于宪草修正的意见。他们返昆后,即数度集会研究,这时在昆明的参政员张奚若、杨振声、任鸿隽亦参加了讨论,宪政期成会会员钱端升1940年3月自美回国后阅览全稿亦表示赞成,于是形成了昆明九参政员共拟的五五宪草修正案。为了对修正诸点加以说明,他们还撰写了《五五宪草之修正》一文,发表时署名“罗隆基等”。 “昆明宪草”最主要的特点,是在国民大会闭会期间设置了一个名为“国民议政会”的常设机构,其职权大体相当于民主国家的议会,目的是在实际政治上能负起监督政权的责任。[22]这是一个体现了以西方民主制度改革中国现行制度的探索式设计,它的意义将结合“期成宪草”,一并介绍。 期成宪草 1940年3月下旬,“昆明宪草”在连续召开十天的宪政期成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定名为《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之修正草案》。由于它是由宪政期成会提出,故称“期成宪草”。 与“昆明宪草”相比,“期成宪草”只是将国民议政会改名为“国民大会议政会”,以表示议政会是从国民大会中产生,而非从全国民众中选举而来。“期成宪草”的通过是中国政治史上的一件大事,曾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即使一些反对这一设计的人,也承认“国内人士对于宪草内容的讨论,从没有像今天这样的起劲,而讨论的中心,则大多数集中于国民大会方面。关于国民大会方面的意见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所谓关于国民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的设置问题。自罗文干等的昆明修正案至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的修正案,都主张在闭会期间设置国民议政会。各方面的意见虽不尽同,然而大抵都认为非赋予重大的权力,不足以尽其常川行使政权之能事。”[23]正因如此,有人干脆把它称作“议政案草”。[24] “国民大会议政会”设计 人们之所以如此重视“期成宪草”,是由于它在国家政治体制上做了不可忽视的改革。这种改革集中在第三章“国民大会议政会”一节尤其是第41条(即国民大会议政会之职权)中。关于国民大会议政会的职权,“期成宪草”规定了九项,其中最重要的特点是削减了国民大会的职权,而将“复决立法院之法律、预算案决算案”;“受理国民大会闭会期中监察院所提之弹劾案”;“对于行政院长及各部会长官之不信任案”;“质询行政方针之权”四项职权移至国民大会议政会。从这点来看,国民大会议政会在内政问题上便具有了类似西方民主国家的议会权力。对于这种关系重大的调整,宪政期成会认为是为了克服国民大会间隔太久,会期太短,人数又太多,故以国民大会议政会的间接民权补充国民大会的直接民权。 另外,“期成宪草”还把对行政院起制衡作用的立法院的一些职权,也划归国民大会议政会,使立法院成为“以专家资格参加于一切法律法典之制定”的机构。而对于立法院保留的预算、决算权,也限制于初议,复决权亦移交国民大会议政会。由此可见,“期成宪草”的确是欲对国家政权制度进行一次大手术,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如能实现,中国政治无疑会向前迈进一大步。正因如此,无论研究抗日战争时期的第一次宪政运动,还是研究中国政治改革历史,“期成宪草”都是不应被忽略的。 第一次宪政运动终结的标志 “期成宪草”的手术如果成功,势必削弱国民党的专制制度,影响到国民党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1940年4月5日一届五次国民参政会讨论“期成宪草”时,蒋介石表示“权与能分开”和“政权与治权划分”两原则是孙中山“在政治上最大之发明”,也是“为中国制定宪法所必须遵循者”。[25]4月6 日下午,参政会继续讨论此案时发生激烈争论,而蒋介石亦“对于宪草中牵制政府势力之规定表示不满”。[26]梁漱溟回忆说:当时蒋介石态度之强硬“为向来所少见”,其即席演说中不但批评该案“袭取欧西之议会政治”,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完全不合”,进而指责修正案“对执政之束缚太甚”,实“为不能施行之制度”,“今后国人如以国事倚畀于人,亦就不要束缚人才行”。[27] 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争论毫无意义,后来王世杰出面圆场,请蒋介石以议长身份提议将各种意见并送政府。结果,大会匆忙按照蒋介石手书的两条意见通过决议。这两项决议,一为“本会宪政期成会草拟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修正案暨其附带建议,及反对设置国民大会议政会者之意见,并送政府。前项反对意见,由秘书处征询发言人意见后予以整理。”一为“参政员对于宪政期成会修正案其他部分持异议者,如有40人以上之连署,并于5 月15日以前送本会秘书处,应由秘书处移送政府。”[28]这个表面上带有调和色彩的决议,等于堵死了“期成宪草”的表决机会,而“并送政府”也不过是束之高阁的代名词,一个有限限制国民党党治的方案就这样窒息腹胎。 国民党反对“期成宪草”本在情理之中,从根本上说,国民党统治集团始终反对任何对其政权构成威胁的改革。正如当代学者所言:“期成宪草”从形态上说是一种议会至上的议会政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不仅国民党的党治将难以持续,而且国民政府的权力亦将受到严重束缚并被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而难以再为所欲为”。[29]对于“打天下者坐天下”观念极深的国民党统治集团,当然不能接受任何削弱其专制的措施,这一状况不改变,“期成宪草”若能被接受反倒是怪事。 “期成宪草”被无形打消,七个月的努力付之东流,抗战时期的第一次宪政运动到这时宣告完结。难怪有人说“宪草修正草案原为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最中心的议案,也是国民参政会宪政期成会的唯一结晶品”,没想到竟会“这样干脆地结束”,这真让渴望政治进步的人士“冷水浇背,不胜寒心”。[30]但是,“期成宪草”毕竟是第一次宪政运动中出现的对国民党一党专政的一次挑战,也是中国民主革命进程中的一次有益尝试。此外,鉴于这次教训,第二次宪政运动在争取重点与斗争策略上,也变得聪明了。 三、第二次宪政运动的争取重点及其成果 抗日战争时期的第二次宪政运动,出现于1943年。这年,与太平洋战争爆发初期相比,国际反法西斯战线形势出现明显转折。出于战略需要,美国通过种种渠道向蒋介石表示“中国宜从速实施宪政”和“国民党退为平民,与国内各党处同等地位以解纠纷”的希望[31],从而促使国民党在9月召开的五届十一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实施宪政总报告之决议案》,重新提出“关于筹备国民大会及开始实施宪政各项应有之准备,由政府督饬主管机关负责办理”。[32]这个姿态很大程度上是做给盟邦看的,可它毕竟打破了第一次宪政运动后期国民党与在野党派达成的抗战期间不再提宪政的约定。于是获悉美国态度的张君劢和左舜生,自然不会放过这个天赐良机,遂于9月16日向王世杰郑重提议:由国民党政府与参政会出面,组织一个吸收国民党外人士参加的宪政实施筹备机关,共商如何推进言论结社自由及改进民选机关等问题。张、左还表示:此提议能否获得蒋介石的同意,是他们能否参加本届国民参政会的前提。[33]为了给国民党施加压力,9月18日三届二次国民参政会开幕时,他们仅报到而未出席大会。当时,社会各界的宪政热情也再度高涨,这便迫使蒋介石在9月25日参政会上提出组织“宪政实施筹备会”问题,第二天国民参政会主席团亦提出《设立宪政实施筹备会和经济建设期成会两机构案》。抗日战争时期的第二次宪政运动,在此形势下应运而生。 关于第二次宪政运动,目前的研究不很充分,一些专著在介绍发起经过后便接着进入联合政府运动,似乎两者同为一事。其实不然,第二次宪政运动还是可圏可点的,它不仅有具体活动,并取得了三项具体成果,即在言论自由方面争取到《改善书报检查办法》,在身体自由方面争取到《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在国民参政会职权方面争取到国家预算初审权。这些虽然只是停留在文字上,但它们毕竟是通过第二次宪政运动才获得的果实,况且对于推动政治建设来说,也不失一定意义。 《改善书报检查办法》 第二次宪政运动中,在野党派吸取了第一次宪政运动在修宪问题上徒耗精力的教训,将主要精力转移到解决比较容易操作的实际问题上,《改善书报检查办法》就是在这次宪政运动中经过斗争获得的。 “书报检查”表面上是言论自由问题,实质上属于思想自由范畴,因为思想是无形的,必须通过文字这一载体才能表达。所以,现代社会都以言论自由作为人民所应享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权利之一。这方面,五五宪草采取的是法律限制主义原则,规定中有许多“非依法律不得”如何如何,而摧残人民言论自由的事例更是人所皆知。 抗战爆发后,尚在发动武汉保卫战的1938年7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就下令组织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及各地方同类机构,国民党中宣部也公布了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与抗战时期图书杂志审查标准。当时,迁至武汉的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开明书店、世界书局、上海杂志公司、生活书店等14家出版单位,曾于9月向蒋介石及国民党中宣部、军委会政治部、行政院内政部与教育部递交呈文,要求“将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及标准予以撤销”。[34]10月下旬,邹韬奋等72人在一届二次参政会上提出《请政府撤销战时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以充分反映舆论及出版自由案》,1941年11月沈钧儒也在二届二次参政会上领衔提出《请政府迅即对于言论与研究加强积极领导修正消极限制以通民隐而利抗战案》。此后,参政会还通过了一些类似决议,却均未得到执政当局批准,相反对舆论的压制有增无减。 1943年10月初,张君劢、褚辅成、左舜生、李璜等人向王世杰、邵力子表示:宪政实施筹备会的工作重心应放在言论自由的逐步开放方面。[35]11月12日,宪政实施协进会正式成立,当天下午李璜、王云五、张志让、钱端升等会员便在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改善新闻检查及书籍审查办法”等案。不久,宪政实施协进会常务会员张君劢也提出《人民基本权利三项保障案》,另一位常务会员黄炎培随即针对张案提出“处理方法之意见”。1944年4月初,刚刚考察成都金陵大学和乐山武汉大学后的黄炎培,在宪政实施协进会小组会上“详述旅行所见知识分子对政府离心力,坚主开放言论出版自由”。[36]在这种情况下,宪政实施协进会一致认为“现时图书杂志审查与新闻检查制度必须改善”。但是,对于具体办法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主张“改善事前检查”,另一种认为应该“废止事前检查”,最后决定将“两种意见之利害得失”分别向最高当局详细说明。 在这件事上,蒋介石的态度是既不正面反对,也不轻意接受。他在宪政实施协进会的说明书上批示到:“现值战时,报纸言论记载,动与战局人心息息相关,检查制度未便遽行取消,即现行检查方法,究应如何改善之处,亦尚须慎重研究。兹将一般图书及不以论述军事、政治、外交等新闻为目的之杂志,令行政院、宣传部另订审查办法,其主要原则:(子)凡图书暨不以论述军事、政治、外交新闻为目的之杂志,在出版前,得不以原稿送检。但自愿先以原稿送检者,仍由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予以审查。(丑)图书杂志中应行禁载之标准,应予重行明白规定。政府对于曾经自愿送审,并依照审查机关之决定而发行之刊物,不得课著作人或发行人以责任;其未经送审者,得以禁载标准课以责任。(寅)子款所称之图书杂志,应于发行前四日,以两份呈送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并取得收据。(卯)以上办法,于本年7月1日实施,其详细手续,由行政院会同宣传部妥订施行。(辰)关于日报及其他杂志之检查,如何酌为改善,由宣传部、行政院另行研拟办法,再待酌核。”[37]这就是说,言论可以放宽,但需加许多条件。 就在这时,传来了英国首相邱吉尔关于测验自由标准的讲话。这个标准是8月底邱吉尔访问意大利结束前在一次演说中提出来的,它共有七条,第一条即“人民是不是有自由发表言论,反对或批评他们政府的权利”。[38]舆论认为,邱吉尔对言论自由的阐释与罗斯福提出的著名四大自由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借着社会的强烈要求,宪政实施协进会于9月21日通过《改善书报检查办法》。这个办法虽然须国民党中央常委会通过后方能有效,但并不妨碍它成为第二次宪政运动成果之一。 当然,《改善书报检查办法》在12月11日的国民党中央党部常会上,遭到戴季陶、张厉生、潘公展等人的反对,但它最终经14日的国民党中央秘书处审查通过了。正因如此,蒋介石在1945年元旦讲话中才不无自豪地声称将“鼓励正当舆论”。 《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 身体自由是人民各项自由权利中最根本最主要的自由,因为身体都没有保障的话,其他自由自然无法实现。但是,包括任意逮捕拘禁人民的现象,却司空见惯。为此,一届五次参政会时,邹韬奋根据统一建国同志会分工,领衔提出《严禁违法拘捕迅速实行提审法以保障人民身体自由案》,它依据《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刑事诉讼法》两种现行法律,要求执政当局立即实行提审法。 这个问题在第二次宪政运动中再次成为努力目标之一。1943年11月12日,在宪政实施协进会首次会议上,王云五提出提前实行提审制度案。其后,张君劢亦提出包括此内容在内的三项处理方法。1944年2月12日,黄炎培向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三小组联席会议提出的《意见书》中,也专门写了“关于人身自由”一节。文中写到他在西昌县德昌镇一区公署里,看到拘留所满室拥挤,再阅拘留表册,“有不记案由者,有不记入所年月日者,其记明死在所内者四人,逃逸者四人”,“被押久者已半年一年以上,其确实年月日,已不可考”。黄炎培问究竟拘留了多少人,负责者回答是一会儿十几人,一会儿又说二十几人,根本没有确数。可黄炎培一望便知,绝不止此数。这些都是黄炎培亲眼所见,因而感叹“一般人民,受法律以内之痛苦少,受法律以外之痛苦多”,痛感“非法逮捕拘禁,几于到处皆有,或怀挟私怨,滥用职权,或假借公务,肆行敲诈,甚至地非监狱,人无罪名,而久久不见天日”。在《意见书》中,黄炎培说:“此等现象,可云万方一概。机关权力愈大,非法拘禁愈多,生命保障愈少。因此想及提审法之实施,直是人道主义一线曙光之表现”,“即以特种案件论,情事真实者少,虚构诬陷者多”。为此,黄炎培强烈要求“权衡民害之轻重,力求人道之昌明,断然施行提审法”。[39] 1944年3月,重庆律师界在第二次宪政运动中召开“法令座谈会”,决议请求政府提早实施提审法,并且拟对提审法中欠完善部分酌加修改,推大律师吴昱恒起草意见书。然而,就在他们为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呐喊的时候,律师温代荣却于4月14日被重庆市稽查处拘留,其住宅亦遭查抄。重庆律师公会20余人随即联署请保,但不得回覆。温代荣被拘28天,其间审讯三次,每次点名都叫其温作民,最后发现是拘错了人。这件事引起重庆律师们的极大不满,沈钧儒等80位律师联名向宪政实施协进会上呈《关于保障人权意见》,提出“定期召集全国司法会议”;“请政府明令将特种刑事案件,即日改由司法机关接收办理”;“请政府明令提审法实行日期”;“请根据宪法草案第26条之规定法意,由立法院创制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权利,被损害人得依法向国家请求赔偿法案颁布施行”等四项建议。[40] 在第二次宪政运动中,温代荣事件对强调人身保障问题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宪政实施协进会接沈钧儒等呈文后,立即请秘书处备函分转各有关机关。与此同时,黄炎培也提出四项建议:“一,请求政府将有逮捕权之机关名称早日公布。二,希望行政院令司法行政部,军事委员会令军法执行总监部,行政院并令各省市警务机关,以及在职权不甚分明之下可能逮捕拘禁人民各机关,如其所逮捕拘禁,在手续上时间上,有为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令所不许者,应即遵照本令纠正,并呈报各该上级。三,希望各地各级有逮捕之机关首长,同样地严戒所属,嗣后逮捕人员,不得有故意的违法或无心的错误,违者严惩。四,希望各地律师,对于人民身体自由,设为种种方法,力尽其保障人权依法辩护之职责,遇有贫苦无力者,请求辩护关于此类案件时,予以无条件之接受。务求切实发挥领袖倡导实施宪政、政府尊重人民身体自由之美意,使之普遍生效。”[41] 宪政实施协进会的这一态度,令国民参政会秘书长、宪政实施协进会召集人之一的王世杰也深为同情。王世杰本人是法律学家,所著《比较宪法》一直是法学教育的基本读物,他虽然位居蒋介石的高级幕僚,但也看到“重庆一市实行逮捕人民之机关,现时有八个之多”,且“大半为人民不知晓之机关”,也感到“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之因循坐视,可谓已达极点”。[42]从维护国民党统治考虑,当6月14日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黄炎培所提的《关于滥用职权捕押久禁情事整肃改善方法案》后,王世杰即根据此决议,参照西方民主国家的有关规定,起草了保障人民身体自由的八条办法。这个办法除了突出“无逮捕权之机关不得擅自捕人”外,特别强调提前实行提审制度。[43]经过这番努力,1944年7月15日国民政府颁布了以“各机关非依普通或特别法令有检查审判职权者,不得逮捕拘禁处罚或审问人民”为首条的《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规定自1944年8月1日起施行。 当然,《保障人民身体自由办法》仅仅针对刑事案件,对于政治案件则毫不宽容,黄炎培欲借机恢复羁押已久的萨空了的自由就未能实现。相反,7月28日国民政府颁布命令,自11月12日起施行《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接着,8月29日又公布了14个具有逮捕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除了普通执法机关外,还有军法执行总监部、战区司令长官部、卫戍总司令部、省保安司令部、戒严司令部等特别机关。 国民参政会获得预算初审权 争取扩大国民参政会职权,也是第二次宪政运动中一个重要内容。根据《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参政会只有听取政府报告权、建议权、询问权、调查权四项职权,这些权力均未超出“咨询”范围,与人们希望的民意机关距离甚远。因此早在参政会成立之初,扩大职权的要求就很强烈,用意不外是一定程度上加强参政机制。第二次宪政运动中,增加参政会国家预算审议权,即成为主要目标。 预算权,向来是西方民主国家议会用以控制政府的一项重要手段。它通过经济上的牵制,对政府滥用职权进行必要的干涉或制约。在表面上,预算权体现了经济民主的精神,但实质上是政治民主化在经济领域的运用。这一点,连“战国策派”的重要成员何永佶也深有体会。他研究了英国政治制度后,说:“想来想去,觉得英国政治的‘窍’,不在它的代议制度,也不在它保障人权,又不在它的政党竞选等等,而在它议会每次通过财政及军事案时,都只给最多一年的期限”。[44]王世杰在《比较宪法》中对于预算权的评价也很高,说“一切关系国帑支出的法案”之议决权,“在现代自由国家,实为议会监察行政机关的最大利器”,所以世界各国“莫不授以议会以议决财政案之权”。[45]这些认识,反映了人们认识到预算权是遏制政府的一把钥匙。 1944年6月14日,宪政实施协进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专门讨论了预算审议权问题。当时,宪政实施协进会召集人孙科、王世杰采取了比较开明的态度,有些国民党人也认为政府一味消极敷衍是无法改变处处被动的局面。8月初,孙科、王世杰和宪政实施协进会常务会员吴铁城,及邵力子联名向蒋介石提出一书面意见,建议“酌量扩充参政会的职权”,其中包括“将每年预算提交其大会或驻会委员会讨论”,只是“仍由国防委员会最后决定”。[46]这个意思,就是说预算案可以交国民参政会讨论,但决算权仍然掌握在国民党手中。然而,蒋介石却很干脆地批了几个字:“党费亦在预算内,不便公开。”[47]8月下旬,国民党中央党部讨论此事时,陈立夫不仅反对,甚至反对扩大参政会的任何职权,只是由于孙科等人坚持,才达成“预算初步审议权暨查办官吏权畀予参政会”的意见。后来,国防最高委员会采取折衷方案,即“决定给予预算初审权,并扩大调查权”,但“须于下届参政会集会后实行”。[48]这样,9月的三届三次国民参政会上,才由宪政实施协进会会员钱端升领衔在《请政府刷新政治以慰民望而奠国基案》中,提出“扩大参政会及各省民意机关之职权”。[49]9月16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其第七条为:“政府编制国家总预算,应于决定前提交国防参议会或其驻会委员会作初步之审议。” 国民参政会获得预算初审权,是经过斗争取得的。尽管有人批评它“只是一项条文的增加而已”,认为参政会的“咨询机关的本质未变”,“对于国家政事仍然是无‘权’干预”。[50]但是,这毕竟是第二次宪政运动中争取到的一个成果。对于这个成果,人们评价不高,其原因一是在野党派参政员要求的是“参政会有决定国家预算之权”[51],二是由于三届三次会上林伯渠代表中共正式提出建立联合政府的建议,结果包括扩大参政会职权在内的其他提案,就都被这一万众瞩目的中心冲淡了。 国民党之所以同意扩大国民参政会预算初审权,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是美国出于避免苏联对中国影响的考虑,一面选择维持蒋介石领导地位的路线,一面也希望通过民主方式推动国共联合,以便在蒋介石领导下形成中国统一。1944年6月美国副总统华莱士访华就是为了实现这一既定方针。8月30日,美国驻华大使高斯也向蒋介石建议:如不能在广泛基础上解决国共争端,那么可以先成立一个有各党各派代表参加的“负责任的”战时内阁。蒋介石对华莱士、高斯采取敷衍态度,借口就是国民参政会为“战时民意机关”,是“革命时期的临时议会”。恰恰这个借口,又使他不能无视扩大参政会职权的要求。另一个原因,就是前面提到的,由于中共与其他在野党派取得了一致意见,在此形势下,国民党期望通过少许允诺,作为一种分化的手段。 综上所述,笔者的意见可归纳如下: 第一,第一次宪政运动的最初提出者,并不是迄今认为的七提案,而是其中的青年党和国社党。只是由于七提案合并讨论,方形成共同发起宪政运动的既成事实。 第二,第一次宪政运动的成果,固然包括宪政思想宣传与宪政观念普及,但唯一的有形成果则是体现西方议会模式的“期成宪草”。 第三,第二次宪政运动虽与联合政府运动有承继关系,但它不仅独立存在,而且也取得了三项成果。尽管它们有相当局限,却不失为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果实,需要承认并加以客观评价。 历史是由过程中的具体环节组成的。以上问题,均关系到抗日战争时期宪政运动的完整性,因此也是今后研究中需要重视与补充的。 [①] 韬奋:《一个综合的研究》,《抗战以来》,韬奋出版社1946年版,第125-126页。 [②] 陈绍禹:《目前国内外形势与参政员第四次大会的成绩》(1939年9月20日在新华日报社工作人员会议上的报告),《解放》第89期,1939年11月7日。 [③] 1939年6月7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发出《关于反对投降危险的指示》,认为国民党“对共产党的压迫,对八路军、新四军和攻击与磨擦,对边区的挑衅,对抗日民主统一战线与国共合作的破坏等,都是准备投降的步骤”。(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80页)同年6月10日、13日,毛泽东在延安高级干部会议上再次强调目前形势的特点,就是“国民党投降的可能已经成为最大的危险,而其反共活动则是准备投降的步骤”。(《反对投降提纲》,《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第82页) [④] 《反对投降提纲》,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第113-114页。 [⑤]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为抗战两周年纪念对时局宣言》(1939年7月7日),《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第143页。 [⑥] 《反对投降提纲》,《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第114页。 [⑦] 陈绍禹等:《请政府明令保障抗日党派合法地位案》,《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纪录》,国民参政会秘书处1939年11月印行,第92页。 [⑧] 江恒源:《为决定立国大计解除根本纠纷谨呈具五项意见建议政府请示采纳施行案》,孟广涵主编《国民参政会纪实》(续编),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145-150页。 [⑨] 韬奋:《究竟怎么了?》,《抗战以来》,第44-45页。 [⑩] 《1940年日记(两则)》,文集编撰委员会编《一代宗师——曾昭抡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11] 张申府等:《建议集中人才办法案》,《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纪录》,第93页。 [12] 王造时等:《为加紧精诚团结以增强抗战力量而保证最后胜利案》,《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纪录》,第93页。 [13] 左舜生、张君劢、章伯钧等:《请结束党治立施宪政以安定人心发扬民力而利抗战案》,《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纪录》,第92-93页。 [14] 刘东岩是青年党人,1949年后曾在台湾任国民大会秘书长。 [15] 雷震:《中华民国制宪史》(未刊手稿),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存。文中所说的青年党人刘东岩,1949年后曾在台湾任国民大会秘书长。 [16] 张君劢、左舜生、章伯钧等:《改革政治以应付非常局面案》,《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纪录》,第93-94页。 [17] 雷震:《中华民国制宪史》(未刊手稿)。 [18] 孔庚等:《请政府遵照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开始宪政案》,国民参政会秘书处编《国民参政会第四次大会纪录》,第91页。 [19] 雷震:《中华民国制宪史》(未刊手稿)。 [20] 就笔者所见有关“期成宪草”介绍与研究的专著,仅有少数几种。其中石柏林、彭小平《中国近现代政治体制的演变与发展》之第六章第三节第二目(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和张国福《民国宪法史》之第十章第二节(华文出版社1991年版)两种,篇幅稍多。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之第五章一节第二目,及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目(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殷啸虎的《近代中国宪政史》之第七章第二节第二目(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虽有介绍,但篇幅甚少。至于专题论文,笔者仅见到一篇,即陈波《“期成宪草”探微--抗战时期民主宪政运动的重要成果》(《湖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然其基本内容似未超出笔者1996年发表的《“国民大会议政会”刍议》。其他有关抗日战争时期第一次宪政运动的论文,虽亦有涉及“期成宪草”者,但大多为一般性的过程式记述。 [21] 见笔者的《“国民大会议政会”刍议——抗战时期改革中央政治体制的重要尝试》(《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3期),和《第三种力量与抗战时期的中国政治》第三章第二节《具有改革意义的“国民大会议政会”之设计》(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 [22] 雷震:《制宪述要》,《雷震全集》第23卷,台湾桂冠图书有限公司1989年版,第5页。 [23] 邓公玄:《国民大会中岂容有太上国民大会乎》,《时事类编特刊》第53期,1940年6月10日。 [24] 楼桐孙:《评驳“议政宪草”“系统论”》,《时事类编特刊》第53期,1940年6月10日。 [25] 蒋介石:《对于宪草与实施宪政之意见》(一),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4编第2册,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1988年版,第1683页。 [26] 《王世杰日记》,1940年4月6日,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0年影印本。 [27] 梁漱溟:《论当前宪政问题》,《民宪》(东南版)第1期,1945年9月1日。 [28] 《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议事纪·第六次会议》,《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纪录》,第25页。 [29] 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第303页。 [30] 韬奋:《对宪政的最后挣扎》,《抗战以来》,第155页。 [31]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黄炎培日记摘录》,1943年9月10日,中华书局1979年版。 [32] 荣孟源、孙彩霞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884页。 [33] 《王世杰日记》,1943年9月16日。 [34] 《武汉出版界要求当局撤销图书杂志审查办法呈文》,《国民公论》第1卷第1号,1938年9月11日。 [35] 《王世杰日记》,1943年10月2日。 [36] 《黄炎培日记摘录》,1944年4月4日。 [37] 《宪政实施协进会工作报告》(1944年5月19日),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4编第2册,第1793页。 [38] 转引自:《是法西斯还是民主》,《新华日报》,1944年8月30日。 [39] 黄炎培:《关于宪政实施文件两种》,《宪政月刊》第3号,1944年3月1日。 [40] 转引自黄炎培:《因八十律师发表关于保障人权意见为进一步之建议》,《宪政月刊》第9号,1944年9月1日。 [41] 黄炎培:《因八十律师发表关于保障人权意见为进一步之建议》,《宪政月刊》第9号,1944年9月1日。 [42] 《王世杰日记》,1944年6月18日。 [43] 《王世杰日记》,1944年6月18日。 [44] 何永佶:《英国政治的“窍”》,《中国在戥盘上》,观察社1948年版,第22页。 [45]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增订第五版),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44 页。 [46] 《王世杰日记》,1944年8月13日。 [47] 转引自《王世杰日记》,1944年8月13日。 [48] 《王世杰日记》,1944年9月11日。 [49] 钱端升等提:《请政府刷新政治以慰民望而奠国基案》,孟广涵主编《国民参政会纪实》(续编), 第187页。 [50] 张时俊:《论国民参政会》,昆明《民主周刊》第1卷第6期,1945年1月20日。 [51] 《评此次国民参政会》,《解放日报》社论,1944年9月24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