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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蒋介石对日“以德报怨”政策的几个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3 抗日战争研究 袁成毅 参加讨论

    

     日本战败投降之际,对日交战的几个大国首脑均就战争的胜利发表过讲话,这些讲话都强调了对历史耻辱的洗刷甚至报复。① 而与这些国家元首所不同的是,1945年8月15日,中国的最高统帅蒋介石发表了一篇由自己亲自执笔起草的《抗战胜利告全国军民及世界人士书》的广播讲话,其主要内容如下:
    
     我们的“正义必然胜过强权”的真理,终于得到了最后的证明……此次战争发扬了我们人类互谅互敬的精神,建立了我们互相信任的关系,而且证明了世界战争与世界和平皆是不可分的,这更足以使今后战争的发生势不可能。我说到这里,又想到基督宝训上所说的“待人如己”与“要爱敌人”两句话,实在令我发生无限的感想。我中国同胞们必知“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为我民族传统至高至贵的德性。我们一贯声言,只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不以日本的人民为敌。今天敌军已被我们盟邦打倒了,我们当然要严密责成他忠实执行所有的投降条款,但是我们并不要报复,更不可对敌国无辜人民加以污辱,我们只有对他们为他的纳粹军阀所愚弄所驱迫而表示怜悯,使他们能自拨于错误与罪恶。要知道如果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奴辱来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则冤冤相报,永无终止,绝不是我们仁义之师的目的。②
    
     整个讲话稿通篇没有看到战争的胜利对中华民族历史耻辱的洗刷,而是充满了“不念旧恶”、“与人为善”等说辞。正因为此,这篇讲话长期以来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一般的公共话语中,一直被视为是国民党对战败的日本采取的“以德报怨”宣言,进而将其视为对战败日本处理政策的基本信念。③
    
     从文本的角度来看,蒋介石在广播讲话中虽未正式提出过对日“以德报怨”的说法,但这篇讲话的主旨被理解为“以德报怨”也并无不当。问题在于不少人总喜欢把战后国民党对日关系中无论是主动采取的宽大还是被迫做出的让步,都归结于蒋介石“以德报怨”的政策内涵,这就背离了历史的真实。④ 若仔细加以考量,实际上后人附加于蒋介石“以德报怨”政策宣示的各个方面诚如顾颉刚在古史研究中所言,是“层累”地形成的:50年代初期,台湾国民党当局为了维持和延续其与日本的官方关系,在与日本的交涉中,多采取屈就的立场,为了掩盖这种妥协的本质,便美其名曰“以德报怨”;到70年代初,当新中国政府与日本邦交正常化推进之际,台湾方面更是反复强调其过去对日本的“以德报怨”,以寻求维系双方关系的道义基础。于是,“以德报怨”的内涵就被层层放大。
    
     本文之旨趣在于将学界普遍视为蒋介石对日“以德报怨”的各种内涵一一加以考量,以期层层剥开后来的历史所附加于“以德报怨”的不实部分,考量“以德报怨”政策之是否存在。
    
     一 迅速遣返日本战俘与侨民是多种因素作用之结果
    
     在战争结束之际,日本在中国战区(东北三省除外)以及台湾、澎湖、越南北部所部署的军队,人数达128万人⑤,再加上日侨,总数在200万以上。此外,在中国东北待遣返的日侨约110万,这样,等待遣返的日本战俘与侨民总数达310余万人。⑥
    
     日本投降时仍然占领着一大片中国领土,其军力虽衰,但是还没有受到决定性的损害,由中国军队前去接收在日军支配下的沦陷区,会不会遇到日军殊死的抗拒,颇存悬念。黄仁宇作为一名军官,道出了当时的情形:“终战时日军百余万仍占领中国大部所有重要城市铁道港口,当中发生任何事故,都足以为患深远或至不可收拾。”⑦ 何况,中国接受他国投降未曾有经验,而素称无敌的日本军队向对方臣服也是第一次,双方都没有可资借鉴的前例可循。
    
     除了以上这些因素,更为重要的是蒋介石担心中共将会利用日本投降的机会进一步扩大自己的控制范围,如何使接受日本投降服务于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便成为国民党关注的重点。因此,蒋介石才在日本宣布投降之际的广播讲话中要求中国国民对日人要“不念旧恶”、“与人为善”。从结果来看,蒋介石的这一目标是基本上达到了。日本中国派遣军在8月18日就决定了向国民政府军投降的方针,为此还通过了《对支处理纲要》,以总参谋长小林浅三郎名义于20日通令全体官兵遵照。该纲要要求“协助重庆中央政府容易达成统一……”“进一步有助于中央政府充实武力……”依照这个纲要,日军官兵纷纷向国民政府军缴械,拒绝向中共武装力量投降。正是由于日军在投降问题上密切配合了蒋介石的部署,使“主要交通线及重要都市能够确保无恙”⑧,蒋介石对投降的日军才给予了超常的宽大,这完全是一个极其现实主义的因果关系,简单地将其上升到道义层面的“以德报怨”是不够有说服力的。
    
     如果说战后国民党对投降的日军的宽大主要是出于对中共斗争的考量的话,对于平民的迅速遣返,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便是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影响。美国把尽快从中国遣返日本军民看作是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影响的重要内容,这是促使中国方面快速遣返在华日本军民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1945年12月1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政策声明,其中的内容之一便是美国要与中国政府合作,遣返在华所有日本军队,不使日本在华留有任何势力,根除日本在华影响。声明特别说明,美国对华有其义务,解除日军武装,使日军自华回其本土。美国将协助中国达此目的,不达不止。⑨ 根据马歇尔的解释,该“政策声明中,盖虽只提及遣送日本军队,以铲除日人在华之势力,无形中即谓在华日侨,亦当遣返本土,盖日侨如容在华,则日人势力,自仍存在,倘容其滋蔓,则日人在亚洲大陆之势力,将必卷土重来”。⑩
    
     1946年2月6日,关于中国战区日人撤退的方案,经盟军总部中国军事委员会及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协商,做出了如下规定:日人从中国内地到港口的手续由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负责,中国战区美军司令部的任务是为中国政府担任顾问,并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及中国政府与美国第七舰队、盟军总部间维持联系。美国第七舰队利用美国海军船只和盟军总部的日本运输队负责海运日人返国,中国战区美军司令部有决定日人自中国各港口撤退先后之权。(11)
    
     美国迅速遣返在华日俘与日侨的政策与国民政府的原定计划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国民党考虑到战后中国复兴的需要,国防最高委员会在《处理日本问题意见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计划:“征用日本在华战俘,以加速收复区工矿业及交通复员之进行。”(12) 为此还专门在1945年9月30日颁布了《中国境内日籍员工暂行征用规则》,准备采取志愿留用和征用的办法,让部分拥有专门技术的日本战俘和侨民留在中国。据日本战后善后总联络部统计,到1946年6月底,在北平、保定、南京、武汉、广州、海南等地征用和留用的日俘人数有829人,日侨(包括家属)3.6万人。(13)
    
     美国方面对中国征用和留用日本战俘和侨民的举措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早在1946年2月7日在致魏德迈的电文中称:“国务院认为在中国滞留日包括技术人员在内的日本人是极其令人不快的,而且也不符合美国根除日本在华影响的政策。”(14)
    
     1946年7月2日,美国代理国务卿艾奇逊在给美国驻华使馆的电报中再次重申:日本平民如果留在中国,可能会继续从事日本威权和影响在中国的复活,特别是在日本具有支配影响地位的台湾、东北和华北,最简单的根除这种危险的做法是遣返所有在华的日本人。美国的政策仍然是,为符合波茨坦公告,为了根除日本在中国的危险,所有在中国的日本人应当尽速被遣返。(15)
    
     到1946年8月,仍有6737人在华北滞留,其中包括战犯、技术人员和其侨眷。美国方面力促中国将所余日人遣送回国,为此,美国国务院继续与国民政府外交部交涉,希望自愿返国者应允其回国,确因技能需要留下,也要了解其过去经历,确无危害中国和平与安全的前提下办理。而且作为一项总的原则,日本军人的遣返要优先于平民。(16)
    
     美国对在东北的日人的遣返问题表现出了同样的关心,其目的仍然是与其战后初期根除日本在华势力的既定政策相关。事实上对于如何处置在东北的日本军人,早在1945年12月21日,苏联在给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的备忘录中就表示,苏联方面将在既定的时间内解除所有在中国东北的日本军队的武装,并将其作为战俘撤至苏联境内。(17) 美国方面对此并没有表现出不同的意见。由于苏联方面没有明确表示如何对待在中国东北的平民的问题,因此美国方面对遣返东北日人的问题上,便将注意力转到了在中国东北的日本侨民,马歇尔并就此与苏联驻华使馆多次协商,美国还多次派出船只接运东北的日本侨民。到1946年9月6日,从中国东北撤回的日人为682629人。(18)
    
     由于美国方面的不断督促以及为此提供的交通设施,在华日本战俘和侨民的遣返工作得到了顺利的开展。总计,到1946年9月20日,日人自中国遣送回国的,共有2711951人,其中军人有1231251人,平民1480700人。(19)
    
     尽管我们说中国战后初期迅速遣返日本在华军民既有蒋介石防共的考量,也有美国政策作用的因素,但毕竟在遣返过程中,中方还是采取了相当宽大的态度,中国方面把在华日军称作“徒手官兵”,允许日本人除了被盖之外,各带行李30公斤,另外侨民可带1000日元,军人可带500日元的现款,连冈村宁次也承认,“与其他从南洋各国返日的人相较,从中国返日者的行李的确太多了”。(20) 而且,中国方面在极为困难的条件下还设法为日本军民返回日本提供交通便利,为了迅速遣返日本在华军民,国民政府方面拨出了80%的船舶(约30万吨)和70%—80%的列车,以致国内的紧急运输活动受到了影响。(21)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方面是如此善待所谓在华日本军民,而同样是在战争结束之际,在日本的中国俘虏和大批的侨民却无人过问。(22)
    
     总之,战后初期中国方面之所以做到迅速遣返在华日本军民,既有蒋介石防共的战略考虑,也事关美国根除日本在华势力的既定政策,同时也的确反映了中华民族宽大的民族性格,这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仅仅用“以德报怨”来概括是不够全面的。
    
     二 日本天皇制的保留与蒋介石的态度没有直接关联
    
     不少人认为战后日本的天皇制之所以能够存在,蒋介石的“以德报怨”政策起了极其关键的作用。何应钦认为战后日本天皇制的保留最根本的原因是得益于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上对罗斯福的表态,即“关于日本战后的国体问题,由战后的日本人民,依其自由表明的意志来决定”并“最好不要由会议正式讨论”。(23) 何应钦的这种说法奠定了台湾政界和学界的认识基础。在日本的一些亲台人物也多持此观点,前驻台“大使”木村在台北的一次会议上说:“日本天皇制度之得以维护,完全是得自蒋总统的荫庇。”(24) 台湾学者黄自进先生虽然认为关于天皇制的存废其实最主要的是取决于美国的立场,但他同时也认为,开罗会议上蒋介石对天皇制的表态,与后来《波茨坦公告》中将天皇排除在惩罚目标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正是因为有了后者,才使盟军在决定天皇制的存废时有了法理依据。(25)
    
     那么开罗会议上蒋介石向罗斯福的表态是否与后来天皇制的保留具有直接的联系呢?我们不妨对此做一简单的回顾。
    
     1943年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与罗斯福在12月2日晚有过一次非正式的意见交流,但美国方面连这次会谈的文件都没有保存。1956年美国国务院为了编印外交政策文件集,不得不向当时台湾“驻美大使”董显光索取中国方面的会谈记录,在此背景下,台湾方面将会谈摘要的英文翻译件交至美方。根据这份材料,蒋介石与罗斯福会谈中的确是提到了战后日本天皇制的问题,蒋介石在表态中其实也并没有明确讲要保留天皇制,而是提出该问题将由战后的日本人民自己决定。(26) 而且这个表态的内容也并没有列入《开罗宣言》的正式文件,因此蒋介石的表态与后来《波茨坦公告》中有关天皇制的表述之间并没有联系。
    
     就《波茨坦公告》本身而言,实际上也根本没有给保留天皇制留下任何空间。由中、美、英发出了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后,1945年8月10日,日本政府将其接受《波茨坦公告》的电文经由瑞士和瑞典转交中美英苏四国。其电文作如下之表述:“日本政府基于明白之谅解,接受波茨坦宣言。此项谅解为:由美国、英国及中国领袖在1945年7月26日共同决定并发布于波茨坦,后经苏俄政府参加之联合宣言所有条款,并不包括含有变更日本天皇主权之意图。日本政府热切希望上项谅解系属正确,并希望将此点意念尽早向贵国政府澄清。”(27) 很显然,日本表态的言外之意是希望不变更天皇制度。(28)
    
     日本政府以保留天皇制作为条件提出了愿意投降的意向,盟国是如何对待的呢?就美国而言,总统、国防部长、国务卿、海军部长等经过多方协商,虽然也有人力促接受日本保留天皇的建议,但国务卿贝尔纳斯反对放弃无条件投降条款,杜鲁门总统表示同意。于是贝尔纳斯草拟了一项复文,此复文针对日本保留天皇的条件要求提出了如下的宣示:“从投降之时刻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即须听从盟国最高统帅之命令……”(29) 此答复由杜鲁门分别向中、英、苏三国领袖征求意见。
    
     蒋介石在11日对杜鲁门的答复是:“关于日本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事,余同意各条,并与阁下联名答复日本政府。余尤同意天皇及日本高级将领必须签署投降条款及发布命令以使投降生效之条件,对于日本最后政府方式,应依照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之条件,余亦同意。此固为余数年来所主张之条件也。”(30)
    
     中、美、英、苏经过磋商,最后形成了对日本的答复文稿,由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经美驻瑞士代办转致日本政府。其中该项答复中,针对日本欲保留天皇制的问题做了正式表态,其要点主要有五:第一,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天皇之国家统治权,自投降之日起,均由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官行使。司令官为实施投降条款,得采取认为必要之措施;第二,由日皇授权其政府及军队总司令部签订投降书,并命令所有军队解除武装;第三,投降后,日本政府将所有战俘及被拘平民迁至安全地点等候接收;第四,日本政府最后形式将取决于日本人民的自由意愿。第五,盟军将驻留日本直到波茨坦宣言全部实施为止。(31)
    
     从上述盟国的答复中可知,战时盟国其实并未就是否保留天皇制的问题有明确的态度,只是明确了一条,即“日本政府最后形式将取决于日本人民的自由意愿”。此外,如果说还有与日本天皇制的存废有关的内容这便是《波茨坦公告》中所讲的“欺骗和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从事于征服世界者的权威和势力,必须永久予以排除”。而正是这一条,成为战后人们主张废除天皇制的重要法理依据。
    
     事实上,即使在战后初期国民政府本身的对日政策中,也并没有保留天皇制的构想。战争结束之际,国防最高委员会所审定的《处理日本问题意见书》中,针对天皇制的问题是这样表述的:“日本天皇及整个皇权制度之存废问题,在原则上依同盟国共同意见办理。先从修改其宪法入手,将天皇大权交还于日本人民,其有违反民主精神者,则应予以废除。”(32)
    
     中国国内一般的民意则更多的是主张废除日本天皇制。1945年8月23日,中共在《新华日报》上发表的《再论处置日本》的社论中指出:“一定要根据波茨坦联合公报的精神原则,彻底管制日本,从根剔除足以造成再一次侵略战争的政治上军事上的一切成因,粉碎一切军国主义势力,剥夺天皇的独裁权力……”(33) 在同年9月1日的另一篇社论《占领了日本之后》中,再次重申了“剥夺天皇独裁权”的主张。1947年9月23日,当时的国民参政会发表的《对日和约建议案》中明确提出:“日本天皇制度为侵略精神之所寄托,应予废除。”(34) 东亚协会认为:“天皇乃神权政治之护符,纵日本人民仍愿其存在,亦应改称国王。”(35) 于树德等13名国民党监察委员也坚持认为:“关于日本天皇制的存废问题,波茨坦宣言中虽未作明白的决定,但是所谓‘欺骗和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从事于征服世界者的权威和势力,必须永久予以排除’这明明是指日本天皇说的。天皇废除之后,凡一切暴民军阀之余孽余毒,仍须一律彻底整肃,万不可宽纵一时,遗祸后世。”(36) 褚辅成等18名时贤也提出:“天皇制是日本反动政体的结晶。天皇是日本一切反动势力之掩护物。欲求日本政治之真正民主化,必须依据波茨坦宣言‘欺骗和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和势力,必须永久铲除’之规定,彻底废除天皇制。”(37)
    
     由上可知,当时中国国内各界普遍认为《波茨坦公告》虽然没有废除天皇制的明确表述,但其精神内涵则包括了废除天皇制的意思,而后来日本的天皇制之所以得以保留下来,完全是美国出于占领日本的近期和远期政治目标而做出的有违《波茨坦公告》精神的做法,这个结果与蒋介石的态度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三 中国放弃占领日本领土是“攘外必先安内”的翻版
    
     在开罗会议上,蒋介石与罗斯福就战后占领日本本土的问题也进行过非正式的交流,罗斯福当时的观点是想让中国在战后对日本的占领起主导的作用,但蒋介石表示中国难以负起如此重大的责任,将来如果必要的话,此项任务应在美国的领导下,中国适当地参与。(38) 1944年1月5日,美国驻华使馆就中国是否将派员到日本帮助恢复秩序一事问及中方,中方的答复是: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上已与罗斯福就此达成了共识,即战争结束后,日本人将被允许自己决定他们的命运。(39)
    
     美国在战后初期还是希望中国在占领日本问题上即使不起主导作用,至少也要起到相当重要的配合作用。双方甚至曾达成过这样的协议:国民政府于1946年6月底派遣15000人赴日,驻军三年,由美国提供若干运输器材和军事物资。(40) 尽管国民政府不准备主导对日本本土的占领,但对参与占领也还是做了一些准备,1945年8月,国民政府军令部专门制定了《日本投降预定占领计划》,为驻兵日本做了相应的部署。(41)
    
     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占领是近代以来所形成的解决战争结束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作为对日作战的主要国家,参加对日本本土的占领是最基本的权利,但最后国民党原准备参加占领日本的精锐部队悉数调往东北,参加占领者只象征式地派出宪兵一排,可以说是基本上放弃了对日本本土的占领权利。据蒋经国后来的回忆,中国之所以不派军队参加对日本本土的占领是国民政府担心中国若派军会给苏联以口实,最后会导致日本被瓜分,因此便建议美国一国的军队占领日本。(42)
    
     蒋经国所给出的中国放弃占领日本的理由其实是不够有说服力的。国民政府在战后初期政策的着眼点是国内的政治斗争,即与中共争夺对未来中国的领导权,为了这个至高无上的目标,国民党显然不愿分散自己的军事力量。特别是到1946年6月,全面内战已经爆发,国民党就更不愿意仅仅出于象征的意义派出军队参加占领日本了。
    
     中国未派军参加占领日本当然还有经济上的考虑,诚如黄仁宇所言:“当时日本已经过高度之破坏及损害,不仅占领军及军政府所费不贷,数年间民间食物医药燃料尚赖美方维持。况且冷战之端倪一开,美国政策改变为扶日抗苏,当时美国声称中国业经接收日本在华资产已可视作赔款,公平与否,中国本身尚望获得美国接济亦无法置辩。”(43)
    
     至于为什么苏联也未能参加占领日本本土,最后形成美国对日本单独占领的事实,这绝不是因为中国方面放弃参加占领的结果,而主要因为苏联自己的妥协,因为根据雅尔塔密约的规定,苏联出兵对日作战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些条件随着战争的结束基本上得到了满足。更为重要的是,苏联还赶在美国占领日本本土之前先下手占领了日本的北方四屿。因此,当苏联提出参加占领日本本土时,理所当然地遭到了美国的拒绝,苏联也就不再坚持参加对日本本土的占领了。如果说苏联方面未参加占领是因为中国也没有参加占领的话,显然夸大了中国在当时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与事实并不相符。据史料来看,当苏联方面向美国提出占领日本本土的要求后,美国方面拒绝的理由根本不是中国没有参加占领日本。(44)
    
     总之,中国没有参加对日本本土的占领主要是蒋介石出于国内政治斗争考虑的结果,其影响所及也仅仅是对自身应有权力的放弃,并不是导致苏联无由插手、美国单独占领日本的原因,因而也根本谈不上是对日本的“以德报怨”。
    
     四 从积极争取到无奈放弃的战争赔偿问题
    
     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对日索赔的立场还是比较符合民族的利益。事实上,当战争还在进行的过程中,国民政府即着手进行战争损失的调查,以备在战后作为对日索赔之依据。抗战胜利初期,国民政府就提出了对日索赔的若干重要原则:中国将来所得之赔偿须占总项计划中实物与赔款总额的过半数以上;日本的重工业应保留在1914年的生产水平,轻工业,尤其是纺织工业必须列入赔偿范围,由中国予以拆迁。(45)
    
     国民政府对日索赔的立场与战后初期美国严惩日本的政策基本上是相符的。美国在战后初期制定的关于日本赔偿的政策体现了《波茨坦公告》的原则,在处理日本的赔偿问题上美国政府提出了两种办法:“移交日本在国外的财产充做赔偿;移交日本国内那些对日本的和平经济非必须的物资或现有的基本设备和设施充做赔偿。”(46)
    
     为了具体地了解日本的赔偿能力,日本投降后不久,美国就派总统特使鲍莱等专家前往日本、中国、朝鲜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同年12月,鲍莱发表了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的临时报告,认为“过去的日本工业的发展,带有极其浓厚的扩充军备的色彩”,主张拆除这些设备来实现日本的解除武装,同时把这些设备移交给曾经遭到日本侵略的各国。
    
     鲍莱将其临时报告提交给美国政府后,美国政府即以其为蓝本,制订了一个临时赔偿方案,后来又决定在临时赔偿方案范围内,先提30%,作为直接受日本侵略国家的赔偿物资。当时盟总指定的先期拆迁兵工厂设备分3批分配,中国从日本方面所接收的三批物资的价值如以1939年币值来计,折2200余万美元。(47)
     战争赔偿问题如果仅仅从惩处发动战争本身的角度来解决,同盟国家的共同利益总是多于内部的分歧。但是,当战争赔偿问题与战后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相关联,它的解决也就会越来越偏离要求战争赔偿本身的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赔偿问题就是由于与战后复杂的国际政治斗争相缠绕,在美国的主导下一步步朝着背离其他盟国利益的方向发展。究其原因便在于:要求日本做出战争赔偿原来只是美国对战败后的日本政策的一个方面,而美国的全部对日政策则是服从于其亚洲政策的,而在亚洲的政策又是其全球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美国的全球战略决定着它的亚洲政策,而其亚洲政策又决定着它的对日政策。
    
     在亚洲,伴随着中国内战的进程,美国已经无法再指望国民党中国作为它在亚洲对抗共产主义势力扩张的战略基地,因此,在中国以外确立新的战略重心便提上了议事日程。日本对美国的战略价值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开始突出起来。美国要以日本来代替即将垮台的蒋介石政权,把日本作为其在亚洲推行侵略政策的前哨基地和反共堡垒,美国的对日政策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发生变化的。
    
     由于扶持日本成了美国现时的战略要求,而要日本对已经过去了的战争支付赔偿,必然会削弱日本的经济能力。在追究过去与满足现实需要之间,美国的选择无疑会是后者。因此,美国对日基本政策的调整不可避免地直接影响到了日本的赔偿问题。先是在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决定停止日本的拆迁赔偿,接着,在1950年11月24日,美国政府向远东委员会成员国提出了关于和约的七点原则,要求缔约各方放弃1945年9月2日以前因战争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到1951年9月,美国一手操纵的对日媾和会议在旧金山召开,《旧金山和约》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一方面表示日本应对其战争中引起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则又表示“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因此各受害国除了扣留日本在本国的财产充作赔偿外,只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劳务性服务(即劳务补偿),作为修复所受损害的费用,除此之外,各盟国及其国民放弃对日本的一切战争赔偿要求。
    
     因为美国不承认新中国政府,同时也没有邀请台湾当局出席旧金山和会,所以旧金山和会后,美国着手策划日本与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所谓双边和约。台湾国民党当局对于未能参加旧金山和会本来也极为恼怒,认为这使其失去了与其他盟国的平等地位,因此力图想通过与日本缔结双边和约的形式挽回这种局面。
    
     海峡两岸未能统一的现实使日本钻了空子。日本在战后不久就已确立了对美实行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但日本统治集团利用中国不统一的现实,打出“大陆牌”,多次暗示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约。而实际上,日本自知其处于美国控制之下不可能不顾美国的利益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日本无疑是通过打这张牌对台湾当局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将来在缔约谈判中对日本做出更大的让步。
    
     尽管日本表示有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只是一种策略,但它还是引起美国的不安,经过杜勒斯的出面协调,1952年1月16日,日本在东京和华盛顿同时发表了“吉田信件”,明确做出了要与台湾当局缔结双边条约的承诺。
    
     “吉田信件”的发表虽然免除了台湾当局的担心,但它却使台湾当局的对日关系置于一种非常被动的地位。首先,台湾当局争取到这次与日本进行缔约的权利完全是依仗了美国,这必然使其在缔约谈判中受制于美国的政策,受制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的框架,不可能有自己的独立性;其次,客观上它也助长了日本在缔约谈判中的气焰。
    
     1952年2月,日台开始就缔约问题进行谈判。双方谈判的基础是台湾当局事先准备好的所谓《中日和约初稿》,和约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的条款几乎完全照搬了旧金山和约的内客,主要规定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日本进行“服务补偿”;二是台方拥有处分日本及其人民在中国境内之财产,此外放弃一切赔偿要求。(48)
     日本方面就连旧金山和约中所规定的服务补偿也不愿向台湾当局做出承诺,他们的立场是:“我方始终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巨,以美金计,当值数百亿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贵方服务补偿之要求适足以引起日本人民对贵国之不愉快情绪。”(49)
    
     由于台湾当局在日台谈判中本身所处的不利地位决定了它在这场谈判中必然要被日本牵着鼻子走。在日方的坚持下,台湾当局不得不做出让步。台方提出先由日本承认有赔偿义务并表示愿将劳务补偿给予台方,然后由台方主动予以放弃。(50) 但日方仍不同意,而急于通过和约的台湾当局只好再度退让,因为旧金山和约的生效时间为4月28日,如果在此之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待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日本就取得了外交上的自主权,到时候台湾当局将会陷于更加被动的境地。因此,台湾当局最终连在条约里陈述自己愿意放弃要日本进行服务补偿的权利也未争取到。在4月28日签订的《日台条约》中,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只在议定书里作了如下规定:“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51)
    
     台湾当局最终放弃对日战争索赔要求既是其追随美国政策的结果,也是在日本的外交压迫下作出的屈辱让步,根本不能视为是蒋介石对日“以德报怨”的结果。
    
     结语
    
    透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抗战胜利之际蒋介石发表的广播讲话虽然是一个极具宽大的政策宣示,但后人将中国宽大并迅速地遣返在华日俘与日侨、保留日本天皇制、不参加占领日本本土、放弃战争赔偿要求等都附会成蒋介石“以德报怨”的政策内涵则显然与事实不符。具体而言,宽大并迅速地遣返日本在华战俘与侨民军民,是蒋介石反共的战略、美国根除日本在华影响以及中国人民善良的民族品格等几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以德报怨”;关于日本天皇制的问题,蒋介石并没有明确提出过要保留,更为重要的是,天皇制的最后存与废完全是由美国一手决定的,与蒋介石的态度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关于放弃占领日本,这主要与蒋介石忙于国内政治斗争有关,并非从帮助日本复兴的角度来考虑;而战争赔偿问题,从一开始的积极争取,到最后的无奈放弃则更不能说是“以德报怨”之结果。总之,虽然战后中国对战败的日本在总体上是比较宽大的,但那是多种因素使然,我们并不能认定蒋介石“以德报怨”是指导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对日政策的基本理念。
    
     注释:
     ①美苏两国领导人的广播讲话是在1945年9月2日日本于东京湾“密苏里号”上签署了投降书之后发表的,均晚于蒋介石发表的《抗战胜利告全国军民及世界人士书》。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广播讲话中称“今天是我们永志不忘的报复日,和我们纪念另一可耻的珍珠港事件一样……”(《新华日报》1945年9月3日)苏联的斯大林在9月3日发表的广播讲话中则说:“1904年俄军所受的失败,在俄国人民心上留下了悲痛的记忆,老一辈的人等待洗雪污点,已经等了四十年了,现在这一天终于到了。”(《新华日报》1945年9月4日)中国国民党也在9月3日发表了《国民党告全国同胞书》(《申报》1945年9月3日),因为有先前蒋介石就胜利所发表的广播讲话,因此国民党在日本签署投降书后正式发表的“告同胞书”一般不为人所注意。
     ②秦孝仪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32,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1984年版,第121—123页。
     ③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45年8月至9月,台湾“国史馆”印行,1988年,第300页。日本学者家近亮子则认为“以德报怨”是日本的新闻媒体对蒋介石广播讲话的概括(参见其《中日关系的基本构造》,晃洋书屋2004年版,第131页)。
     ④台湾林金茎先生在其《战后中日关系之实证研究》(中日关系研究会编印,1984年版)认为蒋介石的“以德报怨”政策内涵主要包括在下四个方面:“护持天皇制”、“阻止俄军进驻占领日本”、“快速遣返留在中国大陆的日本军民”、“放弃巨额的战争赔偿要求”等(参见该书第46页)。何应钦在战后发表的言论中,强调了蒋介石对天皇制的努力维护、中国没有派军队参加占领日本、遣返日本在华军民等几个方面(参见何应钦:《中国与世界前途》,台湾正中书局1974年版,第158—159页)。比较全面系统研讨蒋介石对日“以德报怨”政策的当数黄自进先生发表的《抗战结束前后蒋介石的对日态度:以德报怨真相的探讨》(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5辑,该文一方面界定了“以德报怨”政策的内涵,将国民党在1952年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排除于“以德报怨”内涵之外,另一方面对此政策的功过得失也作出了不少新的解读。日本学者的研究中也有涉及蒋介石“以德报怨”的,如大久保传藏著有《以德报怨——一页不可忘的历史》(台北正文书局1972年版),家近亮子在《战后中日关系的基本构造》一书中也有专章内容讨论“以德报怨”问题。
     ⑤日本产经新闻连载、中央日报译印:《蒋总统秘录——中日关系八十年之证言》,第1册,第8页。
     ⑥梅桑榆:《三百万日俘日侨遣返实录》,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304页。
     ⑦黄仁宇:《日本,Nippon, Japan》,载《关系千万重》,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87页。
     ⑧日本产经新闻连载、中央日报译印:《蒋总统秘录——中日关系八十年之证言》,第1册,第10—13页
     ⑨U. 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6 VolumeX, The Far East: China,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72, p, 898.
     ⑩梁敬 :《马歇尔使华报告书笺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丛刊(22),1994年,第183—184页。
     (11)梁敬 :《马歇尔使华报告书笺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丛刊(22),1994年,第184页。
     (12)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1980年版,第638页。
     (13)梅桑榆:《三百万日俘日侨遣返实录》,中共党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14)U. 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6 VolumeX, The Far East: China,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72, p. 889.
     (15)U. 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6 VolumeX, The Far East: China,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72, p. 905.
     (16)U. 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6 VolumeX, The Far East: China,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72, p. 897.
     (17)U. 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46 VolumeX, The Far East: China,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72, p. 890.
     (18)梁敬 :《马歇尔使华报告书笺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丛刊(22),1994年,第195页。
     (19)梁敬 :《马歇尔使华报告书笺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丛刊(22),1994年,第197页。
     (20)冈村宁次:《徒手官兵》,转自何应钦:《中国与世界前途》,台湾正中书局,1974年版,第201页。
     (21)日本产经新闻连载、中央日报译印:《蒋总统秘录——中日关系八十年之证言》,第1册,第15页。
     (22)《大公报》1945年10月4日。
     (23)何应钦:《中国与世界前途》,第156—157页。
     (24)何应钦:《中国与世界前途》,第159页。
     (25)黄自进:《抗战结束前后蒋介石对日态度:以德报怨真相的探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5期,2004年9月。
     (26)U. 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ference of Cairo and Tehran, 1943,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61, pp. 322—325.
     (27)外交部档案,转自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45年8至9月份,台湾“国史馆”印行,1988年版,第137—138页。
     (28)日本产经新闻连载、中央日报译印:《蒋总统秘录——中日关系八十年之证言》,第1册,第15页
     (29)柯贝克:《远东是怎样失去的》,黎明中译本,第154页,转自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45年8至9月份,台湾“国史馆”印行,1988年版,第172页。
     (30)秦孝仪主编:《先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37别录,第307页。
     (31)朱汇森主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45年8至9月份,台湾“国史馆”印行,1988年版,第173页。
     (32)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编印,1980年版,第638页。
     (33)《新华日报》1945年8月23日。其实中共在战时就明确提出废除天皇制的主张,1943年10—11月间,《新华日报》以“消灭日本天皇”、“中野正刚为什么切腹”“彻底消灭法西斯主义”等社论和专论,作出了如上表态。
     (34)亚洲世纪社编辑:《对日和约问题》,亚东协会1947年出版,第6页。
     (35)亚洲世纪社编辑:《对日和约问题》,亚东协会1947年出版,第4页。
     (36)《大公报》1947年9月15日。
     (37)《大公报》1947年9月10日。
     (38)U. 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ference of Cairo and Tehran, 1943,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61, pp. 323—324.
     (39)U. S. Departmen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ference of Cairo and Tehran, 1943,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61, p. 323.
     (40)黄自进:《抗战结束前后蒋介石对日‘以德报怨’真相的探讨》,《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5期。
     (41)石源华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33页。
     (42)日本产经新闻连载、中央日报译印:《蒋总统秘录——中日关系八十年之证言》(七),第202页。
     (43)黄仁宇:《日本,Nippon, Japan》,载黄仁宇《关系千万重》,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86页。
     (44)石源华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第632页。
     (45)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编印:《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1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第27页。
     (46)[英]琼斯等:《1942—1946年的远东》(下),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版,第751页。
     (47)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编印:《在日办理赔偿归还工作综述》,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10辑,第66页。
     (48)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804—809页。
     (49)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第890页。
     (50)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第899页。
     (51)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第10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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